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采石場開采方案設計報告
作者:佚名
2011-11-11 20:08
來源:本站原創
(四)安全規章
製度
安全規章
製度不健全或未建立,容易造成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無章可循,從而引發安全生產事故。
(五)雷電危害
該礦為露天礦山,若不采取避雷措施,雷電會造成礦山設施設備毀壞及人員傷亡。
(六)高處墜落
發生高空墜落的危險因素有:在邊坡上處理懸岩、浮石時,未按規定係好安全帶或安全繩。
(七)觸電
礦山發生觸電事故的原因主要有:
⑴ 人身觸及漏電的導線、電纜和絕緣破壞或接地安裝不合理的設備;
⑵ 誤觸帶電體或小於安全距離下接近高壓,如攜帶過長工具碰觸電線、靠近高壓線路等;
⑶ 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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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帶電作業;
⑷ 停電檢修時未停電、停錯電或鄰近的帶電體間未加防護遮欄;
⑸ 檢修工作業未完提前送電,或停電後未掛停電檢修標誌牌,未加閉鎖或閉鎖不可靠,未設專人看管,其他人員誤以為掉閘而誤送電等;
安全技術措施
礦區周圍無通訊電纜、石油天然氣管道、市政管網、橋涵、各類市政工程。
5.2.1
保障露天礦邊坡穩定的措施
(一)邊坡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邊坡
安全管理是露天礦山安全的重中之重,邊坡事故占露天礦山事故比例很大,邊坡事故類型有坍塌、岩體滑落和懸石下落傷人三種,其中落石傷人事故較多。此外,一旦發生坍塌和岩體滑落事故,就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產生邊坡失穩的主要原因有:
1、 采礦方法不正確,如底部掏采,爆破時炸藥量過大。
2、 邊坡的組成要素不合理,如階段高度、階段坡麵角、最終邊坡角與有關規程和設計要求不符。
3、地質構造未查明,如節理、裂隙、層理、斷層和破碎帶以及不穩定的軟岩夾層和遇水膨脹的軟岩麵等形成的弱層分布範圍、延伸長度、交叉程度。
4、岩石的物理力學性質未調查清楚。
(二)預防處理措施
1、 堅持自上而下、台階式的開采方式。台階高度必須控製在
5m左右,台階邊坡角必須控製在65°以內。堅持打斜炮孔,嚴禁在作業台階底部進行掏底開挖,防止形成懸岩、傘岩或空洞。
2、 邊坡頂部必須挖掘排水溝,防止地表水直衝采場邊坡,邊坡中如有水流滲出,應采取引流疏幹措施。
3、由於爆破作業產生的地震可以使岩體的節理張開,因此在接近邊坡地段盡量不采用大規模的齊發爆破,可以采用微差爆破、預裂爆破、減震爆破等控製爆破技術,並嚴格控製同時爆破的炸藥量。在采場內盡量不用拋擲爆破,應采用鬆動爆破,以防飛石傷人,減少對邊坡的破壞。
4、作業人員作業前和作業中以及每次爆破後,應當對坡麵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工作麵有裂痕或者坡麵上有浮石、危石和傘簷體可能塌落時,相關人員應當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並采取可靠、安全的預防措施。
5、管理措施
(
1)建立邊坡安全檢查製度。
(
2)明確有經驗的人員專門負責邊坡安全管理工作。
(
3)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發現坡麵的裂隙、浮石、懸石、傘簷等情況,必須迅速處理。
(
4)每天爆破作業結束後都要及時檢查和清除浮石。
(
5)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能處理時,要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2.2.2
防止高空墜落的措施
(一)人員滑跌與墜落原因分析
露天采場應設分階段平台,設備的走台、梯子、相鄰階段的人行坡道等。在高處行走,可能因以下因素造成滑跌與高處墜落事故:
1、未係安全帶(繩);
2、未設置防護欄、扶手設施;
3、工人上山道路靠近邊坡,未采取防護措施。
(二)人員滑跌與墜落預防措施
根據上麵分析結果,礦山企業應采取積極的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的措施:
1、礦山企業應盡量避免或減少登高、臨邊作業;
2、在邊坡較陡、高度較大的地段、溶洞、陡岩等危險地段應設立警示標誌,禁止人員進入。
3、進入采場的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穿戴好防護用品。
4、凡是在距地麵
2m以上和在超過30°斜麵上的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係好安全帶或安全繩。安全繩應當拴在牢固的地點,嚴禁多人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5、防止高空墜落還可布設安全網。
6、作業人員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懸空作業。在人工裝運作業時,應有專人監護,防止坡麵落石,嚴禁在同一坡麵上下雙層或者多層作業。
7、提高人員身體素質,定期對員工進行體檢,發現身體狀況不宜高處作業時,應及時調離高處作業崗位。
8、經常組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學習和技術培訓,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作業人員的作業技能。
5.2.3
爆破安全措施
(一)爆破事故分析
爆破事故是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爆破在礦山生產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炸藥和起爆器材以及由它們組裝成的爆炸裝置都是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因此,在爆破材料的加工、炸藥的儲存、使用、運輸、以及爆破作業(施工準備、炮位驗收、起爆體加工、裝藥、堵塞、起爆、檢查等)任何一個環節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發生爆炸事故。
1、 炸藥保管造成的事故
2、 盲炮處理不當造成事故
在爆破工作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起爆藥包(雷管或導爆索)瞎火,部分或全部未爆的現象叫盲炮。爆破中發生盲炮,如未及時發現或處理不當,潛在危險極大。往往因誤觸盲炮,打殘眼或摩擦震動等引起盲炮爆炸,造成重大事故。
3、爆破後過早進入現場引起的事故
過早進入現場,可能遇到雷管延遲的嚴重事故,雷管不在規定的時間內爆炸,有時延遲時間可長達
2小時,甚至更長。
4、爆破時警戒不嚴、安全距離不夠造成的事故
爆破時警戒不嚴或爆破信號標誌不明確,以及安全距離不夠,也會引起爆炸事故。
5、早爆事故
在爆破工作中,因操作不當或因受某些外來特殊能源作用造成雷管或炸藥的早爆。
(二)爆破作業必須遵循下列規定
1) 露天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GB6722-2003)的有關規定。現場必須設置堅固的人員避炮設施。
2)大霧天、黃昏、夜晚禁止進行爆破。雷雨天應停止作業,並撤出危險區;各采區爆破作業必須實行定時爆破製度。
3) 爆破期間,進入爆破場所的所有通道應處於崗哨的監視之下,每個崗哨應處於相鄰崗哨視線範圍之內,以免傷及人、畜。
4) 裸露藥包爆破(即糊炮等),必須保證先爆的藥包不致破壞其它藥包。如不能達到此要求,隻準用齊發起爆。禁止用石塊覆蓋藥包。
5)爆破應形成台階,並符合爆破說明書有關鑽眼、裝藥、填泥、起爆順序等項規定。
6) 采用分段電雷管起爆,炮孔間距應保證其中一個炮孔爆破時不至於破壞相鄰的炮孔。爆破作業人員禁止穿化纖衣服。
7)裝填的炮孔數量,應以一次爆破為限。
8) 如無盲炮,從最後一響算起,經
15分鍾後才準進入爆破地點檢查,若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30分鍾後才能允許進入爆破區檢查。
9) 爆破前,應在危險區的邊界和各通道上設立崗哨和標誌,絕對保證礦山旁側道路上行人及車輛的安全,所有人員必須按照《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撤離爆破區至安全地帶,並按統一規定的信號發三遍,確認無人後再進行起爆。
10)失效的爆破器材要按規定要求進行銷毀。
11)認真
總結爆破工作的實踐經驗,適當調整爆破技術參數。
12)炮孔采用堵炮泥等措施,以控製飛石、提高爆破質量。
13)如遇到盲炮,應遵守以下規定:
A、嚴禁用鎬刨,嚴禁拉出工掏出起爆藥包,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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