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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深度解析

法規文檔 2014-10-24 0
軟件名稱: 新安全生產法深度解析
文件類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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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類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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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大小: 69.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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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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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深度解析


一、明確了立法目的和調整範圍


1


明確立法目的:


明確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2


調整範圍:


(1)刪除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內容。


(2)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等公益性單位的安全生產,參照本法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針和機製


1


關於安全生產工作方針:


將現行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修改為如下:安全生產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製。


2


政府編製安全生產規劃:


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安全生產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完善建設項目“三同時”製度


1


擴大了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範圍:


規定冶金、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預評價。


2


增加了礦山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準入規定:


新增規定礦山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其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銜接。


3


規範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程序


規定高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開始施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負責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後四十五日內作出審查意見書,並書麵通知建設單位。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4


明確了施工單位的職責


規定高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並保留完整記錄。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施工。


5


新增了監理單位的責任


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對高危建設項目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標準,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6


新增了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預防效果的評價


新增了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預防效果的評價。高危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安全設施的預防效果進行評價,與《職業病防治法》相一致。


7


明確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程序


高危建設項目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其安全設施驗收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四、補充了安全文化建設的內容


1


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國家將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內容,大中專院校和中小學應當開設安全知識課程,提高學生安全、緊急避險、救護知識和防災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推進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2


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文化建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獎懲製度,促進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生產知識方麵的宣傳教育活動,培養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習慣和技能。安全生產活動情況應當記錄備查。生產經營單位的車間(區隊)應當每周至少召開一次安全會,分析安全生產情況;班組應當每日召開一次班前會,並對所轄作業區域至少進行一次安全巡查,查明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險和事故隱患,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車間(區隊)安全會、班組安全巡查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3


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係建設


(1)國家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係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係統,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分級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並通報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主管部門,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2)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限製其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和銀行貸款。


五、補充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規定


1


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係統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係統,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專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係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係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係統應當與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突發事件信息係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2


國家加強應急能力建設


國家建立礦山、危險物品、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油氣田事故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的特點,建立或者確定相應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並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和器材。


3


政府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數量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儲備必要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用於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4


生產經營單位製定應急預案和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5


應急救援費用的承擔


因事故救援發生的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事故發生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決。


六、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


增設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職責的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有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預防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等職責,並且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2


新增高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準入製度


礦山、冶金、軌道交通運營、道路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和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曆。


3


規定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


在現行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基礎上,為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4


明確了勞務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責任


目前勞務派遣形式用工比較普遍,用工單位、派遣單位相互回避責任的情況十分嚴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的現象較多。送審稿對勞務派遣用工的安全責任作出了規定,明確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將現場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


5


新增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輪流現場帶班的規定


礦山等高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輪流現場帶班,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井工礦山負責人現場帶班,應當與從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6


新增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規定


國家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與工傷保險費率掛鉤。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分級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並通報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主管部門,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7


新增安全生產狀態定期報告製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狀態報告製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交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態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狀態報告的內容客觀真實、采取的措施符合相關要求。


8


8、 新增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督辦和代治理製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對生產經營單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可以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所需資金,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治理。


七、完善了安全生產投入的規定


1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安全生產費用的稅前扣除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用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業病危害預防、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等費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與《職業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


八、強化安全監管行政執法措施


1


增大查封、扣押違法範圍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的危險物品以及作業場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三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2


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製度


國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製度。發生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外,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分別對其查處情況實行掛牌督辦,並在政府網站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3


停止向違法企業供應動力等資源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作出停產停業整頓、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製措施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執行,並在三日之內報告整改措施和執行情況。


對於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製措施的,為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知有關單位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單位用電、水、氣和火工品供應等措施,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九、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1


加大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範圍


(1)礦山重點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情況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有關部門批準該建設項目的,對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勞務派遣單位未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高危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經抽查不合格繼續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竣工後,其安全設施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安全設施經抽查不合格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礦山、冶金、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負責人未輪流現場帶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井工礦山負責人現場帶班,未與從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給予負責人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對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7)高危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8)生產經營單位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交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效果評估報告的;未建立安全生產動態監控體係,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的;未按照規定提交安全生產狀態報告、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的;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或者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9)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危險場所動火作業,在有限空間內作業以及爆破、吊裝、懸吊、挖掘、建築物和構築物拆除等危險作業,未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製度,或者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0)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


加大了對技術服務機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嚴重不符合事實的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


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生產經營單位有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等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4)生產經營單位有高危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高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等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注冊安全工程師製度的原則規定


1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礦山、冶金、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和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曆。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專業設置、考試、注冊、執業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製定。


十一、對安全生產相關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確規定


1


生產經營單位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


2


主要負責人


規定主要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內對生產經營活動負有決策權並能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總經理、經理、廠長等。


3


事故隱患


規定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規程和管理製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4


重大事故隱患


規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


5


重大危險源


對重大危險源概念進行了修改,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依據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辨識確定的危險設備、設施或者場所(包括場所和設施)。


6


生產安全事故


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亡(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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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修 正 前 後 對 照 表


(條文中黑體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 容)


修正前


(紅體字部分為刪去內容)修正後


(紅體字部分為修改或補充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製定本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麵的義務。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麵的義務。


第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製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製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製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製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麵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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