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訓責任追究製度
第一條 為落實安全培訓責任,有效防止和減少安全培訓隱患的發生,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培訓第一責任人,出現培訓上的問題,層層追究責任。實行一把手總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當事人要負直接責任。
第三條 根據生產及工作需要,員工需要改變原崗位工種時,必須先培訓後上崗。轉崗培訓由該工種所在單位負責結合專業部室培訓,時間不少於12學時,單位領導安排無證人員上崗的,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0元。
第四條 參加公司安全資格培訓的學員,培訓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培訓製度,不準遲到、早退、曠課,否則對遲到者罰款100元;若因區隊通知不力,導致員工遲到或曠課,對培訓負責人、隊長、書記各罰100元。培訓期間有事必須寫請假條,並經培訓教師批準同意,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一律按曠課處理。
第五條 參加公司取證培訓考試,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如有違紀、替考等現象被通報者,罰當事人100元。學員請假超過總學時1/3者,將取消考試資格,並取消其當月學習工資。無故缺考者,罰款200元。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複)訓,一次考試不通過罰款100元,二次考試培訓費用自理,從工資中扣除,並通知分管礦領導及所在區隊,該員工不能從事特種作業。
第七條安全管理人員培(複)訓一次考試不通過罰款200元,並在安全辦公網公示,二次考試不通過,培訓費用自理,從工資中扣除,並通知分管礦領導及所在區隊,該管理人員不能從事安全管理工作。並把結果報礦領導,提示不具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三個月內再培訓取證,取證期間按一般工人待遇,再考試不通過者,自動免去相應職務。
第八條 區隊所有崗位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安全培訓中心將每月對各單位持證情況進行抽查,發現無證上崗者,將對培訓負責人、無證上崗人員、隊長、書記各罰款200元,並全礦通報批評。凡沒有參加複訓或複訓不及格,造成證書作廢者,根據礦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罰款100——200元,並調離原工作崗位。
第九條 堅持上什麼崗位持什麼證,做到崗證一致,安排持一般工種證從事特種工作崗位作業的,罰單位負責人500元/人次;本班內有2人或者2人以上被發現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的跟班隊長按“三違“處罰,並對隊長和書記各罰500元/人次。
第十條 在公司以上的安全檢查中發現無證上崗導致礦受罰款者,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承擔該罰款額的20%,並對單位正職和當事人各罰款1000元。
第十一條 弄虛作假、私造假證下井作業的人員,一經查實,對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各罰款1000元。
第十二條 在公司安全資格培訓中,礦所選派的教師,在培訓期間禁止遲到、早退、脫崗,否則將對培訓教師進行通報批評,並罰款200元/次。
第十三條 員工在培訓學校培訓獲得優秀學員者,礦獎勵200元/人次;在培訓期間獲得優秀教師者,對教師獎勵300元/人次。
第十四條 外出培訓人員應遵守培訓單位的各項培訓管理製度,因違規而被培訓單位處罰或對公司和礦造成不良影響的,除培訓其間發生的各種費用自理外,礦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參加公司培訓或外培人員,如考核不合格或未取得預期目標,培訓期間所發生一切費用自理。
第十六條 在實操基地設置參觀檢查記錄本,及時登記。
第十七條 沒有按實操計劃進行實操培訓的單位,扣單位培訓考核分2分/次,單位正職及培訓管理員各罰款100元。
第十八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