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掘進巷道同其它巷道貫通前,必須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炮掘巷道距貫通點20m、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距貫通點50m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彙報,並下達貫通通知單,通知生產技術部、調度室、安全監察部、通風隊、及施工單位,同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
第二十二條 貫通前,通風隊必須事先組織做好通風係統的調整準備工作,03manbetx 貫通前後的通風網絡變化,對貫通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無風、微風巷道提前做好預處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貫通時,必須有通風專管人員現場指揮,停掘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和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如在工作麵或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工作麵每次掘進前,必須檢查停掘工作麵及其回風流的瓦斯濃度,隻有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掘進。
第二十四條 貫通後,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並檢查風速和瓦斯濃度,符合《01manbetx 》有關規定後,方可恢複作業。
第二十五條巷道貫通調整通風係統措施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通時及貫通後通風係統調整的組織機構及人員分工。
(二)對影響區域的風量、瓦斯檢查安排。
(三)貫通前的準備工作。
(四)調整通風係統的具體步驟。
(六)貫通前後的通風係統圖。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