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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煤電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4)

作者:佚名 2009-04-04 21:04 來源:本站原創

表1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

﹙三﹚ 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① 長壁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1a設置。U型通風方式在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T1 ,工作麵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2;如圖1a所示。
② 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甲烷傳感器T1不能控製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3;如圖1a所示。
③ 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麵的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4,如圖1a所示。
④ 當采用Z型、Y型、H型和W型通風方式的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⑤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的回風巷長度大於10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⑥ 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四﹚ 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①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4設置:在工作麵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1,在工作麵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2;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在被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麵進風流甲烷傳感器T3。

②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雙巷掘進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5設置:在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1和T2;在工作麵混合回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3。

③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麵長距離巷道掘進,每達500M巷道增設一個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和複電濃度與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相同。
④ 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⑤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⑥ 設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6所示。

﹙五﹚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7所示

﹙六﹚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湧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8所示。

﹙七﹚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
﹙八﹚ 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九﹚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十﹚ 井下煤倉、地麵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十一﹚封閉的地麵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十二﹚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上方宜設置甲烷傳感器。
﹙十三﹚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① 地麵瓦斯抽放泵站內距房頂300mm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井下臨時抽放泵站內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② 抽放泵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幹式抽放瓦斯設備時,輸出管路中也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十四﹚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麵過老巷、采空區、鑽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於15M的頂底板岩巷掘進工作麵等處必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和數量,傳感器的設置參數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其它傳感器的設置
⑴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① 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的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壁不得小於200mm,並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並掛牌管理
②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麵回風巷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如圖9所示。

③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④ 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牆柵欄外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⑤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⑵ 風速傳感器的設置
①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並掛牌管理
② 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後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麵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當風速低於或超過《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⑶風壓傳感器的設置
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⑷瓦斯抽放管路中傳感器的設置
①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瓦斯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防回火安全裝置上宜設置壓差傳感器。
② 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幹管上必須安裝瓦斯抽放計量裝置,按規定測定瓦斯抽采量。
⑸、煙霧傳感器的設置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⑹ 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① 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壁不得小於200mm,並應不影響行人和行車,安裝維護方便,掛牌管理
②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麵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0℃。如圖10所示。

③ 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
⑺ 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
① 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② 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③ 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傳感器。
④ 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第三節安全監控係統使用、維護與管理
第十四條 各礦應建立專用安全監測儀器維修室,配備主要檢測儀器和儀表,並有專人負責本礦安全監測設備的調校、維護和維修工作。
第十五條 甲烷校準氣體配氣裝置應放在通風良好,符合國家有關防火、防爆、壓力容器安全規定的獨立建築內。
第十六條 高壓氣瓶的使用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管理的規定,配氣氣瓶應分室存放,標準氣體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室內應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燈具及電器設備。
第十七條 安全監測儀器使用前和大修後,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並在地麵試運行24~48h方能下井。
第十八條 愛護監控設施,對未經監測部門同意,擅自切斷監控設備電源及挪動監控設施而造成數據中斷或誤報的,按02manbetx.com 進行追查,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對故意破壞和偷盜監控設施而造成監控數據假報或中斷,必須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采用催化燃燒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甲烷檢測報警礦燈等,每10d(未經改造的在用瓦斯傳感器調校時間為7天執行)必須使用校準氣體(2%CH4左右的甲烷校準氣體)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它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
第二十條 為保證甲烷超限斷電和停風斷電功能準確可靠,每10d(未經改造的設備為7 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第二十一條 安全監控係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風電閉鎖功能: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掘進工作麵或回風流中甲烷濃度大於或等於3.0%,必須對局部通風機進行閉鎖,隻有通過專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鎖,當掘進工作麵或回風流甲烷濃度低於1.5%,自動解鎖。
第二十二條 安全測控儀器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第二十三條 監測係統裝置的完好率應為100%,裝置的備用量不少於20%。
第二十四條 礦井都要配備一定數量的監測備用設備、零備件、材料和維修校正儀表等工具,備用量不少於20%,以保證監測係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井下安全監測工必須24h值班,每天必須檢查安全監控係統及電纜的運行情況。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地麵中心站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並采取安全措施,必須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並填寫故障記錄。
第二十六條 炮采采掘工作麵設置的甲烷傳感器、信號電纜在放炮前由現場瓦檢員負責按規定移動到安全位置,放炮後應及時恢複設置到正確位置。
第二十七條 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於4%CH4的甲烷衝擊後,應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當井下停電後,分站備用電源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不少於2h時,否則應及時更換。
第二十八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甲烷報警礦燈等檢測儀器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發放使用。
第二十九條 監控係統設備報廢管理
1、報廢更新原則: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更換技術性能落後而又無法修複改造的老設備。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報廢更新。
①設備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設備。
②通過修理,雖能恢複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80%以上的。
③嚴重失爆且無法修複的。
④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
⑤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
2、監測裝置類型的劃分
①斷電饋電儀、監測係統的主機、備用機、打印機、井下分站、電源箱、傳感器、渦街流量計、防突儀表等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設備比照固定資產管理。
②各種型號的便攜儀、通風儀器儀表、自救器等不隨監控係統購置的各種傳感器等仍按材料管理。
3、報廢手續
凡符合報廢條件的監測裝置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設備管理、財務、通風等部門共同鑒定,寫出書麵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監測裝置的損壞情況和報廢原因,隨同報廢申請單一同報集團公司通風地測處,由通風地測處牽頭,會同機電處、資產財務部、紀委等到礦複查後,提出意見,呈報集團公司批準後,辦理資產核銷手續。
4、報廢裝置的處理
待報廢的設備在報批前,應妥善保管。已批準報廢設備的殘體收益必須用於設備的改造與更新;對於報廢設備的可利用部分(包括備件及元器件等)經技術鑒定合格的,入庫保管,做備件使用。
第三十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中心站主機、備用機及係統聯網服務器必須實現雙機或多機備份,24 h不間斷運行。從工作主機故障到備用主機投入正常工作時間應小於5分鍾。
2、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並配備不小於8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並定期進行測試,電源應有過壓和欠壓和漏電保護等設施。中心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電源及信號的防雷裝置。設備的絕緣電阻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測定一次,其電阻值必須小於2歐姆,並做好詳細記錄。
3、中心站主備機計算機不得用與監控無關的事,運行的計算機應定期維護,監控主備機計算機定期輪換進行,正常情況下,不超過2個月輪換一次,並做好記錄。
4、必須按照技術措施及有關規定進行監測場所的定義。對變更監測場所的測點要在中心站運行日誌中詳細記錄下來,以便查找。係統中不用的測點名稱及圖形,要及時修改和刪除。
5、中心站所有設備應有維修及測試記錄,並經技術員審核簽字,以供考察各設備的技術狀況。
6、地麵中心站必須24h有人值班,操作人員應具有計算機操作和係統基本知識技能,應持證掛牌上崗。如發現設備故障,要及時彙報,並做好記錄。
第四節 安全監控係統信息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礦監控中心站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通風和礦井調度部門,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第三十二條 中心站應保證監控數據實時上傳,值班人員發現係統通訊中斷或出現中斷無記錄情況,必須查明原因,並根據具體情況下達處理意見,處理情況記錄備案,並上報值班領導。
第三十三條 當係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並有可能波及其他區域時,礦井有關人員應按瓦斯02manbetx.com 應急預案手動遙控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
第三十四條 瓦斯超限短信發布規定
㈠集團公司級設置
1、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瓦斯濃度≥2.98%。
2、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瓦斯濃度≥1.5%。
3、 集團公司生產、安全、機電所有人員,瓦斯濃度≥1.0%。
4、集團公司通風地測處所有人員,瓦斯濃度≥0.8%。
5、安監局、生產技術部、信息中心及調度值班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由各部門提供名單、手機號碼和接收範圍,由通風地測處統一設定。
㈡生產礦井級設置
1、礦長,瓦斯濃度≥1%。
2、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副職、安全生產副總工程師、通風區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瓦斯濃度≥0.8%。
㈢安全監控網絡係統管理
1、各礦安全監控網絡設備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並做到專機專用,實行24小時值班。
2、各礦定期檢查安全監控網絡設備(交換機、信息上傳計算機、信息發布計算機)的運行情況,並做好記錄,確保監測監控信息的正常傳送。
3、所有測點的配置定義,必須嚴格按要求規範進行定義(XXX采煤麵、XXX采煤麵上隅角、XXX采煤麵回風、XXX掘進麵、XXX掘進麵回風等)。
4、信息中心負責整個礦區網絡設備設備管理,負責定期檢查短消息發布係統的運行情況,通訊中心負責礦區網絡線路維護,確保瓦斯報警信息的正常發布。
5、集團公司調度室接到瓦斯異常情況後,及時向礦調度所核實。
6、發生瓦斯異常情況後,立即發布信息。
7、各單位調入(出)人員或人員更換手機號碼,要及時書麵通知通風地測處,以便及時更改個人信息。接收信息人員的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並及時清理存儲信息,確保接收到報警信息。

第五節 安全監控係統材料費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 材料費用劃分
1、安全監控係統材料費主要指分站、瓦斯傳感器、通訊信號線、設備開停、風速傳感器、液位傳感器、饋電斷電儀、溫度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負壓傳感器、風門傳感器、傳輸接口、係統主機、抽放子係統等裝備的配件、維修和正常更新費用。
2、通風儀器儀表材料費主要指自救器、便攜儀、光學瓦斯機、放炮器、兩用儀、風表、測塵儀、防突儀器和維修校驗儀等儀器儀表的配件、維修和正常更新費用。
第三十六條 材料費用的管理
1、集團公司成立以總工程師為組長的安全材料費用管理領導小組,通風地測處、資產財務部、經營管理部、規劃發展部、供應公司為成員單位。
2、通風地測處主要負責審核年度(月度)安全材料費用明細計劃,審查月度安全材料費用使用情況統計報表,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單位的通風安全監控係統及通風儀器儀表的使用、維護情況進行檢查。
3、資產財務部根據月度安全材料費用計劃安排資金,費用在成本中列支。
4、經營管理部根據年度下屬各單位經營管理目標,並結合本辦法精神,負責調整考核指標;會同通風地測處、資產財務部檢查安全材料費用資金的使用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對大宗材料和備件進行招標。
5、規劃發展部協助通風地測處審查年度、月度材料費用計劃和月度完成情況統計報表,避免安全材料費用計劃與年度安全工程計劃重複列支。
6、供應公司負責安全材料的采購配送工作。
第三十七條 材料費用的計劃和統計
1、安全材料費用計劃由各單位於每年11月底前編製安全材料費用建議計劃報集團公司通風地測處,集團公司組織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後下達執行。
2、各礦每月5日前,編製上月安全材料費用使用情況統計報表,報集團公司通風地測處、規劃發展部、資產財務部和經營管理部各一份。
第三十八條 材料費其它規定
1、安全材料費用為各礦包幹使用,年度不予調整。通風儀器儀表各礦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相關規定必須配齊,更新及日常維護發生的配件和維修費用從生產成本中支出。
2、通風安全監控係統及通風儀器儀表維護、使用情況納入季度質量標準化活動考核內容。如不能保證正常使用或不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要求的,將追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3、大宗消耗性材料和備件應依據年度材料計劃數量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集中招標采購。
第六節 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製度與技術資料
第三十九條 各礦應建立安全監控管理機構。安全監控管理機構由礦主要技術負責人領導,並應配齊足夠的人員。
第四十條 各礦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及時彙報集團公司調度。瓦斯超限濃度為:采掘麵瓦斯濃度超過1.5%;采區回風巷、采掘麵回風流超過1.0%;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濃度超過0.7%。
第四十一條 每日晚8:00時前,各礦將礦長、總工程師等簽字的瓦斯監控日報表傳集團公司調度。礦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對當天瓦斯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出現瓦斯超限的必須一並傳來追查結果和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 各礦的瓦斯監控日報表必須由礦長和總工程師簽字。如果確因有事,必須履行請假製度(礦長向集團公司總經理請假,礦總工程師向集團公司總工程師請假),並委托指定人員簽字,有委托書備查。瓦斯監控日報表的內容按集團公司下發統一標準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對於不按照規定進行瓦斯超限上報和瓦斯監控日報超限無審批及處理意見的礦井,納入通風專業季度質量標準化中考核。
第四十四條煤礦應製定瓦斯02manbetx.com 及安全監控係統重大02manbetx.com 處理預案、安全監控人員崗位責任製、01manbetx 01manbetx 、值班製度等規章製度
第四十五條 安全監測工及檢修、值班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六條 各礦應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1)安全監控設備台帳;(2)安全監控故障登記表;(3)設備檢修記錄;(4)設備巡檢記錄;(5)傳感器調校記錄;(6)中心站運行日誌;(7)安全監控日報;(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10)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裝置使用情況月報表;(11)安全監測儀器備件台帳;(12)中心站各種記錄台帳等
第四十七條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備份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於2年。圖紙和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少於2年。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
第四十九條 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皖北煤電集團通風地測處。

第七章 綜合防塵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集團公司、礦必須建立以集團公司總經理、礦長為組長,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為副組長的綜合防塵領導機構,成員包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修護、技術、調度、安監、工會、供應、財務、勞資、衛生等部門的行政負責人,小組負責召開綜合防塵專業會議,解決綜合防塵工作的人、財、物等問題,協調各單位間的關係,製定綜合防塵工作計劃,檢查計劃落實情況,對職工進行防塵知識教育等。
礦綜合防塵領導小組下設綜合防塵辦公室,主管礦井綜合防塵日常工作。
第二條 礦通風區(科)必須建立防塵專業隊伍,配齊專業人員,負責綜合防塵工作。各礦必須配齊專職測塵員,負責測塵工作。井下有關單位還必須配備兼職防塵員。
第三條 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情況,並行使監察權。即有權對粉塵防治設計措施及其計劃進行審查,有權對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有權製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條 集團公司、礦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公司、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編製防治粉塵危害的技術規劃和技術措施的實施計劃,防塵工程和防塵材料消耗所需費用必須分別在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費用或生產成本中列支。
第五條 新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新工作麵必須按照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的原則,建立綜合防塵係統,完善防塵設施,否則不得投產。
第六條 每一礦井必須完善綜合防塵各項管理製度,繪製綜合防塵係統圖,設置綜合防塵管理牌板,防塵管路台帳、防塵設施台帳、巷道衝刷台帳、大巷刷白台帳、煤層注水台帳、隔爆設施台帳齊全。
第七條 礦井的綜合防塵措施、隔爆措施及其組織與管理製度,由礦長每年組織編製,並按計劃組織實施。
第八條 礦防治粉塵及測塵情況應如實填表,並於每月5日前上報集團公司。
第九條 生產和基建礦井都必須采取綜合防塵措施,並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和灑水管路係統。
⑴、防塵用水的水質、水量、水壓應符合要求。
⑵、水源可采用地麵水源和井下水源。使用井下水源時,應能穩定可靠的供水。
⑶、地麵建設的永久性蓄水池,容量不得小於200m3, 並有備用水池,能夠滿足井下防塵灑水係統連續2小時以上的用水量。
⑷、敷設防塵灑水管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
②供水管路的管徑與強度應能滿足該區段負載的水壓和水量。
③防塵管路應吊掛牢固。
④膠帶斜井和膠帶運輸平巷防塵管路每隔50m設一個三通閥門,其它巷道防塵管路每隔100m設一個三通閥門; 轉載點及硐室口、巷道交叉口也都應設三通閥門。
第十條 產生煤塵的地點必須采取防塵措施。
第十一條 井下風速必須嚴格控製,必須相應地調節風速,防止煤塵飛揚。
第十二條 井下所有煤倉及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湧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做風眼使用。
第十三條 井下接塵人員必須佩帶個體防護用具。
第十四條 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第二節 采煤工作麵防塵
第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采取煤層注水、濕式鑽眼、使用水炮泥、爆破時噴霧灑水和其它防塵措施。
第十七條 采煤工作麵巷道防塵
⑴、運輸機巷的轉載點、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機處必須安設噴霧裝置,並有專人管理。
⑵、工作麵距上下出口不超過30米內安設兩道淨化風流水幕。
⑶、工作麵進、回風巷每日衝刷一次煤塵,並清除堆積的浮煤。其他巷道清掃或衝洗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第十八條 煤層注水
所有采煤工作麵必須實行深孔靜壓注水或淺孔動壓注水,特殊情況必須經公司批準可以不實行注水。全麵推廣煤壁淺孔高壓注水技術,從根本上提高工作麵煤層注水效果。
1、每個采煤麵回采前,必須編製煤層注水等防塵設計;設計內容:鑽機選型、孔深、孔距,原始自然水分和注水後要達到的水份增加率等內容。
2、采取深孔注水的采煤麵,孔深不應小於50m。對於傾斜長度在100m及其以上的采煤工作麵,必須采取風、機巷雙向布孔的方式進行注水,消除煤層注水的空白點。
3、有條件的礦井應積極采用煤壁淺孔高壓注水降塵技術。采取淺孔高壓注水的采煤麵,孔深必須大於一個采煤圓班推進度。
4、采取深孔注水的采煤麵,回采前,必須全部打齊注水孔,注水軟管與防塵管路必須全部合茬,安裝計量表、水壓表,提前進行注水濕潤煤體,經礦驗收合格後方可生產。
5、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不采取煤層注水,但必須采取其它防塵措施,並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⑴、圍岩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後易造成頂板垮塌或底板變形,或者地質情況複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後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⑵、注水後會影響采煤安全或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⑶、孔隙率小於4%的煤層;
⑷、原有自然水分或防滅火灌漿後水分大於4%的煤層;
⑸、煤層很鬆軟、破碎,打鑽孔時易塌孔、難於成孔的煤層;
⑺、采用下行跨落法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或分層開采的厚煤層,上層或上分層的采空區采取了灌水防塵措施時的下一層或下一分層。
第十九條 綜采工作麵防塵
⑴、采煤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Mpa。靜壓供水的水壓達不到噴霧要求,必須設泵站實行動壓注水。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⑵、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設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
⑶、綜采工作麵需要爆破時,必須有相應的防塵措施。
⑷、綜采工作麵推廣使用負壓二次降塵技術
第二十條 炮采工作麵防塵
⑴、打眼必須濕式打眼。
⑵、爆破使用水炮泥。
⑶、爆破時應噴霧降塵。
⑷、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
(5)、出煤時灑水。
第三節 掘進工作麵防塵
第二十一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采取濕式鑽眼、衝刷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煤(岩)灑水和淨化通風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二十二條 掘進岩巷中風速不得低於0.15m/s,掘進煤巷和半煤岩巷中風速不得低於0.25m/s。
第二十三條 風筒出口到工作麵的距離要符合有關規定,保證工作麵有足夠的排塵風量。
第二十四條 距工作麵50米內煤巷、半煤岩巷、岩巷分別安設一、二、三道風流淨化噴霧,並保證使用正常。
第二十五條 距工作麵30米內的巷道每班衝洗一次,30米以外的巷道每日衝洗一次,並清除堆積的浮煤。
第二十六條 打錨杆眼必須實施濕式作業。錨噴支護作業必須潮料噴漿。
第二十七條 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分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時,可采取幹式鑽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
第二十八條 掘進機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於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第二十九條 扒矸機實行自動或手動噴霧裝置,實施裝煤岩噴霧。

第四節 轉載及運輸的防塵
第三十條 轉載點的轉載落差均不得超過0.5m,否則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各類轉載點均應設置手動或自動控製噴霧係統,實施轉載噴霧。
第三十一條 轉載點噴霧除塵設施的管理應責任到人。
第三十二條 裝煤站在裝煤點回風側20米內設置一道淨化風流水幕。
第三十三條 載煤礦車向煤倉放煤時,實現卸煤同時噴霧。
第三十四條 主要進風大巷、采區進回風巷都必須設置淨化水幕,運輸大巷應安設手動或自動控製的常開式噴霧裝置。噴霧裝置應有專人管理。

第五節 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
第三十五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麵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
第三十六條 被動式隔爆水棚(包括水槽棚和水袋棚)按保護範圍分為主要隔爆水棚和輔助隔爆水棚。在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和回風巷道、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設主要隔爆水棚;在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道、采區內部的煤層掘進巷道、及其它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層爆炸危險的巷道設輔助隔爆水棚。
第三十七條 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麵計算,主要隔爆棚的水量不得少於400L/m2,輔助隔爆水棚的水量不得少於200L/m2。
第三十八條 水棚的排間距應為1.2~1.3米;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得小於30m,輔助隔爆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得小於20m。
第三十九條 首列水棚與工作麵的距離必須保持在60~200m範圍內。
第四十條 水槽棚的水槽應橫向(長邊垂直於巷道走向方向)嵌入式安裝。
第四十一條 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得小於100mm,距巷道的軌麵不小於1.8m; 棚組內的各排水棚的安裝高度應保持一致;水棚與巷道的交叉口、轉彎處、變坡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第四十二條 40L及小於40L的水袋所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為主要隔爆棚。
第四十三條 被動式隔爆水棚必須進行掛牌管理,定期檢查,保持完好。管理牌板應包括安裝地點、巷道斷麵、水袋規格、安裝數量、棚區長度、總水量、管理人、檢查情況、檢查日期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不具備設置被動式隔爆棚的巷道(如巷道高度、寬度、長度受限或臨近收作的工作麵),必須設置水幕噴霧灑水、衝洗或清掃巷道、撒布岩粉等綜合隔爆措施。
第六節 測 塵
第四十五條 各礦根據本礦的生產情況配備足夠數量的測塵員,負責本礦的粉塵測定工作。
第四十六條 測塵人員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兩年以上井下作業工齡,並接受專門的測塵技術培訓,經考核取得合格證,方可獨立從事測塵工作。測塵人員調動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
第四十七條 井上下作業場所的每道工序都必須進行粉塵測定、03manbetx 、化驗工作。每礦必須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每半月向礦、每月向集團公司上報一次測塵結果,以便各級領導掌握防塵情況和采取對策。
第四十八條 作業場所的總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兩次;地麵每月測定一次。粉塵分散度6個月測定一次;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一次。
第四十九條 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其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一次呼吸性粉塵濃度。礦井測塵合格率必須達到70%以上。
防滅火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集團公司、礦必須成立防滅火領導小組,集團公司總經理、礦長任組長,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各有關職能部門行政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組織製定礦井各項防滅火技術措施管理製度,負責組織安排對幹部、職工的防滅火知識教育。
第二條 集團公司、礦及其下屬有關部門分工負責有關防滅火工作。
⑴、通風部門負責煤層自然發火的預防和參與礦井火災的處理。
⑵、機電部門負責電氣火災和機械火災的預防。
⑶、地測、計劃和生產部門負責地質、測量、開拓、開采設計和生產工藝方麵預防煤層自然發火和外源火災。
⑷、礦山救護隊負責發生火災時的滅火救護工作和平時配合通風部門做好煤層自然發火的預防處理和防火檢查工作。
⑸、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製度的嚴格執行情況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製。
⑹、供應部門負責礦井防滅火所需材料、設備的供應。
⑺、財務部門負責礦井防滅火工作所需資金。
第三條 自然發火礦井的通風區(科)必須成立防滅火專業隊伍,負責井下封閉、注漿、防滅火預測預報等防火工作;各施工單位必須設兼職消防員。
第四條 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製訂地麵和井下的綜合防火措施。
第五條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地麵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得少於200m3的水量。礦井主要運輸巷,采區進、回風巷,膠帶斜井,膠帶運輸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和掘進巷道等處均要設置消防管路。消防管路係統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支管和閥門:
⑴、膠帶輸送機機頭、機尾附近15m以內。
⑵、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巷口40m以內。
⑶、膠帶輸送機井巷及采用可燃性支護材料的巷道內每隔50m處。
⑷、其它巷道及井底車場內每隔100m處。
⑸、所有井口、井底車場附近的主要硐室內、掘進工作麵進口處和其它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第六條 支管和閥門的位置應便於使用和檢修,必須有明顯易辨的標誌,其出口禁止對著電機車架線及其它電氣設備。
第七條 礦井必須建立礦井反風係統(包括主要通風機反風設施和井下反風設施)。
第八條 采用膠帶輸送機的礦井,應裝設膠帶煙霧報警裝置和自動灑水滅火裝置。
第九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應根據自燃危險等級采取相應的綜合防滅火措施,建立如下礦井防滅火係統:
⑴、一、二級自燃危險程度的礦井應建立防滅火灌漿係統和預測預報係統。一級自燃危險程度的礦井還應配備惰氣滅火裝置。
⑵、三級自燃危險程度礦井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具體條件參照一、二級礦井標準,選擇建立適合的係統。
⑶、同時存在自燃與突出危險的礦井應配備惰氣滅火裝置。
第十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礦井的主要通風機風壓不得超過3000Pa,已超過者應列入礦井通風係統改造規劃,盡快降至3000Pa以下。
第十一條 礦井應以礦調度室為中心建立井上、下災變緊急通迅聯絡網,用於災變時傳達緊急命令和傳遞井上、下信息。
第十二條 礦井必須在井上及井下每個生產水平設置消防材料庫,並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三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第十四條 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十五條 自然發火礦井必須及時填繪反映當前實際情況的防滅火係統圖、井下通信係統圖和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六條 每季度由礦長組織礦山救護隊、消防隊、通風部門和有關部門,分別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七條 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必須進行事故統計與03manbetx ,並按規定向上級呈報事故報告。
第十八條 獎懲措施:對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彙報、消除事故,在火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等防滅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重獎;對因玩忽職守、工作不力造成火災事故的給予嚴懲。
第二節 井下自然發火的預防
第十九條 對礦井的所有煤層都必須進行自燃傾向性鑒定。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也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第二十條 每個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都必須仔細統計煤層的自然發火期。煤層最短發火期按如下規定進行統計:
⑴、巷道從煤層揭露之日起至該煤層發生自然發火之日止,為該巷道的煤層自然發火期。
⑵、回采工作麵從工作麵開切之日起至發生自然發火之日止,為該回采工作麵開采煤層的自然發火期。
⑶、所有采掘工作麵最短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為該礦井的煤層自然發火期。
第二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用綜合(包括開拓方式,巷道布置、開采方法,回采工藝、通風方式和通風係統等)以及以灌漿為主的專項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必須選擇煤層切割量少、丟煤量少、采空區漏風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⑴、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薄煤層除外)時,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並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一般情況下,必須根據煤層自然發火期合理確定采煤工作麵的走向長度。
⑵、采用頂板陷落法開采自燃煤層,不得任意留有設計外的煤柱和頂煤,浮煤必須清理幹淨。采煤工作麵采到停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⑶、同一自燃煤層中不同分層的工作麵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超前距離,以避免采空區之間漏風。
第二十三條 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層時,在編製采區或工作麵開采設計時,必須同時編製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並遵守《煤礦01manbetx 》規定。
第二十四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必須選擇有利於防止自然發火的巷道布置和支護型式。
⑴、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岩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镟或錨噴。镟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⑵、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中嚴格限製布置沿空巷道。如需布置沿空巷道,要編製防滅火專門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⑶、開采近水平或緩傾斜特厚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區段巷道應采用垂直重疊式布置形式。
第二十五條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中掘進巷道,采用超前支護方法渡過冒頂區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⑴、有能及時檢測冒落孔洞內氣體成分和溫度的設施和手段;
⑵、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測和03manbetx ,發現異常立即進行預報和處理;
⑶、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後10日內,必須進行防火處理。
第二十六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區和回采工作麵必須采用分區通風,並保持足夠的通風斷麵。采區和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兩端風壓差不宜超過200Pa,如已超過,必須采取降壓措施。
第二十七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應盡量避免角聯通風,采掘工作麵嚴禁角聯通風,采區必須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
第二十八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並建立監測係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誌氣體和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製度。
⑴、容易自燃的發火礦井,必須建立精幹的防火隱患探查隊伍,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必須確定煤層發火的標誌氣體;凡開采有自然發火煤層礦井,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的預測預報工作。每周至少巡回觀測預報一次。凡發現自燃隱患的每小班至少檢查一次,並定期取樣化驗03manbetx 。觀測地點:回采工作麵上隅角、回風巷、采掘麵高冒處、封閉牆、抽放管路、地麵抽放鑽孔及其它可能發熱地點,觀測內容:氣體成分、氣溫、水溫等。
(2)凡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掘工作麵,要在回風流等觀測點安設CO、溫度監測探頭實行不間斷監測。
(3)井下各工作地點嚴禁CO超限作業,當CO濃度超過24ppm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如發現自然發火征兆(巷道溫度濕度增高、出現霧氣、煤壁掛汗、有煤油味汽油味等),或出現高溫點(溫度上升至35度以上)都必須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容易自燃、自然發火礦井,必須裝備至少1台氣相色譜儀,並有專人維護檢修,確保隨時能進行化驗分析,做到化驗分析數據精確可靠。
所有檢測分析結果都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並有專人定期檢查、分析整理,發現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消除采空區密閉內及其它地點超過35℃的高溫點(因地溫、水溫影響的高溫點除外)及CO超限(火區密閉內除外)。建立火災報告製度,加強通風調度。礦井發生自燃發火事故或事故隱患(CO呈上升趨勢或超限、煤岩、空氣和水溫升高,並超過正常溫度),必須及時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及通風地測處。
第三十條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中所有煤柱的設計都要考慮防治自然發火的要求,煤柱寬度一般不應小於6m,隔離煤柱中嚴禁掘進巷道。
第三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
⑴、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禁止采掘。
⑵、留在采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采區結束後,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回收,但必須采取防止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 施工巷道接近已封閉的火區時,必須留有保護煤柱。嚴禁施工巷道貫通已封閉的火區。
第三十三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必須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均壓等措施,編製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在自然發火期內能采完,並能及時予以封閉的工作麵和采區,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礦井防滅火灌漿係統應符合如下要求:
⑴、灌漿材料必須是不燃性材料,一般可選擇粘土、砂、電廠粉煤灰、不可燃岩粉等。
⑵、灌漿係統必須配套,包括製漿、輸漿和灌漿以及供料、供水等設備。輸漿管路應直到灌漿地點,並形成足夠、有效的灌漿能力。
⑶、灌漿係統的布置方式應適應防滅火灌漿的具體要求。灌漿站可采用集中式或分區式布置,其位置選擇應注意避免搬遷。
⑷、應有防止跑水、跑漿和疏水、防凍等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五條 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必須查明灌漿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如果發現有漿水積存,必須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工作。
第三十六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中,風門、 風窗等通風設施均應按防滅火的要求正確選擇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區、煤柱裂隙、火區的漏風壓差。
第三十七條 開采自然發火嚴重的采區或工作麵,應考慮建立局部反風係統,並由礦長每年組織進行一次局部反風演習。
第三十八條 對有火區的礦井,反風可能造成危害時,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本年度可暫不進行反風演習,但必須對反風設備完好情況進行檢查,並製定發生火災的反風技術方案。
第三十九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盡快砌築永久性封閉,最遲不得超過45日。

第三節 外源火災的預防
第四十條 每一礦井都必須按《規程》要求嚴格實行明火管製,建立健全明火管理製度。
⑴、嚴禁攜帶明火及穿化纖衣服下井。
⑵、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⑶、井下嚴禁使用電爐。
⑷、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或烘烤衣服。
⑸、井口和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有防雷擊和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⑹、對電氣設備運轉不良及機械磨擦產生的過熱現象,必須及時消除。
⑺、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和礦長批準,並有1名燒焊單位副科級管理人員現場監督執行。
⑻、嚴格火區管理。
第四十一條 礦井必須按《煤礦01manbetx 》要求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製度,並嚴格執行。
⑴、嚴格限製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確屬井下需要者, 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並采取措施。
⑵、井下嚴禁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棉紗、布頭、紙和潤滑油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紙也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麵處理,不得亂扔亂放。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峒室內。
⑶、在井下清洗風動工具必須在專用硐室內進行。
⑷、嚴格限製可燃性支護使用範圍。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同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硐室,主要巷道內的膠帶輸送機的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爆炸材料庫及其出口兩旁至少5m的巷道等處都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⑸、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築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製定防火措施,報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
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基建礦井和生產礦井內施工新井筒時,其井口封口盤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
主要機電硐室的管子孔、電纜孔應用黃泥封嚴。
⑹、井下應使用不延燃皮帶、電纜和抗靜電、阻燃風筒。
⑺、在壓風管路中嚴禁使用塑料管路。
⑻、滾筒驅動膠帶輸送機、刮板輸送機使用的液力偶合器,不準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
第四十二條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並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機電硐室、爆炸材料庫、風動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第四十三條 貯煤場、矸石山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四節 井下滅火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自然發火預兆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調度室應立即通知通風部門和救護隊迅速查明火情,同時向值班領導和礦長、總工程師彙報。通風區應根據情況迅速采取緊急措施,並報請礦長、總工程師同意;應將地點、時間、現象、觀測數據、發現人、處理經過等情況作出詳細記錄,以明顯標記標注在采掘工程平麵圖和通風係統圖上。
第四十五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
第四十六條 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礦值班調度和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的人員撤離,並組織人員滅火。值班人員在礦長或總工程師未到達前,應立即會同礦山救護隊長、通風區長和機電科長等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滅火工作。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災區氣體和風流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條 礦井發生火災事故後,必須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礦長和總工程師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救災工作,礦長任總指揮。迅速建立井下救災基地,由總指揮選派基地指揮。事故礦井的救護隊長為搶救指揮部成員,具體負責指揮救護隊行動。
第四十八條 救護隊根據總指揮的命令,按照礦山救護戰鬥條例的規定,具體參加偵察滅火和救災工作。非礦山救護隊員隻能在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0024%,瓦斯濃度不超過2%,氣溫低於35℃,且無爆炸危險的地點,經總指揮批準,並在救護隊的監護下才能參加井下滅火救災工作。
第四十九條 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電源切斷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用水滅火時應先滅外圍後滅火源。水量不足時禁止向高溫火源直接用水滅火。用水滅火時應注意防止發生水煤氣爆炸。
第五十條 直接滅火時應采取保證井下風流方向的穩定性措施。
第五十一條 當井下火災無法直接滅火或直接滅火無效時,必須封閉火區,礦總工程師負責領導封閉火區的工作。

第五節 火區管理
第五十二條 每一火區都要按時間順序予以編號,建立火區管理卡片和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由礦和集團公司通風部門永久保存。
第五十三條 井下火區必須采用永久防火牆封閉。所有永久防火牆都應統一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中注明。永久性防火牆必須按照《煤礦01manbetx 》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火區封閉後應積極采取措施加速火區熄滅進程。要編製火區滅火方案,經礦長、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五十五條 封閉的火區,隻有經取樣化驗分析證實火已熄滅後,方準啟封或注銷。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⑴、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⑵、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以下。
⑶、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
⑷、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⑸、上述四項指標持續穩定的時間在1個月以上。
第五十六條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必須事先製訂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十七條 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複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發現複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並重新封閉火區。
第五十八條 啟封火區和火區初期恢複通風等工作,都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內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第五十九條 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於350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時,必須編製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⑴、必須留有足夠寬(厚)度的煤(岩)柱隔離火區,回采時及回采後能有效隔離火區,不影響火區的滅火工作。
⑵、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誤冒、透火區的安全措施。
煤層傾角在350以上的火區下部區段嚴禁進行采掘工作。
第六節 應急救援

第六十條 自然發火判定依據
㈠井下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地點出現如下現象之一時,定為自然發火:
1、由於煤炭自燃出現:明火、火災煙霧、煤油味等現象;
2、由於煤炭自燃出現:環境空氣、煤炭圍岩及其它介質溫度升高,並超過70℃;
3、由於煤炭自燃在巷道風流中出現CO;或搗孔氣樣中檢測CO氣體達到1000PPm,並且氣體濃度有上升趨勢;或搗孔氣樣中檢測存在C2H4、C2H2等芳香烴類氣體,並且氣體濃度有上升趨勢。
4、采空區溫度超過35℃,CO濃度超過500PPm,或氣樣分析中存在C2H4、C2H2等芳香烴類氣體,並且氣體濃度有上升趨勢。
㈡井下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地點出現如下現象之一時,定為存在自然發火隱患:
1、自燃氣體的臨界值指標同時滿足以下情況:由於煤炭自燃在巷道風流中出現CO,搗孔氣樣中檢測存在CO且不超過1000 PPm。
2、采空區溫度達到32℃或CO濃度達到500PPm。
3、煤炭、圍岩及空氣和水的溫度升高,並超過正常溫度;
4、風流中氧氣濃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趨勢。
第六十一條 煤層自然發火危險性評價指標
(一)、煤層自然發火危險性評價指標
主要評價指標有:煤的破碎程度,地點及時間,火點麵積,煤體溫度,一氧化碳濃度,風流或局部瓦斯濃度,是否出現冒煙。
(二)、煤層自然發火危險等級
1、一級:煤體破碎嚴重或采空區後部暴露時間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煤體溫度不超過32℃,搗孔測得一氧化碳濃度在100PPm以下,沒有冒煙,局部地點、風流中無CO出現;風流中瓦斯濃度在0.5%以下,無局部瓦斯積聚。
2、二級:煤體破碎嚴重或采空區後部暴露時間超過30天以上,煤體溫度超過32℃,搗孔測得一氧化碳濃度在200PPm以下,範圍超過5m,風流中CO濃度24PPm以下,沒有冒煙或明火出現,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5%,但不超過1%,無局部瓦斯積聚。
3、三級:煤體破碎嚴重或采空區後部暴露時間在40天以上,煤體溫度在35℃以上,搗孔測得CO在200PPm以上、1000PPm以下,風流中CO超過24ppm在50PPm以下,有冒煙明火,情況有繼續上升蔓延趨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但不超過1.5%,或有局部瓦斯積聚,局部瓦斯濃度不超過2%。
4、四級:煤體破碎嚴重或采空區後部暴露時間超過45天,煤體溫度超過45℃,搗孔測得CO濃度達1000PPm以上,但不超過3000PPm的,風流中CO濃度達50PPm以上150PPm以下,並反複出現明火或冒煙,麵積超過15m範圍,風流中CH4濃度達到1.5%或有局部瓦斯積聚但濃度在3.0%以下的,通過采取措施仍未能有效控製住火勢,火勢發展嚴重、蔓延較快。
5、五級:煤體破碎嚴重或采空區後部暴露時間超過50天,煤體溫度超過50℃,搗孔測得CO濃度3000PPm以上,風流中CO濃度超過150PPm的,出現明火或冒煙而無法撲滅的,大麵積出現高溫或著火,風流中CH4濃度超過1.5%,有局部瓦斯積聚且濃度達到3.0%,火勢發展蔓延較快,越來越嚴重。
(三)、應采取的應急措施
1、一級:
加強檢查觀測,一有異常情況立即向礦調度所及有關領導彙報;
對采空區或高冒點注氮;
噴漿或注艾格勞尼、羅克休等防火材料堵漏,防止破碎煤繼續氧化發火;
注水降溫;
注化學凝膠。
2、二級:
(1)加強檢查觀測,一有異常情況立即向礦調度所及有關領導彙報;
(2)對采空區或高冒點注氮;
(3)對高溫點區域段全斷麵噴漿堵漏,封閉頂板及巷道兩幫,為注凝膠或艾格勞尼、羅克休等防滅火材料提供有效載體,以保證各項防滅火措施取得較好的效果,防止破碎煤繼續氧化發火;
(4)注水降溫;
(5)注化學凝膠;
(6)對采空區灌漿。
3、三級:
(1) 加強觀測檢查,並派專人每隔1個小時巡視一次,一有異常立即彙報現場總指揮及礦調度所;
(2) 回風流設專人監測CH4和CO2及CO,當CH4或CO2濃度達到1%,CO濃度達到24ppm時立即斷電撤人,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 對高溫點采取注水直接滅火降溫;
(4) 打鑽注艾格勞尼、羅克休等材料;
(5) 打鑽注化學凝膠;
(6) 注氮;
(7)在保證工作麵、回風風流中及上隅角不出現瓦斯超限、積聚的前提下,對工作麵采取控製風量措施,並保持通風係統的穩定可靠;
(8) 停止生產或其他工作,撤出工作麵和回風流中的無關人員,在救護隊監護下進行打鑽注漿工作。
(9)局部瓦斯積聚可用設風障,充填或其它引排措施進行處理。
4、四級:
(1)加強工作麵采空區搗孔觀測,派專人現場跟班觀測,一有異常立即彙報現場總指揮及礦調度所;
(2) 回風流設專人監測CH4和CO2及CO,當CH4或CO2濃度達到1%,CO濃度達到24PPm時立即斷電撤人,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 在高溫點采取注水直接滅火降溫;
(4) 打鑽注艾格勞尼、羅克休等材料;
(5) 打鑽注化學凝膠。
(6) 注氮;
(7) 采取均壓措施滅火,在回風巷設均壓調節,降低工作麵壓差。
(8) 停止生產或其他工作,撤出工作麵和回風流中的無關人員,在救護隊監護下進行打鑽注漿工作。
(9)對局部瓦斯積聚采用風障,充填或其它引排措施進行處理。
(10)除繼續采取以上措施進行處理外,根據現場情況要立即做好封閉準備工作,回風流中CO濃度達150PPm或上隅角風流CO濃度達500PPm時,對工作麵采取封閉措施。
5、五級:
停止一切工作撤出所有人員,在采取必要的措施(注氮、注水、注漿、注凝膠)後,由救護隊對工作麵實施封閉。
第六十二條 發火應急處理預案
煤自燃發火,根據危險程度可分為三個階段:
發火危險階段(自然發火危險一級、二級);
發火可控階段(自然發火危險三級);
發火失控階段(自然發火危險四級、五級),
根據不同的階段,可采取不同的措施。
(一)發火危險階段
1、根據煤層自燃發火期,回采時要加快推進度。
2、高溫點區域段全斷麵噴漿堵漏,封閉頂板及巷道兩幫,為注凝膠或艾格勞尼、羅克休等防滅火材料提供條件,以保證各項防滅火措施取得較好的效果,防止破碎煤繼續氧化發火,噴漿前,通風區必須做好高溫點注膠管的預埋工作,不用的注漿管管口封嚴,確保不漏風。
2、注凝膠:根據防火普查數據,通風區應有針對性對高溫點或采空區采取注凝膠措施,每次注膠前,必須調配好碳酸氫氨和水玻璃比例,並做實驗,在確保凝膠效果的情況下方可注膠。小範圍采用小型雙液注漿泵。大範圍注凝膠時,采用大功率充填泵。通風區做好大功率充填泵的檢修、維護工作,平時要接通電源,並備足配件。
3、通風區必須備足常規防滅火材料、工具(水玻璃、化肥、插管等)及設備,並碼放整齊。通風區同時應加強消防材料庫的管理,保證消防材料滿足《災防計劃》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相應消防材料的配備。
4、一旦高溫點增多、CO持續上升、防火工作量增大,礦必須增加防火力量,全麵協同通風區采取防火補救措施。同時,在領導小組的指揮下,各相關單位通力合作,保證防火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將發火隱患徹底消除。
㈡發火可控階段的應急處理預案
1、一旦進入發火可控階段,在領導小組的指揮下,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但要保證工作麵正常通風,切斷發火點回風流流經區域巷道的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全力采取直接滅火措施,從快、從速將自然發火點徹底消除。
2、各相關單位通力合作,保證防滅火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
3、及時通知礦及公司領導、礦山救護隊,協助滅火。
4、發火巷道及回風流流經區域的所有地點,必須全麵撤出與救災無關的人員,並在進入以上各巷道的進風側各岔口設置警戒,防止人員誤入發生事故。
5、事故地點回風側懸掛CO便攜儀及CH4便攜儀,以便隨時掌握回風的CO及CH4情況。
6、發火可控階段的應急處理原則:
在CO及CH4濃度允許情況下,全麵采取直接滅火法:準確判斷著火點位置,在著火點位置插管注水、注凝膠充填,或放空頂煤挖除火源,直至徹底消滅著火點。
7、在發火可控階段,通風區必須做好發火失控情況下的防爆工作和封閉材料準備工作,現場備足打防爆牆、防火牆的材料(方木、黃土、工字鋼、瓦石、水泥、黃沙等),並碼放整齊,封閉火區的防火牆在工作麵回采時要打好基礎。
8、在瓦斯濃度許可的情況下,一旦風流中CO濃度超過24PPm,則由救護隊佩戴安全裝備按《救護規程》規定,單獨實施滅火措施,其他人員全部撤至進風側待命。
9、一旦情況緊急,如:巷道頂板或工作麵出現煙霧或明火,風流中出現CO且濃度超過24PPm、該區域工作的所有人員特別是火源點回風側的人員必須迅速佩戴好隔離式自救器,在統一指揮下,有序撤離。
10、根據發火可控階段的具體情況和火情發展趨勢,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采煤隊必須做好隨時撤除巷道設備,做好巷道封閉的準備,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經濟損失。
11、通風區調度必須掌握通風區所有管理人員的電話號碼,或其它聯係方式,一旦情況緊急,能隨時調動人員,礦調度根據現場情況及礦井消災計劃的要求,通知相關單位及領導。
㈢發火失控階段的應急處理預案
一旦進入發火失控階段,除繼續執行發火可控階段的斷電、撤人、警戒等安全預案處理措施外,領導小組必須準確判斷形勢、采取果斷措施,立即下令封閉火區,防止貽誤戰機、擴大災害。發生火災後,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通知礦調度火災發生的地點、範圍、性質,同時切斷電源、按避災路線撤出人員,礦調度根據火災應變要點,通知有關單位及人員。第九章 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規定

第一節 基本規定
第一條 集團公司、礦必須有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建立健全並落實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的各項製度,防止爆破事故和因爆炸材料流入社會造成危害。
第二條 集團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安全與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為副組長,通風地測處、技術、計劃、供應、安監、公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製定集團公司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有關規定和爆炸材料消耗定額,組織進行爆炸材料檢查,參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三條 各礦成立以礦長為組長,安全與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為副組長,通風、調度、技術、計劃、供應、安監、保衛負責人為成員的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爆破工、庫管員的管理;製定爆炸材料消耗定額與計劃;研究、推廣先進爆破技術,定期組織進行爆炸材料檢查,參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四條 每一礦井必須配備足夠的爆破工、庫管員,並劃歸通風區統一管理。爆破工、庫管員必須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新調入的庫管員還必須經礦安監、公安部門審查同意。通風區應有一名副區長具體負責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工作。
第五條 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關於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爆破工、庫管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非專職爆破工爆破。
第七條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二節 井下爆炸材料庫
第八條 設立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憑集團司批準的文件及設計圖紙和專職庫管員登記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申請,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發給《爆破物品貯存許可證》,方可貯存爆炸材料。井下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編製設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 爆炸材料入庫必須進行驗收、登記,確認無誤後,要及時將其存放到壁槽或硐室內。
第十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用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用量。炸藥和電雷管及性質互相抵觸的爆炸材料必須分開存放。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不得超過2噸,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用量;每個壁槽貯存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公斤,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用量。爆炸材料庫內的發放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井下設置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307條規定,其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超過1天的需用量,其中炸藥不超過400公斤。
第十一條 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嚴禁裝燈。嚴禁將礦燈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爆炸材料庫內。如庫內照明發生故障,檢修人員可用帶絕緣套的礦燈在庫管員的監護下進入庫內工作。
第十二條 爆炸材料庫內必須有足夠的消防器材。爆炸材料庫的兩個出口,必須安設抗衝擊波活門和抗衝擊波密閉門。
第十三條 爆炸材料在庫內必須按規定存放整齊、牢固,並實行掛牌管理。裝有電雷管的電雷管箱必須存放在貨架上,嚴禁疊放。
第十四條 電雷管開箱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並在專門的發放硐室內進行。
第十五條 炸藥要定期進行檢驗。變質、失效、不合格的爆炸材料,應妥善保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炸材料庫。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經過批準方可進入。非爆炸材料庫人員入庫,必須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爆炸材料的領退、電雷管導通、編號等製度。
第十八條 庫管員要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核實當班爆炸材料實收、實發、實領、實耗及退庫情況,做到日清月結,帳、卡、物相符。
第三節 爆炸材料管理
第十九條 裝卸、運輸製度
1、爆炸材料到礦後,由礦組織有關人員搞好安全保衛與驗收工作,並及時裝車下井。各礦應對爆炸材料運入井下作業明確規定。
2、地麵裝卸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⑴、有專人在現場監督。
⑵、應設置警衛,禁止無關人員在場。
⑶、禁止爆炸材料與其它貨物混裝。
⑷、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炸材料。
⑸、遇雷雨或暴風雨時,禁止裝卸爆炸材料。
⑹、裝卸爆炸材料工作應盡量在白天進行。
3、 裝卸爆炸材料時,嚴禁煙火和發火物品。
4、運送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帶蓋加墊。硝銨和水膠炸藥可用礦車運輸,但裝車高度不得超過礦車的邊緣。
5、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護送人員和爆破工外, 不得有其它人員。
6、井下電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除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乘車。上述人員都應坐在尾車內。用同一列車運送炸藥和電雷管時,裝有炸藥和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炸藥或電雷管車輛同電機車之間,都必須用空車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m。
7、人力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⑴、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燈。
⑵、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監護下由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
⑶、電雷管必須裝在電雷管盒內、炸藥應裝入藥包內運送。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
⑷、領取爆炸材料後,應直接送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⑸、一人一次運送爆炸材料的數量不得超過:
同時運送炸藥和電雷管時 10kg
拆箱運送炸藥 20kg
背運原包裝炸藥 一箱
8、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運輸爆炸材料。
9、報廢的爆炸材料需升井時,通風區必須與安監、保衛部門聯係,並由庫管員通知副井有關人員後,方可升井。 嚴禁任何人私自將爆炸材料帶到地麵。
第二十條 電雷管的導通、編號製度
1、電雷管的導通、編號必須使用符合要求的儀器、儀表,並必須在專用的硐室內進行。
2、電雷管的導通應在帶凸緣(超出桌麵10mm)、抗靜電的工作台上操作,被檢測的電雷管應放在防護板後麵或鋼管裏。工作台上存放的電雷管不得超過100發。檢查合格的電雷管腳線必須短路聯接。
3、電雷管在發出前,庫管員要在測試室對其逐個進行導通檢查。嚴禁發放電阻不符合產品說明書規定的電雷管。
4、退庫的電雷管在發出前,還必須再次導通。
5、電雷管導通後應當班或下一班使用,不應存放兩個班以上。
6、電雷管必須編號發放,編號工作由庫管員負責。每個爆破工對應於一個特定編號,嚴禁兩人或多人共用一個電雷管編號。
7、電雷管編號要清晰、便於識別。每次編號電雷管的數量以當班需用量為限,不得超量編號。
8、爆破工調離,其原退庫的電雷管必須在消除原有的號碼後,編上新的號碼,方可轉發他人使用。該爆破工的編號應作廢。
第二十一條 發放、清退製度
1、爆炸材料必須按計劃發放。使用爆炸材料的單位應根據當班工作定額提出爆炸材料需用量計劃,經單位負責人或值班人員批準。爆破工必須持已審批的領料單和爆破工合格證領取爆炸材料。
2、庫管員要堅持五不發放原則,即:無審批的爆炸材料領料單不發放;爆破工不對號不發放;電雷管不導通、未編號不發放;沒有炸藥包、電雷管盒不發放;變質、失效和質量不合格的爆炸材料不發放。
3、爆炸材料的領退應有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料單和退料單,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4、爆炸材料的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室內進行,並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後順序及退庫先發的原則發放。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庫房、硐室或壁槽內發放爆炸材料。
5、嚴禁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同時領取電雷管和炸藥。爆破工把炸藥領出交給運送人員後,才能領取電雷管。
6、爆破工領完爆炸材料後要立即離開爆炸材料庫,不準在爆炸材料庫附近逗留。
7、爆炸材料運送到施工現場後,班組長負責清點數量,經核實無誤後,入箱加鎖,並在爆破材料領退記錄本上簽字。現場每班爆炸材料的實際使用量,要由當班班組長負責核實並簽字。剩餘的炸藥可存放在加鎖的專用爆破材料箱內,電雷管及失效的炸藥必須在當班全部退回爆炸材料庫。庫管員根據爆破工的實際領取爆炸材料數量和施工單位班組長所簽的實際使用量,認真核實退回電雷管數量。發現私拿、私用、私藏、轉借爆炸材料、刮去電雷管編號及在爆炸材料領取、使用、退庫中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防止爆炸材料丟失
1、所有爆炸材料的看管、裝卸、運送、發放、領取及銷毀人員,必須盡職盡責,防止爆炸材料丟失。
2、發現爆炸材料丟失、被盜,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安監、通風、保衛部門彙報,並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3、在貯存、運輸、使用爆炸材料過程中發生爆炸材料丟失、被盜或其他事故,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經濟處罰、直至依法追究責任。各礦要製定爆炸材料丟失具體處罰標準。
4、私藏、私帶、盜竊爆炸材料的,公安機關除沒收其爆炸材料外,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罰款、拘留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由於領導人不負責任,忽視安全,造成爆炸材料大量丟失、被盜和發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檢查與銷毀製度
1、新入庫的爆炸材料應抽樣進行外觀檢查。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炸材料,必須進行嚴格的檢驗,以確定其能否使用。
2、爆炸材料的檢驗由庫管員負責並在安全的地點進行。
3、經檢驗確認變質、失效及不符合技術要求的爆炸材料,都應登記入帳,妥善保管。當報廢的炸藥達到100公斤或電雷管達到500發,應及時銷毀。嚴禁將應銷毀的爆炸材料用於采掘生產、轉讓或出售。
4、變質、失效及不合格的爆炸材料,必須送交爆炸材料生產廠家銷毀。

第四節 井下爆破
第二十四條 井下爆破一般規定
1、爆破工必須經專門培訓,獲得上崗資格證書,並做到持證上崗,爆破工具齊全。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麵。
2、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編製爆破說明書。爆破工必須按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
3、井下爆破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安全等級的煤礦炸藥。
⑴、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麵、半煤岩掘進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⑵、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3)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水膠炸藥或乳化炸藥)。
(4)、同一工作麵不得使用兩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4、在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其最後一段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5、井下爆破作業,爆破工、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6、嚴格執行爆破“三警戒”,即:警戒人、警戒網、警戒牌。班組長要親自安排和撤除警戒。
7、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在采煤工作麵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麵使用兩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8、嚴禁一個炮眼使用兩個電雷管。
9、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可以反向起爆,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10、炸藥、電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破材料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破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淋水、避開機電設備的地點。每次爆破前,都必須將爆破材料箱挪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將便攜儀、礦燈、爆破器放在爆破材料箱內。
11、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嚴禁使用礦燈及動力電源爆破。
12、嚴禁放糊炮、明炮、空心炮,不得用電雷管腳線做為爆破母線爆破。
13、專職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須專人專號,不得轉借,當班親自領取,用不完及時退庫,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
14、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的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裝配起爆藥卷
裝配起爆藥卷應由爆破工親自操作,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淋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裝配起爆藥卷以當班當地需要量為限。
第二十六條 裝藥
1、裝藥工作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督下由熟悉有關規定的人員進行。
2、裝藥前,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岩粉。潮濕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炸藥。嚴禁裝墊藥和蓋藥。毫秒電雷管不得跳段使用。
3、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4、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封泥長度符合《規程》規定。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5、裝藥前,必須對工作麵附近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報告班隊長,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未妥善處理前不得裝藥:
⑴、未檢查瓦斯或裝藥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的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⑵、工作麵風量不足或風筒末端距工作麵超過規定;
⑶、工作麵控頂距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支架有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
⑷、裝藥地點20米範圍內障礙物堵塞巷道斷麵三分之一以上;
⑸、炮眼深度、角度與最小抵抗線不符合要求;
⑹、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炮眼內煤岩粉未清除幹淨;
⑺、無合乎質量和數量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
⑻、掘進工作麵正在打眼、裝岩,采煤工作麵裝炮距回柱放頂及打眼距離不符合規定;
⑼、過斷層冒頂區無安全措施;
⑽、有冒頂、透水、煤與瓦斯突出預兆。
6、裝炮時,底眼應裝抗水炸藥和阻燃彩帶。
第二十七條 聯線爆破
1、爆破母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接觸。爆破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嚴禁使用固定的爆破母線。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短路。
2、爆破母線聯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由爆破工一人操作,腳線的聯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進行。
3、爆破母線不得有明接頭、破皮。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絡是否導通。
4、 爆破母線長度一般情況下規定為:岩巷及半煤岩巷的直巷不少於120米;煤巷不少於100米;回采工作麵的爆破母線長度不少於30米,但在有夾矸、天然焦或在煤垛處爆破不得少於60米;石門揭煤及在突出危險煤層中采掘工作麵爆破,爆破母線長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5、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
6、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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