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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煤礦安全規程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4-09-29 15:19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縣**煤礦

2014年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二○一四年元月

目 錄

采煤工種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 1

采煤班(組)長01manbetx 01manbetx …………………………………………… 2

單體支護工01manbetx 01manbetx ……………………………………………… 3

乳化泵站司機操作規程 …………………………………………… 6

爆破工操作規程 …………………………………………………… 9

回收工操作規程 ……………………………………………………15

回采巷道維修工操作規程………………………………………… 19

清煤工操作規程…………………………………………………… 22

掘進各工種操作規程 ………………………………………………24

掘進班(組)長操作規程………………………………………… 25

打眼工工操作規程 ……………………………………………… 26

架棚支護工操作規程 ………………………………………………29

錨杆支護工操作規程 ………………………………………………34

錨噴支護工操作規程 ………………………………………………38

錨索支護工操作規程 ………………………………………………41

人力運料工操作規程……………………………………………… 45

機電各工種操作規程 ………………………………………………47

地麵變(配)電站值班員操作規…………………………………… 48

變(配)電所檢修工操作規程……………………………………… 53   井下硐室值班電工操作規程……………………………………… 56

礦井安裝電工操作規程 ……………………………………………59

礦井電工操作規程 …………………………………………………61

架線電工操作規程 …………………………………………………64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電工操作規程 …………………………………72

電纜管理員操作規程……………………………………………… 75

電氣試驗員操作規程 ………………………………………………76

防爆檢查工操作規程……………………………………………… 81

防爆電器修理工操作規程………………………………………… 83

充電工操作規程…………………………………………………… 85

主排水泵司機操作規程…………………………………………… 88

主通風機司機操作規程…………………………………………… 89

五小電器修理工操作規程………………………………………… 93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鉗工操作規程……………………………………94  單體液壓支架地麵檢修工操作規 ………………………………… 98  采、掘工作麵電工操作規程…………………………………………100  空氣壓縮機司機操作規程………………………………………… 105

空氣壓縮機維修工操作規程 ……………………………………… 107

橋式起重機司機操作規程……………………………………………110

手工氣焊(割)工安全操作規程………………………………………112  主提升機司機操作規程 …………………………………………… 117  礦車修理工操作規程 ……………………………………………… 120

鋼絲繩檢查工操作規程 ……………………………………… 123

井下通訊維護工操作規程………………………………………… 125

線路維修工操作規程……………………………………………… 129

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維護工………………………………………… 131

電焊工操作規程…………………………………………………… 133

運輸各工種操作規程 ……………………………………………… 141

小絞車司機操作規程 ……………………………………………… 142  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 144  把鉤工操作規程………………………………………………………148

信號工操作規程 …………………………………………………… 151

立井信號工操作規程…………………………………………………152

軌道工操作規程………………………………………………………154

運料工操作規程………………………………………………………157

刮板輸送機司機操作規程 ………………………………………… 161

通風各工種操作規程…………………………………………………165   瓦斯檢查員操作規程 ……………………………………………… 166  測風員操作規程………………………………………………………171

局部通風機安裝工操作規程…………………………………………179

局部通風機司機操作規程……………………………………………181  風筒工操作規程 …………………………………………………… 184

風門管理工操作規程 ……………………………………………… 187   巷道維修工操作規程 ……………………………………………… 188  安全監測工操作規程 ……………………………………………… 193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操作規程…………………………………200  瓦斯斷電儀檢修工操作規程……………………………………… 204   灑水滅塵工操作規程……………………………………………… 207  通風設施工操作規程 ………………………………………………209   通風木工操作規程 …………………………………………………215

測塵工操作規程 …………………………………………………… 219

管路工操作規程 …………………………………………………… 222

隔爆設施安撤工操作規程 ………………………………………… 225  自救器工操作規程……………………………………………………227

消防、滅火工操作規程………………………………………………231

檢身工操作規程 …………………………………………………… 233

火區檢查員操作規程 ……………………………………………… 234   井下衛生工操作規程 ……………………………………………… 237  瓦斯檢查儀檢修工操作規程 ……………………………………… 238  其 他 …………………………………………………………………242

爆炸材料押運工操作規程………………………………………… 243  爆炸材料管理工操作規程………………………………………… 246  煤礦探放水工操作規程…………………………………………… 251  測量工操作規程 …………………………………………………… 255

水文地質觀測工操作規程……………………………………………261

采煤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采煤班(組)長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采煤班組長必須具有三年以上采煤工作經曆,熟悉采煤工藝流程,掌握采煤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具有指揮和處理隱患的能力,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考試,持有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按時參加班前會,認真接受工作任務,仔細布置當班工作。

第3條 準時到達作業地點,現場交接班,沿途發現有支護失效或片幫冒頂處,限時解決。

第4條 向交班班(組)長主動了解上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及隱患和問題處理情況,並將情況記入交接本。

第5條 認真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工作麵通風、瓦斯、防突、防塵設施、支護質量、乳化泵壓力、自救係統、備用支架量等。

第6條 檢查驗收後,存在的工程質量不合標準和隱患要報告區隊和現場跟班隊幹部及礦安監員,並在作業前首先落實處理。

第7條 將檢查情況彙報到隊和調度室,履行交接班手續。

三、操作前準備

第8條 進入采麵前,先由瓦檢工、值班班長或帶班班長及1-2名有經驗的員工一起到工作麵進行全麵檢查。檢查的重點項目有:

1、工作麵通風瓦斯情況;

2、頂板完好狀況:有無浮岩、傘簷、裂縫、頂板離層及工作麵的支護情況等;

3、檢查各種電氣設備是否完好: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固定是否牢固,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齊全、靈敏可靠,信號是否能正常使用,牽引鏈、膠帶是否有超限磨損;瓦斯探頭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綜合防塵水管是否到位。

第9條 全體作業人員對各自位置的安全情況再進行一次檢查,特別是臨時支護是否合格,使用設備是否靈敏可靠,風、水、電供給是否正常,自已工作位置是否還有安全隱患。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進行處理,及時消除後方可生產。

四、正常操作

第10條 作業

1、看作業規程、看責任製、看設備和設施、看作業場所、查隱患、查02manbetx.com 、查征兆。

2、嚴格按照“三圖一書”作業,質量標準堅持“三直一平兩暢通一淨兩超前支護”的原則。

3、對現場的頂板與防塵、支架、通風、瓦斯管理等設施進行全麵監督檢查,及時製止“三違”行為。對出現的重大隱患立即停工、撤人、彙報、采取措施處理。

4、按照作業規程預測或效檢、打眼、裝藥、爆破、臨時支護、攉煤、支護、回柱。

五、特殊情況處理

第11條 凡是工作麵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如遇斷層、無炭柱、過空巷、淋水加大、工作麵坡度變化大時,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及其補充措施落實處理。

第12條 工作區域發生重大瓦斯、煤塵、水、火、頂板等災害時,要協同跟班隊領導及時撤出所有作業人員。

第13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通知有關人員停止作業:

(1)作業場所存在隱患,沒有采取措施措施不當,不能防止02manbetx.com 發生時;

(2)沒有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隨時都可能發生02manbetx.com 時;

(3)作業人員出現不安全行為,又暫時沒有某種裝置防止該行為引發02manbetx.com 時。

單體支護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單體支護人員應熟悉采煤工作麵頂底板特征、作業規程規定的頂板控製方式、支護形式和支護參數,掌握支柱與頂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進行支護前,必須在已有的完好支護保護下,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摘除懸矸危岩和鬆動的煤幫。

第3條 隨時觀察工作麵動態,發現異常現象(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荷或鑽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台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後,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第4條 按作業規程的規定進行鋪、聯網。聯網時不得出現空聯。

第5條 頂梁前的餘網量不得小於0.3米。

第6條 支護時,嚴禁使用失效和損壞的支柱、頂梁和柱鞋。

第7條 頂梁與頂板應緊密接觸。若頂板不平或局部冒頂時,必須用木料背實。

第8條 不準將支柱架設在浮煤(矸)上,堅硬底板要刨柱窩、見麻麵;底板鬆軟時,支柱必須穿鞋。

第9條 支柱必須支設牢固、迎山有力;嚴禁在支柱上打重楔,嚴禁給支柱帶雙柱帽。

第10條 必須根據支護高度的變化,選用相應高度的支柱。選用1.0米以上單體液壓支柱時,支設最大高度應小於支柱設計最大高度0.1米,最小高度應大於支柱設計最小高度0.2 米,選用其它支柱時,嚴禁超高支設。

第11條 工作麵內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況下需使用時,必須經礦上研究確定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12條 不準站在輸送機上或跨著輸送機進行支護。

第13條 調整頂梁、架設支柱時,其下方5米內不得有人。

第14條 臨時支柱的位置應不妨礙架設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設好前,不準回撤臨時支柱。

第15條 平行作業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支柱與回柱間的間隔距離不得小於15米;支柱與推移輸送機的距離不得大於15米;其它的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當支護工序與其它工序發生脫節時,支護工有權要求暫停或減緩其它工序,優先進行支護。

第16條 在采煤工作麵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要掌握好注液用力與時間,保證支柱的初撐力其柱徑為100 毫米的不小於90KN、柱徑為80 毫米的不小於60KN。

三、操作準備

第17條 備齊注液槍、卸荷手把、液壓升柱器、支柱定位卡具、鍁、鎬、錘、斧子、鋸等工具,並檢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18條 檢查液壓管路是否完好。

第19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幫和支護是否符合質量要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正常操作

單體液壓支柱支護操作

第20條 架設帶帽點柱程序:

單體液壓支柱: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豎立支柱-用注液槍清洗注液閥煤粉-將注液槍卡套卡緊注液閥-給支柱帶帽-供液升柱。

第21條 架設掛梁支柱程序:

單體液壓支柱:掛梁(使用頂網的先掛網)-插調角楔-背頂-打緊調角楔-清理和定柱位-豎立支柱-清洗注液閥煤粉-供液升柱。

第22條 操作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掛網時將網展開拉直,按作業規程規定要求進行連接。

2.掛梁支柱時,每組不少於2人,1人站在支架完整處兩手抓住鉸接頂梁將其插入已安設好的頂梁兩耳中,另1人站在人行道,插上頂梁圓銷並用錘將圓銷打到位。

3.插調角楔時,先將頂梁托起,然後從下向上將調角楔插入,使梁與頂板間留有一定的間隙(0.1-0.15 米或按作業規程規定)。

4.豎立支柱前,要按作業規程規定確定柱位,清掃柱位浮煤,刨柱窩、麻麵、放置柱鞋,對號回出臨時密集支柱。

5.支柱時,人員要站在支柱地點上方操作。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1人扶柱,將手把體和注液閥調整到規定位置;1人用注液槍清洗注液閥嘴,然後將注液槍卡套卡緊注液閥,開動手把均勻供液升柱,使柱爪卡住梁牙或柱帽,並供液使支柱達到規定初撐力為止。

6.升柱後要及時拴好防倒繩。

7.單體液壓支柱架設工作結束後,必須對新架設的支柱進行二次注液。

第23條 應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鋪網、掛梁、支設臨時支柱和貼幫柱。

第24條 頂板破碎、煤壁片幫嚴重時,應掏梁窩掛梁,提前支護頂板;提前支護方式按作業規程規定操作。

五、特殊操作

第25條 密集支柱和叢柱的規格、數量、排柱距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度不小於0.5 米的安全出口,出口間的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26條 抬棚的架設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並保證與基本支架接實,架設時超前於放頂的距離不得小於作業規程規定。

第27條 戧柱的位置、數量和架設方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

六、收尾工作

第28條 將剩餘的頂梁,背頂材料,失效和損壞的柱、梁等各種工具分別運送到指定地點。

乳化泵站司機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乳化液泵站司機必須熟悉乳化液泵站性能及構造原理和液壓控製係統,具備保養、處理故障的基本技能,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考試,持有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乳化液泵站司機如發現乳化液泵和乳化液箱處於非水平穩固狀態、乳化液箱位置高處泵體不足100mm時,應立即彙報、調整、處理。

第3條 開關、電動機、按鈕、接線盒等電氣設備無法避開淋水時,必須妥善遮蓋。

第4條 電動機及開關地點附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5條 應堅持使用自動配液裝置,必須保證乳化液濃度始終符合規定要求(單體液壓支柱2%-3%,液壓之架3%-5%),保證配液用水清潔,符合規定。

第6條 必須保證乳化液泵的輸出壓力,為單體液壓支柱供液支柱供液的應不小於18MPa,為綜采液壓支架供液的應不小於30MPa,並且不得超過31.5MPa。

第7條 檢修泵站必須停泵;修理、更換主要供液管路時必須關閉主管路截止閥,不得在井下拆檢各種液壓控製元件,嚴禁帶壓更換液壓件。

第8條 嚴禁擅自打開卸載閥、安全閥、蓄能器等部位的鉛封和調整部位的動作壓力(修理時除外);在正常情況下,嚴禁關閉泵站的回液截止閥。

第9條 供液管路要吊掛整齊,保證供液、回液暢通。

第10條 操作時發現有異響異味、溫度(泵、液)超過規定、壓力表指示壓力不正常,乳化液濃度、液麵高度不符合規定,控製閥失效、失控,過濾器損壞或被堵不能過濾及供液管路破裂、脫開時應立即停泵。

第11條 開泵前必須發出開泵信號。停泵時,必須發出停泵信號,切斷電源,斷開隔離開關。無論是開泵還是停泵的工作期間,泵站司機均不得脫離崗位。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乳化泵泵工接班後,把控製開關手把扳到切斷位置並鎖好,按以下要求進行檢查:

(1)泵站及其附近巷道安全情況及有無淋水。

(2)泵站的各種設備清潔衛生情況。

(3)泵及油箱各部件是否齊全完整堅固。

(4)泵站至工作麵的管路接頭連接是否連接牢靠、有無漏液。

(5)各截止閥的手柄是否靈活可靠,吸液閥、手動卸載閥及工作麵回液閥是否在開啟位置,各控製閥是否正常,並處於正確位置、向工作麵供液的截止閥是否在關閉位置,各種壓力表是否齊全、完整、動作靈敏。

第13條 乳化液有無析油、析皂、沉澱、變色、變味等現象;檢查乳化液配比濃度是否符合規定(3%--5%)液麵是否在液箱的三分之二高度位置以上。用手盤動電動機、聯軸節和泵頭是否轉動靈活。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 檢查完畢無問題後,擰鬆泵吸液腔的放氣堵頭,待把吸液腔內的空氣放盡並出液後擰緊、打開手動卸載閥, 合上控製開關,點動電機,檢查泵的旋轉方向是否與其外殼標記方向一致,如不一致,立即停機處理,待一切無誤後方可開機。

第15條 起動電動機,慢慢關閉手動卸載閥,使泵壓逐漸升到額定值,然後按以下要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否則不準工作。

(1)泵運轉是否平穩,聲音是否正常;

(2)管路係統有無滲漏現象,膠管有無破損,以及擠扭壓的地方;

(3)各部件運轉聲音有無異常;

(4)各部溫度是否正常,乳化液溫度不超過 30℃,泵體溫度不超過60℃;

(5)柱塞腔液壓是否合適,應以柱塞表麵帶出的油膜形成少量點滴狀為合格,否則調節絲母;

(6)隨時注意觀察壓力變化情況和安全閥、卸載閥的工作情況;

(7)過濾器是否損壞或很髒而失效;

(8)控製按鈕、信號、通訊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五、操作及其注意事項

第16條 接到工作麵用液開機信號後,要向工作麵發出開泵的信號,得到回應後,起動電動機,慢慢打開向工作麵供液管路上截止閥,開始向工作麵供液,信號不清不準開泵;

第17條 運轉過程中應注意:各種儀表顯示情況;機器聲音是否正常;機器溫度是否超限;乳化液箱中的液位是否保持在規定範圍內;柱塞是否潤滑,密封是否良好;乳化液箱蓋是否平整嚴實;乳化液箱內乳化油液麵是否有汙物、發現問題,應及時與工作麵聯係,停泵處理;

第18條 修理、更換主要供液管路時應停泵,關閉主管路截止閥,不準帶壓修理或更換各種液壓元件,否則容易造成人員傷害;

第19條 不得隨意關閉泵站的回液截止閥;

第20條 正常情況下,不經回采工作麵人員許可不得停泵,如工作中泵站停止運轉後,要打開手動卸載閥,並對泵站進行一次全麵檢查;

第21條 移動泵站後,保證管路暢通,油管接頭與電路等完整,置放整齊;

第22條 觀察頂板好壞,防止砸壞泵站設施,觀察泵站上方采取防淋水措施,避免水汙染油質;

第23條 泵站需加油時,采用同一牌號、同一廠家生產的乳化油配製乳化液,要專桶專用,使用自動配液器配液。

六、收尾工作

第24條 接到班長收工命令和停泵信號後立即停泵,並把各控製閥打到非工作位置;清擦開關、電動機、泵體和乳化液箱上的粉塵;向接班司機交清情況,並填寫運轉和交班記錄。

爆破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爆破工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第2條 爆破工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後,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數量,填寫領取單。嚴禁攜帶不合格的瓦斯檢定器下井使用。

第4條 領取並檢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鑰匙扭到充電位置,氖燈要發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檢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電池有電。

第5條 領取放炮母線

(1)必須使用橡膠銅芯或聚氯乙烯鋼芯雙線電纜;

(2)放炮母線接頭除鏽、扭結並用絕緣帶包好。

第6條 領取掏勺、木扡或竹扡、木或竹質炮棍,炮棍的直徑應略大於藥卷直徑。

第7條 領取炸藥

(1)持有區(隊)長、技術人員簽字蓋章的或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火藥領取單到爆破材料發放站領取當班用的炸藥;

(2)隻 準領取作業規程規定的煤礦安全炸藥,嚴 禁領取和使用非煤礦安全炸藥、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含水超過0、5 %的銨銻炸藥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鬆的硝酸銨類炸藥。

第8條 領取電雷管

(1)隻準領取瞬發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毫 秒雷管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 毫秒;

(2)當麵點清電雷管數量;

(3)嚴禁領用延期性電雷管、非電導爆管。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運送爆破材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攜帶運送;

(2)放炮員和安全員攜帶的炸藥數量不準超過局、礦 規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須裝在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電 雷管和炸藥應分裝在不同的容器內或分裝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間隔內並加鎖。嚴禁將火藥裝在衣袋內;

(4)攜 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 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 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籠上下;

(5)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車輛時,不得與其他人同乘一列車,並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2 人;

(6)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沿井筒上下;

(7)領到爆破材料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8)嚴禁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第10條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 破材料在工作麵臨時存放時,必 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之外的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電器設施、不潮濕的安全地點;

(2)火藥箱內隻準存放炸藥和電雷管,嚴禁將瓦斯檢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內。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點存放,不許混放;

(3)不準任何人在存放炮藥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炮藥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懸掛在幹燥地點。

四、操作順序

第11條 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裝配引藥→檢查瓦斯→裝藥→封泥→檢查瓦斯→敷設爆破母線→警戒→爆破→爆破後檢查瓦斯、支護→處理拒爆、殘爆。

五、正常操作

第12條 裝配引藥

(1)隻準由放炮員裝配引藥,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巷道內裝配引藥;

(3)嚴禁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4)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 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一個引藥隻準裝一個雷管;

(5)裝配引藥,應先將炸藥卷頂部揉軟,用木扡或竹扡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紮好略大於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後將電雷管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餘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嚴禁將電雷管從藥卷側麵硬插入藥卷中或捆在藥卷上;

(6)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衝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7)裝配引藥的數量應根據眼數而定,並且用多少裝配多少。裝好的引藥要立刻整齊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不得遺失,不準隨地亂放。

第13條 裝藥前,放炮員要與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麵及炮眼進行全麵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裝藥。

(1)裝藥地點20 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時;

(2)工作麵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定;

(3)裝藥地點20 米以內煤塵堆集飛揚;

(4)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的危險;

(5)有傘簷,炮道不符合規定,煤壁局部突出0.3 米以上;

(6)炮眼內有異狀,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現裂縫,溫度驟高驟低等;

(7)有眼深小於0.6 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規程規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內煤粉未清除幹淨;

(9)基本支護與特種支護不齊全,支護有損壞未處理;

(10)發現瞎炮未處理。

第14條 裝藥

(1)用掏勺將炮眼內的煤粉清理幹淨;

(2)用炮棍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不得強力衝擊,但要使藥卷間密實接觸;

(3)正向爆破的引藥最後裝,裝引藥時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鬆直腳線,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

(4)填炮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輕搗壓實。眼孔填夠炮泥後,要將腳線扭結,並盤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邊;

(5)炮 眼封泥應采用水炮泥。裝 填水炮泥時應先緊靠藥卷填上0.03 ~0.04米的炮泥,然後裝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過猛和壓的太緊,以防搗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應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第15條 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小於0.6 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 米至1 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長度超過1 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 米。

第16條 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一次裝藥分段放炮或分段裝藥分段放炮的方式進行裝藥作業;

第17條 設警戒

(1)聯 線前,班 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放炮員須為警戒人員之一;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支架完好的地點,並要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等標誌;

(3)放炮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麵若與其他采掘麵貫通,在相距15 米時,必須在要貫通處設警戒,直至貫通。貫通處兩頭都要在放炮前檢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局、礦的規定。

第18條 檢查及處理

在聯線和放炮前,放炮員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放炮的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聯線放炮。

(1)放炮地點20 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時;

(2)存在第20 條的各項問題未處理或處理後又出現時;

(3)沒按第24 條的規定設好警戒;

(4)放炮母線不足50 米;

(5)應該掩蓋維護好的設施未進行掩蓋和維護;

(6)沒按規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長度不足;

(7)分段放炮時,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第19條 聯線

(1)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放炮順序和聯線方法聯線放炮;

(2)嚴 格執行誰聯線誰放炮,即 放炮母線聯電雷管腳線及檢查線路和通電都必須由放炮員本人操作;

(3)工作麵布置的單排眼、雙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聯線都采用大串聯法,最後剩下的兩條腳線在未和母線聯結前要扭結成短路;母線未和腳線聯結前,兩端必須扭結成短路。

(4)母線與腳線聯結後,再沿路檢查母線。放炮員應最後退出放炮地點。

第20條 放炮

(1)母線與電雷管腳線聯結後,放 炮員即吹第一次口哨並大聲叫喊“ 要放炮啦”;

(2)放炮員沿路檢查路線,第二次吹口哨並大聲叫喊:“ 快放炮啦”;

(3)到達放炮的警戒地點後,將母線聯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並擰緊,這時第三次吹口哨並大聲叫喊“放炮啦”, 等待30 秒後,用鑰匙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亮穩定,將開關鑰匙轉到原來放電位置起爆;

(4)炮響後,首先取下放炮器鑰匙,然後將母線從放炮器上摘下並打結短路。

第21條 炮後檢查

(1)放炮員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放炮後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0 、25 條;

(2)通電後若沒有爆炸,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5 分鍾、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 分鍾後,放炮員方可沿線路檢查不爆的原因;

(3)在確屬由聯線不良造成不爆時,可以重新聯線放炮;

(4)若確屬瞎炮,應按第29 條辦法處理。

六、特殊操作

第22條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 米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2)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引餘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3)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4)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七、收尾工作

第23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若遇特殊情況無法當班放完時,必須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清情況。

第24條 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煙並經班組長同意後,放炮員須吹長哨並大聲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讓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麵作業。

第25條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規定地點或親自攜帶收藏。

第26條 清點剩餘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並須經班組長簽字。當班要辦好爆破材料退還手續,不準私藏電雷管及炸藥。

第27條 向下班放炮員交班,介紹當班工作情況。

第28條 升井後要將瓦斯檢定器或瓦斯檢定燈交回礦燈房。

回收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回收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與回收相關的各項規定以及支護工等相關工種的基本知識,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對采煤工作麵超規定尾巷棚子、設備和采完的工作麵支護、設備及報廢巷道的支護、不用的設備、物料進行回收,認真貫徹執行經審批的各類回收安全技術措施。

第3條 回收尾巷、采麵、報廢的巷道時,必須先進行瓦斯檢查和通風,各類氣體不超限,方可進行,以防發生瓦斯事故。

第4條 回收前必須從外往裏檢查支護、空幫空頂情況,加固支護和處理好空幫空頂,以防在回收過程中發生頂板事故。

第5條 要備齊回收工具和檢修好所有設備,否則不準回收,以防違章作業,造成事故。

第6條 回收前清理幹淨巷道內雜物、浮煤、浮矸,保證退路暢通,以防碰手碰腳工傷發生。

第7條 回收時必須從裏往外進行,便於撤退避險。

三、操作程序

第8條 巷道溜子回收按下列順序進行:

(1)部分溜槽回收

①停電,閉鎖電源,在電源處懸掛“有人作業,勿送電”的警示牌,以免誤送電,造成人員傷亡事故。

②在回收處選擇拆槽點,用導鏈拉鬆刮板鏈並解開,導鏈必須掛在加固的好棚梁上,以防倒架傷人。

③取掉溜槽連接銷,用撬杆撬鬆,撬開溜槽,手抓緊撬杆,手腳離開被拆溜槽,其它人員離開,一節一節回拆溜槽,以防傷人。

④用絞車或鏈子拉出機尾安好,打上壓柱,拉出機尾時人員撤出,以防傷人。

⑤拆卸下來的溜槽和刮板鏈及時運到石門指定地點碼放好。

第9條 整台溜子回收

①必須切斷電源,甩掉供電電纜。

②先拆掉機頭部分,後拆溜槽和機尾,要一節一節回,拆溜槽按上述方法操作。

③回下的溜子物件及時全部運到石門指定地點碼放好。

第10條 巷道棚子回收按下列順序進行:

(1)必 須使用回柱絞車回棚,固 定好絞車,後 部打好立柱( 向裏傾斜)固定好穩繩,打好壓柱和戧柱,做好鋼絲繩套環,指定專人開絞車。

(2)檢查聯係信號,要靈敏可靠。

(3)套好要回收的棚腿,一次一根,不準多根,以防過載頂倒後麵的棚子或拉斷鋼絲繩及拉翻絞車。

(4)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絞車工也要離絞車5 米外開動,以防絞車拉翻和鋼絲繩拉斷傷人。

(5)綁套棚子人員出來,專人打信號,按信號開停絞車,信號不清不準開動絞車,以防誤操作,發生事故。

(6)棚腿拉出後,及時停機,進入解繩,搬運回收出的物料和第二次綁套棚腿,要先敲幫問頂,消除懸煤懸矸後進行,不準進入回收後的地方取物料,要用長把工具拉出,以防片幫冒頂傷人。

第11條 有小眼的巷道回收,必須先加蓋好和封堵好小眼口,後進行回收作業,以防墜眼事故和掉落煤矸傷人。

第12條 在小眼內回收台木、過 木、梯 子時,必 須兩人進行,不 準一人進行,必須先維護好安全出口,消除上部的煤矸,以防掉落傷人。從下往上進行,係牢保險繩子(一端係牢身上,一端係牢在上部梯子上),台木、過木往下放;下部兩節梯子下放,其餘往上拉。

第13條 綜采麵(輕放麵)回收,按下列順序進行。

(1)先回收後溜子和順牆溜子,按回溜規程操作。

(2)回采煤機,把采煤機解體,用導鏈吊裝車,加固吊裝處的支護,導鏈吊掛牢固。

(3)回前溜按回溜規程操作。

(4)液壓支架回收:

①在運輸巷端頭尾部架木垛,加強支護,木垛要接頂嚴密,不能擠壓液壓支架。

②加固好支架拉出路線巷道的支護,特別是出口支護更要加固,巷道小眼口加蓋牢固,以防片幫冒頂傷人和墜眼。

③穩固好絞車,安設信號,做到絞車牢固,信號靈敏可靠。

④按規定的順序,一架一架回收。

⑤拆除回收支架的總進液管路,在拆除前必須停泵泄壓放液,人員離開,不準對著自己和他人,不泄壓不準拆除,以防高壓液打人。

⑥用單體和長托梁將回收支架上方鋼梁支護安裝好導向輪後進行降架,每次隻準降一個支架。降架時,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降架人遠離本架操作,在得到指令信號後降架,降到立柱最低位置,以防冒頂。

⑦拉架進通道並調頭,直把架拉到指定地點,最後拉到解體處。拉架時,由絞車司機操作,聽清信號,按絞車工操作規程操作,一人監護,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以防鋼絲繩斷打人。拉架過程中,監護人注意觀察支架運行,發現異常,立即打信號停開絞車,進行處理,以防支架碰壞巷道支護,造成冒頂。

⑧支架解體峒室支護、起吊梁牢固可靠,以防垮落傷人。起吊解體和裝車時,人員撤離,不準在吊物下方站人,以防重物脫落傷人。要互相協調配合解體搬運,非操作者要站在安全地點觀察,以防物件、工具、碎屑碰撞傷人和打傷人。

第14條 工作麵支護回收:

①在支架拉出後,及時用單體和圓木支護,采用邁步式支撐頂板,保證支護質量,防止回棚時冒頂。

②“見三回一“,即拉出三個支架回收一個支架上的鋼梁、支護單體、坑木,從裏往外逐架回,用絞車回收,綁好回收物料撤出人員到安全地點,開動絞車拉出,同時指派專人在安全地點監護觀察,發現異常立即停止絞車,進行處理。回收棚子時,不準同時降架拉架,以防頂板、鋼絲繩打人等事故。

③回出的單體、鋼梁、圓木及時搬運到指定地點按規定放整齊,以防影響行人的安全。

第15條 滑梁工作麵回收按回工作麵溜子→回滑梁支架→回端頭→回十字梁→回運輸巷溜子→回兩巷棚子的順序進行。

(1)回溜按回溜操作規程操作。

(2)懸移支架回收

①從軌道巷口向運輸巷人工回收。

②鋪好網,網搭牢固,保證鋪網質量。

③先取掉梁與單體腿的連接鋼絲繩和梁間連接滑塊。

④泄壓降架,先外端後裏端,放倒梁,然後撥出單體,及時搬運梁和單體到指定地點放好,必須一架一架泄壓降架回收。

⑤回一架及時用單體和半圓木打一排頂柱支護,以防冒頂。

⑥回3 架支架後及時回收一排頂柱,回單體時用半圓木支護,在安全的前提下,半圓木能回收的盡量回收,不能回收的不回收,以防冒頂傷人。

(3)端頭回收,從裏往外,逐根進行,泄壓降梁,取下一根端頭梁,撥單體後,及時用半圓木支護,並把回下的鋼梁和單體搬運到指定地點放好。

(4)十字梁回收,先對支護單體泄壓撥出後取掉十字梁連接銷,十字梁逐個回收,及時把回下的十字梁和單體運到指定地點放好。

(5)兩巷棚子回收采用絞車回,按回棚操作規程操作。

第16條 不用設備、物料的回收,對大型設備、物料要先在現場解體,搬運裝車時,互相配合,輕拿輕放,不準超高超寬裝車,用緊固器緊固牢,或用12號鐵絲綁牢,木楔打緊,防止物件竄動傷人和給提運過程中帶來不安全因素。

第17條 回收作業時必須戴手套操作,以防傷手。

四、收尾工作

第18 條 回收作業完後,整理好設備和工具,放在指定地點。

回采巷道維修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回采巷道維修人員必須熟悉頂板控製及支護方法,具有掘進和回采的支護、回柱操作技能,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嚴格按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的有關規定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第3條 維修巷道每組最少2人操作,嚴禁單人作業。

第4條 工作麵上、下順槽20米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所有支柱柱頭必須拴好,防止倒柱傷人。

第5條 在有兩個安全出口的同一條巷道內,最多隻允許兩組人員相向進行維修巷道工作,兩組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5米。

第6條 凡巷道支架發生彎曲、腐朽、錯口、折斷、破裂等現象都必須及時更換。

第7條 維修時,要隨時注意頂板,防止頂板落石傷人,必要時應打好臨時支護,維修地點遇大冒頂時,必須按措施要求立即進行處理和搶修。

第8條 架設臨時支架要牢固可靠,嚴禁一梁一柱。

第9條 回撤棚腿和梁以及鬆動頂幫時,人員應站在支架完整牢固處。

第10條 從原棚梁下打臨時點柱開始,到新支架架設好之前,嚴禁人員通過。

第11條 在刮板輸送機道工作時,必須首先與刮板輸送機司機取得聯係,並停止刮板輸送機運轉。

第12條 進行挑頂工作,事先必須按規定加固前後三架棚子。拆除棚子時,必須先支後回,補一架拆一架,嚴禁空頂作業。

第13條 更換棚腿時,必須在所換棚腿側的梁下打上支柱,支護好頂梁後再換棚腿。

第14條 更換棚梁時,必須在棚梁的一側架設臨時支架,並用材料將棚腿背好。

第15條 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

第16條 嚴禁使用順槽刮板輸送機拉撒棚子或柱子。使用回柱絞車時必須嚴格執行回柱絞車的有關規定。

第17條 嚴禁使用損壞、失效、變形、腐朽的支護材料。

第18條 巷道內的各種材料和雜物收工前都要清理幹淨,按指定地點存放或運走,不得亂堆放,以免影響通風、行人、運輸和安全。

第19條 對維修地點的風管、水管、電纜、液壓管路和防塵、通風設施、電器設備等都要妥善保護,掩蓋嚴密。

三、操作準備

第20條 備齊所需的各種材料,掩蓋或移設好工作地點的管線和設備。

第21條 詳細檢查維修地點周圍安全情況,清理好安全退路。發現折梁、斷柱、片幫、冒頂等威脅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必須妥善處理。

第22條 維修工作與其它工種工作交叉互相影響時,必須與班(組)長及有關人員取得聯係,妥善處理。

四、正常操作

第23條 在預回撤棚子的外側架設好臨時支架,支護好頂幫。

第24條 在原棚梁下打上臨時支柱,鬆動原棚子的頂和幫,撤兩幫棚腿,擴幫至規定寬度,回撤原棚梁。

第25條 按作業規程的布置方式及時架設新的支護棚子,並背好頂幫。

第26條 將回撤棚子及時運出工作地點,按指定地點碼放整齊,清理工作地點,確認安全後方可繼續回撤下一架棚子。

第27條 臥底或挑頂需要爆破時,按有關爆破的規定執行。

第28條 工作麵超前支護的方式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

第29條 使用單體液壓支柱架設超前支護時,應一梁三柱並留有寬0.7米以上的人行道。

第30條 上棚梁時人員必須口號一致,手要扶在側麵,不得扶在梁的上麵,頭部要在安全一側。

第31條 煤壁處以裏巷道的維護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不采用沿空留巷時,其回撤不得滯後切頂線,並應及時架設一排關門支柱。

五、特殊操作

第33條 處理冒頂時,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和補充措施的要求操作。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1.巷道局部冒頂,但還未冒嚴,壓力已相對穩定時:

(1)事先準備好棚子的梁、腿、背頂材料,其材質、規格及棚距要符合作業規程或補充措施規定;

(2)加固冒頂處兩側支護,在緊靠塌冒處附近的支架棚梁上打上點柱,必要時把靠近塌冒處的支架用長鋼梁聯成牢固的一體;

(3)清理出巷道兩幫塌冒物,清理到架設一架棚子的空間時再挖腿窩,其深度應不超過鄰近腿窩深度;

(4)立棚腿、上梁,動作要迅速、準確,並立即刹頂背幫,然後清理巷道中間的塌冒物;

(5)按上述方法逐架架設。如塌冒處支架上方留有空洞,則需用木料與頂板接實;

(6)塌冒區支架上方空洞要由有豐富經驗的老工人處理。若需木垛接頂,必須選用1.2米以上的長把工具把上方、兩幫活炭打下,必要時在棚梁上打上臨時點柱,確認安全後,再用板梁、道木或圓木在棚梁上碼成井字型垛與頂接實,刹好周幫;

(7)從維修開始到完工,除操作者要精神集中按工藝要求操作外,還必須設一專人觀察頂幫動靜,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情況嚴重時要立即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待壓力穩定後再恢複工作;

(8)要經常檢查瓦斯含量,確保空氣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2.局部巷道已冒嚴,壓力已相對穩定時:

(1)加強通風,風量要適當,確保有害氣體控製在允許範圍內;

(2)塌冒處兩側支護加固方法同上;

(3)將直徑12 厘米左右的半圓木小頭削尖,在最靠近塌冒處加固的棚子處打扡子,扡子插入1米為好,扡子密度視需要而定,然後清理巷道兩幫塌冒物,到能架設一架棚子空間時挖腿窩,中間的塌冒物盡量不動,腿窩一旦挖好立即立上棚腿接著上梁。如遇大塊,扡子插不進去,可用鋼釺鑿碎,鑿不碎時也可將大塊適當下放,找出縫隙插入,把上部的塌冒物托住或固定住,盡量不讓頂幫塌冒物往下冒,把維修工程量減少到最低限度。

3.局部巷道已冒嚴,壓力不穩定且還在塌冒時:

(1)按上述方法,確保塌冒處兩側安全,使危險區控製在最小範圍內;

(2)待壓力穩定,聽不到冒落聲後再按前述方法操作。

六、收尾工作

第34條 工作完畢後,把施工地點的煤、矸清理幹淨,各種物料存放或外運到指定地點,各種管線吊掛整齊,設備按完好標準要求移設好。

第35條 向區(隊)值班人員和接班人員詳細彙報,並交清工作地點的頂板、支架等情況。

清煤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清煤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與清煤相關的各項規定以及支護工、爆破工等相關工種的基本知識,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整理好清煤工具,對清煤場所從外往裏逐一檢查安全情況,如檢查巷道片幫冒頂、支護等。發現隱患,自身能處理的馬上處理好,不能處理的立即向班組長或跟班幹部彙報,組織協調處理好,在無隱患下進行清煤,以防發生頂板砸人等工傷事故。

第3條 在清煤時,撤出人員,行人不清煤,清煤不行人,不準在清煤處同時幹其它工作,以免傷人。

第4條 清溜子機頭、機尾、皮帶處的浮煤時,停機後進行。並與溜子和皮帶司機聯係好,清煤工打信號開停,不準其它人打信號,以防設備傷人。

第5條 浮煤清幹淨,清到實底,並且平整、整潔,符合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不影響行人和設備正常運行,消除設備事故和人員摔、扭傷。

第6條 清理出的雜物、物料,及時搬運到指定的地點碼放整齊,或裝車運走,輕拿輕放,否則影響行人或砸人。

第7條 在清理巷道浮煤前,要先認真敲幫問頂和處理好空幫空頂。不準在端頭支護不完好,放煤支架處清煤,以防煤矸、支護掉落傷人。

第8條 清出的火工品及時交當班本區域的爆破員處理。

三、收尾工作

第9條 清煤結束後,經班組長或跟班幹部驗收,並同意允許方可離崗。

掘進各工種操作規程

掘進班(組)長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掘進班組長必須具有三年以上采煤工作經曆,熟悉掘進工藝流程,掌握掘進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具有指揮和處理隱患的能力,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考試,持有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按時參加班前會,認真接受工作任務,仔細布置當班工作。

第3條 準時到達作業地點,現場交接班,沿途發現有支護失效或片幫冒頂處,限時解決。

第4條 向交班班組長主動了解上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情況及隱患和問題處理情況,並將情況記入交接本。

第5條 認真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掘進或開拓工作麵臨時支護、局部通風、防塵設施、巷道中線、永久支護質量情況等。

第6條 檢查驗收後,存在的工程質量不合標準和隱患要報告區隊和現場跟班隊幹部及礦安監員,並在作業前首先落實處理。

三、操作前準備

(一)準備

第7條 進行掘麵前,先由瓦檢工、值班班長或帶班班長及1-2名有經驗的員工一起到工作麵進行全麵檢查。檢查的重點項目有:

(1)工作麵通風瓦斯情況;

(2)頂板完好狀況:有無浮岩、傘簷、裂縫、頂板離層及工作麵支護情況等;

(3)檢查各種電氣設備:小絞車固定是否牢固,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齊全、靈敏可靠,信號是否能正常使用,鋼絲繩是否有超限磨損;風筒末端距離工作麵磧頭是否符合要求;瓦斯探頭的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綜合防塵水管是否到工作麵磧頭。

第8條 全體作業人員對各自位置的安全情況再進行一次檢查,特別是臨時支護是否合格,使用設備是否靈敏可靠,風、水、電供給是否正常,工作位置是否還有安全隱患。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進行處理,及時消除,然後方可生產。

四、操作程序

第9條 看作業規程、看責任製、看設備和設施、看作業場所、查隱患、查事故、查征兆。

第10條 嚴格按照“三圖一書”作業,堅持“先探後掘、有掘必探、探三進一”的原則。

第11條 對現場的頂板與防塵、支架、通風、瓦斯管理等設施進行全麵監督檢查,及時製止“三違”行為。對出現的重大隱患立即停工、撤人、彙報。

第12條 按照作業規程打眼、裝藥、爆破、裝岩。

五、特殊情況處理

第13條 凡是工作麵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如遇斷層、無炭柱、過空巷、淋水加大、工作麵坡度變化大時,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及其補充措施落實處理。

第14條 工作區域發生重大瓦斯、煤塵、水、火等災害時,要協同跟班隊領導及時撤出所有作業人員。

第1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通知有關人員停止作業:

(1)作業場所存在隱患,沒有采取措施或措施不當,不能防止事故發生時;

(2)沒有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隨時都可能發生事故時;

(3)作業人員出現不安全行為,又暫時沒有某種裝置防止該種行為引發事故時。

打眼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1、操作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2、操作工必須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熟悉鑽機各部性能,能獨立操作。

3、操作工無妨礙本職工作的病症。

二、安全規定

1、上班前嚴禁喝酒,班中不得睡崗、脫崗。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工種崗位責任製,遵守本操作規程及«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2、打眼與裝藥不得同時進行。

3、必須采用濕式打眼,嚴禁幹打眼。

4、禁止套殘眼,處理瞎炮的炮眼必須在距原炮眼不得小於300mm處,重新打一平行炮眼,不得與原炮眼斜交。

三、打眼前的準備工作

1、打眼工在作業現場進行交接班,詳細詢問工作麵頂板軟硬好壞程度,鑽機的數量及使用完好情況,有無瞎炮、殘炮及其處理情況。

2、檢查工作麵空頂距離是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工作麵臨時支護、永久支護是否合格,如發現有空幫空頂、棚梁歪扭、工作麵留傘簷等均要及時處理。

3、敲幫問頂,處理工作麵活矸。

4、檢查鑽機完好情況(氣腿升降是否正常、油脂是否滿足要求、聲音是否正常),閥門、插銷是否完好,連接是否可靠,

5、檢查完畢,把鑽機、鑽杆、供水軟管(水帶)拉到工作麵,供水軟管沿巷道一幫放好。

6、若巷道斷麵較大,眼位較高時,必須用大板配合鐵梯搭設牢固的工作平台。

7、在傾角較大(>20°)的上山工作麵迎頭打眼,其後方要設擋板,擋板要牢固可靠並不得影響他人作業。

8、配合驗收員把巷道中腰線延進工作麵,按照中腰線及作業規程中爆破圖表與說明書所規定標出眼位(用粉筆標出眼位,先開風鑽出20mm深的小坑)。

四、操作順序

安監→灑水→打眼→檢查瓦斯

五、正常操作

1、打眼工雙手握住鑽機手把,提起鑽機開啟供風閥門,檢查鑽機旋轉聲音是否正常,旋轉方向是否正轉。確認正常後,關閉鑽機閥門。

2、扶鑽工把事先準備好的帶鑽頭鑽杆安裝在鑽機上(鑽杆通孔要暢通),接通供水軟管。

3、打眼工提起鑽機,與扶鑽工一起把鑽頭放進炮眼位置的小坑裏。

4、先開供水閥門,然後打眼工點動鑽機,扶鑽工用鐵鎬等工具穩住鑽頭(杆)。

5、當鑽頭平穩地進入岩體一定深度,鑽頭不至跳出眼口時,扶鑽工即可離開鑽杆,站在安全地方進行監護。

6、打眼工在操作鑽機時用力要適度,防止卡鑽;當打頂部炮眼時,扶鑽工可協助打眼工一起推動鑽機。

7、打眼工兩眼要注視眼口,用力扶住鑽機手柄使鑽頭平穩進入岩體。並按照作業規程中規定的眼位、角度、深度進行打眼。

8、打下部眼時,打眼工要避開眼口方向,站在鑽機一側,雙手緊握鑽機手柄,兩腳前後分開踩在底板上,彎腰側身打眼。

9、采用鑽機打眼時,一般順序是先打掏槽眼,再打輔助眼,最後打周邊眼。

10、每打一個炮眼達到設計深度時,打眼工先關閉供風閥門,然後關閉供水閥門。扶鑽人員配合打眼工拔出鑽杆。

11、打眼過程中,打眼工要來回串動鑽杆,以更好地排出眼內岩粉,並防止斷杆傷人與卡鑽事故。

12、在坡度較大的下山工作麵打底眼時,每打完一個炮眼,要及時用木塞堵住眼口,防止碎岩石進入炮眼。

六、遇有下列情況禁止打眼

1、工作麵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時。

2、工作麵留有傘簷未處理時。

3、工作麵空頂距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或有隱患時。

4、發現岩石中有出水、生鏽、掛汗、水響、怪味、瓦斯湧出量增加等異常情況。

七、收尾工作

1、打眼完畢,把鑽機、鑽杆、供水軟管放到距工作麵以外的安全地方放好,並將供水軟管盤好掛起。

2、灑水降塵,準備裝藥。

架棚支護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架棚支護工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掌握規定的支護形式、支護技術參數、質量標準要求等情況。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施工中不得使用下列支護材料及支架:

1、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材料。

2、腐朽、劈裂、折斷、過度彎曲的坑木。

3、露筋、折斷、缺損的混凝土棚。

4、嚴重鏽蝕或變形的金屬支架。

第3條 施工時,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采用前探梁支護或其他臨時支護形式,嚴禁空頂作業。其支護材料、結構形式、質量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4條 支護過程中,必須對工作地點的電纜、風筒、風管、水管及機電設備妥善加以保護,不得損壞。

第5條 嚴禁將棚腿架設在浮煤浮矸上。

第6條 放炮崩倒、崩壞的支架應及時修複或更換。修複支架前,應先找掉危石、活矸,做好臨時支護;扶棚或更換支架,應從外向裏逐架依次進行。

第7條 在傾斜巷道內架棚,必須有一定的迎山角,迎山角值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支架必須迎山有力,嚴禁支架退山。

第8條 架棚巷道支架之間必須安設牢固的拉杆或撐木。工作麵10米內應敷設防倒器或采取其他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的措施。

第9條 對工程質量必須堅持班檢和抽檢製度,隱蔽工程要填寫“隱蔽工程記錄”單。

第10條 在壓力大的巷道架設對棚時,對棚應一次施工,不準采用補棚的方法,以免對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

第11條 巷道支護調試超過2米,或在傾角大於30°的上山進行支護施工,應有腳手架或搭設工作平台。

第12條 架棚後應對以下項目進行檢查,不合格時應進行處理。

1、梁和柱腿接口處是否嚴密吻合;

2、混凝土支架是否按要求放置木墊板;

3、梁、腿接口處及棚腿兩端至中線的距離;

4、腰線至棚梁及軌麵的距離;

5、支架有無歪扭邁步,前傾後仰現象;

6、支架幫、頂是否按規定背緊、背牢。

第13條 背幫背頂材料要緊貼圍岩,不得鬆動或空幫空頂。頂部和兩幫的背板應與巷道中線或腰線平行,其數量和位置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梁腿接口處的兩肩必須加楔打緊,背板兩頭必須超過梁(柱)中心。

第14條 底板是軟岩(煤)時,要采取防止柱腿鑽底的措施。在柱腿下加墊塊時,其規格、材質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第15條 采用人工上梁時,必須手托棚梁,穩抬穩放,不要將手伸入柱梁接口處;采用機械上梁時,棚梁在機具上應放置平穩,操作人員不得站在吊升梁的下方作業。

第16條 架設梯形金屬棚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混用不同規格、型號的金屬支架,棚腿無鋼板底座的不得使用。

2、嚴格按中、腰線施工,要做到高矮一致、兩幫整齊。

3、柱腿要靠緊梁上的檔塊,不準打砸梁上焊接的扁鋼或礦工鋼檔塊。

4、梁、腿接口處不吻合時,應調整梁腿傾斜度和方向,嚴禁在縫口處打入木楔。

5、按作業規程規定背幫背頂,並用木楔刹緊,前後棚之間,必須上緊拉鉤和打上撐木。

6、固定好前探梁及防倒器。

第17條 在井下加工梯形木棚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用量具準確度量棚梁和柱腿的尺寸。

(1)柱腿用料時,要將料的粗端在上,超長的坑木隻準截去細端。

(2)按作業規程中規定的接口方式和規格量、畫好勒口線,柱口和梁口的深度不得大於料徑的1/4。

(3)用彎料時,必須保證料的弓背朝向巷道頂幫。

2、鋸砍棚料時的注意事項:

(1)鋸砍棚料時,應將木料放平穩,不許發生滾動。

(2)砍料時,要注意附近人員和行人的安全,斧頭和斧把不能碰在障礙物上。

(3)砍料人不得將腳伸到砍料處近旁。

(4)及時清除粘連在斧頭上的木屑,注意木料上的木節、釘子,避免砍滑傷人。

(5)鋸、砍料的地點,應避開風、水管路和電纜。

第18條 架設混凝土棚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混凝土支架接口處,要墊經防腐處理木板或可塑性材料。

2、找正支架時,不準用大錘直接敲打支架;必須敲打時,應墊上木塊等可塑性材料,保護支架不被損壞。

3、混凝土支架巷道一般應采用預製水泥板背頂幫,梁柱不準直接與頂、幫接觸。

4、在煤層和軟岩巷道中,混凝土支架緊跟工作麵時,必須采取防炮崩的加固措施,確保不崩倒、崩壞混凝土支架。

第19條 架設拱形棚應遵守下列規定:

1、拱梁兩端與柱腿搭接吻合後,可先在兩側各上一隻卡纜,然後背緊幫、頂,再用中、腰線檢查支架支護質量,合格後即可將卡纜上齊。卡纜擰緊扭矩不得小於150牛·米。

2、U型鋼搭接處嚴禁使用單卡纜。其搭接長度、卡纜中心距均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誤差不得超過10%。

第20條 架設無腿拱型支架時,應先根據設計要求打好生根梁孔,再設生根梁樁,並澆注混凝土穩固,7天後才可上梁。

三、操作準備

第21條 施工前,要備齊支護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於臨時支護的前探梁和處理早冒頂的應急材料。

第22條 檢查支架質量,嚴禁混用不同規格,不同型號的金屬支架,不得使用中間焊接的棚頭,棚頭與棚腿之間必須有防錯位裝置。

第23條 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經過敲幫問頂,用長柄工具及時處理危岩、活石。

第24條 支護前,應按中腰線檢查巷道毛斷麵的規格質量,處理好不合格的部位。

第25條 上、下山架棚時,必須先停止車輛運行。架棚地點下方不得有人行走或不逗留,上山架棚地點下方設好擋矸卡子。

第26條 施工前,要掩護好風、水、電等管、線設施;施工設備要安放到規定地點。

四、操作順序

第27條 架棚支護應按下列順序操作:

1、備齊工具和支護材料。

2、排除隱患。

3、移前探梁、架棚梁、接頂。

4、將中腰線延長至棚架位置。

5、挖腿窩。

6、立棚腿。

7、背頂背幫。

8、使好撐木、拉杆、聯棚器等穩固裝置。

9、檢查架棚質量,清理現場。

五、正常操作

第28條 梯形棚架設。

1、安全檢查,排除不安全隱患:

(1) 放炮前加固工作麵10米之內的支架。

(2) 放炮後由外向裏逐棚檢查、整修。

2、做好臨時支護

(1)使用鉸接式前探梁時,鉸接梁要與棚距相匹配,放炮後在工作麵最前一架棚頭上安好吊梁,使用好鉸接梁插上水平銷,並上好需要架設的棚頭,調整好中腰線和扭矩,並背實頂板,棚梁前方空頂區用方木背實,鉸接頂梁不少於10架,交替前使用,並做好每梁必鉸。

(2)使用吊梁式前探梁時,放炮後將前探梁移至工作麵固定牢固,上好需要架設的棚頭,調整好中腰線,並背實頂板,棚梁前方空頂區用方木背實。

3、挖腿窩:先量取棚距,按中線和下寬定腿窩位置,按腰線確定其濃度,控製好頂幫後,再把腿窩挖至設計濃度。挖腿窩時,須由專人監護。

4、立棚腿:豎上棚腿,調整好紮角,並穩固好棚腿。

5、合棚梁:前探梁上的棚頭與棚腿合口,先合一頭後,再合另一頭。禁止人員在下方逗留或通過。

6、合口後將支架找正,壓肩初步固定。

7、檢查支架的架設的質量,符合質量標準生,再背頂背幫,楔緊打牢,並按設計位置使好撐木、拉杆、聯棚器等穩固裝置。

第29條 可縮支架的架設。

1、執行梯形棚架設的1~4款規定。

2、立棚腿:可縮支架的棚腿,可直接載入腿窩,未安裝好的,在現場按設計搭接長度進行搭接,安上卡纜,擰緊螺母,立入腿窩,扶正,臨時固定。

3、上棚梁:

(1)臨時支護時在前探梁上安放拱形梁。

(2)接頭搭接後,將支架找正,安上撐杆或拉杆。

4、全麵檢查支架架設質量,適當調整搭接長度,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一,用專用扳手逐個擰緊螺母並達到設計規定的扭矩值。

5、背頂背幫,楔緊打牢。拱形可縮支架由兩側對稱穿背至留出間隙。

第30條 在頂板完整、壓力不大的梯形棚支護巷道架設抬棚時,應按下列順序施工:

1、在老棚梁下先打好臨時點柱,點柱的位置不得有礙抬棚的架設。

2、摘掉原支架的柱腿,根據中、腰線找好抬棚柱窩的位置,並挖至設計深度。

3、按架設梯形棚的要求立棚腿、上抬棚梁。

4、將原支架依次換成插梁,最靠邊的兩根插梁應插在抬棚梁、腿接口處。更換插梁不準從中間向兩翼進行。

5、背好頂、幫,打進術楔。

6、上好抬棚卡子。

7、采取可靠措施,使抬棚腿生根。

第31條 在頂板不完整、壓力大的梯形棚支護巷道架設抬棚。

1、將原支架逐棚換成插梁,在插梁下打好托棚。所不插梁都應保持在同一水平上。

2、架設主抬棚,抬住已替好的插梁。

3、撤除托棚。

4、逐架拆除原支架並調整插梁,背實頂幫。

5、架設輔助抬棚。

6、上好抬棚卡子。

7、采取可靠措施,使抬棚腿生根。

錨杆支護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錨杆支護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巷道斷麵、支護形式和支護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等;熟練使用作業工具,並能進行檢查和保養。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在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敲幫問頂,及時摘除危岩懸矸。

1、應由兩名有經驗的人員擔任這項工作,一人敲幫問頂,一人觀察頂板和退路。敲幫問頂人員應站在安全地點,觀察人應站在找頂人的側後麵,並保證退路暢通。

2、敲幫問頂應從有完好支護的地點開始,由外向裏,先頂部後兩幫依次進行,敲幫問頂範圍內嚴禁其他人員進入。

3、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時,應防止煤矸順杆而下傷人。

4、頂幫遇到大塊斷裂煤矸或煤矸離層時。應首先設置臨時支護,保證安全後,再順著裂隙、層理敲幫問頂,不得強挖硬刨。

第3條 嚴禁空頂作業,臨時支護要緊跟工作麵,其支護形式、規格、使用方法必需在作業規程中規定。放炮前最大空頂距不大於錨杆排距,放炮後最大空頂距不大於錨杆排距+循環進度。

第4條 煤巷兩幫打錨杆前用手鎬刷至硬煤,並保持煤幫平整。

第5條 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支護材料:

1、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錨杆和配套材料及嚴重鏽蝕、變形、彎曲、徑縮的錨杆杆體。

2、過期失效、凝結的錨固劑。

3、網格偏大、強度偏低、變形嚴重的金屬網。

第6條 錨杆眼的直徑、間距、排距、深度、方向(與岩麵的夾角)等,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1、使用全螺紋鋼等強錨杆,錨孔深度應保證錨杆外露長度30~50毫米。

2、巷幫使用管縫式錨杆時,錨杆眼深度與錨杆長度相同。

3、對角度不符合要求的錨杆眼,嚴禁安裝錨杆。

第7條 安裝錨杆時,必須使托盤(或托梁、鋼帶)緊貼岩麵,未接觸部分必須楔緊墊實,不得鬆動。

第8條 錨杆支護巷道必須配備錨杆檢測工具,錨杆安裝後,對每根錨杆進行預緊力檢測,不合格的錨杆要立即上緊;對錨杆錨固力進行抽查,不合格的錨杆必須重新補打。

第9條 當工作麵遇斷層、構造時,必須補充專門措施,加強支護。

第10條 要隨打眼隨安裝錨杆。

第11條 錨杆的安裝順序:應從頂部向兩側進行,兩幫錨杆先安裝上部、後安裝下部。鋪設、聯接金屬網時,鋪設順序、搭接及聯接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鋪網時要把網張緊。

第12條 錨杆必須按規定作拉力試驗。煤巷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並用記錄牌板顯示。

第13條 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5米,或在傾角較大的上下山進行支護施工,應有工作台。

三、操作準備

第14條 操作前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備齊錨杆、網、鋼帶等支護材料和施工機具。

2、 檢查施工所需風、水、電。

3、執行掘進鑽眼工第22、23、24、25、26、27條的規定。

4、 檢查錨杆、錨固劑等支護材料是否合格。

5、按中腰線檢查巷道荒斷麵的規格、質量,處理好不合格的部位。

四、操作順序

第15條 錨杆支護工必須按以下順序進行操作:

1、敲幫問頂,處理危岩懸矸。

2、進行臨時支護。

3、打錨杆眼。

4、安裝錨杆、網、鋼帶(梁)。

5、檢查、整改支護質量,清理施工現場。

五、正常操作

第16條 敲幫問頂,處理危岩懸矸。

第17條 及時按照作業規程規定進行臨時支護。

第18條 打錨杆眼:

1、敲幫問頂,檢查工作麵圍岩和臨時支護情況。

2、確定眼位,做出標誌。

3、在釺杆上做好眼深標記。

4、用煤電鑽、風鑽或錨杆鑽機打眼。

(1)使用風鑽打眼時,按掘進鑽眼工第29~34條執行。

(2)使用煤電鑽、風煤鑽打眼時,按掘進鑽眼工第35~39條執行。

(3)使用錨杆機打眼時,按錨索支護工第19條執行。

5、打錨杆眼時,應從外向裏進行;同排錨杆先打頂眼,後打幫眼。斷麵小的巷道打錨杆眼時要使用長短套釺。

第19條 錨杆(網、鋼帶等)安裝。

1、清理錨杆眼。

2、檢查鑽孔質量,不合格的必須處理或補打。

3、按所使用錨杆的正規操作程序及時打錨杆,壓好錨盤、托板並用專用工具上緊,預緊力符合要求。

第20條 樹脂錨杆安裝。

1、清錨杆眼。

2、檢查錨杆眼深度,其深度應保證錨杆外露絲長度為30~50毫米。錨杆眼的超深部分應填入炮泥或錨固劑;未達到規定深度的錨杆眼,應補鑽至規定深度。

3、檢查樹脂藥卷,破裂、失效的藥卷不準使用。

4、將樹脂藥卷按照安裝順序輕送入眼底,用錨杆頂住藥卷,利用快速拌器開始攪拌,直到感覺負載時,停止錨杆旋轉。樹脂完全凝固後,開動快速攪拌器,帶動螺母擰斷剪力銷,上緊螺母。在樹脂藥卷沒有固化前,嚴禁移動或晃動錨杆體。

5、全螺紋鋼等強錨杆要采用左旋攪拌方式。

6、套上托盤,上緊螺母。

第21條 水泥錨杆安裝。

1、清錨杆眼。

2、檢查錨杆眼深度和直徑是否合格。

3、安裝錨杆前,先裝上托盤。

4、使用風鑽安裝,將衝擊錘一端裝入錨杆尾部,另一端裝入風鑽釺尾套,開動風鑽,開始推力;在推進錨杆過程中,要始終保持錨孔和錨杆呈直線。直到托盤貼緊岩麵為止。

5、打緊倒楔。

第23條 水力膨脹錨杆的安裝。

1、檢查注液器內密封圈是否良好,若有異常立即替換。

2、將鑽孔周圍圍岩找平。

3、將錨杆插入注液器內後,轉動一個角度使之機械閉鎖。

4、用安裝棒將錨杆送入鑽孔中,使下端托盤緊貼岩麵。

5、操縱水泵閥門,使錨杆充滿膨脹,直至調壓閥自動卸壓。

6、錨杆錨固後,關閉操縱閥門,撤下安裝棒。

六、收尾工作

第24條 支護完畢後,檢查所有錨杆的預緊力,不合格的及時上緊。

錨噴支護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錨噴支護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巷道斷麵、支護形式和支護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等;熟練使用作業工具,並能進行檢查和保養。

第2條 噴漿機司機要掌握噴漿機和拌料機的樊籠、性能原理。並懂得一般性的故障處理及維修、保養方麵的常識,熟練的掌握噴漿技術。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執行錨杆支護工第5、6、7、9、10、11、12、14、15條規定。

第4條 不得使用凝結、失效的水泥及速凝劑,以及含泥量超過規定的砂子和石子。

第5條 支護過程中必須對支護地點的電纜、風水管線、風筒及機電設備進行保護。

第6條 噴射混凝土前,必須對錨杆、金屬網質量進行檢查,確保達到規程要求。

第7條 巷道過斷層、破碎帶及過老空等特殊地段時,必須加強臨時支護,並派專人負責觀察頂板。

第8條 噴漿機運轉時,嚴禁手或工具進入噴漿機內。

第9條 噴射混凝土注意事項。

1、一次噴射混凝土厚度達不到設計要求時,應分次噴射,但複噴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否則應用高壓水衝洗受噴麵。

2、遇有超挖或裂縫低凹處,應先噴補平整,然後再正常噴射。

3、嚴禁將噴頭對準人員。

4、噴射過程中,如發生堵塞、停風或停電等故障時,應立即關閉水門,交噴頭向向放置,以防水流入輸料管內;處理堵管時,采用高敲擊法疏通料管,噴槍口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人。

5、在噴射過程中,噴漿機壓力表突然上升或下降,擺動異常時,應立即停機檢查。

6、噴漿時嚴格執行除塵及降塵措施,噴射人員要佩戴防塵口罩、乳膠手套和眼鏡。

7、噴射工作結束後,噴層在7天以內,每班灑水一次,7天以後,每天灑水一次,持續養護28天。

第10條 噴射混凝土的骨料應在地麵拌勻。

第11條 金屬網聯網扣距、聯網鐵絲規格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12條 定期進行混凝土強度檢測,對不合格的地段必須進行補強支護。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錨噴支護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備齊錨杆、網、鋼帶等支護材料和施工機具。

2、檢查施工所需風、水、電。

3、執行掘進鑽眼工第22、23、24、25、26、27條的規定。

4、檢查錨杆、錨固劑、水泥等支護材料是否合格。

5、檢查臨時支護,清理浮煤矸,平整施工場地。

6、按中腰線檢查巷道荒斷麵的規格、質量,處理好不合格的部位。

7、根據中腰線確定錨杆眼的眼位,做出明確標記。

第14條 噴漿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風水管、電纜是否完好,有無漏風、漏水、漏電現象。

2、檢查噴漿機是否完好,並送電空載試運轉,緊固好摩擦板,防止漏風。

3、檢查錨杆安裝和金屬網鋪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4、輸料管路要平直,不得有急彎,接頭必須嚴緊,不得漏風。嚴禁將非抗靜電的塑料管做輸料管使用。

5、噴漿前,按中、腰線,檢查巷道斷麵尺寸,清基、挖地槽,並安設噴厚標誌。

6、有明顯湧水點時,打孔埋設導管導水。

四、操作順序

第15條 錨(網)噴支護操作順序:

1、備齊施工機具、材料。

2、安全質量檢查,處理危岩懸矸。

3、初噴。

4、打錨杆眼。

5、安裝錨杆、壓網、聯網。

6、複噴。

7、檢查、整改支護質量,清理施工現場。

五、正常操作

第16條 爆破後處理工作麵危岩懸矸立即進行初噴等臨時支護。過斷層破碎帶時,應使用金屬前探梁作臨時支護。

第17條 打錨杆眼執行錨杆支護工第21條的規定。

第18條 安裝錨杆分別執行錨杆支護工第22、23、24、25、26條的規定。

第19條 噴射混凝土:

1、配、拌料。

(1)利用篩子、鬥檢查組、細骨料配比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骨料含水率是否合格。

(3)按設計配比把水泥和骨料送入拌料機,上料要均勻。

(4)檢查拌好的潮料含水率,要求能用手握成團,鬆開手似散非散,吹無煙。

(5)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摻入量在噴射機上料口均勻加入速凝劑。

2、噴射。

(1)開風,調整水量、風量,保持風壓不得低0、4兆帕。

(2)噴射手操作噴頭,自上而下衝洗岩麵。

(3)送電,開噴漿機、拌料機,上料噴漿。

(4)根據上料情況再次調整風、水量,保證噴麵無幹斑,無流淌。

(5)噴射手分段按自下而上先牆後拱的順序進行噴射。

(6)噴射時噴頭盡可能垂直受噴麵,夾角不得小於70°。

(7)噴頭距受噴麵保持0、6~1米;

(8)噴射時,噴頭運行軌跡應呈螺旋形,按直徑200~300毫米,一圓壓半圓的方法均勻緩慢移動。

(9)應配兩人,一人持噴頭噴射,一人輔助照明並負責聯絡,觀察頂幫安全和噴射質量。

3、停機。

噴漿結束時,按先停料、後停水、再停電、最後關風的順序操作。

六、收尾工作

第20條 噴射工作結束後,卸開噴頭,清理水環和噴射機內處部的灰漿或材料,盤好風水管。

第21條 清理、收集回彈物,並將當班拌料用淨或用作澆築水溝的骨料。

第22條 噴射混凝土2小時後開始灑水養護,28天後取芯檢測強度。

第23條 每班噴完漿後,將控製開關手把置於零位,並閉鎖,拆開噴漿機清理內外衛生,做好交接班準備工作。

錨索支護工操作01manbetx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錨索支護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巷道斷麵、支護形式和支護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等;熟練使用作業工具,並能進行檢查和保養。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錨索支護工要熟悉錨索支護原理,錨索結構及主要技術參數;熟悉作業地點環境,能夠熟練使用支護工具,熟悉錨杆機性能、結構和工作原理,並能排除一般故障,並做好使用前後檢查和保養。

第3條 錨索支護材料要符合施工措施的規定。

第4條 采用樹脂錨固時,最小錨固長度要≥1.5米。

第5條 單根錨索設計錨固力應大於200千牛。

第6條 檢查施工地點支護狀況,嚴防片幫、冒頂傷人。在有架空線巷道內作業時,要先停電。

第7條 打錨索眼時,要注意觀察鑽進情況,有異常時,必須迅速閃開,防止斷釺傷人,鑽機5米以內不得有閑雜人員。

第8條 錨索張拉預緊力應控製在80~100千牛,錨索安裝48小時後,如發現預緊力下降,必須及時補拉。張拉時如發現錨固不合格,必須補打合格的錨索。

第9條 服務年限10年以上錨索需注漿防鏽。采用425號普通矽酸鹽水泥,注純水泥漿,水灰比為0.45~0.5。注漿壓力0.5~1兆帕。如鑽孔漏漿,需反複注漿,每次注漿間隔約6小時,也可隔天注漿。

第10條 巷道支護高度超過3米,或在傾角較大的上下山進行支護施工,必須有腳手架或搭設工作平台。

第11條 鋼鉸線旋向應與攪拌工具旋轉方向相反。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施工前,要備齊鋼絞線、錨固劑、托盤、錨具等支護材料和錨杆打眼機、套釺、錨索專用驅動頭、張拉油缸、高壓油泵、液壓剪、注漿泵等專用機具以及常用工具。

第13條 準備好施工所需風、水、電。

第14條 錨杆鑽機打眼前進行以下檢查:

(1)檢查所有操作控製開關,所有開關都應處在“關閉”位置。

(2)檢查油霧器工作狀態,確保油霧器充滿良好的潤滑油。

(3)清潔風水軟管,檢查其長度及與錨杆機連接情況。

(4)檢查錨杆機是否完好。

(5)檢查是否漏水,及時更換水密封。

(6)安裝鑽杆前檢查鑽頭是否鋒利,檢查鑽杆中孔是否暢通,嚴禁使用彎曲鑽杆打眼。

第15條 張拉錨索前,檢查張拉油缸、油泵各油路接頭是否鬆動。

四、操作順序

第16條 錨索支護工必須按以下順序進行操作:

1、備齊機具及有關材料。

2、檢查並處理工作地點的隱患。

3、檢查施工所需風、水、電。

4、打錨索鑽孔及注漿孔。

5、組裝錨索。

6、安裝、錨固錨索。

7、張拉錨索。

8、注水泥漿。

9、清理現場。

五、正常操作

第17條 打錨索眼

1、敲幫問頂,檢查施工地點圍岩和支護情況。

2、根據錨孔設計位置要求,確定眼位,並做出標誌。

3、檢查和準備好錨杆鑽機、鑽具、電纜及風水管路。

4、必須采取濕式打眼。

5、豎起鑽機把初始鑽杆插到鑽杆接頭內,觀察圍岩,定好眼位,使錨杆機和鑽杆處於正確位置。鑽機開眼時,要扶穩鑽機,先升腿,使鑽頭頂住岩麵,確保開眼位置正確。

6、開鑽、操作者站立在操作臂長度以外,分腿站立保持平衡。先開水,後開風。開始鑽眼時,用低轉速,隨著鑽孔深度的增大,調整到合適轉速,直到初始錨孔鑽進到位。

(1)在軟岩條件下,錨杆機用高轉速鑽進,要調整支腿推力,防止糊眼。

(2)在硬岩條件下,錨杆機用低轉速鑽進,要緩慢增加支腿推力。

7、退鑽機,接鑽杆,完成最終鑽孔。

8、錨索眼必須與巷道麵垂直,眼深誤差為±50毫米,偏差為±150毫米。

9、錨索打眼完後,先關水,再停風。

10、按要求打注漿孔。

第18條 組裝錨索。按設計長度截取鋼絞線,用鋼刷除去鋼絞線表麵浮鏽,錨索不注漿時在自由段塗防鏽油脂。

第19條 安裝、錨固錨索

1、檢查錨索眼及注漿孔質量,不合格的及時處理。

2、把錨索末端套上專用驅動頭、擰上導向管並卡牢。

3、將樹脂藥卷用鋼絞線送入錨索孔底,使用兩塊以上樹脂藥卷時,按超快、快、中速順序自上而下排列。

4、用錨杆打眼機進行攪拌,將專用驅動頭尾部六方插入錨杆機上,一人扶住機頭,一人操作錨杆機;邊推進邊攪拌,前半程用慢速後半程用快速,旋轉約40秒。

5、停止攪拌,但繼續保持錨杆機的推力約1分鍾後,縮下錨杆機。

第20條 樹脂錨固劑凝固1小時後進行張拉和頂緊上托盤工作。

1、卸下專用驅動頭和導向管,裝上托盤、錨具,並將其托至緊貼頂板的位置,把張拉油缸套在錨索上,使張拉油缸和錨索同軸,掛好安全鏈,人員撤開,張拉油缸前不得有人。

2、開泵進行張拉並注意觀察壓力表讀數,分級張拉,分級方式為0→30千牛→60千牛→130千牛。達到設計預緊力或油缸行程結束時,迅速換向回程。

3、卸下張拉油缸,用液壓剪截下錨索外露部分。

第21條 錨索注漿防鏽。從注漿孔用排氣注漿法,把錨孔剩餘段一次灌注。

人力運料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運料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彎、沿途設施及礦車至兩幫的安全間隙,以便在發車、推車、拐彎、速度控製、發車警號、停車時做到心中有數。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裝卸和運送物料時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的物料規格、品種、數量進行。

第3條 在架線巷道裝卸、運送物料時,必須注意人員或物料不要碰觸架空線或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第4條 在平巷裝卸時,必須先用木楔將礦車穩住。

第5條 在斜巷裝卸時,不準摘繩;在斜巷卸料時,必須待車停穩後在料車下方安設防止物料下滑的設施,否則不準卸料。

第6條 運料時,注意不要刮碰支架和電器設備及管、線。

第7條 在有運輸機的巷道內搬運材料時,要和司機聯係好,人行道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或跨越運輸機時,必須停機搬運。

第8條 推料車過風門時,必須開一關一,不得同時打開,也不準用車撞門。

第9條 斜巷運料時,人員要躲開物料下方,避免物料滑落傷人。

第10條 小立眼運料時,必須捆緊拴牢,眼內不準行人,下口設好警戒,嚴禁往下自溜物料。

第11條 裝運超高、超寬、超長、超重物料時,必須使用專用車輛並製定專門措施。

三、準備工作

第12條 選好搬運路線,清除障礙,選擇合理的搬運方法,安排搬運人員並分工明確。

四、操作順序

第13條 按以下順序進行操作:

1、檢查熟悉推車路線。

2、檢查車輛狀況。

3、裝料。

4、推車。

5、卸料。

五、正常操作

第14條 兩人以上裝卸時,必須互叫互應,行動一致,要先起一頭或先放一頭,做到輕放,不準盲目亂扔,以防物料彈落傷人或砸壞設備。

第15條 同車內的物料長短就應一致,否則必須長料在下、短料在上。長短料插穿時應按運行方向前低後高,並必須用繩索或鐵絲捆綁牢固。

第16條 卸料前先清理環境,防止卸料砸壞電器設備及管、線,以及砸飛他物傷人。

第17條 堆放物料時,要按品種、規格分類碼放整齊平穩,料堆要下寬上窄,並要保證行人行車寬度和通風斷麵。

機電各工種操作規程

地麵變(配)電站值班員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值班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無證不得上崗工作。

第2條 有一定的電工基礎知識,熟知變電所運行有關規程及標準,熟悉《煤礦01manbetx 》有關規定。

第3條 必須熟悉變電所供電係統和設備分布,了解係統電源情況和各配出開關的負荷性質、容量和運行方式。熟知變電所變配電設備的特性、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並掌握操作方法,能獨立工作。

第4條 掌握觸電急救法及人工呼吸法,並了解電氣設備防、滅火知識。

第5條 無妨礙本工種的病症。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班前不準喝酒,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及有關規程的規定。

第7條 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工作票和操作票製度、工作許可製度、工作監護製度及工作終結製度等有關製度。

第8條 倒閘操作必須執行唱票監護製,一人操作,一人監護。重要的或複雜的倒閘操作,由值班長監護,由熟練的值班員操作。

第9條 操作前應先在圖板上進行模擬操作,無誤後再進行實際操作。操作時要嚴肅認真,嚴禁做與操作無關的任何工作。

第10條 操作時必須執行監護複誦製,按操作順序操作。每操作完一項做一個“√”記號,全部操作完後進行複查,無誤後向調度室彙報。

第11條 進行送電操作時要確認該線路上所有的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方可按規定程序送電。

第12條 操作中有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記錄和操作票,必須向當班調度或值班長報告,弄清楚後再進行操作。

第13條 用絕緣棒分、合開關或經傳動杆機構分、合開關時,均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並站在絕緣台上。雨天在室外操作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雷雨天氣禁止倒閘操作。

第14條 嚴禁帶負荷停、送刀閘(或隔離開關),停、送刀閘(或隔離開關)要果斷迅速,並注意刀閘是否斷開、接觸是否良好。

第15條 裝卸高壓熔斷器時,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可用絕緣夾鉗,並站在絕緣墊或絕緣台上。

第16條 電氣設備停電後(包括事故停電),在未拉開開關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攔,以防突然來電。

第17條 凡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開關上懸掛“小心反電”警示牌。

第18條 嚴禁使蓄電池充、過放電。

第19條 變(配)電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鼠患,變(配)電室無漏雨現象。

三、操作準備

第20條 值班員上崗後應按照以下內容進行交接班,並做好記錄:

1.檢查電氣設備上一班的運行方式、倒閘操作情況、供配電線路和變電所設備發生的異常情況。

2.了解上一班發生的事故、不安全情況和處理經過,因事故停止運行不準送電的開關。

3.了解上一班內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項,特別是上一班中停電檢修的線路、有關設備情況。尚未結束的工作,仍有人從事電氣作業的開關、線路及作業聯係人。

4.閱讀上級指示、操作命令和有關記錄。

5.檢查各線路的運行狀態、負荷情況、設備狀況、電話通訊是否正常。

6.檢查儀器、儀表、保護裝置是否正常。

7.清點工具、備件、消防器材和有關技術資料。

8.接班人員應在上一班完成倒閘操作或事故處理、並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後方可接班。

四、操作順序

第21條 停電倒閘操作按照斷路器、負荷側開關、電源側開關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正常操作

第22條 值班員負責監視變(配)電所內、外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情況,重點監視以下內容:

1.電氣設備的主絕緣如瓷套管、支持瓷瓶應清潔、有無破損裂紋、異響及放電痕跡。

2.電氣設備的油位,油色應正常,無漏油、滲油現象。

3.電氣設備電纜、導電排的接頭應無發熱、變色、打火現象。

4.變壓器溫度應正常,油箱內無異響。

5. 儀表和信號指示、保護指示應正確。

6. 電氣設備接地係統、高壓接地保護裝置和低壓漏電保護裝置工作正常。

第23條 值班期間應做好以下工作:

1.接受調度指令,做好錄音和記錄。

2.觀察負荷變化、儀表指示,定時抄表並填好記錄。

3.巡視設備運行情況,並按規定做好記錄。

第24條 倒閘操作:

1.倒閘操作必須根據調度室的命令倒閘。受令人複誦無誤做好錄音後執行。

2.倒閘操作時操作人要填寫操作票。每張操作票隻準填寫一個操作任務。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且字跡工整清晰。

3.操作人和監護人按操作票順序先在模擬圖板模擬操作,無誤後經值班長審核簽字後再執行實際操作。

第25條 操作票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分、合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刀閘)。

2.應切換的保護回路。

3.應裝、拆的控製回路或電壓互感器的熔斷器。

4.應裝、拆的接地線和接地開關。

5.應封線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刀閘)。

6.操作票應編號,按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要蓋“作廢”印章。已操作的操作票蓋“已執行”印章。

第26條 進行倒閘操作前、後應檢查下列內容:

1.分、合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刀閘)是否處在正確位置。

2.各儀表、保護裝置是否工作正常。

3.解列操作時應檢查負荷分配情況。

4.檢驗電壓,驗明有無電壓。

第27條 停、送電倒閘操作按上述操作順序規定進行。操作單極隔離開關(刀閘)時,在室內先拉開中間相隔離開關(刀閘),在室外先拉開順風隔離開關(刀閘)。合閘時與此相反。

第28條 維護人員從事電氣作業或處理事故時,值班員在值班長的領導下做如下工作:

1.停電:將檢修設備的高、低壓側全部斷開,且有明顯的斷開點,開關的把手必須鎖住。

2.驗電:必須將符合電壓等級的驗電筆在有電的設備上驗電並確認驗電筆正常後,再對檢修設備的兩側分別驗電。

3.放電:驗明檢修的設備確無電壓後,裝設地線,先接接地端,後將地線的另一端對檢修停電的設備進行放電,直至放盡電荷為止。

4.裝設接地線:使用符合規定的導線,先接接地端,後接三相短路封閉地線。拆除地線時順序與此相反。

(1)裝拆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或戴絕緣手套。

(2)接地線接觸必須良好。

(3)接地線禁止在三相上纏繞。

5.懸掛標誌牌和裝設遮欄。

(1)在合閘即可將電送到工作地點的開關操作把手上,必須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必要時應加鎖;

(2)部分停電時,安全距離小於規定距離的停電設備,必須裝設臨時遮欄,並掛“止步,高壓危險!”的警示牌。

第29條 準備受電:

1.斷路器操作機構及跳閘機構應處於完好狀態。

2.隔離開關及母線應無異常。

3.變壓器瓷瓶應無裂紋,接地應完好,端子接線應緊固,油色、油標正常。

第30條 受電:

1.合上電源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2.合上變壓器一次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觀察變壓器空載運行應正常。

3.合上變壓器二次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第31條 送電:

1.配出線開關操作機構及跳閘機構應處完好狀態。

2.合上配出線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第32條 停電:

1.斷開配出線的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2.斷開變壓器二次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3.斷開變壓器一次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4.斷開電源的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五、特殊操作

第33條 發生人身觸電及設備事故時,可不經許可立即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但事後應立即向調度及有關領導彙報。

第34條 在供電係統正常供電時,若開關突然跳閘,不準送電,必須向調度室和有關人員彙報,查找原因進行處理,隻有當故障排除後,才能送電。

第35條 值班人員必須隨時注意各開關的過流保護、漏電保護的工作狀態,當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彙報,做好記錄。

第36條 發生事故時,可采取措施做應急處理後再進行報告

第37條 例換受入電源。

1.備用電源開關操作機構及跳閘機構應處於完好狀態。

2.合上備用電源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3.拉開原受入電源的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第38條 變壓器並列。

1. 參加並列運行的變壓器應完好,變壓器參數應符合並列運行要求。

2.一、二次開關及跳閘機構應處於完好狀態。

3.合上一次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4.合上二次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第39條 變壓器解列。

1.注意負荷情況能否適合單台運行,如不行,應先調整負荷。

2.拉開變壓器二次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3.拉開變壓器一次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4.變壓器需解列運行時必須先拉開二次母聯斷路器及隔離開關,再拉開一次母聯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5.觀察負荷分配及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六、收尾工作

第40條 按要求及時、清晰、完整、正確地填好各種記錄。並將工具、記錄及其他用品擺放整齊。

第41條 巡視室內外,對未完成的工作做詳細記錄、並向接班人交待清楚。

變(配)電所檢修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檢修工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無證不得上崗工作。

第2條 應具有一定的電氣理論知識和電工基礎知識,掌握檢修技術、檢修工藝、質量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及其他有關規程和標準。

第3條 掌握觸電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及電氣設備防、滅火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有2名以上的人員從事檢修工作。

第5條 班前不準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及有關規程規章的規定。

第6條 需進行倒閘操作時,由變(配)電所的值班人員按倒閘操作規定的順序和安全要求進行。

第7條 嚴禁帶電作業,檢修工在距離帶電體較近或在危險地點工作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並設專人監護,否則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工作命令。

第8條 在進行高壓故障修理或高壓試驗時,工作場所必須用遮欄擋住,並懸掛“高壓危險”警示牌。

第9條 嚴禁在他人檢修的線路上擅自進行作業,在同一線路上進行兩個以上檢修項目作業時,必須分別辦理停電手續。

第10條 在回路上工作時,必須切斷一切可以反送電的電源,嚴禁帶電作業。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根據工作任務填寫工作票和停電申請單,經有關分管部門領導簽字後,送到變電所簽證。

第12條 工作負責人向參加本項工作的全體人員宣讀工作票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向全體工作人員布置任務,明確專門負責停送電的操作人員、具體檢修工作地點及質量標準、檢修工藝要求等事項。

第13條 檢修工作前,參加檢修人員要對所使用的工具、儀表、儀器和材料配件進行清點登記,同時要對所使用的各種安全保護用品進行認真的檢查,以確保安全可靠。

第14條 檢修前,由工作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變(配)電所值班負責人一起對現場的安全設施、停電部位、帶電部位、運行方式及工作區域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雙方簽字,然後工作,負責人才能將工作人員帶入現場工作。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 按工作票規定的任務和時間要求進行檢修工作,並保證檢修質量。當由於現場情況變化和其他原因需要變更任務內容時,應先行報告任務下達部門,經批準後方可變更。發生緊急情況時,可在處理後立即報告。

第16條 檢修人員進入工作現場後,不得進入檢修以外的其他地段和觸動與檢修無關的設備及零部件。

第17條 在高壓開關櫃內工作時,開關櫃的上隔離開關處必須加裝臨時隔板或套絕緣筒。若檢修的開關櫃為電源開關和有可能送電的開關時,還必須切斷前一級電源開關出線電源,經驗電、放電、封線,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警示牌,加裝接地線後方可工作。

第18條 在電壓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除采取正常安全措施外,必須拔下二次熔斷器,嚴禁在帶電的電壓互感器上工作。

第19條 在帶電的電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二次線應做可靠的短路,同時不準在短路端子之間和導線上工作。

第20條 斷路器解體檢修時,必須按拆卸順序進行。對相對位置要求對號配合的零部件做好標記記錄,同時放到指定位置,以防組裝時弄錯。在檢修斷路器底部時,應避免撞擊其他部位,以免損壞設備。

第21條 拆卸有瓷件設備螺釘時,如有卡緊現象不準用工具敲打。在搬運有瓷件設備時一定要輕拿輕放,以防損壞瓷件。

第22條 搬運電容器時,不準搬電容器的瓷瓶。在電容器上檢修作業時,有放電裝置的待停3-5分鍾後方可作業,如放電裝置已壞,要對單個電容器進行3-5 次的重複放電後,方準許工作。在連接電容器母線引流線時,螺釘擰得不宜過緊。

第23條 檢修電抗器時,嚴禁攀登電抗器的線圈,嚴禁用力搖晃。清掃電抗器時,嚴禁用堅硬的工具清掃,應用毛刷和吸塵器等工具除塵。

第24條 檢修蓄電池時,要防止電氣短路,嚴禁電氣明火。如確實需要用火時(如焊接等),必須製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經有關部門審批後再進行工作。

第25條 在二次控製回路上工作時,一定要拆除控製熔斷器,以防接地、短路造成機構誤動作。

第26條 在二次保護回路上工作時,要防止二次線接地、短路,以避免保護裝置誤動作。

第27條 在信號、事故音響回路上作業時要防止接地、短路,保障作業順利進行。

第28條 檢修或更換低壓回路、二次回路的熔斷器時,要使用專用工具或帶絕緣手套。

五、收尾工作

第29條 檢修工作結束後,要進行自檢、互檢,確認無誤後經工作負責人及變(配)電所值班負責人檢查驗收、簽字後再向機電科請示送電。機電科同意送電後,方可恢複送電並填寫檢修記錄。

第30條 檢修人員工作完後,要清理現場,清點工具、儀表、儀器、材料、配件,待送電正常後方可撤離工作地點。

井下硐室值班電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配電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2條 有一定的電工基礎知識,熟知變電所運行有關規程及標準,能獨立工作。

第3條 必須了解井下變電所供電係統,熟悉井下變電所電源情況和各開關的負荷性質、容量和運行方式。熟知變電所主要電氣設備的特性、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並掌握操作方法。

第4條 掌握現場電氣事故處理方法,無妨礙本工種的病症。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班前不準喝酒,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和崗位責任製,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及有關規程規章的規定。

第6條 倒閘操作必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重要的或複雜的倒閘操作,應由熟練的配電工操作。進行操作時要嚴肅認真,按操作順序操作。

第7條 進行送電操作時要確認該線路上所有的工作人員已全部撤回,方可按規定程序送電。

第8條 操作中有疑問時,應查明原因,確定無誤後再進行操作。無法排除疑問時,必須向礦有關電氣技術人員報告。

第9條 操作高壓隔離刀閘或開關時,均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第10條 嚴禁帶負荷停送刀閘(或隔離開關),停送刀閘(或隔離開關)要果斷迅速,並注意刀閘是否斷開或接觸良好。

第11條 電氣設備停電後(包括事故停電),在未拉開開關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攔,以防突然來電。

第12條 凡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開關上懸掛“小心反電”警示牌。

第13條 變電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14條 值班員必須掌握觸電急救法及人工呼吸法,並具有電氣設備防、滅火知識。

三、操作準備

第15條 接班後應了解電氣設備運行情況:

1.檢查電氣設備上一班的運行方式、操作情況、異常運行、設備缺陷和處理情況。

2.了解上一班發生的事故、不安全情況和處理經過。

3.閱讀上級指示、操作命令和有關記錄。

4.了解上一班內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項,特別是上一班中停電檢修的線路、有關設備的情況。

5.檢查各線路的運行狀態、負荷情況、設備狀況和儀器儀表指示、保護裝置是否正常。

6.清點檢查工具、備件、消防器材和有關資料。

第16條 接班人員應在上一班完成倒閘操作或事故處理、並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後方可接班。

四、操作順序

第17條 停電倒閘操作按照斷路器、負荷側開關、電源側開關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五、正常操作

第18條 值班配電工負責監視變(配)電所內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重點監視以下內容:

1、儀表和信號指示、繼電保護指示應正確。

2、電氣設備接地應良好,高壓接地保護裝置和低壓漏電保護裝置工作正常,嚴禁甩掉不用。

第19條 值班配電工負責變電所內高、低壓電氣設備停、送電操作:

1.停電操作。值班人員接到停電指令或持有“停電操作票”的作業人員及檢查人員的停電要求後,做如下操作:

(1)停高壓開關時,應核實要停電的開關,填寫“倒閘操作票”,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停電操作。停電操作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操縱高壓開關手柄,切斷斷路器,並在手柄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如檢修開關或變壓器時,在切斷斷路器後,必須拉開隔離開關。

(2)低壓饋電開關停電時,在切斷開關後,實行閉鎖,並在開關手柄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2.送電操作。當值班人員接到送電指示或作業人員已工作完畢,原聯係人要求送電時,應核實好要送電的開關,確認送電線路上無人工作時方可送電,嚴禁約定時間送電。

送電操作如下:

(1)高壓開關合閘送電:填寫“倒閘操作票”,取下停電作業牌,戴好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閉合隔離開關,操作斷路器手柄或按鈕進行合閘送電。

開關合閘後,要聽、看送電的有關電氣設備有無異常現象,如有異常現象,立即切斷斷路器,並向調度及有關人員彙報。

(2)低壓饋電開關送電操作如下:取下開關手柄上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後解除閉鎖,用操作手柄合上開關。同時,觀看漏電保護絕緣顯示,當顯示數低於規定值時,必須立即切斷開關,責令作業人員進行處理或向調度室及有關人員彙報,嚴禁甩掉漏電保護強行送電。

第20條 值班人員必須隨時注意各開關的繼電保護、漏電保護的工作狀態,當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彙報,做好記錄。

六、特殊操作

第21條 在供電係統正常供電時,若開關突然跳閘,不準送電,必須向調度室和有關人員彙報,查找原因進行處理,故障排除後,方可送電。

第22條 發生人身觸電及設備事故時,立即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並及時向礦調度及有關領導彙報。

七、收尾工作

第23條 必須認真做好各種記錄,清理室內衛生。

第24條 向接班人詳細交待本班電氣設備運行方式、操作情況、本班內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項。

礦井安裝電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礦井安裝電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2條 熟悉《煤礦01manbetx 》有關內容、《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和煤礦機電設備安裝有關標準和規程。

第3條 具備電工基礎知識,了解所安裝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設備電氣係統圖和礦井供配電線路情況。

第4條 掌握電氣防滅火方法和觸電搶救知識。

第5條 無妨礙本職工作的病症,身體狀況適應本工種要求。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製度。

第7條 在井下距檢修地點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送電試車;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並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在井下使用普通型電工測量儀表時,所在地點必須由瓦斯檢測人員檢測瓦斯,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允許使用。

第8條 井下安裝如需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9條 入井安裝的防爆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施工前應熟悉圖紙資料、安裝質量標準及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檢測、核對安裝的設備、電纜、技術參數及安裝時所用材料。各種技術數據及技術要求與設計相符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12條 檢查安裝、運輸的現場環境,清除安裝場地的障礙和雜物,了解工作場所的安全狀況及相關工作環節的情況。

第13條 安裝的設備必須按照電氣試驗規程中規定的試驗項目做各種試驗,試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第14條 低壓電纜必須測試絕緣,高壓電纜必須做直流耐壓和泄漏試驗,試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 設備裝車運輸時必須固定可靠。對小型貴重設備、儀表、易損零部件應采取保護措施後,再進行搬運。

第16條 施工所用的起重用具,必須進行詳細檢查,確認完好無損後,方可使用。起重設備時,檢查支架棚子應安全牢固,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被吊物上嚴禁站人,吊起的重物下嚴禁有人。

第17條 安裝施工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作業製度。從事高壓作業時,必須按停電、驗電、放電、掛停電標誌牌等順序工作。

第18條 安裝防爆設備時,要保護防爆麵,不準用設備做工作台,以免損壞設備,安裝完畢後,應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第19條 安裝後的檢查:

1.各類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設備安裝垂直度、電纜的敷設、接線工藝應符合安裝質量標準。

2.檢查連接裝置,各部螺栓、防鬆彈簧墊圈應齊全緊固。

3.電氣間隙、爬電距離、防爆間隙及接地裝置應符合標準。

第20條 試運轉:

1.安裝設備的手動部件應動作靈敏可靠,開關的觸頭閉合符合技術要求。

2.按設計整定繼電保護裝置。

3.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試送電,送電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工作前停電掛牌的開關要撤牌,誰掛牌誰摘牌。

4.完成上述工作後由組長與司機、維護人員一起進行設備試運轉。

五、收尾工作

第21條 設備經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單位,並做好工作記錄。

第22條 清理場地、工具、材料、儀表、儀器。試運轉正常後撤離現場。

礦井電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過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無證不得上崗進行電氣操作。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電氣設備防爆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3條 具備電工基本知識,熟悉所維修範圍內的供電係統、電氣設備和電纜線路的主要技術特征,以及電纜的分布情況。

第4條 了解所負責維修的設備性能原理和保護裝置的運行狀況,有維修及故障處理等方麵的技能和基礎理論知識,能獨立工作。

第5條 熟悉礦井巷道布置,了解作業地點的瓦斯濃度,熟悉在災害情況下的停電順序及人員撤離路線,掌握電氣防滅火方法和觸電搶救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上班前不喝酒,遵守勞動紀律,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本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及各項規章製度。

第7條 高壓電氣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填寫工作票。

第8條 檢修、安裝、挪移機電設備、電纜時,禁止帶電作業。

第9條 井下電氣設備在檢查、修理、搬移時應由兩人協同工作,相互監護。檢修前必須首先切斷電源,經驗電確認已停電後再放電(采區變電所的電氣設備及供電電纜的放電,隻能在硐室內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才準進行),操作手把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後,才允許觸及電氣設備。

第10條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高壓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操作。操作千伏級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或穿高壓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操作。127伏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的絕緣應良好。

第11條 井下電氣維修工工作期間,應攜帶電工常用工具、與電壓等級相符的驗電筆和便攜式瓦斯檢測儀。

第12條 井下使用普通型儀表進行測量時,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隻準在瓦斯濃度為1%以下的地點使用。

2.在測定設備或電纜絕緣電阻後,必須將導體完全放電。

3.被測設備中有電子插件時,在測量絕緣電阻之前。必須拔下電子插件。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井下電氣維修工入井前應檢查、清點應帶的工具、儀表、零部件、材料,檢查驗電筆是否保持良好狀態。

第14條 供電幹線需停電檢修時,事先必須將停送電時間及影響範圍通知有關隊組。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 井下中央變電所、有值班員值班的采區變電所的高壓開關設備的操作,必須由值班員根據電氣工作票、倒閘操作票進行停送電操作。單人值班的由維修工監護,無人值班的采區變電所、配電點,或移動變電站的操作,由檢修負責人安排熟悉供電係統的專人操作,由檢修負責人監護。

第16條 對維修職責範圍內設備的維修質量,應達到《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高低壓電纜的懸掛應符合有關《煤礦安全規程》中的要求。設備檢修或更換零部件後,應達到檢修標準要求。電纜接線盒的製作應符合有關工藝要求。

第17條 饋電開關的短路、過負荷、漏電保護裝置應保持完好,整定值正確,動作可靠。

第18條 移動變電站的安裝、運行、維修和管理必須按照煤炭部“煤礦井下1140伏電氣設備安全技術和運行的暫行規定”的要求執行,其漏電保護主、輔接地極的安裝、維護必須符合要求。

第19條 各類電氣保護裝置應按裝置的技術要求和負載的有關參數正確整定和定期校驗。

第20條 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開路,二次側接地線不準斷路。在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進行通電試驗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電。

第21條 在檢查和維修過程中,發現電氣設備失爆時,應立即停電進行處理。對在現場無法恢複的防爆設備,必須停止運行,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22條 電氣設備檢修中,不得任意改變原有端子序號、接線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護裝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23條 漏電保護跳閘後,應查明跳閘原因和故障性質,及時排除後才能送電,禁止在甩掉漏電保護的情況下,對供電係統強行送電。

第24條 電氣設備的局部接地螺栓與接地引線的連接必須接觸可靠,不準有鏽蝕。連接的螺母、墊片應鍍有防鏽層,並有防鬆墊圈加以緊固。局部接地極和接地引線的截麵尺寸、材質均應符合有關規程細則規定。

第25條 鎧裝電纜芯線連接必須采用冷壓連接方式,禁止采用綁紮方式。

第26條 連接屏蔽電纜時,其半導體屏蔽層應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劑(阻燃清洗劑)將導電顆粒洗幹淨。對於金屬屏蔽層,不允許金屬絲刺破芯線絕緣層。屏蔽層剝離長度應大於國家標準規定的耐泄痕性d級絕緣的最小爬電距離的1.5-2 倍。

五、特殊操作

第27條 凡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開關上懸掛“小心反電”警示牌。如需反送電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觸電事故和損壞設備。

第28條 在同一饋電開關控製的係統中,有兩個及以上多點同時作業時,要分別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誌牌,並應有一個總負責人負責聯絡、協調各相關環節的工作進度。工作結束後、恢複送電前,必須由專人巡點檢查,全部完工並各自摘掉自己的停電標誌牌後,方可送電。嚴禁約定時間送電。

第29條 當發現有人觸電時,應迅速切斷電源或使觸電者迅速脫離帶電體,然後就地進行人工呼吸搶救,同時向地麵調度室彙報。觸電者未完全恢複,醫生未到達之前不得中斷搶救。

第30條 當發現電氣設備或電纜著火時,必須迅速切斷電源,使用電氣滅火器材或砂子滅火,並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六、收尾工作

第31條 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對檢修工作進行檢查驗收,摘掉停電牌,清點工具,確認無誤後,恢複正常供電。並對檢修設備進行試運轉。

第32條 每班工作結束上井後,必須向有關領導彙報工作情況,並認真填寫檢查維修記錄。

架線電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本工種工作人員應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工作。

第2條 具備必須的電工基本知識,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和電業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掌握一般的操作技術,並熟悉電工器具和儀器、儀表的使用方法。

第3條 掌握電氣事故處理方法和緊急救護知識。

第4條 身體適應本工種工作,無影響本職工作的病症。

第5條 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培訓後,方可到現場從事指定的工作,不得單獨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各項規章製度。

第7條 在線路施工時,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著工作裝。

第8條 外線高空作業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高空作業必須使用保險帶(對地3米以上為高空),蹬杆前應檢查蹬杆工具是否安全可靠,電杆根部是否牢固可靠。木杆腐朽嚴重者,應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方可蹬杆。

2.新立的電杆,在基坑沒有填平夯實以前不準上杆作業。

3.保險帶應係在電杆或牢固的構件上,不得係在電杆端頭上。

4.在有過往行人地段時,應在施工杆(塔)周圍架設防護欄,禁止行人靠近,防止高空墜物傷人。

5.杆塔施工時,嚴禁向上或向下拋扔物件。

6.攀蹬杆塔時應檢查隨身物件,以防墜落。

7.高空作業時,要有防止工具、金具墜落的措施,地麵應有人監護。

第9條 倒閘操作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倒閘操作必須填寫“倒閘操作票”,操作時使用合格的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倒閘操作應按規定順序逐項進行,操作完畢後,應進行複查。

3.雷雨天氣時,一般不進行倒閘操作,必須操作時,要有可靠的防雷雨措施。

4.在變壓器台上操作時,應先拉開低壓開關,後停高壓熔斷器,恢複時順序相反;停分支熔斷器時,應取下熔斷器熔體。

5.發生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可不等待命令先行拉開電源開關,但事後應立即向變(配)電所值班員及領導彙報。

第10條 高低壓電氣設備維修作業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在變壓器、電容器台上工作時,至少應由兩人進行。

2.更換變壓器或調整相序後,應檢查電壓和相位是否正確。

3.拉合高低壓熔斷器,必須使用絕緣工具,不許赤手摘掛高壓熔斷器。

4.變壓器台上的預防性試驗工作應有專人監護。

5.落地式變壓器台,應設遮欄並加鎖。

6.對停電的電容器或有電容的線路或設備,均應充分放電,對有靜電感應的設備,應接地線後才能接觸。放電時需用有限流電阻的專用放電棒,放電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經重複放電、驗電後方可開始工作。

第11條 掛接地線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線路經過驗電確認無電壓後,各工作班(組)應立即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如有電壓感應到停電線路上時,應加掛接地線。

2.同杆架設多層電力線路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後掛高壓,先掛下層後掛上層。

3.掛接地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後接導線端。接地線連接要可靠,不準纏繞,拆接地線時程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時,工作人員應使用絕緣棒或絕緣手套,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

4.若杆塔無接地引下線時,可采用臨時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麵下深度不得小於0.6米。

5.接地線應有接地和短路導線構成的成套接地線。成套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麵不得小於25平方毫米,嚴禁使用其他導線用作接地線和短路線。

第12條 帶電作業按電力部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各項規定執行。

第13條 銅導線與鋁導線連接處,必須使用銅鋁過渡線夾。

第14條 巡線人員禁止攀蹬杆塔。

第15條 對任何違反規程的命令不應執行,並向發令人說明理由,必要時報告上一級領導。

三、操作準備

第16條 施工前,工作負責人要向全體工作人員宣讀工作票,講清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有關注意事項。

第17條 工作前要認真清點、檢查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備件、工具。安全用具必須完好、可靠。

第18條 指定專人負責聯係停、送電,裝拆短路接地線,掛停電作業警示牌。有反送電可能的刀閘,加絕緣隔板。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已停電的通知後,指令安全負責人進行驗電,在確認線路已停電無誤後,立即下令在作業區兩端裝設短路接地線,經安全負責人檢查合格後,通知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方可發令開始作業。

第19條 新建高壓架空線路或撤除高壓線路,在施工前應根據新建高壓線路施工設計或撤除線路的任務對以下情況進行一次實地勘查,並根據實地勘察情況編製作業計劃和安全措施,做好施工準備工作。

1.線路走向沿途的地形、地貌、植被、道路、建築物情況。

2.電杆(塔)、電纜(線)滾筒等物件的運輸路線、擬采用的運輸方式。

3.沿途的施工障礙情況。

4.施工線路與其他線路、設施等的跨越情況。

5.待接入或待斷開處的供電線路情況。

6.需要進行爆破施工,應按照規程要求對其爆破點及周圍環境進行認真勘察,並做好爆破前的相應準備工作。

四、線路巡視

第20條 線路巡視工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巡線工作應由有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巡線時必須由2人進行。觀察線路途經地帶及其周圍環境對線路的影響情況,用望遠鏡觀察架空線路及金具和杆塔頂部有無異常現象。

2.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大風天氣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行進,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線路已停電,也應認為隨時有送電的可能。

3.巡線人員發現導線斷落地麵或懸吊空中以及其他異常情況後,應設人監護,防止行人靠近故障地點20米以內,並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五、線路檢修、維護

第21條 線路檢修、維護工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線路停電檢修或在高低壓設備上工作,應填寫工作票並發作業牌。在高壓線路或設備上工作時,應由主管電氣、供電工作的領導或技術人員填寫工作票,一式兩份,交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審核操作程序無誤後,由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簽發交給工作負責人。停電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將工作票交回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

2.工作票簽發人應負下列責任:

(1)工作開始前向有關工作人員宣讀工作票;

(2)正確和安全的組織工作;

(3)指導工作人員遵守規程,執行安全措施。

3.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書麵指定的有實踐經驗的人擔任。

4.在部分停電和鄰近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設專人監護。

5.在多路出線的工作地段檢修時,工作負責人應向檢修人員指明帶電和停電線路,並做好監護工作,防止誤蹬電杆。一般停電檢修時,互相之間應做好監護工作。

6.外線高空作業時必須遵守本規程有關高空作業的安全規定。

7.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應檢查設備完好、地線收撤情況。人員、工具、材料應全部撤離現場,經檢查正常後方可交回作業牌。工作負責人與調度聯係停、送電時,雙方要複誦無誤。嚴禁約定時間停、送電。

8.在變壓器台上測量低壓電源時,可使用鉗型電流表。應注意不得觸及其他帶電部分,防止相間短路。

9.測量帶電線路導線的弛度、交叉跨越距離時,應使用測量儀器進行測量計算。嚴禁使用鋼圈尺、皮尺、線尺測量或拋掛絕緣繩的方法測量。

10.測量電杆、變壓器台、避雷器的接地電阻或解開及恢複接地引線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解開地線時,應先解開導體端,後解開接地端,恢複時相反。

11.砍伐靠近帶電線路的樹木時,不得蹬杆。樹木和繩索不得接觸導線。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並係好保險帶。

12.為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將樹木(樹枝)拉向遠離導線方向。繩索應有足夠長度,以免拉繩人被倒落的樹木(樹枝)砸傷。樹枝接觸高壓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去取。砍剪的樹枝離帶電導線很近時,若沒有可靠的控製措施,必須申請停電後再進行操作。

13.砍剪的樹木(樹枝)下麵應有專人監護,防止砸傷行人。

14.工作中遇有雷電或遠方雷鳴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六、線路施工

第22條 裝運工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裝運長、大件時,應遵守起重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的有關規定。

2.運輸前指定專人對運輸道路進行調查,以確定運輸路線。對易發生事故的坡路、彎路、冰雪路等處,應向運輸人員及司機交待清楚。

3.裝運貨物,必須綁紮牢固。裝運重物或超高超長大件時,車箱內不準坐人,禁止客貨混裝。

4.運輸及裝卸貨物,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安全,起吊物下麵不得站人,運輸過程中防止重心偏斜。

5.用繩子牽引電杆及其他重物上坡時,必須將電杆及其他重物綁牢,繩子不得觸磨地麵。電杆兩側5米內不得有人。用專用運杆車運輸時,車廂兩旁不準坐人。

第23條 基礎施工:

1.挖掘鬆軟土質或流沙時,應保持其自然坡度,或用擋板、沉箱以防倒塌。此項工作至少有兩人在一起操作。

2.杆坑的邊緣不準堆放重物,以防壓塌基坑。坑深超過1.5米時應戴安全帽。

3.岩石基礎打眼時,撐釺人應戴安全帽、手套、眼鏡,打錘人不得戴手套,防止脫手傷人。

4.同一地點的炮眼,待全部打完後,方可裝藥。

5.放炮地點周圍建築物,不符合安全距離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6.土石方坑放炮前,應將工具材料全部撤離現場,所有工作人員撤到放炮的反方向,石坑200米,土坑100米,裸露藥包爆破300米以外隱蔽。如深孔加大藥量時,可適當增加安全距離。

7.放炮人員應由專職工種或受過爆破專業培訓的人員擔任,並設專人監護。采用電雷管放炮時,連線與放炮必須由同一人進行。

8.雷管與導火索連接要緊密,禁止碰擊雷管部分。

9.放炮人員應根據導火索燃燒速度,確定其長度,一般不少於600毫米。

10.往炮眼內裝藥時,必須使用木棍搗實,不準使用釺子。

11.放炮時遇有瞎炮時,需等待20分鍾後,再進行處理,可在孔內灌水使炸藥失效,輕輕取出雷管。放炮工作結束後。剩餘雷管應當場銷毀或作妥善處理,嚴禁個人收藏。

12.點炮人在同一地點不能同時點炮4個以上。必要時可集體連接導火索。在坑內點炮時,必須有撤離現場措施。

13.不準在瞎炮處繼續打眼,重新打眼時,要離開瞎炮處600毫米處與原炮眼平行打眼。

第24條 立杆、撤杆:

1.立杆、撤杆要有專人指揮。立、撤杆前現場負責人向全班人員講明分工、立撤杆方法、注意事項,詳細說明指揮信號,並檢查工作人員熟悉信號程度。

2.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電杆時,應設專人看守。

3.組立杆塔所設的地錨,根據不同的地質及受力情況加以確定,利用樹樁和大石塊代替地錨時,必須經現場負責人檢查後方可使用。

4.起重杆塔應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當起立的杆塔稍離開地麵時,起吊暫停,對各受力點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後繼續起吊。

5.起立杆塔前,應清理場地。主牽引地錨、杆塔中心、桅杆頂、尾繩應在一條直線上。

6.杆塔起立過程中,除指揮人員和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撤出杆塔高度的1.2倍以外。

7.起立杆塔用的桅杆,應受力均勻,不得左右傾斜。

8.杆塔起立過程中,不準下坑找正,應暫停起立,可在地麵進行清理或用繩索幫助找正,工作人員必須站在起立電杆的兩側,並有專人監護。

9.在起立過程中,不準攀登杆塔。當杆塔起立45°後,應減緩起立速度,注意拉緊各側拉繩。

10.使用吊車立、撤電杆時,鋼絲繩套應吊在電杆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杆突然傾倒,並在電杆上部兩側拴上拉繩,控製電杆擺動方向。

11.在撤杆工作前,應先檢查杆根,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再拆除杆上導線。在挖坑前應先在電杆上部適當位置兩側綁好拉繩。

12.已經立起的電杆,隻有在杆基回土夯實、完全牢固後,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繩。

第25條 放線、撤線、緊線:

1.放線、撤線和緊線工作,均應設專人統一指揮,有統一信號,緊線工具及設備應保持性能良好。

2.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

3.放線要有專人領線,並時刻注意信號。放線用的滑車要固定牢固,轉動靈活,並設專人看守。

4.工作人員應站在導線走向半徑外側,放線、緊線遇有障礙時,及時發出信號。

5.放、緊、撤線過程中,跨越架必須設專人看守,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發出停止過線信號。

6.爆破壓接時,工作人員離開現場雷管開口端反向30米以外,一般在市區繁華地帶不準進行爆破壓接。

7.跨越需停電的高壓線時,停電、驗電後掛地線,地線應在導線兩端分別掛起。

8.搭跨架必須牢固,比新建線路的橫擔長3米,並和線路中心位置一致,跨高壓線路應可靠封頂。

9.搭架用的繩索一般用耐磨的尼龍繩、棕繩或麻繩,一定要防止導線磨斷繩索。接近帶電體部分,禁止使用鐵線綁紮。

10.在帶電線路上搭跨越架的操作人員應站在架子遠離電源的外側。

11.跨越架與帶電體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 3.-10千伏 35-110千伏

水平與垂直距離 1.0米 1.5-2.0米

對地線距離 0.5米

12.搭跨越架時人身、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3-10千伏 0.6米

35千伏 1.0米

110千伏 1.5米

13.跨越架與鐵路、公路、通訊線路、低壓線路的最小距離:

鐵路 公路 低壓通訊線

水平 2.5米 0.6米 0.6米

垂直 6.0米 5.5米 0.6米

七、收尾工作

第26條 每日下班後,工作負責人應詳細填寫工作記錄。

第27條 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應與安全負責人一起,親自檢查線路施工地段的況,組織清點人員、工具材料,拆除接地線,經檢查正常後,工作負責人向調度彙報並聯係送電,待線路正常送電後,工作人員方可撤離現場。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電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維修工必須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工應在考核合格的正式電工指導下從事有關維修實習工作。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電氣設備防爆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3條 必須熟悉所維護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和電氣係統原理圖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的作用,會進行現場電氣設備操作,掌握電氣防、滅火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嚴格遵守工種崗位責任製,上班時不得幹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遵守本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5條 不得帶電維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掛好停電牌,並采取防止自轉和自滑的措施。

第6條 在井下瓦斯濃度超過1%時,禁止進行電氣檢修作業。當電氣設備附近20米內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及時彙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7條 高空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帽和保險帶,保險帶應扣鎖在安全牢固的位置上。

第8條 需要變配電所的值班人員進行操作停送電的檢修項目,停送電時,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製度,並設專人聯係停送電,嚴禁帶電作業。

第9條 無論高壓、低壓供電係統停電作業,作業前必須掛“停電作業”牌,並進行驗電、放電等項安全措施。

第10條 在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未經驗明確無電前,一律視為有電,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前,不準用手摸帶電體。

第11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種聯合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統一指揮。嚴禁在他人停電作業的線路上或設備上擅自進行工作,需要時應另行辦理手續。

第12條 在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領導批準。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作業前對所用工具、儀表、保護用品進行認真檢查、調試,確保準確、安全、可靠。

第14條 檢修負責人應向檢修人員講清檢修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15條 作業前要搞清整個供電係統各部的電壓等級,使用與電壓等級相符的合格的驗電筆時,要逐漸接近導體。

第16條 在進行定期檢修或大修設備前,應按照作業計劃,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四、正常操作

第17條 需要對6千伏以上高壓電氣設備檢修作業時,還必須遵守“高壓設備作業規程”。

第18條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必須戴合格的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由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在停電後的開關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停電警示牌。

第19條 對所規定的日、周、月檢內容按時進行維護檢修,不得漏檢。

第20條 各種電氣安全保護裝置應按規定進行定期檢修、試驗和整定。

第21條 對所維修的電氣設備應按規定進行巡回檢查,並注意各部溫度和有無異響,異味,異常震動。

第22條 注意各種儀表應指示準確(如電流表、電壓表、電度表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3條 對高低壓開關的保護裝置應按規定進行定期整定。

第24條 注意檢查變壓器的聲響和溫度,變壓器上層油溫不應超過85℃。

第25條 檢查電動機的運行情況,注意軸承溫度,線圈溫度,有無異響,異味等。

第26條 對提升機等大型設備的各項機電保護、後備保護、閉鎖功能及相應的檢測裝置應定期檢查試驗,並保證動作靈敏可靠,指示正確。

第27條 向電氣設備補充的絕緣油,應同原使用的絕緣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學性能和不低於原使用油的電氣耐壓強度,電氣設備絕緣油的更換和試驗要做好記錄(有特殊要求的電氣設備,按產品說明書執行)。

第28條 在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上工作前,必須將該線路可能來電的所有開關刀閘全部拉開,並加絕緣隔板,掛好停電警示牌。經驗明無電後,對大地充分放電裝設接地線時,必須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接觸應良好,拆除地線順序相反。

第29條 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監測儀表和警戒標誌,未經領導批準,不準隨意拆除和改動。

第30條 經檢修負責人和操作監護人共同確認無問題後,方可按操作順序進行送電。

第31條 對檢修後電氣設備,機械保護進行測試和聯合試驗,確保整個係統保護靈敏可靠。

五、收尾工作

第32條 設備檢修後在送電前要清點人員、工具、測試儀器、儀表和更換的材料、配件是否齊全。

第33條 對檢修作業場所進行清掃,搞好設備和場所的環境衛生。

第34條 檢修後的設備狀況,要由檢修負責人向操作人員交待清楚,由檢修、管理、使用三方共同檢查驗收後,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第35條 認真填寫檢修記錄,將檢修內容、處理結果及遺留問題與司機交待清楚,雙方簽字。

電纜管理員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電纜修理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2條 電纜修理工負責對橡套電纜的修理、真空幹燥、浸水耐壓試驗,負責其領取、發放、保管、回收登記工作

第3條 電纜修理工必須遵守各種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

二、作業前的準備

第4條 準備材料、工具、試驗用具及測量儀表。

第5條 檢查熱補模具、試送電源,計劃本班的工作量,找出應修的電纜。

三、修理作業

第6條 用儀表或測試台找出電纜故障點並標出故障點部位。

第7條 凡是斷線或芯線銅絲折斷15%以上時必須用冷壓方法重新連接芯線,除掉壓接線管的“飛邊”,進行絕緣處理和硫化熱補。並對電纜修補後的電纜進行加載試驗,如修補處溫度超過規定值時必須重新修補。

第8條 凡是護套破損的電纜,除進行硫化熱補外,也可用冷補工藝進行修複。電纜護套修補必須采用不延燃材料。

第9條 修補屏蔽橡套電纜時,必須處理好半導體屏蔽層或金屬網屏蔽層,一保證屏蔽層的作用。

第10條 凡修補過的屏蔽電纜,必須對屏蔽層測試。如有中斷的屏蔽層必須查找斷開點,重新修補。

第11條 在井下冷補過的電纜升井後必須浸水耐壓試驗。如果 冷補處溫度超過規定值時必須重新修補和試驗。

第12條 井下采掘工作麵使用的電纜撤回升井後,必須進行檢查和幹燥處理,經浸水試驗合格後,方可發放使用。沒有經過檢查的電纜不許下井使用。

第13條 電纜修補、試驗合格後,必須進行長度測量,對長度有變化的電纜,要重新壓號,並更改帳卡和圖紙上的數據。

第14條 電纜修補試驗合格後,填寫試驗單,由電纜管理員簽發合格證,入庫儲存使用。

四、收尾工作

第15條 下班前對工作場所進行清掃,清除雜物,保持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

電氣試驗員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試驗員必須具備電工基本知識,經過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學徒工、實習人員等新試驗人員必須在持有試驗技術合格證的熟練人員監護下進行工作。

第2條 熟悉《煤礦電氣試驗規程》和有關的電氣試驗規程、標準、規範,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章節和要求,熟知試驗儀器、儀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夠獨立進行操作。

第3條 掌握電氣防滅火和觸電事故處理方法。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試驗時要嚴肅認真、集中精力,嚴格執行停送電、驗電、放電等有關規章製度。

第5條 進行電氣試驗工作不得少於2人。

第6條 做井下電氣試驗時,電源線不應使用塑料線,瓦斯濃度應保持在1%以下;在高瓦斯礦井的掘進頭、采煤巷道,要有專用局扇,並有瓦斯檢查員現場值班,方可進行試驗。

第7條 對新型繼電器及繼電保護裝置,必須有合法證件,否則不準投入使用和運行。

第8條 在控製盤和保護盤上工作時,必須將工作盤和兩側運行盤用布慢等加以明顯隔開。

第9條 在運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穿低壓絕緣鞋或站在絕緣墊上,有專人監護,使用的工具用絕緣物包紮。電流互感器二次不得開路,短路二次繞組必須使用不小於2.5 平方毫米的短路片或短路銅線,連接必須牢固可靠。禁止將電壓互感器二次側短路,嚴禁在帶電的電壓互感器上工作。

第10條 在進行鑽孔等振動較大的工作時,應采取防止運行中儀表誤動和防止運行中設備掉閘的措施,必要時經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同意,可將保護裝置暫時退出運行。

第11條 檢驗繼電保護和儀表的工作人員,不準進行任何倒閘操作,但在值班員許可後,可拉、合開關。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試驗前工作負責人應對全體試驗人員詳細布置試驗內容和安全注意事項,試驗人員要有明確分工,堅守崗位,各行其責。

第13條 試驗前必須了解被試驗設備情況,熟悉有關技術資料,采取安全合理的試驗方案。

第14條 做高壓電氣設備停電試驗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製度,慎重核實設備編號、線路後,才能按規定程序進行倒閘操作。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 高壓電氣試驗:

1.因試驗需要斷開設備接頭時,拆前應做好相位標記,恢複後應進行核查。

2.試驗前檢查試驗裝置金屬外殼,應有可靠接地線,高壓引線應盡量縮短,必要時用絕緣物支持牢固。試驗裝置的低壓電源,應使用明顯斷開的雙極隔離開關和電源指示燈,兩個串聯的電源開關,並加裝過載保護裝置。

3.試驗前應先測量被試設備的絕緣電阻,合格後才可進行其他試驗項目。耐壓試驗應在其他試驗項目都合格後才能進行,否則應請示上級主管技術人員。

4.用搖表測量大電容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時(如電纜、發電機,大型變壓器),先將導線離開被試物後,再停止轉動搖表。

5.試驗前和變更試驗接線時,應堅持複查接線,通電前調壓器手把應保持在零位,合拉閘必須互相呼應正確傳達口令,加壓時應重複要求加壓的數字,避免加壓錯誤。

6.加壓前應通知有關人員離開被試設備或退出現場後,方可加壓。對有人工作的鄰近設備有感應電壓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7.對有電容的設備,試驗前後均應充分放電,對有靜電感應的設備,應接地線後才能接觸。放電時需用有限流電阻的專用放電棒,放電人員應戴絕緣手套。

8.試驗操作過程中,應精神集中,隨時注意異常情況,操作人員應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墊上。

9.改變接線、尋找故障或試驗結束時,應先斷開試驗電源,然後放電,必要時還應將升壓設備的高壓部分接地。

10.帶電試驗應有根據現場情況製定的安全措施,特殊試驗、研究性試驗和在運行係統做試驗時,必須有試驗方案,並經有關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才能進行。

11.試驗用低壓電源、變壓器中性點、消弧電抗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等的接地線,或二線一地係統的工作地線,必須在設備停電後拆除。

12.不能采用變壓器中性線,作為試驗用接地線。

13.在試驗過程中,禁止采用衝擊辦法加壓,應緩慢升至試驗電壓,並在耐壓時間內保持不變。

14.在泄漏、耐壓試驗中,當發現升壓到某一值時,調壓器繼續升壓而電壓表指示不再上升或電壓表指示突然回零,應立即將調壓器手把調至零位,斷開開關,切斷電源,找出原因。

15.為了防止過電壓,在一些試驗中要加裝球間隙保護(球間隙放電值為被試物試驗電壓的110%)。

16.高壓試驗時,被試物的非試驗相、非試驗側均應接地,在換相時必須切斷電源。

17.未裝地線的大電容被試設備,應先進行放電,再做試驗。直流耐壓試驗每一階段或試驗結束時,應將設備對地放電數次,並短路接地。

18.井下試驗設備的接地線、接地極應保持接觸良好,接地電阻符合要求。

第16條 繼電保護的檢驗與整定:

1.繼電保護裝置檢驗、整定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應備有整定方案、原理接線圖、回路安裝圖、前次檢驗記錄、有關的檢驗規程、適用的儀表儀器、設備、工具連接線、備用零件和正式的檢驗記錄表格。

2.進行繼電保護試驗的工作人員,應取得變電所值班人員同意後,方準開始在變電所內進行工作。值班人員按操作規定程序,切斷被檢驗開關的一次回路,並掛接地線。將進行檢驗的保護裝置與其他設備的跳閘回路斷開,斷開直流電源熔斷器。並說明周圍設備的運行狀態及注意事項後才準開始工作。

3.在檢驗繼電保護裝置時,為了避免運行中的設備誤跳閘或將備用設備誤投入,應先確定被檢驗的裝置中哪些回路在檢驗時應預斷開,運行中的哪些盤或盤的哪些部分必須加以適當的防護。

4.了解被試保護設備的一次接線及運行方式,並考慮到當利用負荷電流及電壓檢驗時,如果係統發生事故或被檢驗裝置發生誤動作,應有保證供電的安全措施。

5.繼電保護裝置檢驗用的電源應基本穩定,如果由於電壓波動對檢驗結果造成影響時,應采取必要的穩壓措施。

6.繼電保護在拆裝和試驗前,應與檢修及值班人員聯係。必要時需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檢驗工作。

7.繼電保護在帶電拆裝時,要斷開直流電源,電流互感器二次應短路。電壓互感器二次開路後的接頭必須用膠布包好,防止接地和短路。井下嚴禁帶電檢驗繼電保護裝置。

8.拆裝繼電保護裝置時,要作好標記,必要時畫接線草圖,防止接線錯誤。

9.試驗過程中需輸入大電流時,應力求縮短時間。

10.試驗回路不應接地,以免電源短路。

11.繼電器除油壺內可以注入油脂外,其他一律不準注入任何油脂。

12.繼電器檢驗調整完畢後,應認真填寫試驗報告,將試驗結果通知值班人員。

13.檢驗時使用的試驗儀器、儀表、工具及所采用的其他設備、裝設的臨時線都應拆除,檢驗時所拆除的導線都應恢複,各信號繼電器掉牌指示都應複歸。

第17條 電氣儀表檢驗:

1.拆裝儀表前,應與檢修人員聯係好,必要時需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做好安全工作措施後,方可進行工作。

2.拆裝儀表時應詳細做好接頭標記,應拴標牌及繪製接線圖。

3.運行中拆裝儀表時,電流回路的短路線應連接可靠,電壓線用膠布包好,防止接地或短路。

4.儀表回路中若裝有零序接地保護,拆裝儀表時應在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人員的監護下進行,必要時應停用繼電保護的直流電源,防止零序接地保護誤動作。

5.試驗電源的電壓、頻率、相序等應與儀表相符。

6.帶有外附專用分流器、專用附加電阻或專用附件的儀表,應與附件聯合進行校驗。

7.校驗開始時,應緩慢升壓(或增流),如發現被試儀表有異常現象,應立即降低電壓(或電流),斷開電源進行檢查。

8.在校驗儀表時,電源熔斷器熔絲不宜選的過大。

9.在現場檢驗儀表時,不允許直接使用交流電網作為電源。所有由交流電網供電的調節回路,均應使用變壓器把他們與儀表二次回路隔離。送電至電壓互感器二次網路之前,必須采取措施,使該電壓不致被電壓互感器變換至高壓側。

10.檢驗經互感器連接的交流儀表時,要在短接電流互感器和斷開電壓互感器的情況下進行。

11.凡屬在二次回路中進行工作時,如該回路與繼電保護或自動裝置有關時,均應填寫專門的申請票,預先製定防止上述裝置誤動作或拒動的措施。

12.在二次回路中工作結束後,應恢複原有接線,檢查接線的正確性和一次、二次回路相位的一致性。

第18條 固定設備的試驗:

1.在正常運行的固定設備上進行測試工作時,必須與當班司機聯係,並說明測試過程中司機應注意事項。如有變更情況,要與司機交待清楚。

2.在正常運行設備上進行測試工作時,必須使該設備退出正常運行係統。投入備用設備運行正常後,才能進行測試工作。

3.在無備用設備情況下進行測試時,在進行測試前,必須對該設備係統采取措施,使該設備達到正常運行要求,以防在測試過程中停電停機後出現危急情況。

4.在非正常狀態下進行測試時,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才能進行測試。

5.礦井提升絞車動態測試緊急製動後,必須對鋼絲繩進行檢查,當鋼絲繩符合要求後,絞車才能投入正常運行。

6.進行礦井水泵測試時,在水泵起動前應關閉水泵閘門,使電機在輕載狀態啟動,然後逐步打開閘門,增加電機負載。

五、收尾工作

第19條 驗工作結束後,試驗負責人應認真核對試驗項目和記錄,當試驗結果無誤後,才能拆除試驗接線,恢複設備原有接線。

第20條 恢複試驗前的線路狀態。當需要對線路恢複送電時,應撤回線路上的所有工作人員,確認線路上無人工作時,摘除有關警示牌,由值班人員按送電順序送電。

第21條 清點工具、儀表、材料,清掃工作環境衛生,方可離開工作場所。

防爆檢查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單獨從事防爆檢查工作。

第2條 必須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3條 熟悉工作範圍內的供電係統、電氣設備性能。了解所檢查地區電氣設備種類、數量及分布情況。

第4條 熟悉礦井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麵的巷道布置及所檢查地區的瓦斯濃度。

第5條 必須配備專用工具,下井工作時應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班中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規章製度。

第7條 需停電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瓦斯濃度在1%以下方準許打開隔爆外殼,經驗電、放電後方可進行檢查。

第8條 檢查出的問題當場不能處理時,可通知有關單位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失爆的設備不準送電運行。

第9條 保護整定不合理的裝置,通知有關人員,重新進行調整。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清點檢查用工具、儀表、零部件、絕緣材料,檢查驗電筆是否保持良好狀態。

第11條 需要停電檢查前,應提前與有關部門取得聯係。

四、正常操作

第12條 電氣設備入井前檢查:

1.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對隔爆接合麵的粗糙度、間隙及接線引入裝置等隔爆部位進行詳細檢查。隔爆性能必須符合防爆標準的要求,嚴禁失爆設備入井。

2.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

3.必須填寫入井設備檢查記錄,合格的設備方可簽發入井合格證。

第13條 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

1.防爆檢查員在井下檢查電氣設備時,應與所在地區負責人或維護人員一起檢查。

2.設備周圍環境是否清潔,有無妨礙設備安全運行和檢修的雜物。

3.是否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外殼有無缺損。

4.安裝是否牢固可靠,有無歪斜及震動現象。

5.設備完好,符合防爆性能和要求,做到:

(1)電源電纜、控製線和信號線電纜接線規範,引出引入密封良好,不用的喇叭口應用檔板封堵嚴密,無失爆現象;

(2)有無異常聲響、過熱、異味;

(3)控製部分、閉鎖裝置、信號顯示是否正常、有效;

(4)接地應規範、牢固、無鏽蝕。

6.檢查工作完畢後,填寫檢查卡片或檢查記錄。在檢查中發現失爆或重大問題時,必須責令被檢查單位當場處理,檢查員在現場監督直至處理完後方可離去。

五、收尾工作

第14條 防爆檢查員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向主管人員彙報,並填寫檢查報告單,送交有關單位限期解決。

防爆電器修理工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在煤礦地麵從事防爆電氣設備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防爆電器修理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合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3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第4條 熟悉所維修設備性能,結構和原理,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單獨從事防爆設備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有關規章製度。

第6條 防爆電氣設備修理過程中,通電試驗時,必須不少於兩人協同工作。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嚴禁帶電作業。

第7條 檢修用配件和零部件應采用符合標準規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沒有合法生產手續,未經試驗、檢驗的自製產品作為配件。

第8條 防爆電氣設備經修理後達不到防爆要求的,嚴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修理前準備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測試儀器及其他工具。

第10條 在起、拉、吊、運防爆電氣設備前,應對使用的器具進行檢查。

第11條 防爆電器設備檢修前,必須對防爆設備的完好程度、防爆殼體及防爆麵進行全麵檢查,詳細記錄檢查情況。

第12條 對防爆設備髒汙、鏽蝕部分和油漆脫落部分進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條 嚴格實行定期檢修製度,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應定期升井到 進行大修。

第14條 拆裝防爆電器設備時,應用專用工具,嚴禁野蠻拆裝和違章操作。

第15條 防爆電氣設備拆開後,防爆麵要妥善放置保管,對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須進行處理,對沾汙或局部有可處理損傷的防爆麵,經處理後的粗糙度和防爆間隙應符合防爆標準的規定,防爆麵應進行鈍化處理並塗防鏽漆。

第16條 對損傷的觸頭、接點、線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後應達到檢修質量標準要求,保證安全使用,對無法修複的各種零部件必須更換。

第17條 選用熔片、保護裝置的整定應與電氣設備性能一致,嚴禁用保險絲代替熔片。

第18條 修理電氣設備時,不準任意改動原設備的端子位序和標記,所換的組件必須是校驗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線要合理。

第19條 經修理後的防爆電氣設備的機械傳動部分應動作靈活,主回路動靜觸頭和輔助接點接觸符合規定要求,內部接線牢固、無鬆動,電氣保護動作靈敏可靠。

第20條 防爆電氣設備修完裝蓋前,必須詳細檢查防爆腔,應無遺留的線頭,零件等雜物,保持防爆設備主防爆腔和各個接線盒防爆腔內清潔無雜物。

第21條 對防爆電氣設備塗刷防鏽漆和防護漆時,不得沾汙防爆麵。

第22條 按規定項目對設備防爆性能進行檢查試驗,並記錄主要參數,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並試驗,直至合格為止。電氣試驗合格後,出具產品檢修證書,簽字蓋章入庫存放。

第23條 實行防爆電氣設備檢修責任製,誰檢修、誰負責,嚴格按防爆設備檢修標準認真檢查。

第24條 對修理後仍不能保證安全使用或嚴重損壞無法修理的的電氣設備,應予以報廢,做好報廢標記後送指定地點。

六、收尾工作

第25條 每台防爆電氣設備完成檢修工作後應整理檢修記錄及試驗報告。

第26條 防爆電氣設備應編號管理,建立修理擋案。修理檔案應注明檢修設備編號、型號、檢修日期、檢修內容、更換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保險片(絲)的額定通過電流值等項內容、試驗情況和檢修人的簽字等項內容。

第27條 清點工具、儀表、材料,清掃工作環境衛生,電氣設備停好電後方可離開工作場所。

充電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礦燈充電和維修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標準和規定,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

第2條 日常充電操作,對較為簡單的礦燈可實行自我服務,但礦燈使用人員必須做到:

1.會進行日常充電操作。

2.熟知充電注意事項。

3.發現本規程所列礦燈缺陷之一時,應及時報告燈房值班人員進行處理,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工種崗位責任製,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有關規章製度。

第4條 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第5條 應保持礦燈房內充電間和修理間的排風裝置工作正常,通風良好。室內禁止煙火,滅火設備完好。上、下水道暢通。

第6條 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

1.燈頭、燈蓋鎖失靈。

2.充電不足。

3.燈頭圈鬆動。

4.玻璃破裂。

5.燈盒、燈頭或燈線破損。

6.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第7條 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8條 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充電架上的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礦燈充電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5°C之間。

第10條 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拭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四、操作順序

第11條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的充電程序如下:

1.日常充電:礦燈對號上架-關閉燈頭開關-接通充電回路,開始充電-完成充電過程,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2. 初次充電:充電8小時—進入充電過程—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五、正常操作

第12條 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頭開關、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透氣孔是否堵塞。

3.有無紅、滅燈現象。

4.短路保護裝置或短路保護器是否正常。

第13條 日常充電:

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後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指示燈紅燈亮即為正常充電,綠燈亮表示電池已充滿,全架礦燈充電完畢後,充電電流在0.1—0.3A之間為正常。

第14條 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每隔1小時觀察一次充電電壓,保持在7—9V之間為正常。

3.應經常清理充電座彈簧片,使其與燈頭正極保持良好的接觸。

4.充電時顯示若出現紅、綠燈交錯閃爍現象,說明該礦燈有問題或正、負極接觸不良,應取下進行故障處理。

5.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第15條 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1.用三角套扳子擰鬆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2.取下燈頭圈、燈麵玻璃、燈泡、反射器。

3.檢查燈頭開關、電纜等有無鬆動。

4.用叉口改錐將帽掛鉤螺釘取下,取下帽掛鉤保險彈簧片、充電開關和襯片,即能檢查充電觸頭。

5.用扳手旋下電纜固定螺母,用改錐旋下電纜端部的焊片即可從燈頭上取下電纜。發現有損壞現象時,應將損壞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將電纜護套割去30毫米(電纜長度不小於1.1米),在割掉護套8毫米處用手鉗子將新軋頭軋緊,套上橡皮墊圈,使他位於軋頭和固定螺母之間,然後用扳手將固定螺母裝在燈頭上擰緊。電纜端部分別焊上焊片,套上套管並和燈頭正負極接通。

6.通過上述檢修後,按相反次序重新將燈頭裝好即可。

第16條 上蓋部分的拆卸與檢查:

1.礦燈使用半年後,應將上蓋拆下進行檢查修理。

2.用叉口改錐將鎖蓋螺釘擰鬆,取下鎖蓋及螺釘,這時蓋身即可取下。檢查完後,將蓋身放在電池頂部,固定好鎖蓋,擰緊鎖蓋螺釘。

六、收尾工作

第17條 本班工作結束後要將本班工作情況認真記錄,並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主排水泵司機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了解有關規定和排水設備的構造、性能,並要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性故障,能獨立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遵守有關規章製度,上班前不喝酒,上班時不得睡覺,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3條 注意檢查工作地點頂板及支護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彙報處理,嚴禁在不安全的情況下開泵。

第4條 在以下情況下,水泵不得投入運行:

1.電動機、水泵故障沒有排除。

2.電壓降太大,電壓不正常,電動機不能正常啟動。

3.水泵不能正常工作。

4.管路漏水,吸、排水管路不能正常工作。

5.水泵開關和控製設備損壞、失爆、漏電或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三、操作準備

第5條 檢查水泵的對輪銷子及防護罩是否齊全、各緊固螺釘是否牢固。

第6條 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規定。

第7條 檢查水泵安裝是否牢固、平穩,電機、泵體和底盤是否緊固,對輪間隙是否符合標準。

第8條 檢查水籠頭是否漏水或堵塞,檢查水倉的水位,查看吸水管路是否漏水。

第9條 檢查盤根密封和壓蓋鬆緊程度,軸承油量油質是否合格,出水閘閥是否關嚴。

四、操作順序

第10條 水泵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啟動:水泵充水-操作啟動開關-啟動水泵電機-逐漸打開水泵排水閥門-完成水泵啟動-正常排水。

2.停機:關閉水泵出水口閥門-斷電停機-開關複位。

五、正常操作

第11條 水泵的啟動操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 打開水泵灌水閥及放氣孔,將泵體內灌滿引水。

2.啟動開泵,觀察水泵的轉動方向,觀察壓力是否正常。

3.逐漸開大出水閘閥,檢查水泵是否上水,直至水泵正常運轉。

第12條 司機應精力集中,注意水倉的儲水量變化,注意水泵的聲音、檢查軸承的溫度和電機溫度是否正常,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13條 水泵的停止操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先關閉出水閘閥,然後切斷電源停泵。

2.將啟動開關手把打到“零”位,將開關閉鎖。

六、收尾工作

第14條 檢查設備,清理和擦淨水泵上的汙物,保持設備清潔完好。

第15條 將本班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

主通風機司機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操作

第2條 應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熟悉通風機一般構造、工作原理、技術特征、各部性能、供電係統和控製回路,以及地麵風道係統和各風門的用途,以及礦井通風負壓情況,能獨立操作。

第3條 司機應沒有防礙本職工作的病症。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禁止喝酒,上班時不得睡覺,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崗位責任製,遵守本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5條 當主要通風機發生故障時,備用通風機必須在10分鍾內開動,並轉入正常運轉。

第6條 當礦井需要反風時,必須在10分鍾內完成反風操作。

第7條 主通風機司機應嚴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則和操作紀律:

1、不得隨意變更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2、操作高壓電器時應用絕緣工具,並按規定的操作順序進行。

3、協助維修工檢查維修設備工作,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4、地麵風道進風門要鎖固。

5、除故障緊急停機外,嚴禁無請示停機。

6、通風機房及其附近20米範圍內嚴禁煙火,不得有明火爐。

7、開、閉風閘門,如設置機動、手動兩套裝置時,須將手動搖把取下以免傷人。

8、及時如實填寫各種記錄,不得丟失。

9、工具、備件等要擺放整齊,搞好設備及室內外衛生。

10、嚴格按照調度室命令進行通風機的啟動、停機和反風操作。

三、操作準備

第8條 通風機的開動,必須取得調度室的準許開機命令。

第9條 通風機起動前應進行下列各項檢查:

1、軸承潤滑油油量合適,油質符合規定,油圈完整靈活。

2、各緊固件及聯軸器防護外罩齊全,緊固,傳動膠帶鬆緊適度和無裂紋。

3、電動機碳刷完整,接觸良好,滑環清潔無燒傷。

4、保護整定合格,各保護裝置靈活可靠。

5、電氣設備接地良好。

6、各指示儀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

7、各啟動開關手把都處於斷開位置。

8、電源電壓符合電動機起動要求。

9、風門完好,風道內無雜物。

四、操作順序

第10條 主通風機在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啟動:接到啟動主通風機命令——檢查碟閥是否處於正確狀態——操作啟動設備——啟動風機電機——完成電機啟動——緩緩打開碟閥,使各碟閥處於正常通風位置——完成風機啟動——報告礦調度室或有關部門。

2、停機:接到停機命令——斷電停機——風機電機停轉後,按規定操作碟閥——報告礦調度室或有關部門。

五、正常操作

第11條 啟動操作:

正確開啟和關閉碟閥,軸流式通風機應開風門啟動,應將通往井下的進風門關閉,同時將地麵進風門打開,並要支撐牢靠,以防吸地麵風時自動吸合關閉。

第12條 通風機啟動後風門操作:

打開通往井下的碟閥,同時關閉地麵進風門。

第13條 主要通風機的正常停機操作:

1、接到主管上級的停機命令。

2、斷電停機。

3、根據停機命令決定是否開動備用通風機,如需開動備用風機,則按上述正常操作要求進行。

4、不開備用風機時,應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第14條 主通風機應進行班中巡回檢查:

1、巡回檢查的時間一般為每小時一次。

2、巡回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⑴各轉動部位應無異響和異常震動。

⑵軸承溫度不得超限

⑶電動機溫升不超過規定要求

⑷各儀表指示正常

⑸電機電流不超過額定值,嚴禁超載運行

⑹電壓應符合電機正常運行要求,否則應報告礦主管技術人員,確定是否繼續運行。

3、隨時注意檢查負壓變化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礦調度室部門彙報。

4、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經過,必須及時填入運行日誌。

第15條 主要通風機司機的日常維護內容:

1、軸承潤滑:

(1)潤滑軸承應按規定要求定期換油,日常運行中要及時加油,經常保持所需油位。

(2)滾動軸承應用規定的油脂潤滑,油量符合規定要求。

(3)禁止不同型號的油混雜使用。

2、備用通風機必須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1)每10天進行一次輪換運行,最長不超過1個月。

(2)輪換超過10天的備用通風機應每月空運轉一次,每次不少於1小時,以保證備有通風機完好,可在10分鍾內投入運行。

六、特殊操作

第16條 主要通風機緊急停機的操作:

1、直接斷電停機(高壓先停斷路器)。

2、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值班室和主管部門。

3、按礦主管技術人員決定,關閉和開啟有關風門。

4、電源失壓自動停機時,先拉掉斷路器,後拉開隔離開關,並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室和主管部門,待排除故障或恢複正常供電後,再行開機。

第17條 主要通風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允許先停機後彙報:

1、各主要傳動部件有嚴重異響或非正常震動。

2、電動機單相運轉或冒煙冒火。

3、碟閥突然關閉,無法立即恢複。

4、突然停電或電源故障停電造成停機,先拉下機房電源開關後彙報。

5、其他緊急事故或故障。

第18條 主要通風機的反風操作:

1、反風應在礦長或總工程師直接指揮下進行。

2、用反風道反風時:

(1)保持通風機正常運轉。

(2)根據現場指揮的指令操作碟閥,改變風流方向。

3、用反轉電動機反風時:

(1)停止當前通風機運轉。

(2)待電動機停穩後,用換相裝置反轉啟動電動機。

(3)對於異翼固定的通風機直接反轉啟動通風機,對於異翼可調角度的通風機,則先調整異翼調整器,改變異翼角度。然後反轉啟動電機。

4、其他型式通風機按說明書要求進行。

第19條 在更換備用通風機做空轉實驗時,需按現場指揮的正確指令進行。

七、收尾工作

第20條 做好當班風機運行記錄和工作日誌。

第21條 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交待清楚。

五小電器修理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2條 應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第3條 掌握各種小型電器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修理工藝,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遵守有關規章製度,上班前不喝酒,班中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5條 防爆型小型電器檢修後不得有失爆現象。

三、操作準備

第6條 準備檢修中需要的材料及零配件。

第7條計劃本班應修的小型電器件數。

第8條 準備好各種工具和檢測用的儀器儀表。

四、正常操作

第9條 清點和整理本班交回的小型電器,清掃煤塵和雜物。

第10條 詳細檢查小型電器的隔爆接合麵的粗糙度和間隙及接線螺釘鏽蝕情況。對不合格的小型電器,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的要求進行修理或更換。

第11條 更換損壞的零部件,修複失爆或不符合要求的隔爆麵,測試絕緣,對受潮的小型電器進行幹燥處理,經修理後,電氣性能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12條 塗漆:

1、有關部位塗耐弧漆

2、有關部位塗防鏽漆

第13條 檢修後的小型電器必須進行電氣檢驗和試驗,工作應正常,電器絕緣應符合規定要求,隔爆麵應達到防爆標準規定,設備應達到完好標準。

五、收尾工作

第14條 填寫檢修記錄,登記上台帳,做到帳、卡、物相符。

第15條 檢修後的小型電器經防爆檢查組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

第16條 清點檢修用的小型電器工具,打掃場地。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鉗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維修工必須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學徒工應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維修工指導下從事有關維修實習操作。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3條 熟悉所維護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不得做與本職無關的工作,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及各項規章製度。

第5條 維修工進行操作時應不少於2人。

第6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種聯合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統一指揮。

第7條 作業前要切斷或關閉所檢修設備的電源、水源等,並掛“有人作業”警示牌。

第8條 高空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係保險帶,保險帶應扣鎖在安全牢靠的位置。

第9條 禁止血壓不正常,有心髒病、癲癇病及其他不適合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參加高空作業。

第10條 高空作業時禁止上下平行作業,若必須上下平行作業時,應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11條 禁止在設備運轉中調整時間。

第12條 需要在井下焊接作業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13條 在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製定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操作準備

第14條 熟悉設備檢修內容、工藝過程、質量標準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檢修質量及安全。

第15條 設備檢修前要將檢修用的備件、材料、工具、量具、設備和安全保護用具準備齊全。

第16條 作業前要對作業場所的施工條件進行認真的檢查,以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17條 作業前要檢查各種工具是否完好。

四、正常操作

第18條 維修人員對所負責範圍內設備每班的巡回檢查和日常維護內容如下:

1、檢查所維護的設備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2、對設備運行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處理。

3、對安全保護裝置要定期調整試驗,確保安全可靠。

4、檢查設備各部位油量、油質和潤滑油量、油質應符合規定要求。

第19條 按時對所規定的日、周、月檢內容進行維護檢修,不得漏檢。

第20條 拆下的機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防礙作業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穩妥。

第21條 拆卸設備必須按預定的順序進行,對有相對固定位置或對號入座的零部件,拆卸前應做好標記。

第22條 拆卸較大的零部件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23條 拆卸有彈性,偏重或易滾動的機件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24條 拆裝機件時,不準用鑄鐵、鑄銅等脆性材料或比機件硬度大的材料做錘擊或頂壓墊。

第25條 在檢修時需要打開機蓋和箱蓋換油時,必須遮蓋好,以防落入雜物、淋水等。

第26條 在裝配滾動軸承時,又無條件進行軸承預熱處理時,應優先采用頂壓裝配,也可用軟金屬襯墊進行錘擊。

第27條 在對設備進行換油或加油時,油脂的牌號、用途和質量應符合規定,並做好有關數據的記錄工作。

第28條 對檢修後的設備,檢查設備的傳動情況。

第29條 設備檢修後的試運轉工作,應由工程負責人統一指揮,由司機操作的,在主要部位應設專人進行監視,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30條 設備經下列檢修工作後,應進行試運轉:

1、設備經過修換軸承。

2、電動機經過解體大修,調整轉子,定子間隙。

3、提升係統修換和更換天輪、提升礦車、連接裝置及鋼絲繩,調整、檢修製動係統,解體大修絞車本體。

4、主通風機經過解體大修,更換葉片,調整葉片安裝角度。

5、主排水泵修換本體主要部件。

6、減速器更換齒輪。

第31條 試運轉時,監視人員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軸承潤滑等轉動部分的情況及溫度。

2、轉動及傳動部分的震動情況,轉動聲音及潤滑情況。

第32條 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設備的零、部件去裝配其他機械。

第33條 傳遞工具、工件時,必須等對方接妥後,送件人方可鬆手;遠距離傳遞必須拴好吊繩、禁止拋擲。高空作業時,工具應拴好保險繩,防止墜落,嚴禁在高空拋扔物件。

第34條 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監測儀表和警戒標誌,未經主管領導允許,不準隨意拆除和改動。

第35條 檢修後應將工具、材料、換下零部件等進行清點核對。對設備內部進行全麵檢查,不得把無關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遺留在機腔內,在試運轉前應由專人複查一次。

第36條 檢修中被臨時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護裝置,應指定專人進行恢複,並確保動作可靠。

第37條 試運轉前必須移去設備上的物件。

五、收尾工作

第38條 檢修結束後應會同司機及使用維護負責人共同驗收,驗收中發現檢修質量不合格,驗收人員應通知施工負責人,及時加以處理。

第39條 認真填寫檢修記錄,檢查部位、內容、結果及遺留問題等,雙方簽字,並將檢修資料整理存檔。

第40條 搞好檢修現場的環境衛生,檢修清洗零部件的廢液,應倒入指定的容器內,嚴禁隨便亂倒。電焊、氧焊、噴燈焊接後的餘火必須徹底熄滅,以防發生火災。

單體液壓支架地麵檢修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技術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熟悉有關檢修質量標準,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及液壓基礎知識。

第3條 熟知支柱的結構、性能、原理、試驗方法和要求,能獨立工作。

第4條 會正確使用拆柱機、試驗台等專用檢修設備。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不得幹與本職無關的工作,遵守有關各項規章製度。

第6條 新到礦的支柱應按MT112《礦用單體液壓支柱》中的“出廠試驗規範”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試驗和密封試驗,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

第7條 單體支柱不得露天檢修、露天存放。在地麵存放時間超過3個月的新支柱或修複支柱,下井前應按上述規定進行抽查;存放期超過1年的支柱應逐根試驗,檢查支柱性能是否有變化。性能不能保證或在貯藏、運輸中損壞的支柱,不允許下井使用。

第8條 檢修場地應清潔衛生,各類待修、檢修合格的支柱應分類碼放整齊。檢修後經試驗各項性能合格是的待用支柱,應垂直或傾斜存放。

第9條 冬季,檢修車間應有取暖係統,車間最低溫度不得低於0℃,以保證檢修質量。

第10條 工作介質的牌號應與支柱使用說明書中指定的牌號一致,不允許隨意更換工作介質牌號。工作介質注入支柱前,應經過120目/英寸濾網後方可使用。

第11條 壓力試驗機的各種保護措施,必須齊全可靠。在壓力試驗時,操作人員在防護欄外側操作,其他人員應遠離試驗柱體。

第12條 備用零部件質量和規格,應符合技術標準要求。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檢修前,應首先檢查所用工具、量具、材料各備件、各類儀表及拆除柱機、試驗台等儀器設備是否完好。

第14條 應建立維修卡片,詳細記錄支柱編號維修日期、故障、維修內容、試驗情況、維修人等。

第15條 支柱解體前,首先要將其外表煤泥、煤塵衝洗幹淨。

四、正常操作

第16條 在操作拆柱機對支柱解體時,不得用鐵錘或銅棒敲擊油缸或活柱的任何部位,防止變形,影響密封性能。

第17條 在活柱體中拆活塞時,要用專用工具拉出活塞,嚴禁使用手錘敲擊。

第18條 檢查缸體和活柱的鏽蝕、拉傷和磨損、變形情況。

第19條 對變形的活柱或油缸需要用校直機、油缸整形推力器進行修複。

第20條 使用限位鋼絲的活柱,在拆卸手把體時,鋼絲槽內要套入廢舊的O型圈,防止刮壞導向環和防塵圈。

第21條 所有零部件檢測報廢標準均按MT112標準執行。

第22條 更換所有不能使用的零部件。

第23條 按產品說明書要求,清洗各零部件。

第24條 更換所有密封件。

第25條 活柱組裝:

1、將手把體裝在活柱上,采用鋼絲限位的活柱體,限位溝槽內套上4的O型圈,防止碰壞防塵圈。

2、將Y形圈裝在活圈上,裝上防幾圈,密封圈裝在溝槽內,防幾圈裝在低壓側,將活塞裝在活柱上。

第26條 整柱組裝:

1、活柱組裝時必須將活塞端由油缸裝入連接鋼絲。

2、將複位彈簧掛在活柱內,使用專用工具卡住彈簧,裝上底座,裝入連接鋼絲。

3、將頂蓋裝在活柱上,打入圓柱銷,並注意頂蓋四瓜的一條對稱軸線與孔的軸線平行。

第27條 對檢修的三用閥,要按規格型號調定開啟壓力,其值為額定工作壓力的0.9~1.1倍,並對每個三用閥進行1.5倍壓力試驗、開啟壓力試驗及密封性能試驗,其結果達到MT112標準要求後,方可安裝試驗。

第28條 將調試好的三用閥裝在活柱的閥孔內,準備試壓。

第29條 支柱的逐根試驗按《單體液壓支柱出廠檢驗暫行技術條件》進行。

第30條 支柱檢修後,應將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傾斜存放在氣溫不低於0℃的幹燥的室內。

第31條 支柱如果短期不用,應將支柱腔內乳化液放盡,允許水平放置,但三用閥進液孔用塑料堵好,以放髒物進入。

第32條 切斷電氣設備電源,清理檢修場地。

采、掘工作麵電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采掘機電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獨立進行操作。

第2條 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防爆標準有關規定。

第3條 必須熟悉采掘設備和電氣設備性能、結構和原理,具有熟練的維修保養以及故障處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礎知識。熟悉維修範圍內的供電係統、設備分布、設備性能及電纜與設備的運行狀況。

第4條 必須清楚采掘巷道、工作地點的安全狀況和瓦斯濃度。並熟悉出現事故時的停電順序和人員撤離路線。

第5條 必須掌握現場電氣事故處理和觸電事故搶救的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工種崗位責任製度,監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停送電製度及有關規章製度。

第7條 必須隨身攜帶合格的驗電筆和常用工具、材料、停電警示牌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儀,並保持電工工具絕緣可靠。

第8條 在檢修、運輸和移動機械設備前,要注意觀察工作地點周圍環境和頂板支護情況,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嚴禁空頂作業。需要用棚梁起吊和用棚腿拉移設備時,應檢查和加固支架,防止倒棚傷人和損壞設備。

第9條 排除有威脅人身安全的機械故障或按規程規定需要監護的工作時,不得少於兩人。

第10條 所有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不論電壓高低,在檢修檢查或搬移前,必須首先切斷設備的電源,嚴禁帶電作業、帶電搬運和約時送電。

第11條 隻有在瓦斯濃度低於1%的風流中,方可按停電順序停電打開電氣設備的門,經目視檢查正常後,再用與電源電壓相符的驗電筆對各可能帶電或漏電部分進行驗電,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對地放電操作。

第12條 電氣設備停電檢修檢查時,必須將開關閉鎖,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警示牌,無人值班的地方必須派專人看管好停電的開關,以防他人送電。環形供電和雙路供電的設備必須切斷所有相關電源,防止反供電。

第13條 當要對低壓電氣設備中接近電源部分進行操作檢查時,應斷開上一級的開關,並對本台電氣設備電源部分進行驗電,確認無電後方可進行操作。

第14條 電氣設備停電後,開始工作前,必須用與供電電壓相符的測電筆進行測試,確認無電壓後進行放電,放電完畢後開始工作。

第15條 采掘工作麵開關的停送電,必須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製度,不準他人送電。

第16條 一台總開關向多台設備和多地點供電時,停電檢修完畢,需要送電時,必須與所供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人員聯係好,確認所供範圍內,無其他人員工作時,方準送電。

第17條 檢修檢查高壓電氣設備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檢查高壓設備時,必須執行工作票製度,切斷前一級電源開關。

2、停電後,必須用與所測試電壓相符的高壓測電筆進行測試。

3、確認停電後,必須進行放電,放電時應注意:

⑴放電前要進行瓦斯檢查。

⑵放電人員必須戴好絕緣手套、穿上絕緣鞋、站在絕緣台上進行放電。

⑶放電前,還必須先將接地線一端接到接地網上,接地必須良好。

⑷最後用接地棒或接地線放電。

4、放電後,再將檢修高壓設備的電源側接上短路接地線,方準開始工作。

第18條 在使用普通型儀表進行測量時,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測試儀表由專人攜帶和保管。

2、測量時,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3、測試地點瓦斯濃度必須在1%以下。

4、測試設備和電纜的絕緣電阻後,必須將導體放電。

5、測試電子元件設備的絕緣電阻時,應拔下電子插件。

6、測試儀表及其檔位應與被測電器相適應。

第19條 檢修中或檢修完成後需要試車時,應保證設備上無人工作,先進行點動試車,確認安全正常後,方可進行正式試車或投入正常運行。

三、操作準備

第20條 準備采區機電設備檢修、維護用的材料、配件、油脂、工具、測試儀表及工作中其他用品。

第21條 辦理計劃停電審批單、高壓停電工作票,與通風隊聯係安排瓦斯檢測事項。

第22條 在工作地點交接班,了解前一班機電設備運行情況,設備故障的處理情況及遺留問題,設備檢修、維護情況和停送電等方麵的情況,安排本班檢修、維修工作計劃

四、正常操作

第23條 接班後對維護地區內機電設備的運行狀況、電纜線吊掛及各種保護裝置和設施等進行巡檢,並做好記錄。

第24條 巡檢中發現漏電保護、報警裝置和帶式輸送機的安全保護裝置失靈、設備失爆或漏電、采掘和運輸設備、液壓泵站不能正常工作、信號不響、電話不通、電纜損傷、管路漏水等問題時,要及時進行處理。對處理不了的問題,必須停止運行,並向領導彙報。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 或更換。

第25條 安裝和拆卸設備時應主要以下事項:

1、設備的安裝與電纜敷設應在頂板無淋水和底板無積水的地方,不應防礙人員通行,距軌道和鋼絲繩應有足夠的距離,並符合規程規定。

2、直接向采煤機供電的電纜,必須使用電纜夾,無法上電纜夾的電纜放在專用的電纜車上。

3、橡套電纜之間的直接連接,必須采用冷壓、冷補工藝。綜掘機及煤電鑽的負荷電纜,禁止使用接線盒連接。其他電纜的連接按有關規程規定執行。

4、用人力敷設電纜時,應將電纜順直,在巷道拐彎處不能過緊,人員應在電纜外側搬運。

5、搬運電氣設備時,要綁紮牢固,禁止在上三角區吊掛電纜。工作麵的電纜及開關的更換,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6、搬運電氣設備時,要綁紮牢固,禁止越寬超高。要聽從負責人指揮,防止碰人和損壞設備。

第26條 對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每天檢查一次設備外部。檢查防爆麵時不得損傷或沾汙防爆麵,檢修完畢後必須塗上防鏽油,以防止防爆麵鏽蝕。

第27條 采區維修設備需要拆檢打開機蓋時要有防護措施,防止煤矸掉入機器內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幹淨的地方。

第28條 電氣設備拆開後,應把所拆的零件和線頭記清號碼,以免裝配時混亂和因接線錯誤而發生事故。

第29條 拆裝機器應使用合格的工具或專用工具,按照一般修理鉗工的要求進行,不得硬拆硬裝以保證機器性能和人身安全。

第30條 在檢修開關時,不準任意改動原設備上的端子位序和標記。在檢修有電氣連鎖的開關時,必須切斷被連鎖開關中的隔離開關,實行機械閉鎖。裝蓋前必須檢查防爆腔內有無遺留的線頭、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31條 開關停電時,要記清開關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製設備倒轉。

第32條 采、掘工作麵電纜、照明信號線、管路應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懸掛整齊。使用中的電纜不準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加強對采、掘設備用移動電纜的防護和檢查,避免受到擠壓、撞擊和炮崩,發現損傷後,應及時處理。

第33條 各種電氣和機械保護裝置必須定期檢查檢修,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調整、整定,不準擅自甩掉不用。

第34條 注意檢查刮板輸送機液力藕合器有無漏液現象,保持其液質、液量符合規定。液力藕合器用易熔合金塞內無汙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其他物品代替。

第35條 電氣安全保護裝置的維護與檢修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任意調整電氣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2、每班開始作業前,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對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嚴禁甩掉漏電保護和綜合保護運行。

3、移動變電站低壓檢漏裝置的試驗按有關規定執行。

4、在采區內做過流保護整定試驗時,應與瓦斯檢查員一起進行。

第36條 采區機械設備應按規定定期檢查潤滑情況,按時加油和換油,油質油量必須符合要求不準亂用油脂。

五、特殊操作

第37條 井下供電係統發生故障後,必須查明原因,找出故障點,排除故障後方可送電。禁止強行送電或用強送電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38條 局部通風機、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與電源必須實行聯鎖。嚴禁任意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局部通風機及其供電係統需要停電時,必須經通風管理人員批準,並采取相應措施後方可停電。在恢複送電前,必須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濃度後方可送電,開動局部通風機。

第39條 發生電氣設備和電纜著火時,必須及時切斷就近電源,使用電氣滅火器材滅火,不準用水滅火,並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第40條 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或使觸電迅速脫離帶電體,然後就地進行人工呼吸,同時向調度室彙報,觸電者未安全恢複,醫生未到達之前不得中斷搶救。

六、收尾工作

第41條 清點工具、儀器、儀表、材料,填寫檢修記錄。

第42條 現場交接班,將本班維修情況交待清楚。

空氣壓縮機司機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操作。

第2條 司機應熟悉空壓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技術特征。

第3條 空壓機司機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工種崗位責任製,司機接班前不得飲酒,接班後要遵守勞動紀律,不得睡覺、打鬧。

第4條 如實填寫並保存好各種記錄。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嚴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則和操作紀律:

1、操作高壓電器時,要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時要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2、不得隨意變更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3、下列情況禁止操作:

(1)在安全保護失靈的情況下,嚴禁開機或運行。

(2)在電動機、電器設備接地不靈的情況下,嚴禁開機或運行。

(3)在指示儀表損壞、不安全情況下,嚴禁開機或運行。

(4)在設備運行中嚴禁緊固地腳螺栓。

5)風包有壓情況下,嚴禁敲擊和碰撞。

第6條 每十天倒換空氣壓縮機運行。

三、啟動前的準備工作

第7條 運行時,所有門板必須關閉,嚴禁檢修設備。

第8條 觀察油分離器內的油位,液麵位於視油鏡的中心附近為正常,若低於該位置,應添加潤滑油。

第9條 打開排氣球閥,觀察機內啟動儲氣罐的儲存壓力表,若無壓力指示,關閉進氣閥門,讓機組在“空載”狀態下啟動。

第10條 在啟動前,油氣分離器壓力應為零,否則,必須打開安全閥完全卸載後,機組方能啟動。

四、啟動及運轉

第11條 按動監控器麵板上的“手動模式”鍵或“自動模式”鍵。

第12條 通過油氣分離器頂蓋上二回路油管的視油鏡,觀察回油情況,空壓機滿載時,應有較大流量,卸載時,油量很小,甚至沒有。

第13條 運行正常後主機排氣溫度65℃—105℃、油溫<70℃。

第14條 檢查各係統工作是否正常,是否有漏油、漏氣現象,是否有不正常的聲音,發現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並切斷所有電源。

第15條 按規定記錄好設備運行日誌,及巡檢記錄。

第16條 連續啟動空壓機時,在重新啟動時必須壓力釋放後,方可開機。

五、運轉中注意事項

第17條 當運轉中有異音及不正常振動要立即停機。

第18條 機器運轉過程中嚴禁進行檢修操作。

第19條 運轉過程中若出現報警,應停機檢查。

六、停機

第20條 按動監控器麵板上的“停機”鍵,空壓機自動卸載後停機。

第21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按“緊急停機”按鈕停機:

⑴ 空壓機或電動機有故障性異響、異震。

⑵ 電動機冒煙、冒火或電動機電流超過額定電流值。

⑶ 出現緊急故障。

空氣壓縮機維修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維修工應熟悉壓縮機結構性能、工作原理、技術特征,能獨立操作,並能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性故障。

第2條 嚴格遵守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不得幹與本職無關的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維修工應熟知《 煤礦安全規程》 的有關規定,熟悉空壓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技術特征和各種安全保護裝置,能獨立操作。

第4條 掌握現場機械、電氣事故處理方法。

第5條 無妨礙本職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規定

第6條 班前不得喝酒,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工種崗位責任製,堅守工作崗位,上班不得睡覺,遵守本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及《 煤礦安全規程》 的有關規定。

第7條 下列情況禁止操作:

(1)在安全保護裝置失靈情況下,禁止開機或運行;

(2)在電動機、電器設備接地不良情況下,禁止開機或運行;

(3)在指示儀表損壞,不安全情況下,禁止開機或運行;

(4)氣缸、風包有壓情況下,禁止敲擊和碰撞。

四、開機前檢查

第8條 油氣罐泄水:慢慢打開油氣桶之泄油閥,將停機時的凝結水排出,直到有潤滑油流出時,立刻關閉。注意,打開油氣桶油閥前,必須先確認油氣桶內無壓力。

第9條 檢查油位:必要時添加至油位計的上下限中間。觀察油位應在停機十分鍾後觀察。

第10條 檢查空壓機內控製電源是否正常,接地是否良好。

第11條 檢查空壓機冷卻係統是否正常,換熱器是否清潔。

第12條 檢查機器內有無泄漏,螺栓有無鬆動。

第13條 周邊設備準備:送電,打開壓縮機出口閥。

五、開機與停止

第14條 送電至壓縮機控製盤。

第15條 啟動:按“ON”鍵啟動壓縮機運轉。

第16條 觀察液晶顯示器及指示燈是否正常,如果有異常聲音、振動、閃爍、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停機檢修。

第17條 停止:按“OFF”鍵,壓縮機自動停止。

六、正常運行檢查

第18條 空壓機正常運行後,司機應定期巡回檢查(一般為每小時一次)。如發現不正常現象,應及時彙報處理,巡回檢查主要內容如下:

(1)注意空壓機運行電壓及電流是否正常。

(2)運轉中每2小時檢查儀表並記錄電壓、電流、排氣壓力、排氣溫度、油位等數值,供日後檢修參考。

(3)電動機、空壓機運行情況,各部位有無異響或非正常震動。

(4)冷卻係統、供油係統、排氣係統工作情況,應無嚴重的漏水、漏油、漏氣現象,各安全保護和自動控製裝置動作靈敏可靠。

(5)檢查油位,開機後油位應在觀油鏡兩條線之間,不能低於下限。

(6)注意排氣溫度,排氣溫度應保持在10℃-95℃之間,超過100℃自動停機。

七、日常檢查檢修

第19條 定期清理冷卻器:清理時,應從上往下吹。

第20條 定期清理過濾器濾芯,避免阻塞凝結水的排放。

第21條 空壓機首次保養:500小時更換空濾、油濾及高級冷卻液。日後正常保養:空濾2000小時,油濾3000小時,油細分離器3000小時,高級冷卻液3000小時更換。

第22條 油細分離器更換步驟:

(1)空壓機停機後,將空氣出口關閉,自動濾水杯排汙閥打開,確認係統已無壓力。

(2)將油氣桶上方管路拆開,同時將壓力維持閥出口至冷卻器管路拆下。

(3)拆出回油管。

(4)拆下油氣桶上蓋固定螺絲。

(5)用M20螺栓對角均勻頂起上蓋。

(6)鎖緊轉軸螺栓,待油氣桶上蓋與桶體全部脫開後,旋轉油氣桶上蓋。

(7)取下油分離器換上新油分離器。

(8)依拆開的反順序將油氣桶裝好。

第23條 初次使用壓縮機後500小時後更換潤滑油,以後在正常情況下,每3000小時左右更換一次。

第24條 換油步驟:

(1)完全停機並且等到油氣桶內完全沒有壓力。

(2)斷開主電路,並在電閘處和空壓機操作麵板處作維護標記,以防他人啟動機組。

(3)擦點加油蓋周圍的汙垢。

(4)擰開加油口蓋。

(5)擰開油漆桶和冷卻器的放油球閥。

(6)關閉各部分放油閥。

(7)從加油口注50%的新油。

(8)鎖緊加油蓋。

(9)啟動機組運行5-10分鍾停機。

(10)重複步聚(1)徹底放淨係統中的油。

(11)加入正常油量,鎖緊加油口蓋,機組即可正常運轉。

八、電動機維護和保養

第25條 使用環境應經常保持幹燥,電動機表麵應保持清潔,進風口不應受塵土、纖維等雜物的阻礙。

第26條 當電動機的熱保護及短路保護連續發生動作時,應檢查故障來自電動機,還是超負荷,或保護裝置整定值太低,清除故障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27條 保證電動機軸承在運行過程中的良好潤滑,運行2000小時應補充潤滑油。注油時,應用注油槍將油注入油環。在注油前,先將排油管上的油堵取下,並接上塑料管將油引出機外,待注油完畢,將塑料管去掉,油堵擰緊。

九、特殊操作

第28條 空壓機緊急停機: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機:

(1)壓縮機或電動機有異響、異震;

(2)主電機運行電流過大;

(3)氣壓安全閥不停的工作時;

(4)保護裝置或儀表失靈;

(5)突然停電或電源回路故障停電造成停機;

(6)在長期運轉中發現油位計上的油看不見,且油溫逐漸上升時;

(7)各部分溫度過高;

(8)其他嚴重意外情況。

十、收尾工作

第29條 檢查設備,保持設備清潔完好,清掃壓縮機房的環境衛生,整理運行記錄和工作日誌。

第30條 後部冷卻器內會有凝結水,每天關機後,確認係統無壓力後,放淨凝結水。

第31條 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

橋式起重機司機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經技術監督部門批準,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起重機的構造、性能,懂得電氣設備的基本知識,掌握捆綁機吊掛知識及指揮信號,熟悉維護保養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在起重機醒目處必須懸掛噸位牌、警示牌,注明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等警示內容。

第4條 起重機上的吊鉤、鋼絲繩及吊環等應有製造單位的技術證明文件、檢驗證書。

第5條 起重機必須有技術監督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委托機構頒發的起重機安全準運證。

第6條 起重機工作時嚴禁任何人停留在橋架和小車上。

第7條 在起重機上進行檢查和修理時,起重機必須斷電,並懸掛“禁止合閘”的警示牌,並設專人看護。

第8條 起重機的鋼絲繩及固定裝置要經常檢查,每月應塗潤滑油一次。

第9條 電動機、電氣設備和電氣外殼,均必須接地。

第10條 各種安全裝置、信號、起重工具在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

第11條 司機在工作中應精力集中,嚴禁酒後上崗。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開車前應詳細檢查各部件是否完好(如:控製器、製動器、鋼絲繩、鉤頭等)。

第13條 了解電源供電情況,查看電流、電壓是否正常。

第14條 檢查起重機軌道上、工作範圍內有無阻礙起重機運行的障礙物。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 開車前必須鳴鈴示警,操作中接近工作人員時,應以連續鈴聲示警。

第16條 司機應按指揮者的信號操作,當指揮人員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一致時,應立即詢問,在確認信號與指揮者信號一致時方可開車。

第17條 吊運捆綁重物必須使用鋼絲繩捆綁,嚴禁超負載吊運。起吊前要進行試吊,確認安全並且平穩後方可吊運。

第18條 鋼絲繩不合格、捆綁不牢固或吊鉤不平衡以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嚴禁起吊。

第19條 嚴禁用人體重量來平衡被吊運的重物。起吊物件時,起重機下方嚴禁站人。

五、特殊操作

第20條 提升液態金屬、有害有害液體時,無論重量大小,必須先升至離地麵0.1-0.2m,驗證製動器的可靠性後再繼續提升。

第21條 在電力輸送中斷時,必須斷開主開關,將控製處於“0”位。吊鉤上有物件時,還應設置警戒。

六、收尾工作

第22條 起重機停止運行,必須將操作手柄打到“零”位,切斷電源。

第23條 拆除並清點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設備等。

第24條 認真清掃工作現場的雜物,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25條 司機在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及檢查情況在交接班記錄中寫清楚,並給接班人說明。

手工氣焊(割)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嚴格遵守一般焊工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電石、乙炔發生器、溶解乙炔氣瓶,水封安全器、橡膠軟管、氧氣瓶的安全使用規則和焊(割)炬安全操作規程。

2.乙炔站應由專人操作,遵守乙炔站安全運行規程。

3.工作前或乙炔站停工時間較長再工作時,必須檢查所有設備。乙炔發生器,氧化瓶及橡膠軟管的接頭,閥門及緊固件均應緊固牢靠,不準有鬆動、破損和漏氣現象。氧氣瓶及其附件,橡膠軟管,工具上不能沾染油脂的泥垢。

4.檢查設備、附件及管路漏氣時,隻準用肥皂水試驗。試驗時,周圍不準有明火,不準抽煙。嚴禁用火試驗漏氣。

5.氧氣瓶、乙炔發生器(或乙炔氣瓶)與明火間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如條件限製也不準小於5米,並應采取隔離措施。

6.禁止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去開啟氧氣或乙炔氣閥門。

7.氣瓶設備管道凍結時,嚴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擊凍塊。氧氣閥或管道要用40℃的溫水溶化,乙炔發生器、回火防止器及管道可用熱水或蒸氣加熱解凍,或用23%~30%氯化納熱水溶液解凍,保溫。

8.焊接場地應備有相應的消防器材。露天作業時應防止陽光直射在氧氣瓶或乙炔發生器上。

9.壓力容器及壓力表,安全閥,應按規定定期送交校驗和試驗。檢查、調整壓力器件及安全附件,應取出電石籃,采取措施,消除餘氣後才能進行。

10.工作完畢或離開工作現場時,要擰上氣瓶的安全帽,收拾現場,把氣瓶和乙炔發生器放在指定地點。下班時應卸壓、放水、取出電石籃。

[二]電石

1.貯存地點必須幹燥,通風良好。電石桶應密封,桶上塗寫“電石桶”和“禁止用水消火’等字樣。室內禁止煙火及存放或敷設水管水溝。壞電石桶不準存於室內。乙炔瓶與電石不得同室存放。

2.電石桶的搬動應輕搬輕放,不準扔甩,以免產生火花,引起爆炸。雨天禁止淋雨搬運。

3.取裝電石和砸碎電石時,操作者應戴手套,口罩租眼鏡,防止打碎的電石進入眼中。

4.電石起火要用幹砂或二氧化碳滅火器。禁止用泡沫、四氯化碳滅火機或水消火。電石粒末隻能在露天銷毀。

[三]乙炔發生器

1.罩炔發生器本體外部應塗寫“危險!”“乙炔發生器!”字樣。

2.移動式小型乙炔發生器,須用膠輪或裝有彈簧裝置的手推車搬運。搬運時應先卸壓。

3.乙炔發生器的零件(特別是內壁)不得用純銅(即紫銅)製作,避免產生乙炔銅,引起爆炸,可以用含銅量在70%以下的銅合金。防爆膜(片)禁止用銅片或鐵片代替。防爆片至少每年更換一次。

4.封閉式乙炔發生器,必須設置準確靈敏的壓力表、安全閥。放入電石前,先檢查發氣室內的給水器和出氣管是否暢通,熱後放入電石。電石塊度大小要適當,禁止用電石碎末。當電石塊度較小時,必須采用帶空心的電石籃,以免溫升過高過急。電石籃放入位置應符合規定。

5.乙炔發生器的壓力要保持正常,水必須保持清潔,電石分解的灰漿要及時用水洗掉。乙炔發生器的發氣室溫度不得超過80℃,對於水入式發生器,其冷卻水溫不得超過50℃。當溫度超過規定時應停止作業。並用冷水噴射降溫和加入低溫的冷卻水。

6.嚴禁使用浮桶式乙炔發生器。

7.移動式乙炔發生器與氧氣瓶不可放置在一起,相互間隔要3米以上。

8.每個乙炔發生器,必須裝有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工作前應添上淨水,保持水位一定高度。每個回火防止器隻能供一個焊炬工作。供給兩個以上焊炬工作的乙炔發生器,必須有一個總回火防止器。

9.乙炔發生器使用前應檢查防爆及防回火安全裝置,如防爆片(膜),防爆針及回火防止器。更換電石後,必須將容器內含有空氣的乙炔氣體放淨,才能允許進行焊割。

[四]水封式安全器

1.使用水封安全器前應先用水位控製閥檢查水位一次(回火後應再檢查一次),並檢查是否漏氣。

2.水封安全器必須垂直放置,以免影響防止回火的作用,其工作壓力應與乙炔發生器工作壓力相適應。

3.每一焊割炬,必須有一個回火防止器,多於一個焊炬同時工作,應在乙炔發生器上安置總水封安全器,每一焊(割)炬處設一個獨立的回火防止器。

4.水封安全器每月應拆卸清洗一次,並應定期大修一次。

5.檢查漏氣和解除凍結應遵守“一般規定”中有關要求。

[五]橡膠軟管

1.橡膠軟管須經壓力試驗。氧氣軟管試驗壓力為2兆帕;乙炔軟管試驗壓力為0.5兆帕。未經壓力試驗的代用品及變質、老化、脆裂、漏氣的膠管及沾上油脂的膠管不準使用。

2.軟管長度一般為10~20米。不準使用過短或過長時軟管。接頭處必須用專用卡子或退火的金屬絲卡緊紮牢。

3.氧氣軟管為黑色,乙炔軟管為紅色,與焊炬連接時不可錯亂。

4.乙炔軟管使用中發生脫落、破裂、著火時,應先將焊炬或割炬的火焰熄滅,然後停止供氣。氧氣軟管著火時,應迅速關閉氧氣瓶閥門,停止供氧。不準用彎折的辦法來消除氧氣軟管著火,乙炔軟管著火時可用彎折前麵一段膠管的辦法來將火熄滅。

5.禁止把橡膠軟管放在高溫管道和電線上,或把重的或熱的物件壓在軟管上,也不準將軟管與電焊用的導線敷設在一起。使用時應防止割破。若軟管經過車行道時,應加護套或蓋板。

[六]氧氣瓶

1.每個氣瓶必須在定期檢驗的周期內使用(三年),色標明顯,瓶帽齊全。氧氣瓶應與其它易燃氣瓶油脂和其它易燃物品分開保存,也不準同車運輸。運送貯存,使用氣瓶需有瓶帽。禁止用行車或吊車吊運氧氣瓶。

2.氧氣瓶附件有毛病或缺損,閥門螺杆滑絲時均應停止使用。氧氣瓶應直立著安放在固定支架上,以免跌倒發生事故。

3.禁止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氧氣瓶。

4.氧氣瓶中的氧氣不允許全部用完,氣瓶的剩餘壓力應不小於0.05兆帕,並將閥門擰緊,寫上“空瓶”標記。

5.開啟氧氣閥門時,要用專用工具,動作要緩慢,不要麵對減壓表,但應觀察壓力表指針是否靈活正常。

6.當氧氣瓶在電焊同一工作地點,瓶底應墊絕緣物,防止被竄入電焊機二次回路。

7.氧氣瓶一定要避免受熱、曝曬,使用應盡可能垂直立放,並聯使用的彙流輸出總管上應裝設單向閥。

[七]乙炔氣瓶

1.乙炔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必須直立固定,嚴禁臥放或傾倒;應避免劇烈震動、碰撞;運輸時應使用專用小車,不得用吊車吊運;環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2.乙炔瓶使用時,一把焊割炬配置一個崗位回火防止器及減壓器。

3.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後方,輕緩開啟。擰開瓶閥不宜超過1.5轉。

4.瓶內氣體不能用光,必須留有一定餘壓。當環境溫度小於0℃時,餘壓為0.05兆帕;當環境溫度為0~15℃,餘壓為0.1兆帕,當環境溫度為15~25℃時,餘壓力0.2兆帕,當環境溫度為25~40℃時,餘壓為0.3兆帕。

5.焊接工作地乙炔瓶存量不得超過5隻。超過時,車間內應有單獨的貯存間。若超過20隻,應放置在乙炔瓶庫。

6.乙炔瓶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電石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庫存放。作業點與氧氣瓶,明火相互間距至少離開10米。

[八]焊割炬操作

1.通透焊嘴應用銅絲或竹簽,禁止用鐵絲。

2.使用前檢查焊炬或割炬的射吸能力。辦法是:先接上氧氣管,打開乙炔閥和氧氣閥(此時乙炔管與焊炬、割炬應脫開),用手指輕輕接觸焊炬上乙炔進氣口處,如有吸力,說明射吸能力良好。接插乙炔氣管時,應先檢查乙炔氣流正常後接上。若沒有吸力,甚至氧氣從乙炔接頭中倒流出來,必須進行修理,否則嚴禁使用。

3.根據工件的厚度,選擇適當的焊炬、割炬及焊嘴、割嘴,避免使用焊炬切割較厚的金屬,應用小割嘴切割厚金屬。

4.焊、割炬射吸檢查正常後,進行接頭連結時必須與氧氣橡皮管連接牢固,而乙炔進氣接頭與乙炔橡皮管不應連結太緊,以不漏氣並容易接插為宜。對老化和回火時燒損的皮管不準使用。

5.工作地點要有足夠清潔的水,供冷卻焊嘴用。當焊炬(或割炬)由於強烈加熱而發出“劈啪”的炸鳴聲時,必須立即關閉乙炔供氣閥門,並將焊炬(或割炬)放入水中進行冷卻。注意最好不關氧氣閥。

6.短時間休息時,必須把焊炬(或割炬)的閥門閉緊,不準將焊炬放在地上。較長時間休息或離開工作地點時,必須熄滅焊炬,關閉氣瓶球形閥,除去減壓器的壓力,放出管中餘氣,並停止供水,然後收拾軟管和工具。

7.焊炬飛或割炬)點燃操作規程:

(1)點火前,急速開啟焊炬(或割炬)閥門,用氧吹風,以檢查噴嘴的出口,但不要對準臉部試風。無風時不得使用;

(2)進入容器內焊接時,點火和熄火都應在容器外進行;

(3)對於射吸式焊炬(或割炬),點火時應先微微開啟焊炬(或割炬)上的乙炔閥,然後送到燈芯或火柴上點燃,當發現冒黑煙時,立即打開氧氣手輪調節火焰。若發現焊割炬不正常,點火並開始送氧後一旦發生回火時,必須立即關閉氧氣,防止回火爆炸或點火時鳴爆現象;

(4)使用乙炔切割機時,應先放乙炔氣,再放氧氣引火;

5)使用氫氣切割機時,應先放氫氣,後放氧氣引火。

8.熄滅火焰時,焊炬應先關乙炔閥,再關氧氣閥。割炬應先關切割氧,再關乙炔和預熱氧氣閥門。當回火發生後,若膠管或回火防止器上出現噴火,應迅速關閉焊炬上的氧氣閥和乙炔閥,再關上一級氧氣閥和乙炔閥門,然後采取滅火措施。

9.氧氫並用時,先放出乙炔氣,再放出氫氣,最後放出氧氣,再點燃。熄滅時,先關氧氣,後關氫氣,最後關乙炔。

10.操作焊炬和割炬時,不準將橡膠軟管背在背上操作。禁止使用焊炬(或割炬)的火焰來照明。

11.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氣體通路或閥門有漏氣現象,應立即停止工作。消除漏氣後才能繼續使用。

12.氣源管路通過人行通道時,應加罩蓋,注意與電氣線路保持安全距離。

13.氣焊(割)場地必須通風良好,容器內焊(割)時應采用機械通風。

主提升機司機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必須配有正、副司機,每班不得少於2人(不包括實習或熟悉期內的司機,實習司機應經主管部門批準,並指定專人進行監護,方可進行操作。

第 2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3條 司機應具有一定的機電基礎知識,應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提升信號係統和各種保護裝置,能排除一般性故障。

第4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工作時精神集中,不得幹與本職無關的工作。著裝符合工作要求。

二、操作前準備

第5條 司機接班後應作下列檢查:

1.各緊固螺栓不得鬆動,聯接件應齊全、牢固。

2.製動係統中,閘瓦、閘盤表麵應清潔無油汙,液壓站油泵運轉應正常,液壓站油量、油質正常。

3.盤式製動器不漏油,特別是不能汙染閘盤表麵。

4.各種儀表指示應準確,信號係統應正常,各種指示燈顯示正常。

5.檢查計算機是否工作正常,操作台、數字及模擬深度指示器顯示應正確。

6.檢查鋼絲繩的排列情況及襯板、繩槽的磨損情況。

7.冬季室外結冰期間,要檢查鋼絲繩、繩槽等部位,防止結冰引起鋼絲繩打滑、脫槽。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並向當班領導彙報。處理符合要求後,方可正常開車。

三、操作說明:

第6條 操作方式:

(1)操作方式分自動、手動,檢修及應急等方式,由司機台上選擇開關進行選擇。

(2)自動方式操作:

當選擇自動操作時,無需司機幹預,隻要有開車信號,提升機自動進行起動、加速、減速、爬行、停車等操作,若中途需要停車,可采用緊急停車方式,為了避免高速緊急停車,可先把速度選擇開關置於低速位置,待速度降低後停止。特別提示:自動開車隻有在電控係統正常情況下才能允許使用。

(3)手動方式操作:

手動操作是一種最靈活的操作方式,開車方向、運行速度都可以控製,手動操作需要使用主令手柄和製動手柄進行開、停車控製。可以在任意位置由司機操作進行停車,也可以讓箕鬥運行到位後自動停車。手動操作過程:當具有開車信號後,推開主令手柄和製動手柄,提升機電動機就會自動產生起動加速電流,並開始加速運行至等速段,待到加速點以後自動進行減速進行爬行,到停車點以後自動停車。如果需要中途停車,可操作製動及主令手柄至零位後進行停車。

(4)檢修方式操作:

檢修方式操作與手動方式操作相同。不同之處在於檢修方式操作時不需要開車信號,且最高運行速度隻有1m/s,在最高速度以下可由主令手柄控製速度的高低。

(5)應急方式操作:

應急方式是一種特定操作方式,不能作為長期運行方式,隻有在PLC出現故障無法正常運行時,才能采用應急方式。在應急方式下,有許多保護並未投入,需要特別注意。應急方式采用按鈕操作,且是慢動運行,最高運行速度0.5m/s,在方式開關選擇應急操作後,開啟輔機,根據運行需要選擇“慢上”或“慢下”按鈕,需要停止時,按“停止”按鈕進行停車。

第7條 速度選擇開關:

司機台上設有速度選擇開關,通過它可選擇最高運行速度,選擇開關共3檔,分“全速、“半速”、“低速”,選擇“低速”時,最高運行速度不超過2m/s。

速度選擇開關可在任何時間換檔操作,不受開/停運行狀態限製,對應急方式運行時該開關無效。

第8條 過卷旁路開關:

當提升機出現過卷時,相應過卷指示燈指示出“正向”或“反向”過卷,安全回路會自動斷開,需要繼續開車時,需將“過卷旁路開關”轉換到相應過卷旁路位置,再複位安全回路,然後再開車。過卷旁路開關對方向隻有閉鎖功能,當出現正向過卷時,隻能往反向開車;反向過卷時,隻能往正向開車。“過卷旁路開關” 的恢複;隻有當過卷故障消除後,按“故障複位按鈕”後,過卷信號燈消失後,方可將過卷旁路開關恢複到正常位置,無論過卷是否消失,再往原過卷方向開車被係統閉鎖,不能運行。

第9條 輔機啟動/停止

輔機包括:主電機風機、製動液壓站電機、電樞櫃變流裝置風機、主變壓器風機、電抗器風機等,這些輔助設備,在司機台上沒有集中起動和停止按鈕,當需要單機檢驗時,可以在低壓配電櫃上進行單機的起動和停止。集中起動可通過單機停止相應輔機,也可在單機運行時,通過集中停止按鈕停止該輔機。

第10條 複位按鈕:

係統中所有故障都有記憶,當故障排除後,需要進行複位,才能使提升機運行,所有故障消除後,按複位按鈕複位,安全回路指示燈亮,在按複位按鈕前,先要確認發生了哪些故障,以便查找和處理。

第11條 特殊情況

司機台上無故障指示,安全回路不能複位。

當出現該現象一般是監控PLC的安全回路中所有接點是否進行檢查確認,首先確認主控PLC的安全回路中所有接點是否閉合,如果都已閉合,按下複位按鈕,安全回路線圈閉合,說明主控PLC安全回路正常,其次是檢查監控PLC安全回路中哪個接點是處於斷開狀態,將故障排除即可。

起勾時,抱閘時間太長,安全回路自動斷開出現該現象是由於電機堵轉所致,隻要複位不再堵轉就可以,係統中所有故障在工控機現麵上都有相應顯示。

礦車修理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 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礦車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設備、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熟知礦車檢修質量標準、完好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檢修、檢查電氣設備時,必須停電作業,並懸掛停電作業警示牌。

第4條 機械設備運轉中,禁止人員接觸轉動部位。處理故障時必須在停止運轉的情況下進行。

第5條 多人工作的場地,要分工明確、指揮統一行動一致,但不得平行作業。

第6條 有關車、鉗、鍛、鉚、電焊、起重等工作,應由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人員承擔,並遵守有關工種的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第7條 操作電力設備時,禁止帶負荷停、送電。

第8條 操作起吊行車時,必須看清周圍有無障礙,看清操作按鈕,防止開錯。重物起吊後,重物下及運行前方嚴禁有人行走、停留或工作。

第9條 在操作運轉設備中,發現異聲、異狀等不正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運轉,檢查處理。

第10條 工作時必須穿戴規定的防護用品。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根據當班任務準備好所需工具、材料、備品、配件等,並檢查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第13條 詳細檢查退輪機、裝輪機、整形機、行車等設備是否處於完好狀態,運轉是否正常,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 地麵修理礦車應在專用場地或車間內進行,井下應在專用巷道或硐室內進行。

第15條 礦車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修理:

1、碰頭損壞或缺少,螺栓斷裂、鬆動。

2、礦車底盤變形超限,底梁開裂或鉚固件鬆動。

3、輪軸彎曲變形,輪子擺動超限或不轉動。

4、連接器磨損超限或斷裂、防脫裝置損壞。

5、連接螺栓、銷軸等零部件損壞或缺少。

第16條 因故障必須在運輸線路上修理礦車時,並在施工地點前後各60米處設置安全警戒。

第17條 中修、大修礦車時,應首先檢查礦車狀況,確定檢查部位、內容及檢修方法和程序。

第18條 礦車輪對、軸承每半年內至少注油1次,每1年內必須清洗檢查1次,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凡是損壞的軸承、彈性擋圈等零件必須及時更換。

第19條 礦車整形前,應對礦車進行檢查,確認箱體內無雜物後,方可啟動整形機慢慢下放於車箱內進行整形。人工整形時,必須檢查錘頭柄固定是否牢固,手錘前方禁止站人,嚴防飛錘傷人。

第20條 在拆、裝礦車碰頭時,應使用專用工具,碰頭正麵禁止站人,以防傷人。

第21條 裝卸車輪要用專用工具或退輪機、裝輪機,禁止敲打,並注意保護零件不受損壞或丟失;在裝卡工件時要放穩擺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脫傷人。

第22條 拆卸軸承時應使用退卸器,安裝軸承時應事先放在75—85℃的油中加熱,10—15分鍾後再進行裝配。

第23條 人工拆卸、裝配軸承時,要選用銅棒或鋁棒等軟金屬平穩擊打軸承,使其慢慢卸下或裝配好,防止損壞軸承及軸頭。

第24條 按規定在車場進行“列檢”工作時,要設置明顯的“列檢”標誌,“列檢”人員要注意來往車輛。

第25條 所有礦車都要編號,並建立檢查、檢修記錄薄,注明礦車的型號、編號、檢修日期、檢查檢修人員、檢查檢修內容以及所存在的問題。

第26條 應將每次檢查、檢修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詳細記錄在檢查、檢修薄上。

第27條 凡修理後的礦車必須按完好標準驗收,按礦車編號將驗收日期、驗收結果、驗收人員記錄在礦車台帳上;大修後的礦車按檢修質量標準組織驗收。

第28條 修理後的礦車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五、收尾工作

第29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應清理場地,打掃環境衛生,將工具、材料、零件、備品配件分類存放整齊,切斷電源並閉鎖後,方可交接班。

鋼絲繩檢查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技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鋼絲繩的有關規定,了解並掌握所負責的鋼絲繩及提升係統的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能獨立工作。

第3條 無防礙本職工作繁榮病症。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各項規章製度。

第5條 鋼絲繩檢查工應保持相對穩定,明確分工,對主要提升和運輸設備的鋼絲繩應由專人負責檢查。

第6條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提升鋼絲繩或製動鋼絲繩為10%。

第7條 鋼絲繩鏽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鬆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8條 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時,有接頭的鋼絲繩,隻可在平巷運輸設備或30度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

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9條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不超過2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鏽蝕程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可繼續使用,但不超過1年。

第10條 鋼絲繩的定期檢查校驗工作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準備好合格的工具、量具和檢驗儀器,對在檢查中需要使用的安全帶進行認真檢查。

第12條 檢查工作開始前要與司機、監護人員及信號工共同確定檢查聯係信號。檢查期間不得同時進行提升機的其他作業。

第13條 在檢查之前應在繩上做好檢查起始的標誌和檢查長度的計算標誌。在同一根繩上每次檢查的起始標誌一致。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 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鏽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薄。

第15條 驗繩時禁止戴手套或手拿棉絲,應用裸手直接觸摸鋼絲繩,前邊的手作為探知是否有支出的斷絲,以免傷手,後麵的手撫摸可能發生的斷絲和繩股凹凸等變形情況。

第16條 驗繩時,應由2人同時進行,1人在井口,另1人在出繩口,以便檢驗全繩。

第17條 應利用深度指示器或其他提前確定的起始標誌,確定斷絲、鏽蝕或其他損傷的具體部位,並及時記錄。對斷絲的突出部位應立即剪下、修平。

第18條 對礦車停車位置的主要受力段、多層纏繞的上、下層換層臨界段和斷絲、鏽蝕較嚴重的區段,均應停車詳細檢查。

第19條 若檢查時發現鋼絲繩出“紅油”,說明繩芯缺油、內部鏽蝕,應引起注意、仔細檢查,必要時可剁繩頭檢查鋼絲繩內部鏽蝕情況。

第20條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月檢時,除包含日檢全部內容外,還應詳細檢查提升礦車在上井口和井底時,鋼絲繩從滾筒到天輪段,詳細檢查繩卡處有無斷絲,用遊標卡尺測量直徑。

第21條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進行防鏽塗油作業時,應首先將鋼絲繩表麵的煤泥擦幹淨,但不得用汽油、煤油等揮發性油類清洗。

第22條 根據氣溫和所需塗油脂的粘稠度,可采用加溫的方法,使油脂容易附著在繩上,然後用手將油脂均勻塗在繩上。塗油時繩速不得大於0.3米/秒,如采用塗油容器塗油時,應注意按說明書要求進行。

第23條 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試驗需載繩樣時,對斜井提升繩應在礦車端將危險段切除後截取;試樣長度做單絲試驗時應不小於1.5米,整繩試驗時應不小於2米;為保證試驗準確性,應注意不使試樣受機械損傷,截取試樣時盡量不采取加熱法切割,如需要用加熱法時,應將試樣長度加長200毫米;試樣兩端用軟鐵絲綁緊。

五、收尾工作

第24條 做好鋼絲繩檢查記錄。應將檢查內容、檢查結果逐項填入鋼絲繩檢查記錄表,並將檢查情況向司機通報。

第25條 對每一根鋼絲繩建立檔案,記錄好鋼絲繩的使用地點、規格型號、啟用時間、定期試驗情況、檢修問題及處理情況、檢修日期、檢修人等項內容。

第26條 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27條 在進行塗油等作業後應將井口、車房等處的廢棉絲、油脂等易燃物清理幹淨後,方可離開。

井下通訊維護工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1、本操作規程適用於井下通訊維護工作業。

2、本操作規程適用於煤礦通訊設備的安裝和維護工作。

二、上崗條件

1、維護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入井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2、維護人員應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具有煤礦通信、機電等基本常識和電工、電子基礎知識,熟悉所維護的各種設施的性能、結構和基本工作原理,熟練掌握各設備的使用和操作方法。

3、維護工必須經過監測監控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4、維護工應無妨礙本職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規定

1、嚴格執行監測監控工崗位責任製,遵守本操作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及集團公司和常村礦有關規定、製度。

2、電話通訊信號在入井前,必須經過安全耦合器,嚴禁直接入井。

3、在作業過程中需在溜槽上方作業時,須先與司機、調度聯係好,待相應皮帶、溜槽停穩後,方可進行作業。作業完畢後及時向調度和皮帶司機彙報。

4、登高作業時,要有其他人員在下麵扶穩梯子,上麵作業人員要站穩,上下人員動作應協調一致。高空作業時要係安全保險帶,同時用細繩係牢自身攜帶的工器具,以防墜落。

5、在有電機車等運輸設備的巷道中懸掛電纜時應安排人員進行警戒,避免作業人員被運行車輛撞傷。

6、嚴禁帶電作業。在設備開蓋前必須切斷相應設備非本安型電源。

7、維護人員在下井時要攜帶便攜式瓦檢儀。作業前先測量周圍20米範圍內的瓦斯濃度,隻有在瓦斯濃度<1.0%CH4時,方可作業。在進入專用排瓦斯巷作業時,必須兩人或多人前後相隨,當瓦斯濃度超過1.5%CH4時,不得進入瓦排巷作業。

8、如實填寫各種記錄,妥善保管、存檔,不得丟失。

三、作業準備

1、上崗前要按時參加班前會,了解情況,接受任務,熟記相關安全注意事項。並根據工作、任務情況準備好所需的設備、材料、儀表、工器具。

2、作業過程中需停電、拆接火時要提前辦理有關停送電和拆接火手續。需要其他單位、隊組配合時,須提前一天聯係好。

3、使用各種測試儀表前,要先根據被測對象的具體屬性,正確選擇儀表的各項擋位、設置。

五、作業程序

1、維護工日常巡檢作業按以下順序進行:

(1)按照機電質量標準化要求巡查通訊係統主幹線路、分線箱、支路、接線盒、電話機、喊話器、電源箱、小靈通基站等設施。

(2)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因工具、材料、配件、人員等條件不具備不能就地處理的問題,要即時彙報,並作相應的特殊處理。

(3)升井後,根據井下實際作業情況,認真填寫《維護記錄》和《故障處理記錄》。對存在問題的責任單位、責任人開出五定表;同時對問題嚴重的進行罰款處理。

2、維護工安裝通訊設施作業按以下順序進行:

(1)根據設備安裝現場的實際情況準備相應的設備、電纜、材料,並在地麵對通訊設備進行預先檢測與調試。

(2)設備、電纜的裝車、運輸。

(3)根據通訊線路走線情況,事先在地麵將通訊信號接續好。

(4)安裝前,準備好所需工器具。

(5)選擇合適的位置安裝設備、敷設電纜。

(6)規範接線,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

(7)安裝後的完好檢查。

(8)清理現場

(9)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填寫《設備安裝台帳》。

六、正常操作

1、日常巡檢作業

(1)線路巡檢。主要包括查看大巷主幹通訊電纜、分線箱和各采區上下山、工作麵順槽巷道中的支路電纜和接線盒有無被拽拉、刮碰等情況發生,同時整理零亂的電纜,重新接續拽脫線的電纜連接頭。

(2)設備巡檢。檢查電話機、擴音電話、小靈通基站功能是否齊備完好;整理接線箱等設備內部線路;緊固鬆動的螺栓、喇叭嘴、接線端子;更換鏽蝕壞損的螺栓、螺母和接線端子。更換已失效的彈墊;清除、擦拭設備表麵煤塵,處理隔爆設備防爆麵,更換過期、破損的防爆牌、小型電器完好責任牌、設備完好責任牌。保持設備完好,嚴禁失爆。

(3)造成線路零亂、脫線等問題屬看護責任隊組責任的,要通知該責任隊組,無法就地通知時,立即彙報因工具、材料、配件、人員等條件不具備不能就地處理的問題,並作相應的特殊處理。

(4)發現通訊設備、電纜等設施被損壞,要及時彙報,並就地通知看護責任單位,同時立即采取措施進行修複處理。

(5)發現通訊設施受砸、受水淋、受擠壓等威脅時,能就地處理的即時采取措施處理、解決。

(6)發現通訊設施受踢踩、坐臥,要立即製止,並對責任人進行當麵教育。

(7)升井後,根據井下實際作業情況,認真填寫《維護記錄》和《故障處理記錄》。對存在問題的責任單位、責任人開出五定表;同時對問題嚴重的進行罰款處理。

2、安裝設備作業

(1)根據設備安裝現場的實際情況準備相應的電纜、電話機、喊話器、小靈通基站等設施,並要仔細核對規格型號和對通訊設備進行預先檢測與調試。

(2)設備、電纜的裝車、綁紮、運輸要符合保養要求。

(3)根據通訊線路走線情況,事先在地麵將通訊信號接續好、記錄好、測試好,保證信號準確無誤。

(4)安裝前,必須準備好所需工器具。

(5)安裝設備時,電話機、接線箱、擴音電話及電源箱、小靈通基站等安裝的位置在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的同時,還要選擇支護穩定牢靠、無滴水、便於檢修維護、不易被行人踩踢和來往車輛刮碰的地點。嚴格按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進行安裝作業,設備安裝牢靠,電纜必須懸掛整齊,嚴禁摔、砸設備或配件。嚴禁帶電搬遷、拆裝設備,以防損壞設備、配件及電纜。電纜鋪設要順勢平滑地懸掛到電纜鉤上,不允許打死彎,不得與動力電纜、風水管路交叉。

(6)所有接線必須規範,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接線箱內接線要按規定色序接續,各接線盒進出線,應標注出用途、線序並畫出接線圖放置或粘貼於箱內。因作業需要更改接線順序後,要及時更改箱內相應接線圖。接線完畢後,要與地麵值班室聯係確認所有信號均正常無誤且雙方通話良好。

(7)安裝後的設備,要認真進行完好檢查,包括安裝位置、設備外觀、安全標誌、接線嘴、防爆麵、緊固螺栓、彈簧墊、墊片等,發現問題就地處理。完好的設備要標貼設備完好及防爆合格證等標誌牌,填寫內容要準確、清晰。

(8)作業完畢後認真清點工具、配件、材料,不得遺漏。同時清理作業地點周圍的雜物。

(9)各種小件、易損設備、配件隨身攜帶上井,並交回工房。需要升井的設備、電纜、空電纜盤要集中到便於運輸的地點,電纜、設備不得遺留在密閉巷道內。

(10)根據實際作業情況,認真填寫《設備安裝台帳》。

七、特殊操作

在巡檢、安裝過程中,發現的通訊設施存在問題、隱患,都需要就地立即處理,若在現場不能處理時,立即彙報值班室並等故障處理人員到達現場一起處理好後方可離開現場。

八、收尾工作

1、作好當班各種工作記錄。

2、將本班作業情況和存在問題向接班人員認真交代清楚。

線路維護工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1、本操作規程適用於線路維護工作業。

2、本操作規程適用於煤礦通訊網內通訊線路維護。

二.上崗條件

1、線路維護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才能上崗。

2、線路維護工應熟知線路機械設備的種類、用途、程式、原理,熟悉構造以及設備的安裝維護和使用方法。

3、正確掌握各種維護工具的使用方法,熟練地查找和排除一般通訊故障。

4、熟悉杆路的架設和地下電纜的敷設方法及本通訊網內通訊電纜走向、分布圖。

5、維護工應無妨礙本職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規定

1、上班前及班中嚴禁喝酒,上班時不得睡覺,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執行工種崗位責任製,遵守本操作規程。

2、及時將有關數據、記錄和圖紙備案,準確填寫各種記錄,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3、工具、備件等要擺放整齊,搞好設備及程控機房內外衛生。

四、操作準備

1、穿戴必備的工作服。

2、準備好需要的器具材料。

五、操作順序

1、線路維護工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新用戶安裝:

接到用戶申請單→記錄相關信息→配號→跳線→安裝→檢查→記錄結果。

(2)故障處理:

接到故障任務→故障記錄→故障03manbetx →故障處理→檢查→記錄結果。

六、正常操作

1、線路檢修安裝

⑴ 高空作業要佩帶保險帶。

(2) 登高作業使用梯子時,協作人員要扶好梯子做好掩護工作。

(3) 作業時要站穩抓牢。

(4) 其他人注意防護作業人員。

(5) 電纜、電話線懸掛整齊、固定牢靠、美觀,不得打扭,以免損傷芯線及外皮。

(6) 接線端子要按要求接好,不能鬆動、虛接。

(7) 安裝、檢修電話,要親自測試撥號、振鈴正常。

(8) 做好檢修、安裝記錄,並將新增或修改號碼通知話務台。

2、電力室及機房維護、檢修

(1) 選擇正確儀表檔位,測量電壓端電壓是否正常。

(2) 檢查機櫃及維護終端是否正常。

(3) 做好相應的維護、檢查記錄。

七、特殊操作

接近動力電源線作業時,首先應與供電隊、機電科聯係,切斷相應電源後方可作業。

八、收尾工作

1、 清理工具及設備配件。

2、 進行工作現場清理。

3、認真填寫安裝檢查或維修記錄。

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維護工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1、本操作規程適用於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維護工作業。

2、本操作規程適用於井下人員定位係統分站、讀卡器等設備的安裝和維護工作。

二、上崗條件

1、維護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入井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2、維護人員應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具有煤礦機電等基本常識和電工、電子基礎知識,熟悉所維護的各種設施的性能、結構和基本工作原理,熟練掌握各設備的使用和操作方法。

3、維護工必須經過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4、維護工應無妨礙本職工作的病症。

三、作業準備

1、上崗前要按時參加班前會,了解情況,接受任務,熟記相關安全注意事項。並根據工作、任務情況準備好所需的設備、材料、儀表、工器具。

2、作業過程中需停電、拆接火時要提前辦理有關停送電和拆接火手續。需要其他單位、隊組配合時,須提前一天聯係好。

3、使用各種測試儀表前,要先根據被測對象的具體屬性,正確選擇儀表的各項擋位、設置。

四、作業程序

1、所有下井安裝人員要執行崗標所有規定並填寫互聯保責任書。

(1)安裝人員下井前要戴齊各自工器具,責任人要清點好公用共器具並指定專人看護。

(2)到達工作地點清點設備設施及線纜數量,檢查設備設施線纜完好情況。

(3)讀卡器機人員定位分站的固定:

標準:平、穩、牢靠、無淋水、無障礙物。

1)根據設備安裝現場的實際情況準備相應的電纜、讀卡器、人員定位分站等設施,並要仔細核對規格型號,並對人員定位設備進行預先檢測與調試。

2)設備、電纜的裝車、綁紮、運輸要符合保養要求。

3)安裝前,必須準備好所需工器具。

4)安裝設備時,讀卡器、接線盒、人員定位分站、及電源箱等安裝的位置在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的同時,還要選擇支護穩定牢靠、無滴水、便於檢修維護、不易被行人踩踢和來往車輛刮碰的地點。嚴格按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進行安裝作業,設備安裝牢靠,電纜必須懸掛整齊,嚴禁摔、砸設備或配件。嚴禁帶電搬遷、拆裝設備,以防損壞設備、配件及電纜。電纜鋪設要順勢平滑地懸掛到電纜鉤上,不允許打死彎,不得與動力電纜、風水管路交叉。

5)安裝後的設備,要認真進行完好檢查,包括安裝位置、設備外觀、安全標誌、接線嘴、防爆麵、緊固螺栓、彈簧墊、墊片等,發現問題就地處理。完好的設備要標貼設備完好及防爆合格證等標誌牌,填寫內容要準確、清晰。

6)作業完畢後認真清點工具、配件、材料,不得遺漏。同時清理作業地點周圍的雜物。

7)各種小件、易損設備、配件隨身攜帶上井,並交回小工房。需要升井的設備、電纜要集中到便於運輸的地點,電纜、設備不得遺留在密閉巷道內。

2、檢查測試

上述工作安裝完畢,根據各項標準再次對所有工序進行檢查,確認各項工作無誤,全部達標後,由安裝人員與地麵值班人員聯係,確定係統可靠穩定運行後,係統進入試運行階段。

3、粘貼銘牌

安裝完成後對人員定位分站、讀卡器等設備粘貼設備完好牌、防爆牌,填寫名稱、編號、責任人、安裝日期、簽發日期。

4、清理現場

收齊剩餘短頭線纜和不用的設備設施,用編織袋把無用的東西收齊,清點工器具,清理完畢準備升井。

5、升井

責任人點清人數,帶好回收的東西,按崗標規定升井回到地麵,升井後把垃圾放到指定地點,回收東西及工器具交回工房抽去借條。

6、記錄

安裝責任人要及時到值班室填寫安裝記錄,內容有安裝地點、安裝日期、使用單位、安裝人、安裝項目要逐項填寫清楚,整個安裝程序完畢。

五、安全作業措施及注意事項

1、在安裝作業時,首先觀察周圍環境,看有無安全隱患存在。

2、安裝時,如需登高作業,要有其他人員在下麵扶穩梯子,上麵作業人員要站穩,上下人員動作應協調一致。高空作業或在煤倉作業時要係安全保險帶,同時用細繩係牢自身攜帶的工器具,以防墜落。

3、電纜懸掛整齊、固定牢靠、美觀,不得打扭,以免損傷芯線及外皮。

4、接線端子要按要求接好,不能鬆動、虛接。

5、在作業過程中需在皮帶、溜槽上方作業時,須先與司機、調度聯係好,待相應皮帶、溜槽停穩後,方可進行作業。作業完畢後及時向調度和皮帶司機彙報。

6、嚴禁帶電作業。在設備開蓋前必須切斷相應設備非本安型電源。

電焊工操作規程

1 範圍

本標準提出了電焊工作業的特性及危害,規定了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和日常維護、應急措施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企業電焊工焊接作業的通用安全操作要求。

2 特性與危害

在焊接作業過程中,焊工與各種易燃易爆氣體、壓力容器和電機、電器相接觸,同時還會產生有毒氣體、有害粉塵、弧光輻射、噪聲、高頻電磁場和射線等,有時要在高空、水下、狹小空間進行工作。因此,使得焊接現場有可能發生爆炸、火災、燙傷、中毒(急性中毒)、觸電和高空墜落等工傷事故。焊工也可能身受塵肺、慢性中毒、血液疾病、電光性眼病和皮膚病等職業病危害。

3 電焊工安全操作規程通則

3.1 基本要求

3.1.1 從事本工種工作者,應經過專業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並定期接受安全教育,方可作業。

3.1.2 電焊作業場所應盡可能設置擋光屏蔽,以免弧光傷害周圍人員的眼睛。

3.1.3 電焊作業點與易燃易爆物相距10米以上,並且焊接現場要配備滅火器。

3.1.4 電焊機不準放在高溫或潮濕的地方,電焊機應放在防雨和通風良好的地方。電焊機、氧氣瓶,乙炔氣瓶要分開放,距離應不少於5米。

3.1.5 嚴禁在易燃易爆、帶壓力的設備、容器和管道上或盛有易燃、易爆、有毒物的工作物上施焊,焊接帶電的設備必須切斷電源。

3.1.6 禁止焊接懸掛在起重機上的工件和設備。

3.1.7 露天作業遇到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時應停止焊接作業或高空作業;雷雨時,應停止露天焊接作業。

3.1.8 電焊機必須設置單獨的電源開關,禁止兩台電焊機同時接在一個電源開關上;不準私自拆接電源線,電焊機電源的裝拆應由電工進行。

3.1.9 交流弧焊機一次電源線長度應不大於3米,電焊機二次線電纜長度應不大於30米,二次線接頭不得超過2個。一二次接線柱處應加防護罩。所有手把導線與地線不準與氧氣、乙炔軟管混放。

3.1.10 嚴禁利用建築物的金屬結構、管道、軌道或其它金屬物體搭接起來形成焊接回路。

3.1.11 電焊機要設單獨的開關,開關應放在防雨的閘箱內,拉合時應戴手套側向操作。

3.1.12 接拆電焊機電源線或焊機的修理應由電氣保養人員進行,其他人員不得拆修。

3.1.13 焊鉗、電焊線應經常檢查、保養,發現有損壞應及時修好或更換,電焊機外殼必須設有可靠的保護接零,必須定期檢查焊機的保護接零線。接線部分不得腐蝕、受潮及鬆動。

3.1.14 焊接過程發現短路現象應先關好焊機,再尋找短路原因,防止焊機燒壞。

3.1.15 禁止在易燃、易焊物體上和裝載易燃易爆的容器內外進行焊接,若需要焊接,應將容器內外所有殘存物清洗幹淨。

3.1.16 禁止在可燃粉塵濃度高的環境下進行焊接作業。

3.2 防護用品的穿戴

3.2.1 使用電焊機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

3.2.2 作業時應該穿戴好必備防護用品,包括:防塵毒器具、絕緣鞋、腳蓋、口罩、焊工用工作服、防護麵罩或眼鏡、帶有特製濾光鏡片的麵罩、絕緣鞋、電焊手套、防護麵罩、護目鏡等防護用品。

3.2.3 嚴禁穿化纖服、短袖、短褲、涼鞋,女工辮發必須紮在工作帽內。

3.2.4 高空作業要戴好安全帽和安全帶。

3.3 焊接設備、用具及作業環境的檢查

3.3.1 電焊工開始焊接前應認真檢查工具、設備是否完好,如:開關、電源線、電纜線、電焊機、電焊機外殼的接地〔接零〕保護線、電焊鉗、焊條等進行檢查、測試。不得有鬆動或虛連。

3.3.2 使用焊機前檢查電器線路是否完好,二次線圈和外殼接零或接地是否良好,電焊機外殼必須必須有良好的保護。焊機、導線、焊鉗等接點應采用螺栓或螺母擰接牢固。

3.3.3 使用焊機前電焊前應檢查焊機的電源線的絕緣是否良好,檢查電焊鉗柄絕緣是否完好。電焊鉗不用時,應放到絕緣體上。

3.3.4 電焊機的配電係統開關、漏電保護裝置等必須靈敏有效,開關箱內必須裝設二次寬載降壓保護器,導線絕緣必須良好。檢查配電箱,應關閉牢靠,穩壓電源指示正確。

3.3.5. 把線、地線,禁止與鋼絲繩接觸,更不得用腳手架、鋼絲繩、鐵板等裸露導體或機電設備代替零線。電焊回線不準搭在易燃、易爆管道或機床設備上,焊鉗線和回線必須良好。

3.3.6 工作前應認真檢查四周工作環境是否允許燒焊,確認為正常方可開始工作,操作前必須檢查周圍有否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必須移開才能工作。

3.3.7 電焊工作台必須裝好屏風板,肉眼切勿直視電弧。

3.3.8 電焊機的輸入輸出線頭要接牢固,應有可靠的接地線,焊鉗絕緣裝置要齊全良好,電焊機工作溫度不得超過60℃~70℃。

3.3.9 電焊機的一次與二次繞組之間,繞組與鐵芯之間,繞組、引線與外殼之間,絕緣電阻均不得低於0.5兆歐。

3.310 作業中注意檢查電焊機及調節器,溫度超過60 °C應冷卻。電焊時的二次電壓不得偏離60——80V(伏);發現故障、電線破損、熔絲一再燒斷應停機維修或更換。

3.4 焊接過程中的安全規定

3.4.1 合閘刀開關時,應左手合閘,人體應偏斜站,頭部要在開關的側麵,手套與鞋不得潮濕。開啟電開關時要一次推到位,然後開啟電焊機;停機時先關焊機再關電源開關。

3.4.2 注意保護手把線與回線不受機械損傷,手把線、回線需要穿過鐵路時,應從軌道下通過。

3.4.3 焊接密封容器應打開孔洞設立絕緣保護。

3.4.4在容器內焊接,容器必須可靠接地,通風良好,並應有人監護;應把有害煙塵排出,以防中毒;容器內油漆未幹不準施焊;嚴禁往容器內輸入氧氣。最少要2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監視保護。

3.4.5在密閉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必須可靠接地、通風良好,並應有人監護。

3.4.6 施工焊地點潮濕時,焊工應站在幹燥的絕緣板或膠墊上作業,配合人員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板或膠墊上作業。

3.4.7 在存有毒物質的場所焊按時,要清除殘存物,經化驗合格後加強通風方可工作,工作者要戴好防毒口罩,工作場所有專人防護,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4.8 焊接預熱工件時,應有石棉布或擋板等隔熱措施。

3.4.9 當清除焊縫焊渣時,應戴防護眼鏡或麵罩,頭部應避開敲擊焊渣飛濺方向,防止鐵渣飛濺傷人。

3.4.10 采用電弧氣刨清根時,應戴防護眼鏡或麵罩,防止鐵渣飛濺傷人。

3.4.11 多台焊機在一起同時施焊時,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須接地,並設置防光棚。

3.4.12 轉動機器設備進行焊接時,必須斷電和設有“修理施工、禁止運轉”的安全標誌或設專人負責看守。

3.4.13 在焊接各種胎型及笨重物件時,工件必須放置平穩,兩人或兩人以上抬放工作物,動作要協調,以免碰傷手腳。

3.4.14 焊接中突然停電,應立即關好電焊機。焊機發生故障或漏電時,立即切斷電源,聯係電氣維修人員修理。

3.4.15 高處焊接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工作過程中設專人監護;高空作業要紮好安全帶,工作點要牢固,焊條工具等仿要放好,防止掉下傷人,下邊做好安全措施和以及防火措施,設專人監視,注意行人等安全工作。嚴禁手持把線爬梯登高。

3.4.16 電焊機如有故障或電線破損漏電或保險絲一再燒斷時,應停止使用,並報告有關人員修理。

3.4.17 移動電焊機或往遠處拉線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再行移動;拉動手把線時,要注意防止絆動風動夾具閥門,以防夾具誤動傷人。

3.4.18 更換場地,移動把線時,應切斷電源。更換焊條應戴手套。

3.4.19雨天或廠房漏雨時,應將焊機遮蓋好,所有導線、手把線應架在幹燥或不導電的建築物上。

3.4.20 焊接笨重工作物需要使用天車時,應嚴格遵守《起重司索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檢查鋼絲繩及吊、卡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吊運時,捆綁牢固、不得傾斜,並應叫周圍工作人員讓開。

3.4.21 在轉胎、交車線及其它移動場地上焊接時,要注意安全聯係。

3.4.22 接近高壓線作業時,必須經安技部門同意,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後,方可焊接。

3.4.23 仰麵焊接時,要紮緊衣領、袖口,防止火花燙傷。

3.4.24 直流焊機起動時,必用星形(Y)接法,待運轉正常後,再轉至三角形(△)接線進行工作。

3.4.25 焊接有鏽工作物、進行除鏽或清除焊渣藥皮時,必須戴好防護眼鏡。

3.4.26 焊接完的灼熱工件,不準放在電線、乙炔橡膠軟管及氧氣瓶、氧氣橡膠軟管及安全道上,應放置在規定的或安全的地方。

3.4.27 移動焊機時,不準用手把線或其它導線作捆綁繩索使用。

3.4.28 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嚴禁在火星能飛濺到的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的部位或地方焊接。

3.4.29 焊接盛裝過易燃、易爆、有毒的液體或氣體的容器(如鋼瓶、油箱、槽車等)時,必須用清洗液等清洗幹淨,確認安全後,並打開孔蓋或留下30mm的出氣孔後,方準焊接。

3.4.30 在井下或鍋爐容器內部焊接時,應設專人監護;井下焊接時,應檢查有無有毒氣體;

3.4.31 工作中,不準觸摸焊機內部,以免觸電; 焊條頭不得亂扔,應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3.4.32 進行高處作業時,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 使用的木梯不得有腐朽缺蹬現象,梯子應放置穩固,與地麵成60°~70°夾角;不準兩個梯子接在一起使用,不準爬在梯子最上部的兩蹬上作業。

—— 掛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具應用繩索傳遞,不準隨手上下拋扔。

—— 高處作業處下麵10m範圍內,不準放易燃易爆物品,應設監護人員。

—— 高處作業時,焊具線應掛在安全可靠處所,地麵設監護人員。不準將管線纏在身上,上、下及作業。

3.5 電焊作業消防安全規定

3.5.1 在存在可燃物的場所內進行焊接時,以及焊接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的擴散區域施焊前應嚴格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做好充分準備後,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內進行焊接。

3.5.2 施工時,應清除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可靠的防護措施。

3.5.3 在已使用過的罐體上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查明是否有易燃、易爆氣體或物料,嚴禁在未查明之前動火焊接。

3.5.4 如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如油漆等)時,嚴禁焊接。

3.5.5 電弧切割或焊接有色金屬及表麵塗有油品等物件時,作業區環境應良好,人要在上風處。

3.5.6 電焊著火時,應先切斷焊機電源,再用二氧化碳、1211幹粉等滅火器滅火,禁止使用泡沫滅火器。

3.5.7 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一般不得進行焊接作業,需要檢修的設備應拆卸移到安全地點修理。在這些場所焊接時,應嚴格執行動火製度。要求進行電焊作業的地點要與易燃易爆車間、倉庫、油庫、氣櫃、堆垛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盡量遠離正在生產易燃易爆的裝置、設備和管道。

3.5.8 重點工程、重點部位的施工應確定專人進行看守監護。在重點工程和重點部位進行電弧焊接時,應有科學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技術方案切實可行,並設有專人看護,施工指導,準備好滅火器材,以確保安全施工。

3.5.9 施工作業結束後要立即消除火種、徹底清理工作現場,並進行一段時間的監護,沒有問題再離開現場,做到不留死角。

3.6 作業後的安全注意事項

3.6.1 停車時,要先關電焊機,再拉閘刀開關。

3.6.2 電焊結束後,應切斷焊機電源,並將電源線及焊接線整理好放在指定地點,將焊機擦拭幹淨,清掃場地,並檢查操作地點,確定沒有明火後,方可離去。

3.6.3 焊割完的灼熱工件,應放在安全地點,工作地點濺落火星應徹底熄滅。

3.6.4 下班前特焊機電源切斷,焊線繞好,露天的要蓋好焊機,並詳細檢查工作場地徹底熄滅火種後方可下班。

3.6.5 做好交接班,並與接班者共同檢查安全。

3.7 應急措施

3.7.1 焊機不符合規範要求,停止作業,自行整改,對不能整改的立即聯係安全員或設備員處理;

3.7.2 一旦發生火災事故,立即切斷電源,使用附近的滅火器進行撲救,並按照事故報告程序逐級或立即報告分廠安全員或領導,同時撥打廠內火災電話;火災較大時撥打“119”報警電話,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撤離。

3.7.3 一旦發生觸電事故,立即切斷電源或呼叫周圍人員立即切斷電源,使觸電人員脫離觸電場所對受傷人員現場組織搶救。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按事故報告程序,逐級或立即報告分廠安全員或領導;對觸電人員進行現場急救,必要時采取人工呼吸或胸外複蘇,並將受傷人員送周圍醫院或撥打120救護車

運輸各工種操作規程

小絞車司機操作規程

一、 一般規定

第1條 小絞車(指各種內齒輪絞車及滾筒直徑小於1.2m的運搬絞車)司機,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2條 必須了解本設備的結構、性能、原理、主要技術參數、牽引能力及完好標準等,並會一般性檢查、維修、潤滑保養及故障處理。

第3條 必須了解該絞車斜巷的基本情況,如斜長、坡度、變坡地段、中間水平車場(甩車場)、支護方式、軌道狀況、安全設施配置、信號聯係方法、牽引長度及規定牽引車數等。

第4條 小絞車硐室(或安裝地點)應掛有司機崗位責任製和小絞車管理牌 板(標明:絞車型號、功率、配用直徑、牽引長度、牽引車數及最大負荷、斜巷長度及坡度等)。

第5條 必須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並在斜巷上下口、中間水平車場等處安裝示警紅燈,由司機操縱,開車紅燈亮,停車紅燈滅。

第6條 必須穿工作服,紮緊袖口,精力集中,謹慎操作,不得擅自離崗,不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情,行車時不準與他人交談。

二、 準備工作

第7條 檢查小絞車安裝地點(硐室),頂幫支護必須安全可靠,便於操縱及瞭望,無雜亂異物。

第8條 檢查小絞車的安裝固定應平衡牢固,穩壓支柱底座墊木無鬆動腐朽。用地錨或混土基礎的小絞車要檢查地錨,基礎螺栓無鬆動、變位,目視查看滾筒中線是否與斜巷軌道中線(提升中線)一致,安裝在巷道一幫的絞車,其最突出的部位應跑軌道外側不小於400毫米。

第9條 檢查小絞車製動閘和工作閘(離合閘)。閘帶必須完整無斷裂,磨損餘厚不得小於4mm,銅或鋁鉚釘不得磨閘輪,閘輪磨損不得大於2mm,表麵光潔平滑,無明顯溝痕,無油泥。各部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齊全,無彎曲、變形。施閘後,閘把位置在水平線以上30º~40º即應閘死,閘把位置嚴禁低於水平線?(其它小絞車閘的工作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2/3~4/5,此位即應閘死)。

第10條 檢查鋼絲繩:要求無彎折、硬傷、無打結、無嚴重鏽蝕,斷絲不超限,在滾筒上繩端要牢固,不準剁股穿繩、爬繩現象。纏繞繩長不得超過絞車規定允許容繩量,繩徑符合要求。鬆繩至終點,滾筒上容繩不得少於3圈。保險繩直徑與主繩直徑應相同,並連結牢固。繩端連接裝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可靠的護繩板。

第11條 檢查上絞車控製開關,操縱按鈕、電機、電鈴等應無失爆現象。信號必須聲光兼備,聲音清晰,準確可靠。

第12條 試空車:可鬆開離合閘,壓緊製動閘,啟動絞車空轉,應無異常聲響和震動,無甩油現象。

第13條 通過以上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向上級彙報,處理好後方可開車。

三、 起動

第14條 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後,首先應送上紅燈,向行人示警。閘緊製動閘,鬆開離合閘,按信號指令方向起動絞車空轉。

第15條 緩緩壓緊離合閘把,同時緩緩鬆開製動閘把,使滾筒慢轉,平穩起動加速,最後壓緊離合閘,鬆開製動閘達到正常運行速度。

第16條 必須在記繩板後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麵或滾筒前麵(出繩側)操作,嚴禁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

第17條 下放礦車時,應與把勾工配合好,隨推車隨放繩,不準留有餘繩,以免車過變坡點,突然加速崩斷鋼絲繩。

第18條 禁止兩個閘把同時緊,以防燒壞電機。

第19條 如起動困難時,應查明原因,不準強行起動。

四、 運行

第20條 小絞車運行當中,應集中精力,注意觀察,手不離閘把,如收到不明信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第21條 注意小絞車各部運行情況,如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後再運行:

1、有異常響聲、異味、異狀。

2、鋼絲繩有異常跳動,負荷增大,或突然鬆弛。

3、穩壓支柱有鬆動現象。

4、有嚴重咬繩、爬繩現象。

5、電機單相動轉或冒煙。

6、突然斷電或有其它險情時。

第22條 司機應根據提放煤、矸、設備、材料等載荷不同,根據斜巷的變化起伏,酌情掌握車速。嚴禁不帶電放飛車。

五、 停車

第23條 接近停車位置,應先慢慢閘緊製動閘,同時逐漸鬆開離合閘,使絞車減速。聽到停車信號後,閘緊製動閘,鬆開離合閘,停車、停電。

第24條 上提礦車,車過變坡點後,司機應停車準確,嚴禁過卷或停車不到位。

第25條 正常停車後(指較長時間停車運行),應拉滅示警紅燈;司機需離崗時,必須切斷電源。

六、 其它規定

第26條 嚴禁超載、超掛、蹬勾、扒車。

第27條 礦車掉道,禁止用小絞車硬拉複位。

第28條 如在斜巷中施工,或運送支架、超長、超大物件,應按專項措施執行。

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煤礦井上、井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動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鬆閘就開車。

第5條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6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製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7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放電。

第8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複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複軌器等。

第9條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並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是否完好。

2、連接器是否完好。

3、手閘及撒沙裝置是否靈活有效,沙箱是否有砂。

4、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是否完好。

6、蓄電池電壓安裝是否穩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7、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象。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製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彙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薄中。

第13條 機車各注軸點應按注軸表的規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沙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幹燥細砂。

第14條 開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定。

7、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五、操作順序

第15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路,點亮紅尾燈。

第16條 接到發車信號後,先鳴笛示警,然後控製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鬆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製器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17條 控製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機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鬆連接鏈環,然後重新撒沙啟動。

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第18條 控製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製器手把,右手握製動手輪或右腳踏刹閘閥。

製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範圍內。

第20條 運行中,控製器操作手把隻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它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1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製器操作手把往複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控製車速。

第22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3條 行駛中,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4條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25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製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過快,可適當施加手閘,並酌情輔以撒沙。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停止機車。

七、特殊操作

第26條 接近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或噪聲較大處,以及機車前麵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第27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段時,必須服從現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運行時方可慢速通過。

第28條 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機車、刹緊車閘、下車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第29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製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後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點,應視為故障現象。機車運行中繼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刹緊車閘,確認無誤後方可處理。

第30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1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製手把轉至零位,並連續均勻地撒沙。

第32條 製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時,應迅速鬆閘,緩解後重新施閘。

第33條 製動結束後,必須及時將控製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4條 途中因故障停車後,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彙報。在機車前後設置防護後,方可檢查檢查機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八、收尾工作

第35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須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把鉤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車輛、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工具等設備、設施的結構和使用性能以及《煤礦安全規程》中的相關規定,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和突發情況,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在運行車輛的傾斜井巷,負責監督並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第4條 傾斜井巷上部車場(或井口)的阻車器必須經常處於關閉狀態,放車時方準打開。

第5條 認真監督並檢查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

第6條 對檢查出不合格的連接裝置必須單獨放置,交班時交待清楚,並做明顯標誌,消除隱患。

第7條 上崗前必須紮緊袖口和腰帶,做好自身安全保護。

第8條 忠於職守,對於不符合提升規定以及違反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的,嚴禁提升。

第9條 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嚴格執行斜井運輸的有關安全規定。

第10條 傾斜井巷在軌道維護、掉道處理、檢修等工作之後,提升之前必須對軌道線路、巷道環境、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詳細檢查,並且進行一次空車試運行,證實巷道、軌道和各種安全裝置沒有問題後,方準提升。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上崗後,必須詳細檢查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和接頭(鉤頭與鋼絲繩的連接)以及各種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並查看鉤頭15米以內的鋼絲繩是否有打結、壓傷、死彎等不安全隱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時嚴禁提升。

第12條 詳細檢查斜巷內有無影響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隱患、有無人員工作,如有以上情況,必須待消除隱患和撤離人員後,方可提升。

四、正常操作

第13條 認真檢查運輸設備或材料的裝載情況,必須捆綁固定牢靠,重心穩定,否則不準提升。

第14條 認真檢查核對所掛車輛的重量和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第15條 運送超重、超高、超長、超寬的設備、材料等物件,必須有安全提升措施,並嚴格按照措施規定進行操作。

第16條 運送爆炸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檢查信號裝置是否可靠。如果信號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嚴禁運送。

2.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送。

3.運送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用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4.必須在提升前通知絞車司機和各水平把鉤工注意,車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 米/秒。

5.不得同時運送人員和其他設備、材料或工具等。

第17條 待車停穩後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嚴禁蹬車摘掛鉤。

第18條 摘掛鉤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2.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距外側鋼軌200 毫米左右進行摘掛鉤。

3.單道操作時,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4.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如果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道一側。

5.摘掛完畢確需越過串車時,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19條 摘掛鉤時如遇到摘不開、掛不上的情況,嚴禁蹬繩操作,必須采用專用工具操作,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20條 掛人車時,首先應詳細檢查人車各部位(特別是人車所帶的防墜器)、保險繩、連接裝置,確認完好、靈活可靠,然後掛好鋼絲繩進行試車。試車時除跟車工外,其他人員禁止乘車,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運送人員。

第21條 提升物料時,發現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長、超寬時,都不得發送開車信號。

第22條 特殊設備、材料及長、大物件,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技術提升措施作業,采用專用的連接裝置,並由專人指揮進行提升。

第23條 每次掛鉤完畢,必須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接裝置等再詳細檢查一遍,確保完好正確、牢固可靠,然後了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障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後打開上部車場(或井口)擋車器(或擋車欄),進入躲避硐、信號硐室或安全地帶,方準發出開車指令。

第24條 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或事故,及時與信號工聯係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立即趕赴現場詳細檢查,確定異常或事故性質,拿出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第25條 串車進出車場,應做到目接目送,與信號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隨時發出停車信號的準備。

五、收尾工作

第26條 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將鋼絲繩、保險繩、工具和多餘不用的連接環、插銷等連接裝置放置在軌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帶,還應檢查擋車器或擋車欄是否處於關閉狀態,確認無誤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現場。

信號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本斜井提升設備及信號設施等情況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規程要求和各局、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誌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提升信號的設置,必須聲光齊全,信號為“一停、二下、三上、四慢下、五慢上、掉道亂鈴”,通訊設備可靠。兼作行人的運輸斜巷,要設置紅燈信號,行車時紅燈亮,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第4條 提升設備停運超過6小時以上或因事故檢修後,開車前必須對所有信號和通訊設備進行檢查試驗(試驗前必須與各信號點及絞車司機聯係明確後再進行),確認正確、靈活、暢通後,方可作業。

第5條 收到的信號不明確不得發送開車信號,應用電話或其他方式查明原因,並且廢除本次信號,重新發送。

第6條 發出信號後,發現提升礦車的運行方向與所發信號規定的方向不一致時,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待查明原因後,再重新發出信號。

第7條 必須集中精力、細心操作,在崗位上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在聯係工作中發送信號。

第8條 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嚴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崗;確需離崗時,必須請示領導,待批準後方可離開崗。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嚴禁在提升運行過程中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均應履行正規交接手續。

三、正常操作

第10條 工作中必須與把鉤工密切配合,聯係信號要清晰、準確。當把鉤工允許發出信號時,應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發出信號。

第11條 信號發出後,不得離開信號機旁,並認真觀察提升中的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係統,如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發出停車信號。

第12條 矸石山信號工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開車前,應認真檢查並確認矸石山上、架子、軌道、裝載點沒有人員時,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2、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時,必須與絞車司機聯係後操作停車信號、同時監護好信號裝置,停止信號至卸矸完畢後廢除。

3、必須同時執行本規程的有關條款。

第13條 各信號工與絞車司機必須用礦統一規定的信號指令含義進行工作聯係,不的私自改變,也不得任意臨時規定信號。

第14條 運輸大件、處理事故、等特殊運行,應提前與絞車司機聯係明確,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四、收尾工作

第15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須填寫有關記錄並現場履行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立井信號工操作規程

1、 信號工必須經技術、安全考試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2、 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提前30分鍾到達工作崗位,若接班人員不來,交班人員不能走,發現問題要及時彙報班(組)長及車間領導。

3、 必須按規定迅速、準確、清楚地發出信號,不準用電鈴當電話用,保證電話、電鈴、信號指示暢通,紅外線遙控器、按鈕靈敏可靠,發現問題,要立即找電工修理,否則不準提升。

4、 升降人員或運送爆炸物品及材料時,不符合《乘罐規定》安全要求時,要嚴禁發升降信號。

5、 對升降信號一定要打準、打清,如沒有聽清楚,要反問一下,弄清後再打。嚴禁叫別人代替打信號;禁止盲目按信號,不準放無關人員進入信號室內。

6、 信號工必須嚴格執行《乘罐規定》,絕對不準私自發送升降信號,發送信號必須得到大門工的同意。信號工必須執行大門工安全操作規程。

7、 信號工必須嚴格遵守提升係統檢修安全規程。

8、 跟罐信號工必須做到:

(1)升降人員、檢修和檢查時,信號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

(2)罐內兩側的安全門應由乘罐信號工負責開、關,罐籠到各中段必須停穩、信號熄滅後方可讓乘罐人員下罐;信號未熄滅前,禁止任何人員走出罐籠。

(3)執行信號已經發出,信號工要嚴守罐籠門,嚴禁任何乘罐人員上下罐籠。

(4)乘罐的人員全部進入罐內,放下罐籠門,信號工才能發出去向;待信號工關好安全門,進入罐籠放下罐籠門後,方可發出執行信號;

⑸禁止罐籠同時升降人員和物料;升降爆炸材料時,應有專人監護;

(6)有權製止罐籠內人員打鬧。

(7)跟罐信號工在罐籠到站停穩後要負責打開罐簾,確保罐簾掛好後方可允許乘罐人員上下。

9、 每次提升或下放物料、設備及設施時,必須檢查罐籠阻車器、罐籠門、礦車阻車器等是否安全可靠;

10、嚴禁閑雜人員進入信號室,並做好各中段風門管理,嚴禁將人員放入距井口5米以內侯罐。

11、及時觀察和注意豎井提升係統有無異常現象,若發現異常(如異常聲音、異物掉落、異常氣味、鋼絲繩擺動等)立即通知提升機司機、井口信號工和車間,停車檢查;

12、保持信號室內外衛生清潔,做好交接班記錄。

軌道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掌握軌道量具及施工設備的正確使用方法;嚴格執行《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本規程。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地點前,必須有專人檢查巷道中有害氣體和支護情況,排除不安全隱患後方可進入施工地點。

第4條 施工作業時,所用的工具不準碰觸電纜及其他管線和電氣設備。

第5條 用釺子和錘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剁斧鏟螺絲時,掌釺人要戴防護手套,打錘人操作時不準戴手套,不準和掌釺人站在一條線上,防止走錘傷人。打錘人應注意周圍環境,防止意外。

第6條 搗固道床或臥底(拉底)時,前後間隔距離不得少於2米。

第7條 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釘時,不準手握滿把,以防壓手。

第8條 砸道釘時,必須手心向上栽道釘,用錘輕輕穩牢,隨後再加力釘進去,防止砸手或道釘崩起傷人。嚴禁在鋼軌上或軌縫處調直道釘。

第9條 使用起道機或千斤頂時,要垂直放正,不準歪斜,鉤腳要牢固地掛在鋼軌底座上,操作人員的頭部和手臂要躲開壓杆或千斤頂。

第10條 用起道機或千斤頂起道時,鋼軌頂起後要隨起隨墊,所有作業人員的手、腳不準伸入軌底或軌枕下麵,以防傷人。

第11條 斜巷施工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2.開工前要與信號把鉤工聯係好,並關閉上車場阻車器後方可進入現場。

3.進入現場前,必須將斜巷上口附近5米以內的浮雜物清理幹淨,並設專人監護看守,以防異物滑落傷人。

4.工作時必須由下向上進行。上端工作人員要注意保護下端工作人員的安全。一條斜巷中嚴禁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同時施工。

5.作業時要站在平穩可靠地點,所用工具要放穩、放牢,傳遞工具時要互叫互應,不準亂扔亂放。

6.工作中清理出來的煤、矸石及雜物應及時裝車運走;施工完畢後必須將好石、物料清理幹淨,確保安全行車。

7.需要運送鋼軌或物料時,必須和斜巷上、下端的信號工及絞車司機聯係好,說明運送地點、行車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8.運送鋼軌時要捆綁牢固,下端必須兜攬防護裝置,防止鋼軌在運行中脫落或竄出。

9.使用特別車輛運送鋼軌、物料、器材等(簡稱物件),需要裝卸或跟送(監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向上運行時裝卸人員不準跟車,必須提前到達工作地點。

(2)當物件車向下運行時,跟車人應在物件車上方並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

(3)監護物件的跟車人員必須精力集中,發現物件車刮碰或脫軌,必須立即停車。

10.裝卸物件時必須用繩扣將車拴牢後方可進行。

11.施工地點的新舊鋼軌、軌枕都必須整齊地碼放在寬闊地帶。

第12條 維修軌道時不準單人作業。

第13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三、操作準備

第14條 開工前,首先檢查所用工具是否齊全、完好。

第15條 凡鋪設、維修軌道前,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16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段前,必須經專人檢查軌道線路,確認無影響列車安全通過的隱患後方可放行。車輛通過時,所有工作人員必須躲在安全地點。

第17條 在主要運輸大巷施工時,防護人員與施工地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少於60米;運道彎道時,防護人員必須在直道部位。

四、正常操作

第18條 運送、裝卸鋼軌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1.運送鋼軌應使用專用車或平板車、材料車。

2.裝卸鋼軌時要由一個喊號,一頭先起或一頭先放。

3.運送鋼軌的專車不準乘人,並有專人前後監護。車速不得大於2米/秒,嚴禁在曲線段會車。

4.在主要運輸巷道人力推車運送鋼軌時,必須事先聯係,並在鋼軌車前50米以外設專人探路,後麵要有人持紅燈警戒。

第19條 用礦車或材料車裝料時,其物料不得超出車沿0.2米,兩側不得超過車寬。

第20條 使用彎道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將加工的鋼軌放平穩,軌底向下。

2.彎道器要放平、墊穩,並使兩鉤爪牢固地卡住鋼軌。

3.用絞杠或釺子擰緊絲杠,兩人用力要均勻,不得用力過猛,並墊好保險杠,防止壓手。

第21條 鋪設曲線軌道時,必須從曲線的一端向另一端進行,不得在緩和曲線的起點設有接頭;在曲線的外側不準有人同時作業。

第22條 使用電(氣)焊工具進行長軌焊接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措施和電(氣)焊工的技術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焊接質量必須符合《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

第23條 手工鋸鋼軌時,須將要鋸的鋼軌墊平、擺正,測量長度,並在鋸口的側麵及頂麵劃線。鋼軌必須鋸斷,不準用錘砸斷。

第24條 軌道鑽孔前必須劃好孔印,將卡子掛住軌底,手搬鑽的兩端頂緊,並與鋼軌垂直。一隻手搬鑽柄,另一隻手握螺母,使鑽頭均勻受力,快要鑽透時要輕鑽、慢鑽,防止鑽孔出口不整齊。上螺栓時,不準用手指探測螺栓孔,不準用錘敲打魚尾板和螺栓。

第25條 使用大頭鎬進行搗固時,工作人員的前腳應站在被搗固的軌枕上,腳尖不準伸出軌枕邊緣,後腳站在兩根軌枕中間,並不準伸入軌底,搗固範圍自鋼軌中心向兩側各200-250毫米。

第26條 多人進行搗固作業時,要統一行動,不準打飛鎬,不準亂打道碴、軌枕和鋼軌,防止飛起石頭傷人。

第27條 調整軌道方向時,要由一人指揮。撥道前應撥開軌枕端部和防爬木撐撥移方向一側的道碴;撥曲線時,應先將曲線兩端直線撥直,將彎曲線撥入曲線部分統一調整。

五、收尾工作

第28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應清理工作場地,將工具、材料、零件、備品配件分類存放整齊,並填寫有關記錄後方可交接班。

運料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運料人員必須熟悉工作範圍內的巷道關係,車場、軌道、道岔、坡度情況及工作麵和巷道支護狀況,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的材料的規格質量下料,不準將不合格的材料運往工作麵。

第3條 運料工不得操作刮板輸送機、小絞車等。

第4條 嚴禁在變電所、水泵房、空氣壓縮機房,爆炸材料庫及附近5米內,頂板破碎、壓力大、支護損壞或不齊全處,巷道斷麵小、影響通風行人等處堆卸料。

第5條 裝卸、運送摩擦式金屬支柱時,應將柱心或活柱插入柱套內,打緊水平楔;裝卸、運送單體液壓支柱時,應將柱筒內的乳化液放淨,活柱收縮到位。

第6條 裝拱型支架時,兩邊必須用木墩或木楔擠緊,防止滾倒。

第7條 裝卸料時,應站在材料垛的一端,不許站在當中,以免材料滾下傷人。

第8條 裝車前,必須將車停穩,把車輪製住,以防車自動滑行傷人。嚴禁使用損壞失修的材料車。

第9條 人力推車運料,必須遵守推車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的相關規定。

第10條 極薄煤層或溜煤眼離棚梁、頂板距離小於0.3米的工作麵,不得用刮板輸送機運料;彎度較大的物料,寬度大於溜槽寬度的物件,不得用刮板輸送機運送。嚴禁倒開刮板輸送機運料。

第12條 機組下麵嚴禁過料。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備齊繩索、鐵絲等用品,了解工作麵所需材料和存貯材料情況,所需材料車數量及存放地點。

第14條 檢查運料線路的巷道支護情況,軌道、道岔的質量;材料車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操作順序

第15條 運料工的操作順序:準備用品-檢查-處理問題-裝料-運料-卸、堆料往工作麵送料-工作結束

五、正常操作

裝卸料

第16條 裝料時一般應不超過車沿高度,若巷道頂或棚梁距離車沿淨高0.6米以上時,可超過車沿高度裝料,但最多不得超出車沿0.3米。所有物料必須綁牢。

第17條 裝運柱帽、楔子等小件物料時,應用繩索將其捆綁結實,以防運送過程中散失。

第18條 搬取物料時,先取上層,從上往下逐層搬拿,不得先抽取中、底層而懸空頂層。嚴禁放垛取料。

第19條 一車內盡量裝同一長度的物料。一車內裝不同長度的物料時,必須將長料放在底層,短料放在上部。

第20條 2人同時裝卸料時,必須互叫互應,要先起一頭或先放一頭,不得盲目亂扔。

第21條 材料必須卸在指定地點,不許放在有水地方。若必須在水溝上卸料時,水溝上應橫放牢固的木料或短鋼軌,不得將料扔在水溝裏。

第22條 卸料時應小心,不得砸壞水管、電纜、電話線等。

第23條 堆放材料場要保持整齊清潔。碼放材料時按品種、規格、分類碼放,料垛要下寬上窄,每碼放一層要橫放兩塊木板或笆棍,以防滾動。料垛的邊沿距軌道不得少於0.5米。

平巷、斜巷運料

第24條 平巷、斜巷運料要遵守前述規定。斜巷采用小絞車運料時,必須執行小絞車司機及把鉤工的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並由相應工種進行操作。

刮板輸送機運料

第25條 運料前,要先和工作麵人員、刮板輸送機司機聯係好,使用地點必須有人取料或有人跟隨取料。

第26條 向刮板輸送機放料時,木板梁、金屬鉸接頂梁要平麵朝下,大頭在後;金屬網卷放入刮板輸送機鏈板中;摩擦式金屬支柱、單體液壓支柱柱筒朝前,柱鎖、柱閥朝上。

第27條 放料間距:1.5 米以下的坑木、1.3米以下的摩擦式金屬支柱不得小於3米;1.5-2.5米的坑木、1.3-2.0 米的摩擦式金屬支柱不得小於5米;2.5-3.2 米的坑木及2.0 米以上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單體液壓支柱不得小於5米;金屬網卷不得小於2米;成捆的柱帽、楔子、小杆、荊條、竹笆不得小於2米。

第28條 從刮板輸送機上取料事先要選擇好取料的地點及存放的位置;取料時,應在刮板輸送機邊靠采空區一側,麵朝刮板輸送機運料方向下方,稍彎腰,做好取料準備。

第29條 取料時,必須拿料的後端,抬起拖出溜槽。嚴禁靠著棚子和迎麵對著來料,抓拿料的前端。

第30條 取木料時,用手提起木料運行方向的後端三分之一處,將料拖出溜槽外,斜放入人行道,放穩並擺設整齊。

第31條 取鉸接頂梁時,抓住頂梁後端提起,先放入人行道內,然後將絞接頂梁放在適當地方。

第32條 取金屬網時,用手將金屬網後部抓起,拖出溜槽外,放到人行道內,並擺齊放穩。

第33條 2米以上木料及1.5 米以上摩擦式金屬支柱及單體液壓支柱,必須要停止刮板輸送機後取出,並擺齊放穩。嚴禁開機時取料。金屬支柱要立放整齊。

第34條 運煤運料同時進行時,溜槽內煤的高度為溜槽的1/5-2/3為宜。

第35條 外運回收材料或破損材料時,平巷各台刮板輸送機應該單獨操作,在每台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處都必須有專人看守和倒料,當一台刮板輸送機長超過40米時,中途必須有人看管。

傾斜、急斜工作麵運料

第36條 運料前要檢查所用的繩索是否結實,若有破損,應立即處理或更換。

第37條 自上往下運料時,要站在料的旁邊,不準超過材料前端,也不得站在柱子的正前麵。

第38條 下料前必須檢查周圍支架、腳手架、拉條是否齊全牢固,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處理;下料時,在其傳料線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工作。

第39條 工作麵要存料時,必須在其下部打好柵欄,碼放的材料不得超過柵欄高度。

第40條 急斜工作麵運料時,應在準備班自上而下由運料工上遞下接傳料,分次分段備料堆碼。每分段的料應橫放於支柱上,放置牢靠和擺設整齊,不得影響通風、行人和運煤。嚴禁從上口一次放料到下口。

人力背料或拉料

第41條 用繩拉料時要拴緊大頭,距頂端至少0.3米,不得拴活扣。

第42條 在緩傾斜工作麵由下往上拉料時,2人相距不得少於10米。傾斜及急斜工作麵不得2人同時背扛材料,否則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六、收尾工作

第43條 收工前將卸空的材料車、礦車推到不阻塞其他車輛的運行及影響行人與通風的指定地點。

第44條 檢查、清點儲料場的存料品種、規格、數量,向下班運料工彙報。

刮板輸送機司機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未經專門培訓,未持合格證的人員,不準上崗操作。

第2條 刮板輸送機所配置的各種電氣、機械、液壓保護裝置及連鎖裝置必須使用,動作安全可靠,嚴禁甩掉不用。

第3條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運輸超重、超寬、超長、超高的設備或物料。用刮板輸送機運輸一般物料,沿途要設專人看閉鎖。

第4條 刮板輸送機應沿機設有能發出“停止、開動”信號的裝置,信號點的設置距離不得超過12米。

第5條 三機的啟動順序為:膠帶輸送機、破碎機、轉載機、刮板輸送機。即確認上一台設備啟動後方可啟動下一台,停機順序相反。

第6條 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二、開車前的準備

第7條 檢查閉鎖刮板輸送機的信號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否則禁止開車。

第8條 檢查刮板輸送機的傳動裝置、電動機、減速器、液壓聯軸節、機頭、機尾各部的螺栓是否齊全,完整牢固。減速器、液壓聯軸節是否有漏油、滲油現象,油量是否適當。牽引鏈及鏈軌有無損壞,齒輪有無脫落斷裂。發現問題,排除故障後,方可發出信號開機。

第9條 空載情況下啟動刮板輸送機,仔細監聽各部件的運轉聲音是否正常,認真察看刮板鏈及聯接環的磨損和使用情況。是否有扭繞、跳鏈、擰麻花、刮板過度變形、聯接螺栓脫落、刮板丟缺等現象,如發現上述現象要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工作。

第10條 檢查刮板輸送機機頭和轉載機尾的搭 情況,搭界高度不得小於500毫米,不得喝循環煤。

第11條 檢查刮板輸送機鏟煤板、擋煤板、撥鏈器、刮板等有無損壞與鬆動。

第12條 檢查刮板輸送機機頭處防塵設施是否可靠,否則要及時處理。

三、重載運轉

第13條 在完成上述重載運轉以前的所有工作後,控製台電工在得到轉載機、刮板輸送司機的通知後,發出啟動預警信號,按先啟動破碎機、轉載機、最後順序啟動刮板運輸機。

第14條 刮板輸送機運轉以後,司機要注意觀察其運行狀態,監聽運行聲音是否正常。

第15條 運轉一段時間後,檢查各部軸承的溫度是否正常(溫度不超過75℃),檢查電動機溫度是否超過廠家銘牌的規定(溫度不超過110℃),檢查液力偶合器溫度(溫度不得超過110℃)。

第16條 刮板輸送機要派專人看守,嚴禁大塊矸石強行通過破碎機:防止2循環煤,防止埋壓膠帶輸送機,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7條 嚴禁大塊矸石強行通過采煤機,采煤機司機發現大塊矸石後,立即按動閉鎖,並待砸碎後,方能開機,以防拉斷刮板鏈。

第18條 刮板輸送機司機在工作過程中,要與支架工、煤機司機、聯網工、清理工、控製台電工協同合作,遇到打閉鎖臨時停機時,要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後開機。

第19條 刮板輸送機司機要及時根據刮板輸送機中煤量的多少,提醒采煤機司機,控製好煤機速度,防止壓死刮板輸送機。

第20條 刮板輸送機司機要注意機頭、機尾行人,發現情況異常迅速停機。

第21條 及時清理機頭、機尾、減速箱,不得壓埋。

四、停機

第22條 刮板輸送機停機前,必須先使用輸送機空載,然後發出信號停機。

強力膠帶輸送機司機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掌握所使用輸送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各種保護的原理和檢查試驗方法,以及各控製、信號係統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會維護保養輸送機,熟悉生產過程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按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第3條 實習司機進行實習操作時,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並指定專人負責指導和監護。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輸送機運行時,嚴禁進入防護欄內;嚴禁清理機頭、機尾滾筒及附近的浮煤。

第5條 因電源斷電停機時,除及時向上級彙報外,電氣操縱開關要置於“停止”位置。

第6條 不準擅自變更安全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第7條 正常運行時,嚴禁帶負荷停機。

第8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檢查各部位緊固件、連接件應齊全、牢固,各傳動部分是否靈活可靠。

第11條 配合維修人員檢查試驗安全保護裝置及電氣閉鎖,確保靈敏可靠。

第12條 檢查驅動滾筒、導向滾筒有無開焊或開膠。

第13條 檢查試驗降塵噴霧裝置,應靈敏可靠、霧化效果好。

第14條 檢查信號係統應顯示正確、靈敏可靠。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 輸送機啟動時按下列步驟進行:

1、打開降塵噴霧裝置。

2、合上低壓電源開關,各種儀表指示應正確。

3、按下啟動按鈕,輸送機將自動加速運行。

第16條 每班正常運行前,應先開機空運轉一周,檢查係統的工作情況及運輸機運行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正常運行。

第17條 每小時巡檢1次,檢查電動機溫度、各軸承溫度是否超過規定,油量是否適當,各運轉部位的聲音有無異常。

第18條 各種保護裝置的信號顯示必須正常。

第19條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開車:

1、信號不清。

2、任何一項保護裝置失靈。

3、設備轉動部位溫度超限。

第20條 正常停機時,應將輸送機上的煤拉空。

五、特殊操作

第21條 運行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緊急停車:

1、收到緊急停機信號或不明信號。

2、主要操作機構失靈。

3、輸送帶有撕裂現象。

4、其它意外嚴重情況。

緊急停機後,必須查明原因,處理完畢後方可按信號重新進行操作。

第22條 接到停機信號後,如“停止”按鈕失靈,可按“緊急停止”按鈕。

六、收尾工作

第23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清點工具、備品、清理機房、機頭衛生。

在現場向接班司機詳細交待本班輸送機運轉情況、出現的故障和存在問題,按規定填寫好各種記錄和本班工作日誌。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值班領導彙報。

通風各工種操作規程

瓦斯檢查員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2條 瓦斯檢查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量、氣體濃度、溫度以及對瓦斯檢查的規定。

2、所用儀器的性能、參數。

3、熟悉礦井通風係統,掌握各用風地點所需風量。

4、了解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知識。

5、瓦斯、二氧化碳湧出機理和規律。

6、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了解煤礦避災路線。

9、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必須按規定對煤礦井下采掘作業地點進行巡回瓦斯檢查或專人定點檢查。

第4條 瓦斯檢查地點的設置、瓦斯檢查次數、檢查周期、瓦斯檢查方式,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瓦斯檢查員要嚴格按照確定的地點、次數、檢查方式進行檢查,嚴禁空班漏檢和假檢。

第5條 采煤工作麵需測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工作麵進風流(指進風順槽至工作麵煤壁線以外的風流);

2、工作麵風流(指距煤壁、頂、底板各20cm和以采空區切頂線為界空間風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麵回風側最後一架棚向上lm處);

4、工作麵回風流(指距采煤工作麵lOm以外的回風順槽內不與其他風流彙合的一段風流);

第6條 掘進工作麵需測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掘進工作麵風流(指風筒出口前方到掘進工作麵的一段風流);

2、掘進工作麵回風流;

3、局部通風機前、後lO米以內的風流;

4、局部高冒區域。

第7條 放炮地點檢查瓦斯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沿工作麵煤壁上下各20m範圍內的風流中進行;

2、掘進工作麵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該點向外20m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中及本範圍內局部瓦斯積聚處進行。

第8條 檢查瓦斯的次數為:采掘工作麵和其他工作地點,瓦斯檢查次數為每班不少於2次,重點區域設專人進行蹲點檢查。

第9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設置以及需填寫的內容,要符合《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的規定。

第10條 瓦斯檢查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先消除隱患再進行檢查。

第11條 經03manbetx 確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檢查員檢查的地點,未經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檢查員進入檢查瓦斯。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準備儀器:應攜帶瓦檢儀、檢查棍、膠皮管、溫度計、瓦斯檢查原始記錄以及其他規定的儀器和工具。

第13條 對要攜帶的瓦斯檢查儀的各部件進行檢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電路暢通、光譜清晰。

第14條 檢查藥品是否失效:檢查吸收管內裝的氯化鈣或矽膠以及附加吸收管內裝的鈉石灰的吸收力,藥品顆粒一般應為3-5毫米。如發現藥品變色、失效,應該立即更換藥品。

第15條 氣密性檢查:

首先檢查吸氣球:用右手捏扁吸氣球,左手捏住吸氣膠管,如果吸氣球不膨脹還原,說明吸氣球不漏氣。

其次檢查儀器是否漏氣:將吸氣球膠皮管與瓦斯檢測儀吸氣孔連接,一手堵住進氣孔,另一手捏扁吸氣球,鬆手後1分鍾內不漲起還原,說明瓦斯檢測儀不漏氣。

檢查氣路是否暢通:放開進氣孔,捏、放吸氣球,氣球癟、起自如時,說明完好。

如果漏氣、氣路不通暢,需要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重新重複上述程序。

第16條 檢查幹涉條紋是否清晰:由目鏡觀察,按下按鈕,同時旋轉保護玻璃座調整視度,使得觀察數字最清晰,再看幹涉條紋是否清晰。

第17條 對儀器進行校正:簡單的校正方法是,將光譜的第一條黑紋對在“0”位上,如果第5條正對在“7%”的數值上,表明條紋寬窄適當。否則應對儀器的光學係統進行調整。

第18條 用新鮮空氣清洗氣室:每班在進入工作地點前,必須在和測量現場溫度相近(溫度不超過10℃)的新鮮空氣中按壓吸氣球5-6次,清洗氣室。

第19條 調整零位:按下測微按鈕,轉動測微手輪,使刻度盤的零位與指標線重合,然後按下按鈕,轉動粗手輪,從目鏡中觀察,把幹涉條紋中最黑的一條或兩條黑線中的任意一條與分劃板上的零位線對準,並記住對準零位的這條黑線,旋上護蓋。

四、操作順序: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全檢查----取樣----讀數----記錄----現場班組長簽字----填牌板----填報表

五、正常操作

第20條 將調整零位瓦斯檢查儀背在身上,把連接瓦斯入口的橡膠管或瓦斯檢查棍伸入檢測地點,然後慢慢握壓吸氣球5-6次,使得待測氣體進入氣室。

第21條 測定地點一般應在巷道靠近棚梁以下20厘米的位置,在有冒頂的巷道中,要將橡膠管伸入冒頂高處,由低到高逐漸向上檢查,檢查人員的的頭部不得伸入冒頂高處,以防缺氧窒息。

第22條 按動粗讀數按鈕,觀看目鏡,查看原來零位黑線移動位置,讀出整數。

第23條 按動精讀數按鈕,轉動測微手輪,將黑線移動到整數位置,再查看刻度盤上的讀數,即為小數位。

第24條 整數和小數相加,即為該地點的瓦斯濃度。

第25條 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時,應在靠近巷道底板20厘米處檢查。

第26條 在檢查完瓦斯濃度後,拿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按上述操作檢查混合氣體的濃度(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

第27條 混合氣體的濃度減去瓦斯的濃度,再乘以0、95,即為該處的二氧化碳濃度。

第28條 用溫度計檢查檢測點的溫度(參考測風員的有關規定)。

第29條 用多種氣體檢定儀檢查其他氣體:

在待測地點先將活塞往複抽送2-3次,使檢定器內原來的氣體被待測氣體完全置換,然後抽取現場氣樣,把檢查該氣體的檢定管兩端的玻璃封口打開,將進氣端插入到檢定器的插孔中,(硫化氫的檢查:把出氣端插到插孔中,將氣樣吸入到檢定管中)將三通閥拔到通氣位置,推動活塞把,按照檢定管上要求的通氣量和時間,均勻地將氣體送到檢定管裏,根據檢定管上產生的變色圈的刻度,讀出該氣體的濃度。測量一氧化碳時,要避開放炮時間,防止炮煙中的一氧化碳的幹擾。

第30條 檢查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及溫度後,瓦斯檢查員要將檢查結果及時記入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測原始記錄,然後填入瓦斯地點的瓦斯檢查牌上,並將結果通知現場作業人員並由班組長或帶班組長在瓦斯檢查員手冊上簽字。

第31條 瓦斯檢查員還應對沿途的通風設施、防塵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第32條 巡回檢查其它地點,具體操作說明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33條 上井後,要按照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測原始記錄填寫的數據,填寫瓦斯報表,做到“牌板”、“原始記錄”、“報表”三對口。

六、特殊操作

第34條 煤倉內的瓦斯檢查及煤倉堵塞後的瓦斯檢查與處理,應按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的措施進行。

第35條 采煤工作麵采空區放炮放頂時,采空區瓦斯濃度的檢查範圍應按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的措施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當瓦斯濃度超限時應立即停止放炮。

第36條 臨時停工地點(停風)檢查瓦斯時,必須至少2人同行,攜帶多種氣體檢測儀,並且相距4-6米,從外向裏隨時檢查瓦斯和氧氣濃度;瓦斯濃度達到3%或其他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100條規定時,必須停止前進,並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41條規定排放有害氣體,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在24小時內進行密閉。

第37條 在臨時停風地點檢查瓦斯時,不準先開局部通風機再進入迎頭檢查,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29條的要求檢查,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並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先開動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第38條 對於可能存在的瓦斯積聚區,要進行檢查瓦斯,發現體積大於0、5立方米濃度達到2%,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39條 在瓦斯積聚區測量瓦斯濃度時,用瓦斯檢測儀取樣後,要在新鮮風流中讀數。

第40條 礦井因為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或通風係統發生重大變化後,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影響的地點,必須經過瓦斯檢查員的檢查,證實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41條 反風演習時的測量工作,可以參考測風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2條 井下需要電焊、氣焊、噴燈焊的瓦斯檢查,需要按照編製的安全措施執行。

八、收尾工作

第43條 將儀器清理幹淨,收好備用。

第44條 交接班要在指定地點進行,交清當班情況。

測風員操作規程

一、 上崗條件:

第1條 測風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2條 測風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量、氣體濃度、溫度以及對測風的規定。

2、所有風表和其他儀器的性能、參數。

3、熟悉礦井通風係統,掌握各用風地點所需風量。

4、熟悉測風方法、過程、注意事項。

5、掌握測定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氣體濃度的方法。

6、掌握測定局部通風機風量、風壓的方法。

7、掌握測定井下某一工作區域的氣候條件(即溫度、濕度、風速等)的方法。

8、掌握測量井巷的點壓力(靜壓、速壓和全壓)和一段巷道的通風阻力(壓差)的方法。

9、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10、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11、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礦井每10天至少進行1次全麵測風,測風地點、位置、測風周期應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時間情況確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4條 測風應在專門的測風站進行。在無測風站的地點測風時,要選擇巷道斷麵規整、無片幫空頂、無障礙物、無淋水和前後10米內無拐彎的直線巷道內進行。

第5條 測風操作時要遵照下列規定:

1、回采工作麵的風量一般應在工作麵的進、回風巷分別測定,測定周期應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能大於10天。

2、掘進工作麵的測風,根據需要測定掘進工作麵風量、掘進巷道風量、局部通風機風量、局部通風機所在巷道風量、風筒漏風量等,具體測定內容、測定周期應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測風周期不能大於10天。掘進工作麵風量,可以在距工作麵20米左右的地方選擇巷道斷麵規整處測定,也可以測定風筒出風口處斷麵的風量。其差額即為局部通風機風量。

3、各硐室風量,應在硐室的回風側進行測量。

4、主要通風機風量的測定:在主要通風機擴散器出口布置測點(軸流式風機用等麵積環原理布置測點,離心式風機按網絡狀布點,)測3-5次,取平均值。

第6條 測風時要避開巷道行人、行車頻繁的時間,避開附近風門開關頻繁的時間,測風時不得有人員、車輛經過。注意避開架空線,避免發生觸電事故。

第7條 反風時的測風操作,應按照反風演習計劃和本規程“反風演習時的測量”規定進行。

三、操作準備

第8條 明確任務:明確測風地點、項目,即測量所測地點的巷道斷麵積、風速、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等。

第9條 準備儀器,入井前要選好所要使用儀表的類型、型號,並檢查儀表是否完好、風表校正曲線是否吻合,配備長度0、5米左右的非導電手把。帶齊必需的各類檢測儀器、記錄工具、皮尺、溫度計、秒表等。各種儀器要符合以下要求:

1、風表開關、回零裝置、指針靈敏可靠,外殼以及各部件、螺釘無鬆動、異常,校正曲線吻合。

2、秒表的開關、指針靈敏可靠,計時準確。

3、瓦斯檢測儀器要部件完整、電路暢通、氣密完好、光譜清晰。

4、皮托管的中心孔和管壁孔無堵塞,壓差計的玻璃管無破損、刻度尺清晰,各部件、螺釘、膠皮管齊全,各旋鈕靈敏可靠,注入的液體符合規定要求,補償式微差計的反射鏡及針尖完好。

四、操作順序

第10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器----下井測風-----測溫度----測氣體濃度-----填測風原始記錄----填測風記錄牌板----整理儀器上井-----填測風報表。

五、正常操作

(一)測風

第11條 根據所測地點的風速,選擇合適的風表(微速風表0、3-0、5米/秒;中速風表0、5-10米/秒;高速風表10米/秒以上)。

第12條 選用風表移動路線:折線法、四線法、迂回八線法、12點法等方法之一。

第13條 測風開始前應關閉計數器,將風表指針回零,在風表運轉30秒時再開動計數器。在開停風表計數器的同時,開停秒表。

第14條 測風過程中,風表移動要平穩、勻速,不允許在測量過程中為了保證在1分鍾內走完全程而改變風表移動速度。

第15條 風表在移動時,測風員持表姿勢應采用側身法。測風時風表不能離測風員身體及測風地點頂、幫、底部太近,一般應保持20厘米以上的距離。

第16條 測風過程中,測風員要能夠看到刻度盤。風表要與風流方向垂直(在傾斜井巷更要注意),角度不得大於10度。

第17條 在同一斷麵處測風不得少於3次,每次的結果誤差不應超過5%,如果誤差大於5%,需要加測1次,直至滿足要求[誤差=(最大讀數-最小讀數)/最小讀數]。取3次的平均值。

第18條 根據風表校正曲線的公式計算所測巷道的真風速。

第19條 計算所測巷道的實際風速。采用V=KV真公式。式中K可以用校正係數表(巷道斷麵和測風員所占的麵積影響係數)中查得或采用K=(S-0、4)/S計算(S—測風地點的巷道斷麵積,平方米)。

第20條 當巷道風速低於0、3米/秒時,可以用煙霧法測定。即選一段10米長、巷道斷麵規整、無拐彎的直線巷道,1人在起點釋放煙霧(可以選用三氯化錫、四氯化鈦,另1人在終點用秒表記錄煙霧到達的時間,然後采用下式算出風速)。

V=KL/t

式中K---係數,0、8-0、9;

L----起點到終點的巷道長度,米;

t----間隔時間,秒。

第21條 采用下式計算所測巷道的實際風量。

Q=VS

式中S---測風地點的巷道斷麵積,平方米;

V---計算的巷道風速,米/秒。

第22條 溫度的測量,應采用最小分別度為0、5℃並經過校正的溫度計進行測量。測量時溫度計要離開人體或其他發熱體0、5米以上。待測量一段時間,溫度計讀數穩定後,記下溫度計讀數。采、掘麵測量溫度的地點為:距掘進工作麵壁2米處,采煤工作麵在回風巷距采煤壁15米處。機電硐室測量溫度的地點在回風口處。

第23條 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的測量,可以參照瓦斯檢查員、測量時間,記入測風原始記錄。

第24條 將所測實際風速、計算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量時間,記入測風記錄。

第25條 將所測實際風速、計算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量時間填入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第26條 上井後要及時填寫測風報表,做到“牌板”、“記錄”、“報表”三對口。

第27條 風表要存放在風表盒內保存、攜帶,避免碰撞,不能用嘴吹動或用手撥動風表葉片,不要交給非測風人員管理。

第28條 風表使用完畢後,如果葉片、軸上有水珠,應用脫脂棉輕輕擦去,或用吸水紙吸去水分後放入風表盒內保存。

第29條 風表的螺栓、螺帽不得隨意擰緊或擰鬆,需要維修時,要交專門的維修人員。

第30條 測風員發現風速、氣體濃度、溫度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通知所涉及作業場所的作業人員,采取撤離等措施,並立即向礦井通防部門和調度室彙報。

(二)測壓

第31條 攜帶測壓儀表、工具、材料,並檢查其可靠性,應做到:

1、空盒氣壓計無破損,刻度及溫度校正表齊全,量程合乎要求。

2、壓差計或補償微差計不漏氣,裝有酒精。

3、精密氣壓計要充足電,顯示數據穩定。

4、皮托管不堵塞,膠皮管氣密性良好。

第32條 測量絕對壓力時使用空盒氣壓計、精密氣壓計;測量相對壓力或壓差時使用U形水柱計、單管傾斜氣壓計、補償微壓計;測量靜壓差時也可以使用精密氣壓計。

第33條 U形壓差計或U形傾斜壓差計在測壓前應注入蒸餾水或酒精,U形管兩側的液麵應處於同一水平。

第34條 操作單管傾斜壓差計時,應配備皮托管和膠皮管,皮托管的管嘴應正對風流方向。

第35條 測定時先將儀器調平,把三通旋扭轉到測壓位置,用短膠皮管排出寄存於儀器中的氣泡,調整儀器液麵至零位,確定儀器的校正係數K值,然後把上風側測點皮托管“-”號端連接到測壓儀的“-”號端,穩定後,讀出讀數。

第36條 將讀數計入記錄本,用讀數乘以K值,即為兩測點間的壓差。

第37條 使用單管傾斜壓差計時應注意:

1、測定時,應防止水、雜物堵塞膠皮管,防止車輛、行人、設備等擠壓膠皮管。

2、儀器和膠皮管的接點要嚴密,防止漏氣影響精度。

3、攜帶壓差計行走時要小心,防止損壞和溢出酒精。

第38條 使用精密氣壓計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操作前的準備:將電源開關撥到“電源通”的位置,接通電源;將壓差計分檔至於“0”位置,選擇開關撥到“電池”位置,此時顯示的值為電池的電壓,如果改值小於規定值時,應及時更換電池或充電;電池電壓正常後,將選擇開關撥到“氣壓差”位置,儀器通電15分鍾後,可開始工作。

2、測量絕對壓力時,應將壓差計分檔置於“0”的位置,選擇開關撥到“氣壓”位置,此時儀器顯示的數字與儀器本身標注基數的代數和即為該測點的絕對壓力(數字前有“-”號時為負值)。

3、測量靜壓時,應將壓差計分檔置於“0”的位置,選擇開關撥到“氣壓差”位置,轉動氣壓調節旋鈕,使數字顯示零值,再將儀器移到下1個測點,儀器顯示值為2點之間的相對靜壓差。需根據壓差的大小,選擇合適的分檔。

第39條 使用精密氣壓計時要注意:

1、接通電源後至少15分鍾儀器才能工作。

2、由於大氣變化使氣壓差值來回跳動時,讀數應取平均值。

3、測定流速較大的氣流靜壓時,靜壓管應盡可能與氣流方向平行。

4、儀器使用完畢後,應將電源開關關閉,切斷電源。

5、若儀器發生故障,應送修理部門檢修,不要隨意更換元件。

(三)其他參數的測定

第40條 空氣相對濕度:空氣相對濕度的測定可以采用手搖濕度計或風扇濕度計。

第41條 濕度計的兩支溫度計應完好、準確,盒中的鑰匙、紗布、滴水管、查對相對濕度的牌板要齊全。

第42條 手搖濕度計的使用:用淨水濕潤的紗布(濕潤程度以不滴水為宜)包裹在任一支溫度計的水銀球外麵,手握搖把,使其120轉/分鍾的轉數均速旋轉1-2分鍾,待數值穩定後,讀出兩支溫度計的讀數,根據幹、濕溫度計的讀數從相對濕度表查得相對濕度。

第43條 濕度計使用時應注意:

1、人員不能對著儀器呼吸。

2、必須在溫度計的讀數變化穩定後再讀數。

3、旋轉風扇濕度計的發條時,不要過緊、過猛,以防止上斷發條。

(四)空氣密度的測算方法

第44條 用空盒氣壓計測定空氣的大氣壓力,用濕度計測定空氣的幹濕度和相對濕度,根據下列公式計算空氣密度。

ρ=(0、003458-0、003473)p/T

式中 ρ----空氣密度,千克/立方米;

P----大氣壓力,帕;

T----空氣絕對濕度;

T=273+t( t---幹溫度計讀數,℃)

(五)反風演習時的測量

第45條 明確人員分工,每個測點安排相應的測風員和瓦斯檢查員。

第46條 將測定各測點和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停止運轉、反轉、再停止運轉、恢複正常運轉的時間計劃進行詳細記錄並攜帶下井。

第47條 準備好各種儀器、儀表。

第48條 進行測定

1、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時的測定,要在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前20分鍾測定,測定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記錄。

2、記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時間和主要通風機反轉的時間。

3、主要通風機反轉時,應每隔10分鍾測定1次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記錄。

4、記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間和主要通風機恢複正常運轉時間。

5、主通風機恢複正常運轉後,第10分鍾、30分鍾進行2次測定,測定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記錄。

第49條 測定過程中,要及時向通防部門和調度室彙報測量結果。

第50條 收好各類儀器、儀表。

第51條 彙總各測點的測量數據,填寫反風測風報表。

第52條 協助完成反風演習報告。

(六)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的測定

第53條 可以采用下列3種方法之一:

1、用風表測定時,先在風機吸風口前10米巷道內測得風速,計算出該處風量,再在局部通風機後5米的巷道內測得風速,計算出該處風量,兩處風量之差就是局部通風機的工作風量。

2、用皮托管壓差計測定時,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外加一節風筒,在距離吸風口4-6D(D---風筒直徑)處選定測點,再在局部通風機後部6-14D處選定一個測點。為了求得平均風速,用等麵積環的原理在測量斷麵內布置6-10個測點。

3、在局部通風機的進、出風口直接用高速風表測定時,應當手持風表緊靠防護網,按照繞線法在吸風口全斷麵內均勻地移動1分鍾而測得,測風人員須站在一側,不可正對進、出風口。

(七)測算風筒的漏風率

第54條 風筒的漏風率可以用兩個指標進行衡量:

1、漏風率:即風筒漏失的風量占局部通風機工作麵風量的百分數,可以采用下式進行計算:

P漏=(Qs-Q)/Qs×100%

式中 P漏----風筒的漏風率,%

Qs----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立方米/分鍾;

Q----風筒出口風量,立方米/分鍾;

2、百米漏風率:即平均每百米風筒的漏風量占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的百分數。可以采用下列計算:

P=[(Qf-Q)/QfL]×100×100%

式中 P----風筒的百米漏風率,%;

Qf----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立方米/分鍾;

Q----掘進工作麵風量,立方米/分鍾;

L----風筒長度,米。

(八)計算礦井通風參數

第55條 礦井有效風量按下式計算:

Q有效=∑Q采+∑Q掘+∑Q硐+∑Q其它 (4)

式中:Q有效—礦井有效風量,m3/min;

Q采—各采煤工作麵實測風量之和,m3/min;

Q掘—全風壓供給各掘進工作麵的風量之和,m3/min;

Q硐—各獨立通風硐室實測風量之和,m3/min;

Q其它—其他用風地點需要風量之和,m3/min;

第56條 礦井有效風量率計算:

C=Q有效/Q總進×100%

式中:C—礦井有效風量率,%;

Q有效—礦井有效風量,m3/s;

Q總進—礦井總進風量,m3/s

第57條 礦井外部漏風量的計算:

△Q外漏=∑Q主通一∑Q總回

式中:△Q外漏—礦井外部漏風,m3/s;

∑Q主通—各台主要通風機工作風量之和,m3/s:

∑Q總回—各回風井的風量之和,m3/s。

第58條 礦井外部漏風率計算:

L=∑Q外漏/∑Q主通×100%

式中:L—礦井外部漏風率,%;

∑Q外漏—礦井外部漏風量之和,m3/s;

∑Q主通—各台主要通風機工作風量總和,m3/s。

第59條 礦井等積孔的計算:

A=1、189×Q/√h

式中Q----實測礦井風量,立方米/秒;

h----礦井的通風阻力,帕。

七、收尾工作

第60條 填寫各類班報、台帳,做好上報工作。

第61條 交接班時交代清楚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及未完成的工作。

局部通風機安裝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局部通風機安裝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局部通風機安裝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局部通風機的工作原理。

2、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局部通風機和風機安裝的有關規定。

3、熟悉局部通風機的安裝要求。

4、熟悉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和風電閉鎖瓦斯閉瑣的接線方式。

5、了解電工基礎知識。

6、熟悉入井有關人員的安全規定。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 煤塵爆炸的知識。

8、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安裝以前必須在地麵對局部通風機進行試運轉,保證完好、滿足供風要求。

第4條 采用抽出式通風方式時,局部通風機極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掘進巷口10米以外的回風側。

第5條 局部通風機應安裝在設計的地點,安裝地點應支護良好、無滴水。

第6條 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的風量,應大於局部通風機的最大吸風量,並保證該處巷道的風速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7條 局部通風機進風口前5米範圍內不得有雜物或障礙物。

第8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設風電閉鎖、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等相關設備。

第9條 安裝完後,要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按通防部門下達的任務,列出詳細的工作計劃,分別通知相關部門、人員。

四、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運送----安設支架----安設風機----安過渡節----安風筒----接線----試機

五、正常順序

第12條 用車運送局部通風機到安裝地點。要注意與裝卸工人密切配合,防止損壞風機和碰傷人員。

第13條 安設穩固的局部通風機標準底架或吊掛用品,采用底架時,底架離地高度應大於30厘米。采用吊掛時,局部通風機吊掛高度及與頂幫間距要符合規定要求。

第14條 將局部通風機安放在底架上,固定好。

第15條 安裝消聲器。

第16條 安裝風機與風筒之間的過渡節,中間要加墊圈,上緊螺栓,要保證密封性。

第17條 安裝風筒,要與過渡節接牢,不漏風。

第18條 待開關、相關設備安裝完畢後進行試機,如果運轉不正常或有其他問題,需調整、處理,接到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為止。

六、特殊操作

第19條 濕式除塵風機安裝結束後,應檢查風葉與筒壁的間隙,間隙不得小於2、5毫米。

第20條 拆除風機時應在接到通防部門的通知後,按以下順序操作:

拆除風筒----拆除接線----拆除過渡節----拆除消聲器----拆除風機----拆除支架----裝車運輸。

七、收尾工作

第21條 完成上述操作後,要仔細檢查工作地點,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

局部通風機司機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局部通風機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局部通風機司機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局部通風機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局部通風和風機開停的有關規定。

4、了解局部通風機的安裝要求。

5、了解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和風電閉鎖接線。

6、了解局部通風機的主要性能指標。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局部通風機不得隨意停機,嚴禁無計劃停風。

第4條 掘進工作麵臨時停工時,不準停止局部通風機的運轉。

第5條 啟動前,應先由瓦斯檢查員檢查掘進工作麵及停風區和局部通風機及開關附近1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當各處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才能啟動。超過規定濃度時要立即向調度室和通防部門彙報。

第6條 局部通風機進風口前5米範圍內不得有雜物。

第7條 必須掛有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填有司機姓名、風機編號、風筒長度、使用地點、風機型號、功率等內容。

三、操作準備

第8條 啟動前應先檢查局部通風機的網罩是否牢固,機體是否穩固,進風口附近是否有易吸入的雜物,風機與風筒的連接是否牢固,檢查風電閉鎖裝置是否完好。

四、操作順序

第9條 本工作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氣體濃度----檢查風機、風筒----斷續啟動----觀察運轉情況。

五、正常操作

第10條 接班後,要試驗、檢查雙局部通風機自動換機、風電閉鎖使用情況。

第11條 同一地點安裝2台以上局部通風機及開關時,應有明顯的標誌,便於準確區分,操作前要看清牌板,以免發生誤操作。

第12條 局部通風機應斷續啟動,不要一次啟動,以防止風筒脫節或吊環脫落。

第13條 局部通風機的開關應標明正反向位置,操作前要仔細觀察。

第14條 局部通風機啟動後,如果旋轉方向不對,應當停止運轉,待停機後再將開關手柄搬向另外一個方向。

第15條 局部通風機啟動後,發現顫動、異常時,要及時查清原因,進行處理。

第16條 專職司機除了要觀察局部通風機運轉情況和巡視風筒外,不得擅離職守。

第17條 兼職司機必須在局部通風機啟動10分鍾後,經檢查確認一切正常後,方可從事其他的工作,但必須時刻注意局部通風機的運轉情況。

第18條 局部通風機的電動機軸兩端的滾動軸承,需要定期添加潤滑油。

第19條 局部通風機要及時添加潤滑油,潤滑油應采用1號、2號鋰基潤滑油或2號、3號鈣基潤滑油。

第20條 潤滑油的加注,應填滿軸承腔的1/2,不宜過多,以免引起流失。每月可以加注1次,每3-6個月將軸承座拆開進行清洗換油。

第21條 沒有通防部門的正式通知,不得擅自決定移動局部通風機。

六、特殊操作

第22條 局部通風機運轉中發出“沙沙”聲時,說明缺潤滑油,要及時填加潤滑油。

第23條 局部通風機運轉中,發生低沉的運轉聲時,說明局部通風機的電壓過低,此時局部通風機的供風量有較大的下降,要根據情況,及時測定風量,如果影響安全生產,要立即撤出工作人員進行處理。

第24條 發現局部通風機外殼溫度過高等異常情況,要撤出人員,進行檢查處理。

第25條 為了保證局部通風機在單巷長距離供風時的正常運轉,可以采用雙回路供電,以備電路發生故障時,及時接通備用電路供電。

第26條 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後,司機必須通知工作麵撤出人員,並在巷道入口處設置醒目的柵欄,禁止人員進入停風區。

第27條 局部通風機發生故障後,要立即向調度室進行彙報,等待處理,不得離崗。

八、收尾工作

第28條 檢查局部通風機的工作狀況。

第29條 司機交接班,需在現場交接,不得停風交接。

風筒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風筒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風筒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並掌握對局部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開停的有關規定。

2、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選用風筒的有關規定。

3、掌握風筒安裝、使用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

4、熟悉所分管區域的掘進工作麵的情況。

5、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7、掌握下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不得大於5米,必須保證工作麵有足夠的風量。

第4條 風筒必須使用有“煤安”標誌的合格產品。

第5條 風筒拐彎處要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

第6條 一台風機不允許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第7條 風筒管理要做到“五不讓”:即不讓風筒落後工作麵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讓風筒脫節破裂、不讓別人改變風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讓風筒堵塞不通、不讓風筒浸在水中。

三、操作準備

第8條 入井時要攜帶必要的工具和材料,了解工作地點的風筒直徑、長度、是否需要新接風筒。

四、操作順序

第9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循序進行:

安裝時:運輸----吊掛----檢查

拆除時:拆除----運輸----檢查----修補----保存

五、正常操作

第10條 風筒的吊掛要平、直、穩、緊避免風筒被刮破、擠扁、放炮崩破。

第11條 風筒吊掛要逢環必掛,盡量靠近巷道一幫,高度符合設計要求。吊掛風筒要采取由外向裏的方法,逐節連接、吊掛。

第12條 風筒的接頭要緊密,膠質風筒采用反壓邊。

第13條 鐵風筒與膠質連接處要加軟質襯墊,並用鐵絲箍緊,確保不漏風。

第14條 風筒的直徑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使用過度節連接。應先大後小,不準花接。

第15條 斜巷和立井施工時,風筒更要注意接頭牢固,防止脫落。

第16條 經常檢查風筒的質量,發現有破口、漏風,要及時修補。

第17條 更換風筒時,不得隨意停風。確需停風時,應按照礦井技術負責人簽發的停風計劃執行。

第18條 在正常工作中,如果風筒突然斷開、大破裂,影響到正常供風時,應及時通知受影響地點的人員撤出,並盡快修複、更換。在更換過程中要注意有害氣體的積聚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操作。更換完畢後,要向調度室和通防部門彙報。

第19條 巷道掘進完成以後,應在通防部門的指揮下及時把風筒全部拆除。拆除的風筒要運至井上,衝洗、晾曬、修補完好。

第20條 拆除獨頭巷道的風筒時,不得停風,要由裏向外依次拆除。

第21條 在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附近操作時,必須先和運輸機司機聯係好,必要時可以停止運輸機運轉,保證操作者的安全。

第22條 在電機車運行的巷道中吊掛風筒時,要設安全警戒,嚴防被車刮、撞。在架線電機車巷道中施工時需要停電。在巷道高處吊掛風筒時要設台架,操作時要站穩。

第23條 風筒過風門時,要加接硬質過渡風筒通過風門,不得用軟質風筒直接過風門。

第24條 在巷道中開挖水溝時,要用掩護物遮擋風筒,以防止放炮崩壞風筒。

第25條 風筒吊掛一般應避開電纜、各種管線、以免相互影響。

第26條 地麵修補風筒:

1、修補風筒時,粘補風筒的膠漿應按要求配製。根據破口大小,剪裁補丁(以圓形為好);補丁應裁剪斜麵;補丁和破口處應刷淨漏出風筒原色,晾幹後塗上膠漿進行粘貼,粘貼後應用木錘砸實,使其粘貼嚴密;最後應再塗上滑石粉。

2、10厘米以上的破口,應先用線縫合後,再進行粘貼。

3、風筒上的吊環應齊全,吊環間距應一致,能保證風筒吊掛平直;兩端鐵圈要縫牢。

4、修補好的風筒應妥善保存,每季度要晾曬1次。

5、製作過渡節風筒時,長度應大於2米。

6、修補風筒時,應準備1台局部通風機,用來吹幹風筒。

7、汽油、膠水必須單獨存放,應保持嚴密,周圍嚴禁煙火。

8、風筒修理室內不得使用火爐取暖。

9、風筒維修室內需配備滅火器,做好防火工作。

六、特殊操作

第27條 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風機的風筒安設

1、風筒必須使用硬質風筒或帶有鋼絲骨架的橡膠或塑料可伸縮式風筒。橡膠或塑料風筒必須具有抗靜電、阻燃的性能。

2、安裝鋼絲骨架的風筒時,在裝卸過程中應注意輕裝輕放,不要徑向積壓和被鋒利雜物碰撞,以免損壞。

3、用快速接頭軟帶連接風筒時,兩節風筒的端圓要對正、接攏,用披布搭好後,再用加速接頭軟帶將兩端卡緊。接頭軟帶的收緊力要適當,以不漏風、不拉脫為好,軟頭軟帶的手把位置應在風筒的側下方。

4、風筒末端加接風筒時,應先將加接風筒吊掛在鋼絞車線上,對正接頭接好,避免產生風筒彎曲、折疊。

5、風筒拐彎處要加接硬質弧形彎頭連接。

6、在處理風筒內部的積水時,可先打開局部通風機的安全窗,然後解開接頭,排除積水。

第28條 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風機的通風方式時,須按專業進行風機、風筒管理。

七、收尾工作

第29條 整修完畢的風筒,要保存保管。

第30條 記錄好風筒台帳。

風門管理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風門管理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風門管理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風門管理工必須熟悉看管的風門所控製的風流範圍及該區域內進、回風巷之間的關係。

2、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

3、熟悉風門的工作原理。

4、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門的規定。

5、熟悉所分管區域的工作情況和行車情況。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必須井下現場交接班,不得脫崗、空崗。

第4條 開關風門時,風門管理工不準站在風門的後邊,以防止車撞風門傷人;有條件時可站在躲避硐內操作風門。

第5條 操作斜巷風門要在躲避硐內進行,防止跑車傷人。

三、操作順序

第6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以下順序進行:

交接班----檢查風門、信號標誌等----現場操作----交接班

四、正常操作

第7條 工作前必須全麵認真檢查風門及信號標誌,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通防部門、調度室。

第8條 集中精力注視來往車輛、行人,當接到需打開風門通車的信號時;

1、立即打開車輛進入方向的風門,發出減速車信號。

2、待車輛通過後,關閉第1道風門。

3、打開第2道風門。

4、監護車輛通過後,關閉第2道風門。

5、不準同時打開兩道風門。

第9條 發現車輛長時間停在風門處時,要令其推走。禁止在風門間停車。

第10條 發現風門損壞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並向通防部門、調度室彙報。

第11條 必須經常清除風門前後10米內的雜物、積水、淤泥等,禁止在該範圍內堆放材料、設備等。

五、收尾工作

第12條 進行現場交接班,將存在的問題交代清楚。

巷道維修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巷道維修工要有3年以上相關專業的現場經驗,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巷道維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所用工具(電鑽、風鎬等)的構造原理。

3、礦井防災的一般知識。

4、炸藥、雷管的性能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5、各種巷道的維修、修複工作,架設、更換各種支架方法。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各種巷道的維修、修複工作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第4條 煤礦井下各類巷道高度不得低於《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支護應完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進行維修。

第5條 修複舊巷道時,必須首先進行瓦斯檢查和通風,各類氣體的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後,方可操作。

第6條 在有車輛運輸的巷道中進行巷修工作時,要注意來往車輛。

第7條 在有架空線的巷道中進行巷修工作時,要首先切斷架空線的電源,掛上停電牌,接上臨時接地線後,方可開始巷修工作。

第8條 對支架進行維修和更換時,要事先對該地點進行加固,可靠安全長度不低於8米。具體施工可按“支護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9條 更換支架時,新的支架支護強度不得低於原有支架(完好狀態時)的支護強度。

第10條 在維修巷道中需要放炮時,必須按照爆破工操作規範操作。

第11條 在維修巷道中,要保證安全出口,有外向裏施工。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備齊所需工具,如風鎬、風鑽、鐵鍁等,長把工具的攜帶要遵守有關規定。

第13條 根據“安全規定”中的要求,檢查是否具有正常操作的條件。

四、操作順序

第14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全檢查----維修支架----清理現場

五、正常操作

(一)梯形棚支架的維修

第15條 梯形棚支架的維修一般有換1條腿、2條腿、棚梁和全部更換幾種施工。

第16條 換1條腿時:

(1)先在斷腿的鄰近處打1根臨時支柱,替換已經損壞的棚腿支撐起來的棚梁。

(2)在頂梁上要設拉木,刹滿刹牢,以防止頂梁滑動。

(3)小心的處理大塊的浮石、浮煤。

(4)開挖巷道幫(如果不變形,可以不進行此項工作)。

(5)挖柱窩,更換新的棚腿。

(6)在更換完後,支架與頂梁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7)在支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杆。

第17條 換2條腿時:

(1)現在兩幫的原來棚腿鄰近處各打1根臨時支柱,替換已經損壞的棚腿,或采用抬棚托住頂梁。

(2)其餘方法與更換腿時的操作一樣,但要先換1條腿後,再換另外1條腿。

(3)如果巷道高度不夠,可以參照“更換全部支架”和“支護工”等的操作方法。

(4)在更換完後,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5)在支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杆。

第18條 換頂梁時:

(1)原來的支架棚腿未動、未損壞的,可以不更換棚腿。

(2)用拉條、撐杆加固棚腿。

(3)用幾排串釺貫穿與兩架完好的頂梁之上,擋住上部浮石。

(4)更換頂梁,保證做到親口吻合。

(5)在更換後,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6)在支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杆。

第19條 換全部支架時:

(1)加固臨近的完好的支架,留好退路。

(2)如果維修棚梁上部冒落較高,浮石較大,應在施工地點設置小型木垛,並進行瓦斯檢查。

(3)然後按照換棚腿、換頂梁的方法,逐項操作。

第20條 換金屬支架時,要防止金屬撞擊產生火花。

(二)U型鋼拱型支架巷道維修

第21條 U型鋼拱型支架的更換:

(1)在壞棚處,打1根支柱,支撐到拱形的最高點的頂梁上。如果連續幾架棚子損壞,應架設抬棚,並將所有損壞棚子的頂梁托住。

(2)用手鎬掏空棚腿的煤矸。

(3)擰鬆卡纜螺栓,撤下棚腿。

(4)檢查2節U型鋼搭接處是否有劈裂、變形,如有,需要更換整個支架。

(5)換上新的卡纜螺栓,接上棚腿。

(6)確認卡纜螺栓擰緊後,撤下先前安設的支柱。

(7)棚腿與梁搭接處的曲率半徑要一致,如果不一,需要重新調整。

(8)在更換完後,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9)在支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杆。

第22條 U型鋼拱型支架其他部位的更換,應參考上麵的規定進行。

(三)砌镟巷道的維修

第23條 按規定準備好材料,並停電、保護好電纜、水溝、管路等。

第24條 加固臨近巷道,確保安全出口。

第25條 傾斜巷道施工前,在施工地點的上下兩頭必須分別設置臨時保護擋板,以防矸石、料石等物滾動傷人。

第26條 砌镟巷道維修方法有2種:

1、拆除舊镟體,澆注新镟體。當有大區段砌镟巷道遭到破壞而需翻修時,采用該方法。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1)拆除镟體應自拱頂開始向兩側拱基和镟牆進行,直至牆基;(2)及時清掉頂幫的浮矸;(3)打臨時木柱或架木支柱(當頂壓大時,可架工字梁湖槽梁的金屬支架);(4)如拆除镟體後,巷道斷麵不足,需刷幫處理至巷道輪廓基本符合要求;(5)拆除一定距離後,可以按照正常的砌镟巷道施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進行;(6)不回收的臨時支架與頂梁的空隙要用碎矸石或低標號混凝土填塞充滿;(7)當镟牆完好而镟拱遭到破壞需翻修時應先由拱頂向兩側拆除拱頂至拱基,並在镟牆上架設臨時木支架,至一段距離後,即可架設模板按照普通砌镟巷道方法進行澆注。

2、裂縫修補法。(1)加固支護;(2)將原來的镟體挖出;(3)清理、衝洗處理部位;(4)加鋼筋網,澆注混凝土。

(四)錨噴巷道的維修

第27條 拱頂、兩幫小麵積脫皮,可以采用噴補的方法。

第28條 拱頂、兩幫脫皮麵積超過平方米,脫深為0、3-0、5米時,可以采用補打加長錨杆掛網聯合補噴的辦法。

第29條 大麵積冒落,連續失修長度超過5米、冒落高度超過0、5米、錨杆鬆脫的,可以采用拱型支架和砌镟維修或其他聯合支護的方式。

第30條 塑性變形大、位移量大、原來噴層脫落但未冒頂的,可以采用錨噴網加拱型支架聯合支護的方法。

第31條 錨噴巷道的維修操作,可以參考掘進錨噴支護的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五)大冒頂巷道的維修

第32條 觀察03manbetx 頂板、瓦斯等情況,製定出施工措施。

第33條 在冒落區周邊打臨時支柱,將冒落處的頂板托住。

第34條 逐步向冒落區推進,清理冒落矸石。

第35條 依次由一端架設棚子,棚子以上未接頂的地方要用木垛接頂。

第36條 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可收工。

六、特殊操作

第37條 開岔門處抬棚的維修,首先檢查維修、加固周邊的支架,然後再進行抬棚更換。具體施工操作方法,應按照“支護工”的有關規定和架棚的支護等進行。

第38條 進行木垛盤式反井維修時,應編製專門安全措施,配齊安全裝置。

(1)檢查維修反井上口的抬棚及垛盤鎖口棚。

(2)反井上口安裝一個鎖口盤,支撐住反井上口梯形支架,防止頂部坍塌。

(3)如果反井不做通風之用,需在鎖口盤上放置遮擋物,以便接住上部墜落物。

(4)檢查維修井中各垛盤時,應由上向下逐架檢查維修。

(5)維修人員操作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第39條 水溝的維修應:

(1)控製水流

(2)加固水溝臨近的柱棚。

(3)加固道基。

(4)清理淤渣。

(5)敷設或砌築新的水溝。

七、收尾工作

第40條 進行檢查,清理現場,保持現場整潔,支護完好。

第41條 帶齊工具,上井後填寫維修記錄台帳。

安全監測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安全監測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2條 安全監測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有關規定。

(4)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安裝要求。

(5)了解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主要性能指標。

(6)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礦井氣體指標的規定和超標時的處理方法。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熟悉瓦斯檢測儀的性能、參數及使用方法。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裝置。

第4條 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

第5條 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繪製監控係統布置圖和接線圖。

第6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話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一條線路;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7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型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能夠自動解鎖。

第8條 每天對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安全檢查,對各類傳感器的準確性要用便攜儀進行核實、比較,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調校1次。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上機前的準備工作

1、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填報簽名製度。

2、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3)瓦斯變化異常區及其他有害氣體的變化異常情況的詳細記錄。

(4)計算機的數據庫材料。

第10條 地麵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1)備齊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並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2)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儀表通電預熱,並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第11條 井下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2)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並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3)瓦斯校準氣樣的配製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的裝置和方法製備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不確定度應小於5%。製備所用的原料氣選用濃度不低於99、9%的高純甲烷氣體。

四、操作順序

第12條 本工種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交接班----檢查----地麵檢修----井下檢修----驗收----交接班

五、正常操作

(一)機房操作

第13條 接班後,首先和通防部門、調度室取得聯係,接受有關指示。

第14條 每隔30分鍾檢查1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第15條 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於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第16條 與井下監測員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第17條 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櫃。

第18條 送電順序是:配電櫃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機。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於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第19條 進入機房要穿潔淨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土的物品帶近機房。要經常用幹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二)地麵檢修操作

第20條 隔爆檢查的步驟是:

(1)按國標“GB3836、1—19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鏽皮脫落、油漆脫落及鏽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清除設備內腔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水平放置兆歐表、表線一端接機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均勻搖動表柄,若讀數為無限大,表明絕緣合格。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第21條 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小時通電後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試:

①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②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③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如發現問題則按本工種前一條的方法處理,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後重新開始計算。

(2)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連接線,蓋上機蓋,作好記錄,入庫備用。

(三)地麵傳輸電纜敷設與檢查

第22條 登高3米以以上要紮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安全帶必須栓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3條 使用梯子時,梯子與地麵之間角度以60度為宜,在水泥地麵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角挖坑或栓牢,並設專人扶梯子,人字梯掛鉤必須掛牢。

第24條 2人同杆、同地點工作時,先登者必須等另一人選好工作位置後,方準開始工作,同時要注意協調。

第25條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須在工具袋內吊送,不準拋仍,杆下不準站人。

第26條 架設的傳輸電纜,如與原有高壓線交叉或鄰近,必須先將原有高壓線停電,並驗電、放電、接地、短路,為防止中途送電,必須掛臨時接地線後,方可進行架線作業。

第27條 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高空架線作業。

第28條 架設樓頂與樓頂之間的傳輸電纜,必須先測量樓與樓之間的距離,把傳輸電纜用紮線在鋼絲繩或鐵絲上,一頭在一樓頂固上吊傳輸電纜,直至吊平拉直後,固定在另一樓頂上,手拉葫蘆必須固定在確保噸以上的拉力的固定點上。

第29條 樓頂如無護欄,操作時工作人員必須栓好安全帶。

第30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露天部分電氣高空作業規定。

(四)井下安裝操作

第31條 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和衝擊。

第32條 敷設的電纜應與動力電纜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膠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米。

第33條 井下傳輸電纜在大巷中敷設或檢查時,如果有車輛行使,敷設或檢查人員要躲到躲避硐中,嚴禁行車時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

第34條 在有架空線的大巷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確保傳輸電纜與架空線有300-500毫米的距離,橫跨架空線時必須停掉架空線的電後,方準進行工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35條 在暗斜井架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要和管轄單位聯係好,並要慢慢下行敷設或檢查,並時刻留意腳下台階,以防地滑摔人。

第36條 在軌道上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首先要和下車場扒鉤工、上車場司機聯係好,明確不準提車或鬆車後,方準進入軌道上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嚴禁行車時工作。

第37條 所敷設的傳輸電纜要:

(1)將所攜帶的盤好的電纜放在一個固定的地點,慢慢放出,並設專人看管。

(2)敷設人員要聽從統一指揮,嚴禁各行其事,傳輸電纜通過巷道頂底板危險區段時,要首先觀察頂底板有無危險,無危險方準操作,否則暫停敷設待處理好後再敷設。

(3)巷道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指派一人在前麵對所要敷設傳輸電纜放入電纜鉤中,以免敷設後和其他通訊電纜不能形成統一。

(4)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張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於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並位於人行道一側。

第38條 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第39條 吊掛完畢後,方可與原有的電纜進行連接。

第40條 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5-15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平墊圈不大於5毫米,腔內連線鬆緊適當,符合機電設備安裝連線要求。

第41條 安裝分站時,嚴禁帶電作業,嚴禁帶電搬遷或移動電器設備及電纜,並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製度。

第42條 調試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井下電工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43條 所停電的高壓開關饋電處,必須派專人看管,並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帶電”的標誌牌。

第44條 停電範圍影響到其他單位的;要取得聯係,做到協調協作工作。

第45條 處理分站高壓側,嚴禁一人單獨作業。

第46條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

第47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48條 傳感器在安裝時必須用梯子或木馬,並扶牢後,再上人安裝。具體安裝位置:距頂大於或等於20厘米,距幫大於或等於30厘米。若巷道中有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時,必須和所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聯係安裝時間,安裝時必須和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司機聯係好,停下運輸機後,不安裝完畢不準開機。嚴禁在運輸機運轉中安裝傳感器。拆除傳感器時也應遵守此規定。

第49條 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9條等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後,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分鍾後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後,接入報警和斷電控製並檢驗其可靠性,然後與井上聯機並檢驗調整跟蹤精度。

第50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9條規定。

第51條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轉時,須報告礦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後方可進行。

(五)井下維護操作

第52條 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

第53條 在給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反複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第54條 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聯係後,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複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第55條 先用空氣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入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體流量計控製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

第56條 定期更換傳感器裏的防塵裝置,清掃空氣室內的汙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整精度電位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於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上井檢修。

第57條 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後,要上井進行全麵檢修。

(六)便攜式儀器的維護操作

第58條 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第59條 每隔7天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報警點進行一次調校。

第60條 檢查儀器的完好性,確保儀器正常。

六、特殊操作

第61條 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應1人工作,1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並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表。

第62條 瓦斯斷電儀投入正常使用後,嚴禁隨意進行試驗。若需試驗必須有試驗報告與所斷電範圍的單位管理人員協商好,方準進行實驗。

第63條 斷電試驗完畢後,要等所斷電範圍內電源全部恢複正常時,試驗人員方準離開現場。

第64條 分站出現故障,處理不了的要及時更換。

七、收尾工作

第65條 安裝好後,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防爆標準進行檢查,確定無誤後方準收工。

第66條 做好記錄,彙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67條 做好交接班的有關事項。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參數。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配備及使用的有關規定。

(4)會正確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5)掌握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計量標準。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必須每7天至少進行1次調校,誤差在規定的範圍之內。

第4條 嚴禁在井下拆機修理。

第5條 嚴禁私自拆開修理、查看,儀器的保養、修理等工作,隻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才能進行。

第6條 新儀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電3次以上再使用。

第7條 維修後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並發給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第8條 使用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保持室內清潔、明亮、幹燥,準備好常用工具、儀表、材料及工作台。

第10條 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表麵清潔,除去粘有的煤塵等雜物。

四、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維修:儀器檢查----故障排除----修理----標定----登記備檢。

發放:儀器檢查----按規定發放----回收----檢查----存放登記。

五、正常操作

(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發放

第12條 發放前,先打開開關預熱15分鍾後,顯示器為零,若有偏差,可以調整電位器給予校正,使其指示為零。

第13條 發放前必須進行電壓檢查。如顯示欠壓或電池電壓不足,要重新充電。電池電壓不足時,不準投入使用。

第14條 對維修的儀器各部位的檢查,應按照“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查維修”部分進行操作。

第15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人員,發放儀器,不得借故不發。按牌發儀器,進行登記,發完後將儀器牌掛到相應位置。

第16條 交回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時,發放人員應將其儀器牌還給使用人。

第17條 對回收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國標GB3836—1983《爆炸性能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所規定的要求。還要使儀器幹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各調節旋鈕能正常調節,電源開關應靈活,顯示部分應有相應顯示,動作部件應能正常動作。

第18條 對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充電。

第19條 對當班使用並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因故未檢查完的,在交接時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檢查。

第20條 對當班使用、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登記。

第21條 對當班使用未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彙報,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維修、檢查、標定

第22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細致檢查,根據先簡後繁、先外後內的原則,壓縮03manbetx 故障的部位,再用測量電壓、電阻、電流的方法,找出故障點。

第23條 清理傳感器網上的煤塵時,可用毛刷去塵,不準用濕布,以免損壞催化元件。

第24條 充電回路的常見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電源開關接觸不良、充電二極管損壞時,需更換新件。

(2)連接線斷線時,焊接連接線。

第25條 電源部件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有:

(1)電池損壞時,更換新品。

(2)連接線斷時,焊接連接線。

(3)放電時間不足8小時、有短路時,維修電路。

第26條 穩壓電路的常見故障排放方法:顯示值隨電池組電壓下降而下降,穩壓電路有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27條 傳感電橋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開機顯示小數點或負極性點,黑白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28條 通甲烷標準氣體顯示值為負,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顯示數字不穩,A/D轉換器壞,更換新品。

第29條 不能報警,報警集成塊壞,更換新品。

第30條 換電池時須整體更換,不能用其他類型的部件代替。更換元件時須關機,防止損壞集成塊。

第31條 維修過的儀器,必須重新進行檢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32條 零點校準:接通電源,讓儀器穩定後用清潔空氣調校儀器零點。

第33條 示值校準:將1.0%的甲烷標準氣體,按儀器規定的流量留入儀器,標校3次,使儀器示值與標準氣體一致。

第34條 基本誤差檢定:分別通入1.0%、3.0%的甲烷標準氣體,讀取儀器示值,應分別不超過±0.1%、±0.3%。

第35條 用3.0%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漂移,應不超過±0.2%。

第36條 用3.0%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相應時間,吸入時間不超過10秒,擴散時間不超過30秒。

第37條 用1.5%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報警誤差,報警設定值與報警時,的示值之差不應超過±0.1%。

第38條 報警強度及信號檢定,報警聲級度不小於75分貝,光信號在黑暗中20米處應清晰可見。

第39條 位置誤差,儀器在正常位置與位置變動後的零值誤差應不超過±0.1%。

六、特殊操作

第40條 維修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維修,待處理正常後,再進行工作。

第41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定應按國家計量JJG678---1996《催化燃燒式甲烷檢定器檢定規程》的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42條 檢定條件:環境溫度15—35℃,相對濕度小於85%,大氣壓力為6—106千帕,周圍無影響的幹擾氣體。

第43條 外觀及通電檢查,儀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連接可靠,電源電壓符合儀器工作要求,並有欠壓指示燈,儀器各調節旋鈕應能正常調節,儀器測量值的指示器應清晰無缺陷。

第44條 儀器標準:檢定前,被檢儀器、檢定用甲烷標準氣體及配套設備應在同等條件下放置12小時左右。

第45條 檢定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並注明不合格項目,檢定數據應記入原始記錄內,保存2年,儀器的檢定周期不得超過年。

七、收尾工作

第46條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台帳要清楚。

瓦斯斷電儀檢修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瓦斯斷電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瓦斯斷電儀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瓦斯斷電儀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瓦斯斷電儀的有關安裝、使用規定。

(4)了解瓦斯斷電儀的安裝要求。

(5)了解風電、瓦斯電閉鎖的原理。

(6)了解瓦斯斷電儀的主要性能指標。

(7)了解強電與弱電的基本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瓦斯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每7天至少進行1次調校,誤差在規定的要求之內。瓦斯斷電儀每月至少調校1次。

第4條 維修後的瓦斯斷電儀的傳感器,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並發給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第5條 使用的瓦斯斷電儀的傳感器,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6條 嚴禁在井下拆機帶電修理。

第7條 嚴禁非瓦斯斷電儀檢修工私自拆開修理、查看,儀器的保養、修理等工作,隻有瓦斯斷電儀檢修工才能進行。

第8條 新儀器投入使用前,要先進行檢查、標定,確認符合要求以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9條 瓦斯斷電儀的供電電源接線,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

第10條 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使用和維護,非工作人員不得亂動。

第11條 標準氣樣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備齊維修、安裝所用工具、儀器、儀表以及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第13條 電網電壓必須與瓦斯斷電儀電源電壓相同,電網電壓波動不超過±15%。

第14條 備用主機和附帶設備的連接線和維修中所需用的元器件。

四、操作順序

第15條 本工種操作順序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維修:儀器檢查→故障排除→修理→標定→登記備檢。

安裝:儀器檢查→登記→安裝→檢查質量→登記。

五、正常操作

(一)瓦斯斷電儀的調整(維修)、安裝

第16條 對擬安裝(新購進或收回)的瓦斯斷電儀,應檢查其是否符合國標GB3836—1983《爆炸性能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的要求。還應保證儀器外形應無嚴重損傷變形,觀察窗、指示燈罩應完整無缺,所有緊固件不得有鬆動和失落。

第17條 按說明書連接好儀器的電源線、傳感器和斷電執行器線。

第18條 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第19條 瓦斯斷電儀送電後,如無異常情況,調節傳感器調零電位器,回到“0”位,預熱30分鍾,再繼續逐項檢查。

第20條 調整“報警”點,可采用偏調法,具體操作如下:

(1)調節“調零”電位器,使指示值達到預設的報警點。

(2)調節“報警”電位器,使主機和聲光器報警,並發出紅色閃光信號和起伏的報警聲。

(3)調節“調零”電位器,使指示值下降,反複調整幾次,直到調準為止,返回“0”位。

第21條 調整“斷電”點和檢查複電功能,具體操作如下:

(1)調節“調零”電位器,使指示值達到預設斷電點,調節“斷電”電位器,使斷電燈亮(此時主機斷電接線柱用萬用表電阻檔測量常開點為“0”,常閉點為“∞”)

(2)調節“調零”電位器,使指示值下降,在低於報警點時,瓦斯斷電儀自動複電,斷電燈熄滅。

第22條 調整、維修完畢後,裝機預熱等待進行校驗。

第23條 保險絲和元器件損壞時,必須用相同容量、型號的代換。

第24條 更換黑白元件時,要更換相應的補償電阻。

第25條 電烙鐵應有良好的接地性能,以防漏電損壞集成塊。

第26條 主機屬礦用隔爆兼安全火花型,維修時需要保護好防爆結合麵。

(二)瓦斯斷電儀的安裝

第27條 將校驗完畢的瓦斯斷電儀裝車運至預定安裝地點、帶齊所需工具。

第28條 瓦斯斷電儀的安裝可以參照“機電設備安裝”的相關操作規範進行。

第29條 瓦斯斷電儀的接線需要根據工作需要,參考接線圖進行連線。

第30條 連接好以後,需進行一次工作測試,測試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特殊操作:瓦斯斷電儀檢定

第31條 瓦斯斷電儀的檢定應按國家計量JJG678—1996《催化燃燒式甲烷測定器檢定規程》的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具體操作如下:

(1)打開標準氣體瓶閥門,檢查瓶內氣體壓力及接頭氣密性。

(2)將被校驗瓦斯斷電儀調好機械零點,供電預熱30分鍾。

(3)旋下探頭的黑元件罩,裝上帶有氣嘴的密封氣罩。

(4)調整好瓦斯斷電儀電氣零點,按瓦斯斷電儀規定流量用1、0%甲烷標準氣體校準3次,使儀器指示值與標準氣體濃度一致。

(5)依次用1、0%、3、0%甲烷標準氣體校驗儀器的基本誤差,應分別不超過±0、1%、±0、3%。

(6)用1、5%甲烷標準氣體校驗瓦斯斷電儀的警報、斷電誤差,不越過±0、1%。

(7)以上項目校驗完畢後,關閉各氣瓶閥門。

(8)待回零後停電,拆除瓦斯斷電儀所有連接,上好護蓋。

(9)校驗完畢後,填寫維修校驗記錄。

第32條 瓦斯斷電儀的檢定條件可以參照“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操作規範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收尾工作

第33條 填寫瓦斯斷電儀安裝記錄,並填入監控設備布置圖中。

第34條 做好交接班工作,瓦斯斷電儀台帳要清楚、實際。

灑水滅塵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灑水滅塵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灑水滅塵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防塵管路、設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防塵管路、設施以及防塵的有關規定。

(4)了解防塵管路、設施的安裝要求。

(5)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要保證防塵管路、設施齊全、靈敏可靠。

第4條 確保防塵水源充足,水質符合要求。

第5條 灑水滅塵工要按規定使用防塵管路、設施進行防塵工作,不得自行不灑水滅塵。

第6條 操作時,要注意車輛和附近的頂板情況,不得冒險操作。

四、操作準備

第7條 灑水滅塵工刷白巷道前,遮蓋好附近的機電設備、管線和風筒。

第8條 下井前應準備好所用工具和器材。

五、操作順序

第9條 本工種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水池----水管----裝置)----灑水滅塵

六、正常操作

第10條 安裝管路時,應按照“管路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進行操作。

第11條 按行走路線,首先對井上(下)的防塵水池水量、水質進行檢查。

第12條 對井下各淨化水幕、噴霧裝置進行檢查。

第13條 對巷道的積塵情況進行檢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進行清理(按照衝刷巷道積塵和刷白巷道操作方法進行操作)。

第14條 對各作業地點的防塵設施(水幕)以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即使處理。

第15條 采掘工作麵的灑水滅塵工作應指定專人從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體要求是:

(1)采掘工作麵機組均要按規定設內外噴霧裝置和架間噴霧裝置,並確認正常使用,發現不正常要及時進行修理。

(2)在放炮和機組割煤過程中,必須打開水幕淨化風流。

(3)炮采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放炮前後必須灑水滅塵。

(4)炮采工作麵(掘進麵)堅持使用水炮泥和濕式鑽眼法。

(5)炮采工作麵(掘進麵)堅持使用爆破噴霧裝置,確保放炮時產生的爆生粉塵得到有效控製。

第16條 衝刷巷道積塵和刷白巷道操作如下:

(1)衝刷、刷白巷道的人員,要穿雨衣、戴口罩、戴防護眼鏡和絕緣手套、靴子等進行工作。

(2)巷道刷白前,應先將巷道積塵衝刷幹淨。

(3)衝刷或刷白運輸巷道時,應事先與運輸調度聯係,並在衝刷地點裏外分別設崗,觀察行人和車輛,當人員或車輛通過時,停止衝刷。

(4)衝刷或刷白架線電機車巷道時,應事先先與有關部門聯係,切斷架線電源,並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停電牌,然後再開始工作。使用刷白衝刷機工作時,則無須停電。

(5)衝刷和刷白工作要順著風流進行。

第17條 衝刷和刷白工作要順著風流進行。

七、特殊操作

第18條 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環節,需要及時彙報並進行處理。

第19條 發現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超標時,可以要求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後方可恢複生產。

八、收尾工作

第20條 交接班:對存在的問題要當麵交代清楚。

通風設施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通風設施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上崗。並有3年以上從事相關的經驗。

第2條 通風設施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井下通風係統和不同規格密閉、風橋、風門、調節風窗、擋風牆等設施的構築施工技術及其用料的計算方法。

2、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3、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4、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通風構築物的規定。

第3條 遵守煤礦“三大規程”和本工種的崗位責任製,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

二、操作

( 密閉施工 )

密閉施工前的準備:

第4條 裝運材料:

1、裝車材料不得超過礦車高度、寬度,裝車要整齊,兩頭要均衡。

2、材料裝車入井前必須與礦調度室及有關單位聯係,運送時應嚴格遵照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3、施工人員隨身攜帶的小型材料和工具要拿全,利刃工具要裝入護套;材料要捆紮牢固。攜帶超長物體不準乘坐猴車,乘座大巷人車時,應放在工具車上。

第5條 卸料:

1、井下裝卸笨重材料時,要互相照應,堆放材料靠巷幫,要整齊,不得影響運輸、通風和行人。

2、人力運料過溜煤眼時,要注意安全,不準用刮板輸送機或膠帶輸送機運送材料。

第6條 拆架:

拆除密閉地點支架時,必須先加固其附近巷道支架,若頂板破碎,應先用托棚或探梁將梁托住,絕對不準空頂作業。

第7條 掏槽:

1、掏槽一般應按先上後下的順序進行,掏出的煤、矸等物要及時運走,巷道應清理幹淨。

2、掏槽深度必須符合規定要求,見實幫實底。

3、砌镟巷道密閉要拆镟掏槽,並按專門安全措施施工。

4、用手鎬掏槽時,應站在安全地點操作。前方不得站人,防止手鎬傷人。

5、用釺子掏槽,打錘人要照顧到周圍,嚴防失手傷人。

永久密閉施工操作:

第8條 在掏好槽施工密閉處,先用1:3的比例調好灰漿鋪在底槽上50~80mm厚,然後再開始砌第一層磚或料石。

第9條 砌牆時先在設計的密閉寬度(厚度)四角放置四塊料石或磚,用尺子靠好固定,然後拉線砌築,牆心中間留好500mm寬的填土槽。砌牆時,砂漿飽滿灰縫均勻,牆心中間逐層用砂漿填實灌滿。有水巷道要留反水溝或U形放水管。在密閉牆的上部要設觀測孔。

第10條 幹磚要預先浸濕,砂要細砂,灰砂按1:3比例混合攪拌。傾倒水泥時,人要站在上風流側,灰漿稀稠符合要求。

第11條 砌牆到一定高度要搭固定腳手架。用磚或料石做臨時架垛時,一定要安全可靠。腳手架上堆放密閉材料不得過多,其正下方不得站人。

第12條 當砌到接近托梁或探梁要封頂時,必須隨砌隨拆,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封頂前,要將頂板碎矸清除與頂幫接實。

第13條 密閉牆砌完後,料石要勾縫,磚要抹麵。牆四周要抹不少於0、1m的裙邊。麵要抹平、打光壓實。lm2內凸凹不大於lOmm,無縫隙。

第14條 密閉施工結束後,要保證反水溝暢通,並將水引入巷道水溝,地麵平整。然後設置柵欄、警標、說明牌和檢查箱。

( 風門牆的施工 )

風門牆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第15條 裝運材料及施工前的準備工作與施工密閉相同。

第l6條 在有電纜線、管路處施工時,要預先妥善保護電纜、管路,防止碰壞。需移動高壓電纜時,要事先與機電部門取得聯係。

第l7條 砌牆垛前,必須按質量標準對牆垛四周進行掏槽。

風門牆的施工操作:

第l8條 穩門框時應先穩門框站柱。站柱應埋進巷道底板下5~lOcm,鬆軟底板應掏深,用磚及砂漿打好基礎。然後再埋。要求兩門框和上梁保持在一個水平麵上。根據風壓大小,門框應朝順風方向傾斜一定角度(一般以850左右為宜)。調好門框傾角後,用棍棒鐵絲將門框穩固。

第19條 在有水溝的巷道中砌風門牆垛前,必須先砌反水池;砌牆垛時應按永久密閉施工操作要求施工;兩邊牆垛施工要平行進行,逐漸把門框牢固嵌入牆垛內,風門過梁要用鐵軌或工字鋼。

第20條 若需要在風門牆垛中通過電纜線路或管路,在砌牆時要預留孔門、孔位。

第21條 反向風門要與正向門同時施工,除門框傾斜角度、開關方向與正向風門相反外,其餘要求與正向風門相同。

第22條 風門牆垛砌好後,牆兩邊均要用細灰砂漿勾縫、抹平,做到不漏風;水泥砂漿凝固後,方可掛風門扇。

第23條 門檻施工,應將巷道底板浮矸或浮煤清走,鬆軟底板還應挖深,再砌出門檻,有軌道的巷道,門檻高度不得超過軌道上平麵,且軌道內邊緣留出礦車輪槽,用水泥抹平。

( 調節風窗的施工 )

調節風窗的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第24條 根據設計要求,預製好的木製調節風窗及插板。

調節風窗的施工作業

第25條 風門牆上需設調節風窗時,窗框預留在牆的正上方;風門上設有調節風窗時,窗框預留在風門的上方。

第26條 當風門砌築到預留位置時,即可將預製好的調節風窗框嵌入牆內,調節窗口要備有可調節的插板。

第27條 調節風窗除窗口施工外,其餘質量標準和施工操作要求與風門、密閉的質量標準和施工操作相同。

( 測風站的施工 )

施工前準備工作:

第28條 測風站選點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29條 施工地點的巷道高度超過2m時,要搭腳手架,做到安全施工。

測風站施工操作:

第30條 在砌镟或錨噴巷道中建測風站巷幫凸凹變化大時,應首先用噴漿方法或用水泥砂漿將凹處補平。再用細黃沙摻水泥、白灰或用白灰摻麻絲將巷道頂幫抹平,進出風側巷壁應平滑,抹麵長度不少於6m。

第31條 在架棚巷道中建測風站時,應首先加固巷道支護,再用木板逐塊排列釘在巷道頂幫支架上,釘牢且平整,進出風側應平滑無凹凸。

第32條 在水泥棚、鋼軌棚巷道中建測風站時,要先用小方木固定在棚檔中作材料,然後用木板平整排列釘在方木上。

第33條 測風站內有水溝時,水溝上必須加蓋板,並密閉嚴實,其前後長度不小於10m,測風站兩端水溝內要設擋風簾。

第34條 施工完畢後必須清除測風站前後10m內的雜物,保持巷道清潔暢通。

( 風橋的施工 )

風橋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第35條 施工前,必須掌握施工圖紙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並按要求施工。

第36條 施工前要檢查瓦斯和巷道通風及支護情況,保證施工安全。

第37條 準備好施工所需材料及工具,預先妥善保護施工地點鋪設的管路、電纜等設備。

風橋施工操作:

第38條 兩坡挑頂的要求如下:

1、挑頂前先加固頂板及起坡點外5m內的支架。

2、根據施工要求打炮眼,放炮挑頂。

3、裝藥、放炮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按有關規定進行。

4、放炮後由施工負責人和放炮員共同驗炮。驗炮後應一人監護,並打上臨時支柱後再清渣。

第39條 挑正頂的要求如下:

1、挑正頂前,先將炮眼打好,然後回掉原支架;裝藥時,必須認真檢查頂板,並打好臨時支柱;放炮隻能放小炮。

2、挑正頂時必須先加強下巷支護,必要時可在棚梁下打臨時支柱。

第40條 臥底時,應先在附近支架棚梁處打上臨時支柱,維護好頂板。

第41條 對砌牆的要求如下:

1、可用磚、料石砌牆,風橋兩端坡度不能大於300,應呈流線型。

2、磚牆應先放好中腰線,並按規定掏槽,應見實幫實底。

3、牆麵要砌平整,勾縫或抹麵應符合質量標準要求,頂幫應接嚴填實。

4、風橋前牆及橋麵用水泥預製板鋪密,後牆用磚或料石砌築,牆中加填黃土,層層用木錘搗實,應用砂漿將橋麵抹平。

第42條 上巷支護需要支棚打柱時,必須穿鞋;正頂打的棚腿要打在下巷棚梁上;坡巷的支架必須牢固,起坡處棚柱要與巷道頂部垂直。

第43條 風橋施工完畢後,要將管路、電纜懸掛整齊,現場清理幹淨。

通風設施施工注意事項:

第44條 永久密閉施工注意事項:

1、施工前必須對施工地點、設施規格了解清楚,並按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技術要求施工。

2、密閉位置應選擇在頂幫堅硬未遭破壞的煤岩巷道內,避免設在動壓區。

3、施工前要確認施工地點通風良好,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4、掏槽隻能用大錘、釺子、手稿、風鎬施工,不準采用放炮方法。

5、在立眼或急傾斜巷道中施工時,必須佩帶保險帶,並製定安全措施。

6、砌牆高度超過2m時,要搭腳手架,保證安全牢靠。

7、施工完畢後,要認真清理現場,做到密閉前5m支架完好,在距離巷道岔口l~2m處應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懸掛說明牌。

第45條 風門牆施工注意事項:

1、在架線巷道中設風門及進行有關工作時,必須先與有關單位聯係,在停電處掛好“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的停電牌,設好臨時地線及保護架線後方能施工。施工完畢後取下臨時地線,摘下停電牌,合閘送電。

2、風門施工完畢後,其前後5m內的支架要保證完好,並清除剩餘材料,保持清潔、暢通。

第46條 風橋施工注意事項:

1、用鐵筒做風橋時,每個接頭均要加襯墊、擰緊,兩端應呈流線型。

2、施工時,現場負責人要經常檢查支架頂板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並應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然後向通風調度彙報。

3、風橋建成後,要將內外牆麵整修勾縫或抹麵。竣工後,報通風科驗收,凡不符合質量標準處,必須返工。

三、收尾工作:

第47條 所有通風設施施工結束後,要將餘料運走、雜物清理幹淨。

通風木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要持有煤礦安全資格證上崗。

第2條 通風木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應掌握木工房備有的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電鋸、電刨的操作。

3、臨時密閉、臨時木板風門、調節風窗、測風站安設時的木工質量要求。

4、礦井通風係統的基礎知識。

5、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第3條 遵守煤礦“三大規程”和本工種的崗位責任製,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

二、操作

(一)操作前的準備:

第4條 工作前應把需用工具、材料準備齊全。

第5條 材料裝運要求與施工密閉相同。

第6條 施工前必須對施工地點、設施規格、要求了解清楚,並掌握有關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要求,做到安全施工。

第7條 位置應選擇在頂幫堅硬、未遭破壞的煤岩巷道內,盡量避免設在動壓區。

第8條 施工前,必須確認施工地點通風良好,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9條 施工前,必須由外向裏逐步檢查施工地點前後5m的支架、頂板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且處理時有人監護,處理不完必須及時打上臨時支柱。

(二)操作順序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驗收材料----檢查故障----更換壞件----確認完好

(三)操 作

第10條 井上製作風門的操作。

1、風門扇用單層或雙層木板製成。單層木板厚度不小於35mm,木板接縫必須采用錯口接法,錯口寬度不小於20mm;雙層木板門中間要加襯墊。

2、風門門扇要穿門帶,上下兩條門帶規格要相同、平行不歪扭,且距門扇上下頭均留有一定間距。

3、風門扇安裝使用前要加裝鐵門帶(大型風門扇可到井下現場組裝),即要與木門帶平行地裝2條規格相同的鐵門帶,鐵門帶應長於木門帶,靠門軸的一端應伸出一定距離,並卷成折頁式圓筒。

4、風門扇必須進行防腐處理。

第ll條 臨時密閉施工。

1、首先應將巷道浮渣清理幹淨,按規定要求掏槽。根據巷道斷麵大小,確定打立柱的數量,立柱要打牢固,且與巷道頂、底板接實。

2、木板條采用魚鱗式搭接方式,自上往下依次壓茬排列釘在立柱上,壓茬寬度不少於l5cm,四周木板均要伸入槽內接實。

3、木板釘嚴實後,必須清除雜物,然後用白石灰加黃泥或水泥加黃泥漿沿木板壓茬縫及牆四周堵抹平整嚴密。

第12條 臨時風門施工。

1、首先應將巷道浮渣清理幹淨,按規定要求掏槽。

2、立柱安設要牢固,且要留設一定傾角;回風側要打撐木,風壓大時回風側上坎過梁上要設橫梁,並牢固嵌入巷道兩幫。

3、門框穩固後釘木板時,上下木板要求魚鱗式搭接,由上往下釘,其壓茬寬度不小於20mm,頂幫及下幫要壓邊並接觸槽內實茬。

4、木板釘齊後要清渣抹縫,雜物要清除幹淨,並用黃泥摻水泥或白灰勾縫或滿抹,保證牆麵、四周不漏風。

5、水泥漿凝固後即可安裝風門扇,門扇的安裝及調整與永久風門相同。

第13條 永久風門安裝。

1、安裝門軸時,應將做好的門軸帶螺絲的一端打入在門框上鑽取的孔內,並打正裝牢。

2、安裝門扇時,應將門帶上的圓孔套入門框的軸上,並使門扇與門框四周接觸嚴密,要求風門不墜、不歪、開關自如。

3、上好風門後要在四周包邊沿口,門框糟內釘襯墊。使風門與門框接觸嚴密不漏風不透光。

4、風門下部及水溝處應釘擋風簾,確保嚴密不漏風;管線孔應用黃泥封堵嚴實。

5、礦井總回風和采區回風係統的風門要裝有閉鎖裝置。

6、安設有自動開關裝置的主要通車風門時,應保證靈敏可靠、開關自如。

7、施工完畢,風門牆體要用白灰刷白。

第14條 風門維修。

1、井下使用的風門、調節風門等必須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2、一般應關閉風門進行維修,必要時可摘下風門扇到安全地點維修,但禁止兩道風門同時打開。

3、維修風門時,要檢查電纜孔、管路孔是否堵嚴,凡不用的孔口及調節風窗口要及時封堵嚴密。

(四)注意事項:

第15條 井上木工操作注意事項:

1、操作電鋸、電刨時,必須思想集中,確保安全。

2、應掌握木工房備有的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烘幹木料時,不得脫離工作崗位,應經常檢查火勢及木料幹燥程度,幹燥後迅速取出。

4、禁止在木工房內吸煙、生火爐。

5、木工房的材料要擺放整齊,工作完畢後,雜物要清掃幹淨。所有電氣設備要停止供電。

第16條 臨時密閉施工注意事項:

1、牆內有水時,必須預先埋下一根鐵管排水,水管外口要裝閥門。

2、在立眼或急傾斜巷道中施工時,必須佩帶保險帶,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17條 臨時風門施工注意事項:

1、在架線巷道中設風門及進行有關工作時,必須先和有關單位聯係,在停電後掛好“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的停電牌、設好臨時地線及保護好架線後方能施工,施工完畢後即取下臨時地線,摘下停電牌,合閘送電。

2、在運輸巷道中設風門時,要注意來往車輛,做到安全施工。

第18條 永久風門施工注意事項同臨時風門。

第19條 井下維修風門等設施注意事項:

1、維修風門等設施前,必須檢查巷道頂板情況,做到安全施工。

2、在主要運輸巷道中安裝維修風門時,要注意來往車輛,必要時應先與有關單位聯係。

三、收尾工作:

第20條 臨時密閉施工完畢後,要認真清理現場,做到密閉前5m支護完好,在距巷道岔口1~2m處應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懸掛說明牌。

第21條 每個風門施工完畢後,其前後5m內的支護要保證完好,並應清理剩餘材料,保持清潔、暢通。

測塵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在經過安全和通風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2條 測塵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測塵儀器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防塵的規定。

4、掌握本礦的粉塵源以及防治重點。

5、了解煤塵爆炸的有關知識。

6、了解有關塵肺病的知識。

7、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注意觀察采樣地點頂幫、運輸等情況,以保證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隱患必須首先處理。

第4條 井下作業場所的總粉塵濃度要每月測定2次。

第5條 呼吸性粉塵,采掘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地點每6個月測定1次。

第6條 粉塵中的遊離二氧化矽的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變更工作地點時要測定工作。

三、測塵前的準備工作:

第7條 認真檢查測塵儀器,做到外表清潔、附件齊全、電鍵或旋轉按鈕靈敏可靠。使用光電測塵器時,要檢查電池電壓,當低於使用電壓時,應按要求進行充電。

第8條 根據該班測塵地點和采樣數量準備好使用儀表、工具及其附件。

第9條 使用粉塵采樣器測塵時,要事先認真稱量采樣濾膜。測量時用塑料鑷子取下濾膜兩麵的夾襯紙,然後將濾膜輕放在分析天平上進行稱重,並記下重量值、編好號碼,再放入濾膜盒內,要求濾膜不得有折皺,濾膜盒蓋要擰緊,並置於幹燥器內;使用光電測塵儀測塵時,要備有足夠的濾膜紙帶。

第10條 下井時應帶全儀器、儀表、工具、記錄本和筆等。儀器要隨身攜帶,嚴禁碰撞、擠壓,不得讓他人代拿或擺弄。

第11條 注意觀察采樣地點頂板、運輸等情況,以保證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隱患必須首先處理。

三、正常操作

粉塵采樣器操作:

第12條 采樣時首先調節好所需流量(一般l5~30L/min),並檢查保證無漏氣,然後取出準備好的濾膜夾,固定在采樣器上。

第13條 采樣中應注意保持流速穩定,並根據估計的濾膜上的粉塵重量(一般在120mg,但不小於lmg),來決定采樣時間的長短。要詳細記錄采樣地點、作業工藝、樣號、流速及防塵措施等,同時記下采樣開始和終止時間。

采樣持續時間可按下式計算:

T=1000W/CQ (1)

式中:T—采樣持續時間,min;

W—粉塵應達到的重量,mg;

C—預計作業麵的粉塵濃度,mg/m3;

Q—采樣時的流量,L/min。

第14條 采樣後,將濾膜固定圈取出,迅速放入采樣盒內,要求受塵麵向上、不要搖晃振動,然後帶回實驗室稱重、分析。

第15條 采樣後,應將濾膜放在幹燥器內幹燥1h,然後再進行稱重;如采樣現場有水霧或發現濾膜表麵有水珠,濕度過大,先將濾膜放在60~65℃的烘幹箱內烘幹2h,然後再放入幹燥器內幹燥30min,最後再將其置於分析天平上稱重l次,直至恒重為止。應記錄所稱重量。

第16條 測塵地點的粉塵濃度按下式計算:

C=(W2一W1)×l000/(QT) (2)

式中:C—空氣中粉塵濃度,mg/m3;

W2—采樣後濾膜重量,mg;

wl—采樣前濾膜重量,mg;

Q—采樣時流量,L/min;

T—采樣持續時間,min。

兩個平行樣品的粉塵濃度偏差不超過20%時,為有效樣品,並取兩者的平均值作為采樣地點粉塵濃度。

兩個平行樣品的偏差率按下式計算:

f=(a-b)/(a+b)/2×100% (3)

式中:f—兩個平行樣品的偏差率,%;

a、b—兩個平行樣品的粉塵濃度,mg/m3。

濾膜在采樣前後的稱重間隔時間應盡量縮短,以免影響測定結果的準確性。

第17條 采樣地點空氣中有油霧時,濾膜要先進行除油。具體步驟是:

1、將裝有l20號溶劑汽油的蒸瓶置於插有量程為200℃的溫度計的坩堝中,連通冷凝裝置並接通電爐電源,使油溫保持在110℃左右,最高不超過l20℃,用清潔的廣口瓶收集被蒸餾出來的汽油。

2、把3個稱量瓶編號,並倒入已蒸餾好的120號溶劑汽油。

3、用鑷子與血管鉗將采集的帶油霧的濾膜對折3次,然後用血管鉗將折好的濾膜邊緣夾緊在第l號稱量瓶中搖動2min,再放入第2號稱量瓶中搖動2min。

4、把除過油的濾膜放在清潔的玻璃板上,並用鑷子打開濾膜,讓汽油揮發,放置30min後稱重。

5、把除過l次油的濾膜按上述方法放入第3號稱量瓶中再除1次油,然後打開放置30min,將濾膜上的汽油揮發掉,再稱重,直到恒重為止。

光電測塵儀的操作:

第l8條 校正儀器的采樣流量和采樣時間,並按照儀器的使用說明進行調整。

第19條 每個測塵地點連續測定的數據不小於3個,並取其平均值。

第20條 用快速直讀測塵儀測定粉塵濃度時,必須以粉塵采樣器測得的濃度為準,對測定的數據要進行換算。

測塵注意事項:

第21條 選擇測塵位置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采樣地點設在回風側。

2、采取高度在人的呼吸帶,一般在1、5m左右。

3、在掘進工作麵采樣時,應在巷道未安裝風筒的一側距裝岩(煤)、打眼或噴漿等地點4~5m處進行。

4、在機械化采煤工作麵采樣時,應在采煤機回風側、距采煤機l0~15m處進行。

5、采煤工作麵多工序同時作業時,應在回風巷距工作麵回風口l0~15m處采樣。

6、在轉載點采樣時,應在其回風側距轉載點3m處進行。

7、在其他產塵場所采樣時,在不妨礙工人操作的條件下,采樣地點應盡量靠近工人作業的呼吸帶。

第22條 測塵時,儀器的采樣口必須迎向風流。

第23條 對測塵開始時間的要求是:對於連續性產塵作業,應在生產達到正常狀態5min後再進行采樣;對於間斷性產塵作業,應在工人作業時采樣。

第24條 使用粉塵采樣器測塵時,若采樣後的濾膜被汙染或粉塵失落應作廢、重新進行采樣;由於濾膜不耐高溫、在55℃以上的采樣現場不宜采用。

四、收尾工作:

第25條 要及時將每次的測塵記錄填入台賬。

第26條 測塵完畢後,要填寫粉塵測定結果報告表,月底做好本月粉塵濃度測定報告表,並及時上報。要按照規定定期繪製粉塵濃度曲線圖。

管路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過安全和通風專業培訓,考試合格證,取得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2條 管路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有關防塵管路的安裝、維護規定。

2、有關防滅火灌漿、注砂管路規定。

3、《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防塵和防滅火灌漿、注砂的有關規定。

4、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5、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二、操作

管材的運送:

第3條 軟質管或較短管材、配件可裝礦車運送;管材的裝載高度不準超出礦車高度,並要捆綁牢固。

第4條 在電機車運輸巷道運送時,應事先與運輸部門取得聯係,並嚴格執行電機車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5條 嚴格執行斜巷運輸管理規定,並有防止管材脫落、刮幫和影響行人、通風設施的安全措施。

第6條 管材、物料運到現場後,應放在指定地點,堆放整齊、牢穩,不得妨礙行人、運輸和通風。

管路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第7條 安裝管路時,管路工應根據管路的安裝用途和旋工場所的條件要求,帶齊所需用具和配件,並檢查其完好情況。

第8條 安裝前應詳細檢查管材質量,應無堵塞物,管盤應完好。

第9條 在通風不良處安裝時,除有措施外,還應配有瓦檢員,在檢查瓦斯、氧氣及其他有害氣體符合有關規定後方可工作。在電機車巷施工時,應與運輸部門取得聯係,並有專門措施。

管路的安裝與拆卸:

第10條 管路要托掛或墊起,吊掛要平直,拐彎處設彎頭,不拐急彎。管子的接頭接口要擰緊,用法蘭盤連接的管子必須加墊圈,做到不漏氣、不漏水。

第l1條 在豎井內接管子時,應按照管子規格,先打好工字架。操作時,必須安裝工作盤和保護盤。由上往下接時,第一節管子用雙卡卡在橫梁上,運一節接一節,螺絲上齊擰緊,每遇橫梁都要用卡子卡牢;由下往上接時,第一節管子要與平巷管子連接牢固,同樣運一節接一節,遇橫梁用卡子卡牢。

第l2條 在傾斜和水平巷道中安裝直徑為102mm(4寸)或更大管徑的管子時,必須先安管子托,管托間距不大於10m。

第13條 在斜巷內接直徑為102mm(4寸)或更大管徑的管子時,要接好一節運一節,並把接好的管子用卡子或8~10鐵絲卡在或綁在預先打好的管子托架上。

第14條 拆卸管子時,要2人托住管子,l人擰下螺絲。

第15條 在傾角較大的小井、聯絡巷中拆接管時,必須佩帶保險帶,並有專用工具袋,用完的工具或拆下的部件隨時裝入袋內。拆接管子前,應先用繩子將準備拆接的管子拴好,繩子另一頭牢固地拴在支架或其他支撐物上,以防止管子掉下。

第16條 接防塵、消防管路時,應根據質量標準要求安設三通、閥門、消防栓和消防管,以便衝刷巷道和防滅火使用。所有采煤工作麵順槽、掘進工作麵、帶式輸送機巷、刮板機巷都必須安裝防塵管,所有裝載點、轉載點、溜煤眼均應安裝噴嘴,且位置適當。機械觸動式、電磁閥式、光電式、電控式等自動灑水噴霧裝置的安裝要按專門設計施工。

第17條 敷設灌漿(或注砂)管路時,要嚴格按設計施工。

安裝、拆卸管路的注意事項:

第18條 當管路通過風門、風橋等通風設施時,應事先與通風部門聯係好,管路要從牆的一角打孔通過,接好後用灰漿堵嚴。管路不得影響風門的開關。

第19條 在有電纜的巷道內敷設管路時,應盡量敷設在另一側;如條件不允許,必須與電纜敷設在同一側時,管路應離開電纜300mm。

第20條 用法蘭盤連接管子時,嚴禁手指插入兩個法蘭盤間隙及螺絲眼,以防錯動擠手。

第21條 在接膠管或塑料管時,接頭應用鐵絲捆緊、連好、砸平。每隔3~4m要有一吊掛點,保持平、直、穩。井下不準延接、使用摩擦能產生靜電的塑料管。

第22條 新安裝或更換的管路要進行漏氣和漏水實驗,不符合標準的不能使用。

第23條 拆卸的管子要及時運走,不能及時運走的應在指定地點堆放整齊,並將拆下來的接頭、三通、閥門、螺母、螺栓等配件全部回收妥善保管。

第24條 正在使用的管路需要部分拆除或更換時,必須首先與有關部門聯係好。拆除或更換瓦斯抽放管路前,必須有瓦斯檢查員跟隨檢查,把計劃拆除的管路與在使用的管路用擋板或閘門隔開,待瓦斯管路內的瓦斯排除後方可動工拆除。拆除或更換防塵、灌漿、注砂管路,一定等管路內的流體全部流淨後,才準動工拆除或更換。

第25條 發現管路損壞或漏水、漏氣,要立即彙報並及時處理。

三、操作順序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施工地點安全檢查----驗收物料----管路的安裝與拆卸----檢查質量

隔爆設施安撤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本礦的隔爆設施安撤工。

第2條 隔爆水棚安撤工應完成全井下所需隔爆設施的安裝、挪移、維護、拆除回收等工作。

第3條 隔爆水棚安撤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4條 隔爆水棚安撤工應具備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隔爆設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隔爆設施的有關規定。

4、掌握隔爆設施的安裝要求和質量要求。

5、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二、操作

操作準備:

第5條 工作前備齊所用的各種工具、材料、配件等,並保證完好。檢查所安設隔爆水棚地點的頂幫是否完好,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正常操作:

第6條 主要隔爆棚的安設地點: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第7條 輔助隔爆棚的安設地點:

1、采煤工作麵進風、回風巷道。

2、沿煤層掘進的巷道。

3、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巷道。

第8條 隔爆水棚吊掛要按照具體規定,依次安設掛杆、吊鉤、水袋(槽),吊掛要整齊。

第9條 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水棚的水量應達到下列要求: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麵計算:主要水棚不低於400L/m2,輔助水棚不低於200L/m2。

第10條 水棚的排間距:集中式水棚間排距為1、2~3、Om,分散式水棚相鄰兩組間距為10~30m;主要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於30m,輔助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於20m,分散式布置的水棚棚區的長度不小於200m。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於lOOmm。水棚距巷道軌麵向上不小於1、8m。水棚應保持統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的巷道斷麵應與前後各20m長的巷道斷麵一致。

第11條 查驗安裝水棚的質量,保證不漏水、不歪斜。否則,要及時進行調整。

注意事項:

第12條 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岔口轉彎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每處水棚必須使用同一規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13條 安裝及回撤水棚時,至少2人,專人觀察頂板,其他人員進行吊掛及回收工作。

第14條 在架線電機車巷道中施工前或向水袋內加注水時,必須首先停電,並執行停送電製度。

第15條 在運輸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監護、指揮運行車輛,確保安全施工。

第16條 在安裝及回撤水袋(槽)時,如巷道超高,應使用穩固的腳手架,人員站在上麵作業時,必須戴保險帶。

第17條 在有支護的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確需改變的,要製定專門措施,按措施進行施工。

第18條 在頂板及附近巷道的支護有隱患時,應首先處理,處理完後方可進行安裝或拆除工作。

三、收尾工作:

第19條 把剩餘的材料、配件整理好,並運送到指定地點。

第20條 現場及時填寫隔爆水棚說明牌,通知有關人員,將新安設(拆除)的隔爆設施標注在圖紙上,並建立檔案。

自救器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煤礦的自救器工。

第2條 自救器管理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自救器的收發、看管、檢查和校驗工作。

第3條 自救器管理工需要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4條 自救器管理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了解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必須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領。

3、了解“一通三防”基本常識。

第5條 檢查、維修自救器的工作場所應清潔,以避免粉塵、油脂等進入自救器。

第6條 自救器工不得把自救器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一起。不得把自救器置於有腐蝕性氣體、水蒸氣、日光直射或其他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自救器工必須把自救器置於通風良好,整潔幹燥的地點。

二、操作

(一)操作準備:

第7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1、自救器的收發管理:發放一收回一整理。

2、使用刁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檢查氣密儀一放入自救器一加壓觀察一填寫自救器檢查記錄表。

(二)操作順序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自救器的收放管理:發放----回收----整理

自救器的檢查與驗收:驗貨----檢查----入庫

(三)操 作:

第8條 自救器的收發管理。

1、按牌發放自救器,發放前要進行封條的檢查,保證符合要求。發完後將自救器牌掛到相應位置。不得借故不發。

2、收發自救器時,要輕拿輕放,嚴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幹淨,並進行外觀、封條檢查,放回原處。

3、交回自救器時,發放人員應將其自救器牌還給使用人。

4、對收回的自救器,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規定的要求。即:自救器要擦幹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

5、對當班使用、交回的自救器進行登記。對當班使用未交回的自救器要及時彙報。

6、對在用的自救器應逐台建賬、登卡,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者的姓名、開啟原因等。

7、交接班時,要把自救器使用情況、損壞程度交接清楚。分管的自救器賬、卡、物必須相符。

第9條 自救器的校驗。

1、自救器管理工應對新投入使用的自救器進行外觀(包括銘牌、出廠日期和標重)、氣密性和稱重檢查,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拒絕接收和發放。

2、過濾式自救器的稱重檢查,應使用經過校正誤差不超過±lg的天平,增重超過l0g的自救器應予報廢。

3、使用ZJ型氣密檢查儀檢查自救器氣密性,按照“使用ZJ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規定進行,經過檢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使用ZJ型氣密檢查儀檢查過濾式自救器氣密性時,要求在1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得大於8mm;用60~65℃溫水檢查時,不得有冒泡漏氣現象。否則要更換膠圈或進行維修,以保證氣密合格。

4、在60~65℃溫水中進行隔絕式自救器氣密性檢查時,自救器浸入水中出現連續冒泡,或浸入水中lmin內(10s後開始計數)斷續冒泡超過8個的,要及時進行維修。1年內,經檢查低於8個泡的,可不進行氣密性維修;期滿l年時,都要及時維修。

5、用溫水檢查自救器後,必須把自救器擦拭幹淨。

第10條 氣密儀的工作壓力範圍為(480~520)×9、81Pa,檢查自救器時,可將壓力計水柱提高到540mm。封壓後10s,水柱保持不動時,則認為氣密儀調試合格。

第11條 將被試自救器放入氣密儀的工作室中。如果檢查過濾式自救器,須預先在工作室裏放置隨機附帶的L形填塊。

第l2條 蓋上氣密儀封蓋,扣上封壓鉤,同時按秒表計時,第lOs時,記下壓力計水柱高度;第25s時,再次記下壓力計水柱高度。對於過濾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後的l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超過8mm,則認為氣密合格;超過8mm或壓力計水柱高度未達到470mm的,則認為氣密不合格。

對於隔離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後的1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超過30mm,則認為氣密合格;超過30mm或壓力計水柱高度未達450mm,則認為氣密不合格。

為提高檢查速度,封壓lOs後,若壓力計水柱停留在480mm以上某一高度不動,則認為自救器氣密合格,不必再觀察後l5s。

第13條 氣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繼續使用;氣密不合格的自救器不能繼續使用。

第14條 被檢查的自救器應處於氣密儀檢查場所2h後,才能開始檢查,檢查時環境溫度的波動不應超過2℃。

第l5條 被檢查的自救器及氣密儀應避免日光直射或靠近暖氣等熱源,檢查場所應盡可能避免有過堂風或受抽、排氣設備影響。

第16條 被檢自救器上的煤粉和髒物應擦掉,不允許煤粉和髒物等落到密封環和托盤上,以保證氣密儀係統的可靠密封。,

第17條 使用氣密儀時,加壓(扣封壓鉤)、卸壓(鬆開封壓鉤)均應緩慢地進行,切不可猛扣、快放,以防止水濺到工作室裏,使機件受損。

第18條 自救器檢查完後,應立即取出,不可長時間放在氣密儀工作室裏加壓。

第19條 若扣上封壓鉤後,壓力計水柱很快下降到400mm以下,說明自救器大漏氣;如懷疑氣密儀係統本身的氣密性,可換用庫存不漏氣的自救器作對比試驗,不可貿然調整氣密儀。

第20條 檢查自救器時,若發現壓力計水柱有上升現象,說明橡膠密封環質量不好;如在後15s內壓力計水柱上升高度超過4mm,則橡膠密封環應予更換。

第21條 對氣密處於不合格邊緣的自救器,應進行複查。

第22條 對氣密不合格的過濾式自救器,應在經校正誤差不超過±lg的天平上稱重,增重不超過l0g的,密封後可繼續使用。

第23條 為了尋找漏氣部位,可用直觀方法尋找,也可用毛筆沾濃度適當的肥皂水在自救器被加壓30~60s後塗抹於可能漏氣的部位進行檢查,冒泡處即是漏氣處。此法同樣適用於隔離式自救器。

第24條 使用氣密儀檢查隔離式自救器時,如果在後15s內壓力計水柱高度下降15~30mm,屬小漏氣,仍屬氣密合格,但應將漏氣處用錫焊封閉;如在最後l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30~50mm,屬中等漏氣,經試驗還未失效的,補漏維修後可繼續使用。

三、收尾工作:

第25條 檢查、收回自救器後,必須把自救器擦拭幹淨。

第26條 詳細記錄校驗的自救器的損壞情況。

消防、滅火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防塵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防塵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防塵管路、設施的工作原理。

2、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防塵管路、設施以及防塵的有關規定。

3、掌握本礦的產塵源以及防治重點。

4、了解礦塵危害的有關知識。

5、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6、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熟悉避災路線。

7、了解有毒、有害氣體的危害及規定濃度。

8、各種滅火方法及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第3條 自覺遵守煤礦“三大規程”和本工種的崗位責任製,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

二、操作準備:

第4條 下井前應準備好所用工具和器材。

第5條 明確當班工作任務。

三、操作順序

第6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器具----按措施滅火----檢查滅火效果----記錄

四、正常操作

灑水防塵操作步驟及注意事項:

第7條 敷設防塵灑水管路的地點有采掘工作麵、溜煤眼、翻轉籠、輸送機轉載點、回采工作麵的回風道和中間輸送機巷。

第8條 設置三通閥門:井下所有的主要運輸巷道、主要回風巷道、上下山和正在掘進的巷道中所敷設的防塵管路上,每隔lOOm設置一個三通,膠帶輸送機巷每5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供灑水防塵用。

第9條 對井下各淨化水幕、噴霧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及時報告調度室。

第10條 定期對井下產塵積聚地點進行灑水、除塵工作。遇氣候幹燥、產塵量大時要適當縮短衝洗周期,消除粉塵積聚、飛揚。

第11條 衝刷運輸巷道時,應事先與運輸調度聯係,並在衝刷地點裏外分別設崗,觀察行人和車輛,當人員或車輛通過時,停止衝刷。衝刷架線電機車巷道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聯係,切斷架線電源,並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停電牌,然後再開始工作。

第l2條 灑水滅塵前,先檢查工作地點支架、頂幫等,如有隱患應首先進行處理,並遮蓋好附近的機電設備、管線和風筒。

第13條 對巷道的積塵情況進行檢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後再進行清理。

第14條 對各作業地點的防塵設施(管路、三通閥門、各類噴霧等)以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5條 采掘工作麵的防塵工作應指定專人從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體要求是:

1、采掘工作麵機組均要按規定設內外噴霧裝置和架間噴霧裝置,並確保正常使用,發現不正常要及時進行修理。

2、在放炮和機組割煤過程中,必須打開水幕淨化風流。

3、炮采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放炮前後必須灑水滅塵。

4、采煤麵及兩道出口50m、掘進麵迎頭50m每班至少衝洗一遍。

第16條 用水衝洗煤塵的適用條件為巷幫、頂底板及膠帶輸送機拉杆、消防管線、通風設施等。在衝洗時,必須注意行車及行人。

第17條 電纜線及所有電氣設備上的煤塵,要用抹布擦或用掃帚掃,嚴禁使用壓風吹及水衝洗。

第18條 各轉載點的積塵用水衝洗後,必須用運輸工具運走(帶式輸送機或礦車)。

五、收尾工作:

第19條 交接班:對存在的問題要當麵交代清楚。

檢身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檢身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檢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員數量。

3、了解火工品的運送常識。

4、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上崗時要帶齊並使用礦井規定佩帶的儀器。

第4條 檢身工要嚴守職責、嚴格檢身,時刻注意入、出井人員。

第5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入井人員攜帶的物品、工具、配備滿足要求。

第6條 無證(未經過入井培訓)人員不得入井。

第7條 禁止在距井口20米範圍內抽煙和用明火裝置。

三、正常操作

第8條 操作期間要嚴格按檢身要求操作。

第9條 要求對入、出井人員依次進行檢身,不得擁擠。

第10條 檢身應首先對入井人員必須佩帶的儀器、裝備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其改正。

第11條 對可能攜帶的違禁品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除了要求其立即改正外,還要彙報礦上。

第12條 隨時檢查距井口20米範圍內抽煙和用明火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勸其離開或責令立即改正。

第13條 操作期間的信號發送,可以參照“運輸信號工”的操作規範執行。不得隨意發送信號。

第14條 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入井,並向安全部門彙報,作出處理(入井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著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無措施的噴燈、焊機入井,飲酒者不得入井和其他規定)。

第15條 發現升井人員盜竊國家財產和炸藥雷管者,要立即彙報煤礦和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16條 外單位人員參觀學習人員必須要有礦派專人帶領,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17條 如果檢身工兼職擔任把鉤工,還需要按照“把鉤工”的操作規範執行。

四、特殊操作

第18條 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及時彙報,采取停止絞車等應急措施。

五、收尾工作

第19條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員的數量和有關事項。

第20條 不得脫崗,必須現場交接班。

火區檢查員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過安全和通風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2條 火區檢查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熟悉礦井避災路線。

2、熟悉煤炭自然發火的原理。

3、熟悉《煤礦安全規程》 中對防滅火的有關規定。

4、應掌握瓦斯檢查、測風、測壓、測氧及測定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的技術

5、熟練掌握瓦斯檢定器、風表、一氧化碳檢定器、測壓儀器、C0便攜儀、紅外線測溫儀等儀器儀表操作方法

6、熟悉通風係統,懂得必要的安全知識

7、熟悉本礦自然發火的指標氣體。

第3條 遵守所在礦井的用工製度、勞動紀律製度和“一通三防”規章製度。

二、準備工作

第4條 帶齊瓦斯檢定器、風表、一氧化碳檢定器、一氧化碳檢定管、測壓儀器、C0便攜儀、紅外線測溫儀、溫度計、尺子、記錄簿、吸氣球等。檢查並保持所用各類器具完好,不合格的器具不準帶下井。下井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5條 檢查火區及可疑發火的地點時,必須2人同行,並且進入檢查地點後,應先檢查風流上風側的瓦斯和一氧化碳濃度,然後逐步檢查下風側,按順風方向進入檢查區域。進入火區後,2人應相隔一定距離(5m左右),邊檢查邊進入,並根據平時資料確定檢查方式(即是一步一檢查還是幾步一檢查),禁止不經檢查直接闖入;當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退出,並設好柵欄、設置警標,同時彙報有關領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6條 對於采空區密閉、廢棄巷道、盲巷等,應以檢查甲烷、二氧化碳為主;當溫度達到35℃以上或聞到火災氣體時,以檢查一氧化碳為主。對於未滅的火區、高溫點及已熄滅的火區,以檢查一氧化碳為主。火區密閉要檢查牆溫、氣溫、水溫及各種氣體濃度的變化,重點掌握一氧化碳濃度的變化。

第7條 檢查時,發現有人工作的地點或回風流中一氧化碳濃度超過0、0024%時,要將人員撤出,在適當地點設好柵欄,並向通風隊及礦調度室彙報。

第8條 高冒地點應掛牌管理,按規定進行檢查,檢查時要用長把工具。發現溫度高於常溫且有上升趨勢或有微量一氧化碳時,應增加觀察次數,並向有關領導彙報,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三、操作順序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器、工具----測定氣體濃度----檢查防火設施----記錄

四、操作步驟

一氧化碳檢定器的使用方法:

第9條 帶入井下的一氧化碳檢定器應符合下列標準:

1、檢定器唧筒活塞嚴密不漏氣,拉推潤滑正常。

2、檢定器在有效期間。

3、溫度計完好準確。

第l0條 測定一氧化碳時,應在欲測地點先推拉活塞3~5次,以清洗取樣唧筒;然後再抽取氣樣,並迅速將錐形閥杆打到450關閉位置,離開取樣地點到安全地方;破開檢定管兩端,將其低濃度端插入唧筒膠座,將閥杆打到垂直位置,然後按檢定管說明書的規定的時間推動活塞,使氣體均勻地通過檢定管。根據變色環的位置直接讀出一氧化碳的濃度。

第11條 根據被測氣體中一氧化碳濃度選取合適的檢定管。如果一氧化碳濃度高於檢定管上限,可以先稀釋氣體,然後再將結果擴大同樣倍數,即為被測氣體中的一氧化碳的真實濃度;如果一氧化碳濃度低於檢定管的下限,則可增加送氣體數,或用一支檢定管連續測幾次,將結果按送氣次數縮小相同的倍數或除以測量次數,即為被測氣體中的一氧化碳真濃度。測量時,要盡量避開放炮時間,防止炮煙中一氧化碳幹擾。

井下均壓設施測壓:

第l2條 利用調壓氣室進行采空區均壓時,氣室內外的壓差可用膠皮管配合U形水柱計或傾斜壓差計直接測量。

第13條 火區下開采的工作,利用局部通風機、調節門等設施調壓時,要定時測量工作麵進出風量、進回風巷內調壓門內外壓差,並及時調節窗口風量。

第14條 定期對井下各測點的氣體變化情況進行分析,每月要有專門小結,發現問題及時向隊值班領導彙報;確定有發火征兆時,向礦有關領導彙報,以便及時采取有效措旒處理。

五、收尾工作

第15條 應每月填寫反映火區檢查情況的“火區檢查日誌”,重點情況記入“火區卡片”,填繪火區示意圖。連續檢查時,當班檢查的情況應向下班交接清楚。

井下衛生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井下衛生工需要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井下衛生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掌握本人工作任務。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在人員集中的地區應設廁所,廁所應設在空氣清新、風流通暢的地點,不得設在盲巷內。

第4條 廁所要有明顯的標誌。

第5條 井下衛生工改變廁所的位置或新設立廁所時,需報通風、調度等部門批準。

第6條 清理和運送糞便時,要注意巷道支護情況及通風情況,防止冒頂、滑倒傷人和窒息事故。

第7條 嚴禁進入盲巷。

三、操作準備

第8條 井下衛生工入井前必須檢查所需使用的工具是否齊全、完好,同時必須帶有足夠的白灰,以滿足工作需要。

四、正常操作

第9條 按照規定定期清理廁所。

第10條 清理出的糞便應送指定地點填埋好。

第11條 每次清除糞便後,都要灑上白灰,以保持廁所清潔。

第12條 便桶用後衝洗幹淨,並放在指定的地點。

瓦斯檢查儀檢修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瓦斯檢測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瓦斯檢測儀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瓦斯檢測儀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瓦斯檢測儀的有關規定。

4、了解瓦斯檢測儀完好標準。

5、了解瓦斯檢查的有關規定和操作方法。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必須保持瓦斯檢測儀的完好性,使儀器準確可靠。

第4條 維修後的瓦斯檢測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並發給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第5條 使用的瓦斯檢測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三、操作準備

第6條 清理好工作間,準備好各種工具。

第7條 將瓦斯檢測儀進行表麵擦拭。

四、操作順序

第8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器----維修儀器----修理後檢查

五、正常操作

第9條 日常的檢查應包括如下內容:

1、檢查瓦斯檢測儀的皮套、吸收管和附近吸收管、吸氣球、電池護蓋、目鏡罩組、調微手輪護蓋等部件是否齊全完好,缺少部件應及時補齊。

2、吸收管、附加吸收管內裝的氯化鈣或矽膠、鈉石灰藥品顆粒直徑一般應為3-5毫米,裝填充足,兩端用脫脂棉充實,螺紋蓋有膠墊,並緊固好,發現三分之一的鈉石灰藥品變色,應立即更換。

3、氣密性檢查:分別檢查吸氣球組和儀器本身的氣密性。

4、檢查幹涉條紋的清晰度和精度:幹涉條紋應該黑、細、亮,視場足夠。

5、檢查測微組部分:將第一根黑紋對準分劃板1%的刻度上,這時測微組刻度盤0位線與指示板標線相對,轉動測微手輪,使刻度盤轉一周,第一根黑紋應從分劃板1%刻度移到0刻度上,負責應該修理校正。

第10條 對需要修理的瓦斯檢測儀,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維修操作:

1、吸氣球組的維修:不吸氣的一般原因是閥門芯子進入粉塵、髒物或老化、破裂、有砂眼等。不氣密一般是發生破裂等,需根據情況及時更換。

2、氣室的維修:要求氣室不漏氣、不串氣,內表麵呈黑色。清洗氣室時要注意:平麵玻璃要加熱後垂直取下,麵向氣室的表麵要做標記;氣室腔和彎管要清洗幹淨;包角螺釘、氣室外表要擦拭幹淨;膠粘平麵玻璃時,用膠適量,裝好後擦拭幹淨;裝上膠管後要進行氣密性檢查。

3、測微組的維修:測微組要求清潔、轉動靈活。清理時可以采用毛刷掃除灰塵,再用藥棉擦拭刻度盤、放大鏡、螺杆、螺套、齒輪、軸承等。檢查電源插頭與插座是否接觸良好。

4、調微組的維修:要檢查螺杆與連接座配合是否緊密柔和,維修時要進行清洗,要檢查固定連接座的螺釘是否鬆動。

5、目鏡組的維修:目鏡組的保護玻璃劃傷嚴重或玻璃破碎時應更換新的。在旋轉保護玻璃座時,視場裏如果有不動的圈、點,說明分劃板太髒。如果分劃板上麵髒,可以用竹簽包上脫脂棉從中心向外擦拭。

6、盤形管組的維修:盤形管要求通氣性和氣密性良好將吸氣球一端與盤形管連接上,壓扁吸氣球,當吸氣球在10秒內鼓飽,則認為通氣性良好;用水柱計校驗,1分鍾內水柱不下降,則認為氣密性良好。

7、瓦斯檢測儀內部的清潔:未安裝目鏡組、氣室組前,必須對瓦斯檢測儀內部進行清潔,在目鏡的觀察孔洞中觀察,應看不到圈、點、道、塵、擦痕等。

8、幹涉條紋故障排除:幹涉條紋模糊的主要原因是照明組接觸不良、燈泡位置不正、電池接觸不良、電開關不靈敏、聚光鏡距或角度不合適、反射棱鏡後麵或折光棱鏡表麵髒、物鏡焦距不合適等。幹涉條紋彎曲的主要原因是反射棱鏡位移、燈泡變位、分劃板不在幹涉場中央,可以調節反射棱鏡的位置來消除。幹涉條紋完全消失的主要原因是氣室太髒,平麵鏡、反射棱鏡、折光棱鏡位移,聚光鏡光柵變位等。

9、儀器拆裝順序:皮套、測微組、吸收管組、目鏡罩組、調微護蓋組、側蓋、盤形管組、氣室組、聚光鏡組、反射棱鏡組、物鏡組、測微玻璃組、折光棱鏡組、目鏡組、調微螺杆組、開關座、照明裝置組、瓦斯進出氣嘴組。

10、拆卸中平麵鏡一般要保持不動。

11、安裝順序應逆向進行。

12、幹涉條紋調整好以後,再拆下平麵鏡進行擦拭,擦拭幹淨安裝完成以後,再通過平麵鏡對幹涉條紋進行進一步調整。

13、電路的修理應注意燈泡的選擇、電路各連接點和觸電點的導電性、電源插頭和插座接觸、連接片焊接的狀況。

14、各鏡片組在修理要注意:擦拭鏡片要在桌麵上進行,防止墜落損壞;拿鏡片時應持毛麵,手指不準接觸拋光麵,不允許兩鏡片相互碰擊、重疊;擦拭鏡片的溶劑應有很好的溶解力而不由不產生附著物;鏡片組安裝要緊密牢固,方位、角度端正,光線從正確部位通過;鏡片組底座禁止銼磨,幹涉條紋寬窄不合適,可以通過對鏡片組底座墊錫鉑紙來解決。

15、裝配氣室應注意檢查光路是否正確,裝上後要視場寬敞、條紋清晰,無擋光、幹涉條紋彎曲、變虛現象,排除雜光。

16、調節測微玻璃組的位置,使刻度盤轉一周與分劃板1%的刻度相一致,不一致時要反複調整測微組,使其一致。

17、鬆緊螺釘時應注意:選擇合適的螺絲刀;鬆緊適宜,不可一鬆一緊;對角螺釘要逐個鬆緊;彈簧墊圈不得遺漏;防止螺絲刀碰傷光學鏡片。

第11條 維修後要檢查,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操作:

1、儀器內外有無灰塵、棉毛等,各鏡片有無黴蝕、劃痕、擦痕、指印、灰塵,分劃板是否透光、脫漆,目鏡觀測不到灰塵、點、圈。

2、幹涉條紋視場要足夠;幹涉條紋明亮清晰,無虛光、彎曲和傾斜;視場內不應有明顯的副像;幹涉條紋在調整位置時不得有急跳現象;調節目鏡時分劃板的像不得晃動。

3、其他方麵應達到相關規定要求。

六、特殊操作

第12條 使用年限較長、狀況較差的瓦斯檢測儀應該及時報廢。有瓦斯檢測儀檢修工提出建議。

七、收尾工作

第13條 對檢修工作的瓦斯檢測儀要登記入冊。

第14條 整理工作間,不得遺留工具、零配件。

其他各工種操作規程

爆炸材料押運工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適用基本建設和生產礦井地麵、井下爆炸材料的押運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有從事煤礦安全或采掘工作兩年以上工齡。

第3條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證書,持證上崗。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押運過程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執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2、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製度。

3、嚴格執行押運防範措施與管理責任,嚴防押運過程中發生丟失和被盜。

第5條 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炸藥和雷管性能的人員、持證押運。

四、押運準備

第6條 運送爆炸物品前,必須按規定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持證押運。

第7條 必須備有合格的滅為器和防止日曬雨淋蓬布,並在車上插上有“危險”字樣的小黃旗。汽車排氣管應安裝在汽車前部保險杠下,且進入庫區時應加裝防為罩。

第8條 嚴禁用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拖車、摩托車、自行車或其他貨物混裝車運輸爆炸物品。

五、爆炸材料運輸

(一)地麵運輸

第9條 炸藥、雷管必須分別運輸。炸藥箱要擺放整齊,雷管箱最多隻準堆放兩層,不準倒放、立放,兩層之間及車和雷管箱底部要用柔軟材料墊好。炸藥或雷管裝車高度必須低於車廂上緣10厘米。

第10條 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有滅火器材,應有覆蓋、捆緊,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在庫內逗留。

第11條 運送炸藥或雷管時駕駛員、押運員應關閉手機、傳呼機。嚴禁在汽車上抽煙、使用手機、傳呼機。嚴禁在汽車上抽煙、使用手機、傳呼機。

第12條 運送炸藥或雷管的路線必須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汽車必須按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不準中途隨意改變路線或無故逗留,也不準其他人員或貨物搭乘。

第13條 用敞棚汽車運送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押運員不準坐在駕駛室內,必須坐在車廂後部留出的空間內。

第14條 運送硝化甘類炸藥,室外氣溫低於-10℃必須有防凍結措施。

第15條 不準在裝卸地點帶煙、火或發火工具。

第16條 人工搬運,背運時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箱(30千克),2人抬運,每次不得超過兩箱(60千克)。

搬運時嚴禁仍、摔、碰、撞,要抓緊、輕拿輕放。

(二)井下運輸

第17條 爆炸材料運輸,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持證押送。

第18條 爆炸材料到達井口前,押運工要提前做好準備。爆炸材料到達井口後,要認真清點核實數量,並與供應部門辦好交接手續。

第19條 炸藥、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應成箱運往井下爆炸材料庫。

第20條 雷管必須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專用車輛內,車輛內部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隻準裝一層雷管箱,並加蓋上鎖。炸藥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越過礦車邊緣。

第21條 立井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雷管、炸藥必須分別運。

2、必須事先通知提升機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3、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罐籠內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三分之二。

4、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押運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5、罐籠升降速度: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不得超過2米/秒;運送其他類炸藥時,不得超過4米/秒。司機在起動或停止提升機時,不得使罐籠發生震動。

6、吊桶升降速度:無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升降速度都不得超過1米/秒;司機在起動或停止提升機時,不得使吊桶發生震動。

7、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8、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22條 斜井運送炸藥、雷管,除執行第21條款規定,炸藥、雷管必須分開運輸外,斜井上下押運人員提前聯係好,並做好接車準備。

第23條 斜井運送炸藥、雷管的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第24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3個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米。

2、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3、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5、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人員、物料或工具。

6、嚴禁用蓄電池電機車運送爆炸材料。

7、不許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在井底車場和大巷中停留。

8、裝卸地點有架空線,必須停電後才能裝卸。

第25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26條 從幹道向井下藥庫的支線應不少於兩處絕緣軌。兩處絕緣軌之間的距離,進單車時,應大於1車身的長度,進列車時,應大於1列車的長度。

第27條 運送爆炸材料的車輛到達爆炸材料庫口後,要立即卸車。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扔、擲、碰撞等。

第28條 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專用容器內,並加蓋上鎖。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六、收尾工作

第29條 裝、卸車完畢,押運工要立即與庫管員清點數量、品種,確認無誤後,辦好交接驗收手續。

爆炸材料管理工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基本建設礦井、生產礦井地麵、井下爆炸材料庫和發放硐室的收發和管理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政治可靠、忠於職守、責任心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第3條 必須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掌握炸藥、雷管的存放知識,並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爆炸材料管理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執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2、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製度。

3、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4、內、外部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儲存措施。

5、嚴格執行人員,爆炸材料出、入庫檢查、登記製度,收存和發放安全管理製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第5條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著棉布或抗靜電工作服。

第6條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須充足,要有防凍結措施。

四、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地麵爆炸材料庫房管理

第7條 庫房周圍40米內和防爆土堤內無雜草。避雷設施完好。庫房周圍排水溝暢通。非庫房內工作人員進入庫房,必須持有效證件,並按規定進行登記。所有進入庫區的人員嚴禁攜帶煙火、手機、傳呼機等違禁物品。

第8條 庫房必須有避雷電設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槍、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第9條 不同性質的爆炸材料的每一種都應專庫貯存;同類炸藥出廠日期不同,也不準混放;但當條件限製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第10條 庫內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內照明,必須用防爆設備。

第11條 地麵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發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並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12條 庫房內應有通風、防潮、降溫的設施和措施。

第13條 對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並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2、庫房裏的空氣應保持幹燥,溫度一般不準超過30℃,並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3、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必須設圍牆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於2米,圍牆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於5米。

4、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為和避雷電措施、管理製度與永久性地麵爆炸材料庫相同。

第14條 在地麵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平硐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墊木。

2、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炸藥25米以外的在點。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築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並有警衛晝夜看守。

第15條 開鑿井筒工平硐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築物50米以外加設橫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千克。

(二)井下爆炸材料庫管理

第16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不得滲漏水,並應采取防潮措施。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17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隻準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貯存方式。

第18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

1、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晝夜的電雷管需要量。

2、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3、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噸,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第19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千米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破材料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於25米。

2、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並用小於240厘米厚的磚牆或混凝土牆開。

4、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

5、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製定預防爆炸材料 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製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第20條 井下炸藥庫發放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庫房的發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2、炸藥和雷管必須有保持幹燥的措施,防止受潮變質。

3、收發炸藥和雷管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亂扔和撞擊,炸藥要擺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5箱。

4、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不設固定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進入庫房人員必須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5、發放台上必須鋪有能導電的半導體膠板;該橡膠板下麵還必須鋪設金屬網,並用導線將其接地。

第21條 爆炸材料庫和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24小時值班,現場交接班必須清點庫存,並填寫爆炸材料交接班記錄。

第22條 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爆炸材料庫。檢查人員必須持有入庫許可證件並進行登記, 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準進入庫房。

第23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遵守各項管理製度。建立為藥發放台帳和庫存台帳;做到日清點、旬盤結,賬物相符,按時報主管部門。

第24條 過期、失效、報廢炸藥應存放在專用硐室內。報廢雷管不得多於500發、失效炸藥不得多於100千克,並應報主管部門申請銷毀。

第25條 火藥發放按照入庫順序發放,做到先入庫先發放,防止積壓。

第26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

1、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滲油、受熱或分解變質。

3、電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規定。

(三)爆炸檢查和電雷管全電阻檢查

第27條 炸藥檢查:檢查藥卷外觀是否完整,防潮劑是否剝落,封口是否嚴密等,否則不得發放。

第28條 雷管檢查:金屬殼是否有裂縫、砂眼和獵鏽蝕。對紙殼雷管,應查看紙殼是否鬆裂,管底起爆藥是否碎裂,腳線是否良好,有無生鏽。

第29條 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檢查並進行編號;電雷管必須在存放室外開啟,一次開啟一箱。並清點數量,每次最多取100發進入硐室做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未做全電阻檢查、編號的,不得發放。

第30條 雷管的編號要嚴格按照碼機(打號機)說明書規定操作。不準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編號。

第31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必須在專用的硐室內進行,嚴格規定操作,並定期檢驗和校正全電阻檢查儀。檢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廢雷管要單獨存放在庫內,並建立台帳。更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儀電池時,應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點進行。

第32條 檢驗電雷管用的電流不得超過50毫安(0、05安)。

第33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合格後,要將電雷管腳線理順成束,理順成束時不準手拉腳線硬拽雷管體,更不準手拉管體硬腳線,應輕輕理順、伸展整齊,每10發為一組卷繞腳線,將其腳線扭成短路,編號待發。

五、炸藥、電雷管的發放

第34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發放爆炸材料,必須先檢查爆破工的證件及標準藥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齊全,再根據領料單如數發放,並登記入賬。

第3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放爆炸材料 。

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2、凡未經領導簽發、印章不齊全或塗改的領料單。

3、藥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第36條 硬化、水分超過0、5的硝銨炸藥不許發放;其檢查方法是從外觀看藥卷是否受潮、滲水,或出現漿狀物,用手輕輕揉搓有無硬塊。

第37條 爆炸工將當班剩餘的炸藥、電雷管退庫時,應持有當班班組長簽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認真查對、驗收,確認領退數量相符,方可辦理退庫手續。退庫的炸藥、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重新檢查,合格後方準發放。

第38條 對在領退手續上作弊、有意損壞、偷盜、私藏、炸藥、雷管人員,爆炸材料管理工發現後要立即向上級部門彙報。

第39條 必須有專用硐室並上架存放放炮員的藥箱、雷管盒,存放的藥箱、雷管盒內不準有剩餘火藥、雷管。

六、收尾工作

第40條 爆炸材料管理和發放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並記錄在值班簿中。

煤礦探放水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鑽工應經專門培訓,並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2條 鑽工必須掌握探水鑽機的操作要領和具備維護保養及排除故障的知識。

第3條 鑽工應掌握探放水鑽孔的布置、設計和施工方式。

二、準備工作

第4條 下井前根據工作安排,準備、檢查、帶足本班所需的工具、材料等。

第5條 裝運鑽機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裝運鑽機前要進行檢查,鑽機各部件要齊全,鑽機油泵電機必須防爆,電壓應與電源相符,電纜無漏電現象,鑽杆、鑽具等應無損壞現象;

(2)鑽機裝車後,要捆綁牢固。平巷運輸時,兩車之間要拉開一定距離,拐彎時要發出信號;斜巷運輸時,聽從上、下車場把鉤人員的指揮;

(3)裝運不允許進髒物的部件時,要封堵好。

第6條 安裝鑽機前的準備工作如下

(1)進入安裝地點前,應先檢查巷道支護及通風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整修、加固鑽場時,應清理幹淨髒雜物,挖好清水池,疏通好排水溝。

(2)無風地點必須安設局部通風機或采用導風筒通風,在打鑽過程中不準停風,且要有可靠的風電閉鎖裝置;

(3)水壓、機件、電源開關等均應良好,符合要求。

三、正常操作

第7條 安裝鑽機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鑽場麵積必須大於鑽機座,周圍要有足夠的安全間隙在運輸巷道安設鑽機時,要保證不影響運輸;

(2)安鑽地點應,底板平整。地梁木平穩臥入底板四角打上立柱及斜柱。按中腰線擺正鑽機;

(3)機身安放平穩後,應上緊底固螺絲,各機械轉動部分要安裝防護欄、保護罩。

第8條 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1)鑽機安裝應牢固,油箱內的油位應合適,安全防護罩及防塵蓋必須齊全;

(2)各部分操作手把應處在正確位置;

(3)調試鑽機時,要求各轉動部分運轉應正常,開關啟動應靈活可靠。鑽機空載運行10 分鍾。確認無問題後,方可接上鑽杆、鑽頭,接通水源,由司機操作開始鑽孔。

第9條 鑽孔時要嚴格按照技術人員標定的孔位及施工措施和設計中規定的方位、角度、孔深等進行施工,不經技術人員同意不得擅自改動。

第10條 安裝鑽杆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先檢查鑽杆,應不堵塞、不彎曲、絲口未磨損;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連接鑽杆時要對準絲口,避免歪斜破壞鑽杆絲口和漏水;

(3)裝卸鑽頭時,應嚴防管鉗夾傷硬質合金片、夾扁鑽頭和岩芯管;

(4)安裝鑽杆時,必須在安完第一根後,再安第二根。

第11條 鑽頭送入孔內開始鑽進時,壓力不宜太大,要輕壓慢鑽,以免崩刃或打壞變速齒輪,待鑽頭下到孔底工作平穩後,壓力再逐漸增大。

第12條 采用清水鑽進時,開鑽前必須供水,水返回後才能給壓鑽進,並要保證有足夠的流量;不準鑽幹孔。孔內岩粉多時,應加大水量,延長開泵時間,切實衝好孔後方可停鑽。

第13條 鑽進時,鑽工要認真觀察鑽機運轉情況,即觀察送水、鑽孔的給排水、鑽孔內的震動聲音等情況。

第14條 鑽進過程中要準確進行測孔,一般每鑽進10米或換鑽具時必須進行一次測孔,以核實孔深。

第15條 鑽機運轉過程中要注意觀察軸承部位、電機、油泵、軸套、橫立軸齒輪等有無超溫現象、有無異常聲音,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機,查找原因,及時處理。

第16條 鑽進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如下

(1)發現岩石鬆動、片幫、來壓、見水或孔內水量、水壓突然加大或減小以及頂鑽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要立即派人監視水情,並迅速上報調度室;

(2)鑽孔透采空區發現有害氣體噴出時,要停鑽加強通風,並用黃泥封孔,同時向調度室彙報;

(3)鑽孔內瓦斯湧出加大、頂鑽杆等現象時,要立即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至新鮮風流中、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17條 更換鑽頭時,應注意孔徑與鑽頭直徑匹配,以免卡死鑽頭。

臨時停鑽時,要將鑽頭退離孔底一定距離,防止岩粉卡住鑽杆;停鑽8小時以上時應將鑽杆拉出來。運鑽具時,前後人員要互相聯係,密切配合,防止造成傷人事故。

第18條 提出鑽具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提鑽前,要丈量探機上餘鑽杆長度,再開升降機的製動裝置、離合裝置、提引裝置以及緊卸工具要齊全、好用,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提鑽前必須用清水衝孔,排淨岩粉;

(3)在提鑽過程中,鑽工必須與其他工作人員緊密配合,操作要輕而穩,不得猛刹、猛放,不得超負荷作業,不得用手去摸鑽機或鑽杆。其他工做人員必須站在鑽具起落範圍以外;

(5)提出的鑽杆必須清洗幹淨,擺放整齊有序;

(6)鑽杆提出後要用棉絲纏住兩端,以防鑽杆孔堵塞或絲口被破壞。

第19條 啟動時,注意力要集中,要求手不離操作手把、眼不離鑽機,動作要準確、及時、迅速。

第20條 機械調速的鑽機,在正常情況下不得隨意改變鑽機速度,調速時必須先停電,變速箱停止運轉後再變速。鑽進仰角超過25°時,不準在鑽孔正下方操作,以免鑽杆滑落打傷人員。

第21條 機器運轉時,禁止用手、腳或其他物件直接製動機器運轉部分,禁止將工具或其他物品放在鑽機、油泵電機防護罩上。

第22條 各種類型鑽機的維修與保養按說明書進行,並建立班保、周保、月保製度。

第23條 鑽機不得在無人照管的情況下運轉,鑽機任何部位出現故障時都應立即停機檢查。

第24條 鑽機外露的轉動與滑動表麵在每班開車前應擦拭幹淨,並塗一層機械油。應保養好注油部位。

第25條 鑽機或鑽杆長時間不用時,應對所有外露表麵進行清掃,並將各運轉部位表麵塗上黃油,機械外殼應塗上防腐油。

第26條 經常檢查油箱的油位,保持油量適宜、油質要清潔無雜質,並按規定更換新油。

第27條 所有罩子和防塵蓋要保持完整和齊全,鑽杆螺紋部分、各種接頭應經常用刷子清掃,並塗適量黃油。

第28條 鑽機或鑽杆搬遷時,應將所有外露管口用絲堵、接頭蓋或棉紗堵好,防止灰塵進入或油液外漏。

四、收尾工作

第29條 下班前應將本班工作情況及各種數據,如鑽孔角度、方位、深度、設備運轉情況等,全麵準確地記錄下來。

第30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本班組長和記錄員要按記錄表格把本班情況記錄清楚並簽名。

第31條 鑽孔竣工後,應在隊長的指揮下做好各種善後處理工作(如鑽機的搬遷、檢修存放,鑽杆、接頭及操作閥的更換,鑽孔的質量驗收及有關資料移交等),為下次施工做好各種準備工作。

第32條 探防隊長應定期對探放水設備及工具進行清點,防止丟失,再做處理。

測量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測量規程》,掌握井下工作的一般安全知識和專業業務知識,熟悉儀器性能,掌握其操作辦法,熟悉現場工作情況和有關的作業規程,了解工作地點的具體要求;經專業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2條 必須掌握測繪資料整理計算方法、圖紙填繪及對算等項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嚴格執行《測繪法》,遵守《煤礦安全規程》,按照《煤礦測量規程》中各項技術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彙總測量資料。

第4條 觀測要求應視等級、工程類別而定。各項觀測限差,均應符合國家有關規範及《煤礦測量規程》的規定和要求。

第5條 不得在地質測量、成果計算、資料彙總、圖紙繪製、統計、工作總結中弄虛作假。

第6條 測量工作以施工設計、規程、任務通知單為依據。對於沒有書麵依據的測量工作,測量工有權拒絕執行。

三、測量準備

第7條 觀測前,應根據工程需要,合理選擇測繪儀器,並按規程規定進行各項檢驗與校正。

第8條 工作前必須準備好測量儀器、工具及原始記錄本等。現場施工測量、搬站運輸、上下井時應切實保證儀器設備安全,應做到輕拿輕放,完工後及時清點、擦拭,整理好使用過的工具和原始記錄本,嚴防損壞和丟失。

四、全站儀觀測

第9條 在搬運、測量時,必須妥善保護儀器、工具,不得磕碰;觀測時,儀器架設後,測站不準離人;測站搬家時,必須卸下儀器裝進儀器盒。

第10條 測量觀測應選擇在通視良好、成像清晰、穩定的時間內進行。如果成像模糊或跳動劇烈,不應進行觀測。

第11條 在建、構築物上設點觀測時,作業人員應佩戴保險帶。儀器上下搬運應采取有效措施,儀器箱和其它用具須牢靠,確保儀器和人身安全。

第12條 觀測時,要按以下要求進行:

1、儀器轉動要平穩,用望遠鏡垂直絲照準目標時,應將目標置於水平絲附近;並按觀測順序依次觀測其它目標。使用微動螺旋照準目標或用測微螺旋對準分劃線時,其最後旋轉方向應為旋進。

2、每次照準目標,不得過分擰緊水平和垂直固定螺旋,微動螺旋應盡量使用中間單位。

3、觀測過程中,照準部水準器的氣泡偏離中心不得超過一格,接近一格時,應在測回間重新整置儀器。

4、當望遠鏡旋轉超過了要觀測的目標時,必須旋轉一周後重新照準,不得反向旋轉。

(一)地麵三角測量和精密導線測量

第13條 觀測前應清除覘標、腳架周圍雜草,並根據土質情況采取打腳樁或其它措施,使腳架穩固。觀測時應避免日光照射,以便於操作和保證測角精度。

第14條 方向觀測要選擇一個距離適中、通視良好、成像清晰,並與測站大致等高的方向作為零方向。

第15條 水平角觀測各測回,應均勻地分布在度盤和測微器上的不同位置。度盤和測微器的變換位置應按規程規定的度盤表進行。

第16條 在垂直角超過±3º時,每測回間應重新整置儀器,使水準氣泡居中,或者采取在觀測過程中,加入垂直軸傾斜改正的方法。

第17條 觀測時的補測、聯測、重測和取舍及觀測限差、記錄格式都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範的規定。

第18條 三、四等三角測量水平角的觀測,一般應采用方向觀測法,其操作程序如下:

1、在測站上將儀器嚴格整平、對中。

2、全站儀望遠鏡照準零方向目標,對好度盤和測微器。

3、順時針旋轉照準部1~2周後,精確照準零方向目標,讀取水平度盤和測微器讀數(重合對徑分劃線二次,每重合一次讀一次數)。

4、順時針旋轉照準部,精確照準第二個方向目標讀數,然後再依次照準第3、第4、……、第n個方向進行觀測讀數,最後歸位到零方向。

5、縱轉望遠鏡,逆時針旋轉照準部1~2周後, 精確照準零方向目標,按本條第3款讀數。

6、逆時針方向旋轉照準部,依次觀測其餘各方向目標,最後歸零(方向數不超過3個時不歸零)。以上操作為一個測回。

第19條 精密導線測量的水平角觀測,其方法和操作程序與三角測量相同,隻有兩個方向時應測左、右角。在總測回數中,以奇數測回和偶數測回(各為總測回數的一半),分別觀測導線前進方向的左角和右角。觀測右角時,仍以左角起始為準變換度盤位置。

(二)井下導線測量

第20條 在井下觀測時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在主要運輸大巷及運輸石門等運輸繁忙地段,須提前和有關單位聯係停止運輸;其它巷道和工作麵的運輸設施影響觀測時,亦應立即停止運行。

2、在有架線巷道和電力設施的地點施測時,應特別注意人和儀器的安全,必要時應停電作業。

3、在上、下山等坡度較大巷道作業時,應事先聯係停止工作麵施工、禁止行車,然後方可施測。

第21條 井下導線水平角觀測,應按規程的規定選用測回法或複測法。

第22條 測回法一個測回操作步驟如下:

1、在測站上將儀器嚴格整平、對中。

2、照準後視目標,安置水平度盤的讀數略大於0º。

3、順時針旋轉照準部照準前視目標,讀取度盤讀數。

4、縱轉望遠鏡照準前視目標,讀取度盤讀數。

5、逆時針旋轉照準前視目標,讀取度盤讀數。

第23條 複測法一次複測步驟如下:

1、在測站上將儀器嚴格整平,對中。

2、照準後視目標,安置水平度盤為0º,固定度盤,打開複測器。

3、順時針旋轉照準部前視目標,讀取度盤讀數,關閉複測器。

4、縱轉望遠鏡照準後視目標,固定度盤不讀數,打開複測器。

5、逆時針旋轉照準部照準前視目標,讀取度盤讀數。

第24條 風速過大,對中困難的地段,可采用鏡上光學對中,或采用擋風措施以確保對中精度。

第25條 設點困難或邊長過短時,為保證測角精度,可采用三架法施測。

(三)三角高程測量

第26條 地麵三、四等三角高程測量垂直角的觀測,一般將觀測方向分成若幹組,每組包括2~4個方向,分別進行觀測;若通視條件不佳,也可以分別對每一個方向進行連續觀測。

第27條 每一個方向的觀測,要在垂直度盤的兩個位置上進行。

第28條 各方向垂直角觀測的照準部位,須按規範規定的有關符號記入手簿。

第29條 在進行垂直角觀測前,應將照準部水準器整置測法一次;在每次進行垂直度盤讀數以前,必須將垂直度盤上的氣泡精確調至中央。

第30條 觀測過程中,當發現指標差的絕對值大於30º時應進行校正;已測完的一個完整測回,若其它各項符合限差要求,仍可使用。

第31條 垂直角度觀測的限差與重測應嚴格執行規範規定。

第32條 觀測結束,必須量取覘標和儀器水平軸至中心的高度。

第33條 井下基角高程測量同時要測量儀器後和前視高。並量測該點至底板高度。

(四)施工測量

第34條 用經緯儀施工放線,標定次數和其它限差嚴格按有關規程要求確定;每次必須采用兩個鏡位標定,取其平均位置;嚴禁用一個鏡位標定。

第35條 土建施工中,用經緯儀以及坐標法、支距法或交會法等放樣後,應對各軸線間的幾何關係進行檢查,無誤後方可使用。

第36條 用經緯儀標定巷道中腰線時,必須采用兩個鏡位進行。

(五)井下水準測量

第37條 井下水準測量一般采用兩次儀器高方法觀測,其操作程序如下:

1、用圓水準器將儀器粗略整平,前後標尺距離大致相等。

2、將望遠鏡照準後視標尺,旋轉傾斜螺旋,使符合水準氣泡兩端影像精密重合,用中絲讀取後視標尺讀數。

3、照準前視標尺,轉動傾斜螺旋使水準氣泡精密居中,用中絲讀數取前視標尺讀數。

4、變換儀器高,依上述步驟重新進行操作。

五、特殊操作

第38條 嚴禁擅自進入盲巷、舊巷或已停止作業的掘工作麵進行測量。

第39條 在有架空線的巷道中進行測量或掛線時,要有防止觸碰架空線的措施;需要在巷道頂作業時,必須斷電後再進行作業。

第40條 在特殊地點搞測量作業,必須編製專項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

第41條 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米,其它巷道相距30米前,必須下達貫通通知單,並按規定經有關部門簽字,下發,並必須留底備查。

六、記錄

第42條 外業觀測記錄必須做到記錄真實、注記明確、整潔美觀、格式統一。

第43條 一切原始觀測值和記事項目,必須在現場用鉛筆或鋼筆記錄在規定格式的外業手冊中。嚴禁補憶補記。

第44條 一切數字、文字記載應正確、清楚、整齊、美觀。凡更正錯誤,均應將錯字整齊劃去,在其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數字,禁止塗改、轉抄、擦改。

第45條 在記錄過程中,要耐心、認真、細致、精力集中。

七、計算

第46條 內業計算前必須對外業觀測記錄進行全麵審核,確認無誤肯精度符合規程要求後,方可進入下一階段工作。

第47條 觀測成果計算必須堅持對算。計算、對算或檢查者都應在計算成果表上簽字。

第48條 用計算機進行內業計算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計算程序必須經過驗證,可靠後方可使用,並應符合《煤礦測量規程》或其它有關規程的要求。

2、所有的計算過程的檢驗結果都要妥善保存。

3、用於計算機的觀測數據和計算成果等都必須備份。

八、繪圖

第49條 繪圖操作前應熟知規程、規範、圖式、圖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繪圖的內容、精度、比例尺應嚴格執行有關規程的規定。

九、收尾工作

第50條 測量工作結束後,應在室內對使用過的儀器、工具用軟布擦拭外部灰塵,通風涼幹後裝箱。

第51條 儀器應定期擦拭、檢校、鑒定、維修,確保測量儀器各精度指標符合要求。

第52條 認真填寫儀器、工具擋案。

水文地質觀測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礦井水文地質觀測工必須由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基礎知識,並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擔任。

第2條 掌握礦井水文地質觀測、試驗儀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檢校、保養和使用。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嚴格遵守《測繪法》《煤礦安全規程》,按照《礦井水文地質規程》中各項技術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彙總水文觀測資料。

第4條 嚴禁在水文地質觀測、計算、資料彙總、統計中弄虛作假。

三、觀測準備

第5條 水文地質觀測應根據觀測項目及有關規定,確定觀測的內容、目的及觀測方法。

第6條 水文地質觀測工必須備齊觀測、記錄用具。

第7條 觀測結果必須及時記錄在專用的記錄本上,記錄本應統一編號、妥善保管。每次觀測必須記錄觀測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者姓名。

第8條 水文地質觀測結果應及時複查、核實,確保提供的地質資料真實可靠。

四、水文地質觀測

(一)地麵水文地質觀測

第9條 地麵水文地質觀測包括水文氣象及地麵水文地質點的觀測。地麵水文地質調查與觀測的內容要符合《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的要求。

第10條 地麵水文地質觀測應根據需要進行觀測。

第11條 對地麵氣象觀測的要求:

1、凡距離氣象台(站)較遠的礦井,應在設立的氣象觀測站內進行觀測。距離氣象台(站)較近的礦井,應設立的雨量觀測站內進行觀測。

2、礦井氣象觀測項目,與氣象調查內容相同。

第12條 地表水觀測。觀測項目與地表水調查內容相同。觀測時間,一般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後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

第13條 地下水動態觀測應在下列地段網點進行觀測:

1、對礦井生產建設有影響的含水層。

2、影響礦井充水的地下水集中徑流帶(構造破碎帶)。

3、可能與地表水有水力聯係的含水層。

4、礦井先期開采的地段。

5、在開采過程中水文地質條件可能發生變化地段。

6、人為因素可能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地段。

7、疏幹邊界或隔水邊處。

第14條 觀測點的布置,應盡量利用現有的鑽孔、井、泉觀測流量。

第15條 觀測內容主要是水位、水溫和水質,對泉水還應觀測流量。

第16條 觀測點應統一編號,設置固定觀測標誌,測定坐標標高。觀測點標高每年複測一次,如有變動,應隨時補測。

第17條 觀測降水量常用的儀器為直徑20厘米的雨量器,或與雨量器口徑相匹配的雨量杯。雨量器、自計雨量計應保持清潔。要經常清除盛水器內的淤雜物,擦洗自計雨量計的虹吸管。需每日調整自計鍾、換自計紙、添加墨水、觀測儀器運轉情況。

觀測要求:

1、觀測降雨量記至0.1毫米,不足0.05毫米時可不作記載。曆時記至分鍾。

2、每日降水量以早8時為每日分界,從本日8時至次日8時的降水量為本日的降水量。

3、觀測降水量應采用定時分段觀測製,時段及其相應時間如表:

4、非雨季可隻分一段,每日8時觀測。但降雨量大的地區或雨季高峰時,則應根據礦區(井)防洪需要規定觀測時間。

5、降水間隔等於或小於15分鍾可看作一次降水,間隔15分鍾以上可看作兩次降水。

第18條 降水量的量法:

1、將儲水瓶內的水倒入量杯,量杯呈垂直狀態,使視線與量杯水麵平齊。

2、觀測量杯中水麵的凹下麵,記至0.1毫米。每次觀測後應立即記入記錄簿中。

3、降水量較多,不能一次量完,可分次量,將總數記入記錄簿內。

4、每次水量待複測後方可倒去。

5、自計雨量計應按說明書規定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使用。

第19條 降水量觀測記錄的統計:

1、每日觀測完畢後,應檢查觀測記錄簿各段(或各次)水量記錄是否正確、齊全。發現有錯誤或不全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改正。

2、月終時應在降水量統計表中填寫旬、月、日最大降水量及出現日期。

3、自計雨量計的記錄還要作時間訂正、虹吸訂正和虹吸記錄紙傾斜訂正等工作。

必須查清井田範圍內及其附近地麵水流係統(包括塌陷積水區)的江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對滲漏情況,要在井下設點定期觀測,並對地麵相關水體、水量等進行監測。必要時取水樣作全分析、放水試驗與連通試驗等工作。

第20條 地表水位觀測站的建立,應符合以下要求:

1、觀測站應建立在地基牢固、觀測方便並具有代表性的地點。

2、實測觀測站基麵坐標、高程,測定不同高程的斷麵積,以便計算不同水位的過流量。

3、實測水位標尺標高。

4、根據水位標尺的零點標高,重新計算水位,並用紅墨水填在“水位”欄內。

第21條 對地麵井、泉、水文鑽孔、河流、渠道、湖泊、水塘、水庫及塌陷積水區等設立的觀測站,要統一編號,所設置的固定觀測標尺及測量坐標和標高,每複測一次,發現有變化應隨時補測。

第22條 地麵水文地質觀測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同步進行,若達不到同步,則應按順序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

第23條 地表水體的水位觀測,必須使用水位標尺或自計水位計。

1、水位標尺讀數應讀至厘米,記載以米為單位。直接觀測讀數時,應使視線盡可能的接近水麵,讀取水麵截於水位標尺上的最近的一個讀數。當水麵落到水位標尺零點以下時,使用標尺量取的水麵到水位標尺零點距離為負數。

2、在有風浪的情況下,應將波浪的峰頂和穀底在水位標尺上所截取的最大和最小值讀數都記下來,取其平均值。

3、必須保證測得關鍵地形點的最高洪水位,如發現漏測,應立即在斷麵附近找出兩個以上的可靠洪水痕跡,及時測下高程。

4、如果在斷麵附近找不到洪水痕跡,則應在斷麵上遊及下遊各找出一組洪水痕跡記錄下來。

第24條 使用自計水位計觀測水位,應在每日8時或經指定的其它固定時間進行檢查和校正。性能良好的長期自計水位計,在水位變化不大時,可改為每2~5日檢查校正一次。自記紙應按其周期記錄形式,每個周期結束及時更換。

檢查和校正依次按以下步驟進行:

1、將攜帶的時鍾對準。

2、觀測校對水位標尺的水位。

3、在紀錄紙上記錄準確的時間和水位。

4、調整自計水位計處於正常運轉狀態。

第25條 井、泉和鑽孔水位觀測需遵守下列規定:

1、在使用鉛鍾、電極、水位計或自計水位計等器具測量水位時,嚴禁使用標誌不準或滑動的測繩和電線。

2、當測繩和電線標記與標準鋼尺的比長誤差超過1/1000時,應重新標定或更換。水位遙測儀每半年要用測繩實測檢校一次。

3、每個測點使用固定的測量工具,不得隨意更換。必須更換時,要用新舊測量工具同時各觀測一次,並進行誤差改算。

4、每次水位觀測要進行兩次實測和讀數讀至厘米。以米為單位時,估讀至小數點後二位。水準觀測取二次平均值為采用值。

5、水井或水文鑽孔水位觀測結束後,必須妥善保護井口裝置,切實防止鑽孔被破壞和堵塞。

6、每年必須進行一次水井和鑽孔的深度測量,發現淤堵應提請領導采取清掃措施。

第26條 觀測井、泉、鑽孔湧水量時,應根據湧水量的大小,分別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浮標法、噴水鑽孔法、流量計(水表)法等不同方法。地表水體和地下水的水位觀測工具,隻準使用測繩、鉛鍾(或電極接頭)和自計水位計、水位遙測儀等測量。

第27條 有水堰觀測湧水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堰堅固,槽(箱)內壁要光滑,不易變形。水堰要安裝在平直、坡度不大於0.5%的水流平穩的水溝內,安裝時要用水準尺找平。如必須安置在水流湍急的地點時,則必須采取消能整流措施,使流過水堰的不流保持平穩。

2、觀測前應檢查水堰是否變形、傾斜、漏水,堰根外側通氣帶是否堵塞等。

3、水堰內及其附近如有雜物沉積,必須清理。讀數標尺應設在堰板的迎水方向,與堰板的距離應不少於3倍的堰口高度。每次觀測至少測量兩次水頭值,取其平均值。

第28條 用流速儀器測定湧水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水流速度、水深狀況,選擇不同型號的流速儀(旋杯式流速儀的測速範圍0.2~3.5米/秒。旋漿式流速儀測速範圍,一號漿適用於0.07~1.5米/秒,二號漿適用於0.3~0.5米/秒)。井下水溝內側流速和計算流量也可使用電子式防爆流速、流量儀。

2、流速儀一般應每年校正一次,並重新選擇在河流(水溝)平直、河底比較平坦、水流平穩的地段。根據河段(水溝)實際情況布置測速垂線,然後在各測線斷麵上實測數點的點流速,取其平均值即為測線斷麵的平均流速。

3、流速測定時,首先應確定流速垂線的數目,一般視河寬及斷麵的形狀而定。在流速有很大變化的轉折點處必須測定流速。

第29條 在特殊條件下,如需采用浮標法測定湧水量時,應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

1、在難以使用流速儀或缺少測速儀器的情況下采用。

2、浮標法的實測斷麵應選在順直且比較規則的地段,其長度為井下水溝的5~10倍;水溝水流應均勻平穩,無旋渦及回流,無阻礙水流的雜物等。

3、實測時按下述程序進行:

(1)選定實測地段後,按相等距離布設2~3個斷麵,即上斷麵、基斷麵(中斷麵)、下斷麵。

(2)對每個斷麵進行橫斷麵測量。井下水溝橫斷麵測量水深不得少於3個點。

(3)根據實測地段水的深淺選擇浮標種類,從上遊斷麵以上5~20米處投放,以便使浮標在接近上斷麵時,求出流速。

4、浮標可采用水麵浮標及浮遊浮標。井下可用木片、乒乓球、紙片等代替水麵浮標。

第30條 地下水溫度的觀測,應根據地下水的深度、溫度、井(孔)口徑及要求測量的精度,選用不同的觀測儀器,溫度計放在水中的時間不少於3~5分鍾,讀至0.1℃。使用高靈敏測溫儀時,需按儀器說明書的要求操作和記錄。

第31條 對塌陷積水區和水庫,除觀測水位處,還應在地形圖上圈出積水範圍,用求積儀分段計算不同水深的麵積,求得塌陷積水區、水庫總積水量。同時,要根據地形圖和地表水係的分布情況圈定和計算該塌陷積水或水庫、塘壩的彙水麵積,以便預計不同降水強度下的可能彙水量和水位上升情況。

(二)井下水文地質觀測

第32條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的任務:

1、為礦井建設、采掘、開拓延深、改擴建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

2、在采掘過程中進行水害分析、預測和防探水。

3、提供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質資料。

4、為鑽探、堵水注漿提供觀測資料。

第33條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的內容:

1、礦井、水平、含水層、煤層、采區和采掘麵的湧水量觀測。

2、井巷及采麵的突、湧、淋、滲、滴水點的水量、水質、水溫觀測。

3、井下各類水文地質鑽孔、地質孔的水量、水位(壓)、水質、水溫的動態觀測。

4、井巷及井下鑽孔揭露含水層、導(阻)水斷層、陷落柱、喀斯特裂隙、喀斯特暗河洞穴、湧砂點等的水文地質調查及編錄。

5、礦井可能的充水通道的水文地質編錄。

6、定期檢查各類防(隔)水煤柱的留設情況。

第34條 井下湧水量的觀測,應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或其它先進的測水方法。

第35條 井下湧水量的觀測在下列情況下可用容積法測量:

1、湧水量較小且有管狀引水設備的井(孔),或備有水箱、水池等容積較大的容器時,應設置便於測量的標尺和放水用的閘閥。

2、在井下可利用井筒、巷道作為容積時。

3、頂幫的淋、流水可用塑料薄膜將水彙集到容器內。

第36條 新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米時,觀測一次湧水量。掘鑿至新的含水層時,雖不到規定的距離,也應在含水層的頂底板各測一次湧水量。

第37條 觀測井巷及井下鑽孔揭露的含水層時,要確定含水層的名稱,詳細觀測、記錄含水層的產狀、厚度、岩性、成分、顏色、構造、裂隙和喀斯特發育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坐標、標高、出水形式、湧水量及水溫等,並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必要時應進行水中環境同位素比值及特殊元素的測定。

第38條 井筒或穿層石門揭露含水層時,要繪出頂及左、右或底及左、右三麵1:100~1:500的展開圖,應較全麵地反映含水層及頂底板的地質特征,喀斯特、導水裂隙及有意義的構造等在空間的展布情況。繪製展開圖時,兩壁應采用同一起點、同一方位、同一坡度的觀測基線。

第39條 觀測喀斯特時,要注意其形態、方位、大小、所處標高和岩石層位及其與斷層裂隙和上下層的關係,有無充填物及充填物成分和充水狀況。

第40條 繪製喀斯特素描圖或進行實測編錄的步驟:

1、確定實測範圍及方向,說明喀斯特賦存的地點及相應的坐標、標高,確定素描圖的比例尺。

2、進行實測描繪,整理清繪成圖。

3、重點地段的喀斯特特形態除進行實測素描外,應攝影或錄相記錄。

第41條 觀測含水層裂隙,較密集裂隙可取1~2平方米,稀疏裂隙可取4~10平方米的範圍內進行,觀測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1、應測定其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並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岩石的裂隙率。

2、充填程度及充填物。

3、觀察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製裂隙玫瑰圖等。

4、測定麵積。

第42條 開采受地下水威脅的煤層所揭露斷層,在其出水或有出水征兆時應記明斷層的位置,確定其坐標、標高,並觀測以下內容:

1、斷層的產狀及落差。

2、斷層帶的寬度及其力學性質。

3、斷層兩盤含水層的岩性、厚度、破碎程度、頂底板承受的水頭壓力。

4、斷層帶充填物的膠結程度,判斷其含水性,導水性及隔水性。

5、出水情況、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測定其出水量,並觀測變化趨勢。

6、水的物理性質(溫度、顏色、氣味等)必要時取樣進行水質分析或環境同位素比值的測定。

第43條 對於井下揭露出的出水或有出水征兆的小型褶曲構造,其觀測內容如下:

1、褶曲的產狀及力學性質,記錄觀測點位置,確定其坐標、標高。

2、裂隙的產狀、發育程度及充填情況。

3、出水狀況、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測定水量、觀察變化趨勢。

4、水的物理性質(溫度、顏色、氣味等),並取樣進行全分析,必要時應測定環境同位素比值。

第44條 井下探到或揭露陷落柱時,應進行下列觀測:

1、陷落柱的位置(坐標及標高),盡量圈定其範圍。

2、詳細觀察陷落柱內充填物地岩性、膠結程度等。

3、湧水的陷落柱要測定湧水量,並要取水樣做水質分析。

4、必要時要取樣進行特殊項目分析,以判斷湧水水源。

5、用鑽孔探到陷落柱時,要做出鑽孔柱狀圖或剖麵圖。孔內如有出水現象,則要測定水量、水壓、水溫等。

第45條 井下突、湧、淋、滴、滲水點的觀測內容如下:

1、出水時間(年、月、日、時、分)。

2、出水地點以巷道最近的導線點控製其位置,以便算出準確坐標、標高;突、湧水點填繪在采掘工程圖和充水性圖上。

3、出水層位、厚度、岩性,喀斯特裂隙發育情況,出水形式、出水點頂底板圍岩壓力的顯現變化情況。

4、出水點水的顏色、溫度、透明度、口感、氣味等物理性質,並取樣進行水質分析。

5、周圍出水點和觀測孔的水量、水位(水壓)變化情況,判斷出水水源及影響範圍。

第46條 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湧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連同其它有關的水文點應每天觀測一次。對潰入性的突水點,1~2小時觀測一次,以後可適當延長觀測的間隔時間,湧水量穩定後,按正常要求進行觀測。

第47條 當采掘工作麵上方影響範圍內有地表水體、富含水層、穿過與富含水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老窯積水區時,應每天觀測充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

第48條 井下疏水降壓(疏放老空水)鑽孔湧水量、水壓觀測,在湧水量、水壓穩定時,應每隔1~2小時觀測一次,湧水量、水壓基本穩定後,按正常要求進行觀測。

第49條 對井下水文鑽孔進行水量、水位、水壓觀測的方法和要求,與地麵水文鑽孔基本相同,但應注意以下幾點:

1、測壓用的壓力表要校驗合格,反應靈敏,最好用專用的高精度壓力表或高精度壓力傳感器進行觀測,並根據孔口標高及時換算出水位標高。

2、鑽孔在鑽進過程中,應記錄初見湧水的孔深、水量水位(壓)等,且每進尺5~10米或按設計要求測定水量、水壓或水位。發現水量突變時,應停鑽測算孔深和進行水量、水位觀測,以了解相對隔水層的滲透性。

第50條 噴水鑽孔水量觀測隻適用於井上、下自流鑽孔(由於噴水高度不易準確測量,故精度較差)。其方法是用量尺測出水頭上噴高度、套管內徑,計算其湧水量。

第51條 水壓觀測應根據氣水頭壓力的大小和觀測條件,選用水頭測量方法、壓力表法等:

1、用壓力表觀測水壓時,應將壓力表擰緊在測壓管上,不得漏水,壓力估至0.01兆帕。

2、觀測水位時,其方法步驟依次為:

(1)選用適當量程;

(2)檢查工作電壓,不得低於1.32伏;

(3)將傳感器接在測壓管上,插頭插入“輸入”插座,調零;

(4)開測壓管閥門,待數字穩定後讀數,如為高精度壓力計應讀至98.0帕;

(5)關閉閘門,關機拆除傳感器;

(6)審核原始記錄,並填寫台賬、繪製圖紙,發現資料錯誤時應重新觀測。

(三)小煤礦、老窯及老空積水區的水文地質觀測

第52條 小煤礦、老窯、老空積水區的觀測要求:

1、對小煤礦、老窯、老空積水區的觀測,必須安排兩人,嚴禁單人進行觀測。

2、嚴禁擅自進入通風不良或空頂區域內觀測水情。

3、必要時應取水樣,並作全分析。

第53條 對於礦(井)區範圍內的小煤礦,應及時調查以下情況:

1、井口坐標、標高。

2、井深和到達煤岩層位。

3、小煤礦的開采範圍、充水特征,觀水點、老空充水區、充水巷道的位置。

4、開采上下限、湧水量及排水設施等情況。

第54條 當井田及其鄰近範圍內有小窯時,應調查了解因小窯開采而引起的危害礦井的可能的充水因素(如小窯采掘礦井防(隔)水煤柱、越界向礦井掘井貫通、小窯向礦井排放水、報廢小窯井口未做封填處理等)。

第55條 汛期或暴雨後要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觀測地麵陷落、幹裂、喀斯特塌陷,特別是向井下充水的情況。

第56條 小煤礦開采結束後,要收集報廢井筒的封閉日期、封填材料及深度等資料。

(四)放水試驗與連通試驗中的觀測

第57條 放水試驗中井上下觀測點的水位、水壓、水量的觀測,要嚴格按照設計所規定的時間和經過校測的量具、儀表進行操作。

第58條 放水試驗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地麵觀測孔,其內的淤積物必須低於觀測層底麵,導水應暢通,否則要注水衝洗或用液體二氧化碳洗井。

2、檢校觀測水位、水壓、水量的儀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裝要求。

3、備齊原始記錄表:

(1)地麵鑽孔觀測記錄表,內容包括孔號、孔口標高、觀測者、水位變化、累計降深等;

(2)井下鑽孔水壓觀測記錄、水量表觀測記錄表,內容包括堰號(注明規格尺寸)、觀測時間(年、月、日、時、分)、水頭高、水量、觀測者和備注。

第59條 放水試驗期間的井上、下水動態觀測,必須按設計規定的時間同步進行。

第60條 放水試驗中的水位恢複觀測,放水試驗結束時要按設計規定 的時間和次序關閉水門,觀測其水位、水壓直至穩定。

第61條 放水試驗開始前,必須按設計規定進行觀測孔水位、出水點水量、相關井巷湧水量背景值等的觀測。放水開始後,應每天填繪水位、水量曆時曲線圖等。

第62條 連通試驗必須有試驗設計,建立簡易試驗室,配備化驗人員,以便及時測定示蹤劑的含量。示蹤劑的選擇和用量的確定,既要考慮連通試驗的需要,又不能對地下水質產生有害影響,且必須按照設計所規定的方法、時間和地點進行。

第63條 采取水樣時,應在現場初步鑒定水的顏色、氣味、透明、水溫等物理性質。取樣後立即封閉裝好,並填貼標簽,送樣前應登記送樣序號。

五、原始記錄及資料成果整理

第64條 必須使用專用的記錄本填寫水文地質觀測試驗記錄,並分頁編碼,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及編號。

第65條 填寫各類台賬、圖表和成果表時,必須使用鋼筆或碳素筆,要求字跡工整、圖文清晰、數據準確,影響觀測資料精度的各種因素也應同時填寫在備注欄內。

第66條 填寫以下各類水文地質觀測台賬:

1、礦井湧量成果台賬。

2、氣象資料台賬;

3、地表水文地質成果台賬;

4、鑽孔水位及井泉動態觀測台賬;

5、抽水試驗成果台賬;

6、礦井突水點卡片或台賬;

7、井下水文地質鑽孔台賬;

8、水質分析成果台賬;

9、水源水質受汙染觀測資料台賬;

10、水源井(孔)台賬;

11、封閉不良好的鑽孔台賬;

12、其它專門項目台賬。

第67條 填繪以下各類水文地質圖紙:

1、礦井充水性圖。

2、綜合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3、綜合水文地質圖、水文地質柱狀圖、水文地質剖麵圖、主要含水層等水位線圖、井上下防治水係統圖。

4、專門水文地質圖,如區域水文地質圖、地下水化學圖等。

第68條 各礦井水文地質觀測台賬、圖表應按標準化規定的內容填寫。

六、收尾工作

第69條 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有關部門。

第70條 認真完成觀測結果的計算、校對、分析研究工作。

第71條 必須做好觀測儀表、工具的清點、擦拭、整理、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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