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辦理《煤礦建設項目審批或核準》審查的規定(試行)根據《煤炭法》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辦理《煤礦建設項目審批或核準》審查的規定(試行)根據《煤炭法》、《關於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設促進全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的意見》(晉政發[2005]號)、《山西省煤炭工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晉煤規發[2003]44號)等規定,為進一步完善《煤礦建設項目審批或核準》審批製度,規範煤礦建設項目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一、煤礦建設項目審批或核準的條件
1、煤礦建設項目應符合我省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和煤炭產業政策;
2、經省政府或省煤炭工業局批複辦礦或批準的改擴建項目;
3、經國土資源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或劃界批複。
二、煤礦建設項目審批或核準所需上報的材料
1、有各市煤炭工業局或集團公司上報的審批或核準的請示文件;
2、有新建、改擴建礦井需提供礦井地質勘探報告的批複文件;
3、改擴建礦井需提交煤礦生產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等;
4、有經行業主管部門環評初審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5、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6、有建設單位與供電部門、水利部門等簽訂的外部協議;
7、有經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的煤礦建設項目核準申請報告書全套資料。
三、審批程序
1、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完成的煤礦建設項目核準申請報告書;
2、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後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省煤炭工業局;各煤炭集團公司審核建設項目核準申請報告並簽署意見後直接上報省煤炭工業局;
3、省局組織專家及有關單位進行審查,需上報的項目,將審查意見上報省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
四、審批時限
1、省煤炭工業局在接到有關單位報送的要求煤礦建設項目審批或核準的文件及全套資料後,在5個工作日之內委托評審機構評審;
2、規劃處在收到評審機構正式的評審意見和設計單位修改補充完整齊全的資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
3、規劃處負責人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辦結;
4、參加會簽的各部門負責人在8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
5、省煤炭工業局分管局領導在7個工作日內簽發。
五、實行A、B角崗位責任製
煤礦建設項目審批或核準實行“A、B角零缺位製”。省局領導正常情況下簽批由A角負責,在A角缺位達5個工作日以上的,由B 角負責。
本規定從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