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交接程序主要包括初步驗收、正式驗收、形成固定資產。
(一)初步驗收(初驗)是指由初驗委員會組織項目參建各方與項目法人單位共同對工程項目檢查,確認項目具備投產使用條件。
(二)正式驗收是指驗收委員會組織有關各方對工程項目進行綜合評價,達到驗收標準的由項目法人單位正式運營或投產。
(三)形成固定資產是指在項目初驗後在項目正式驗收前,向項目法人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由項目法人單位根據項目正式驗收前組織編製完成,並經審計的竣工決算完成固定資產的組成工作。
第十一條規模較大、較複雜的工程項目,應先進行初驗,然後進行正式驗收。規模較小、較簡單的工程項目,可以直接進行正式驗收。
第十二條安全、消防、環保、水保、勞動、衛生等設施、檔案專項驗收按國家、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竣工驗收流程見附件1.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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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實施細則 竣工驗收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