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本管理製度的適用於對設計院、公司設計部門的設計所進行的變更。凡涉及承包合同內容變化的設計變更應按承包合同變更條款進行。
第十三條 變更原因
1、設計圖紙有差錯或有缺欠(漏洞);
2、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符合或設計條件有變化;
3、現場條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規格、品種、質量不能完全符合設計要求;
4、上級機構的正式批件;
5、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
6、施工差錯和有關方麵提出的意見。
第十四條 設計變更分類
1、一般設計變更:不改變設計原則,不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運行、不涉及初步設計已審定的原則。
2、重大設計變更:涉及原初步設計審定的設計規模、設計原則、工藝係統與主要結構布置的修改,工作量的改變。
3.設計變更程序:本工程的所有設計變更必須經過總工程師、(監理單位)確認後方能實施。
4、對一般設計變更,由監理單位(工程主管人員)向設計單位(設計部門)提出《設計變更聯係單》,由設計單位(設計部門)根據監理單位(工程主管人員)設計變更聯係單提出“設計變更通知單”,經設計單位(總工程師)審批後,由監理單位(生產技術部)主持落實。
5、對重大設計變更,由要求設計變更的單位(部門)正式行文提出,由(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總工程師)核簽後提交公司領導研究,再由公司報請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十五條 由有關部門提出的設計變更。
1、監理單位(設計部門)收到由有關部門提出的更改通知單(應由更改部門和業主有關人員正式簽署);
2、由分管的監理工程師(工程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審批(總工程師);
3、凡重大設計變更或涉及初步設計已審批的原則變更,或影響承包合同總價款,或影響施工工期等的變更,必須報業主單位或原審批單位同意;涉及合同變更的按合同變更程序管理;
4、監理單位(工程主管部門)審核或報業主單位、原審批單位(總工程師)審定後,交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組織施工;
5、所有簽發的設計變更通知單均由監理單位(設計部門)留存原件,至工程結束時移交業主或歸檔存放。
第十六條 由監理工程師提出的修改
1、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在核查設計圖紙或在施工現場跟蹤監理時發現的設計或施工問題,經核實並由該監理工程師與有關單位協商後,用“設計成品(圖紙、文件)確認單”或“工作聯係單”通知有關單位並提出修改建議;
2、如有關方同意監理意見,則由監理工程師與設計代表及施工單位代表協商,由設計代表提出更改通知單或設計變更聯係單,經承包單位簽署,監理單位審核後下發;當意見不一致時,由監理工程師報分管副總監理師,必要時報總監理師再與有關單位研究裁決。
3、設計技術聯係單格式見附表,待監理單位、業主單位或承包單位核簽後由施工單位組織分發有關單位,分發份數按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設計變更應在完成上述審批手續之後才允許施工,不得先進行施工而補辦設計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設計變更文件格式可沿用設計單位原有文件格式。設計變更資料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應由監理單位妥善保管,工程竣工後統一歸檔。
第十九條 發送次序:
1、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業主單位→施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