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對本單位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內部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三級(項目部、區隊、班組)質量管理體製,項目施工技術組及各施工隊配備專職質檢員,班組配備專(兼)職質檢員,現場跟班檢查。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承接相應的工程任務,不得擅自超越資質等級及業務範圍承包工程,並須接受監督站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係,落實質量責任製,加強質量管理,提高全體人員的質量意識,不斷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提高工程質量。
第二十五條 工程在開工前要進行詳細的圖紙會審,編製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製定質量保證措施,做好技術交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做好隱蔽工程和分項工程的核驗工作,評定結果保證真實、準確,手續必須齊全。
第二十七條 嚴把工程使用材料關,工程所用的設備、材料、構(配)件應具有產品質量出廠合格證、技術標準規定和進場試驗報告,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設備、建築材料、構(配)件不得用於工程。複驗報告以監督站檢測實驗室的出具為準,監督站不能檢測的項目由監督站指定的上級權威檢測機構檢測。
第二十八條 做好施工中技術資料的整理工作,做到資料與施工同步,保證資料的連續性、真實性、完整性。杜絕弄虛作假、突擊杜撰,並隨時接受監督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施工中如發現設計有嚴重缺陷或其他質量問題,要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和監督站,不得隱瞞事實真相。
第三十條 工程竣工後寫出書麵竣工報告,要將竣工資料提交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審查後,報當地煤礦建設質量監督站進行審核,核實工程質量等級(竣工驗收備案),辦理交付使用有關手續和簽訂工程保修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