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十三條 生產技術部必須在回撤通道支護前15~20天製定出支護設計方案,經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領導及部門會審後提供給安裝回撤隊伍。
第六十四條綜采工作麵推進到距回撤通道貫通前50米,安裝回撤隊伍必須按設計要求完成回撤通道支護。
第六十五條對首采煤層或工作麵回撤通道的支護設計,必須經生產技術部審定後執行。
第六十六條 生產技術部在進行回撤通道支護設計前,要和安裝回撤隊伍聯係,確定現有垛式支架的型號和數量,安裝回撤隊伍必須提供書麵的垛式支架型號數量表,生產技術部根據現有垛式支架的型號和數量確定合理的支護形式和參數。
第二節 通道支護設計指導意見
第六十七條回撤通道使用錨索、W鋼帶、垛架支護的有關規定:
1.原則上除頂板壓力顯現劇烈,錨索錨固力局部達不到要求外工作麵必須使用W鋼帶加錨索的支護工藝。生產技術部要根據開采期間工作麵壓力情況及地質條件,對照回撤通道的地質情況對壓力顯現強度進行認真03manbetx ,確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W鋼帶加錨索工藝支護時,要在支護前一個月製定支護方案。
2.在設計通道支護時,必須根據回撤通道地質條件和工作麵回采過程中壓力顯現情況合理設計,在構造帶或頂板破碎地段適當采用架棚支護,並在設計中明確。
3.采用新工藝支護的通道要求在掘進過程中盡可能一次支護到位,不要二次支護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4.生產技術部必須對回撤通道內錨索的拉拔力進行檢查,要求檢查數量不得低於通道內錨索數量的3%,並保留記錄備查。
第六十八條垛式支架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1.設計時必須根據工作麵設備情況,按照要求的數量設計,如因條件特殊確需增加垛式支架數量,要及時和安裝回撤隊伍溝通,形成一致意見後方可設計。
2.實施新工藝進行回撤通道支護工作麵的回撤過程中,安裝回撤隊伍和礦井要編製預防出現回撤通道頂板下沉的專項措施和臨時增加支護的備用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