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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一)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07-07 13:24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第一章開 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施工組織 設計和作業 01manbetx ,並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岩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镟,並向堅硬岩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築擋牆和防洪水溝。 第十七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鑽眼、衝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 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岩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鑽眼時,可采用幹式鑽眼,但必須采取捕塵 措施,並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八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 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係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 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 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 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 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第十九條 對於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於或小於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並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台階或梯道。傾角大於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於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於80°,相鄰2個平台的垂直距離不得大於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條 巷道淨斷麵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淨高,自軌麵起不得低於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淨高必須符合本 01manbetx 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采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淨高不得低於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於1.8m。 采煤工作麵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內的溜煤眼等的淨斷麵或淨高,由 煤礦企業統一規定。 巷道淨斷麵的 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後的斷麵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 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於0.3m(綜合機械化采 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並不得小於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3m。 (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於1.2m,深度不得小於0.7m,高度不得小於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三)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 第二十三條 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於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於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於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 01manbetx 第二十二條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製專門 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 管理。 第二節 井巷掘進和支護 第二十五條 鑿井期間,井口工作範圍必須用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須安裝柵欄門;井口必須設置封口盤和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必須堅固嚴密,並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條 采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麵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 措施必須根據岩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 01manbetx 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七條 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鬆軟岩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麵,並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麵沉降和臨時支護後麵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 設計要求。岩幫與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井壁出水時必須采取導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采用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鑽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並向不透水的穩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鑽井期間,采用封口平台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三)鑽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必須定時測定,發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麵,必須保持高於地下靜止水位。 (四)鑽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鑽井完畢後,必須繪製井筒的縱橫剖麵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麵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製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檢查鑒定。井壁連接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合格後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後,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隻有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壁後充填,壁後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並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m範圍內壁後的充填質量,發現不合格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補救措施。 (七)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製定 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湧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 (二)鑽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鑽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並繪製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麵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鑽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三)地質檢查鑽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鑽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下部隔水層。 (四)凍結管應采用無縫鋼管焊接或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鑽孔後應進行試漏,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五)開始凍結後,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隻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確認凍結壁已交圈後,方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經常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麵滲漏鹽水等情況。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可以采用爆破作業,但必須製定 安全技術措施。 (七)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 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的基岩中。 (九)隻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後,方可停止凍結。 (十)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對全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 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應有通風裝置。應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並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後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有 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岩層或破碎帶,采用地麵或工作麵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漿施工前,必須編製注漿工程設計。 (二)注漿段長度必須大於注漿的含水岩層的厚度,並深入不透水岩層或硬岩層5~1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岩層內時,注漿深度必須大於井深10m。 (三)地麵預注漿的鑽孔,每鑽進40m必須測斜1次,鑽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 (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係統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於15min,無異常情況後,方可使用。 (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時,必須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後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後,應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漿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鑽杆。 (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麵輸漿管路,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八)井筒工作麵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岩層上方,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岩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含水岩層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注漿段,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岩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岩帽和混凝土止漿墊的結構形式和厚度應根據最大注漿壓力、岩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混凝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 (九)孔口管必須按設計孔位埋設牢固,並安設高壓閥門。注漿前,必須對止漿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大於注漿壓力1MPa。 (十)鑽注漿孔時,鑽機必須安設牢固。取芯鑽進時,應使用能夠防止頂出鑽具的鑽頭;無芯鑽進時,可使用三翼鑽頭,以防承壓水頂出鑽具。 (十一)井內應設吊泵,及時排除井底積水。當鑽進注漿孔時,如井筒湧水量接近吊泵額定排水能力,必須停止鑽進,提取鑽具,關閉高壓閥門,及時注漿。 (十二)注漿站設在地麵時,井上、下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聯係。 (十三)製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內應采取防塵措施。 (十四)注漿結束後,必須檢查注漿效果,合格後,方可開鑿井筒。 第三十二條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6m 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漿堵水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壁必須有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 (二)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須小於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並裝有閥門。鑽孔可能發生湧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 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隻有達到注漿終壓力後,方可使用。 (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鑽孔注漿作業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作業人員必須佩帶 保險帶,並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 (五)井上、下都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須得到值班人員的允許。 (六)井筒內進行鑽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發現問題必須停止作業,及時處理。 (七)鑽孔時應經常檢查孔內湧水量和含砂量。湧水量較大或湧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鑽進,及時注漿;鑽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 (八)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八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岩、抓岩、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帶 保險帶: (一)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設備上作業時。 (三)拆除 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岩柱時。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時。 (五)在倒矸台上圍欄外作業時。 保險帶必須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第三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每個工作地點必須設置獨立的信號裝置。掘進和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麵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明顯的區別。 井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須由專職信號工發送。除緊急停車外,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從井內向絞車房發送信號。井內作業人員必須熟悉並會發送信號。 井口、井底信號工應在吊罐提起適當高度後,先發暫停信號,進行穩罐;待吊罐穩定,清理罐底附著物後,才能發出下降或提升信號。信號工必須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過責任段。 第三十七條 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衝擊。 第三十八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留保護岩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隻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岩柱。 第三十九條 采用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豎煤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與工作麵的距離不得超過1.6m。木垛盤的基墩必須牢固可靠。行人、運料眼與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爆破前,必須將人行眼和運料眼蓋嚴。爆破後,首先通風,吹散炮煙,之後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經過檢查,確認通風、信號正常,人行間、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無危險情況後,方可進行作業。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絞車房與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必須設在吊罐內。爆破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後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修複後方可使用。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鑽機施工時,在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觀察。擴孔完畢,必須在孔的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四)擴井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須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範圍內的木垛盤。 溜矸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 第四十條 冬季或用凍結法開鑿立井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淩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麵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複,之後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修複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 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杆。可縮性金屬支架應用金屬支拉杆,並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卡纜。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巷道砌镟時,镟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镟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於0.5m。 第四十三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後,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采用錨杆、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杆、錨噴等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錨杆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掛網所采用金屬網的規格以及圍岩湧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采用鑽爆法掘進的岩石巷道,必須采用光麵爆破。 (三)打錨杆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 (四)使用錨固劑固定錨杆時,應將孔壁衝洗幹淨,砂漿錨杆必須灌滿填實。 (五)軟岩使用錨杆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須采用潮料,並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餘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須衝洗岩幫。噴射後應有養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七)錨杆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並用記錄牌板顯示。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並有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八)錨杆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杆的托板緊貼巷壁。 (九)岩幫的湧水地點,必須處理。 (十)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 第四十五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隻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四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麵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並設紅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時紅燈亮,行人立即進入躲避硐;紅燈熄滅後,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三節 回采和頂板控製 第四十八條 采區開采前必須編製采區設計。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九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複雜的煤層(有瓦斯噴出、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突水危險的除外),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並按 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 管理部門審批。 采煤工作麵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8m,其他采煤工作麵,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6m。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五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的傘簷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不得任意丟失頂煤和底煤。工作麵的浮煤應清理幹淨。支架、輸送機和充填垛都應保持直線。 第五十二條 台階采煤工作麵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階采煤工作麵,還必須在台階的底腳加設保護台板。 階簷的寬度、台階麵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三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麵,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 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采煤工作麵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麵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采煤工作麵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摩擦式金屬支柱、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後,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並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初撐力不得小於50kN;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於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於60kN。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複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 製度。 開工前, 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麵安全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麵。 第五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製頂板,回柱後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製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第五十八條 采煤工作麵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麵采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麵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麵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 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麵,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采用金屬網或礦用塑料網假頂時,必須把網連結好。 確認垮落的頂板岩石能夠膠結形成再生頂板時,可不鋪設人工假頂。 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條 用水砂充填法控製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保持用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條 用帶狀充填法控製頂板時,必須在壘砌石垛帶之前清掃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帶必須砌接到頂,頂板下和垛牆上的縫隙應用石塊塞緊。需從2個石垛中間采取矸石時,必須首先將頂板的活矸用長柄工具處理掉,設置臨時支護,並與采煤工作麵相接,采矸人員應在臨時支護保護下進行工作,並有人觀察頂板。 第六十二條 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采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製頂板,下一煤層采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必須製定控製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條 長壁式采煤工作麵分上下麵同時回采時,上下麵的錯距應根據煤層傾角、礦山壓力、支護形式、通風、瓦斯、自然發火、湧水等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四條 采用傾斜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下麵進行。上下分層的回采間隔時間不應過長,以防假頂腐朽。 采用水平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上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麵超前下一分層采煤工作麵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六十五條 采用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生產中遇有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必須進行調整。應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鬆動,必須及時擰緊。 正傾斜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必須設置人行眼,並用木板隔出溜煤眼。偽傾斜掩護支架工作麵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麵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格、間距和施工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並減少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架設木垛。 第六十六條 采用水力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相鄰2個小階段巷道之間和漏鬥式采煤的相鄰2個上山眼之間,必須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回采時,2個相鄰小階段巷道或漏鬥工作麵之間的錯距,不得小於5m。 (三)采煤工作麵附近必須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或調度站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四)在頂板破碎或壓力較大的煤層中,漏鬥式采煤時,上山眼兩側的回采煤垛應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護的回采巷道,水槍附近必須架設護槍台棚。金屬支架支護的回采巷道,護槍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煤層傾角超過15°的漏鬥式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空區架設擋矸點柱。 (六)發生窩水或水槍被埋時,必須立即打緊急停泵信號,及時打開 02manbetx.com 閥門,停槍處理。作業過程中,必須有防止窩水和人員掉入明槽內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擋牆,其高度不得小於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以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加高擋板或加蓋。在行人經常跨過明槽處,必須設過橋。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 (九)煤漿堵塞明槽時,必須立即通知水槍手停止出煤,打開 02manbetx.com 閥門,放清水處理。煤漿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時,必須立即停槍,並報告礦調度室,製定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十)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裝和使用前,必須經過耐壓試驗。焊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須經過耐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使用壓力的1.5倍。在使用期間,對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應有專人經常維護管子支座和檢查固定情況,保證符合設計要求,並定期測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時更換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開盲管的堵板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內壓縮的空氣傷人。 (十一)對使用中的水槍,必須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槍筒中心線偏心距離超過設計規定的水槍。 (十二)通知啟動高壓水泵前,必須檢查管道閥門,按工作要求啟閉,防止水擊。 (十三)水槍倒槍轉水時,必須先通知泵房和調度站,然後按 01manbetx 啟閉閥門。拆除、檢修高壓水管時,必須關閉附近的來水閥門。 (十四)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十五)從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員,必須有防潮和防寒的勞動保護用品,水槍司機應佩戴防止反濺煤水傷人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煤層厚度、煤層傾角、瓦斯湧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製設計(包括設備選型、選點)。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製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麵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幹淨。傾角大於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於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采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六)嚴格控製采高,嚴禁采高大於支架的最大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於支架的最小支護高度。 (七)當采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八)工作麵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麵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麵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製、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法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煤層地質特征編製放頂煤開采設計。 (二)工作麵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 2.頂煤和煤層頂板能隨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預裂爆破等措施後能及時垮落,且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大於采放煤高度。 (三)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係、頂板控製、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麵、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麵收尾及支架回撤等製定 安全技術措施。 (四)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第四節 采掘機械 第六十九條 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麵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並打開其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後,方可接通電源。 (二)工作麵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采取鬆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麵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五)采用動力載波控製的采煤機,當2台采煤機由1台變壓器供電時,應分別使用不同的載波頻率,並保證所有的動力載波互不幹擾。 (六)采煤機上的控製按鈕,必須設在靠采空區一側,並加保護罩。 (七)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信號,隻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後,才能開機或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聯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八)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m以內有人工作時,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並對工作麵輸送機施行閉鎖。 (九)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聯接、擋煤板導向管的聯接,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整,並經常檢查。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和設備技術性能要求操作、推進刮板輸送機。 第七十條 使用刨煤機采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麵至少每隔30m應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置明顯標誌,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麵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七十一條 使用掘進機掘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機必須裝有隻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製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台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二)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三)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四)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隻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五)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於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六)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並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 (七)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第七十二條 采煤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刮板輸送機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並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 標準,並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汙物。嚴禁用不符合 標準的物品代替。 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動刮板輸送機的液壓裝置,必須完整可靠。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必須打牢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錨固支柱。 第七十三條 使用裝岩(煤)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岩(煤)前,必須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和衝洗巷道頂幫。 (二)裝岩(煤)機上必須有照明裝置。 第七十四條 使用耙裝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刹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三)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鬥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岩(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並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係。 (四)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鬥作業段的上方。 (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岩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六)在裝岩(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鬥運行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於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並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麵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十五條 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麵,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七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後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並打開離合器。 第七十七條 采掘工作麵各種移動式采掘機械的橡套電纜,必須嚴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每班必須進行檢查,發現損傷,及時處理。   第五節 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 第七十八條 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取得實際資料,作為本地區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的科學依據。 第七十九條 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築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 技術措施並編製開采設計,報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十條 試采前必須完成建(構)築物、鐵路、水體工程的技術情況調查。收集地質、水文地質資料,設置觀測點以及完成建(構)築物、鐵路、水體工程加固等準備工作。試采時必須及時觀測,對受到開采影響的建(構)築物、鐵路、水體工程,必須及時維修,保證安全。試采結束後,必須提出試采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查。 第六節 衝擊地壓煤層開采 第八十一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的 煤礦應有專人負責衝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必須編製專門設計。 衝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麵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製定措施。 防治衝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定發生衝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每次發生衝擊地壓後,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征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並製定恢複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條 開采嚴重衝擊地壓煤層時,在采空區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區留有煤柱,必須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範圍標在采掘工程圖上。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衝擊地壓煤層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衝擊地壓煤層中。 第八十三條 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無衝擊地壓或弱衝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保護層有效範圍的劃定方法和保護層回采的超前距離,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 開采保護層後,在被保護層中確實受到保護的地區,可按無衝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護的地區,必須采取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鑽孔、超前爆破鬆動煤體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衝擊危險程度和采取措施後的實際效果,可采用鑽粉率指標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確定。 對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煤層,應根據預測預報等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劃分衝擊地壓危險程度等級並製定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條 對衝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板岩性掘進寬巷或沿采空區邊緣掘進巷道。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架。 第八十六條 嚴重衝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於8m,聯絡巷道應與2條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應采用垮落法控製頂板,切頂支架應有足夠的工作阻力,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淨。 第八十八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同時回采。2個工作麵相向掘進,在相距30m(綜合機械化掘進5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麵,以免引起嚴重衝擊危險。 停產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麵,恢複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鑒定衝擊地壓危險程度,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條 有嚴重衝擊地壓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麵的爆破撤人距離和爆破後進入工作麵的時間,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九十條 在無衝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麵或四麵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區、集中應力區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製定防治衝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第七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九十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製定井巷維修 製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麵,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 第九十二條 井筒大修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裏逐架進行,並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裏。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製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第九十三條 修複舊井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隻有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九十四條 報廢的立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於井筒斷麵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並應設置柵欄和標誌。 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築1座磚、石或混凝土牆,再用泥土填至井口,並加砌封牆。 報廢的平硐,必須從硐口向裏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牆。 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麵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填圖歸檔。 第九十五條 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牆必須留泄水孔。 第九十六條 報廢的井巷,必須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八節 防止墜落 第九十七條 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有柵欄。柵欄門隻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 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須設有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如果在立井井筒一側設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須設防護設施。 罐籠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置阻車器。 第九十八條 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落的設施。 第九十九條 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遵守本規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幹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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