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 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嚴禁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其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監理單位應有自己獨立支配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和食宿處所,不得由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提供。
第三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四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嚴禁無證上崗。
第三十五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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