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凡全額使用公司科技經費的項目所形成的技術成果及其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研究成果知識產權轉讓時,項目承擔單位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利,未經公司同意,其成果不得轉讓或以技術入股、折資入股。
根據科技項目不同情況,其研究成果的權屬、權益和技術秘密在簽訂合同中具體確定。
第二十七條 凡部分使用公司科技項目經費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識產權由各方共有。研究成果的權屬、權益和技術秘密的條款在合同中予以確定。
第二十八條項目中涉及國家秘密及**公司和集團公司秘密的科研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保密相關規定執行。
核心技術開發人員和其他了解、接觸技術秘密內容的有關人員按照合同規定對項目開發形成的技術秘密承擔保密義務,要簽定保密協議。公司擁有知識產權的成果,在保密期內,未經公司允許,不得利用論文、期刊、書籍、交流等形式擅自披露其核心技術。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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