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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暫行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5-06 20:03 來源:本站原創

“三違”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總體推進”的指導思想,有效地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避免和減少各類02manbetx.com ,保證職工的安全健康,特製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依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安全技術操作01manbetx 》及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製定。凡違反01manbetx 規定,危及安全生產的地點必須停止作業,並對責任者按本規定進行處罰。
第3條 各級領導幹部都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章守紀,以身作則,按章指揮,帶頭製止“三違”,嚴格管理,敢於動真,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者,不管是幹部還是工人,都一律追究責任,按章處罰。對發現“三違”而不製止的,與“三違”者同樣處罰,領導幹部在場的要求先罰幹部。
第4條 根據“三違”情節的輕重分為一般三違和嚴重三違兩類,對一般三違者給予10~50元的罰款;對嚴重三違者和重大不安全隱患的責任者分別給予50~100元和100元以上罰款外,還要強製安全教育,執行三違人員幫教製度,當年不能評為先進,當月不得享受安全獎金,並要記入安全檔案。對嚴重三違及違章指揮造成02manbetx.com 者,要進行責任追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
第5條 在實行經濟處罰的同時,要堅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幹部職工認識到嚴是愛,鬆是害,嚴格管理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目的在於維護職工的根本利益,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同時還要加強對幹部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訓,使幹部職工認識到“三違”的危害性,提高執行01manbetx 、遵章守紀的自覺性,不斷提高自主保安能力,防止以罰代管,以罰代教。
第6條 所有違章罰款均要納入安全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安全工作搞得好的單位和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7條 行政、安全管理部門對本規定負有全麵監督監察責任,要嚴格履行職責,認真監督執行。黨、政、工、團部門要以對職工生命安全負責的精神,教育幹部職工執行本規定,並要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8條 各級安全第一責任者對上級安全工作的指令、文件、會議精神,都必須組織進行傳達貫徹,並提出落實意見。
第9條 安全工作必須體現黨、政、工、團齊抓共管,黨委書記每季必須組織研究一次安全工作。
第10條 分管礦領導每月召開所管係統的例會,研究業務保安工作。
第11條 各生產業務科室等部門每月要召開一次業務保安03manbetx 會議。
第12條 礦長負責每周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
第13條 安全副礦長負責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監察例會,總結部署安全工作。
第14條 隊長負責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活動日,對礦及上級安全工作的指令、文件、會議精神等,都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傳達貫徹,並提出落實意見,同時做好記錄。
第15條 總工程師每年必須組織製定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並每季負責組織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第16條 每月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一次礦井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並形成會議紀要、按時上報有關部門。對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要落實人、財、物,及時處理。對一時處理不完的,要安排專人負責處理;對重大隱患的處理,要落實責任,獎罰分明。
第17條 各級領導都要帶頭製止“三違”,對各級管理人員製止“三違”的次數規定如下:
(1)礦長、總工程師每月不少於2人次;生產礦長、安全副礦長每月不少於3人次;行政副礦長、黨委副書記每月不少於1人次。
(2)安全科:科長、副科長、副主任科員及其他管理人員每月不少於6人次,跟班安監員每月不少於8人次。
(3)生產科室:科長(主任)、副科長(副主任)、副主任科員每月不少於3人次,其他管理人員每月不少於2人次。
(4)其他科室:有下井任務的人員每月不少於1人次。
(5)區隊管理人員:隊長、書記、技術員、副隊長每月不少於3人次,班組長每月不少於3人次。
對完不成製止“三違”指標的人員,每少1人次給予個人50元的罰款。
第18條 安全科要做好“三違”人員的登記工作和抓“三違”指標完成情況的統計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第19條 每月由礦長組織進行一次全麵安全質量大檢查。
第20條 各科室負責進行定期不定期對采掘工程質量,設備維修質量,通防、運輸及安全設施等質量的檢查驗收,必須按標準嚴格把關。
第21條 安全科負責監督各專業的質量檢查,對弄虛作假,不負責任的要嚴肅查處,並對質量驗收等級具有否決權。
第22條 安全、質量檢查人員必須按標準嚴格檢查驗收,不準弄虛作假。
第23條 各級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要大力支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的工作,對他們提出的建議和問題要認真解決。不得阻礙監督檢查或謾罵、打擊報複安監人員。
第24條 安監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必須堅決製止,不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25條 所有施工地點必須有符合《煤礦安全規定》和上級其它規定的施工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無規程措施施工。
第26條 各區隊技術人員必須按照《煤礦01manbetx 》的要求及時認真地編製、上報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後組織區隊幹部、工人學習貫徹並考試簽字後方可施工,並根據現場情況及時編製補充措施
第27條 生計科要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做好地質測量工作,及時為生產提供有關資料,並做到及時、清楚、準確、齊全。
第28條 新工人入礦後由安全科、政工科負責組織培訓和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2個月,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分配工作,新工人分配到區隊後,必須簽訂師徒合同,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工作四個月,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
第29條 特殊工種必須經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和每年一次複訓合格後方可上崗,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第30條 對調換工種的井下工作人員及地麵生產崗點崗位工都必須由安全科、政工科負責組織重新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31條 新工人不簽訂師徒合同的。
第32條 嚴格控製在井下拍照、錄相,確實需要時,必須有礦長批準的專門措施。
第33條 對出入井人員的檢身,每班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並逐一進行檢查,所有出入井人員必須服從檢身,不得刁難、打擊報複檢身人員。
第34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酒後。
第35條 井下所有人員不準躺臥休息或睡覺,並不準坐在軌道上休息。
第3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反勞動紀律:
(1)、早上井、晚下井的;
(2)、班中幹私活的;
(3)、班中睡覺的;
(4)、班中脫崗、串崗的;
(5)、井下打架鬥毆的;
(6)、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
第37條 井下施工要做好材料供應工作,防止因材料供應不及時或供應的規格、質量與現場不符,造成現場施工違犯規程或出現空頂作業。
第38條 發生事故後,要按照事故彙報程序及時彙報。對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事故的,或因此而延誤搶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39條 施工作業場所要堅持文明生產,道路通暢,做到無積水、淤泥、雜物;原材物料碼放整齊,嚴禁亂扔亂放。
第40條 區隊幹部必須在現場指揮,與工人同上同下,不得提前離開現場。
第41條 零星作業施工必須指定安全負責人。
第42條 工程質量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隱患而繼續生產或被上級檢查部門停頭、停麵的。
第43條 各區隊要按規定召開班前會、班後會、安全例會和周五安全活動日, 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和礦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通報及有關文件、會議精神。
第44條 礦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對檢查出的問題按時整改完畢。
第45條 各區隊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領導小組每周活動一次,要有活動記錄,要研究03manbetx 區隊安全生產情況,並製定相應措施。
第46條 凡由安全獎勵基金中列支的一切獎勵都必須由安全科審核蓋章後,政工、財務部門才能發放。
以上凡不符合第(22、23、24、25、32、33、34、37、38、42)條規定的為嚴重三違,其餘為一般三違。


第三章 采 煤

一、一般三違
第47條 采煤工作麵超前支護數量、質量不符合規程規定。
第48條 采煤工作麵違反規程規定亂丟頂、底煤。
第49條 采煤工作麵留有傘簷威脅人身安全。
第50條 不按規定及時敲幫問頂。
第51條 采煤工作麵備用材料的數量、材質、存放地點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材料、設備碼放不整齊。
第52條 移架不拉線作業,拉架不噴霧,工作麵“三直”不符合規定。
第53條 支架內浮煤、浮矸未清理幹淨;人行道不暢通,嚴重影響行人的。
第54條 采煤工作麵臨時支護不符合規程措施要求的。
第55條 用單體液壓支柱移溜子的。
第56條 采煤機無水開機;油脂油位不符合規定;每個滾筒缺5把及以上截齒;機身下強行通過大塊矸石、物料;開機前不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的。
第57條 綜采支架不正(與運輸機垂直度小於80度,上仰下歪超7度);頂板破碎滾筒後未及時伸出前探梁,空頂超過兩組支架;支架及前探梁自降不及時處理;亂拔管子及插單腿U型銷;支架與溜子不連接超過3組;移架後頂梁不接頂;鄰架間距超50毫米。
第58條 跟機移架、推溜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電纜、水管擠壞造成漏電漏水。
第59條 采麵煤壁片幫嚴重不及時移架或采取其它臨時支護措施的。
第60條 傾角大於15度時液壓支架未采取防到、防滑措施的。
第61條 工作麵放炮時,沒有對支架、電纜、水管等采取保護措施的。
第62條 處理采煤機故障或檢修煤機時,不按措施執行的。
第63條 未製定安全措施用順槽溜子頂拉工作麵溜頭的。
第64條 運輸順槽運輸機一側人行道不夠寬的。
第65條 泵站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規定的。
第66條 采麵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值或泵站高壓側(包括供液高壓管)漏夜嚴重的。
第67條 綜放支架初撐力達不到24MPa; 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低於90KN的。
第68條 斜巷溜子未采取防滑措施或不可靠的。
第69條 割煤、拉架、移溜等工序平行作業時的安全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第70條 底板鬆軟支柱不穿柱鞋,造成支柱轉底大於100mm的。
第71條 采麵的支柱打在浮煤、浮矸上或初撐力達不到規程要求的。
第72條 采煤機司機不按規定操作(啟動前後無信號等)、不注意觀察采煤機及其周圍情況的。
第73條 利用順槽溜子作牽引力回料的。
第74條 端頭支護不符合規程要求,π型梁不成對使用、不交替邁步前移、不堅持使用“一梁三柱”的,關門柱子不符合要求的。
第75條 采煤工作麵使用其他物料代替柱、梁、銷的。
第76條 支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未進行有關質量檢測和使用無煤礦安全標誌的支護材料的。
二、嚴重三違
第77條 空頂作業的。
第78條 液壓支架出現咬架、支架傾斜嚴重不及時調架的。
第79條 采煤機未安裝能停止工作麵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的。
第80條 工作麵過老巷、處理支架上方冒頂、過斷層及拆架、加架或現場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未製定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81條 采煤工作麵安裝、撤除無規程措施施工,未組織領導小組盯班上崗的。
第82條 采煤工作麵打眼與裝藥安全距離少於15米、反向定炮、不使用水炮泥的、封泥長度不足的。
第83條 在同一工作麵使用兩台放炮器放炮的。
第84條 無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不暢通的、高度不符合規程要求的。
第85條 回料時無人觀察頂板、單人回料的;不執行先支後回製度擅自提前回料的。
第86條 采煤機運行期間,距采煤機前後不足3米從事其他作業的;司機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第87條 工作麵有斷層不鬆動處理用煤機強行截割岩石的。

第四章 掘 進

一、一般三違
第88條 作業規程中對迎頭空頂距離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第89條 永久支護距迎頭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的。
第90條 現場無施工圖牌板或圖牌板與作業規程不符或不能指導現場施工的。
第91條 扒裝機未固定好而扒裝;扒裝機無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粑鬥出槽護欄的;扒裝機無照明的。
第92條 小絞車回頭輪固定不符合要求。
第93條 斜巷掘進扒裝機與小絞車的移動方式不符合規程規定。
第94條 巷道斷麵、淨寬、淨高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95條 永久水溝距迎頭的距離超過規定的。
第96條 錨杆規格、材質、外露尺寸、接觸麵不符合規程規定。
第97條 錨杆排、間距或迎頭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
第98條 光爆錨噴巷道初噴、複噴厚度,複噴拖後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的。
第99條 不實行潮料噴漿的。
第100條 砂漿配比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第101條 掘進臨時軌道構件不齊全,鋪設質量不合格的,或用其他物料代替道軌的。
第102條 水溝的砌築質量及距迎頭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第103條 掘進巷道內風筒、管線懸掛不整齊;
第104條 上下山車場及施工巷道無躲避峒或躲避峒位置、規格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105條 錨杆不按規定做拉力試驗,對噴體不作厚度及強度檢查或無記錄。
二、嚴重三違
第106條 臨時支護數量不夠,接頂不實的。
第107條 錨杆巷道不使用專用工具、錨杆安裝角度不符合規定(小於75度)的。
第108條 錨杆錨固力達不到要求的。
第109條 掘進工作麵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製定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實的。
第110條 迎頭打淺眼,放小炮。
第111條 修複巷道不從外往裏進行修複的。
第112條 扒裝機扒裝時,鋼絲繩兩側及扒鬥運行範圍內有人的。
第113條 斜巷掘進扒裝機不使用三保險(即卡軌器、纜繩和扒裝機行走輪的固定裝置)。
第114條 下山掘進上口無防跑車裝置,中間無超速捕車器、提升不用車尾;掘進迎頭上方無擋車欄的。
第115條 巷通失修嚴重,嚴重影響通風運輸、供電、排水和行人安全的。
第116條 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不按規定下達預透通知書;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的。
第117條 巷通交叉點(三岔門、四岔門處)無措施施工或不按規程規定施工的。
第118條 錨索錨深不夠,不能有效錨住堅硬岩層的。
第119條 掘進迎頭空頂、空幫作業。
第120條 在掘進過程中發現冒頂、片幫或噴層脫落、開裂等危及安全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處理的。
第121條 架棚支護巷道接頂背幫不牢,棚腿前傾後仰嚴重的。
第122條 對已竣工的巷道,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巷道內安全設施者。

第五章 機 電

一、一般三違
第123條 井筒升降大型物料,需摘掉罐籠或罐籠上(下)部升降物料時,沒有製定、貫徹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124條 機械、電氣設備各種安全保護不齊全可靠的:
(1)壓風機斷水、斷油、水溫保護失靈;冷卻水水溫超過40度;
(2)抽風機軸承溫度保護失靈;
(3)同步電機失磁保護失靈;
(4)主排水引水裝置不可靠;
(5)設備應有的防護罩不齊全或損壞。
第125條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不戴絕緣手套和不穿絕緣鞋或不站在絕緣台上,操作千伏級電氣設備不戴絕緣手套或不穿絕緣鞋的。
第126條 電氣設備不能做到台台上架、掛牌的;電纜懸掛不整齊,不規格的。
第127條 巷道冒頂埋壓電纜不處理的。
第128條 帶電電纜盤圈(機組電纜和煤電鑽電纜除外)的。
第129條 非本崗位工作人員,擅自進入機電要害場所或不執行入內登記製度的。
第130條 在井下拆卸礦燈,燈頭閉鎖失效的。
第131條 低壓電氣設備沒有標誌牌的。
第132條 40KW及以上起動頻繁的低壓控製器,不使用真空接觸器的。
第133條 帶壓移動高壓電纜而無防護措施的。
第134條 采掘工作麵配電點(不包括移動變電站)無專用硐室和不用不燃性材料支護的。
第135條 井下液壓聯軸節不使用水介質聯軸節和防爆片的。
第136條 設備與運行礦車之間距離小於0.5米,又無壁龕的。
第137條 井下信號、照明係統不齊全、失效不及時處理;不使用綜合保護的。
第138條 設備停電後,控製把手不打到零位的。
第139條 罐籠阻車器達不到正確位置的。
第140條 采掘工作麵電氣設備沒有局部接地極或接地裝置不合格的。
第141條 機械切削人員操作時不戴防護眼鏡、操作手套;女工該戴防護帽而不戴者。
第142條 工作人員在車間或生產場所穿涼鞋、高跟鞋、拖鞋的。
第143條 電氣防爆設備不經防爆檢查,無驗收合格證而下井安裝使用的。
第144條 高壓開關櫃無機械閉鎖或閉鎖失靈,反送電的高壓開關櫃無明顯標誌的。
第145條 采煤機在處理故障時無可靠的固定及防滑措施的。
第146條 在機電設備上睡覺或烘烤衣物,放置其他物品者。
第147條 各類機電設備及周圍應保持衛生清潔,無粉塵、浮矸浮煤、無雜物。
二、嚴重三違
第148條 礦井無雙回路供電的。
第149條 在處理重大事故時,沒有製訂安全措施和指定專人指揮的。
第150條 固定場所檢修電氣設備不切斷電源,切斷電源的開關不掛停電作業牌或無專人看管;停電後不用合格的試電筆驗電、放電、不掛接地線 。
第151條 6KV及以上變電所不執行合牌送電,不執行工作票、操作票,不執行監督人唱票和操作人複誦製度
第152條 非專職或非值班人員操作電氣設備。
第153條 高空作業不係安全帶。
第154條 采區檢修設備,控製電源的開關斷電後,無專人看管或不采取可靠停電措施。
第155條 絞車在升降人員、大型設備、物料、火藥時學員開車;單人開車無監護。
第156條 2米及以上提人絞車的信號控製回路閉鎖、超速、欠壓、過卷、過流、限速、鬆繩、閘瓦磨損、深度指示器、後備減速保護及井口2米每秒限速保護失靈或解除不用。
第157條 使用不合格的鋼絲繩;提升鋼絲繩如遭受卡罐,突然停車等拉力後,不立即停車檢查。
第158條 斜巷絞車不帶電控製或放飛車,司機處無聲光信號。
第159條 罐籠提升的立井井口沒有安裝安全門或隨便停用安全門(包括井底);安全門與提升信號無閉鎖。
第160條 立井提升中,在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內沒有安設或安設不合格的楔型罐道和其他類型的緩衝裝置。
第161條 壓風機及風包安全閥、釋壓閥安裝不合格或不靈敏可靠;各種超溫保護(包括風包、一級缸、二級缸)失靈或隨便解除。
第162條 新安裝及大修的罐籠防墜器不進行脫鉤試驗或試驗不合格和不按規定日期試驗。
第163條 甩掉漏電繼電器、風電閉鎖、煤電鑽綜合保護,皮帶綜合保護或保護失靈的。
第164條 皮帶輸送機防滑保護、堆煤保護、溫度保護、煙霧保護、防跑偏裝置、自動灑水裝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第165條 井下明電操作、明電打點、帶電搬遷設備或帶電作業的。
第166條 出現電器設備失爆和36v以上電纜接頭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第167條 設備或線路發現危及礦井和人員安全而繼續使用。
第168條 鍋爐安全閥、高低水位報警和超溫保護失靈或隨便解除不用。
第169條 使用未經專業部門鑒定的壓力容器。
第170條 搬遷電氣設備不切斷電源閉鎖開關、檢修不掛停電工作牌的,。
第171條 用非專用保險材料代替保險絲的。
第172條 故意破壞井下照明係統、信號係統及通訊係統的
第173條 井下任意截割電纜和亂接電源。
第174條 電氣設備損壞不及時檢修的。
第175條 井下機電設備無接地或接地不良,無防護罩、擋板、密封圈,缺螺絲的。
第176條 井口檢修工檢修罐籠、井架等裝置時,必須係牢安全帶,當日檢修項目未檢修或檢修不徹底的。
第177條 檢漏繼電器、過電流保護裝置、電煤鑽綜合保護裝置等失靈或變電器、防爆開關等電流整定值不合格,不及時維修和調整的。
第178條 擅自停送電影響全礦井、一翼通風或提升、排水、壓風等機電設備正常運行的。

第六章 提升運輸

一、一般三違
第179條 入井人員不按規定的地點排隊乘罐、搶上搶下造成秩序混亂者。
第180條 禁止隨身攜帶長柄工具乘罐。
第181條 罐籠未到位停穩,擅自打開罐簾者。
第182條 井口檢身人員不認真執行檢身製度的。
第183條 人力推車時,不遵守《煤礦01manbetx 》有關規定。
第184條 提升絞車過卷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第185條 絞車帶病運轉和有故障不彙報的。
第186條 立井提升沒有可靠的防墜裝置。
第187條 對提升設備和連接裝置的插銷、三環、保險繩、鉤頭、鋼絲繩必須班班檢查,班班交接,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
第188條 使用損壞及未清理淨的礦車。
第189條 斜巷提升中,下車場站人,把鉤工不提醒的;橫過提升鋼絲繩的。
第190條 拉空鉤頭時,必須有人提鉤頭隨行。
第191條 斜巷軌道運輸安全設施(阻車器、擋車棍、擋車門、捕車器、信號硐室、打點器、車尾、保險繩、聲光信號)不齊全,安裝不符合要求或使用不靈活;車場無人行道或不合格;正在施工的上、下山無躲避硐和紅綠燈;長度超過10米的小上下山下車場無躲避硐的。
第192條 正在施工的下山距迎頭扒裝機10~20米未設擋車門;正在施工的上山倒拉牛小絞車上方無合格的護身裝置。
第193條 在斜巷內工作不到絞車房內掛“斜巷內有人工作不準提升”牌的。
第194條 電瓶車過道岔口、過彎道和行人較多的地方,司機未減速、鳴笛示警。
第195條 電瓶車司機離開座位未切斷電源、不取下控製手把的;司機車外操作;電瓶車行駛時,司機將頭、身體探出車外。
第196條 用刮板輸送機、皮帶運送物料時不製定安全措施。
第197條 橫跨皮帶、溜子未設過橋的。
第198條 提升鋼絲繩不按規定試驗;使用中的鋼絲繩不按規定檢查維修或無檢查記錄的。
第199條 電瓶車無照明、無沙、無鈴、無燈、閘失靈、列車尾部無紅燈的。
第200條 倒拉牛小絞車突出部分與礦車間隙小於0.5米的。
第201條 溜頭、溜尾沒按規定打壓柱、戧柱或地錨的。
二、嚴重三違
第202條 斜巷運輸不執行“行車不行人”和“行人不行車”製度的。
第203條 嚴禁超員乘罐、人物混提。
第204條 上下井人員入罐後,井口把鉤工必須親自放下罐簾,關上安全門方可向信號工發出走鉤信號。
第205條 上下井人員私自打開安全門、罐簾或在罐籠內擁擠、起哄、打鬧或將手腳、頭部等伸出罐外者。
第206條 乘坐溜子、皮帶的。
第207條 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程規定處理或無措施施工;單人處理煤倉、溜煤眼堵塞的。
第208條 提升絞車安全裝置不全或保護裝置使用不靈活;停電鬆車的。
第209條 絞車啟動後,司機精力不集中,兩手離開控製手把(按鈕)或開車時看書看報的。
第210條 絞車升降人員時無監護司機的。
第211條 造成絞車過卷、蹲罐的。
第212條 無信號或信號不清,擅自升降罐籠。
第213條 使用非標準的聯接環和連接銷及保險繩提升。
第214條 大巷、斜井和采區上、下山運輸爬車、蹬車、跳車、坐載車的。
第215條 超掛車、超裝車、放飛車的。
第216條 推車工不負責任造成墜物、跑車的。
第217條 暗斜井、采區上、下山未按規定配齊擋車設施和防跑車裝置的。
第218條 小絞車固定不牢,安裝不符合規定的。
第219條 鋼絲繩磨損、鏽蝕、斷絲超限繼續使用的。
第220條 火藥和雷管不分別運送,人與火藥同罐上下的。
第221條 在嚴禁行人的巷道內行走。
第222條 井下各類司機無信號(或不按信號)操作或操作過程中擅自離開崗位及信號工不按規定發送信號的。
第223條 上下井人員私帶雷管、炸藥者。

第七章 通 防

一、一般三違
第224條 通風設施不齊全、質量不合格;風門不自動關閉、閉鎖;嚴重漏風。
第225條 局扇不安裝消音器、不使用風電閉鎖。
第226條 局扇安裝位置不當、未上台或吊掛。局扇未掛牌管理或填寫內容與現場不符。
第227條 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停止供風、無專人看管局扇;不現場交接班的。
第228條 已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及超過6米的盲巷未密閉(或板閉、打柵欄);未切斷電源的。
第229條 采煤工作麵或采區結束後,一個月內未進行永久密閉。
第230條 井下有害氣體濃度、風速、溫度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
第231條 井下各避災路線無指示警標。
第232條 應設瓦斯檢查點而未設;瓦斯檢查牌板損壞或數字不清;瓦斯牌板位置不當。
第233條 未及時簽閱瓦斯日報表的。
第234條 噴霧灑水裝置不齊全,不靈活可靠,不正常使用的。
第235條 采煤機無內外噴霧或未堅持使用的。
第236條 炮采炮掘工作麵放炮前後不衝刷煤岩幫的。
第237條 隔爆設施數量、位置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第277條 放炮時不打開水幕或水幕不起作用的。
第238條 井下煤倉、溜煤眼放空;溜煤眼兼做風眼的。
第239條 采掘工作麵的粉塵濃度未按規定進行測定或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
第240條 采掘工作麵粉塵含量超過規定的。
第241條 井上下消防材料庫未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倉庫、木工房、材料庫、油庫、炸藥庫、充電室、燈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井下泵房等,沒有按消防規定設置滅火器、水桶、砂箱、鐵鍁、消防栓等防火器材的。
第242條 未經允許或超規定使用火爐(或電爐等)的。
第243條 未按規定對自救器進行氣密性和稱重檢查的。
第244條 采空區密閉、采區回風巷、巷道高冒區及其它無人工作和一般人員不行走的巷道,不按規定檢查的。
第245條 生產部位、工作場所用火爐取暖未經批準,未實行掛牌管理,未做到人走火滅;使用易燃液體引火;火爐附近放易燃品或烘烤衣物的。
第246條 使用電氣炊具,不執行人走停電製度的。
第247條 電氣焊不按規程作業的。
第248條 皮帶無低速保護或低速保護失靈;皮帶巷無滅火水管;機頭硐室無沙箱,滅火器;皮帶機無自動滅火裝置;皮帶機頭、機尾20米內有易燃支護材料;皮帶巷有淤煤積矸,無人行道或人行道不暢通的。
第249條 擅自停開局扇的。
第250條 除靠迎頭的一節風筒外,其他使用風筒如有漏風口超2公分或孔洞超過1cm2不進行處理的。
第251條 風筒出風口距迎頭大於規程要求。
第252條 不按規定設置傳感器及顯示、報警、斷電功能不齊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位置不當及顯示數字不準確的。
第253條 巷道預透10米前,未做好通風係統調整準備工作(製定通風安全技術措施,構築材料等)的。
二、嚴重三違
第254條 礦井、采區、工作地點風量不足強行組織生產的。
第255條 巷道嚴重失修,回風斷麵不足未及時處理的。
第256條 破壞柵欄、警示牌或進入柵欄內的。
第257條 井口房、扇風機房20米範圍內有煙火;井口20米內吸煙。
第258條 專(兼)職瓦檢員空班、漏檢、假檢。
第259條 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或異常時,瓦檢員不及時向調度室彙報並告知現場作業人員的;當接到有害氣體(瓦斯)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或異常的通知後,不撤人繼續作業的;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
第260條 更衣室、儲藏室等室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違禁品的。
第261條 用礦車撞風門或同時打開多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或漏風嚴重)的。
第266條 不經有關單位批準同意拆除通風、防塵設施的。
第267條 局扇停止運轉後,迎頭人員未撤出。
第268條 通風係統不合理,出現微風、老塘風、循環風以及不合理的串聯風、擴散通風;采掘工作麵及機電硐室風量不足而繼續工作的。
第269條 未經總工程師批準一台局扇向兩個及兩個以上的掘進工作麵供風的。
第270條 擅自停開局扇;斷開風筒,影響通風;風筒漏風嚴重;局扇不能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271條 違反通風、瓦斯、煤塵、防滅火的管理規定,對隱患處理不及時,不果斷,又盲目安排施工的。
第272條 礦井主扇風機因事故停電停風,對礦井安全和生產造成重大威脅的。
第273條 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放炮三保險”和“三人聯鎖”製度的。
第274條 盜竊、破壞通防設施的。
第275條 對瓦斯異常區域未編製、執行安全措施;對瓦斯異常區域的采掘工作麵不按規定進行裝備的。
第276條 處理巷道積存瓦斯,無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回風流不斷電、撤人、站崗的。
第277條 防塵係統不完善,采掘工作麵無防塵管路的。
第278條 采掘工作麵幹打眼;放炮不使用水泡泥;封泥長度不夠。
第279條 不按規定衝刷煤塵造成煤塵積聚厚度2毫米,長度超過5米的。
第280條 開采自燃發火煤層不製定、執行防滅火措施的。
第281條 井下使用非阻燃皮帶、使用不延燃電纜的。

第八章 火藥管理及放炮

一、一般三違
第282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的最大儲存量超過井下3天炸藥需用量或10天的電雷管需用量的。
第283條 放炮操作程序不符合規程要求的。
第284條 領取火藥不使用專用炸藥箱、雷管箱的。
第285條 火藥箱不加鎖,做好的引藥無專人(放炮員)看管的;領取火藥後應直接送至工作地點,中途無故停留的。
第286條 將領取的火藥存放在導電體附近的。
第287條 裝配引藥時,在人員眾多地點或坐在藥箱上或邊打眼邊裝藥的。
第288條 做好的引藥,不將雷管腳線纏繞在藥卷上,雷管腳線頭不扭結短路的。
第289條 放炮不堅持 “三人聯鎖放炮”製度的。
第290條 放炮後,通風時間不滿15分鍾,不首先排除事故隱患,冒險進入作業者。
第291條 炸藥、雷管混裝或私存的。
第292條 炸藥、雷管亂扔、亂放、藏匿或轉交下一班使用的。
第293條 裝藥不使用木質炮杆或使用煤塊(粉)等可燃物代替封泥的。
第294條 從成把的雷管中抽出雷管腳線不進行扭接短路的。
第295條 做炮頭違反規程有關規定的。
第296條 火藥雷管亂丟亂放和丟失被盜的;領火藥雷管違反領退製度的。
第297條 違背規程規定定炮的。
第298條 火藥庫內存放易燃物品;無證件進入藥庫的。
第299條 電雷管不作全電阻檢查;不編號發放的。
二、嚴重三違
第300條 使用多母線、明電放炮或裸露放炮的。
第301條 裝藥時炮眼封泥不足,不使用水炮泥或在殘眼內裝藥放炮的。
第302條 固定母線放炮的。
第303條 放炮不執行“三保險”(拉線、掛牌和站崗)的。
第304條 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即裝藥前、放炮前、炮後檢查瓦斯)的。
第305條偷盜炸藥、雷管或將炸藥、雷管私自帶往井上的。
第306條 掘進工作後打眼與定炮平行作業的。
第307條 不執行誰放炮誰拿放炮器鑰匙;放炮聯線、檢查線路、通電放炮,不執行一人單獨操作的。
第308條 用放炮方法處理溜煤眼、煤倉漏鬥堵塞違反規程有關規定的。
第309條 不執行一次裝藥定炮一次起爆規定的。
第310條 打淺眼、放小炮、放糊炮、明火放炮的。
第311條 處理瞎炮違背規程規定的。
第312條 采煤工作麵多母線放炮;短母線放炮的。
第313條 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不采用毫秒爆破的。
第314條 放炮貫通井巷相距20米以內時,每次放炮前必須檢查對麵迎頭的瓦斯濃度,並設置警戒,凡不符合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規定要求的,嚴禁放炮。

第九章 防治水

一、一般三違
第315條 不按時進行水動態觀測及時提供資料,礦井充水性圖不能及時、準確填繪齊全的。
第316條 未按規定每月進行水害排查或未按排查意見實施者。
第317條 井下排水係統未按設計要求形成排水能力;每年雨季前未進行水泵聯合試運轉。
第318條 防水閘門未進行每年兩次關閉試驗,未定期及時檢查維修的。
第319條 對有突水淹井威脅的含水層,積水區及含水構造未進行物探、鑽探者;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分區隔離者的。
第320條 探放水過程中,孔口管下置深度不符合規程要求,不進行耐壓試驗,或耐壓試驗不符合設計標準,以及水壓超過2MPa時不安防噴或反壓裝置的。
二、嚴重三違
第321條 對含水層、積水區和其他水體不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的。
第322條 未經批準改變各類煤柱尺寸(包括防水煤柱)進行采掘作業的。
第323條 貫通巷道不認真核查積水情況而盲目掘進的。
第324條 地表水威脅礦井安全,而未及時排查和采取相應措施處理的。
第325條 發現有透水預兆時,沒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探放水,或不按規定探放水的。
第326條 提高開采上限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的。
第327條 受承壓水威脅的采取或工作麵未按規程規定設置放水設備,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強行生產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328條 安全科根據本規定的規定對全礦所有幹部職工實施罰款或向礦安委會提出獎罰建議,並具體辦理安全方麵的款罰手續。
第329條 安委會主任、副主任依據本規定可直接通知安全科對違規者進行扣罰。
第330條 全礦幹部職工既是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人,也是被監督檢查者,對所發現的“三違”人員,有權力和義務向安全科等有關部門彙報,由安全科統一登記、核實後進行扣罰。
第331條 對個人的罰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對單位的罰款到月底彙總出總額,由政工科從單位獎金總額中扣除。
第332條 被罰者有異議,可書麵申明情況,所在單位領導簽署意見,送礦安委會複議處理。
第333條 違反本規定,除罰款外,對情節後果嚴重,影響及損失較大,還需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報安委會研究決定。
第334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參照上級有關規定及礦有關製度執行。
第335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礦安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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