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為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建立節約型企業,保證公司可持續發展,製定如下獎罰辦法:
(一)建立煤炭資源回采率獎勵專項基金。
(二)煤礦煤炭資源基礎管理工作和采區回采率是企業的重要考核指標。生產技術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儲量管理和回采率檢查,並對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比,作為獎罰的主要依據之一。
(三)各部門積極采用各種手段提高回采率。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者,由公司給予表彰和獎勵:
1.年終考核整體達到煤炭資源回采率考核指標的;
2.創造、采用、推廣提高采區回采率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以及新的管理辦法,使采區回采率高於設計或規定指標,取得較顯著的經濟效益的;
3.在安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對薄煤層、特厚煤層、近距離煤層進行有效開采的;
4.在安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對邊角煤、殘煤和煤柱,進行有效回采的;
5.優化巷道設計和支護強度、加強工作麵管理,減少頂(底)煤丟失的;
6.優化礦井、采區、工作麵設計,減小煤柱和三角煤損失的;
7.采取科學方法安全合理地進行“三下”采煤的;
8.加強地質和采礦條件預測預報工作,減少煤柱留設或損失的;
9.對高硫、高灰煤層合理進行配采提高回采率的;
10.煤炭資源回采率管理體製和製度健全、運行高效的。
(四)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處以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相當於煤炭資源不合理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或行政處分:
1.年終考核整體未達到煤炭資源回采率考核指標的;
2.因開采設計、采掘計劃的決策錯誤,造成煤炭資源大量損失的;
3.不按設計施工造成不合理損失的;
4.因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和地麵前期工作滯後,導致生產被迫提前搬家,造成煤柱損失的;
5.技術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工作麵不能按正常采高推進造成頂(底)煤丟失的;
6.不遵循水資源保護、地麵生態保護與煤炭資源開發並重原則,開采造成水資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不進行有效治理的;
7.煤炭資源回采率管理體製和製度不健全、運行效率低的;
8.對浪費破壞資源的行為不加製止的;
9.虛報回采率或發生不合理損失不及時、不如實上報的;
10.對執行本規定的人員故意刁難、打擊報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