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科技項目主要負責人由總工程師擔任,負責科研經費、科技獎勵基金的審批;科技成果的評審鑒定等工作。
第十五條科技項目的招標應嚴格按照《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暫行管理辦法》(國科發計字[2000]589號)及集團公司、**公司相關規定執行。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與項目合作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項目承擔部門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及任務完成科技項目研究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項目不能如期完成時,項目承擔部門應提前40天向生產技術部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項目的中止
(一)項目執行中,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上報生產技術部申請中止項目:
1.執行過程中發現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已落後,經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合理或成果無實用價值的;
2.項目所依托的工程發生重大變化,已不能繼續實施的;
3.項目承擔部門匹配的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正常實施,項目延期超過一年仍無法完成的;
4.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二)需要中止的科技項目,在公司做出中止合同決定後一個月內,項目承擔部門應對已完成的工作進行總結,提出總結報告,做出經費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和項目階段性研究成果一並核批。
需要中止的科技項目由生產技術部正式向公司提出中止申請。
第十八條科技項目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定期報告製度。各項目承擔部門應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向生產技術部書麵呈報項目執行情況月度報告。上報信息和數據必須準確、真實、全麵,能夠反映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承擔部門需要對規定的研究目標、內容、進度、經費、項目負責人等進行調整時,需向生產技術部提出書麵申請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執行期二年以上的項目,在實施中期應進行中期評估。中期評估結論作為項目調整或撤銷的參考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