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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材料庫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35 來源:本站原創
爆炸材料庫 管理規定
第一條、爆炸材料裝卸、運輸 製度
1、爆炸材料的裝卸地點必須與建築物、倉庫和人員集中的地點保持一定的 安全距離,必須有專用軌道、防雨棚和裝卸台。同一地點嚴禁炸藥和雷管同時裝卸和堆放。
2、爆材炸料裝卸時,必須有保衛科和安監處人員在現場負責 安全保衛工作。藥庫負責人及物管科有關人員必須根據料單對火工品的品種,數量、包裝質量進行驗收、核對,確認完全相符後,才可裝卸。裝卸結束後,應立即下井不得停留,及時運送到爆炸材料庫。
3、裝卸和向井下運送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經業務培訓,熟悉火工品的性能,運送火藥要用帶橡膠襯墊的專用木質車箱。裝卸時要輕裝輕放,嚴禁撞擊,包裝箱及捆紮繩應原封送到藥庫,任何人不準拆開包裝箱和捆紮繩。嚴禁裝車高度超過車箱邊緣。
4、為防止副井進車側電機車抵車時嚴重撞擊爆炸材料專用車,允許爆炸材料專用車從副井上口出車側入罐,但須事先通知井口上、下把勾工和絞車司機。罐籠的升降速度必須符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第311條的規定。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禁止運送爆炸材料。
5、參與運送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遵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第311條、314條的規定。跟車人員乘坐運送爆炸材料專用車時,必須坐在尾車內,必須在車停穩時上下。
6、裝運爆炸材料的專用車,卸車後應立即打上井,並放在專用軌道和防雨棚內。
第二條、爆炸材料的儲存、保管 製度
1、庫管員應經過業務技術培訓獲得上崗資格證書,並做到持證上崗。使用爆炸材料的單位應提前填寫 計劃單,按規定要求領取。爆炸材料(包括水炮泥)的領取、使用和退庫必須建立相應台帳,並有領用退人員的簽章。庫房的各種存量(炸藥槽,待發炸藥、雷管)應做到帳、卡、物相符。
2、每次爆炸材料入庫,庫管員必須驗收登記,核對和提料單數字是否相符,包裝是否完好,如有差異,必須及時彙報,查出原因,找出責任者。
3、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各自壁槽內,並使標簽向外。要標明進度日期,以便按進庫先後順序發放,不許積壓。
4、爆炸材料庫,庫內貯量要符合規定:每個壁槽貯存炸藥不得超過400公斤,雷管不得超過3000發,導通時導通室的雷管放置不得超過1000發。導通後的備用雷管每個壁槽貯存也不得超過3000發,發放台存放炸藥不得超過3箱。
5、庫房帳目必須當班記錄實發、實耗退庫及報廢數字,做到班清、日結、月底盤查,且帳、卡、物相符。有關記錄要求逐日上報區隊,及時反映消耗動態,發現超支應 03manbetx 原因,及時采取有效 措施加以控製。
第三條、爆炸材料庫防火、警衛 製度
1、庫房內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任何人不許帶燈入庫。因停電或其它原因無照明時,必須要有經批準的安全 措施
2、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其它易燃物品,消防器材(滅火器、沙箱、消防水桶)必須充足、完好。出口處,必須設置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3、庫房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非庫管人員禁止入庫,檢查及參觀者入庫,必須憑保衛部門介紹信並在通風區有關人員帶領下,方可登記、入庫。
4、庫房 管理人員應經常檢查各種防火設施的可靠性。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更換,用後更立即補充,以保證爆炸材料庫有足夠的抗災能力。
第四條、爆炸材料的銷毀處理 製度
1、庫房內必須建立爆炸材料報廢台帳並認真登記,注明廠家及報廢品種、數量、原因和爆破員姓名、經手人,並將其妥善保管,報廢的爆炸材料(每庫雷管不超過500發,炸藥不超過100公斤)要定期進行銷毀。
2、報廢的爆炸材料,應由各使用單位提出書麵報告,注明品種、數量、經礦領導批準,由單位公安部門清點數量裝箱,並貼上封條,由雷鳴科化公司運輸爆炸材料專用車運往火工廠統一銷毀。
第五條、爆炸材料發放、清退製度
1、根據 計劃下達的消耗定額,通風區月初製定各使用單位當月爆炸材料 計劃供應卡。爆炸材料 計劃供應卡作為發放爆炸材料和編製每日請領計劃單的主要參考依據,有超產超尺的單位準予按定額多供應爆炸材料。
2、各使用單位根據每日生產進尺或產量計劃和爆炸材料平均日消耗指標,填寫每班(每天)“炸藥雷管請領計劃單”注明需要領取的爆炸材料的品種、數量,經通風區審批後,庫房方可發放。各使用單位必須派人隨爆破工一齊領取炸藥。
3、爆破工憑“請領計劃單”和本人“爆破手冊”到庫房領取當班爆炸材料,所領的雷管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爆破工領取後須交使用單位運藥人員,由爆破工監護運至藥箱附近,爆破工檢查驗收並入箱。
4、爆炸材料庫人員要認真執行“五不發”製度:沒有當班審批計劃不發;雷管不導通、不編號不發;爆破員不對號不發;沒有炸藥包和雷管盒不發,變質失效的爆炸材料不發。
5、爆破工完成任務後,實際消耗爆炸材料數量需由班隊長在爆破工手冊上簽字證實,剩餘的炸藥必須鎖在藥箱內,剩餘的雷管應在當班退回庫房並履行有關手續,若不退,按有關製度及 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條、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製度
1、雷管發出前必須進行導通測阻,退庫雷管再次發放前也必須進行導通,未經導通測阻的雷管不準發出。導通間、編號間、發放間應建立各類定員、定量 標準
2、雷管導通要在專用硐室內進行。雷管箱隻準導通人員打開,其它人員不準隨便打開。
3、雷管導通時必須認真填寫原始記錄,不合格的產品應注明生產日期和批號,並作為報廢雷管處理。
4、導通後的雷管在發放前必須進行編號,編號的數量要因時製宜,字跡要清晰,要做到專人專號,不準發出無號雷管。
5、編過號的雷管,及時放入櫥窗,填寫卡片,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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