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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法律法規文件彙編

法規文檔 2015-03-01 0
軟件名稱: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法律法規文件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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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文件彙編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


目 錄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23號)2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13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33號)19


山東省煤炭工業局關於加快推進全省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的意見(魯煤安管[2011]72號)30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 1029-2007)35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 6201-2006)69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使用與管理規範(AQ 1048-2007)102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通用技術條件(AQ 6210-2007)114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5號)140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2]15號)151


山東省煤炭工業局關於印發《山東省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煤安管[2011]51號)156


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MT390-1995)161


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範(AQ 1020-2006) 166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06]146號)185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08]49號)190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7號)193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


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全國生產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於好轉,但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事故總量仍然很大,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全麵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麵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製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2.主要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麵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盡快建成完善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係,在高危行業強製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準體係,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麵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實現我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產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製。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3.進一步規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並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


4.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製度,確保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複產。


5.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後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7.全麵開展安全達標。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係


8.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製,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9.強製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煤礦、非煤礦山要製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係統、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和通信聯絡係統等技術裝備,並於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遊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於2年之內全部完成;鼓勵有條件的漁船安裝防撞自動識別係統,在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係統,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係統;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平。


10.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國家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加快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合理確定生產一線用工。“十二五”期間要繼續組織研發一批提升我國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關鍵技術和裝備項目。


四、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


11.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麵落實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工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製,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以強有力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製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進一步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


12.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13.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並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14.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


五、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係


15.加快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按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托大型企業,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支持下,先期抓緊建設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配備性能可靠、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推進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氣田、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托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加強服務周邊的區域性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16.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製。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係,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17.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並定期進行演練。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準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製定修訂生產、安全技術標準,製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製度的危險性作業要製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9.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製度。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準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20.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結合事業單位改製,推動安全生產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範發展。製定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並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七、加強政策引導


21.製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要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製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納入國家振興裝備製造業的政策支持範疇。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22.加大安全專項投入。切實做好尾礦庫治理、扶持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各類中央資金的安排使用,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製度,研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適當擴大適用範圍。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製度建設,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獎勵與補償機製。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製度。完善落實工傷保險製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製度。


23.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24.鼓勵擴大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進一步落實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逐年擴大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25.製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製定國家、地區發展規劃時,要同步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企業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製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26.強製淘汰落後技術產品。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要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製性淘汰。各省級人民政府也要製訂本地區相應的目錄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遏製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後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27.加快產業重組步伐。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製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後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


九、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28.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製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並建立激勵約束機製。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考核,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製建設,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29.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製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製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製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後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30.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於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並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製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並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31.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2.建立事故查處督辦製度。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後,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製訂部署本地區本行業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的具體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貫徹實施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督查,及時掌握各地區、各部門和本行業(領域)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項規定、措施執行落實到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將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


“六大係統”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關於“煤礦和非煤礦山要製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係統、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和通信聯絡係統等技術裝備,並於3年之內完成”的要求,為建設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係統(以下簡稱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全麵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煤礦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係統”重要性的認識


《通知》在深刻分析當前安全生產麵臨的新形勢、新挑戰和突出問題,準確把握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基礎上,針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出了全麵細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體、責任更加明確、要求更加嚴格,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工作的綱領性文件。《通知》特別強調,要建立堅實的技術保障體係,強製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同時對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提出了明確的目標任務和時間要求,嚴格規定“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各地區、各單位和廣大煤礦企業要迅速把思想統一到《通知》精神上來,充分認識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係統”是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的重要體現,是堅持預防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範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綜合治理措施,是建設堅實的煤礦安全技術保障體係的重要內容,從而進一步增強使命感、緊迫感,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加快推進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二、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目標要求


(一)建設完善礦井監測監控係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安全監控係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為煤礦安全管理提供決策依據。要加強係統設備維護,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及時升級、拓展係統功能和監控範圍,確保設備性能完好,係統靈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規章製度和事故應急預案,明確值班、帶班人員責任,礦井監測監控係統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當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能夠迅速采取斷電、撤人、停工等應急處置措施,充分發揮其安全避險的預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監測監控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二)建設完善煤礦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使用規範》(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係統,並做好係統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係統安全可靠運行。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確保能夠實時掌握井下各個作業區域人員的動態分布及變化情況。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製度,發揮人員定位係統在定員管理和應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的所有煤礦要完成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三)建設完善井下緊急避險係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30分鍾的自救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避難硐室,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麵走向長度超過500米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麵500米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救生艙。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外的其他礦井,從采掘工作麵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安全撤到地麵的,必須在距離采掘工作麵1000米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救生艙。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完成緊急避險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緊急避險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四)建設完善礦井壓風自救係統。煤礦企業必須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係統的基礎上,按照所有采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係統。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地麵;深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麵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兩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井下壓風管路要采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要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要求設置壓風自救裝置。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麵要安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壓風自救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五)建設完善礦井供水施救係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設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除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設置三通及閥門外,還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麵和其他人員較集中的地點設置供水閥門,保證各采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實現提供應急供水的要求。要加強供水管路維護,不得出現跑、冒、滴、漏現象,保證閥門開關靈活。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供水施救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六)建設完善礦井通信聯絡係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設井下通信係統,並按照在災變期間能夠及時通知人員撤離和實現與避險人員通話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信聯絡係統。在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采掘工作麵以及采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井下避難硐室(救生艙)、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要積極推廣使用井下無線通訊係統、井下廣播係統。發生險情時,要及時通知井下人員撤離。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通信聯絡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三、加強對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組織領導


各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落實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組織做好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要根據各礦實際,製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規劃和方案,明確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的目標、任務、措施及進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製度,提足用好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加大安全投入,從人、財、物等各方麵保證建設進度。要建立定期檢查製度,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有針對性的措施,從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嚴格把關,科學組織施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各煤礦企業要按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全麵完成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並將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進展情況每季度向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各地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紮實推進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要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的原則,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製定本地區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規劃,並率先建成一批安全避險示範礦井;要組織專家開展技術指導,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建設完善“六大係統”的工作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到位;要及時總結推廣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經驗,並對進展較好的煤礦企業給予表彰。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於2010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規劃上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四、加強對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管理


各煤礦企業要建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管理製度。要加強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係統圖紙等基礎資料,並根據井下采掘係統變化情況,及時補充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係統”。要定期對各係統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加強係統維護,保證係統靈敏可靠。要建立應急演練製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製應急預案,每年開展一次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聯合應急演練。要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加強入井人員培訓,使其熟悉各種災害情況的避災路線,並能正確使用安全避險設施,充分發揮其作用。


五、加強對建設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監管監察


各地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強化監督檢查,推動各煤礦企業按照規劃和方案加快建設進度。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建設納入監察工作重點,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嚴格監察執法,嚴厲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要求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要結合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礦井在投入生產前完成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各地要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每半年開展一次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進展情況的檢查,並將進展情況及時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到各產煤市(地)、縣(區)和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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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印發《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


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1〕3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規範和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製定了《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落實,確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礦都要完成監測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和通信聯絡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都要完成“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礦全部完成“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


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


一、總 則


1.為規範和促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標準,製定本規範。


2.本規範適用於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及檢查驗收工作。


3.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以下簡稱“六大係統”)是指監測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和通信聯絡係統。所有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建設完善“六大係統”,達到“係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


4.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六大係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建設完善“六大係統”的第一責任人。煤礦企業要落實建設完善“六大係統”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製度,組織做好“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5.地方各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的日常監管。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的監察執法。


二、監測監控係統基本要求


6.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監測監控係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


7.煤礦安裝的監測監控係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監測監控係統各配套設備應與安全標誌證書中所列產品一致。


8.甲烷、饋電、設備開停、風壓、風速、一氧化碳、煙霧、溫度、風門、風筒等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要求。監測監控係統地麵中心站要裝備2套主機,1套使用、1套備用,確保係統24小時不間斷運行。


9.煤礦企業應按規定對傳感器定期調校,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


10.監測監控係統在瓦斯超限後應能迅速自動切斷被控設備的電源,並保持閉鎖狀態。


11.監測監控係統地麵中心站執行24小時值班製度,值班人員應在礦井調度室或地麵中心站,以確保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12.監測監控係統應能對緊急避險設施內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濃度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三、人員定位係統基本要求


13.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使用與管理規範》(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係統。應優先選擇技術先進、性能穩定、定位精度高的產品,並做好係統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係統安全可靠運行。


14.安裝井下人員定位係統時,應按規定設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確保準確掌握井下人員動態分布情況和采掘工作麵人員數量。礦井人員定位係統必須滿足《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通用技術條件》(AQ6210-2007)的要求,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定位分站、基站等相關設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1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


16.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製區域等地點均應設置分站,並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製區域的要求;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並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礦緊急避險設施入口和出口應分別設置人員定位係統分站,對出、入緊急避險設施的人員進行實時監測。


18.礦井調度室應設人員定位係統地麵中心站,配備顯示設備,執行24小時值班製度。


四、緊急避險係統基本要求


19.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5號)建設完善緊急避險係統。


20.緊急避險係統應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係統相互連接,在緊急避險係統安全防護功能基礎上,依靠其他避險係統的支持,提升緊急避險係統的安全防護能力。


21.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條件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96小時。


22.緊急避險設施的容量應滿足服務區域所有人員緊急避險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並按規定留有一定的備用係數。


23.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


24.緊急避險係統應隨井下采掘係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緊急避險設施、配套係統、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


25.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五、壓風自救係統基本要求


26.煤礦企業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係統的基礎上,必須滿足在災變期間能夠向所有采掘作業地點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係統。


27.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地麵。對深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麵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2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但不得選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


28.壓風自救係統的管路規格應按礦井需風量、供風距離、阻力損失等參數計算確定,但主管路直徑不小於100毫米,采掘工作麵管路直徑不小於50毫米。


29.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於200米。有條件的礦井可設置壓風自救裝置。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應在各水平、采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敷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


30.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在距采掘工作麵25~40米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置組數。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人使用。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麵應敷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


31.主送氣管路應裝集水放水器。在供氣管路與自救裝置連接處,要加裝開關和汽水分離器。壓風自救係統閥門應安裝齊全,閥門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證係統正常使用。


32.壓風自救裝置應符合《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MT390-1995)的要求,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33.壓風自救裝置應具有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和開關等功能,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不得存在無風、漏風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毫米的現象。


34.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避災人員在使用壓風自救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壓風自救係統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兆帕;在0.3兆帕壓力時,壓風自救裝置的供氣量應在100~150升/分鍾範圍內。壓風自救裝置工作時的噪聲應小於85 分貝。


35.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采掘工作麵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設置在寬敞、支護良好、水溝蓋板齊全、沒有雜物堆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應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設高度應便於現場人員自救應用。


36.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並設置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製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於0.3米3/分·人,連續噪聲不大於70分貝。


37.井下壓風管路應敷設牢固平直,采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進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20米的管路應采取保護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壓軟管等)。


六、供水施救係統基本要求


38.煤礦企業必須結合自身安全避險的需求,建設完善供水施救係統。


39.供水水源應引自消防水池或專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應與地麵供水管網形成係統。地麵水池應采取防凍和防護措施。


40.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應敷設供水管路,壓風自救裝置處和供壓氣閥門附近應安裝供水閥門。


41.礦井供水管路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並設置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應滿足額定數量人員避險時的需要,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護措施。


42.供水施救係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輸送營養液提供條件。


七、通信聯絡係統基本要求


43.煤礦必須按照安全避險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信聯絡係統。


44.煤礦應安裝有線調度電話係統。井下電話機應使用本質安全型。宜安裝應急廣播係統和無線通信係統,安裝的無線通信係統應與調度電話互聯互通。


45.在礦井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麵和采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緊急避險設施內、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地方,必須設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


46.距掘進工作麵30~50米範圍內,應安設電話;距采煤工作麵兩端10~20米範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采掘工作麵的巷道長度大於1000米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


47.機房及入井通信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接地裝置及設施。


48.井下基站、基站電源、電話、廣播音箱應設置在便於觀察、調試、檢驗和圍岩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地點。


49.煤礦井下通信聯絡係統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八、管理維護


50.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係統”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值班人員和維護人員等。


51.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係統”管理製度,明確責任。“六大係統”管理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當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係統故障等信息時,及時上報並處理。


52.煤礦應加強“六大係統”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係統圖紙等基礎資料。


53.煤礦應隨井下生產係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六大係統”。


54.煤礦應建立應急演練製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製應急預案,每年開展一次“六大係統”聯合應急演練。


55.“六大係統”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和防爆、各項保護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礦應加強係統設備日常維護,定期對各係統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及時升級、拓展係統功能和監控範圍,確保設備性能完好,係統靈敏可靠。


57.煤礦每季度至少應測試一次備用電源的放電容量或備用工作時間。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時間的80%時,應及時更換。


58.“六大係統”維護人員應定時檢查、測試在用設施設備及附件的完好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檢查、測試、處理結果報礦井調度中心站。


59. “六大係統”中任何子係統發生故障時均應立即維護,在恢複正常運行前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其服務範圍內的作業人員安全。


九、驗 收


60.驗收組織單位應根據“六大係統” 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建設完成時限和有關規定、標準組織驗收。按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要求,煤礦(包括中央管理煤礦企業下屬煤礦)“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省轄市(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報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61.煤礦企業或煤礦按規定時限完成“六大係統”的各子係統建設完善工作,應對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方可向驗收單位提出驗收申請。


62.驗收組織單位自收到煤礦企業或煤礦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對“六大係統”或“六大係統”的子係統建設完善工程組織現場驗收。


63.煤礦企業或煤礦申請“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程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驗收申請書。


(2)預驗收報告。內容包括“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和試運行情況;預驗收的時間、內容、方式、人員、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預驗收結論等。


(3)設計和管理的有關文件、資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係統”設計資料、圖紙及審批文件。


②“六大係統”管理製度。含管理及維護人員崗位責任製,值班製度;操作規程、故障處理期間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維護人員配備、培訓規定;安全儀表計量檢驗製度等。


③係統運行和管理資料。含設備布置圖、設備台賬、報表、值班記錄、維修記錄等。


④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設備、設施清單及產品安全標誌證、檢測檢驗報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驗收單位應當成立“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程項目驗收工作機構,按照“建設完善一個、組織驗收一個”的原則,及時組織對提出申請煤礦的“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驗收。


65.驗收單位收到驗收申請後,應組織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和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對“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程進行現場驗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1)設計變更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


(2)係統設備設施及數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3)係統功能不完備或運行不穩定,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和安全避險需要的;


(4)未按規定建立“六大係統”維護管理製度的;


(5)係統相關資料缺失或不全的。


十、監督檢查


66.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對煤礦建設完善“六大係統”的進展、驗收、管理維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按照規定時限和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設完善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將煤礦建設完善“六大係統”進展情況納入煤礦安全監察計劃。


67.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未按規定期限和內容完成“六大係統”建設完善的煤礦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68.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中未包含 “六大係統”有關內容,或有關內容不符合本規範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予通過。


69.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係統”建設的,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已通過設計審批,正在實施中的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中,未包含“六大係統”建設有關內容的,應在2011年6月底前,補充完善安全設施設計中的“六大係統”設計,並按“三同時”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


十一、附 則


70.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


71.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煤炭工業局


關於加快推進全省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


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的意見


魯煤安管[2011]72號


?各市煤炭管理部門,各省屬煤炭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監局《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5號)、《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安監總煤裝〔2011〕33號),為加快推進全省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切實搞好這項事關煤礦職工安全的生命工程和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的基礎工程,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特製定本意見。


一、工作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於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工作的一係列會議、文件、規定規範,以及省局《全省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認清形勢,克服觀望思想和畏難情緒,切實加強監管,以煤礦為主體,不等不靠,超前謀劃,積極推進,在加快完善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係統的同時,按要求建設緊急避險係統,確保如期完成建設完善任務,提升全省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和現代化水平。


二、總體目標


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礦要完成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係統的健全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礦要完成“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1年6月底前,已通過審批、正在實施中的新建、整合技改煤礦建設項目,要補充完善“六大係統”建設有關內容,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建設任務。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全省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的順利實施,省局成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管處,負責“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的規劃、日常調度和監管檢查。


領導小組組長:任衷平


副組長:陳文根、蓋文仁


工作聯係人:孫高亮;電話:0531-85685825


郵箱:85685825@163.com


四、實施步驟


1.試點工程階段。2011年4月底前,兗礦集團南屯煤礦、臨沂市郯城安泰能源有限公司兩處試點礦井,要全麵建成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並總結好試點經驗。


2.規劃設計階段。2011年5月底前,各市煤炭管理部門、各省屬煤炭企業要編製完成所屬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總體規劃方案,督促煤礦及時完成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工程設計、分係統集成對接方案設計。總體規劃方案以市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煤炭企業為單位報省局備案。


3.示範建設階段。各市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示範礦井數量,各省屬煤炭企業(含中央企業)至少確定1個示範礦井,於2011年底前完成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並按照要求至少建成一個采區(盤區)的緊急避險係統。各單位於每季度末將本單位示範礦井建設進度報省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4.整體推進階段。2012年6月底前,全省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中央企業和省屬煤礦中的高瓦斯、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完成“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2012年底前,全省存在高瓦斯區和瓦斯湧出異常區的低瓦斯礦井、煤塵具有強爆炸性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或受水害威脅嚴重的礦井,以及市縣屬煤礦中的高瓦斯、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完成“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


5.檢查驗收階段。各礦井“六大係統”建設完善情況統一在本礦井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竣工時集中驗收,依照《全省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監督管理辦法》,按“建設完善一個、組織驗收一個”的原則, 省屬煤礦(含中央屬煤礦、省生建煤礦)由省煤炭工業局負責組織驗收;市縣屬煤礦由市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報告於每季度末以正式文件形式,報省局備案。驗收合格的,準予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市、縣(區)煤炭管理部門和省屬煤炭企業要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真正將“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來抓,落實分管責任人和具體職能部門、處(科)室,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或工作機構,製定切實可行的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明確建設完善目標、任務、措施及進度安排;要建立健全工作機製,保證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及時到位,科學組織施工,強化工程質量,早建設、早使用,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完成所屬煤礦“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


(二)強化統一協調。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實際,適時組織煤礦有關負責人和技術人員,赴省內省外煤礦企業及相關設備生產廠家進行調研、考察,學習經驗,開拓思路。各地區各單位緊急避險係統建設,要從省局備案目錄中選擇生產廠家,立足係統建設推進和使用管理維護方便,盡可能集中統一選用設備廠家,或將選用設備廠家數量降至最低。各煤礦在係統建設過程中,要從安全費用中專門列支專項資金,並積極爭取本地區本單位政策資金支持,保證資金、物資及時到位。


(三)強化監管檢查。各級煤炭管理部門要對煤礦建設完善“六大係統”的進展、驗收、管理維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督促煤礦企業按期完成“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做好係統維護和管理,編製應急預案,加強安全培訓,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六大係統”聯合應急演練,並隨井下生產係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六大係統”。


(四)強化責任追究。各部門各單位及煤礦企業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落實責任。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不能認真履行職責的,要及時通報批評;對未按規定期限和內容完成“六大係統”建設完善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對未達到按規定期限和內容完成“六大係統”建設完善要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導致事故擴大的,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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