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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及瓦斯報警礦燈的使用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12-12 21:21 來源:本站原創

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及瓦斯報警礦燈的使用管理規定
一、裝備標準
下井幹部、班組長、爆破工以及井下分散流動作業的人員應配備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簡稱便攜儀)。下井幹部指:正副礦長,正副總工程師,采掘、通風、安監站以及進入采掘工作麵和準備工作麵的機電、運輸正副區隊長和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指采掘、工程班組長以及進入采掘工作麵和準備工作麵的機電、運輸班組長;爆破工指所有井下作業的爆破工。井下打眼工、流動電鉗工以及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采工作麵的司機和移架工應佩戴瓦斯報警礦燈(簡稱報警礦燈)。應按照上述人員的在冊數量進行裝備,並有不少於20%的備用量。
二、儀器的使用管理
1、各礦應有便攜儀和報警礦燈充電、發放、維修調校等工作場所,由專職人員進行集中管理,統一發放。維修人員按在籍數量每100台配以人,專職發放人員應不少於4人。
2、各礦必須建立發放、維修人員崗位責任製,發放登記表、管理台帳和維修調校記錄。
3、發放儀器前必需檢查其功能是否正常,儀器是否完好,凡電壓低於規定值或儀器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得發放。出井後,要對儀器進行外觀檢查,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及時充電,以保證性能和完好。
4、因損壞無修理價值或經計量檢定後認為應報廢的儀器要及時
辦理報廢手續。如因報廢使裝備數量減少,應及時進行補充。
5、便攜儀和報警礦燈應統一編號,固定專人使用,如因使用操作不當造成損壞的,要按情節追究使用者的責任。
三、維修與調校
1、各礦每年都應在年度成本計劃中列入用於購買儀器維修零配件、調校標準氣所需的資金。
2、維修調校人員每隔七天應使用由通風處提供的標準氣樣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和報警點進行調校,使之在說明書規定的誤差範圍內。儀器發聲故障應及時進行修理,有故障的儀器不得使用。
3、各礦應按煤礦安全計量檢定站的強檢計劃送檢儀器,否則不準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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