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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台一緣煤業三違行為界定

作者:佚名 2011-05-06 20:04 來源:本站原創
鳳台一緣煤業三違行為界定

行為

鳳台一緣煤業有限公司
安全獎懲條例
為了認真落實公司“嚴謹、細致、規範、標準”的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機製,加強安全管理製度建設,走依法治礦之路,真正做到立法在先執法在後,突出“以人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使安全管理的法製化進一步得到規範。根據鳳台一緣煤業有限公司 2008 年安全生產實際和2009 年安全工作的要求,在廣泛征求各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由安監科牽頭,對《鳳台一緣煤業有限公司安全獎懲條例》進行了修訂、補充、完善,現下發各單位,望遵照執行。
本文件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鳳台一緣煤業有限公司安全獎懲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保護公司財產不受損失,保證全公司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礦屬各科室、隊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礦屬各科室、隊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01manbetx 標準、技術規範和“煤礦三大01manbetx ”。
第四條 三違分類
三違: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分為嚴重三違、一般三違、輕微三違三個等級。
第五條 三違處罰標準
(一)有“嚴重三違”行為人員,給予本人開除礦籍或留礦查看半年至一年的處分,留礦查看期間工資待遇按試用期職工對待留礦查看期滿後,方可恢複正常工資待遇。且恢複上崗前必須由安監科組織過六關,上崗後一年內本人不得進行工資調級。對於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程度給予本人罰款1000—3000 元的經濟處罰;嚴重三違人員一律取消本人年度安全績效考核、且三年以上人員不享受十三月工資待遇。情節惡劣者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有“一般三違”人員,給予本人停職處分,停職時間不少於7天,停職期間駐三違學習班進行安全培訓再教育,上崗前必須由安監科組織本人過五關後方可重新上崗。且扣除本人年度安全績效考核20分,對於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本人500~1000元罰款。
(三)、有“輕微三違”人員,以批評教育為主,且扣除本人年度安全績效考核10分。
井下三違行為界定:
(一)嚴重“三違”:
1.發生02manbetx.com 及發現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而又不及時向礦調度、安監科彙報或隱瞞02manbetx.com 的。
2.無01manbetx 措施施工的。
3.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輕傷及以上人身02manbetx.com 或重大非人身02manbetx.com 的。
4.跟班管理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安排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5.管理人員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的。
6.跟班管理人員在停電停風後,不安排撤出人員的。
7.攜帶香煙、火種下井的。
8.酒後進入工作現場或班中喝酒的。
9.入井人員不戴礦燈、自救器、安全帽的。
10.破壞井下安全、通防設備設施;私掐電纜信號、盜竊安全設備儀器部件的。
11.在焊接、氣割地點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沒有安全措施作業的。
12.放炮、施焊、割煤、打錨杆過程中因人為因素造成瓦斯燃燒的責任者。
13.因三違造成全礦停產6小時以上事故的責任者。
14.井下大巷施焊無措施或未按措施執行者。
15.崗位上打架、戲耍造成人員傷害者。
16.阻撓安監人員檢查,對安監人員進行辱罵、毆打性質惡劣者。
17.重要崗位工種,如皮帶、副井絞車、主扇、主排水泵、壓風機、瓦斯泵、變電站等司機崗位睡覺、脫崗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18.井下施焊、無措施或一措施多點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施焊的。
19.私拿井下電纜、配件、材料等物資的
20.安監員、隊長、班組長空崗、睡崗、脫崗而造成事故的。
21.安監員、隊長、班組長發現隱患不及時處理,隱患未消除繼續組織生產作業的
22.安監員、隊長、班組長發現重大隱患不現場盯麵處理的,
23.安監員、隊長、班組長在發生險情時,不能及時趕到現場,不能迅速、及時組織職工采取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積極組織人員進行撤離險區的,或在安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科學、合理、有效方法措施進行滅災的。
24.安監員、隊長、班組長發現三違不製止、或本人參與三違的。
25.安監員、隊長、班組長利用職權對職工進行打擊報複或吃、拿、卡、要的。
26.瓦斯探放打鑽過程出現頂鑽、卡鑽或出現瓦斯噴孔現象不及時停機處理的。
27.鑽機未打穩壓車柱就開機的
28.鑽機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運轉的
29.由於工作失職造成職工攜帶煙火或點火物品進入井下的
30.由於檢身不嚴職工攜帶火工品出井的
31.由於檢身不嚴職工攜帶電纜、電線或其它物資材料出井的
32.調度員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進行彙報
33.儀器發放工發放不合格儀器的
33.其它違反煤礦三大01manbetx 、有關法規、公司有關文件規定性質嚴重三違者。
(二)一般“三違”:
1.井口20米範圍內吸煙的。
2.井下特殊崗點晚到崗及早離崗或不現場交接班的。
3.井下工作將礦燈、自救器放在一邊,而不隨身攜帶的。
4.不按規定要求攜帶和使用便攜式瓦檢儀和通信設備的。
5.職工安全教育學習違反考場紀律的、考試作弊的。
6.井下隨意關閉礦燈休息的。
7.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
8.上、下井人員不服從檢身人員檢身的。
9.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以上乘坐猴車的。
10.井下機電峒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有關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責任人。
11.作業規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員貫徹學習、考試,不簽字或代簽的責任人。
12.安監員、隊長、班組長早出井或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不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檢儀或規定的安全裝備的。
13.安監員、隊長、班組長早出井或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的
14.打鑽現場班組長不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檢儀和現場配備消防器材的
15.鑽機在取、加鑽杆作業時,未停機的
16.在傾斜巷道作業時,鑽機人員站在鑽機下方作業的
17.采用風力排渣時,未設置有效防塵、壓塵措施的。
18.鑽孔施工過程中人員站在鑽杆前後作業的。
19.鑽孔作業過程中用手扶鑽杆的
20.由於檢身不嚴造成喝酒人員入井的
21.由於檢身不嚴造成未攜帶自救器人員入井的
22.工作期間脫崗、離崗或睡崗的
23.其它違反煤礦三大規程、有關法規、公司有關文件規定性質一般三違者。
(三)輕微“三違”
1.井下脫帽休息的。
2.進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礦燈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3.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中行走的。
4.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車點不排隊或搶上、搶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規範的。
5.無故不參加安全例會或其它集體活動的(指1次不參加,對於出現二次或二次以上者按一般三違對待)
6.無故不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的(指1次不參加,對於出現二次或二次以上者按一般三違對待)
7.其它違反煤礦三大規程、有關法規、公司有關文件規定性質輕微三違者。
三、采掘專業
(一)嚴重“三違”:
1.采掘工作麵安全出口不暢繼續生產者。
2.錨索不張拉繼續向前掘進的責任者。
2.上下山掘進時沒按規定安設安全設施的。
3.空頂和超空頂作業的人員。
4.未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抽後采"規定的,采掘工作麵發現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5.綜掘機運轉期間,進入截割臂附近作業的
6.工作麵溜子運行期間人員進入機道的。
7.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先回後支的。
8.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杆,挪作它用的。
9.回采麵漏頂而不進行接頂支護繼續生產的。
10.在舊眼、殘眼、煤(岩)裂縫中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的。
11.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區不按規定下達預透通知書的,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等問題的有關責任人。
12.采掘工作麵打眼不用水衝孔造成煤塵飛楊的。
13.遇到地質條件變化,無措施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14.回采工作麵初采、初放、末采、末放無專門措施或不執行專門措施作業者。
15.處理冒頂、維修失修巷道無措施或不按措施執行者。
16.采掘工作麵過地質構造、頂板冒落區等特殊條件下無專門措施或不按措施作業者。
17.綜采工作麵搬家、切眼刷大無措施作業者。
18.拆镟、挑頂、開口無措施或未按措施執行者。
(二)一般“三違”:
1.有發生冒頂、片幫危險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的主要責任者。
2.在采掘機滾筒3m範圍內作業,未切斷電源、未打開離合器者。
3.采煤機檢修時,未切斷電源和取下手柄者。
4.連續三根以上錨杆鬆動不處理繼續作業者。
5.開掘工作麵迎頭連續5m支護不合格,不處理繼續掘進的責任者。 錨杆不按規定做拉力試驗或無記錄者。
6.綜采工作麵不及時拉架、打出護幫板的責任者
7.拉移轉載機時,兩股受力鏈兩側周圍4米範圍內有人的。
8.采煤工作麵結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及封閉的。
9.修複巷道或整棚不執行由外往裏逐架進行的,不設臨時支護的,回撤支護時無人監護的,
10.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米範圍內的支架沒有使用防倒設施或不全的。
11.機掘檢修期間,綜掘機不停電閉鎖,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的。
12.機采工作麵傘簷長度大於2米,深度大於300mm,厚度大於300mm的煤機司機。
13.底板鬆軟而支柱連續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鑽底大於100mm的。
14.采煤工作麵未按規程規定,提前或拖後回柱放頂的。
15.采煤機更換截齒或距滾筒3米範圍(溜子擋煤板除外)以內有人工作時,未切斷電源並打開離合器的。
16.采煤工作麵泵站壓力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泵站司機。
17.采麵頂板來壓,或老塘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加強支護的。
18.切頂排特殊支護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19.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沒有進行處理而繼續作業的責任人。
20.工作麵上下端頭特殊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
21.炮采工作麵炮後不灑水造成煤塵飛揚嚴重的。
22.煤機、掘進機司機不發信號開機的。
23.采煤機上未裝能停止工作麵運輸機的閉鎖裝置或裝置失靈的。
24.兩巷超前維護支柱初撐力連續3棵低於規程要求的。
25.井下施工中對電纜等沒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班組長。
26.綜掘機停止運轉後,未將截割頭放置到底板上的。
27.不使用綜掘機防護欄的。
28.未對起吊架棚進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繩頭起吊的。
29.正對溜子頭、皮帶機頭操作的司機。
30.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者。
31.煤機運行期間,司機遠離的(離操作點5米之外的)。
32.工作麵兩巷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33.處理同一棚的兩幫棚腿蹬出時,兩幫同時施工的責任人。
34.在巷道整修棚架時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35.掘進機非操作側,未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或按鈕失靈的。
36.采煤工作麵爆破時,不對機電設備進行保護的。
37.采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38.在回采工作麵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塊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處理的。
39.刮板運輸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機的。
40.采煤工作麵用溜子運送物件時,違反作業規程規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41.移完支架後,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後部運輸機後,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42.回采工作麵回柱20米範圍內平行作業的。
43.用順槽溜子、裝載機移工作麵運輸機頭的或回撤單體支柱、棚梁的。
44.錨杆安裝時的預應力連續三棵不符合作業規定的。
45.掘進巷道支護達不到設計或作業規程要求的。
46.巷道維修一人單獨作業的。
47.用鑽打眼時,鑽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員工作的。。
48.綜采工作麵生產期間未及時開架間噴霧的。
49.綜采工作麵運輸機出現上竄下滑失控的責任者。
50.乳化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定的。
51.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而未采取措施的。
52.刮板運輸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板鏈的人員。
53.綜采工作麵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現場責任人。
54.回采工作麵中,隨意丟失頂煤或底煤的責任者(規程規定的除外)
55.采煤工作麵鉸接頂梁,連續3棚均不鉸接的。
56.煤巷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裝頂的。
57.手扶鑽杆打眼的。
58.采掘工作麵高壓管接頭出現單腿銷、鐵絲銷的責任者。
59.放頂煤工作麵、支架後方或機道有人工作時,10架範圍內檢修或移動支架的。
60.用液壓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61.推拉移工作麵前後部運輸機從兩頭向中間推移的移溜工。
62.工作麵錨索千斤頂損壞未及時更換繼續作業的。
63.錨固藥卷未按作業規程要求數量打設的。
64.工作麵聯網長度不達作業規程要求的。
四、機運專業
(一)嚴重“三違”:
1.井下帶電作業的或防爆電器失爆的責任人。
2.無安全措施在井下從事施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主要負責人。
3.車輛運行(含皮帶、溜子)期間,扒、蹬、跳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的。
4.提升車輛期間,將車輛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機又脫離崗位的。
5.斜巷運輸過程中違反行車行人或行人行車的。
6.推車工、把勾工不負責任,造成跑車的。
7.斜巷提升超掛車、放飛車的。
8.電纜破口或劃傷處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
9.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繼續使用的。
10.防爆燈具外罩破裂或閉鎖裝置失靈的責任者。
11.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麵或滾筒前麵(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12.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停電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標誌的。
13.斜巷提升車時,不使用安全設施的,安全設施不靈敏,信號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14.斜巷絞車不帶電鬆車的司機。
15.大型設備在運行中發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動車者。
16.電氣工作人員不執行工作票製度,倒閘操作票製度的。
17.車輛運輸或施工撞壞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響整個瓦斯抽放係統及瓦斯利用情節嚴重的責任者。
18.管理不善將鐵器、大矸石等容易造成損傷皮帶機的雜物拉入一、二部皮帶造成皮帶損傷或停機的責任者。
19.處理煤倉堵塞無措施或不按措施作業的責任者,或單人處理無人監護者。
20.擅自甩掉機電設備各種保護裝置的主要責任者。
21.三大保護裝置、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失靈或人為甩掉,強行作業者。
22.帶負荷停送電、拆除電纜連接器不停電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23.機電設備各種保護裝置失靈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4.在皮帶、溜子機頭機尾檢修、清煤不停機不閉鎖冒險作業者。
25.斜巷運輸車輛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複道的。
26.絞車司機、皮帶機司機、刮板機司機由於上班期間打盹、睡覺造成跑車、斷繩、或皮帶、煤溜堆煤、皮帶著火等現象的。
27.盜竊、破壞電纜、通信及安全設施設備的
(二)一般“三違”:
1.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2.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可靠而運行的。
3.用倒鏈起吊重物,倒鏈的額定起吊噸重小於起吊重物噸位的。
4.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有規程措施的除外)。
5.開關(開關櫃)跳閘後,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閘送電的。
6.提升運輸過程中,不使用規定的連接環和連接銷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7.信號、通訊、照明、操作電纜接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8.絞車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合規程規定而使用的。
9.運輸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而使用的。
10.2米及以下和提人絞車的深度指示器失效,過卷保護閘瓦磨損失靈或解除不用的。
11.起吊設備上站人的。
12.絞車繩在滾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於三圈的。
13.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的或不聽信號開車的司機。
14.鋼絲繩插接長度不符合規定的。
15.溜煤眼無篦子、警示裝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16.局部接地極不符合規程要求的。
17.井下使用電纜的 裝、鉛皮不與接地係統連接的。
18.主提升設備日檢不認真、漏檢無記錄或記錄不認真的。
19.確需在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不采取可靠的穩車措施者。
20.提升機司機在運行期間,手離操作手把者。
21.無計劃停電檢修設備者。
22.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後,強行送電者。
23.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設備者。
24.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台上者。
25.操作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絕緣不良好者。
26.小絞車雙向提升的責任者(有專門措施處外)。
27.運輸機無專用開停信號或信號不清就開機的操作人員。
28.轉載機運行時,人員在橋拱下行走的。
29.皮帶運轉時,清理機頭、機尾滾筒0.5m以內的煤粉的。
30.井下運輸裝卸東西時,不采取可靠穩車措施的。
31.皮帶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的。
32.發放的礦燈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者。
33.使用三個月以上的小絞車不用混凝土澆灌基礎的。
34.絞車把勾工對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偏載嚴重及捆車不好不製止的。
35.井下運輸機運行期間各轉載點不開噴霧或停運期間不關噴霧的。
36.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不檢測瓦斯濃度使用的。
37.井下電纜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的責任人。
38.在井下私自打開礦燈燈頭者或損壞礦燈造成失爆者。
39.檢修或搬遷設備前不檢查瓦斯濃度的。
40.運輸機液壓聯軸節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責任人。
41.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規定設置柵欄及警示燈的。
42.對私自調動設備技術參數、執行機構,致使供電保護失靈或失去作用的。
43.檢修電器設備不執行“停送電”製度或沒有專人監護的。
44.非電氣工作人員安裝、檢修各種電氣設備的。
45.有故障的設備未排除強行送電、操作者。
46.檢修設備不停電、不閉鎖開關者。
47.私自打開閉鎖送電者。
49.處理機組故障或靠近滾筒截割頭附近作業不停電,不斷開隔離開關的
50.輔助運輸安全設施不齊全或失靈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51.未執行停送電製度的責任者。
52.車輛運輸或施工時撞壞瓦斯管路但未影響整個抽放係統的責任者。
53.斜巷或平巷運輸超重、超長、超高、超寬,沒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業者。
54.下放車輛前未認真檢查、清理造成運行線路範圍內有人員、材料、進行運輸作業的責任者。
55.高空作業或清理煤倉不使用防墜保護裝置者。
56.隨意拉掉主井皮帶、二部皮帶拉線開關造成停機的責任者
57.采掘工作麵皮帶斷帶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58.用絞車拖移設備備件不設警戒或警戒不負責任,將人員放入鋼絲繩運行區造成人身事故的責任者。
59.施工設備起吊點因質量缺陷造成錨杆拉脫、設備墜落事故的責任者。
60.斜巷運輸超掛車輛或不帶電放車的主要責任者。
61.斜巷“一坡三擋”設施失效不處理而繼續提放車輛者。
62.在能自動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車輛,而沒有設置合格的阻車設施者。
63.在斜巷中處理礦車掉道,下行側未打十字戧柱,人員站在下方作業或絞車無人看守。
64.斜巷軌道運輸未安裝聲光信號或聲光信號失靈而繼續作業者。
65.小絞車運輸中鋼絲繩磨損斷絲斷股超規定或使用不合格的連接裝置者。
66.絞車地錨鬆動、壓柱鬆動繼續使用者。
67.皮帶運行中清理機頭機尾或用鐵器處理、阻止皮帶跑偏者。
68.無措施用皮帶或(底皮帶)、溜子運輸材料設備者。
69.車輛過風門用車頂開風門者。
70.下山掘進上口無防跑車裝置或斜巷施工無防跑車安全措施而繼續施工者。
71.乘坐猴車睡覺、打鬧戲耍或故意損壞猴車裝置者。
72.發放的礦燈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出現失爆者。
73.開關未及時上架、掛牌和進行鉛封的
74.井下檢修開關未向調度室彙報,未有專職瓦檢員檢查瓦斯私自打開鉛封進行維修的
五 、通防專業
(一)嚴重“三違”:
1.故意破壞通防設施的(風門、柵欄、供水閘門、防塵設施、瓦斯探頭等)。
2.擅自打開柵欄,進入老空區、盲巷作業的。
3.擅自停開風機或同時敞開兩道風門,造成工作場所無風或風流短路的責任人。
4.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采取措施而繼續施工的。
5.瓦檢員空班漏檢,偽造數據的。
6.局部通風產生循環風的責任人。
7.局部通風無風電閉鎖裝置或風電閉鎖裝置不起作用的。
8.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
9.違反規定的串聯風。
10.井下施焊、無措施或一措施多點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施焊的。
11.放炮前後,不對放炮地點20米範圍內灑水衝塵的。
12.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不按規定衝塵的。
13.井下巷道粉塵堆積的。
14.工作地點有煤塵堆積的。
15.采煤工作麵停采後不及時封閉的。
16.人為損壞測風牌板、瓦斯牌板、測塵牌板和衝塵牌板,並填報假數的。
17.盲巷封閉不及時或封閉後未實現五斷:斷電、斷道、斷水、斷風、斷網。
18.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或以上工作地點供風的。
19.使用不合格儀器儀表的。
21.采麵回風隅角瓦斯超限後不及時處理的。
22.局扇未實現“三專兩閉鎖”或未安裝“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的。
23.放炮、施焊、割煤、打錨杆過程中因人為因素造成瓦斯燃燒的責任者。
24.故意破壞瓦斯監測監控設備、電纜的。
25.在煤倉上下口附近或井下施焊不檢查瓦斯、不放空煤倉造成瓦斯事故的責任者。
26.局扇停風、不撤離現場而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27.主扇停風不打開防爆門或井下人員不及時撤到進風大巷者。
28.井下無風或微風作業者。
29.局扇停風瓦斯超限未及時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的責任者。
30.盜竊、破壞通風、防塵、監測監控設備設施者。
(二)一般“三違”:
1.采掘工作麵無測風牌板或不按時測風的。
2.隔爆設施不按規定懸掛的。
3.瓦斯檢查牌板距迎頭或工作麵超過規定的。
4.衝塵時,不將瓦斯、測風牌板保護,造成字跡不清的。
5.永久密閉應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6.各類密閉前沒柵欄(密閉距巷道口不大於3米時,可不設),不設警標的。
7. 瓦斯傳感器不按規程懸掛和校對的。
8.永久密閉前不設置檢查箱的。
9.主要風門、行車風門未安設聯鎖裝置的。
10.局部通風機不實行掛牌管理的。
11.風筒拐急彎未使用彎頭的。
12.防塵管路未按照規定設置三通的。
13.掘進工作麵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14.局扇安設位置不當,無架、無消音器的責任人。
15.防塵水管不按規定跟到迎頭的責任者。
16.井下密閉漏風的責任人。
17.人為破壞風筒者。
18.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不及時填寫記錄的。
19.采煤機、綜掘機司機未隨身攜帶甲烷便攜儀的。
20.放炮過程中,不使用噴霧設施的。
21.采煤機無噴霧裝置的或裝置失效的。
22.采煤機截煤時,不開噴霧的。
23.掘進機無噴霧裝置和裝置失效的
24.掘進機作業時,不開噴霧的。
25.各裝、轉、卸載點無噴霧裝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26.采煤工作麵進回風不安設風流淨化水幕的,或生產期間不使用的。
27.掘進工作麵不安設風流淨化水幕的,或生產期間不使用的。
28.掘進迎頭外段不按規定衝塵的。
29.主要運輸巷道、皮帶運輸巷、暗斜井不按規定衝塵的。
30.因管理不善、風筒漏風、放炮崩壞風筒等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責任者。
31.瓦斯超限不服從瓦檢工命令未及時撤離超限區域者。
輕微“三違”
1.瓦斯牌板 填寫不認真,字跡不清的。
2.瓦檢員現場不帶原始記錄的。
六、地測專業
(一)嚴重“三違”:
1.采掘工作麵不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不探不掘的。
2.采掘工作麵發現有突水預兆未及時采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
3.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複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掘進巷道停工後,未規定下達停工後,未按規定下達停工通知單。
4.巷道停工後,未及時跟測導線、填圖未到迎頭的。
(二)一般“三違”:
1.巷道貫通、透窩前測量人員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單的。
2.測量導線跟測不及時或測量誤差超限,圖紙上反應的迎頭位置不準確的。
3.采區導線未按規程規定施測兩遍的。
4.遇水患威脅,不按規定 進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產的。
5.未通過測量人員掛線,私自開門施工的。
6.測量人員未及時測定迎頭停頭位置,造成損失的。
七、其它
(一)嚴重“三違”:
1.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工。
2.偷拿私存火藥雷管的。
3.明電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塵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強令放炮員違章放炮的。
5.放炮崩壞風筒、抽放管路,造成工作麵停工或瓦斯抽放的責任者
6.違章裸露爆破,放炮距離不夠或警戒距離不夠者。
7.放炮前後,不對放炮地點20米範圍內灑水衝塵的
8.放炮不設警戒或放炮時警戒人員不負責任,把其他人員放入警戒區或不聽警戒人員勸阻強行進入警戒區域的責任者。
9.放炮員丟失雷管或火藥的。
(二)一般“三違”:
1.放炮不執行站崗掛牌製度的班組長、放炮員。
2.采用放炮工藝時,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
3.處理拒爆、殘爆時,不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的,或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4.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的。
5.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6.炸藥、雷管不使用專用箱落鎖存放的。
7.放炮器鑰匙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
8.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等易燃液體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無專人運送的。
9.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亂扔亂放的。
10.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事先不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者。
11.將瓦斯檢定儀、放炮器存放在火藥箱或雷管箱內的。
12.坐在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13.非放炮員裝配引藥的。
14.不按規程規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15.炮眼封泥長度小於規程規定的。
16.不按作業規程規定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
17.不按規程規定裝配起爆藥卷的。
18.若遇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處理裝藥的炮眼,不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接清楚的。
19.電雷管由非放炮員運送的。
20.電雷管起爆後,不將母線從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結短路的。
21.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
22.違反誰聯炮誰放炮製度的放炮員。
23.當班剩餘炸藥、雷管不交回藥庫的放炮員。
24.掘進迎頭積矸積煤超過巷道斷麵1/3仍裝藥爆破的爆破。
25.將電雷管或火藥裝入衣袋的。
地麵三違界定標準
八、地麵作業:
一、嚴重三違:
1.班中喝酒或酒後上崗
2.重要崗位人員(變電站、風機房、空壓機房、絞車房、瓦斯抽放泵站、炸藥庫、所有瓦斯利用崗位人員)值班期間出現脫崗、空崗的。
3.起吊物件時,物件下有人作業的
4.壓風機風包安全閥、卸壓閥安裝不合格或不靈敏可靠的。鍋爐安全閥保護失靈或解除不用的。
5.停送電、停送氣違犯操作程序者;
6.雷雨天氣進行倒閘操作或室外檢修無專門措施者;
7.高層建築施工或維修,地麵未設警戒者;
8.吊裝大件時所用遊繩,未降至人頭以下,而用手擺位者;
9.未閉鎖開關,而檢查電鋸者;
10.扒、蹬、跳進行的機車、列車、汽車等;
11.帶電檢修或搬遷電氣設備者;
12.強行通過起吊重物的危險區者;
13.裝卸各種設備、配件、物料或堆放木垛拆木垛等不按規程措施執行者;
14.在地麵開挖溝壕深度超過1.5米未采取或製定防垮塌措施的責任者、操作者
15.其它違反三大規程和有關法規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二、一般三違:
1.其它崗位人員值班期間出現脫崗、空崗的
2.地麵篩選人員上班期間未戴安全帽
3.焊接人員離開現場,未消除火種的。
4.高空作業不係安全帶的。
5.高層建築支架不按標準架設作業的。
6.車輛運輸人、貨混裝的。
7.機動車輛無證駕駛的。
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的。
9.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的。
10.交叉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1.使用車床、鑽床時,不戴防護眼鏡。
12.吊運物體時下麵有人的。
13.各類氣瓶、乙炔發生器距明火不夠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不夠5米以上的。
14.氧氣瓶沒有防裂圈、安全帽、減壓器或減壓器沒有安全閥的操作人員。
15.乙炔發生器沒有回火防止器,中壓以上的乙炔發生器沒裝壓力表和安全閥的。
16.不沿專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17.在木工房、倉庫、監控機房內吸煙的。
18.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違反規程規定的。
20.用鑽床鑽孔時,手持工件鑽孔的。
21.在噴漆時,吸煙、電焊、氣割、動用明火的。
22.參加各種對外活動時,出現有損公司形象或不遵守活動紀律的行為
23.各種絞車裝置不符合標準要求而使用者;
24.各種阻車器裝置未及時複位或坡度上停車未采取有效製動措施者;
25.使用不合格的礦車連接件者;
26.在地麵挖築各類地溝,深度超過1.5米時不戴安全帽者;
27.車輛裝運物料超高或物料上麵坐人者;
28.在禁火區內無措施電、氧焊者、使用電爐者及吸煙者;
29.電工檢修操作,不帶驗電筆或驗電筆失效者;
30.上崗人員班中脫崗、串崗、睡覺者;
31.變電所、壓風機房、鍋爐房等重要崗位值班人員不按規定
或不在儀表前抄表記錄者;
32.在工業廣場施工,未執行礦有關規定者;
33. 無煙區內抽煙的。
34.其它違反三大規程和有關法規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輕微三違標準:
1.進入要害場所未進行登記者;
2.其它違反三大規程和有關法規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九、後勤服務:
嚴重三違:
1.司機酒後駕車的。
2.出門車輛沒有出門證,沒有過磅單私自放行的。
3.在宿舍內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非法不軌行為或事情的。
4.使用變質食品或其它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的
5.鍋爐點火時未能用便攜式瓦檢儀檢查爐內瓦斯,未能及時排空爐內瓦斯,便開始點火的。
一般三違:
1.夜間外單位車輛未經值班領導同意放行入內的。
2.不遵守浴室管理規定,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不遵守先淋浴後入池規定,在浴池內打肥皂、洗頭、在浴室內打鬧嬉戲。
3.住宿職工私自留宿外來人員,家屬探親未到礦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私自留宿的。
4.在宿舍區內高聲喧嘩、打鬧或有影響他人休息的
5.上級部門或有關單位下達的通知,未詳細紀錄在《電話記錄薄》上,未及時報告和通知有關領導和科室的。
6.不能按時、按量供應用水,鍋爐出水口要求溫度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7.鍋爐出現異常情況未能及時彙報,而帶病作業的。
8.鍋爐房內私接電爐或未有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明火作業的
輕微三違:
1.不注意節約用水、用電,用水後未及時關掉水籠頭出現常流水、或未做到人走燈滅出現常明燈
2.遲到、早退在簽到表上代人簽到或由人代簽到的
3.上班時間脫崗,幹私活、睡崗的
4.職工在宿舍內私接電線,改裝電路,新架插座。
5.宿舍走廊、樓梯或其它空地,白天堆放雜物的
6.違反請銷假管理製度
7.上級部門或有關單位下達的通知,未詳細紀錄在《電話記錄薄》上,未及時報告和通知有關領導和科室的。
8.接收傳真未問清情況,傳真完畢未確認清楚並迅速交給應收單位或領導的。
9.本礦下發的文件,未根據發文單位和份數準確發放,有遺失、誤發的。
10.上級來文未認真填寫來文登記,並及時送達有關部門或領導的。
11.機要文件的發送未嚴格遵守保密製度的
12.未經有關領導批準同意或未進行車輛出行登記出私自出車的
13.鍋爐房內不清潔,設備不幹淨,儀表不清晰,工具擺放不整齊。
14.其它違反職工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
15.未有特殊情況造成不能按時開飯的。
16.餐廳服務人員服務不周到、不熱情態度惡劣的
17.工作期間不穿工作服或工作服穿戴不清潔整齊的
18.所有炊事器具、用具和餐具不能保持清潔,未嚴格按規定消毒;食堂衛生髒、亂、差。
19.吃剩的飯菜不倒在垃圾桶內亂扔、亂丟的
20.不文明就餐在餐廳內喧嘩、打鬧、或不排隊的
21.澡塘房內外有汙物、有雜物、有積水的
22.澡池內水質汙濁、有殘垢未及時換水和清洗的
23.廁所地麵未及時清理有雜物,有異味,有黃垢、有堆積的。
24.分管衛生區域內有雜草、雜物、垃圾未及時清理的
十、瓦斯利用:
嚴重三違:
1.值班期間出現空崗、脫崗的
2.瓦斯管路停送氣、檢修、設備動火等,未製定安全措施而開工者。
3.檢查地溝內管道、有害氣體超過規定,未進行通風處理,或穿化纖衣服下去作業者;
4.新安設的瓦斯管道及灶具檢修完畢後,未進行皂液試漏氣者;
5.瓦斯灶具檢修時,不關閉進氣閥門而折彎瓦斯氣膠管進行檢修者;
7.隨意開關瓦斯管路閥門者。
8.隨意拆卸、移動瓦斯管路及設施者
9.未停氣、水進行較大閥門檢修者;
10.工作失職造成停泵影響瓦斯抽放的
一般三違:
1.攜帶煙火或不關手機進入罐區內
2.檢修、清理設備,未實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
3.進入煤氣危險區(如地下室、加壓站、地溝、瓦斯易積存區,低凹處等),未檢測氣體濃度就進行操作的,
4.值班及工作場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值班室內抽煙,使用用明火照明。
5.有關電器設備故障,未由專職電工處理,私自裝設臨時電源線的。
6.不定時檢測大罐瓦斯儲量,不做記錄的
7.不按規定對氣罐氣源輸壓力、瓦斯濃度檢查的
8.不按時給氣罐注水,做好水封工作和管路係統的放水工作
9.瓦斯濃度、壓力達不到利用要求時,未及時通知使用單位的
10.未按規定要求定時檢測和彙報係統抽放情況的和及時填寫在台帳記錄上的
輕微三違:
1.不認真執行交接班製度的
2.煤氣站在崗人員,穿化纖衣物上崗的
3.防滅火器材失效的
十一、供應管理:
嚴重三違:
1.設備物資的入庫,未經質量驗收組進行檢驗、簽字私自入庫的
2.由於保管員責任心不強、保管不當而造成材料物資丟失和損壞的。
3.對於在材料購買和驗收當中出現弄虛作假的,吃、拿、卡、要,以次充好或利用職權故意刁難供應商的
4.未嚴格執行雷管入櫃和保險櫃亂號製度的
5.未嚴格執行領用清退製度和出入庫手續和認真填寫逐日登記表,造成帳目不清、帳物不符的
一般三違:
1.上班期間擅自離崗、脫崗
2.交接班記錄不清、交接不清的
3.未掌握庫存物資材料的庫存情況,常用易耗品材料物資,未及時提出審購計劃而影響正常生產的。
4.物資材料出庫未親自點驗,由領料人員私自領取的
5.未能認真查驗而造成數量差錯的
6.清退的火工品未能及時消號入庫存放在值班室內的
7.報警或監控裝置失效或損壞未能及時彙報維修或關閉不用的
輕微三違:
1.上班期間遲到早退、代簽到的
2.材料領用手續拖辦、延辦未做到日清月結的
3.庫房內材料碼放不整齊亂堆亂放、庫房衛生髒亂差的。
十二、銷售科
一、嚴重三違:
1.夥同他人損害本礦利益的
2.當班工作人員未進行數據核對,私自修改單據內容的
3.消極怠工收受司機貨主錢財的
4.因保養不及時、不到位造成的車輛損壞
5.鏟車在場內發生碰撞造成人身事故的
6.鏟車在場內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嚴重損壞的
二、一般三違行為:
1.月終核實後出現虧場現象的
2.未嚴格落實派車手續的,電腦操作失誤,記數、收款失誤的
3.因維護清洗不及時造成設備儀器損壞的
4.鏟車私自出場,駕駛員允許他人駕駛鏟車的
5.因工作失誤影響傳送帶出煤的
6.鏟車在場內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車輛輕微損壞的
7.鏟車在場內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場內設備損壞的
8.鏟車司機不聽眾賣場調度的
9.工作不盡責,未認真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的
10.不服從管理者
三、輕微三違:
1.遲到、早退、脫崗、睡崗、曠工,不按時簽到或代簽到一次的
2.室內外衛生不整潔
3.煤場貨物堆放混亂的
4.未做好交接班的
  十三、財務
一、嚴重三危:
1.貪汙,挪用公款,公款私存 ;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
3.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
4.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發生嚴重失誤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一般三違行為:
1.超限額留存庫存現金;
2.未經批準,支付超過本人權限的款項;
3.利用公司帳戶替其他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
4.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5.月末賬實不相符,造成公司財物損失;
6.對外所有報表未及時、準確報出影響企業聲譽。
十五、附則
1、本條例未規定的其它“三違”行為按《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01manbetx 》及我公司相關的管理規定執行。
2、本規定的處罰同各科室、隊組內部管理規定如有衝突,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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