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辦理《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審批的規定(試行)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辦理《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審批的規定(試行)
根據國家發改委、安監總局、煤監局聯合下發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等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規範煤礦生產行為,特製定本規定。
一、申請核定煤礦生產能力的條件
1、符合全省煤炭產業政策;
2、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3、有健全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機構及必備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完善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製度;
5、各生產係統及安全監控係統運轉正常;
6、采區回采率符合規範要求;
7、由於改擴建或技術改造發生能力變化的礦井,必須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基本建設程序進行並經竣工驗收合格;
8、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必須委托具備資質的生產能力核定單位組織現場核定;
9、增加生產能力的礦井必須有資源保障,與核定生產能力相對應的剩餘服務年限應不低於煤礦設計規範的規定。
二、申請核定煤礦生產能力需提交的資料
1、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礦集團公司提交的生產能力核定結果審查申請文件;
2、生產能力核定結果審查申請表(一式二份);
3、具備資質的生產能力核定單位向煤礦提交的生產能力核定報告書;
4、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複印件;
5、因改擴建、技術改造申請核定生產能力的煤礦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1)省煤炭工業局批準的煤礦擴大生產能力文件及項目申請報告、項目核準批複文件;
(2)初步設計(變更)說明書及設計審批文件;
(3)項目竣工驗收鑒定書或竣工批複文件。
6、能滿足核定能力資源儲量的證明資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程序
1、省煤炭工業局收到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礦集團公司上報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申請文件後,由分管局領導閱批;
2、根據局領導批示,分管處室對申請生產能力核定煤礦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
3、分管處室審查後,將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退回,並書麵說明理由;將符合申請條件擬批複的煤礦呈報分管局領導,經分管局領導審查後呈報局主要領導簽批。
四、審批時限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審批辦理實行限時工作製,省煤炭工業局在收到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礦集團公司上報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申請文件及全部資料後,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工作。其中:文件收發部門2日內將申請文件送分管局領導;分管局領導3日內批示;分管處室 2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呈報分管局領導;分管局領導5日內簽批後由主要領導簽發。
五、審理權限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由省煤炭工業局主要領導審批後發文。
六、實行A、B角崗位責任製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審查及審批實行“A、B角零缺位製”。省局領導正常情況下簽批由A角負責,在A角缺位達5個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負責。
本規定從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