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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安全生產法解讀ppt版本

法規文檔 2014-10-14 0
軟件名稱: 新版安全生產法解讀ppt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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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修正案發布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安全生產法(修正案)》決定。


新安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


新安法2014年12月1日實施。


新安法發布是安全生產法製建設的一大創舉。


新安法實施將開創安全生產依法治理的新紀元。


一、安全生產法修改背景


(一)安全生產形勢


當前,我們所處的時期:


——社會經濟建設快速發展時期


——工業化、城鎮化高速發展時期


——社會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空前活躍時期


——各類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快速發展擴張時期


安全生產麵臨空前繁重的任務!


當前每天:


——礦山井下作業人員800萬人


——在建設工地作業人員6000萬人


——在公路機動車上9000萬人


——在鐵路火車上600萬人


——在天空飛機上100萬人


——在城市地鐵上4000萬人


——在水麵船舶上70萬人


安全生產麵臨前所未有的壓力!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關心下,在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廣 大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國安全生產形勢呈現持續穩定好轉的發展態勢。


2006年實現了全國安全形勢穩定好轉目標;


2010年實現了全國安全形勢明顯好轉目標;


2015年將實現全國安全形勢全麵好轉目標;


2020年將實現全國安全形勢根本好轉目標;


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表現為“三大三多二薄弱”。


三大:


——傷亡總量大


——指標差距大


——職業危害大


三多:


——事故總量多


——重特大事故多


——安全隱患多


二薄弱:


——安全意識仍然薄弱


——安全基礎仍然薄弱


安全生產的嚴峻形勢給安全生產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二)修法必要性


2011年開始安全生產法修訂工作。曆時3年時間。


2011年1-6月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實現了四個明顯下降。


事故總量明顯下降。


重大事故明顯下降。未發生特大事故。


重點行業領域下降。


大部分地區下降。


7月20日,國務院安委會召開全體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肯定工作成效,部署下半年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進入7月,安全生產形勢發生了逆轉。


《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實施以來,對建立安全生產法律體係,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製,促進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巨大作用。


由於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快速發展進程中,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範和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突出,生產安全事故還處於易發多發的高峰期,特別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製,安全生產各方項工作亟須進一步加強。


修訂安全生產法,強化依法治理,非常必要,


現行安全生產法的研究、製定開始於上個世紀九十年代,經濟發展方式粗放,企業發展存在問題,當時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規定得比較寬鬆。


2002年實施以來, 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在科學發展管的指導下,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實現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已成為基本要求。


二是我國安全生產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企業發展衝動強烈,規模快速擴張。


安全和發展的矛盾凸顯。生產安全事故易發多發。


各地區在安全生產實踐中創造了許多好經驗好做法。


三是防範遏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任務緊迫。


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但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2011年“7.23”特大鐵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社會影響巨大,教訓極其深刻。


非法違法、違章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


四是把國務院一些列重要文件要求法律化。


2010年出台23號文,2011年出台40號文等一係列重要文件,提出明確要求


加快行政審批製度改革,要逐步減少、下放、取消審批項目。


五是安全生產中出現的突出問題亟待解決。


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問題突出。


如,堅持安全發展要求,安全監管執法地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的安全職責,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責任追究力度等。


二.修法思路,原則,要求


(一)修法總體思路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和三個必須重要論述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的一係列決策部署和國務院(2011)第165次常務會議精神。


貫徹落實國務院(23號通知/40號意見)等重要文件精神。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是目標,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強化政府監管是關鍵,嚴格責任追究是保障。修法的總體思路是:完善、創新相關法律製度,重點是強化四方麵的製度措施:


一是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解決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


二是強化政府監管,完善監管措施,加大監管力度,減少行政審批,加強監管監察執法;


三是強化安全預防,建立完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四是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加重對違法行為特別是對責任人的處罰力度,著力解決 “重典治亂”的問題。


(二)修法的原則(六項原則)


一是堅持“加強頂層設計”的原則。


明確《安全生產法》的主體地位,創新和完善安全生產基本法律製度;


二是堅持“修訂和適度超前”的原則。


大框架保持不變,補充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將國務院《通知》.《意見》等政策措施法律化製度化;


立足現階段,解決安全生產實際問題,著眼長遠發展,增強立法前瞻性和預見性。


三是堅持“適當集中和增強可操作性”的原則。


對全國普遍性問題作出法律規定,對個別地區存在的問題,給地方立法留出空間。


總結《安全生產法》實施以來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根據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對有關規定適當細化,增強可操作性,便於法律的執行。


修法的原則(六項原則)


四是堅持“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的原則。


完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製度措施。


五是堅持強化預防治本的原則。


強化安全預防和治本措施,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安全風險防控。


綜合治理,打非治違。


六是堅持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原則。


強化安全責任追究,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非法違法生產成本。


(三)深入開展研討:


2011年8月17日,在北京召開了《安全生產法》修訂研討會,提出修訂對照第一稿;


8月23日-10月15日,先後在內蒙、甘肅、福建、重慶召開了東北 西北、華東、西南4個片區座談會,會後分別形成修訂對照第二—五稿;


10月27日,在北京召開了部分中央企業座談會和中介培訓組織座談會,形成修訂對照第六稿;


11月1日,邀請北大、清華、人大、政法大學等有關法學專家,以及王顯政、閃淳昌等安全生產老領導、老專家,在北京召開了《安全生產法》修訂專家研討會,形成修訂對照第七稿


11月15日,征求國務院各部門、各省市區安委會意見,形成修訂對照第八稿。


(二)增加十二個方麵的法律規定


1.增加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的職責。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修正案第八條)


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最基層。大量高危企業集中,安全監管任務十分繁重


深刻吸取江蘇昆山開發區“8.2”粉塵爆炸事故教訓。


2.增加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修正案第四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是企業安全基礎工作。通過達標,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升企業的的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範和減少安全事故。


上升為法律規定必將對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升產生重大影響。


3.增加安全生產規劃的規定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11.22“事故現場關於“規劃時就要統籌考慮安全問題”、“安全風險確實較大的生產設施,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規劃”的重要指示。


吸取2013年“11.22”青島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教訓,安全生產規劃與城鄉規劃不銜接,問題突出,追究規劃部門的責任。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


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修正案第八條)


通過安全生產規劃,明確安全生產長遠目標、工作任務、重點工程和保障措施,推進政府和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4.增加生產經營單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規定


2005年以來,國家安監總局和財政部先後研究製定下發文件,明確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一係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有關生產經營定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支出。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爭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製定。(修正案第20條)


5.增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職責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機構以及管理人員履行七項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修正案第22條)


6.增加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任免告知規定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修正案第23條)


新法規定明確了高危險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重要地位,要點是主管部門要掌握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變化情況,以便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不是備案,相當於備案。


7.增加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規定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修正案第24條)


規定明確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定位,有利於發揮注安師的作用。提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


引導安全管理隊伍朝著職業化方向發展,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


8.增加勞務派遣的規定


1.增加勞務派遣教育培訓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修正案第25條)


2.增加勞務派遣人員的權利義務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修正案第58條)


明確了勞務派遣人員與本單位從業人員具有相同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與《勞動合同法》進行銜接。


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雙方都有教育培訓的責任,各有所側重。


9.增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規定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修正案第48條)


一是解決中小企業發生事故後,搶險救災費用和從業人員以外的第三者賠償由地方政府“買單”的問題,減輕地方政府負擔。


二是有利於推進現行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完善和發展


三是促進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工作。引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等,通過保險費率浮動、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10.增加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規定


(1)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2)建立隱患治理督辦製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修正案第38條)


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法律規範。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係和安全預防控製體係,遏製重特大安全事故重要體現。


把多年來堅持實行並不斷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上升為法律製度


(3)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越級報告製度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修正案第43條)


(4) 規定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部門製定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製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11.增加行政強製措施的規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強製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修正案第67條)


在此方麵,有深刻的教訓。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雲縣新井煤礦發生一起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5312萬元。


2011年11月10日,雲南省曲靖市師宗縣私莊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970萬元。


12.增加了嚴重違法行為公示和通報的規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投資、國土資源、證券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修正案第75條)


建立誠信聯動機製,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促進整改,防範事故。


(三)完善十個方麵法律規定


1.完善了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工作機製。


增加了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完善工作機製: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製。(修正案第三條)


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


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保障。


2.完善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製度規定。


生產經營定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同時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接收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


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


用品,學校應當予以協助。(修正案第二十五條)


3.完善了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


完善了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規定。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建設單位對驗收結果負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核查。(修正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三同時”對於保障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解決安全條件先天不足的問題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減少、取消行政審批的要求,取消驗收審批環節,強化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4.完善了安全生產工藝設備淘汰目錄的規定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製度。具體目錄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並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製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修正案第35條)


規定了目錄管理,明確了牽頭部門,切實落實淘汰製度;同時兼顧不同地區的實際,對省級人民政府作出授權。


5.完善了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修正案第40條)


這一規定,授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新情況、新問題確定危險作業的新類型,強化現場管理,落實防範措施。


6.完善了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租賃規定


生產經項目、場所發包、出租給其他地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地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修正案第46條)


這一規定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租賃的責任。安全管理責任仍由發包、出租方承擔。


7.完善了應急救援基地、隊伍建設和演練的規定


1.完善了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規定: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國家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2.完善了製定預案並演練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修正案第76條)


應急救援是防範安全事故的最後一道防線,通過事故應急救援,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完善了礦山井下、海上石油開采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修正案第34條)


與特種設備安全法進行銜接。


9.完善了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和調查報告公開 的規定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修正案第83條)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規定了事故調查報告及時公開。


10.完善了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


一是加大處罰力度。大部分條文不再把“逾期未整改違法行為”作為罰款處罰的前置條件。


二是增加了處罰的額度。罰款幅度提高2--5倍,有的條款更高。


三是明確事故雙罰。對事故單位和主要負責人同時處罰。


四是擴大了處罰的高低限。針對小企業很小,大企業很大的情況,擴大了處罰的最低和最高的幅度。


(四)創新強化十個方麵法律規定


1. 強化了安全生產以人為本理念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修正案第三條)


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的要求。


落實李克強總理“安全生產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紅線’”的要求。


明確了安全生產人命關天、生命至上。


2.強化了堅持安全發展要求。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修正案第三條)


習近平總書記2014年1月在聽取“青島11.22輸油管道泄 漏爆炸事故調查處理彙報時強調要推進安全發展。


張德江委員長2013年1月在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上強調:要推進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加快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


落實國務院2011年40號文件。《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3.強化各級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製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製。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修正案第八條)


規定了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


4.強化了行業部門安全監管職責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修正案第9條)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重要指示,強化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


5.強化了安監部門和其他負有職責部門執法地位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修正案第62條)


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安監部門作為執法部門的執法地位,安監部門成立十幾年來一直是執法部門。這次在法律上再一次明確,具有重要的意義。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權。


6.強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修正案第三條規定:


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國務院23號文明確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新法上升為法律規定,並進一步強化,對於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企業安全保障能力,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推進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具有重要意義。


7.創新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管和執法計劃製度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製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修正案第58條)


借鑒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總結一些地區的實踐做法,創新建立分類分級監管製度。


體現科學監管、提高監管和效率的要求,緩解安全監管任務繁重和監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和壓力。


緩解監管部門盡職不免責的壓力。


8.強化了應急救援措施的規定


參與事故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調聯動,采取有效地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修正案第83條)


深刻吸取2013年11.22青島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教訓,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納入法律規定,強化應急救援措施,把事故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


9.強化了安全監管人員的責任追究


修正案第88條增加一款: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0.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和處罰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修正案第91條)


2.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修正案第93條)


對發生事故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加一倍處罰。


(修正案109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 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 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修正案第92條)


9.規定未開展建設項目三同時和安全評價的處罰。


五、共同探討幾個問題


(一)關於幾個名詞解釋


1.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建設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建設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生產經營活動:既涵蓋生產生產經營建設活動,也涵蓋為生產經營建設活動服務的輔助性活動。


既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建設活動,也包括非法違法的生產經營建設活動。


3.生產經營單位:指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基本單位,既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個人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4.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指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等企業法人,有些企業為實際控製人、實際出資人。


2、關於安全預防治本問題


新安法全麵強化安全預防治本的規定。


重點解決:


重事故救援輕事故防範治本的問題。


重事故調查處理輕事故預防治本的問題。


重當前治標輕長遠治本的問題。


實現調整:


調整思路:從重事故調查處理調整到重預防治本上來。


調整重心:用事故調查處理頑強精神來加強預防治本。


調整重點:用事故搶險救援的力度來加強預防治本。


監管方式:


研究應對新情況解決新問題:衡量監管能力和水平標準。


堅持做到“四個對待”:反映安全預防工作重要標誌。


3、關於本質安全問題


打造本質安全是治本之策。本質安全是安全的最佳境界,是安全生產始終追求的目標。


實例:上個世紀90年代發生一起空難事故,分析事故原因,發現飛行員操作時把左右兩個插銷插反了,操作失控發生空難。為解決這個問題,改造了左右插銷,采用了左右兩個不同的插銷標準。避免了操作中可能出現的失誤,從此杜絕了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就是要努力打造本質安全。


4、關於安全製度建設問題


新安法大力加強和創新製度建設。


製度建設是帶有根本性的問題。製度的力量強大,製度措施對於解決實際問題至關重要。


幾個實例:


1. 降落傘安全係數達到了100%。


2.海運犯人死亡率降到了最低。


3.公路客運的限時製度。


4.綠化種樹保活製度。


建立完善各項製度措施是安全生產的重要任務。


5、關於強化業主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問題


國務院23號文明確:加強生產經驗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並進行處罰。


新安法規定: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同時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力度。


國外的法律明確規定:強化業主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企業業主對安全生產全麵負責,從業人員對自己的安全行為負責。


目前我國已經開始探索,但全麵加強業主和從業人員的責任,條件尚不成熟,理念上存在很大分歧。


這是未來立法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留給下次修法。


6、綜合監管、專業監管和第三方監管問題


三個必須的原則: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綜合監管的職責:對本級政府相關部門指導、協調。


對下一級政府監督、檢查。


行業監管的職責:


在行業管理的同時,實施行業安全監管,專業安全監管。


社會第三方監管:建立社會第三方參與安全監管工作機製。國外通行做法:政府購買服務,社會技術服務機構參與監管。如引入保險企業輔助監管,提供安全監管服務。


新安法修改邁出了一步,未來立法進一步加強研究。


7、關於盡職免責問題


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


失職與瀆職。


行政審批的去與留。


事前監管與事後監管。過程監管與目標監管。


盡職盡責與盡職免責:


新安法:分級分類監管與執法計劃。


刑法修正案(六):根據崗位職責、履職依據、時間、條件、能力、和實施年度執法計劃等時機情況,依法確定責任。


進行事故責任追究,應當參照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的批複。


8.關於執法主體問題


原法規定的執法主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新法規定執法主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新法62條明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新法規定事故執法主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新法109條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新安法的發布實施是安全生產的一件大事


幾點建議:


第一,大力宣傳新安法,深入理解新安法。強化預防治本,加強安全監管,防範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深入貫徹實施新安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進企業依法依規生產,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


第三,結合各地實際,深入研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提出完善意見建議,共同推進安全生產法製建設。


第四,希望按照實施要求,采取措施,大力推進新安法宣貫徹實施,創造新經驗,為全國提供借鑒。


感謝山西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各級政府及安監係統對安全生產立法工作的重視支持。


(二)增加十二個方麵的法律規定


1.增加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的職責。


2.增加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規定


3.增加安全生產規劃的規定


4.增加生產經營單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規定


5.增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職責規定


6.增加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任免告知規定


7.增加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規定


8.增加勞務派遣的規定


9.增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規定


10.增加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規定


11.增加行政強製措施的規定


12.增加了嚴重違法行為公示和通報的規定


(三)完善十個方麵法律規定


1.完善了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工作機製。


2.完善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製度規定。


3.完善了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


4.完善了安全生產工藝設備淘汰目錄的規定


5.完善了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7.完善了應急救援基地、隊伍建設和演練的規定


8.完善了礦山井下、海上石油開采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9.完善了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和調查報告公開的規定


10.完善了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


(四)創新強化十個方麵法律規定


1. 強化了安全生產以人為本理念


2.強化了堅持安全發展要求


3.強化各級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製


4.強化了行業部門安全監管職責


5.強化了安監部門和其他負有職責部門執法地位


6.強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7.創新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管和執法計劃製度


8.強化了應急救援措施的規定


9.強化了安全監管人員的責任追究


10.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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