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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對違反《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違法違規行為處罰適用法規意見》的通知

法規文檔 2013-05-07 0
軟件名稱: 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對違反《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違法違規行為處罰適用法規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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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對違反《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違法違規行為處罰適用法規的意見


  內煤安辦字〔2013〕26號


  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安監總局頒布的《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為規範監察執法行為,堅持依法行政,按照總局提出的“鐵七條、剛執行、全覆蓋、真落實、見實效”的要求,對煤礦違反《七條規定》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梳理,本著高標準,嚴管理的原則,對內蒙古煤礦違反《七條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了以下行政處罰意見,請接到文件之日起執行。


  附件:違反《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違法違規行為處罰適用法規


  2013年3月12日


  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自治區總工會,各盟市煤炭工業局(煤炭管理部門),本局各處室。


  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2013年3月12日


  違反《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違法違規行為處罰適用法規


  七條規定內容序號違 法 行 為執法依據執 法 標 準


  第


  一


  條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1《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五條


  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


  負責頒發前款規定證照的部門,一經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設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於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並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設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於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並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條規定內容序號違 法 行 為執法依據執 法 標 準


  第


  一


  條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3《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


  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條規定內容序


  號違 法 行 為執法依據執 法 標 準


  第二


  條


  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


  1《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七)項


  超層越界開采的。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九條 "超層越界開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


  (三)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製範圍開采的;


  (四)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令停產整頓, 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五)項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根據《煤礦重大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十七條 認定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為重大安全隱患。《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令停產整頓, 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條規定內容序號違 法 行 為執法依據執 法 標 準


  第


  三


  條


  必須確保通風係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1《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五)項


  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七條“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


  (三)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四) 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五)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係統的;


  (六)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七) 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八)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築質量不符合標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麵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令停產整頓, 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的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條規定


  內容序號違 法 行 為執法依據執 法 標 準


  第第四條


  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係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21《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


  第(二)項 瓦斯超限作業的;


  第(三)項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第(四)項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瓦斯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令停產整頓, 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條規定


  內容序號違 法 行 為執法依據執 法 標 準


  第


  五


  條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1《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


  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八條“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令停產整頓, 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條規定


  內容序號違 法 行 為執法依據執 法 標 準


  第


  六


  條


  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1《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第八條第二款第(十)項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設備的。


  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十二條


  (一)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礦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線式電機車或者在此之後仍繼續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三)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綱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


  (五)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令停產整頓, 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條規定


  內容序號違 法 行 為執法依據執 法 標 準


  第


  七


  條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十八條


  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或者未按規定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和抄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


  (二)未建立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製度的;


  (三)未建立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的;


  (四)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情況未按照規定公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煤礦領導下井交接班記錄簿、帶班下井記錄或者保存帶班下井相關記錄檔案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十八條


  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


  七條規定


  內容序號違 法 行 為執法依據執 法 標 準


  第


  七


  條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2《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九條


  煤礦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九條


  責令改正,並對該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的罰款。責令改正,並對該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的罰款。


  3《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


  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


  “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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