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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動態達標工作實施細則

法規文檔 2014-05-14 0
軟件名稱: 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動態達標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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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20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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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煤局字〔2013〕377號




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動態達標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盟市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自治區重點煤礦企業:

為使全區煤礦始終處於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狀態,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有關“全麵開展安全達標”的規定,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的通知》(煤安監行管〔2013〕1號)(以下簡稱《國家安標考評辦法》)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研究製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動態達標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按《國家安標考評辦法》和《實施細則》及下列要求一並貫徹執行。

一、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全區煤礦企業和旗縣區、盟市、自治區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按《國家安標考評辦法》和《實施細則》要求,對所轄煤礦立即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考評考核,重新實施評級認定。

二、自治區煤炭工業局會同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大型煤礦(井工120萬噸/年及以上、露天400萬噸/年及以上)進行考核認定;盟市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對中、小型井工和露天煤礦進行考核認定。考核認定結果由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和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下文批複。

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動態達標評級認定結果作為建設煤礦項目辦理各種審查、審批、備案手續和生產煤礦的安全許可證申辦、年檢、延續(期)、變更等換發證件的前置條件。凡在規定時限內,建設煤礦未實現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生產煤礦未按《國家安標考評辦法》標準實現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的,經盟市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認定後,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標的建設和生產煤礦,由旗縣區、盟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四、新建、技改、資源整合等建設煤礦和生產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條件詳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自治區、盟市、旗縣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檢查中,凡發現滑坡或存在重大隱患的,按《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及時降低達標等級或取消達標資格。

五、凡被降低達標等級或被取消達標等級,經整改合格,需重新評級認定以及申請提高達標等級的,經煤礦企業申請,由原達標評級考核部門進行考評考核,自治區煤炭工業局會同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批複認定。

六、井工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細化評分表和露天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細化評分表作為《國家安標考評辦法》的補充內容,在具體達標考評考核中供參考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 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7日












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自

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 2013年10月17日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

建設動態達標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和《國家安標考評辦法》,為夯實全區各類煤礦安全生產基礎,督促煤礦嚴格按照安全質量標準進行建設、驗收、生產和管理,時時處於動態達標狀態,切實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自治區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煤礦監察機構負責本細則的實施。煤礦企業、駐礦安監員、旗縣區及盟市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等基層一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采用法律、行政和經濟等手段,全力推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動態達標工作時,適用本細則有關規定。

第三條 井工煤礦生產規模120萬噸/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礦生產規模400萬噸/年及以上的,一年內達到一級標準;井工煤礦生產規模在60萬噸/年至90萬噸/年的、露天煤礦生產規模100萬噸/年至400萬噸/年的,兩年內達到一級標準;井工煤礦生產規模45萬噸/年的,露天煤礦生產規模100萬噸/年以下的(不含100萬噸/年)三年內達到二級以上標準。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的新建、技改、擴建和生產等各類煤礦。

第二章 動態達標條件

第五條 新建、技改、資源整合等建設煤礦分階段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的基本條件為:

(一)地質勘查階段:勘查單位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質報告通過有關部門的評審批複。

(二)項目核準階段:按規定程序取得國家或自治區的項目核準文件和國土資源部門的資源配置文件或采礦許可證。

(三)設計審查階段: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通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審查;項目初步設計通過國家或自治區有關部門的審查。

(四)施工和監理招投標階段: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和監理單位,並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書或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項目開工備案階段:開工前取得了項目核準單位的備案回執。

(六)工程施工階段:建設單位與施工和監理單位簽訂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獎懲辦法,建立聯合安全管理機構,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及日常安全檢查,監理單位提供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並做好相關責任人簽字的安全檢查記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要認真編製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實戰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七)聯合試運轉階段:建設單位編製聯合試運轉(含試生產)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報項目核準單位審批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聯合試運轉(試生產)。聯合試運轉(試生產)結束後,編製聯合試運轉(試生產)總結報告。

(八)竣工驗收階段:通過工程質量認證單位的質量認證;通過安全設施專項驗收;通過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達標考評考核。

(九)各階段必須符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09〕146號)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十)建設項目各個階段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必須是項目當前所處的階段及以前各個階段都符合本規定條件,方可認定為項目當前所處階段動態達標。

(十一)建設單位每月、旗縣區每季、盟市每半年按項目進行的當前階段及以前階段的條件要求組織檢查,並有現場檢查情況記錄。自治區每年進行重點抽查。

第六條 生產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的基本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三)考核年度內達到死亡人數和事故起數的安全生產目標要求。

(四)有通過審查批準的井田勘查地質報告、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報告。

(五)製定並實施了各工種、班組、區隊、科室、礦領導等崗位和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等專業的安全質量標準。

(六)煤礦製定並執行了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工作責任製,主要內容:年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管理目標;安全質量標準化專門管理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礦工、班組、區隊、科室、礦部、公司等各級、各崗位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職責;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績效為指標的工資製度,以及考核、獎罰的具體細則等。

(七)煤礦必須定期召開以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和崗位達標為主要內容的班前、班後會,以及區隊會、科室會、礦部會、公司會,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製定並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的治理方案,確保安全質量動態達標。區隊以上會議應有駐礦安監員參加。

(八)煤礦的班前、班後會必須有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安排,各班組每天要有安全質量標準工作情況記錄,區隊、科室每星期要有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情況記錄,礦級、公司每旬要有安全質量標準工作考核、獎罰情況會議紀要。

(九)煤礦企業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檢查,並有評分驗收記錄。

(十)旗縣區每季度(100%)、盟市每半年(50%以上)、自治區每年(重點抽查)進行了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考評考核,且有達標評分考核記錄。

第三章 考評考核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煤礦,不予以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認定:

(一)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安全資格證不齊全、不合法、超過有效期的;

(二)井工煤礦考核期內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露天煤礦在考核期內發生死亡事故的;

(三)考核年度內未達到安全生產目標要求的;

(四)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不符合規定的;

(五)井工煤礦未按要求建立瓦斯綜合防治體係的;

(六)煤礦企業未製定或未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獎懲製度的;

(七)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八)未建立安全監測監控、井下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係統的,或者各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九)未在限定時間內建成井下緊急避險係統並經驗收合格的;

(十)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檢查指令,整改率達不到100%的;

(十一)礦井、采區和工作麵回采率達不到設計要求的;

(十二)煤礦各係統(開拓、采掘(剝離)、通風、提升、運輸、供電、防排水、消防降塵、監測監控、通信聯絡等)未按設計施工的;

(十三)礦井不具備2個以上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麵不具備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十四)無同等能力備用主通風機的;

(十五)中央水泵房、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露天煤礦集水坑排水泵無備用排水泵或排水泵不符合規定數量的;

(十六)無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按規定經相關部門備案的;

(十七)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層的采區未設專用回風巷的;

(十八)礦井(露天)煤礦沒有形成雙回路供電係統的;主通風機、主排水泵、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井下中央變電所、瓦斯抽放泵、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露天煤礦集水坑排水泵有一項未實現雙回路供電的;

(十九)井下膠帶輸送機使用非阻燃膠帶的;

(二十)瓦斯超限作業的;

(二十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二十二)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係統或瓦斯抽采不達標的;

(二十三)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的煤礦企業未按規定進行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的;

(二十四)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二十五)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十六)超層越界開采的;

(二十七)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十八)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綜合防滅火措施的;礦井(露天)消防、降塵係統不健全的;

(二十九)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三十)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內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範圍和規模的;

(三十一)煤礦實行承包生產經營不符合規定的,或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的;

(三十二)煤礦礦長等礦級領導未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或下井次數、時間不夠的;

(三十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三十四)露天煤礦爆破前,未按規定撤出爆破區域內的人員及機電設備距爆破區域端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三十五)有其它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八條 建設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檢查考核的主要依據為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條件。當項目進展到地質勘查、項目核準、設計審查、施工與監理招標、開工備案、工程施工、聯合試運轉、竣工驗收的某一階段時,項目當前所處階段及以前階段達標工作情況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方可認定為當前所處階段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

建設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檢查考核,可參照生產煤礦評分方法,原則上隻審核是否達標,不進行打分評級。

第九條 生產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檢查考核執行《國家安標考評辦法》(煤安監行管〔2013〕1號),井工或露天煤礦的考核項目內容和評分標準,分為三個達標等級,實行現場檢查考核並打分評級。

第十條 各類煤礦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自查;旗縣區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每季度對轄區內煤礦的動態達標情況進行逐礦檢查;盟市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每半年對轄區內煤礦動態達標情況進行(50%以上)檢查;自治區煤炭工業局會同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年度對全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第十一條 各類煤礦動態達標自查和各級、各部門、各機構的動態達標檢查必須有詳細記錄。煤礦動態達標自查情況及時上報旗縣區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檢查情況要逐級上報並備案。

第十二條 旗縣區、盟市煤礦安全監管或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在聯合或單獨日常檢查中,凡發現存在第三章第七條中35款否決項之一的,或現場評分雖不存在35款否決項之一,但未實現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的,責令停產(工)整改,直至隱患消除、問題解決後,方可按《實施細則》和《國家安標考評辦法》重新考評考核,逐級上報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駐礦安監員的工作職責為:

(一)每周至少對所駐煤礦進行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情況現場檢查,做好書麵檢查記錄;

(二)及時發現所駐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填寫整改通知單;

(三)追蹤落實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治理效果,直至問題解決、隱患排除,並在整改落實通知單上簽字;

(四)每月月初填寫所駐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動態達標情況報表(見附錄一:表一、表四),上報旗縣區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旗縣區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為:

(一)每季組織有關人員,對轄區內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動態達標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評定是否達到原標準級別或重新打分評級認定;

(二)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提出整改時限和意見,填寫整改通知單,並由檢查人員和煤礦負責人簽字確認;

(三)跟蹤落實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效果,直至問題解決、隱患排除,並有檢查人員和煤礦負責人在整改落實通知單上簽字;

(四)對建設煤礦項目所處階段可否轉段提出具體意見;對動態達標出現滑坡現象的生產煤礦,提出降級取消或關閉的處理意見;

(五)每季度第1個月中旬前填寫轄區內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動態達標情況報表(見附錄一:表二、表五),報送盟市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並抄報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和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十五條 盟市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為:

(一)每半年會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有關人員,對轄區內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動態達標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評定是否達到原標準級別或重新進行打分評級認定;

(二)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提出整改時限和意見,填寫整改通知單;檢查人員和煤礦負責人必須簽字;

(三)督促旗縣區和煤礦企業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直至問題解決、隱患排除,並由檢查人員和煤礦負責人在整改落實通知單上簽字;

(四)對旗縣提出的建設煤礦項目所處階段可否轉段具體意見進行審核上報;對動態達標出現滑坡現象的生產煤礦,提出降級取消或關閉的處理意見;

(五)每年的1月和7月中旬前填寫轄區內各煤礦安全質量情況化建設動態達標情況報表(見附錄一:表三、表六),報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和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十六條 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工作職責為:

(一)對檢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提出整改期限和意見,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二)跟蹤落實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情況。

第五章 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動態達標工作。在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動態達標的,建設煤礦項目責令停止施工,進行動態達標專項整改;生產煤礦經盟市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認定後,依法暫扣其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建設和生產煤礦,由旗縣區、盟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八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建設煤礦要嚴把地質勘查、設計審批、開工備案、工程施工、聯合試運轉、竣工驗收、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考評考核的質量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規規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辦理相應審批或備案手續。對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動態達標規定條件的,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必須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檢查時間,對生產煤礦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情況進行考評考核;對嚴重滑坡,不符合相應等級的,依法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後達到相應等級標準的,由原考核評級部門重新考評考核,自治區煤炭工業局會同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批複認定。考核期內,井工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露天煤礦發生死亡事故的,取消考核年度內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等級。事故查處後,根據整改情況需重新進行等級認定時,由原考核評級部門考評考核,自治區煤炭工業局會同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批複認定。

第二十條 旗縣區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檢查結果,填寫《內蒙古自治區井工(露天)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情況審查表》(見附錄二:表一、表二),呈盟市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由盟市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報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和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作為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年檢、延續、換證等的主要依據。未達標煤礦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滑坡降級的煤礦,限期進行整改;逾期達不到原級別的,停產整頓,直至整改達到原級別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二十一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所述生產煤礦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滾動升級目標的,由旗縣區、盟市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限定時間督促整改;在限定時間內仍未達到相應升級級別的,責令停產整改,直至達到升級級別方可恢複生產。

第二十二條 在全區煤礦建立實施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動態達標情況報表製度(表格見附錄一),隨時了解掌握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對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動態達標評級考核評價結果進行社會公開,並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煤礦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每半年將全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情況在有關文件和媒體上進行通報,對達標工作成績優秀的煤礦給予表彰獎勵,對滑坡降低達標等級或被取消達標等級的煤礦給予批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附錄:1.《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情況報表(表一至表六)》

2.《內蒙古自治區井工(露天)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情況審核表(表一、表二)》

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的通知》(煤安監行管〔2013〕1號)(見《實施細則》實用手冊和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官方網站,網址:www.nmgmt.gov.cn

4.《井工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細化評分表》(見《實施細則》實用手冊和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官方網站,網址:www.nmgmt.gov.cn

5.《露天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細化評分表》(見《實施細則》實用手冊和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官方網站,網址:www.nmgmt.gov.cn

附件: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

通知》(國發〔2010〕23號)(見《實施細則》實用手冊和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官方網站,網址:www.nmgmt.gov.cn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深入持久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行〔2009〕117號)(見《實施細則》實用手冊和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官方網站,網址:www.nmgmt.gov.cn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見《實施細則》實用手冊和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官方網站,網址:www.nmgmt.gov.cn

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見《實施細則》實用手冊和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官方網站,網址:www.nmgmt.gov.cn

5.《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09〕146號)(見《實施細則》實用手冊和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官方網站,網址:www.nmgmt.gov.cn

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快推進煤礦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3〕10號)(見《實施細則》實用手冊和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官方網站,網址:www.nmgmt.gov.cn

7.《關於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工作的通知》(內煤局字〔2012〕216號)(見《實施細則》實用手冊和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官方網站,網址:www.nmgmt.gov.cn

8.《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實施細則〉的通知》(內煤局字〔2012〕218號)(見《實施細則》實用手冊和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官方網站,網址:www.nmgmt.gov.cn

9.《關於加快煤礦井下安全避險係統建設的緊急通知》(內煤局字〔2012〕444號)(見《實施細則》實用手冊和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官方網站,網址:www.nmgmt.gov.cn




附錄一:(表一)


年第 月內蒙古自治區

生產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情況報表


旗縣 填報時間:

序號 礦 名 審批手

續證照

辦理情況 有無標準

中列舉的

否決項 存在的主

要隱患及

問 題 跟蹤整改

落實情況 達標情況 “六大”係統

建設進展

情 況 本月現場

檢查次數 備 注

分數 等級









年 月 日 駐礦安監員(簽字):


附錄一:(表二)


年第 季度內蒙古自治區

生產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情況報表


旗縣 填報時間:

序號 礦 名 審批手續證照辦理情 況 有無標準

中列舉的

否決項 存在的主

要隱患及

問 題 跟蹤整改

落實情況 達標情況 “六大”係統

建設進展

情 況 備 注

分數 等級











年 月 日 旗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分管領導(簽字):


附錄一:(表三)


年 半年內蒙古自治區

生產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情況報表


旗縣 填報時間:

序號 礦 名 審批手續證照辦理情 況 有無標準

中列舉的

否決項 存在的主

要隱患及

問 題 跟蹤整改

落實情況 達標情況 “六大”係統

建設進展

情 況 備 注

分數 等級











年 月 日 盟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分管領導(簽字):


附錄一:(表四)


年第 月內蒙古自治區

建設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情況報表


旗縣 填報時間:





號 礦 名 項目進展各階段達標檢查情況 存在的

問題及

整改情況

地質

勘查 項目

核準 安全設

施設計

審 查 初步

設計

審查 施工和

監理

招標 項目

開工

備案 工程

施工 聯合

試運轉 竣工

驗收









年 月 日 駐礦安監員(簽字):


附錄一:(表五)


年第 季度內蒙古自治區

建設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情況報表


旗縣 填報時間:





號 礦 名 項目進展各階段達標檢查情況 存在的

問題及

整改情況

地質

勘查 項目

核準 安全設

施設計

審 查 初步

設計

審查 施工和

監理

招標 項目

開工

備案 工程

施工 聯合

試運轉 竣工

驗收









年 月 日 旗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分管領導(簽字):


附錄一:(表六)


年 半年內蒙古自治區

建設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情況報表


旗縣 填報時間:





號 礦 名 項目進展各階段達標檢查情況 存在的

問題及

整改情況

地質

勘查 項目

核準 安全設

施設計

審 查 初步

設計

審查 施工和

監理

招標 項目

開工

備案 工程

施工 聯合

試運轉 竣工

驗收









年 月 日 盟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分管領導(簽字):


附錄二(表一)


內蒙古自治區井工煤礦安全質量

標準化動態達標情況申報





礦井名稱:

隸屬關係:

所在盟市: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井工煤礦基本情況


礦井名稱

通訊地址

聯係人及電話

證照

辦理

情況 證照名稱 證 號 有效期

采礦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

礦長資格證

礦長安全資格證

營業執照

生產

能力 設計能力 萬噸/年

核定能力 萬噸/年

主要災害類型

瓦斯等級 突出□ 高瓦斯□ 瓦斯□

可采儲量 萬噸 主要煤種

采煤方法 通風方式

在冊職工

總 數 從事井下作業人數

安全避險“六大係統”

建設完成情況

建設礦井項目進展各階段

安全質量標準化近期檢查結果


檢查

單位 檢查

時間

項目進

展各階

段達標

情 況 階段名稱

地質勘查

項目核準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初步設計審查

施工和監理招投標

工程施工

項目開工備案

聯合試運轉

竣工驗收

查出的

主要問

題及整

改情況

生產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

近 期 檢 查 結 果


檢查單位 檢查時間




目 專業名稱 標準分 權重 得分

采煤考核內容 100 0.10

掘進考核內容 100 0.10

機電考核內容 100 0.10

運輸考核內容 100 0.08

一通三防考核內容 100 0.18

地測防治水考核內容 100 0.12

調度考核內容 100 0.07

應急救援考核內容 100 0.05

地麵設施考核內容 100 0.05

安全管理考核內容 100 0.10

職業健康考核內容 100 0.05

合 計 分 等級 級

查出的主要

問題及整改

情 況

審 查 情 況


煤礦自查結果:




礦長簽字: 年 月 日(公章)

旗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公章)

盟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公章)

自治區煤炭工業局意見: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公章)


附錄二(表二)


內蒙古自治區露天煤礦

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申報





礦井名稱:

隸屬關係:

所在盟市: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露天煤礦基本情況


露天礦全稱

通訊地址

聯係人及

電 話

證明辦理

情 況 采礦許可證 證號: 有效期:

安全生產許可證 證號: 有效期:

礦長資格證 證號: 有效期:

礦長安全資格證 證號: 有效期:

營業執照 證號: 有效期:

生產能力 設計能力 萬噸/年

核定能力 萬噸/年

可采儲量 萬噸 主要煤種

煤層平均

厚 度 米 開采深度 米

采煤工藝 剝采比

台階要素 段 高 米

平盤寬度 米

台階坡角

在冊職工

總 數 從事坑下

作業人數


建設礦井項目進展各階段

安全質量標準化近期檢查結果


檢查

單位 檢查

時間

項目進

展各階

段達標

情 況 階段名稱

地質勘查

項目核準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初步設計審查

施工和監理招投標

工程施工

項目開工備案

聯合試運轉

竣工驗收

查出的

主要問

題及整

改情況

生產礦坑安全質量標準化

近 期 檢 查 結 果


檢查

單位 檢查時間




目 專業名稱 標準分 權重 考核得分 加權得分

穿 孔 100 0.08

爆 破 100 0.12

采 裝 100 0.13

運 輸 100 0.13

排 土 100 0.12

機 電 100 0.10

邊 坡 100 0.06

疏幹排水 100 0.06

調 度 100 0.06

應急救援 100 0.02

地麵設施 100 0.04

安全管理 100 0.06

職業健康 100 0.02

合計 分 等級 級

查出的

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審 查 情 況


煤礦自查結果:




礦長簽字: 年 月 日(公章)

旗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公章)

盟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公章)

自治區煤炭工業局意見: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公章)

附錄三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試行)》

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

評分方法(試行)》的通知


煤安監行管〔2013〕1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強化煤礦安全生產基礎建設,進一步推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製訂了《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分方法》),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主管部門要根據《辦法》和《評分方法》的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和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積極組織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辦法》和《評分方法》自2013年5月1日起試行,各地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主管部門要積極宣貫,認真組織學習、培訓,指導和督促本地區煤礦企業及時按照新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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