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工程建設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嚴格控製設計變更,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設計。
第十九條設計變更和方案調整包括對設計圖紙深度和內容的修改和補充、生產工藝的流程或設備選型的變化、工程項目和工程量的增減、以及由於技術規範或技術標準更改和施工工序導致的設計改變。凡屬上述範圍的設計變更和方案調整必須由設計單位編製變更單(必須附投資增減預算表),監理單位審核,公司審批。對已聘請設計監理的項目,所有的設計變更須由設計監理予以審核並提出意見。
第二十條 所有影響到工程質量、安全、環保和其他公眾利益,以及涉及到國家強製性標準的設計變更,引起工程投資增加的設計變更,非生產性設施需要擴大規模或提高標準的設計變更,因煤炭建設項目工程初步設計原則變化引起的設計變更都必須履行設計變更的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生產技術部負責及時向**公司上報下列內容的設計變更和方案調整,包括所有影響到工程質量、安全、環保和其他公共利益,以及涉及到國家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設計變更和方案調整。引起工程投資額增加礦建100萬元(土建和安裝50萬元)以上到1000萬元以內由**公司負責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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