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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及自救器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37 來源:本站原創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及自救器
第九條、下列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1、副總以上幹部。
2、專業技術人員。
3、爆破員、防突員、監測工。
4、掘進機司機、電瓶車司機、井下流動性電鉗工、采煤機司機、鑽機司機等。
5、安監處長、調度所長、技術科長。
6、采、掘、開、坑代等單位的班隊長。
第十條、掘進班(隊)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掘進迎頭,采煤班(隊)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采煤麵上的隅角。
第十一條、便攜儀使用人員要嚴格按說明書操作,嚴禁旋動電位器或拆開儀器。攜帶便攜儀入井時要打開開關,使便攜儀保持工作狀態。
第十二條、便攜儀在使用前按規定對其充電,確保足夠的充電時間,充電前要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第十三條、便攜儀下井前必須由發放人員檢查儀器零點、電池電壓及報警點是否符合要求,並認真填寫發放記錄。不合格的嚴禁發放使用。
第十四條、當工作地點的瓦斯濃度達到便攜儀報警值時,便攜儀便發出警報,施工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並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便攜儀的充電、發放、維修、校驗應由專人負責,並建立台帳,故障登記冊,調校記錄,發放記錄,維修、發放室應懸掛崗位責任製及操作過程,室內保持整潔衛生,人員統一著裝,掛牌上崗。
第十六條、自救器每月進行一次氣密性檢查,每旬對自救器的完好狀況進行全麵檢查,過期或檢定不合格的自救器嚴禁使用。
第十七條、每一個下井人員都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凡下井人員必須經培訓學習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領取攜帶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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