第十二條 “五小”成果由“五小”辦公室負責組織和相關部門組成的評委會進行評定。由總工程師擔任評選組組長,各副總、各部門及區隊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負責並參加公司“五小”成果的評審鑒定與推廣應用工作。
第十三條 “五小”成果的獎勵等級根據成果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應用範圍及解決問題的重要性,采取百分製進行綜合評定,滿分100分,分為技術類和管理類兩種評分標準(詳見附件3和附件4)。
第十四條評定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評定結果公示一周。
第十五條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者,一經發現查實,收回證書和獎金,三年內不得參報參評,並追究有關部門及區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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