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因煤炭建設項目工程初步設計過程中主要技術方案、重要設備選型、設計漏項(重大錯誤)等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設計單位按照損失額的一定比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當設計原因所發生變更費用超過基本預備費的30%時,超過部分按30%的比例從設計費用中扣減。
第二十三條對於違反設計變更管理程序的,或不按批複意見要求執行的,情節嚴重的,上報**公司。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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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管理實施細則 總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