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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2016)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8-08-17 16:45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前 言

修訂後的《煤礦安全01manbetx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7號)已於2016年2月25日發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為維護法製統一,確保《煤礦安全01manbetx 》全麵準確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執行說明(2016)》對其中容易誤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帶有紅線意義的重要條款,從理論及操作層麵進行了解釋和說明,同時細化了一些技術措施

第一編總 則1

1. 第四條煤礦企業與煤礦的界定1

2. 第十條 煤礦井下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規定2

3. 第十二條 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編製3

4.第十七條煤礦企業應急救援預案編製4

第二編地 質 保 障6

5. 第二十三條 補充地質勘探6

6. 第二十五條 井筒檢查孔布置6

第三編井 工 煤 礦8

第一章礦井建設8

7. 第三十五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後建8

8. 第四十六條 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8

9. 第五十條 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11

第二章開 采12

10. 第九十五條 采掘工作麵布置12

11. 第九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的編製13

12. 第一百零八條 充填開采14

13.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頂煤開采15

14. 第一百二十三條“三下”試采條件17

15. 第一百二十四條“三下”試采報告的內容19

16. 第一百三十四條 防止、檢查及處理煤倉與溜煤(矸)眼堵塞的相關措施23

第三章通風、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25

17. 第一百四十一條 通風安全檢測儀表檢驗25

18. 第一百四十五條 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的安全要求25

19. 第一百四十七條 分區式通風26

20. 第一百四十九條 主要進回風巷超前采煤工作麵2個區段26

21. 第一百五十三條 禁止局部通風機稀釋工作麵瓦斯27

22. 第一百五十九條 礦井反風演習的條件27

23. 第一百六十四條 局部通風機“三專”要求27

24. 第一百七十八條 打前探鑽孔防止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28

25. 第一百八十四條 低濃度瓦斯的利用29

第四章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30

26. 第一百八十九條 突出礦井與突出煤層的鑒定30

27. 第一百九十一條 突出防治的原則與要求31

28. 第二百零一條 典型的瓦斯突出預兆33

29. 第二百零六條 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厚煤層的認定33

30. 第二百零九條 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控製範圍33

31. 第二百一十條 煤層堅固性係數和煤層埋深的概念34

32. 第二百一十一條 防突措施效果區域驗證35

第五章衝擊地壓防治35

33. 第二百二十五、二百二十七條 衝擊地壓相關術語35

34. 第二百二十八條 礦井防治衝擊地壓的要求36

35. 第二百三十一條 衝擊地壓礦井巷道與采掘布置38

36. 第二百四十四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加強支護措施42

第六章防滅火42

37. 第二百五十九條 防滅火高分子材料42

38. 第二百六十條 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與綜合防滅火措施44

39. 第二百六十一條 自然發火監測45

40. 第二百六十五條 自然發火征兆46

第七章防治水46

41. 第二百八十三條 煤礦企業防治水工作46

42. 第二百八十五條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47

43. 第二百九十八條 水淹區域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的確定47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49

44. 第三百三十條 地麵雷管發放套間的要求49

45. 第三百四十七條 爆破作業“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49

46. 第三百五十條 數碼雷管及其使用規定說明50

47. 第三百五十二條 反向起爆51

48. 第三百五十三條10 m以上深孔預裂爆破的安全技術要求51

第九章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52

49. 第三百七十六條 高瓦斯礦井機車選用要求52

50. 第三百八十一條 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安全要求53

51. 第三百八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專項設計55

52. 第三百八十四條 普通軌斜井人車55

53. 第三百九十一條 柴油機、蓄電池單軌吊車的設置製動裝置56

54.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井下行駛特殊車輛或者運送超長、超寬物料時的安全措施56

55. 第三百九十六條 罐道和罐耳之間的間隙57

56. 第四百條 提升裝置檢查部位59

57. 第四百零七條 過卷和過放距離的量取方法60

58. 第四百一十一條 在用鋼絲繩的檢驗、檢查與維護61

59. 第四百一十三條 鋼絲繩永久伸長率的計算方法63

60. 第四百二十三條 提升鋼絲繩的鬆繩和錯向運行保護64

61. 第四百二十五條 並聯冗餘回油通道64

62. 第四百三十一條 自動滅火裝置65

63. 第四百三十三條 空氣壓縮機風包的水壓試驗和釋壓閥65

第十章電 氣67

64. 第四百三十八條 串接的采區變電所數量要求67

65. 第四百四十一條 井下電氣設備爆炸性環境67

66. 第四百四十五條 采掘工作麵用電設備電壓超過3300V時的安全措施68

67. 第四百四十八條 防爆電氣設備到礦驗收68

第十一章監控與通信70

68. 第四百九十三條 傳感器“允許誤差”的含義70

第四編露 天 煤 礦71

69. 第五百二十八條 露天煤礦爆破“三聯係製”71

70. 第五百六十四條 露天煤礦礦用卡車可靠性檢驗71

71. 第五百八十四、五百八十八條 定期進行邊坡穩定性03manbetx 評價72

72. 第六百二十條 露天采場內配電線路停送電的作業要求72

第五編職 業 病 危 害 防 治74

73. 第六百四十一條 煤礦粉塵監測的方法74

第六編應 急 救 援76

74. 第六百七十六條 建立礦山救護隊的規定76

第一編總 則

1. 第四條 煤礦企業與煤礦的界定

【規程條文】第四條 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簡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02manbetx.com 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煤礦必須製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01manbetx

【執行說明】《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7號,以下簡稱《規程》)所指“煤礦企業”是指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任何行業的企業,隻要從事煤炭生產或煤礦建設,均屬於《規程》所指的煤礦企業,均需要遵守《規程》。

煤礦是指直接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的業務單元,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單位。

本條所規定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各項規章製度,煤礦也必須建立。

2. 第十條 煤礦井下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規定

【規程條文】第十條 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並製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執行說明】目前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共12個大類、118個小類。對納入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的設備,煤礦企業必須選擇、采購安全標誌在有效期內的產品。產品到礦後應驗收,核查安全標誌標識、證書及其與產品銘牌、使用說明書所載信息的一致性。產品采購、到礦時安全標誌有效,方為合法產品。在安全標誌管理製度實施之前采購的無安全標誌的產品,應執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加強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2〕141號)的規定。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是指未在煤礦井下或本礦區及條件相近其他礦區應用的技術和工藝。為防範新技術、新工藝試驗中造成02manbetx.com ,在試驗之前應組織開展論證。試驗新技術、新工藝的論證可由煤礦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安全措施應包括預防、監測、控製、管理措施及應急預案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設備、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礦井下或本礦區及條件相近其他礦區應用、納入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的設備和材料。由於缺乏相應標準和安全使用規範,應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新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審核發放過程中僅僅考核安全性能,在井下試驗時煤礦應與研發單位共同研究製定相關安全保障措施。

3. 第十二條 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編製

【規程條文】第十二條 煤礦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執行說明】(一)《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編製內容。每一生產和在建煤礦,都必須編製年度《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下簡稱《計劃》)。《計劃》應能起到防範02manbetx.com 發生、並在一旦發生事故能指導迅速搶救受災遇險人員的作用。《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1.根據本礦的采掘等生產計劃、區域地質條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舉瓦斯爆炸、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噴)出、火災、水害、衝擊地壓、滑坡等事故的預兆、預防措施等。

2.製定發生事故後所有現場人員的自救、撤離、搶救等措施、方案、職責,明確避災路線,規定所必須的工程、設備、儀表、器材、工具、標識的數量、使用地點、使用方法和管理辦法等。

3.製定處理事故的組織領導和有關單位、部門及其負責人的任務、職責、通知方法和順序。

4.列出有關處理各種事故必備的技術資料:通風係統示意圖、網路圖(在這兩種圖上都應當標明通風設施的位置、風向、風量)及反風試驗報告;供電係統圖和電話的安裝地點;地麵和井下消防灑水、排水、注漿、充填、瓦斯抽采和壓風等管路係統圖;地麵和井下消防材料庫的位置及其所儲備的材料、設備、工具的品名和數量登記表;井上下對照圖,圖中應標明井口位置和標高、地麵鐵路、公路、鑽孔、水井、水管、儲水池以及其他存放可供處理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的地點。

(二)《計劃》編製、審批與落實程序。

1.《計劃》的編製、修改方法和審批程序:

(1)《計劃》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采掘、機電、地測、技術等單位的有關人員編製,並有礦山救護隊參加。

(2)《計劃》必須在每年開始前一個月報礦長批準。

(3)在每季度開始前15天,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

2.《計劃》的貫徹執行:

(1)已批準的《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執行。

(2)已批準的《計劃》應當及時向全體職工(包括全體礦山救護隊員)貫徹,組織學習,並熟悉避災路線。不熟悉《計劃》有關內容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3)必須按照《規程》第十七條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必須采取措施,立即修改。

(4)已批準的《計劃》(含所附工程圖和表冊)應當分別送交礦長、副礦長、礦總工程師,調度、生產、地測、機電、通風、運輸、安全、救護等業務部門及駐礦安全機構等。有上級企業的,還應當報上級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和調度室、安全、計劃等相關部門。上述單位和負責人應當經常或定期檢查《計劃》的貫徹執行情況。

4.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急救援預案編製

【規程條文】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製度,編製應急救援預案,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並定期檢查補充。

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係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

【執行說明】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的規定,參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製導則》(GB/T 29639—2013)的要求,結合本企業生產特點和實際,編製應急預案(應急救援預案)。

煤礦也應當根據本礦的實際情況,結合《計劃》編製應急預案(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編 地 質 保 障

5. 第二十三條 補充地質勘探

【規程條文】第二十三條 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不得進行煤礦設計。礦井建設期間,因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條件與原地質資料出入較大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

【執行說明】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一)原勘探程度不能達到煤礦地質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二)煤炭資源勘探遺留有重大地質、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問題或經采掘工程揭露證實地質、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有重大變化的。

(三)井田內老窯或周邊相鄰井田采空區未查清的。

(四)資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區或井田範圍擴大時,原地質勘探程度不能滿足煤礦設計要求的。

(五)提高資源/儲量級別或新增資源/儲量的。

(六)有其他專項安全工程要求的。

6. 第二十五條 井筒檢查孔布置

【規程條文】第二十五條 井筒設計前,必須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檢查孔:

(一)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範圍內,孔深應當不小於井筒設計深度以下30m。地質條件複雜時,應當增加檢查孔數量。

(二)斜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不大於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範圍內,孔深應當不小於該孔所處斜井底板以下30m。檢查孔的數量和布置應當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檢查孔必須全孔取芯,全孔數字測井;必須分含水層(組)進行抽水試驗,分煤層采測煤層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性煤樣;采測鑽孔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參數,查明地質構造和岩(土)層特征;詳細編錄鑽孔完整地質剖麵。

【執行說明】井筒檢查孔的數量應當綜合考慮擬建井筒礦井地質類型和設計施工要求確定,並滿足《煤礦井巷工程施工規範》(GB 50511—2010)對井筒檢查鑽孔的規定、對巷道地質預測及地質報告內容的相關要求。

檢查孔距井筒中心的距離不超過25m,以不影響井筒施工又不偏離井筒太遠為原則,能夠較準確反映井筒施工時的水文地質條件。

檢查孔的孔深要求是由於目前建井深度普遍增加,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偏於複雜,井筒深度可能調整,考慮《煤礦地質工作規定》(安監總煤調〔2013〕135號)中地質補勘鑽孔深度的要求綜合確定。


第三編 井 工 煤 礦

第一章 礦 井 建 設

7. 第三十五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後建

【規程條文】第三十五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後建。礦井建設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突出煤層進行地麵鑽井預抽瓦斯,且預抽率應當達到30%以上。

【執行說明】對新建礦井設計的首采區內的開采煤層,在建井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必須采用地麵鑽井等預抽煤層瓦斯的防突措施。

計算煤層的預抽率時,應當根據預抽瓦斯量作為評價預抽效果的指標。當預抽率達到30%以上時,即達到預抽效果,可以開始建井工程的施工。但在首采區內該開采煤層實施采掘作業前,仍要實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礦井建設開工前,是指礦井建設項目的一期井巷工程施工前。

8. 第四十六條 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

【規程條文】第四十六條 采用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沿斜長方向凍結終端位置應當保證斜井井筒頂板位於相對穩定的隔水地層5m以上,每段豎孔凍結深度應當穿過斜井凍結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進的工作麵,距離每段凍結終端不得小於5m。

(三)凍結段初次支護及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麵的最大距離、掘進到永久支護完成的間隔時間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並製定處理凍結管和解凍後防治水的專項措施。永久支護完成後,方可停止該段井筒凍結。

【執行說明】(一)凍結終端位置應保證斜井井筒頂板進入相對穩定的隔水地層垂距5m以上,見圖1。

1—井口;2—斜井井筒;3—地麵; 4—凍結終端豎孔;5—衝積層;6—風化帶;

7—隔水層;8—井筒荒斷麵頂部

圖1 豎孔凍結終端位置示意圖

為保證斜井井筒底板凍土厚度及強度,每一個凍結豎孔深度應穿過斜井井筒底板5m以上,見圖2。

1—地麵;2—凍結豎孔;3—衝積層; 4—風化帶;

5—隔水層;6—井筒荒斷麵

圖2 豎孔凍結終端位置斷麵圖(A-A)

(二)在采用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時,通常采用分段打鑽、分段凍結施工工藝。沿斜井井筒方向,當掘進工作麵距離每段凍結終端5m前,必須停止掘進,待下一分段完成凍結後且具備掘進條件時,方可繼續掘進,見圖3、圖4。

1—井口; 2—上分段起始端凍結豎孔;3—上分段終端凍結豎孔;

4—下分段起始端凍結豎孔;5—下分段終端凍結豎孔;6—地麵;

7—斜井井筒; 8—停掘工作麵位置

圖3 分段豎孔凍結示意圖

1—井口;2—衝積層及風化帶起始端凍結豎孔;3—衝積層及風化帶終端凍結豎孔;

4—地麵;5—基岩含水層起始端凍結豎孔;6—基岩含水層終端凍結豎孔;

7—衝積層及風化帶; 8—隔水層;9—基岩;10—基岩含水層;11—斜井井筒;

12—停掘工作麵位置

圖4 基岩含水層豎孔凍結示意圖

(三)在每一分段凍結範圍內,應當根據凍結壁情況,明確初次支護、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麵的最大距離,以及掘進到永久支護完成的間隔時間,確保施工安全。

在掘進過程中,將會揭露部分凍結管,且需在初次支護前完成凍結管的切割拆除工作,因此應當提前製定處理凍結管和解凍後防治水的專項措施。

當每一分段永久支護全部完成後,方可停止該段井筒凍結,防止提前停止凍結造成事故。

9. 第五十條 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

【規程條文】第五十條 采用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鑽井設計與施工的最終位置必須穿過衝積層,並進入不透水的穩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鑽井臨時鎖口深度應當大於4m,且進入穩定地層中3m以上,遇特殊情況應當采取專門措施。

(三)鑽井期間,必須封蓋井口,並采取可靠的防墜措施;鑽井泥漿漿麵必須高於地下靜止水位0.5m,且不得低於臨時鎖口下端1m;井口必須安裝泥漿漿麵高度報警裝置。

(四)泥漿溝槽、泥漿沉澱池、臨時蓄漿池均應當設置防護設施。泥漿的排放和固化應當滿足環保要求。

(五)鑽井時必須及時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鑽井完畢後,必須繪製井筒的縱橫剖麵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麵必須符合設計。

(六)井壁下沉時井壁上沿應當高出泥漿漿麵1.5m以上。井壁對接找正時,內吊盤工作人員不得超過4人。

(七)下沉井壁、壁後充填及充填質量檢查、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執行說明】(一)鑽井過程中,必須經常檢查護壁循環泥漿的質量,及時測定循環泥漿的各項參數,不符合規定時應及時調整。下沉井壁前,必須用優質泥漿進行循環,適當提高泥漿的黏度,保持泥漿的穩定性。

(二)當井壁對接的上下法蘭盤合攏時,井壁有可能觸碰焊接在上法蘭盤內緣的臨時吊環造成焊縫斷裂,造成臨時吊盤墜落。井壁對接是下沉井壁過程中最危險的環節,滿足施工的最少用工即為最優組合,因此在井壁對接找正時,內吊盤工作人員不得超過4人。

(三)下沉井壁時,由於鑽井直徑大於井壁直徑,井壁下沉過程中會發生一定的偏斜,井壁下沉完成後必須對井筒偏斜進行縱、橫斷麵實測,核定有效的井筒斷麵,找出實際的井筒中心線和中心坐標,並標定在井筒中心十字線基樁上。

壁後充填固井在符合設計要求後方可進行,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保證結石體強度和充填密實度,並應沿井壁分層、對稱、均勻充填,嚴格控製兩側漿麵高差。鑽井段底部向上第一充填段應當采用水泥漿等膠結材料進行充填。

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30m範圍內壁後充填質量,如發現充填不實有導水可能時,應采取可靠的補救措施,確認合格不會漏水後才能破壁。鑽井段以深井筒繼續掘進時,應當在鑽井段底部設置壁座。

第二章 開 采

10. 第九十五條 采掘工作麵布置

【規程條文】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麵和2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隻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麵和4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

【執行說明】采煤工作麵是進行采煤作業的場所,具有完整的采煤、通風、運輸、供電等係統。

備用采煤工作麵不計為正常作業的采煤工作麵,但不得與生產采煤工作麵同時采煤(包括同一日內的錯時生產);采煤工作麵的安裝或回撤不屬於正常采煤作業。交替生產的采煤工作麵不計為備用工作麵。

交替作業的雙巷掘進工作麵計為一個掘進工作麵。

11. 第九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的編製

【規程條文】第九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者補充安全措施。

【執行說明】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必須按采區設計和采煤工作麵設計的要求編製,其內容應包括:

(一)采煤工作麵範圍內外及其上下的采掘情況及其影響。

(二)采煤工作麵地質、煤層賦存情況:煤層的結構、厚度、傾角、硬度、品種、生產能力,地質構造及水文地質,頂底板岩層的性質、結構、層理、節理、強度及頂板分類,煤層瓦斯、二氧化碳含量及突出危險性,自然發火傾向性,煤塵爆炸性,衝擊地壓危險性等。

(三)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藝流程:采高的確定,落煤方式、裝煤及運煤方式、支護型式的選擇,進回風巷道的布置方式等,工作麵設備布置示意圖,采煤工作麵備用材料型號、規格、數量。

(四)頂板管理方法:工作麵支護與頂板管理圖(包括采煤工作麵支架、特殊支架的結構、規格和支護間距,放頂步距,最小控頂距和最大控頂距,上下缺口,上下出口的支護結構、規格),初次放頂措施,初次來壓、周期來壓和末采階段特殊支護措施;分層開采時人工假頂或再生頂板管理,回柱方法、工藝及支護材料複用的規定,上下順槽支架的回撤以及距工作麵滯後距離的規定等。

(五)采煤工作麵的通風方式、風量、風速、通風設施、通風監測儀表的布置等通風係統圖。

(六)煤炭、材料運輸的設備型號及其係統(包括分階段煤倉或采區煤倉的容量)。

(七)供電設施、電纜設備負荷及供電係統圖。

(八)灑水、注水、灌漿、充填、壓風等管路係統圖。

(九)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與人員位置監測、照明設施及其布置圖。

(十)安全技術措施(包括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等。

(十一)勞動組織及正規循環圖表。

(十二)采煤工作麵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表。

(十三)避災路線。

12. 第一百零八條 充填開采

【規程條文】第一百零八條 采煤工作麵用充填法控製頂板時,必須及時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嚴禁人員在充填區空頂作業;且應當根據地表保護級別,編製專項設計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采用綜合機械化充填采煤時,待充填區域風速應當滿足工作麵最低風速要求;有人進行充填作業時,嚴禁操作作業區域的液壓支架。

【執行說明】(一)充填采煤設計要求。充填法采煤要依據建(構)築物、鐵路、水體等保護對象和保護級別,進行開采沉降變形預計,03manbetx 可能產生的破壞,編製充填采煤方案,確定充填工作麵充填材料類型、充滿率以及充填體沉縮率等技術指標,設計合理充填步距。

(二)安全技術措施。

1.減少頂板下沉措施。要嚴格按照充填采煤方案,實現較高充滿率,控製較小充填體沉縮率。在采煤工作麵推進到設計充填步距後及時充填。當充填速度小於采煤推進速度時,應當以充定采,以減少頂板下沉,控製地表移動和變形。

2.保證通風安全措施。綜合機械化充填是指在采煤工作麵推進若幹采煤循環後,按照正規循環進行充填。采煤工作麵推進到不同階段,其橫斷麵也在變化,加上充填體支撐作業,頂板一般不會垮落,在剛達到充填步距而即將開始充填時的橫斷麵空間最大,風速最小,此時,需要滿足最低風速要求。

(三)充填作業要求。

1.必須根據充填開采工藝,編製充填作業規程,細化安全技術措施

2.在綜采工作麵推進達到充填步距時,在充填作業前,應檢查工作麵液壓支架完好情況、充填係統完好情況。

3.綜合機械化刮板輸送機固體充填,後輸送機開機前,機頭正前方、裏側嚴禁有人;操作搗實裝置時,本支架正前方及兩側嚴禁站人;人員到架後檢修後輸送機時,必須有專人進行觀察,同時將後輸送機開關停電閉鎖,任何人不得操作本架及上下5架支架;需操作液壓係統調節後輸送機作業時,人員必須躲到支架前、後柱之間進行,避開設備正下方及擺動方向。

4.充填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觀察充填情況,發現異常,應當立即向當班班長、跟班區長彙報並進行處理。在整個充填過程中,對可能進入充填範圍內的所有通道上設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13.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頂煤開采

【規程條文】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衝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並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論證。

(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製定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麵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工作麵初采期間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強製放頂措施,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落。

(四)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作麵未采動區進行,並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麵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矸)。

【執行說明】放頂煤開采可行性論證主要包括頂煤的冒放性、放頂煤工藝、設備選型配套、安全保障(水、火、瓦斯、煤塵、頂板、衝擊地壓等的防治)等方麵內容,論證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進行。當緩傾斜、傾斜厚煤層放頂煤工作麵采放比大於1:3時,必須進一步論證工作麵采放高度對采空區瓦斯積聚、上覆水體導通及溝通火區的可能性,放頂煤支架支護強度,頂煤回收率,工作麵推進度以及采空區防火等方麵的影響,在確保安全開采的條件下方可加大采放比。

根據礦井初次放頂煤開采論證或放頂煤開采實踐,初采期間頂煤冒落困難(頂煤初次垮落步距大於10m)時,應當在切眼位置預先采取爆破、水力壓裂或其他方法強製弱化頂煤、頂板。

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頂煤是指在放頂煤工作麵煤壁前方未受采動影響區進行的頂煤、頂板弱化爆破作業,在工作麵超前支承壓力影響區範圍之外進行。

14.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三下”試采條件

【規程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 建(構)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並編製開采設計。

【執行說明】(一)建築物下壓煤試采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建築物下壓煤允許進行試采:

1.預計地表變形值雖然超過建築物允許地表變形值,但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條件下,經過對建築物采取加固保護措施或者有效的開采措施後,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2.預計的地表變形值雖然超過允許地表變形值,但國內外已有類似的建築物和地質、開采技術條件下的成功開采經驗。

3.開采的技術難度雖然較大,但試驗研究成功後對於煤礦企業或者當地的工農業生產建設有較大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

(二)構築物下壓煤試采條件。構築物下壓煤符合與建築物下壓煤開采的相應要求時,允許進行試采,同時還需要滿足以下特別條件。

1.高速公路下試采,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路麵采後不積水,不形成非連續變形,預計地表變形值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有關規定。

(2)高速公路隧道、橋梁與涵洞的預計地表變形值小於允許變形值;或者預計的地表變形值大於允許變形值,但經過維修加固能夠實現高速公路安全使用要求。

2.高壓輸電線路下試采,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塔基不出現非連續移動變形。

(2)高壓輸電線的采後弧垂高度、張力、對地距離達到高壓線運行安全要求的,或者采取措施能夠實現安全使用要求的。

(3)塔基、杆塔的預計地表變形值小於允許變形值,或者預計的地表變形值大於允許變形值,但經過維修加固能夠實現安全使用要求的。

3.水工構築物下試采,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水工構築物滿足防洪工程安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2)水工構築物的預計地表變形值小於允許變形值,或者預計的地表變形值大於允許變形值,但經過維修加固能夠實現安全使用要求的。

4.長輸管線下試采,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長輸管線滿足安全運行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2)長輸管線的預計地表變形值小於允許變形值,或者預計的地表變形值大於允許變形值,但經采前開挖、采後維修加固能夠實現安全使用要求的。

(三)水體下壓煤試采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允許進行試采:

1.水體與設計開采界限之間的最小距離不符合各水體采動等級要求留設的相應類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體與煤層之間有良好隔水層,或者通過對岩性、地層組合結構及頂板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或者底板采動導水破壞帶深度、承壓水導升帶厚度等03manbetx ,經技術論證確認無潰水、潰沙或者突水可能的。

2.水體與設計開采界限之間的最小距離略小於各水體采動等級要求的相應類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且本礦區無此類近水體采煤經驗和數據的。

3.水體與設計開采界限之間無足夠厚度的良好隔水層,但采取開采技術措施後可使頂板導水裂縫帶高度或者底板采動導水破壞帶深度達不到水體的。

4.水體與設計開采界限之間的最小距離雖符合要求留設的相應類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體壓煤地區地質構造比較發育的。

(四)鐵路(指有縫線路)下壓煤試采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允許采用全部垮落法進行試采。

1.國家一級鐵路:

薄及中厚煤層的采深與單層采厚比大於或者等於150;

厚煤層及煤層群的采深與分層采厚比大於或者等於200。

2.國家二級鐵路:

薄及中厚煤層的采深與單層采厚比大於或者等於100;

厚煤層及煤層群的采深與分層采厚比大於或者等於150。

3.三級鐵路:

薄及中厚煤層的采深與單層采厚比大於或者等於40,小於60;

厚煤層及煤層群的采深與分層采厚比大於或者等於60,小於80。

4.四級鐵路:

薄及中厚煤層的采深與單層采厚比大於或者等於20,小於40;

厚煤層及煤層群的采深與分層采厚比大於或者等於40,小於60。

5.本礦井在鐵路下采煤有一定經驗和數據的。

鐵路壓煤試采,除自營線路外,應當事先征得鐵路管理部門同意。

15.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三下”試采報告的內容

【規程條文】第一百二十四條 試采前,必須完成建(構)築物、水體、鐵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質、水文地質調查,觀測點設置以及加固和保護等準備工作;試采時,必須及時觀測,對受到開采影響的受護體,必須及時維修。試采結束後,必須由原試采方案設計單位提出試采總結報告。

【執行說明】(一)建築物下試采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試采的目的和意義。

2.建築物概況:建築物的棟數,每棟建築物的用途、尺寸、層數和結構特征,建築時間和使用要求等。

3.地質、開采技術條件:煤層的層數、層間距、厚度、傾角、埋藏深度、上覆岩層性質,地質構造,開采方法,頂板管理方法,采區布置,建築物與采區的相對位置。

4.地表移動和變形的特點,求得的參數及其與地質、開采技術條件的關係。

5.建築物變形和破壞的特點及其與地表變形、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的關係,求得的建築物的臨界變形值。

6.不同階段的各種開采技術措施和建築物保護措施的效果及其03manbetx

7.主要經濟指標:應包括采出煤量、回采率、建築物下采煤所增加的費用、噸煤增加的費用以及建築物下采煤所取得的總的經濟效益。

8.試采總結報告中,應有下列工程圖:

(1)井上下對照圖。

(2)地質剖麵圖和鑽孔柱狀圖。

(3)加固建築物的加固位置及加固構件圖。

(4)地表和建築物的移動變形曲線。

(5)建築物破壞的素描圖,其中應注明素描時間及該時間采煤工作麵與建築物相對位置關係圖。

(二)構築物下試采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試采的目的和意義。

2.構築物概況:構築物類型、用途、規模、結構特征、建設時間和使用要求等。

3.地質、開采技術條件:煤層的層數、層間距、厚度、傾角、埋藏深度、上覆岩層性質,地質構造,開采方法,頂板管理方法,采區布置,構築物與采區的相對位置。

4.地表移動和變形的特點,求得的參數及其與地質、開采技術條件的關係。

5.構築物變形和破壞的特點及其與地表變形、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的關係,求得的構築物的臨界變形值。

6.不同階段的各種開采技術措施和構築物保護措施的效果及其分析。

7.主要經濟指標:應當包括采出煤量、回采率、構築物下采煤所增加的費用、噸煤增加的費用以及構築物下采煤所取得的總的經濟效益。

8.試采總結報告中,應有下列工程圖:

(1)井上下對照圖。

(2)地質剖麵圖和鑽孔柱狀圖。

(3)構築物結構圖。

(4)地表和建築物的移動變形曲線。

(5)構築物破壞的素描圖,其中應注明素描時間及該時間采煤工作麵與構築物相對位置關係圖。

(6)其他相關保護體所需要的資料和圖紙等。

(三)水體下試采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試采的目的和意義。

2.水體的概況:應包括被采動水體的水域、水深、水量,水位動態和補給水源,各種水體(地表水、鬆散層含水、基岩水、老空水等)之間的水力聯係以及與大氣降水之間的關係,各種被采動的水工建築物的情況。

3.地質、開采技術的條件:煤層的層數、層間距、厚度、傾角和埋藏深度,上覆岩層性質,含水層和隔水層的組合結構和沉積特征,地質構造,開采方法,頂板管理方法,采區布置,水體與采區的相對位置。

4.覆岩破壞的特征:垮落帶、導水裂縫帶的分布形態和高度及其與地質、開采條件的關係。

5.防水煤岩柱合理尺寸的確定。

6.各種開采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的效果及分析。

7.主要經濟指標:應當包括采出煤量,回采率,水體下采煤所增加的費用,噸煤增加的費用以及水體下采煤所取得的總的經濟效益。

8.試采總結報告中,應有下列工程圖:

(1)井上下對照圖。

(2)水文地質平麵圖和剖麵圖。

(3)地層綜合柱狀圖。

(4)水位動態、鑽孔衝洗液漏失量、漏水量等變化曲線及其對比關係曲線。

(5)采煤工作麵和巷道充水位調查圖。

(6)導水裂縫帶分布形態圖。

(四)鐵路下試采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試采的目的和意義。

2.被采動鐵路的技術特征:鐵路級別,列車晝夜運行次數,行車速度,線路路基及其上部建築的構成,線路的標高、變坡點和坡度,線路直線段、曲線段和緩和曲線段的位置,曲線半徑,曲線長度,道岔及信號設備等,橋涵及隧道等。

3.地質、開采技術條件:煤層的層數、層間距、厚度、傾角和埋藏深度,上覆岩層性質,地質構造,開采方法,頂板管理方法,采區位置,鐵路與采區的相對位置。

4.地表移動和變形的特點,求得的參數及其與地質、開采技術條件的關係。

5.地下開采引起的路基移動規律以及對其上部建築各部分影響的規律。

6.不同階段的各種開采技術措施對路基及其上部建築維護措施的效果分析。

7.主要經濟指標:應包括采出煤量、回采率、鐵路下采煤所增加的費用、噸煤增加費用以及鐵路下采煤所取得的總的經濟效益。

8.試采總結報告中,應有下列工程圖:

(1)井上下對照圖。

(2)地質剖麵圖和鑽孔柱狀圖。

(3)地表和路基的移動變形曲線圖,其中對路基應有下沉、橫向水平移動、縱向傾斜和縱向水平變形的四種曲線。

(4)采動前後的線路縱剖麵圖和橫斷麵圖。

(5)路基點的下沉速度曲線。

16. 第一百三十四條 防止、檢查及處理煤倉與溜煤(矸)眼堵塞的相關措施

【規程條文】第一百三十四條 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當遵守本規程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作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幹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執行說明】(一)防止煤倉、溜煤(矸)眼的堵塞,采用下列措施:

1.煤倉漏鬥的角度設計為60°,並在其斜麵上鋪鑄石板;在漏鬥的斜麵上自上而下地在四周安裝兩層空氣(風)炮裝置;有條件的可布置2個及以上放煤孔。

2.溜煤(矸)眼應當采用鋼筋混凝土镟或拱形金屬支架等整體性支護。

3.煤倉或溜煤(矸)眼應當選擇在非含水層內,否則應采取封堵措施;煤倉或溜煤(矸)眼上口應防止水流入其內。

4.煤倉或溜煤(矸)眼的上部入口,應當安設鋼軌或鋼料做成的篩篦。

5.溜煤(矸)眼、煤倉的一側用隔牆留出處理間。

6.對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指定專業人員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檢查煤倉、溜煤(矸)眼時,必須製定以下安全措施:

1.停止上下口所有運轉設備,嚴格執行停電掛牌製度,嚴禁人員從下口進入觀察處理,嚴禁采用水衝法從上口處理煤倉堵塞。

2.清理上倉口,查明情況,製定安全措施,進入煤倉時必須有一名現場指揮人員。

3.必須查明有無有害氣體,氧氣濃度符合規定。

(三)處理煤倉、溜煤(矸)眼堵塞,采用下列措施:

1.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必須確認在不危及操作人員以及周圍人員的安全後,方可進行處理。

3.必須有監視或警戒人員在場,嚴禁1人作業。

4.嚴禁用明炮或糊炮處理堵塞,嚴禁人員進入煤倉、溜煤(矸)眼處理堵塞物。

第三章通風、瓦斯和煤塵爆炸防

17. 第一百四十一條 通風安全檢測儀表檢驗

【規程條文】第一百四十一條 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執行說明】需要由相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的通風安全儀表主要包括風表、光幹涉甲烷測定器、催化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及傳感器、直讀式粉塵濃度測定儀、井下粉塵采樣器等。其他的儀器儀表可由煤礦企業自行檢驗或委托第三方檢驗。

18. 第一百四十五條 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的安全要求

【規程條文】第一百四十五條 箕鬥提升井或者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礦井現有箕鬥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防塵和封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二)箕鬥提升井或者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鬥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4m/s,並有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敷設消防管路。

【執行說明】生產礦井現有箕鬥提升井和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必須按本條款采取措施;新建、擴建礦井回風井必須專用,嚴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緊急情況下可作安全出口。

19. 第一百四十七條 分區式通風

【規程條文】第一百四十七條 新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煤層容易自燃礦井及有熱害的礦井應當采用分區式通風或者對角式通風;初期采用中央並列式通風的隻能布置一個采區生產。

【執行說明】新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煤層容易自燃礦井及有熱害的礦井初期采用中央並列式通風的隻能布置一個采(盤)區生產,後期增加生產采(盤)區必須增加回風井並配套增設主要通風機係統,實現分區式通風或者對角式通風。

20. 第一百四十九條 主要進回風巷超前采煤工作麵2個區段

【規程條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部分規定 采用傾斜長壁布置的,大巷必須至少超前2個區段,並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

【執行說明】準備采區采用傾斜長壁布置的,大巷必須至少超前采煤工作麵2個區段,並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見圖5。

圖5 傾斜長壁工作麵超前區段布置示意圖

21. 第一百五十三條 禁止局部通風機稀釋工作麵瓦斯

【規程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禁止采用局部通風機稀釋瓦斯。

【執行說明】禁止采用局部通風機向采煤工作麵、工作麵上隅角、Y型通風回風巷等地點直接供風稀釋瓦斯。

22. 第一百五十九條 礦井反風演習的條件

【規程條文】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 每季度應當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

【執行說明】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是指改變全礦井通風方式、增減風井、改變主要通風機類型等情況。

23. 第一百六十四條 局部通風機“三專”要求

【規程條文】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四項 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三)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個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麵正常通風。

(四)其他掘進工作麵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可不配備備用局部通風機,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配備安裝一台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投入正常工作。

【執行說明】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圖6)。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個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是指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個(最多8台)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不必采用“三專”供電,但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即與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供電來自兩個不同母線段的電源。

圖6 “三專”簡單供電係統圖

24. 第一百七十八條 打前探鑽孔防止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

【規程條文】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岩)層,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鑽孔或者抽排鑽孔。

(二)加大噴出危險區域的風量。

(三)將噴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或者抽采瓦斯管路。

【執行說明】在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危險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時,必須按下列方法施工前探鑽孔,並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一)掘鑿岩石井巷前方的煤層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危險時,應向煤層施工前探鑽孔,並始終保持鑽孔超前工作麵沿井巷中心線方向的投影距離不得小於5m,前探鑽孔數量不得少於3個。

(二)在有岩石裂隙、溶洞或破壞帶並具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危險的岩層中掘進巷道時,應至少施工2個直徑不應小於75mm的前探鑽孔,並始終保持鑽孔超前工作麵的投影距離不小於5m。

在岩層中掘進巷道時,其上、下鄰近煤層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危險,應向鄰近煤層施工前探鑽孔,掌握煤(岩)層間距和構造、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情況。

(三)在有瓦斯與二氧化碳噴出危險的煤層中掘進時,應向掘進工作麵前方施工前探鑽孔,並始終保持鑽孔超前工作麵沿掘進方向的投影距離不得小於5m,前探鑽孔數量不得少於3個。

(四)施工前探鑽孔後,發現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量較大時,應增加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鑽孔,並將排放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或者抽采瓦斯管路。

25. 第一百八十四條 低濃度瓦斯的利用

【規程條文】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五項 抽采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五)抽采的瓦斯濃度低於30%時,不得作為燃氣直接燃燒。進行管道輸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時,必須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執行說明】“抽采的瓦斯濃度低於30%時,不得作為燃氣直接燃燒”是指:不得以直接燃燒的形式用作民用燃氣、工業用燃氣、燃煤鍋爐的助燃燃氣、燃氣輪機的燃氣等,但不包含濃度低於1.5%的乏風瓦斯用於乏風助燃、氧化燃燒等。

第四章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6. 第一百八十九條 突出礦井與突出煤層的鑒定

【規程條文】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層或者經鑒定、認定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岩)層為突出煤(岩)層。在礦井的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岩)層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發生事故的煤層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該礦井為突出礦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煤層, 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

煤礦企業應當將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執行說明】礦井井田範圍是指由國土資源部門劃定的礦井井田範圍;開拓、生產範圍的煤(岩)層包括開拓、生產的采掘工程直接進入的煤(岩)層以及可能威脅到采掘作業安全的煤(岩)層。

經鑒定、認定突出危險的煤(岩)層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情況:

(一)發生過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層。

(二)發生煤(岩)瓦斯動力事故並經事故調查組認定為突出事故的煤(岩)層。

(三)突出危險性鑒定結論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岩)層。

(四)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但在半年內未完成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煤(岩)層。

(五)煤礦企業認定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岩)層。

突出煤(岩)層的鑒定或認定結果,應當由煤礦企業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

27. 第一百九十一條 突出防治的原則與要求

【規程條文】第一百九十一條 突出礦井的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區域驗證等內容。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防突措施、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

突出礦井的新采區和新水平進行開拓設計前,應當對開拓采區或者開拓水平內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論作為開拓采區或者開拓水平設計的依據。對評估為無突出危險的煤層,所有井巷揭煤作業還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按突出煤層進行設計。

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嚴禁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未達到要求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

施工中發現有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經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則該區域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按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期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執行說明】突出生產礦井防治突出程序按圖7執行:

圖7 突出生產礦井防治突出程序圖

28. 第二百零一條 典型的瓦斯突出預兆

【規程條文】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突出煤層工作麵的作業人員、瓦斯檢查工、班組長應掌握突出預兆。有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按避災路線撤出,並報告礦調度室。

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相關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執行說明】典型的瓦斯突出預兆分為有聲預兆和無聲預兆。

有聲預兆主要包括:響煤炮聲(機槍聲、悶雷聲、劈裂聲),支柱折斷聲,夾鑽頂鑽,打鑽噴煤、噴瓦斯等。無聲預兆主要包括:煤層結構變化,層理紊亂,煤變軟、光澤變暗,煤層由薄變厚,傾角由小變大,工作麵煤體和支架壓力增大,煤壁外鼓、掉渣等,瓦斯湧出量增大或忽大忽小,煤塵增大,空氣氣味異常、悶人,煤壁溫度降低、掛汗等。

29. 第二百零六條 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厚煤層的認定

【規程條文】第二百零六條 對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厚煤層,利用上分層或者上區段開采後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者下區段時,應當依據實際考察結果來確定其有效保護範圍。

【執行說明】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主要是指開采單一煤層的,開采煤層群時在有效保護垂距內沒有厚度為0.5m及以上無突出危險煤層的,開采煤層距離突出煤層太近可能破壞突出煤層開采條件或使突出煤層威脅到開采煤層安全的。

30. 第二百零九條 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控製範圍

【規程條文】第二百零九條 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鑽孔應當控製區段內的整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範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鑽孔控製範圍均為沿煤層層麵方向(以下同)。

【執行說明】“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範圍內的煤層”,是指如圖8所示的巷道尺寸為c及其外(兩)側尺寸為ab的範圍。對於傾斜、急傾斜煤層a≥20m、b≥10m,近水平、緩傾斜煤層a≥15m、b≥15m。沿煤層層麵方向包括巷道在內的寬度為abc的煤層條帶,也稱之為煤巷條帶。

圖8 煤巷條帶範圍示意圖

31. 第二百一十條 煤層堅固性係數和煤層埋深的概念

【規程條文】第二百一十條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突出煤層,不得將在本巷道施工順煤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礦井的突出煤層。

(二)曆史上發生過突出強度大於500t/次的。

(三)開采範圍內煤層堅固性係數小於0.3的;或煤層堅固性係數為0.3~0.5,且埋深大於500m的;或煤層堅固性係數為0.5~0.8,且埋深大於600m的;或煤層埋深大於700m的;或煤巷條帶位於開采應力集中區的。

【執行說明】煤層堅固性係數是指煤巷條帶範圍內煤層的平均堅固性係數。煤層埋深是指煤巷條帶範圍內地表到煤層底板垂直距離的最大值。

32. 第二百一十一條 防突措施效果區域驗證

【規程條文】第二百一十一條 保護層的開采厚度不大於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50m或者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80m時,必須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麵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

采用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的區域,必須對區域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

檢驗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區。檢驗有效時,無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麵每推進10~50m至少進行2次區域驗證,並保留完整的工程設計、施工和效果檢驗的原始資料。

【執行說明】每推進10~50m至少進行2次區域驗證。具體取值應根據構造複雜程度確定:構造極其複雜的區域取10~15m,構造複雜區域取15~25m,構造較複雜區域取25~40m,構造簡單區域取40~50m。

區域驗證方法主要采用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執行一個工作麵預測循環表示完成一次區域驗證。至少應連續進行2次區域驗證,任意一次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即表明該區域有突出危險;在構造複雜和極其複雜區域應連續進行3次及以上的區域驗證。

第五章衝擊地壓防治

33. 第二百二十五、二百二十七條 衝擊地壓相關術語

【規程條文】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衝擊地壓現象的煤層,或經鑒定煤層(或者其頂底板岩層)具有衝擊傾向性且評價具有衝擊危險性的煤層為衝擊地壓煤層。有衝擊地壓煤層的礦井為衝擊地壓礦井。

第二百二十七條 開采具有衝擊傾向性的煤層,必須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

【執行說明】衝擊地壓(衝擊礦壓、岩爆),是指井巷或工作麵周圍煤岩體,在采掘擾動作用下,由於彈性能的瞬時釋放而突然產生劇烈破壞的動力現象,常伴有煤岩體拋出、巨響、氣浪等現象。

衝擊傾向性,是指煤岩體是否能夠發生衝擊地壓的自然屬性,可通過實驗室測試鑒定。

衝擊危險性,是指煤岩體發生衝擊地壓的可能性與危險程度,受礦山地質因素與礦山開采條件綜合影響。衝擊危險性評價結果分為無危險、弱危險、中等危險與強危險4個等級。

衝擊地壓煤層和衝擊地壓礦井的界定是衝擊地壓防治的基礎和前提。礦井如果發生過衝擊地壓,則直接認定其為衝擊地壓礦井。礦井煤層或其頂底板岩層經測試鑒定具有衝擊傾向性,並且經評價具有衝擊危險性的煤層,則該煤層確定為衝擊地壓煤層。

34. 第二百二十八條 礦井防治衝擊地壓的要求

【規程條文】第二百二十八條 礦井防治衝擊地壓(以下簡稱防衝)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專門的機構與人員。

(二)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的防衝原則。

(三)必須編製中長期防衝規劃與年度防衝計劃,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包括防衝專項措施。

(四)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必須采取衝擊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範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須建立防衝培訓製度。

【執行說明】(一)衝擊地壓礦井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衝擊地壓(以下簡稱防衝)機構,負責衝擊地壓防治工作,並配備專職防衝技術人員與專職施工隊伍。衝擊地壓礦井應當完善各項防衝管理製度,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工作崗位責任製,開展防衝工作。

(二)區域先行是指從采掘布局、開采設計等方麵避免或降低采掘區域應力集中,防止衝擊地壓發生。采掘作業前應當開展采掘區域危險性評價、危險區域劃分、防衝設計、衝擊危險性監測與治理方案製定、區域性監測預警等工作。局部跟進是在采掘作業過程中,根據監測信息、衝擊地壓防治效果和新揭露的地質條件等動態信息,優化調整衝擊地壓監測和防治技術體係。

(三)衝擊地壓礦井中長期防衝規劃應當對待開采區域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劃分衝擊危險區域,明確衝擊地壓防治技術措施。衝擊地壓礦井年度防衝計劃應當確定年度采掘範圍內衝擊地壓危險區域,製定防治專項措施。防衝專項措施應當包括作業區域衝擊危險性的評價與區域劃分、地質構造說明與簡明圖表,周邊(包括上、下層)開采位置及其影響範圍圖,掘進與回采方法及工藝,巷道及采煤工作麵的支護,爆破作業製度,衝擊地壓防治措施及發生衝擊地壓災害時的應急措施、避災路線等。

(四)防範治理包括區域防範治理和局部解危措施。區域防範治理包括開采保護層、優化生產布局、合理調整開采順序、確定合理開采方法、降低應力集中、提前采取卸壓措施等。局部解危措施包括煤層注水、鑽孔卸壓、爆破卸壓、水力壓裂等。

效果檢驗是對衝擊危險區域解危效果有效性的評價。效果檢驗方法有地應力、微震、電磁輻射、鑽屑法等。

安全防護是指避免因衝擊地壓造成人員傷害和設備損壞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係統完善、人身防護、設備固定、加強支護等。

35. 第二百三十一條 衝擊地壓礦井巷道與采掘布置

【規程條文】第二百三十一條 衝擊地壓礦井巷道布置與采掘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同時進行采掘作業。2個掘進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150m時,采煤工作麵與掘進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350m時,2個采煤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50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麵。相鄰礦井、相鄰采區之間應當避免開采相互影響。

(二)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衝擊地壓煤層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衝擊地壓煤層中。煤層巷道與硐室布置不應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須采取底板預卸壓措施。

(三)嚴重衝擊地壓厚煤層中的巷道應當布置在應力集中區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在時間、空間上應當避免相互影響。

(四)衝擊地壓煤層應當嚴格按順序開采,不得留孤島煤柱。在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須在采空區內留煤柱時,應當進行論證,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並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範圍標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開采孤島煤柱的,應當進行防衝安全開采論證;嚴重衝擊地壓礦井不得開采孤島煤柱。

(五)對衝擊地壓煤層,應當根據頂底板岩性適當加大掘進巷道寬度。應當優先選擇無煤柱護巷工藝,采用大煤柱護巷時應當避開應力集中區,嚴禁留大煤柱影響鄰近層開采。巷道嚴禁采用剛性支護。

(六)采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支架(柱)應當有足夠的支護強度,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淨。

(七)衝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麵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其他應力集中區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八)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初次來壓、周期來壓、采空區“見方”等期間的防衝措施。

(九)在無衝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麵或者四麵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區域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製定專項防衝措施。

【執行說明】(一)應力是發生衝擊地壓的必要條件,采掘活動將導致煤(岩)體的應力分布發生改變,應力集中程度增加。

(二)在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若布置2個工作麵同時回采或掘進會使2個工作麵的支承壓力呈疊加狀態,其值成倍增長,極易誘發衝擊地壓。因此,為避免衝擊地壓煤層的采、掘工作麵在時間、空間上的相互幹擾影響,工作麵之間應留有足夠的采掘錯距。

同一巷道2個掘進工作麵相向掘進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50m(圖9a),相鄰巷道2個掘進工作麵相向掘進之間的斜距不得小於150m(圖9b)。相鄰掘進工作麵與采煤工作麵相向推進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50m(圖10a),臨近掘進工作麵與采煤工作麵相向推進之間的斜距不得小於350m(圖10b),臨近掘進工作麵與采煤工作麵同向推進之間的斜距不得小於350m(圖10c)。同一采(盤)區上下煤層工作麵同向推進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0m(圖11a),兩翼工作麵相向推進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0m(圖11b)。

圖9 衝擊地壓危險煤層掘進工作麵相隔距離要求

圖10 衝擊地壓危險煤層掘進與采煤工作麵相隔距離要求

圖11 衝擊地壓危險煤層采煤工作麵相隔距離要求

(三)在雙巷同時掘進時,為避免兩條平行巷道在時間、空間上的相互幹擾影響,雙巷之間的前後錯距應大於150m(圖12)。

圖12 雙巷掘進巷道錯距示意圖

(四)工作麵兩側及兩側以上邊界為采空區,稱為孤島工作麵。受多個方向支承壓力疊加影響,孤島工作麵開采應力水平較高,頂板運動劇烈,衝擊地壓危險更高。孤島工作麵(煤柱)的布置方式如圖13所示。

圖13 孤島工作麵(煤柱)布置示意圖

(五)工作麵回采後采空區走向長度與工作麵傾斜長度近似相等(見圖14a),即為采空區“見方”。采空區“見方”時上覆岩層呈正“O-X”破斷(見圖14b),應力集中程度高,礦壓顯現明顯,是衝擊地壓的重點防治階段。

圖14 工作麵采空區“見方”示意圖

36. 第二百四十四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加強支護措施

【規程條文】第二百四十四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必須加強支護,采煤工作麵必須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護範圍和強度。嚴重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采取防底鼓措施。

【執行說明】在工作麵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或通過其他應力集中區等衝擊地壓危險區域時,必須加強巷道支護強度。嚴重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錨杆、錨索、U型鋼支架卡纜、螺栓等應當采取防崩措施,防止衝擊過程中崩落傷人。

為降低嚴重衝擊地壓危險區巷道發生底板型衝擊地壓災害,必須提前對巷道底板實施鑽孔卸壓、爆破卸壓、開掘卸壓槽等解危措施,必要時對底板進行支護,降低底板衝擊危險性。

第六章 防 滅 火

37. 第二百五十九條 防滅火高分子材料

【規程條文】第二百五十九條 礦井防滅火使用的凝膠、阻化劑及進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應當對其安全性和環保性進行評估,並製定安全監測製度和防範措施。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要求。

【執行說明】礦井防滅火使用的凝膠、阻化劑及進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在井下使用過程中存在傷害人員、腐蝕設備、汙染環境,甚至產生高溫,引發礦井火災和瓦斯煤塵爆炸等危險。為保證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範事故,煤礦在使用前應當組織進行安全性、環保性評估。評估的內容應當包括:

1.原材料及混成料對人體的危害,混成過程及噴、注過程產生的有害氣體對人體的危害,控製及防護措施的有效性。

2.原材料及混成料對設備腐蝕危險性,及防範措施的有效性。

3.原材料及混成料對井下工作環境、水環境的汙染程度。

4.混成過程、噴注過程產生溫升時,引發礦井火災和誘發瓦斯煤塵爆炸的危險性,及其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5.混成料的阻燃、抗靜電特性。

根據評估結果,采取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措施,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使用的各類材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規定。煤礦堵水用高分子材料應當符合《煤礦堵水用高分子材料技術條件》(AQ 1087—2011),噴塗堵漏風用高分子材料應當符合《煤礦噴塗堵漏風用高分子材料技術條件》(AQ 1088—2011),加固煤岩體用高分子材料應當符合《煤礦加固煤岩體用高分子材料》(AQ 1089—2011),充填密閉用高分子發泡材料應當符合《煤礦充填密閉用高分子發泡材料》(AQ 1090—2011)等的規定,應當建立產品到礦驗收、抽檢製度。

2.原材料屬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存儲和運輸,嚴禁將不同組分材料混放、混運。

3.所有化學材料應當采用密封包裝,包裝容器上必須有牢固、清晰的標識,標誌上應當按《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2009)的要求,以化學品危險性分類標誌符號明確標示出本材料的潛在危害性及其防範措施。井下存放應當選擇圍岩條件好、無淋水、通風良好、周圍50m範圍內無其他雜物的地點,並配備消防設施。

4.從事施工操作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操作時必須佩戴好與所使用的高分子材料相適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包括手套、防護眼鏡、口罩、工作服和膠鞋等。

5.應當編製專門的施工方案、作業規程和日常監測管理製度。嚴格控製噴、注作業地點人數,監測空氣中的有毒有害氣體濃度,井巷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噴、注過程可能產生溫升時,必須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確定的噴注量和噴注速率,並監測噴注地點的溫度。

38. 第二百六十條 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與綜合防滅火措施

【規程條文】第二百六十條第四款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編製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執行說明】(一)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礦井概況(重點說明地質構造、煤層賦存、煤質、瓦斯、煤塵、煤的自燃傾向性、自然發火期、地溫、開拓開采情況、礦井通風、曆史發火情況、火區、礦井周邊煤礦等)。

2.礦井火災危險性分析。

3.煤層自然發火預測預報指標體係。

4.井下自燃火災監測係統。

5.煤礦防滅火係統。

6.工作麵重點區域防滅火技術方案(重點說明工作麵安裝期間防滅火技術方案,工作麵采空區、進回風巷道防滅火技術方案,工作麵回撤期間防滅火技術方案)。

7.外因火災防治措施及裝備。

8.井下消防灑水係統。

9.防火構築物及井上、下消防材料庫。

10.火區管理。

11.防滅火管理製度

12.火災應急救援預案。

(二)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綜合防滅火措施是指采取灌漿、注氮、噴灑阻化劑等兩種以上防滅火措施。

39. 第二百六十一條 自然發火監測

【規程條文】第二百六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建立自然發火監測係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誌氣體及臨界值,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製度。

【執行說明】自然發火監測工作,是指以連續自動或人工采樣方式監測取自采空區、密閉區、巷道高冒區等危險區域內的氣體濃度或溫度,定期為礦井提供相關地點自然發火過程的動態信息。

自然發火監測係統,是指能夠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係統,如束管監測係統、人工取樣分析係統等。

標誌氣體,是指由於自然發火而產生或因自然發火而變化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自然發火狀態和發展趨勢的火災氣體,主要包括CO、烷烴氣體、烯烴氣體和炔烴氣體等。

自然發火標誌氣體CO的指標臨界值應當根據煤層自燃具體情況通過實驗研究、現場測試和統計分析進行確定;《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風流中CO濃度限值不超過0.0024%是職業健康指標,不是自然發火臨界值。

40. 第二百六十五條 自然發火征兆

【規程條文】第二百六十五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製定防治采空區(特別是工作麵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

當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在發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製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其他區域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執行說明】自然發火征兆主要有:

1.人體感知征兆:煤、岩、空氣和水的溫度超過正常值,附近巷道濕度增大,附近巷道壁麵和支架表麵出現水珠(掛汗),巷道中有煤油、汽油、鬆節油和焦油等氣味。

2.儀器檢測征兆:出現CO且其含量呈上升趨勢,氧含量持續降低,出現其他有毒有害氣體。

第七章 防 治 水

41. 第二百八十三條 煤礦企業防治水工作

【規程條文】第二百八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製度,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儲備必要的水害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執行說明】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製、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水害預測預報製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探放水製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製度以及應急救援製度等。

專用探放水設備主要是指礦井坑道鑽機。嚴禁使用煤電鑽、錨杆鑽機等設備進行探放水。

42. 第二百八十五條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規程條文】第二百八十五條 當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時,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執行說明】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一)礦井主要勘探目的層未開展過水文地質勘探工作的。

(二)礦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的。

(三)礦井經采掘揭露煤岩層後,水文地質條件比原勘探報告複雜的。

(四)礦井經長期開采,水文地質條件已發生較大變化,原勘探報告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

(五)礦井開拓延深和開采新煤係(組)設計需要的。

(六)礦井巷道頂板處於特殊地質條件部位,淺部煤層提高上限開采上覆有強富水鬆散含水層或者深部煤層下伏強富水含水層,煤層底板帶壓,專門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種井巷工程穿越強富水性含水層時,施工需要的。

43. 第二百九十八條 水淹區域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的確定

【規程條文】第二百九十八條 在采掘工程平麵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湧水量、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範圍、底板標高、積水量、地表水體和水患異常區等。在水淹區域應當標出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的位置。

【執行說明】積水線是指經過調查確定的積水邊界線。積水線是由調查所得的水淹區域積水區分布資料,或由物探、鑽探探查確定(見圖15)。

探水線是指用鑽探方法進行探水作業的起始線。探水線是根據水淹區域的水壓、煤(岩)層的抗拉強度及穩定性、資料可靠程度等因素沿積水線平行外推一定距離劃定。當采掘工作麵接近至此線時就要采取探放水措施。具體參見表1、圖15。

警戒線是指開始加強水情觀測、警惕積水威脅的起始線。警戒線是由探水線再平行外推一定距離劃定。當采掘工作麵接近此線後,應當警惕積水威脅,注意采掘工作麵水情變化。具體參見表1、圖15。

表1 老空水探水線、警戒線 m

邊界

名稱

確定

方法

煤層軟硬程度

資料依靠調查分析判別

有一定圖紙資料作參考

可靠圖紙資料作依據

探水線

由積水線平行外推

鬆軟

100~150

80~100

30~40

中硬

80~120

60~80

30~35

堅硬

60~100

40~60

30

警戒線

由探水線平行外推

60~80

40~50

20~40

圖15 積水線、探水線、警戒線的劃定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44. 第三百三十條 地麵雷管發放套間的要求

【規程條文】第三百三十條 地麵爆炸物品庫必須有發放爆炸物品的專用套間或者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並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執行說明】地麵分庫發放間宜單獨設立,當與庫房聯建時,發放間應當有密實牆與庫房隔開。在發放間外部顯著位置設置標誌牌(雷管發放間、定量1000發)。單獨設置的發放間至少應當配備2具不少於5kg的磷酸銨鹽類幹粉滅火器。雷管發放套間的地麵和台麵應當鋪設導靜電橡膠皮(板),其下鋪設金屬網並采用導線可靠接地。雷管發放套間應當設置靜電泄放裝置,進入發放間的作業人員,應當經泄放靜電後才能進行操作。雷管發放套間最多允許暫存1000發雷管,嚴禁將零散雷管放在地麵上,宜掛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內。電雷管發放桌子的邊緣突起高度至少高於軟質墊層10mm。

45. 第三百四十七條 爆破作業“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規程條文】第三百四十七條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爆破工作必須由固定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並在起爆前檢查起爆地點的甲烷濃度。

【執行說明】(一)“一炮三檢”製度是指裝藥前、起爆前和爆破後,必須由瓦檢工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的瓦斯濃度。

1.裝藥前、起爆前,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不準裝藥、爆破。

2.爆破後,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必須立即處理,若經過處理瓦斯濃度不能降到1%以下,不準繼續作業。

(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是爆破工、班組長、瓦檢工三人必須同時自始至終參加爆破工作過程,並執行換牌製。

1.入井前: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組長持爆破命令牌,瓦檢工持爆破牌。

2.爆破前:

(1)爆破工做好爆破準備後,將自己所持的紅色警戒牌交給班組長。

(2)班組長拿到警戒牌後,派人在規定地點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確認支護完好後,將自己所持的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檢工,下達爆破命令。

(3)瓦檢工接到爆破命令牌後,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處和起爆地點的瓦斯和煤塵情況,確認合格後,將自己所持的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發出爆破信號5s後進行起爆。

3.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即班組長持爆破命令牌、爆破工持警戒牌、瓦檢工持爆破牌。

(三)起爆地點指爆破工準備起爆的躲身地點,起爆前應當檢查該處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時,不準起爆。

46. 第三百五十條 數碼雷管及其使用規定說明

【規程條文】第三百五十條第二款 在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或者煤礦許用數碼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使用煤礦許用數碼電雷管時,一次起爆總時間差不得超過130ms,並應當與專用起爆器配套使用。

【執行說明】煤礦許用數碼電雷管的連接、使用以及在連接使用過程中應采取的安全預防措施必須嚴格執行電子雷管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書。煤礦許用數碼電雷管延期段別一般不應超過7段。煤礦井下應當使用預設置型煤礦許用數碼電雷管。爆破網路連接接頭應懸空,確保與地麵或其他導體絕緣。

47. 第三百五十二條 反向起爆

【規程條文】第三百五十二條 在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執行說明】在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麵毫秒爆破采用反向起爆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采用與礦井瓦斯等級相適應、產品合格的煤礦許用炸藥,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和煤礦許用數碼電子雷管的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二)煤礦許用毫秒雷管在出庫前必須進行導通檢查。

(三)炮眼封泥嚴格執行《規程》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

(四)炮眼布置方式、炮眼深度、裝藥量、起爆順序必須嚴格執行爆破說明書的規定。

(五)爆破前,爆破工必須使用取得安全標誌的專用儀表對電爆網路進行全電阻檢查。

48. 第三百五十三條 10m以上深孔預裂爆破的安全技術要求

【規程條文】第三百五十三條 在高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的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以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並製定安全措施。

【執行說明】為防止產生爆燃,必須選用含水型的煤礦許用炸藥,嚴格限製單孔裝藥量。煤礦許用毫秒雷管在出庫前,必須事先進行導通檢查。炮眼布置方式、炮眼深度、裝藥量、起爆順序,必須嚴格執行爆破說明書的規定。由於炮孔內有煤渣,同時又受地應力的影響,在炮孔鑽杆拔出時,用探孔管對炮孔進行探孔,並記錄炮孔的深度後,確定裝藥的數量與長度。為了保證細長藥卷間隔裝藥或連續裝藥起爆的可靠性,必須在炮孔內沿孔全長敷設煤礦許用導爆索。炮眼封泥長度執行《規程》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爆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連鎖爆破製”。爆破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為了防止延時突出,爆破後至少等20min,方可進入工作麵。必須有撤人、停電、警戒、遠距離爆破、反向風門等安全防護措施。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麵在預裂爆破後,停止作業4~8h。撤人和爆破距離根據突出危險程度確定,一般不小於200m,撤出人員應處於新鮮風流中。

第九章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49. 第三百七十六條 高瓦斯礦井機車選用要求

【規程條文】第三百七十六條 采用軌道機車運輸時,軌道機車的選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突出礦井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車。

(二)新建高瓦斯礦井不得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高瓦斯礦井在用的架線電機車運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者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采用砌镟或者錨噴支護;

2.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三)低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應當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車。低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可以使用架線電機車,並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四)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於100mm。

【執行說明】突出礦井、新建的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必須選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車。低瓦斯礦井主要進風巷可以使用架線電機車,高瓦斯生產礦井主要進風巷在用的架線電機車可以繼續使用,但必須滿足《規程》有關規定。

50. 第三百八十一條 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安全要求

【規程條文】第三百八十一條 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時,架空線及軌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線懸掛高度、與巷道頂或者棚梁之間的距離等,應當保證機車的安全運行。

(二)架空線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三)軌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當連接1根斷麵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者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2.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者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應當符合要求。

3.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於1列車的長度。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連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執行說明】(一)架空線懸掛高度的規定。自軌麵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1.9m。

2.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m。

3.在地麵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2m。

(二)架空線懸掛間距的規定。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表2中規定值。

表2 電機車架空線曲線段懸掛點間距最大值 m

曲率半徑

25~22

21~19

18~16

15~13

12~11

10~8

懸掛點間距

4.5

4

3.5

3

2.5

2

(三)軌道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連接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1.18kg/m鋼軌,0.00024Ω。

2.22kg/m鋼軌,0.00021Ω。

3.24kg/m鋼軌,0.00020Ω。

4.30kg/m鋼軌,0.00019Ω。

5.33kg/m鋼軌,0.00018Ω。

6.38kg/m鋼軌,0.00017Ω。

7.43kg/m鋼軌,0.00016Ω。

(四)高瓦斯礦井中,與采區相連的設置架空線的所有巷道,必須設置風向傳感器。當風流反向時,必須切斷架空線電源。

51. 第三百八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專項設計

【規程條文】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和第六項部分規定 采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專項設計。

(六)架空乘人裝置必須裝設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脫繩、變坡點防掉繩、張緊力下降、越位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發生保護動作後,需經人工複位,方可重新啟動。

應當有斷軸保護措施。

【執行說明】專項設計應該由具有煤炭行業(礦井)設計資質的機構,針對運行巷道的斷麵、坡度、變坡點,運量與運輸距離等,依據國家相關標準規範,進行具體的選型計算,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

斷軸保護措施,主要是指發生斷軸時防止牽引繩驅動輪飛出的保護裝置。

52. 第三百八十四條 普通軌斜井人車

【規程條文】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新建、擴建礦井嚴禁采用普通軌斜井人車運輸。

【執行說明】普通軌斜井人車是指在傾斜井巷采用標準軌道,滿足行業標準規定運送人員的設備,包括XRC係列、XRB係列。

53. 第三百九十一條 柴油機、蓄電池單軌吊車的設置製動裝置

【規程條文】第三百九十一條第四項 采用單軌吊車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采用柴油機、蓄電池單軌吊車運送人員時,必須使用人車車廂;兩端必須設置製動裝置,兩側必須設置防護裝置。

【執行說明】柴油機、蓄電池單軌吊車運送人員時,兩端必須設置製動裝置,是指運送人員的單軌吊列車中,在人車車廂編組的前、後,必須設置製動裝置或製動車,以保證在緊急情況下可靠製動。

54.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井下行駛特殊車輛或者運送超長、超寬物料時的安全措施

【規程條文】第三百九十二條第六項和第十一項 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六)運行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運送人員必須使用專用人車,嚴禁超員;

2.運行速度,運人時不超過25km/h,運送物料時不超過40km/h;

3.同向行駛車輛必須保持不小於50m的安全運行距離;

4.嚴禁車輛空擋滑行;

5.應當設置隨車通信係統或者車輛位置監測係統;

6.嚴禁進入專用回風巷和微風、無風區域。

(十一)井下行駛特殊車輛或者運送超長、超寬物料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執行說明】(一)無軌膠輪特殊車輛是指井下支架搬運車、裝載車、鏟運車等體積較大的無軌運輸車輛。特殊車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有關規定的要求。

(二)專用人車,指滿足《礦用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通用技術條件》(MT/T 989—2006)等標準要求,具有車廂、座椅及安全帶等防護設施,用於運送人員的車輛。

(三)井下運送超長、超寬物料時,必須製定以下安全措施:

1.運送物料超出貨廂長度1/3、單側超出貨廂寬度150mm時,要采取強化的捆綁固定措施,在車輛上設置警示閃光燈,在車輛後方設置有“危險”字樣警示的反光牌。

2.禁止相向車輛行駛;加大同向行駛車輛間的間距。

3.車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規定最高運行速度的70%。

4.避開人員集中上下井時間。

55. 第三百九十六條 罐道和罐耳之間的間隙

【規程條文】第三百九十六條 提升容器的罐耳與罐道之間的間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裝時,罐耳與罐道之間所留間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滑動罐耳的剛性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mm,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mm。

2.鋼絲繩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差不得大於5mm。

3.采用滾輪罐耳的矩形鋼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應當保持10~15mm。

(二)使用時,罐耳和罐道的磨損量或者總間隙達到下列限值時,必須更換:

1.木罐道任一側磨損量超過15mm或者總間隙超過40mm。

2.鋼軌罐道軌頭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者軌腰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者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mm,或者罐耳與罐道的總間隙超過20mm。

3.矩形鋼罐道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50%。

4.鋼絲繩罐道與滑套的總間隙超過15mm。

【執行說明】罐耳的磨損量及其最大間隙,應當參照圖16 和表3的規定執行。

圖16 罐道和罐耳之間的間隙

表3 罐道和罐耳的磨損量及其最大間隙 mm

罐道種類

木罐道

(圖16a)

鋼軌罐道

(圖16b)

矩形鋼罐道

(圖16c)

鋼絲繩罐道

(圖16d)

備注

項目部位

軌頭

軌腰

罐耳

輔助滑動罐耳

鋼絲繩直徑

罐耳

滑套

厚度

安裝時每側最大側麵間隙(θ

10

5

10~15

矩形鋼罐道的滾動罐耳在運動中緊靠矩形鋼罐道

安裝時最大側麵總間隙

(2δ0

20

10

20~30

安裝時最大徑向間隙(d2-d1

5

許可最大磨損量(任一側)

15

10

8

原原有厚度的25%

8

鋼板厚度的50%

10

當罐耳厚度小於20mm時,罐耳每側磨損量按原有厚度的50%設計

直徑的15%

設計厚度的50%

采用封閉式鋼絲繩罐道時,許可磨損為外層鋼絲厚度的50%

同一側罐道和罐耳總磨損量

10

罐道和罐耳最大總間隙

40

20

35~40

15

立井井口、井底和中間水平的四角穩罐道和罐耳之間的間隙以及許可最大磨損量,可參照表中有關鋼軌罐道的規定執行,罐道和罐耳最大總間隙:正麵(寬)25mm,側麵(長)35mm。

56. 第四百條 提升裝置檢查部位

【規程條文】第四百條 提升係統各部分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至少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至少進行1次全麵檢查。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當詳細記錄。

【執行說明】提升裝置檢查部位主要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搖台(鎖罐裝置)、裝卸設備、天輪(導向輪)、鋼絲繩、滾筒(摩擦輪)、製動裝置、位置指示器、防過卷裝置、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製設備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

上述部位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由機電管理部門組織有關技術人員至少全麵檢查1次。

57. 第四百零七條 過卷和過放距離的量取方法

【規程條文】第四百零七條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籠和箕鬥提升,過卷和過放距離不得小於表8所列數值。

(二)在過卷和過放距離內,應當安設性能可靠的緩衝裝置。緩衝裝置應當能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者平衡錘平穩地停住,並保證不再反向下滑或者反彈。

(三)過放距離內不得積水和堆積雜物。

(四)緩衝托罐裝置必須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查和保養。

表 8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距離

提升速度*/(m·s-1

≤3

4

6

8

≥10

過卷、過放距離/m

4.0

4.75

6.5

8.25

≥10.0

*提升速度為表8中所列速度的中間值時,用插值法計算。

【執行說明】(一)過卷和過放距離的量取方法。過卷距離是指提升容器或配重從裝卸載時的正常位置起,可以自由上提(不考慮楔形罐道或其他類型的製動緩衝裝置)的一段距離,上提的界限為下列幾種中的一種:

1.提升容器的頂部與防撞梁相接觸。

2.提升容器的頂部與製動繩或罐道繩的固定橫梁相接觸。

3.連接裝置的上端(第一道繩卡或反向的繩頭)與天輪輪緣相接觸。

過放距離是指在井底裝卸載位置以下,與過卷距離相對應,可以容許提升容器自由下行(不考慮楔形罐道或其他類型的製動緩衝裝置)的一段距離,下放的界限為下列幾種中的一種:

1.提升容器的底部與井底防撞梁相接觸。

2.提升容器的底部與固定製動繩或罐道繩的橫梁相接觸。

3.提升容器的底部與尾繩導向裝置相接觸。

(二)過卷和過放距離的確定。

1.如果采用《規程》中“表8”所列的提升速度值,可直接選取與提升速度對應的過卷和過放距離數值。

2.如果提升速度值在“表8”所列的提升速度值之間,則應當采用下述差值法計算。

式中V1V2——表8中給出的前後兩個提升速度值;

S1S2——表8中分別對應於V1V2的過卷(過放)距離;

V——介於V1V2間實際運行的提升速度值;

S——對應於提升速度V時的過卷(過放)距離。

58. 第四百一十一條 在用鋼絲繩的檢驗、檢查與維護

【規程條文】第四百一十一條 在用鋼絲繩的檢驗、檢查與維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自懸掛使用後每6個月進行1次性能檢驗;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懸掛使用12個月內必須進行第一次性能檢驗,以後每6個月檢驗1次。

(三)纏繞式提升鋼絲繩的定期檢驗,可以隻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出現下列情況的鋼絲繩,必須停止使用:

1.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25%時;

2.鋼絲繩的安全係數小於《規程》第四百零八條規定時。

(四)摩擦式提升鋼絲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專用於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徑不大於18mm的鋼絲繩,不受(一)、(二)限製。

(五)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罐道繩、防墜器製動繩(包括緩衝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每周至少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者鏽蝕較多的一段應當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當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當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六)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當根據井巷條件及鏽蝕情況,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鋼絲繩的摩擦傳動段應當塗、浸專用的鋼絲繩增摩脂。

(七)平衡鋼絲繩的長度必須與提升容器過卷高度相適應,防止過卷時損壞平衡鋼絲繩。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必須有避免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

(八)嚴禁平衡鋼絲繩浸泡水中。

(九)多繩提升的任意一根鋼絲繩的張力與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

【執行說明】對提升鋼絲繩的日檢和對平衡鋼絲繩等的周檢,都必須將檢查結果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並由檢查人員簽字。記錄的內容,應包括斷絲、鏽蝕、直徑縮小、撚距變化和其他損傷等情況。鋼絲繩檢查記錄簿由礦機電管理部門永久保存。整理出的技術資料應當歸檔保存待查。

檢查鋼絲繩時,應當利用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或其他標誌確定斷絲和其他損傷的部位。除了肉眼觀察和用手撫摸外,還可采用高準確度的鋼絲繩無損檢測裝置作為輔助檢查。

對易損壞或腐蝕較重、斷絲較多的部位和區段,應當停車檢查。把斷絲的突出部分剪下來,防止鋼絲繩在通過天輪、滾筒時損壞襯墊或斷頭被拉長。保管好斷絲頭作好記錄。對使用桃形環的連接裝置,每季度應當將繩卡子打開進行檢查,並將鋼絲繩串出0.5m。

礦機電管理部門每月應當根據日檢和周檢記錄,進行一次統計分析,並整理出技術資料。礦機電管理負責人至少每月查閱一次鋼絲繩檢查記錄簿,查閱後簽字,並注明查閱日期。

59. 第四百一十三條 鋼絲繩永久伸長率的計算方法

【規程條文】第四百一十三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損段剁掉或者更換全繩:

(一)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者變形。

(二)斷絲超過《規程》第四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三)直徑減小量超過《規程》第四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者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執行說明】受損段鋼絲繩是指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承受拉力的一側鋼絲繩或纏繞式提升係統鬆繩段的鋼絲繩。

如果鋼絲繩遭受猛烈拉力衝擊後與此前的鋼絲繩檢驗記錄相比,平均撚距再突然伸長0.5%以上,則認為鋼絲繩受到了損傷。通過測量比較鋼絲繩遭受猛烈拉力段前後的撚距變化值,可計算出受損段鋼絲繩因猛烈拉力造成的伸長率:

式中——受損段鋼絲繩因猛烈拉力造成的伸長率;

——遭受猛烈拉力後受損段鋼絲繩的n個撚距長度,mm;

——未遭受猛烈拉力前受損段鋼絲繩的n個撚距長度,mm。

如果伸長率超過0.5%,則必須將受損段剁掉或者更換全繩。

60. 第四百二十三條 提升鋼絲繩的鬆繩和錯向運行保護

【規程條文】第四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十項 提升裝置必須按下列要求裝設安全保護:

(七)鬆繩保護:纏繞式提升機應當設置鬆繩保護裝置並接入安全回路或者報警回路。箕鬥提升時,鬆繩保護裝置動作後,嚴禁受煤倉放煤。

(十)錯向運行保護:當發生錯向時,能自動斷電,且使製動器實施安全製動。

【執行說明】鬆繩保護是指纏繞式提升係統發生鋼絲繩鬆弛時的保護措施。在井筒內鬆繩時,應當將鬆繩保護信號接入提升機電控係統的預報警回路和安全回路;在斜井上部車場內鬆繩時,應當將鬆繩保護信號接入提升機電控係統的報警回路。

錯向運行保護是指與設定的運動方向發生了反方向運動時的保護措施。具體就是指信號係統給出提升方向,測速裝置檢測出有相反提升方向的運動;或信號係統沒有給出提升方向,測速裝置檢測到運行速度過快,則安全回路跳閘。

61. 第四百二十五條 並聯冗餘回油通道

【規程條文】第四百二十五條 機械製動裝置應當采用彈簧式,能實現工作製動和安全製動。

工作製動必須采用可調節的機械製動裝置。

安全製動必須有並聯冗餘的回油通道。

雙滾筒提升機每個滾筒的製動裝置必須能夠獨立控製,並具有調繩功能。

【執行說明】並聯冗餘回油通道,是指至少有兩條獨立的回油通道,每條都應單獨滿足回油要求。

62. 第四百三十一條 自動滅火裝置

【規程條文】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項 礦井應當在地麵集中設置空氣壓縮機站。

在井下設置空氣壓縮設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應當設自動滅火裝置。

【執行說明】自動滅火裝置,指在空氣壓縮設備發生火災時,能自動啟動、快速滅火的設備設施。啟動方式主要包括:感溫玻璃球、易熔合金等機械式自動啟動,溫度、火焰、煙霧等傳感器監測、電子控製啟動。滅火材料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七氟丙烷等惰性氣體,超細幹粉等。

63. 第四百三十三條 空氣壓縮機風包的水壓試驗和釋壓閥

【規程條文】第四百三十三條 空氣壓縮機站的儲氣罐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氣罐上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並有檢查孔。定期清除風包內的油垢。

(二)新安裝或者檢修後的儲氣罐,應當用1.5倍空氣壓縮機工作壓力做水壓試驗。

(三)在儲氣罐出口管路上必須加裝釋壓閥,其口徑不得小於出風管的直徑,釋放壓力應當為空氣壓縮機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4倍。

(四)避免陽光直曬地麵空氣壓縮機站的儲氣罐。

【執行說明】(一)空壓機的水壓試驗。新安裝的或檢修後重新投入使用的儲氣罐,使用前應當做水壓試驗。水壓試驗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編製試壓程序,並規定好人員的分工和信號聯係。

2.將儲氣罐內的氣體排淨並充滿水,打壓使儲氣罐內壓力緩慢升至空氣壓縮機工作壓力的1.5倍。

3.停止打壓,保壓至少5min,在保壓時間內壓力不得自行降低,儲氣罐應該無明顯變形、無漏水和滲水、無特異聲響、無其他損壞征兆。

對腐蝕深度超過腐蝕裕量、名義厚度不明或發現有嚴重缺陷的儲氣罐,應當進行強度校核。強度校核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

(二)釋壓閥的安裝與保養。釋壓閥的安裝與保養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安裝在主排氣管路上,正對氣流方向,且不得用閥門隔開。

2.泄放口徑不得小於出風管的直徑,釋放(爆破)壓力為空氣壓縮機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4倍,且釋放壓力後不能自動複位。

3.必須由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爆破片上應當標明在特定溫度下的爆破壓力。

4.排氣出口方向不得正對人行道、設備及易損件,必要時應該設置防護欄。

5.釋壓閥正常工作時,每三個月至少由專人檢查清理一次,保證連接螺栓無鬆動,管接頭無漏氣,各部件無鏽蝕或變形。

第十章 電 氣

64. 第四百三十八條 串接的采區變電所數量要求

【規程條文】第四百三十八條第六款 向采區供電的同一電源線路上,串接的采區變電所數量不得超過3個。

【執行說明】向采區供電的同一電源線路上串接的采區變電所數量不得超過3個,是指從中央變電所饋出的一條線路,最多隻能串接3個采區變電所供電,如圖17所示。

圖17 串接的采區變電所供電線路布置要求示意圖

65. 第四百四十一條 井下電氣設備爆炸性環境

【規程條文】第四百四十一條表16表注5內容 注5.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設備應當采用EPL Ma保護級別。非煤礦專用的便攜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甲烷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並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甲烷濃度。

【執行說明】本條款表16表注5中的爆炸性環境是指甲烷濃度超限的環境。

66. 第四百四十五條 采掘工作麵用電設備電壓超過3300V時的安全措施

【規程條文】第四百四十五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照明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製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五)采掘工作麵用電設備電壓超過3300V時,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執行說明】製定專門安全措施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煤礦或礦區采掘工作麵首次使用3300V以上用電設備時,應當組織開展對涉及的相關技術和管理問題的係統研究,評估對策措施的有效性,相關結論報企業技術負責人。

(二)采掘工作麵使用3300V以上用電設備時,必須根據工作麵具體條件和使用設備的具體情況製定專門措施,重點關注絕緣監視、接地保護、安全防護等內容。

(三)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有高壓操作能力,應當穿戴高壓防護用品,使用高壓操作工具,遵循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相關規定。

(四)應當完善相關管理製度和崗位01manbetx

67. 第四百四十八條 防爆電氣設備到礦驗收

【規程條文】第四百四十八條 防爆電氣設備到礦驗收時,應當檢查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並核查與安全標誌審核的一致性。入井前,應當進行防爆檢查,簽發合格證後方準入井。

【執行說明】(一)防爆電氣設備到礦驗收時,應做好以下方麵工作:

1.核查相關文件資料、產品銘牌及標誌。安全標誌證書應在有效期內,產品上的“MA”標識應清晰完整,銘牌中應有安全標誌編號。銘牌上所載信息應與安全標誌證書上所載信息一致,包括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廠家、安全標誌編號等。

2.核對設備的主要零(元)部件。設備主要零(元)部件,包括其名稱、型號規格、安全標誌或其他強製性安全認證編號等,應與安全標誌審核備案的產品主要零(元)部件明細表中所載信息一致。

3.一致性檢查應做好記錄,並存檔。經一致性檢查合格的產品,應張貼合格標記。

(二)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進行防爆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證件。防爆電氣設備應具有產品合格證和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2.標誌。設備上應有“MA”標誌、防爆標誌,且內容完整、清晰;並有“嚴禁帶電開蓋”等的永久性警告或警示標誌。

3.銘牌。銘牌上的內容應完整、清晰,且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製造商名稱或注冊商標、產品名稱及型號、產品編號或產品批次號(表麵積有限的設備除外)、防爆標誌或防爆型式、防爆合格證編號、安全標誌編號、出廠日期。

4.接地。設備上接地部位有清晰的接地標識和接線柱。

5.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電氣設備接線盒內或直接引入的接線端子部分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標準規定。

6.引入裝置。多餘的電纜引入口應使用相匹配的封堵件進行封堵,密封圈和壓緊元件之間應有一個金屬墊圈,密封圈不應有老化、破損等現象。

7.隔爆麵。可打開的門或蓋以及易磨損的隔爆麵應完好、進行過防鏽處理,無損傷或者鏽蝕;隔爆間隙應符合標準的規定。

8.緊固件。緊固件應完整,不得缺失、鬆動。

9.抗電弧。隔爆殼體內部應有噴塗耐弧漆等抗電弧措施。

10.機械連鎖。設備門或蓋采用快開門結構時機械連鎖應正常、可靠,門或蓋打開後隔離開關不能合閘。

第十一章 監 控 與 通 信

68. 第四百九十三條 傳感器“允許誤差”的含義

【規程條文】第四百九十三條 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線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礦值班員;當兩者讀數差大於允許誤差時,應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執行說明】“允許誤差”采用甲烷傳感器的基本誤差,即在正常試驗條件下確定的傳感器測量誤差值。例如,載體催化式甲烷傳感器的基本誤差為:0~1.00%CH4,±0.10%(絕對誤差)CH4;1.00% ~3.00% CH4,讀數的±10%;3.00% ~4.00% CH4,±0.30% (絕對誤差) CH4

當讀數較大者達到《規程》中“表18”規定的報警濃度時,應當報警,並停止作業。當讀數較大者達到“表18”規定的斷電濃度時,應當切斷斷電範圍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撤人,同時,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四編 露 天 煤 礦

69. 第五百二十八條 露天煤礦爆破“三聯係製”

【規程條文】第五百二十八條 爆破安全警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有安全警戒負責人,並向爆破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

(二)爆破區域負責人與警戒人員之間實行“三聯係製”。

(三)因爆破中斷生產時,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後方可解除警戒。

【執行說明】“三聯係製”是指爆破區負責人和警戒人員、起爆人員之間在起爆作業時的三次聯係製度。

第一次信號:爆破區負責人向警戒人員發出第一次信號,確認警戒人員到達警戒地點,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撤出警戒區,設備撤至安全距離以外,然後警戒人員向爆破區負責人發回安全信號,爆破區負責人命令起爆人員作起爆預備;

第二次信號:起爆預備完成後,爆破區負責人向警戒人員發出第二次信號,得到警戒人員發回的安全信號後,再向起爆人員發出起爆命令,進行起爆;

第三次信號:起爆後5min,確認無危險時,爆破區負責人和起爆人員進入爆區進行檢查,無問題後,向各警戒人員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70. 第五百六十四條 露天煤礦礦用卡車可靠性檢驗

【規程條文】第五百六十四條 礦用卡車作業時,其製動、轉向係統和安全裝置必須完好。應當定期檢驗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設示寬燈或者標誌。

【執行說明】定期檢驗可靠性是針對礦用卡車的製動裝置、轉向係統和安全裝置,司機在每次交接班時必須進行例行檢查,專業維修人員按其運行狀態和設備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保養、檢修、更換、檢驗,確保卡車始終保持完好狀態。

71. 第五百八十四、五百八十八條 定期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評價

【規程條文】第五百八十四條 非工作幫形成一定範圍的到界台階後,應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和評價,對影響生產安全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八條 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對排土場邊坡進行穩定性分析,必要時采取防治措施。

(二)內排土場建設前,查明基底形態、岩層的賦存狀態及岩石物理力學性質,測定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定計算,清除基底上不利於邊坡穩定的鬆軟土岩。

(三)內排土場最下部台階的坡底與采掘台階坡底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執行說明】隨著采場和排土場的發展,礦山的地質條件不斷發生變化,應當每年至少進行1次邊坡穩定性分析和評價。

72. 第六百二十條 露天采場內配電線路停送電的作業要求

【規程條文】第六百二十條 采場內(變電站、所及以下)配電線路的停送電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計劃停送電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製度。

(二)非計劃停送電,應當經調度同意後執行,並雙方做好停送電記錄。

(三)事故停電,執行先停電,後履行停電手續,采取安全措施做好記錄。

(四)嚴禁約時停送電。

【執行說明】計劃停送電是指有針對性地進行供電設備、設施的檢修、位置調整的停送電。工作票、操作票製度按《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 26860—2011)執行。

非計劃停送電是指供電設備、線路因臨時性的檢修、位置調整、加減電纜、電源切換等需要進行的停送電。

事故停電是指發生事故時造成供用電設備、設施、線路的停電。

約時停送電是指提前約定停送電時間,且在停送電時不再進行任何聯係程序的停送電。


第五編 職 業 病 危 害 防 治

73. 第六百四十一條 煤礦粉塵監測的方法

【規程條文】第六百四十一條 粉塵監測應采用定點監測、個體監測方法。

【執行說明】個體監測方法是指用佩戴在作業人員身上的粉塵濃度個體采樣器連續在呼吸帶抽取含塵空氣,測定一個工班內作業人員所接觸的平均粉塵濃度的方法。所測得的結果對了解作業人員每天實際接觸的粉塵濃度以及評價粉塵對作業人員健康的危害具有實際意義。

我國煤炭行業使用的粉塵濃度個體采樣器的分粒特性應當符合BMRC曲線,即分粒的塵粒最大空氣動力學直徑為7.07μm,其沉積效率為0。50%的沉積點的粉塵粒徑為5.0μm。

個體采樣是全工作日連續一次性采樣,空氣中粉塵8h時間加權平均濃度按下式計算:

式中TWA——空氣中粉塵8h時間加權平均濃度,mg/m3

m2——采樣後的濾膜質量,mg;

m1——采樣前的濾膜質量,mg;

Q——采樣流量,L/min;

480——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規定的以8h計,min。

定點監測是采用定點長時間或定點短時間采樣方法對作業場所粉塵濃度進行測定的方法。

定點采樣時若采樣儀器不能滿足全工作日連續一次性采樣,可在全工作日內進行分次的1h以上的長時間采樣,或分次的短時間15min采樣。空氣中粉塵8h時間加權平均濃度按下式計算:

TWA=(C1T1C2T2+…+CnTn)/8

式中TWA——空氣中粉塵8h時間加權平均濃度,mg/m3

C1C2、…、Cn——長時間采樣或短時間15min采樣測得空氣中粉塵濃度,mg/m3

T1T2Tn——勞動者在相應的粉塵濃度下的工作時間,h;

8——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規定的8h。

第六編 應 急 救 援

74. 第六百七十六條 建立礦山救護隊的規定

【規程條文】第六百七十六條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井工煤礦企業應當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並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否則,不得生產。

礦山救護隊到達服務煤礦的時間應當不超過30min。

【執行說明】(一)不具備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是指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建立礦山救護隊確有困難的煤礦企業。

(二)煤礦建設期間,煤礦建設單位如果沒有礦山救護隊或者其礦山救護隊距離在建煤礦行車時間超過30min,應當與在建煤礦就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並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三)礦山救護隊到達服務煤礦的時間應當不超過30min,是指礦山救護隊駐地至服務煤礦的最遠距離,在路況正常、無極端天氣、車輛正常行駛等情況下,以行車時間不超過30 min為限。

(四)兼職救護隊的基本要求為:

1.兼職救護隊隊員應由煤礦生產一線班組長和業務骨幹人員組成。

2.兼職救護隊規模根據煤礦的生產規模、自然條件、災害情況確定。

3.煤礦應定期組織對兼職救護隊員進行救護知識培訓。

4.兼職救護隊主要任務是,協助礦井安全預防性檢查;控製和處理煤礦初期事故,救助遇險人員;協助救護隊開展事故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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