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辦理《合法煤炭銷售票》審批的規定(試行)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辦理《合法煤炭銷售票》審批的規定(試行)
根據《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有關的規定和省政府關於實施煤炭銷售牌票製度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合法煤炭銷售 票》管理,製止非法違法和超能力生產的煤炭進入市場流通的要求,特製定本規定。
一、申領《合法煤炭銷售票》的條件
1、本省境內煤礦企業“六證”(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齊全有效的;
2、煤礦企業按管轄關係經煤炭管理部門複產驗收批準生產的。
二、申領《合法煤炭銷售票》需提交的材料向省煤炭糾察總隊報送有各市煤炭糾察支隊審核蓋章的《山西省合法煤炭銷售票申領計劃表》。
三、審批程序
1、各煤礦企業持《合法煤礦公示牌》副本在每季度的第二個月上旬按管轄關係向屬地煤炭糾察分隊或支隊申報下一季度合法煤炭銷售票的需求數量;
2、各縣(市、區)根據《煤炭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礦井生產能力和複產驗收批準情況進行審核,在每季度第二個月的25日前 向省煤炭糾察總隊報送經審核蓋章的《山西省合法煤炭銷售票申領計劃表》;
3、省煤炭糾察總隊對各市報送的《山西省合法煤炭銷售票申領計劃表》進行彙總審核後交付被委托單位印製;
4、印製完成後,由省煤炭糾察總隊逐級發放至各煤礦企業。
四、審批權限
每年年底前,由省煤炭糾察總隊承辦,由分管局領導審核簽發下一年度的合法煤炭銷售票委托印製書,加蓋省煤炭工業局公章後交付被委托單位按委托要求印製。
五、審核發放時限
1、每季度第二個月的25日起省總隊受理各市的《山西省合法煤炭銷售票申領計劃表》,5日內 完成全省彙總審核工作;
2、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0日前完成《合法煤炭銷售票》的印刷入庫工作;
3、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5日前將《合法煤炭銷售票》發放到各煤炭糾察支隊;
4、每季度最後一個月底前將《合法煤炭銷售票》發放到各煤礦企業;
5、在每個季度的第二個月內加印本季使用的《合法煤炭銷售票》一次,省煤炭糾察總隊自受理 彙總加印數量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加印發放工作。
六、實行A、B角崗位責任製
《合法煤炭銷售票》審批實行“A、B角零缺位製”。省局領導正常情況下簽批由A角負責,在A角缺位達5個工作日以上的 ,由B角負責。 本規定從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