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礦井必須有獨立完整的通風係統,並確保礦井通風係統良好,采掘工作麵通風係統穩定、合理、可靠,風量符合作業01manbetx 規定。嚴禁礦井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五十九條礦井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和安全措施,並報公司或**公司審批。礦井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每3年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5年對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一次。
第六十條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通風、防瓦斯、防火、防塵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礦長負責落實。實行定項目、定時間、定負責人,保證按期保質保量完成。
第六十一條礦井每兩年進行一次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礦井嚴格按照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第六十二條 礦井通風設施應根據施工位置、服務年限、設施作用的不同進行工程設計。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嚴禁出現不符合規定的串聯、擴散及采空區通風。
第六十三條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第六十四條井下使用的局扇入井前部件必須完好,電氣部分必須防爆,必須使用阻燃風筒,局扇及風筒應嚴格按規定標準安裝吊掛;局扇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持正常運轉。
第六十五條 低瓦斯礦井的掘進工作麵局扇可安設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或與采煤工作麵分開供電,風機電源側不得分接其它負荷,嚴格控製無計劃停電停風;低瓦斯礦井的綜采工作麵尾留巷道內局扇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同時要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每10天由專人檢測一次,保證局扇可靠運行;嚴禁使用3台及3台以上的局扇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也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時向2個作業麵供風。
第六十六條加強掘進通風管理。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必須保證正常通風和按規定檢查瓦斯;長期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停風後24小時內封閉。局部通風機停風,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氧氣濃度。礦井恢複停風區通風必須預先製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嚴格執行瓦斯排放製度,安全監察部負責監督。
第六十七條礦井必須裝備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礦長、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隊長、通風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定儀。
第六十八條低瓦斯礦井瓦斯湧出異常的采掘工作麵每班應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低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麵每班要配備兼職的瓦斯檢查員。
第六十九條礦井必須配齊經過專門培訓的專職爆破工(包括外委隊伍),爆破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第七十條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道之間,采區進、回風巷道之間,綜采工作麵推進長度大於3000m的進、回風巷道之間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閉鎖自動風門。
第七十一條礦井必須配備完善的灑水滅塵係統,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綜合降塵措施,降低采、掘工作麵粉塵濃度。降塵設施的具體位置、數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所有礦井均應裝備隔爆設施。
(一)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礦井主要運輸巷、帶式運輸機斜井與平巷、盤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所屬各巷道、煤倉與溜煤眼放煤口、轉載點等產生粉塵和有可能粉塵堆積的地點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按規定安設支管與閥門(膠帶運輸係統每50m設一個三通,其它巷道每100m設一個三通)。
(二)礦井防塵供水管路應根據供水距離、水量、水壓等因素合理選擇管路直徑。
(三)防塵供水係統中,應安裝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30mg/L,粒徑不大於0.3mm,水的PH值應在6~9的範圍內,水的碳酸鹽硬度不超過3mmol/L。
第七十二條井下主要進、回風巷應根據風流中粉塵濃度設置淨化水幕,原則上主要進風大巷每隔500~1000m設置1道水幕;主要回風大巷每隔1000~2000m設置1道水幕;盤區回風巷在與其相連的采掘工作麵回風巷口下風側50m範圍內設置1道水幕;主運係統每隔500m~1000m設置1道水幕。為防止回程皮帶的揚塵,運輸係統應安設底皮帶噴霧裝置。井下所有轉載點都應進行封閉並設置降塵水幕。
第七十三條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量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湧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煤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使用除塵器除塵。
第七十四條 礦井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防止煤層自燃發火的綜合措施,如采取控製全風壓、均壓通風、優化通風係統、加強通風設施管理、及時封閉采空區、地表塌陷裂縫及時填堵、采空區注氮、注漿等措施。隨時了解和監測周邊小井采掘情況,避免小井侵入礦井造成火災。
(一)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區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並迅速報告調度室。調度人員應根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規定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並通知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
(二)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三)搶救人員、滅火和封閉火區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封閉火區應盡量縮小封閉範圍。
第七十五條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礦井火災防治措施,礦井地麵必須設置不少於200立方米水量的消防水池及管路係統。消防材料庫必須按規定配置器材,嚴禁非阻燃電纜、皮帶、風筒入井。
第七十六條礦井必須每季度進行一次井上、下的防火檢查。救護消防部門負責礦區搶險救災工作,必須成立輔助礦山救護隊,滿足《01manbetx 》及救災需要。
第七十七條礦井必須嚴格執行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及公司製定的“一通三防”管理辦法。
第七十八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統一由礦井通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及維護,由調度室統一管理。
(一)采掘作業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控製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
(二)安全監控係統必須滿足防爆型礦井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安全監控主機或主通訊電纜發生故障時,井下分站傳感器必須能夠正常工作,必須保證甲烷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h;係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功能;係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動態實時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三)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連續可靠,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改變或拆除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或回撤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通風管理部門和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報告礦調度室後方可進行。
(四)井下監控設備之間應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電纜之間、電纜與其它設備連接時,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
(五)監測電纜的敷設應與動力電纜保持0.1m以上的距離,且位於動力電纜上方。固定電纜應使用電纜鉤懸掛,臨時移設電纜用綁紮帶或其它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不大於3m,且電纜應有適當的馳度。
(六)接線盒的電纜進線嘴連接應牢固、密封良好。密封圈、金屬環直徑應合適;密封圈厚度應合適,且與電纜之間不得包紮其它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接線盒壁內5~15mm。接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平墊圈不大於5mm,腔內連線鬆緊適當。
(七)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設備調試、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指示值、控製邏輯等。設備安裝前必須先進行聯機調試、校正。
(八)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說明書調校1次;采用其它檢測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調校。其它傳感器必須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九)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監控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
(十)礦監測維護人員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處理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監測人員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
(十一)礦井必須設專人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充電、檢測、收發及維護,不符合要求的儀器嚴禁發放使用。
第七十九條本辦法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