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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瓦斯防治和煤層氣開發利用文件彙編

法規文檔 2013-03-27 0
軟件名稱: 煤礦瓦斯防治和煤層氣開發利用文件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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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瓦斯防治和煤層氣開發利用文件彙編







國家能源局煤炭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


前 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煤礦瓦斯治理和煤層氣開發利用工作。溫家寶總理、李克強副總理、張德江副總理等國務院領導同誌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堅持不懈抓好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務求取得明顯成效。

   為從根本上防範煤礦瓦斯事故多發的勢頭,集中各方麵力量進行綜合治理,2005年2月,國務院第81次常務會議成立了煤礦瓦斯防治部際協調領導小組。六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加強瓦斯防治工作體係建設,落實瓦斯防治政策措施,強化瓦斯防治工作指導協調,有力地推進了煤礦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經過各部門、各地區和廣大煤炭企業的共同努力,全國煤礦瓦斯事故死亡人數下降、抽采量提高、利用量增加,但煤礦瓦斯防治形勢依然嚴峻,任務非常艱巨。

   為進一步落實瓦斯防治政策,促進煤礦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再上新台階,我們將近年來發布的主要法規政策文件彙編成冊,供各省(區、市)學習參考。



編 者

二○一一年十一月









目 錄




1、國務院第81次常務會議研究部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2、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國務院令第446號)  

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0〕23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幹意見

  (國辦發〔2006〕47號)  

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

   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82號)  

6、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若

幹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0〕46號)  

7、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

瓦斯防治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1〕26號)  

8、煤炭產業政策  

  (2007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第80號)  

9、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煤礦瓦斯防治部際協調領導小組

  第一次會議紀要的通知

  (發改辦能源〔2005〕585號)  

10、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煤礦瓦斯防治部際協調領導成員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0〕 號)  

1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十二五”

   規劃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0〕 號)  

12、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

   《煤礦瓦斯治理經驗五十條》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5〕457號)  

13、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國家環保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

   煤礦瓦斯治理與利用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5〕1119號)  

1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改能源〔2007〕721號)  

1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煤層氣價格管理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7〕826號)  

16、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堅決遏製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9〕3278號)  

17、教育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

   加強煤礦專業人才培養工作的意見

   (教高〔2006〕4號)  

18、財政部關於煤層氣(瓦斯)開發利用補貼的實施意見

   (財建〔2007〕114號)  

19、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組織申報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財政補貼

   資金的通知

  (財辦建〔2008〕34號)  

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

   的通知

   (財稅〔2007〕16號)  

21、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煤層氣勘探

   開發項目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規定》的通知

   (財關稅〔2006〕13號)  

22、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

   管理與監督的通知

   (財建〔2005〕168號)  

2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煤炭生產

   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

   題的若幹規定》的通知

   (財建〔2004〕119號)  

24、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綜合勘查開采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7〕96號)  

25、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家能源局關於同意中

   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等三家公司開展對外合作開采煤層氣資源

   試點工作的通知

  (商資函〔2010〕984號)  

26、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安委辦〔2008〕17號)  

27、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發展和

改革委員會、監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  

28、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發展和

改革委員會、監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中華全

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煤調〔2007〕95號)  

29、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煤礦瓦斯先抽後采

   工作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煤裝〔2007〕188號)  

30、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與瓦斯突

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0〕 號)  

3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

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

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  

3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

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

定》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1〕163號)  



國務院第81次常務會議

研究部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2005年2月23日上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強調各級政府和煤炭企業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痛下決心,標本兼治,堅決防範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今年2月14日,遼寧阜新礦業集團孫家灣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在國內外造成嚴重影響。為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責任,嚴肅紀律,國務院決定,遼寧省主管工業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省長劉國強停職檢查,責成遼寧省政府對阜新礦業集團公司和孫家灣煤礦負責人采取組織措施,待事故原因和責任查明後再作進一步處理。國務院派出由監察部部長李至倫為組長的國務院事故責任處理小組,對這起事故進行認真調查,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會議指出,煤炭是我國一次能源的主體,煤炭行業又是高危行業,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礦井占一半左右,煤礦安全是整個工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去年四季度以來,煤炭供應持續緊張,部分地區煤礦超產嚴重,違規操作問題突出,國有大型煤礦連續發生3起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煤炭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必須充分認識加強煤炭安全生產的重要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實解決煤礦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堅決防範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會議強調,要進一步強化“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工作格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國務院決定,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升格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同時專設由總局管理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高監察的權威性,強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要落實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地方政府領導分工聯係本地區重點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製度。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地位,所有煤礦都要落實法人代表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堅持煤礦企業內部安全生產機構派駐製,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作業製度,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會議提出,要按照企業負責、政府支持的原則,完善國家、地方和企業共同增加煤礦安全投入的機製,加快改善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國務院決定今年安排30億元基建資金,支持國有重點煤礦安全技術改造,主要用於瓦斯治理。各級地方政府也要籌措資金,支持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要監督企業履行投資主體責任,提足安全技改費用,並做到專款專用。在煤礦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製度。

   會議確定,采取7項措施大力開展瓦斯集中整治,切實防範重特大瓦斯事故發生。一是對瓦斯災害嚴重的45戶重點煤礦派駐安全督導組,進行跟蹤監察。二是從全國抽調煤礦安全專家,對瓦斯災害嚴重和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逐個進行安全評估,幫助製定具體的防範措施。三是嚴格執行“以風定產”的規定,凡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礦井,必須把產量降到通風能力許可的範圍內。四是曆史上有過瓦斯動力現象,但未按突出礦井管理的,一律按突出礦井管理。五是推廣數字化瓦斯遠程監控係統,高瓦斯和高突礦井沒有建立瓦斯抽放和監測係統的,一律限期整改。六是加快煤與瓦斯突出機理及預測預報科研攻關,盡快取得突破。七是成立國家煤層氣工程研究中心,推進煤層氣綜合開發利用,變害為利。

   為加大對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協調力度,會議同意成立煤礦瓦斯防治部際協調領導小組,由發展改革委一位副主任任組長,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同誌任副組長,科技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環保總局、中國工程院、國家開發銀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等部門和單位的一位領導同誌為成員,具體工作由發展改革委承擔。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

事故的特別規定

(國務院令第446號)



   第一條 為了及時發現並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製人,下同)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落實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製,監督檢查煤礦企業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及時解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不及時查處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

   負責頒發前款規定證照的部門,一經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於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並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條 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部門,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煤礦或者礦長頒發有關證照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證照煤礦的日常監督管理,促使煤礦持續符合取得證照應當具備的條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並且沒有采取有效製止措施的,對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現有2處或者2處以上非法煤礦並且沒有采取有效製止措施的,對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有關機關和部門對存在非法煤礦負有責任的,對主要負責人,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不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機關和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 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瓦斯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采的;

   (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係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麵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製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並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麵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負責人簽字。

   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並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第十一條 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應當製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整改結束後要求恢複生產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恢複生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經組織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字,並經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礦方可恢複生產;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因監督檢查不力,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繼續生產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提請關閉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7日內作出關閉或者不予關閉的決定,並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存檔。對決定關閉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施。

   關閉煤礦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吊銷相關證照;

   (二)停止供應並處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

   (四)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複地貌;

   (五)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關閉煤礦未達到前款規定要求的,對組織實施關閉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決定關閉的煤礦,仍有開采價值的,經依法批準可以進行拍賣。

   關閉的煤礦擅自恢複生產的,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情況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煤礦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並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

   第十八條 煤礦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的煤礦,應當自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之日起3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經驗收合格恢複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煤礦驗收合格恢複生產之日起3日內在同一媒體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公告的,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公告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對煤礦的違法行為予以縱容、包庇。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並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1周內其負責人或者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記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並對該煤礦企業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

   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應當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

   煤礦企業沒有為每位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職工安全手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

   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煤礦有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由有關部門查處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本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全國生產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於好轉,但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事故總量仍然很大,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全麵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麵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製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2.主要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麵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盡快建成完善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係,在高危行業強製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準體係,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麵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實現我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產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製。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3.進一步規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並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  4.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製度,確保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複產。  5.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後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7.全麵開展安全達標。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係  8.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製,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9.強製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煤礦、非煤礦山要製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係統、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和通信聯絡係統等技術裝備,並於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遊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於2年之內全部完成;鼓勵有條件的漁船安裝防撞自動識別係統,在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係統,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係統;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平。  10.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國家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加快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合理確定生產一線用工。“十二五”期間要繼續組織研發一批提升我國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關鍵技術和裝備項目。  四、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  11.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麵落實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工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製,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以強有力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製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進一步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  12.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13.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並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14.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  五、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係  15.加快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按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托大型企業,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支持下,先期抓緊建設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配備性能可靠、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推進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氣田、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托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加強服務周邊的區域性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16.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製。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係,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17.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並定期進行演練。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準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製定修訂生產、安全技術標準,製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製度的危險性作業要製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9.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製度。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準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20.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結合事業單位改製,推動安全生產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範發展。製定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並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七、加強政策引導  21.製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要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製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納入國家振興裝備製造業的政策支持範疇。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22.加大安全專項投入。切實做好尾礦庫治理、扶持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各類中央資金的安排使用,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製度,研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適當擴大適用範圍。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製度建設,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獎勵與補償機製。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製度。完善落實工傷保險製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製度。  23.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24.鼓勵擴大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進一步落實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逐年擴大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25.製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製定國家、地區發展規劃時,要同步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企業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製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26.強製淘汰落後技術產品。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要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製性淘汰。各省級人民政府也要製訂本地區相應的目錄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遏製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後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27.加快產業重組步伐。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製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後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  九、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28.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製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並建立激勵約束機製。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考核,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製建設,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29.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製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製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製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後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30.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於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並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製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並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31.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2.建立事故查處督辦製度。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後,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製訂部署本地區本行業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的具體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貫徹實施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督查,及時掌握各地區、各部門和本行業(領域)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項規定、措施執行落實到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將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煤層氣

(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幹意見

國辦發〔2006〕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煤層氣俗稱煤礦瓦斯,是寶貴的能源資源。我國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多,煤礦瓦斯一直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近年來,煤礦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同時,未經處理或回收的煤層氣直接排放到大氣中,也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汙染和資源浪費。為進一步加大煤層氣抽采利用力度,強化煤礦瓦斯治理,減輕煤礦瓦斯災害,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快煤層氣抽采利用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煤層氣抽采利用是貫徹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要體現。必須堅持先抽後采、治理與利用並舉的方針,采取各種鼓勵和扶持措施,防範煤礦瓦斯事故,充分利用能源資源,有效保護生態環境。

   二、煤層氣抽采利用項目經各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後,可享受有關鼓勵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井下抽采係統項目,地麵鑽探、泵站項目,輸配氣管網項目,煤層氣壓縮、提純、儲存和銷售站點項目,利用煤層氣發電、供民用燃燒及生產化工產品項目等。

   三、煤層氣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的輸氣管網項目或跨省(區、市)輸氣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以下的輸氣管網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煤層氣發電並網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煤礦企業自采自用煤層氣項目,由煤礦企業自主決策,報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煤層氣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對達不到要求的,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煤層中噸煤瓦斯含量必須降低到規定標準以下,方可實施煤炭開采。煤礦安監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製訂具體標準,並加強監督檢查。

   六、堅持采氣采煤一體化,依法清理並妥善解決煤層氣和煤炭資源的礦業權交叉問題。凡新設探礦權,必須對煤層氣、煤炭資源進行綜合勘查、評價和儲量認定。煤層中噸煤瓦斯含量高於規定標準且具備地麵開發條件的,必須統一編製煤層氣和煤炭開發利用方案,並優先選擇地麵煤層氣抽采。煤層氣和煤炭資源實施綜合勘查、評價和儲量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研究製訂。

   七、限製企業直接向大氣中排放煤層氣,環保總局要研究製訂煤層氣大氣汙染物排放的具體標準,並對超標準排放煤層氣的企業依法實施處罰。

   八、煤層氣抽采利用項目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先安排。

   九、煤礦企業提取的生產安全費用可用於煤層氣井上井下抽采係統建設。

   十、統籌規劃煤層氣和天然氣輸送管網建設。煤層氣經處理後,質量達到規定標準的,可優先並入天然氣管網及城市公共供氣管網。煤層氣售價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防止無序競爭。

   十一、煤礦企業利用煤層氣發電,可自發自用;多餘電量需要上網的,由電網企業優先安排上網銷售,不參與市場競爭,發電機組並網前要符合並網的技術要求和電網安全運行的有關標準。利用煤層氣發電,其上網電價執行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上網電價或執行當地火電脫硫機組標杆電價。

   十二、進一步加大煤層氣抽采利用的科技攻關力度,加大科技投入,有關部門要積極研究製定相關政策措施。

   十三、對煤層氣抽采利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製訂。

   十四、煤層氣抽采利用設備在基準年限基礎上實行加速折舊,折舊資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加速折舊的具體比例由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十五、對地麵直接從事煤層氣勘查開采的企業,2020年前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減免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

   十六、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籌措資金,為煤層氣抽采利用項目提供資金補助或貸款貼息。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

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

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工商總局、電監會、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整頓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以及不符合國家煤炭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壞資源、汙染環境的煤礦,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是貫徹落實“十一五”規劃綱要,調整和優化煤炭產業結構,提高煤炭生產力發展水平,保障煤炭工業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減少煤礦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的迫切需要。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等有關要求,進一步提高對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相關決策部署上來,堅定信心,加大力度,切實抓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

   各產煤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研究製訂本地區煤礦整頓關閉的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提出到2010年允許保留的小煤礦數量限製目標。要按照調整和優化煤炭產業結構、實現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研究建立小煤礦退出的有效機製,並製定相關的經濟政策和配套措施。要綜合采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認真組織落實煤礦整頓關閉的有關規定,加強和規範煤炭資源整合,從嚴控製新建項目,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順利進行。

   各有關地區要把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作為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舉措列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目標,納入政績考核內容,把關閉煤礦的任務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到市(地)、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製,製定並執行規範的工作程序和實施細則,積極穩妥地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要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做好有關應急預案,確保安全生產和社會穩定。要及時向社會公布關閉的礦井名單,建立群眾監督機製,鼓勵並認真核實群眾舉報,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事故責任。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工商總局、電監會以及全國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充分發揮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製度的作用,組織開展重點督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指導和推進全國煤礦整頓關閉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若幹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若幹意見  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保護和合理開發煤炭資源,淘汰落後產能,調整優化煤炭產業結構,提高煤炭生產集約化程度和生產力水平,促進煤炭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就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重要意義  煤炭是我國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業原料,煤炭工業健康發展關係國家能源安全和經濟安全。近年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係列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煤礦企業改革發展成效顯著,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但是,煤炭工業長期粗放發展積累的矛盾仍很突出,全國各類煤礦企業多達1.12萬個,企業年均產能不足30萬噸,產業集中度低、技術落後,煤炭資源回采率低,資源浪費和環境汙染嚴重,一些地區煤炭勘查開發秩序混亂,生產安全事故多發,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  加快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是規範煤炭開發秩序、保護和集約開發煤炭資源、保障能源可靠供應的必然要求,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煤炭工業發展方式的一項重要任務,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主動性,正確處理局部與整體、當前與長遠的關係,切實抓好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  二、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集約發展、清潔發展、可持續發展,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淘汰落後產能,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煤炭生產集約化程度、安全生產和科技水平,有序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  (二)基本原則。堅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與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相結合,堅持發展先進生產力與淘汰落後產能相結合,堅持統一規劃與因地製宜、分類指導相結合,堅持依法依規操作與體製機製創新相結合,堅持減少煤炭開發主體與維護企業職工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相結合。  (三)主要目標。通過兼並重組,全國煤礦企業數量特別是小煤礦數量明顯減少,形成一批年產5000萬噸以上的特大型煤礦企業集團,煤礦企業年均產能提高到80萬噸以上,特大型煤礦企業集團煤炭產量占全國總產量的比例達到50%以上。煤礦技術裝備水平明顯提升,安全生產條件明顯改善,煤炭資源回采率明顯提高,環境保護與治理得到加強,煤炭開發秩序進一步規範,形成以股份製為主要形式、多種所有製並存的辦礦格局。  三、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主要任務和要求  (一)統一規劃、整體推進。各產煤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盡量減少開發主體的要求,統籌協調關閉整頓、資源整合與兼並重組的關係,根據當地煤炭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科學編製本省(區、市)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總體規劃,在與礦區總體規劃銜接的基礎上製定礦區兼並重組方案,確定兼並重組主體企業,認真抓好組織實施。山西、內蒙古、河南、陝西等重點產煤省(區),要堅決淘汰落後小煤礦,大力提高煤炭產業集中度,促進煤炭資源連片開發。黑龍江、湖南、四川、貴州、雲南等省,要加大兼並重組力度,切實減少煤礦企業數量。礦區兼並重組方案和兼並重組主體企業名單要報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二)積極探索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有效方式。要按照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依法整合資源、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幹預的原則,支持符合條件的國有和民營煤礦企業成為兼並重組主體,鼓勵各種所有製煤礦企業以及電力、冶金、化工等行業企業以產權為紐帶、以股份製為主要形式參與兼並重組,鼓勵在被兼並煤礦企業注冊地設立子公司。支持具有經濟、技術和管理優勢的企業兼並重組落後企業,支持優勢企業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製兼並重組,鼓勵優勢企業強強聯合,鼓勵煤、電、運一體化經營,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維護企業與社會和諧穩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職工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兼並重組主體企業要認真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嚴格履行企業改組改製民主程序,製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落實安置資金,積極穩妥解決職工勞動關係、社會保險關係接續以及企業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妥善安置被兼並煤礦企業職工,改擴建和新建煤礦等項目應優先錄用被兼並煤礦企業分流人員。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處置債權債務關係,落實清償責任,確保債權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政策措施  (一)科學配置煤炭資源。對尚未開發的煤田,要按照一個礦區原則上由一個主體開發的要求,科學、合理劃分礦區和井田範圍,製定礦區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依法向具備開辦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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