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儀器維修、發放人員崗位責任製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37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儀器維修、發放人員崗位責任製
第五條、建立 安全儀器維修人員崗位責任製,發放登記製,並備有 管理台帳和檢查調度記錄。
第六條、 安全儀器收發人員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嚴格發放和交接班 製度。發放時要做到“兩不發放”即發現牌子有問題不發放;發現 安全儀器有問題不發放。交接班時必須做到“三對口”、“三清楚”,即牌子與架子對口,架子與儀器對口,儀器與牌子對口。當班使用的安全儀器情況要記錄清楚,並要記錄齊全,填寫清楚。
第七條、收發人員要做到服務周到,認真檢查,儀器零電池電壓及報警值是否符合要求。確認儀器無問題後,方可發放。
第八條、領用安全儀器人員在領取時應對儀器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調換。
第五條、建立 安全儀器維修人員崗位責任製,發放登記製,並備有 管理台帳和檢查調度記錄。
第六條、 安全儀器收發人員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嚴格發放和交接班 製度。發放時要做到“兩不發放”即發現牌子有問題不發放;發現 安全儀器有問題不發放。交接班時必須做到“三對口”、“三清楚”,即牌子與架子對口,架子與儀器對口,儀器與牌子對口。當班使用的安全儀器情況要記錄清楚,並要記錄齊全,填寫清楚。
第七條、收發人員要做到服務周到,認真檢查,儀器零電池電壓及報警值是否符合要求。確認儀器無問題後,方可發放。
第八條、領用安全儀器人員在領取時應對儀器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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