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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征求意見稿)

法規文檔 2015-03-03 0
軟件名稱: 《煤礦安全規程》(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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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征求意見稿)


原《煤礦安全規程》條款本次修訂後條款


第一編 總則第一編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製定本規程。   第一條 為了保障煤礦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職業健康,保障煤礦安全生產,防止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炭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製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等製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第四條 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簡稱“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煤礦企業必須製定本企業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


第六條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範措施、事故應急措施、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煤礦企業應履行告知義務,從業人員有權了解並提出建議。


第五條 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職工有權製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七條 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組織的監督活動,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


從業人員有權製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離至安全地點。


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八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


第七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九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和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第十條 煤礦企業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安全投入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費用提取、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第十二條 入井(場)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帶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場)前嚴禁飲酒。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必須掌握井下人員數量、位置等實時信息。入井人員還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和礦燈。


第十二條 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麵圖。


(五)通風係統圖。


(六)井下運輸係統圖。


(七)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係統圖。


(九)井下通信係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 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麵圖。


(五)通風係統圖。


(六)井下運輸係統圖。


(七)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圖。


(八)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係統圖。


(九)井下通信係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 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麵圖、斷麵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麵圖。


(三)采剝工程平麵圖、斷麵圖。


(四)排土工程平麵圖。


(五)運輸係統圖。


(六)輸配電係統圖。


(七)通信係統圖。


(八)防排水係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九)邊坡監測係統平麵圖、斷麵圖。


(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麵對照圖。   第十四條 露天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麵圖、斷麵圖。


(三)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采剝、運輸、排土工程平麵圖。


(五)供配電係統圖。


(六)通信係統圖。


(七)防排水係統圖。


(八)邊坡監測係統平麵圖。


(九)井工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麵對照圖。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機構,健全規章製度,編製應急預案,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並定期檢查補充。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係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係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係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係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係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事故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並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 煤礦發生事故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閉坑前,煤礦企業必須編製閉坑地質報告,並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編 井工部分


第一章 地質保障


第一條 煤礦應設立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地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建立健全礦井地質工作規章製度。礦總工程師負責礦井地質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當礦井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不得進行礦井設計;礦井建設期間,因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條件與原地質資料出入較大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調查與勘探工作。


第三條 井筒設計前,必須施工井筒檢查孔。


(一)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範圍內,孔深應不小於井筒設計深度以下10m。


(二)斜井井筒檢查孔沿與斜井縱向中心線平行布置,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不大於25m。檢查孔的數量不少於3個,孔深應不小於該孔所處斜井底板以下 15m。


第四條 井筒檢查孔必須全孔取芯,進行分層抽水試驗,並進行全孔數字測井;查明並詳細編錄井筒位置完整地質剖麵和地質構造、岩(土)層特征,分層采測煤層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性煤樣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參數。


采用凍結法施工的井筒檢查孔,應采測土樣,進行凍土物理試驗;采用地麵預注漿施工的井筒檢查孔,應采用流量測井及擴散測井。


第五條 新建礦井開工前必須完成複查井筒檢查孔資料;調查、核實鑽孔位置及封孔質量,采空區情況,鄰近礦井生產情況和地質資料等,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編製主要井巷揭煤、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


第六條 井筒施工期間應驗證井筒檢查孔取得的各種地質資料。當發現影響施工的不利地質因素時,應及時采取補充措施。


第七條 煤礦進行聯合試運轉驗收前,必須編製建井地質報告及相關圖件等地質資料,並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


第八條 煤礦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並提出報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


第九條 煤礦建設、生產階段,必須對揭露的煤層、斷層、褶皺、岩漿岩體、陷落柱、含水岩層、礦井湧水量及主要出水點等進行觀測及描述,綜合分析,實施地質預測、預報。當出現地質異常或與預測地質資料有較大出入時,應停止作業,及時進行地質補充勘探。


第十條 井巷揭煤前,應采用物探和鑽探等手段綜合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編製揭煤地質說明書。


第十一條 掘進和回采工作前,應掌握地質構造、岩漿岩體、陷落柱、煤層、頂底板岩性以及煤柱、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鑽孔等情況,對可疑的致災地質問題,必須鑽探驗證,並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 生產礦井每5年應編製或修改礦井地質報告。發生影響地質類型劃分的地質條件變化時,應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第十三條 礦井閉坑地質報告必須有完善的各種地質資料,在相應圖件上標注采空區、煤柱、井筒、巷道、火區、地麵沉陷區等,情況不清的應予以說明。


第二章 礦井建設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煤礦建設單位及參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項目規模相適應的能力。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資質承攬項目。


第二條 建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地質勘查單位必須對提供的勘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設計單位必須對設計內容和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必須對施工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監理單位必須對施工質量和安全等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條 同一煤礦建設項目的井巷工程同期施工企業不得超過3家,對其共用的生產係統應統一管理。


第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五條 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術和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六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每名作業人員學習。


第七條 礦井建設期間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井巷工程進度交換圖、井巷工程地質實測素描圖及供電、運輸、通信、監測、管路等係統圖。


第三十四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   第八條 礦井建設期間的安全出口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筒到底後,應先短路貫通,形成至少2個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


(二)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和出口。


(三)相鄰的兩條斜井或平硐施工時,應及時按設計要求貫通聯絡巷。


第二節 井巷掘進與支護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岩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镟,並向堅硬岩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築擋牆和防洪水溝。   第九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岩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用混凝土砌(澆)築,並向堅硬岩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築擋牆和防洪水溝。


第十條 立井鎖口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在井筒具備試挖條件後施工。


(二)風硐口、安全出口與井筒連接處應整體澆築,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三)拆除臨時鎖口進行永久鎖口施工前,在永久鎖口下方應設置保護盤,並滿足通風、防墜和承載要求。


第二十六條 采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麵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岩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 立井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麵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岩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七條 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鬆軟岩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麵,並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麵沉降和臨時支護後麵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立井井筒穿過衝積層、鬆軟岩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麵,並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完成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麵沉降和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湧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


(二)鑽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鑽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並繪製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麵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鑽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三)地質檢查鑽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鑽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下部隔水層。


(四)凍結管應采用無縫鋼管焊接或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鑽孔後應進行試漏,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五)開始凍結後,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隻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確認凍結壁已交圈後,方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經常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麵滲漏鹽水等情況。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可以采用爆破作業,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七)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的基岩中。


(九)隻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後,方可停止凍結。


(十)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對全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   第十三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湧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


(二)施工第一個凍結孔時應采取岩芯,以驗證井筒檢查孔資料的可靠性。


(三)鑽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鑽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並繪製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麵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凍結鑽孔偏斜超過設計規定時,必須補孔。


(四)水文觀測孔應打在井筒內,不得偏離井筒的淨斷麵,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


(五)凍結管應采用無縫鋼管內襯箍焊接,凍結管下入鑽孔後應進行試壓,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始凍結後,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隻有在水文觀測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提前冒水的水文觀測孔水壓曲線出現明顯拐點且穩定上升7天,確定凍結壁已交圈後,才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定期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麵鹽水滲漏等情況。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七)開鑿凍結段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采用抗凍炸藥。爆破技術參數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並製定專項措施。


(八)在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和片幫、斷管等的安全措施。


(九)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岩層中。


(十)凍結深度小於300m時,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後方可停止凍結;凍結深度大於300m時,停止凍結的時間由建設、凍結、掘砌和監理單位根據凍結溫度場觀測資料共同研究確定。


(十一)凍結井筒的井壁結構應采用雙層或複合井壁,井筒凍結段施工結束後應及時進行壁間充填注漿。注漿時壁間夾層混凝土溫度應不低於4℃,且凍結壁仍處於封閉狀態,並能承受外部水的壓力。


(十二)在衝積層中嚴禁預留或後鑿梁窩。


(十三)當凍結孔穿過井下巷道或硐室時,下凍結管前應對凍結孔壁與凍結管之間的環形空間進行防水處理。


(十四)無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都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將全孔充滿填實。


第十四條 采用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沿斜長方向凍結終端位置應保證斜井井筒頂板位於相對穩定的隔水地層5m以上,每段豎孔凍結深度應穿過斜井凍結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進工作麵位置,距離每段凍結終端不得小於5m。


(三)凍結段初次支護及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麵的最大距離、掘進到永久支護完成的間隔時間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並製定處理凍結管和解凍後防治水的專項措施。永久支護完成後,方可停止該段井筒凍結。


第四十條 冬季或用凍結法開鑿立井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淩的措施。   第十五條 冬季或采用凍結法開鑿井筒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淩的措施。


第三十條 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應有通風裝置。應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並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後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凍結站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裝設通風裝置。定期測定站內空氣中的氨氣濃度 ,氨氣濃度不得大於0.004%。站內嚴禁煙火,並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製冷劑容器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製冷劑在運輸、使用、充注、回收期間,應有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七條 采用裝配式金屬模板砌築內壁時,應嚴格控製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溫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滿足強度、坍落度、初凝時間、終凝時間等設計要求外,還應盡可能地減少水化熱。脫模時混凝土強度不應小於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過12m。


第二十九條 采用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鑽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並向不透水的穩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鑽井期間,采用封口平台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三)鑽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必須定時測定,發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麵,必須保持高於地下靜止水位。


(四)鑽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鑽井完畢後,必須繪製井筒的縱橫剖麵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麵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製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檢查鑒定。井壁連接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合格後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後,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隻有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壁後充填,壁後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並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m範圍內壁後的充填質量,發現不合格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補救措施。


(七)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采用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鑽井設計與施工的最終位置必須穿過衝積層,並進入不透水的穩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鑽井臨時鎖口深度應大於4m,且應進入穩定地層中不少於3m,遇特殊情況應采取專門措施。


(三)鑽井期間,必須封蓋井口,並采取可靠的防墜措施;鑽井泥漿麵必須高於地下靜止水位0.5m,且不得低於臨時鎖口下端1m;井口必須安裝泥漿漿麵高度報警裝置。


(四)泥漿溝槽、泥漿沉澱池、臨時蓄漿池均應設置防護設施。泥漿的排放和固化應滿足環保要求。


(五)鑽井時必須及時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鑽井完畢後,必須繪製井筒的縱橫剖麵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麵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六)井壁下沉時井壁上沿應高出泥漿麵1.5m以上;井壁對接找正時,內吊盤工作人員不得超過4人。


(七)下沉井壁、壁後充填及充填質量檢查、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第三十一條 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岩層或破碎帶,采用地麵或工作麵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漿施工前,必須編製注漿工程設計。


(二)注漿段長度必須大於注漿的含水岩層的厚度,並深入不透水岩層或硬岩層5~1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岩層內時,注漿深度必須大於井深10m。


(三)地麵預注漿的鑽孔,每鑽進40m必須測斜1次,鑽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


(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係統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於15min,無異常情況後,方可使用。


(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時,必須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後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後,應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漿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鑽杆。


(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麵輸漿管路,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八)井筒工作麵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岩層上方,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岩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含水岩層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注漿段,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岩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岩帽和混凝土止漿墊的結構形式和厚度應根據最大注漿壓力、岩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混凝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


(九)孔口管必須按設計孔位埋設牢固,並安設高壓閥門。注漿前,必須對止漿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大於注漿壓力1MPa。


(十)鑽注漿孔時,鑽機必須安設牢固。取芯鑽進時,應使用能夠防止頂出鑽具的鑽頭;無芯鑽進時,可使用三翼鑽頭,以防承壓水頂出鑽具。


(十一)井內應設吊泵,及時排除井底積水。當鑽進注漿孔時,如井筒湧水量接近吊泵額定排水能力,必須停止鑽進,提取鑽具,關閉高壓閥門,及時注漿。


(十二)注漿站設在地麵時,井上、下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聯係。


(十三)製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內應采取防塵措施。


(十四)注漿結束後,必須檢查注漿效果,合格後,方可開鑿井筒。   第十九條 立井井筒穿過湧水量大於10m3/h的含水岩層或破碎帶時,應采用地麵或工作麵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注漿前,必須編製注漿工程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


第三十二條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漿堵水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壁必須有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


(二)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須小於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並裝有閥門。鑽孔可能發生湧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隻有達到注漿終壓力後,方可使用。


(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鑽孔注漿作業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作業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並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


(五)井上、下都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須得到值班人員的允許。


(六)井筒內進行鑽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發現問題必須停止作業,及時處理。


(七)鑽孔時應經常檢查孔內湧水量和含砂量。湧水量較大或湧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鑽進,及時注漿;鑽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


(八)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八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采用注漿法防治井壁漏水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最大注漿壓力必須小於井壁承載強度。


(二)位於流砂層的井筒段,注漿孔深度必須小於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並裝有閥門。鑽孔可能發生湧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與孔壁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隻有達到注漿終壓力後才可使用。


第三十三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岩、抓岩、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安裝井筒裝備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天輪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盤、保護盤、吊盤以及鑿岩、抓岩、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八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留保護岩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隻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岩柱。   第二十二條 延深立(斜)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留保護岩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隻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製定安全措施後,才可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岩柱。


第二十三條 向井下輸送混凝土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混凝土強度等級大於C40或輸送深度大於400m時,嚴禁采用溜灰管輸送。


第四十七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斜井(巷)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槽開挖必須製定防治水、防護邊坡的專項措施。


(二)由明槽進入暗硐或由表土進入基岩采用鑽爆法施工時,必須編製專項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時,應製定防止設備、軌道、管路等下滑的專項措施。


(四)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斜巷時,必須將溜矸(煤)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矸(煤)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專項措施。


第三十九條 采用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豎煤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與工作麵的距離不得超過1.6m。木垛盤的基墩必須牢固可靠。行人、運料眼與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爆破前,必須將人行眼和運料眼蓋嚴。爆破後,首先通風,吹散炮煙,之後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經過檢查,確認通風、信號正常,人行間、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無危險情況後,方可進行作業。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絞車房與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必須設在吊罐內。爆破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後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修複後方可使用。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鑽機施工時,在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觀察。擴孔完畢,必須在孔的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四)擴井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須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範圍內的木垛盤。


溜矸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   第二十五條 采用反井鑽機掘鑿暗立井、煤倉及溜煤眼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擴孔作業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出渣。出渣時,反井鑽機應停止擴孔作業。更換破岩滾刀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


(二)嚴禁幹鑽擴孔。


(三)及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須製定處理堵孔的措施。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


(四)擴孔完畢,必須在上、下孔口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麵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複,之後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修複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施工岩(煤)平巷(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久支護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並製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二) 靠近掘進工作麵10m內的架棚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複,之後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修複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


(三) 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砂性地層及地質破碎帶中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超前支護或其他措施。


第三節 井巷施工機械


第二十七條 使用傘鑽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口傘鑽懸吊裝置、導軌梁等設施的強度及布置,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驗算和明確。


(二)傘鑽摘掛鉤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傘鑽在井筒中運輸時必須收攏綁紮,通過各施工盤口時必須減速並由專人監視。


(四)傘鑽支撐完成前不得脫開懸吊鋼絲繩,使用期間必須設置保險繩。


第二十八條 使用抓岩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抓岩機應與吊盤可靠連接,並設置專用保險繩。


(二)抓岩機連接件及鋼絲繩,在使用期間必須由專人每班檢查1次。


(三)抓矸完畢必須將抓鬥收攏並鎖掛於機身。


第七十四條 使用耙裝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刹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三)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鬥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岩(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並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係。


(四)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鬥作業段的上方。


(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岩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六)在裝岩(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鬥運行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於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並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麵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十五條 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麵,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二十九條 使用耙裝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刹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三)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鬥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岩(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並有專人指揮和進行信號聯係。


(四)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岩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五)耙裝機在裝岩(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鬥運行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中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傾角大於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設護身柱或設擋板,並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在傾斜井巷中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麵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七)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礦井的煤巷掘進和石門揭煤工作麵,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三十條 使用挖掘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作業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或與抓岩機同時作業時應明確各自的作業範圍,並設專人指揮。


(三)下坡運行時必須使用低速擋,嚴禁脫擋滑行,跨越軌道時必須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一條 使用鑿岩台車、模板台車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節 井塔、井架及井筒裝備


第三十二條 井塔施工時,井塔出入口必須搭設雙層防護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密閉,並設置醒目的行走路線標識。采用凍結法施工的井筒,嚴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凍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樁基。


第三十三條 井架安裝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遇惡劣氣候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扒杆選型必須經過驗算,其強度、穩定性、基礎承載能力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二)鉸鏈及預埋件必須按設計要求製作和安裝,銷軸使用前應進行無損探傷檢測。


(三)吊耳必須進行強度校核,且不得橫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時應有纜風繩控製偏擺,並使纜風繩始終保持一定張力。


第三十四條 立井井筒裝備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筒未貫通或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處於回風的井筒,嚴禁井筒裝備施工。


(二)封口盤預留通風口應滿足通風要求。


(三)吊盤、吊桶(罐)、懸吊裝置的銷軸使用前應進行無損探傷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吊盤上放置的設備、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須固定牢靠。


(五)在吊盤以外作業時,必須有牢靠的立足處。


(六)嚴禁吊盤和提升容器同時運行,提升容器或鉤頭通過吊盤的速度不得大於0.2m/s。


第三十五條 井塔與井筒裝備施工平行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土建與安裝平行作業時,必須編製專項措施,明確安全防護要求。


(二)在臨時天輪平台布置前必須對井塔承重結構進行驗算。


(三)臨時天輪平台的上一層提升孔口和吊裝孔口必須封閉牢固。


(四)施工電梯和塔式起重機位置必須避開運行中的井筒裝備、材料運輸路線和人員行走通道。


第三十七條 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衝擊。   第三十六條 在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安裝井筒裝備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衝擊。


第四百三十條 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製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並設有電氣閉鎖。   第三十七條 井下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設備、構件下井前必須校驗提升設備的能力,並製定專項措施。


(三)巷道內固定吊點必須滿足吊裝要求。吊裝時應有專人觀察吊點附近頂板情況,嚴禁超載吊裝。


(四)在傾斜井巷提升運輸時不得進行安裝作業。


第五節 建井期間生產及輔助係統


第三十八條 建井期間應盡早形成永久的供電、提升運輸、供排水、通風等係統。未形成上述永久係統前,必須建設臨時係統。


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進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采區巷道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係統。


第三十九條 建井期間應有雙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擔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暫不能實現雙回路供電的,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應滿足通風、排水和撤出人員的需要。


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文地質類型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進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采區巷道施工前,必須形成雙回路供電。


第四百三十條 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製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並設有電氣閉鎖。   第四十條 懸掛吊盤、模板、抓岩機、管路和電纜的鑿井絞車必須裝設可靠的製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並設有電氣閉鎖。


第四十一條建井期間,2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得小於0.2+H/3000(H為提升高度,單位為m);井筒深度小於300m時,上述間隙不得小於300mm。


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安全間隙應滿足表1的規定。


表1 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安全間隙


序號   井筒內設施安全間隙/mm


1   吊桶最突出部分與孔口之間≥150


2   吊桶上滑架與孔口之間≥100


3抓岩機停止工作,抓鬥懸吊時的最突出部分與運行的吊桶之間 ≥200


4   管、線與永久井壁之間(井壁固定管線除外) ≥300


5管、線最突出部分與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間:


井深小於400m


井深400~500m


井深大於500m


≥500


≥600


≥800


6   管、線卡子的最突出部分與其通過的各盤、台孔口之間≥100


7   吊盤與永久井壁之間≤150


第三百八十條 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鬥。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鬥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麵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七)吊桶提升到地麵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台進出吊桶,並隻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後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第四十二條 建井期間吊桶提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阻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無罐道段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


(三)懸掛吊盤的鋼絲繩兼作罐道繩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須裝設保護傘帽。


(五)吊桶翻矸時,井蓋門不得打開。


(六)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7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1m/s。


(七)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8 m/s; 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2m/s。


(八)在過卷行程內可不安設緩衝裝置,但過卷行程不得小於表2確定的值。


表2 提升速度與過卷行程


提升速度/(m?s-1)45678


過卷行程/m2.382.813.253.694.13


(九)提升機鬆繩保護裝置應接入報警回路。


第三百八十條 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鬥。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鬥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麵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七)吊桶提升到地麵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台進出吊桶,並隻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後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第四十三條 立井鑿井期間采用吊桶升降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二)不得人、物混裝。運送爆炸物品時應執行本規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部分第十三條(原規程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


(三)嚴禁用自動翻轉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員。


(四)吊桶提升到地麵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台進出吊桶,並隻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後進出吊桶。


(五)吊桶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麵積應不小於0.2m2。嚴禁超員。


第三百九十三條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製回路相閉鎖,隻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後,絞車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司機台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第四十四條 立井鑿井期間,掘進工作麵與吊盤、吊盤與井口、吊盤與輔助盤、腰泵房與井口、翻矸平台與絞車房、井口與絞車房必須設置獨立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製回路閉鎖。


吊盤與井口、腰泵房與井口、井口與絞車房,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建井期間罐籠與箕鬥混合提升,提人時應設置信號閉鎖,當罐籠提人時箕鬥不得運行。


裝備1套提升係統的井筒,必須有備用通信、信號裝置。


提升機房、井口信號房、井口、翻矸平台、吊盤及工作麵等場所應安裝視頻監控裝置。


第四十五條 立井鑿井期間,提升鋼絲繩與吊桶的連接,必須采用具有可靠保險和回轉卸力裝置的專用鉤頭。鉤頭主要受力部件每年應進行一次無損探傷檢測。


第四百零三條 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岩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到期後經檢查鑒定,鏽蝕程度不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第四十六條 建井期間,井筒中懸掛吊盤、模板、抓岩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 鋼絲繩到期後經檢測檢驗,符合本規程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部分第三十九條(原規程第四百零八條) 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應根據建井工期、在用鋼絲繩的腐蝕程度等因素,確定是否需要儲備檢驗合格的提升鋼絲繩。


第四十七條 立井井筒臨時改絞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井筒井底水窩深度必須滿足過放距離的要求。提升容器過放距離內嚴禁積水積物。


同一工業廣場內布置兩個及以上井筒時,未與另一井筒貫通的井筒不得進行臨時改絞。單井筒確需臨時改絞的,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第四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麵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並設紅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時紅燈亮,行人立即進入躲避硐;紅燈熄滅後,方可行走。   第四十八條 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阻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麵的上方設置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人行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須設紅燈和語音提示裝置。


斜巷采用多級提升或上山掘進提升時,絞車上山方向必須設置遮擋。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帶保險帶:


(一)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設備上作業時。


(三)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岩柱時。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時。


(五)在倒矸台上圍欄外作業時。


保險帶必須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十九條 乘吊桶、在吊盤上或在2m以上高處作業時,工作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高掛低用。保險帶應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井筒開鑿到底後,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係統。永久排水係統應當在進入采區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係統完成前,井底附近應當先設置具有足夠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永久排水係統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五十條 永久排水係統應在進入采區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係統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須設置臨時排水係統,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預計湧水量小於或等於50m3/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大於4h正常湧水量;當預計湧水量大於50m3/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大於8h正常湧水量。臨時水倉應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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