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各煤炭項目的竣工驗收分為集團公司內初驗及國家相關部門正式驗收兩個階段。
集團公司內初驗由集團公司會同**公司組織,各自有關部門及項目公司參加。
正式驗收依據工程項目核準單位負責組織該項目驗收的原則,由國家發改委核準的項目報國家發改委組織驗收;由地方發改委核準的項目報地方發改委組織驗收;經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驗收機構組成:
(一)初步驗收階段由初步驗收委員會主持驗收。初驗委員會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領導任主任,**公司、項目法人單位主任、副主任,建設、設計、施工、監督、監理、接管使用等單位任委員。
(二)正式驗收階段組成正式驗收委員會主持驗收工作。驗收委員會由驗收單位、安全、消防、規劃、土地、水保、環保、勞動、衛生、質量監督、檔案、投資方、銀行及其他相關部門組成。集團公司、**公司、項目法人、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參加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 驗收機構職責:驗收委員會負責審查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聽取各有關單位的工作報告,審閱工程檔案資料並實地考察礦建工程、建築工程和設備安裝情況,並對設計、施工和設備質量等方麵做出全麵評價。不合格工程不予驗收,對遺留問題提出解決意見,限期落實完成。
驗收委員會於《竣工驗收鑒定書》正式簽字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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