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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運輸工種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11-02 21:55 來源:本站原創

礦井運輸工種01manbetx 01manbetx

目 錄

第一章 窄軌電機車司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開車前的準備

第三節 起 動

第四節 運 行

第五節 減速停車

第二章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充電前的準備工作

第三節 充電作業

第四節 充電完畢

第五節 充電室設施

第六節 其他注意事項

第三章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檢修操作前的準備

第三節 檢修工作的原則

第四節 工作結束

第五節 有關說明

第四章 礦車修理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工作前的準備

第三節 檢查、修理

第四節 驗 收

第五章 翻車機司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翻車作業前的準備工作

第三節 翻車作業

第四節 工作結束

第五節安全注意事項

第六章 窄軌鐵道軌道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平巷施工與維修
第三節 斜巷更換和翻修軌道
第四節 軌道維修
第七章 架線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新線架設

第三節 牽引網絡維修和更換

第八章 斜井人車修理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修理工檢查檢修人車的程序及質量事項

第三節 工作結束

第九章 人車跟車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運行前檢查

第三節 運行操作

第四節 下 班

第十章 行車調度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交接班

第三節 行車調度

第四節 處理02manbetx.com

第五節 記 錄

第十一章 立井信號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交接班規定

第三節 信號發送

第十二章 立井把鉤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提升物料
第三節 提升人員
第十三章 斜井及矸石山信號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收發信號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十四章 斜井把鉤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準備工作
第三節 摘掛鉤操作
第四節 其他規定

第十五章 小絞車司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準備工作
第三節 起動
第四節 運行
第五節 停車
第六節 其他規定
第十六章 無級繩牽引絞車司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準備工作
第三節 起動
第四節 運行
第五節 停車
第六節 其他規定
第十七章 無級繩牽引絞車跟車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準備工作

第三節 摘掛鉤操作

第四節 其他規定

第十八章 運料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裝卸料

第三節 平巷、斜巷運料

第四節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九章 巷道清理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作業前準備

第三節 作業
第四節 工作結束

第二十章 電機車跟車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作業前的準備
第三節 作業

第四節 故障處理

第五節 工作結束

第一章 窄軌電機車司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電機車司機必須熟悉和遵守本01manbetx 的各項規定。01manbetx 中未包括的內容,應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持證上崗。

第三條 操作時,司機保持的正常姿勢應當是:坐在座位上,目視前方,左手握控製器操作手把,右手握製動手輪。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製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範圍。

第四條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嚴禁用銅、鐵絲等代替保險絲(片)。

第五條 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六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複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嚴禁強拉硬頂。

第二節 開車前的準備
第七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及線路情況、存在問題等(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並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彙報。

1、司機室應有完好的頂蓬和門;

2、連接器應良好;

3、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應靈活有效;

4、照明燈應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應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應正常;

6、蓄電池電壓應符合規定;

7、蓄電池箱應穩妥,鎖緊裝置應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轉動控製器換向和操作手把應靈活,閉鎖應可靠;

9、集電器起落應靈活。

以上情況都應記入交接班記錄薄中。

第八條 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中,任何一項不能正常使用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九條 向機車各注油點注油時應按注油表的規定加注合格適量的潤滑油;將砂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幹燥細砂。

第十條 開車前應督促跟車人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得開車。

1、各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特殊物料無專項措施的;

4、運送物料的機車、車輛上搭乘人員(不包括跟車人及特

許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

6、運送有爆炸物、易燃性或腐蝕性物品時,在車輛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

7、存在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第三節 起 動
第十一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啟動相應的電(氣)儀表、儀器,照明燈、紅尾燈。

第十二條 接到發車信號後,將控製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後”)。先關閉車門、鳴笛(敲鈴)示警,然後鬆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製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鬆閘就開車。

第十三條 控製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衝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度)若列車仍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係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鬆連接連環,然後重新撒砂起動。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曳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起動。

第十四條 控製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個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衝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第四節 運 行
第十五條 運行中,控製器操作手把隻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他位置停留稍長時間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上,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上,產生過熱。

第十六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製器操作手把往複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作用手閘(風閘)控製車速。

第十七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但調車和處理02manbetx.com 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司機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低速行駛。對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十八條 行駛中,司機必須注意了望。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注意各種儀表、儀器的顯示,細心操作。

第十九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米的距離。

第二十條 列車行駛速度:運人時不得超過5米/秒;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二十一條 地麵接近橋涵、道口或在雨雪霧天氣中行使,井下接近風門、巷道口、洞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行駛前方有人、有車輛或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第二十二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製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後重新起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

第二十三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02manbetx.com 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第五節 減速停車
第二十四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製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並酌情輔以撒砂。禁止拉下集電器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停止。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 製動電機車的方法改變行駛方向。

第二十五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應迅速將控製器手把轉至零位,電閘、手閘(風閘)並用,並連續均勻的撒砂。

第二十六條 製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速鬆閘緩解而後重新施閘。

第二十七條 製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製器換向手把轉至零位。

第二十八條 列車製動距離:運人時不得超過20米;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

第二十九條 途中因故停車後,司機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彙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段,應首先在機車(列車)前後設置防護,然後才能檢查機車(列車)等,但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第三十條 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停車位置應在道岔警衝標誌以外;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第二章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充電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二條 充電工應熟悉本崗位的供電係統,機電設備性能。並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並能熟練的按01manbetx 01manbetx 操作。

第三十三條 充電前必須先對電池裝置的防爆標誌和銘牌(型號、額定工作電壓等)進行整體檢查。

第三十四條 蓄電池的充電分為初充電和日常充電:注入電解液後的第一次充電為初充電,初充電後的各次充電為日常充電。日常充電包括正常充電和恢複電池性能的均衡充電。

第三十五條 對於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極柱的焊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主管部門考核,持證上崗操作。

第三十六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度和交接班製度

第三十七條 充電工作業時應穿著規定的勞保用品。

第二節 充電前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八條 換電瓶箱時,必須把控製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電機車上的插銷。

第三十九條 用推移方法換電瓶時,機車應與充電架對中。抽出電瓶箱與機車上的四個固定串銷,再平行推移到充電架上。

第四十條 用吊車換電瓶時,應先檢查吊車起重鉤環、鋼絲繩、製動閘和電動按鈕,確認無誤後再行起吊。吊車升起後,吊重物下不準站人。

第四十一條 充電工作開始應先檢查充電機及充電機上的儀表,確認指示準確,再行送電。

第四十二條 先擦淨電池箱蓋上的灰塵、積水。打開電池箱,清洗幹淨。

第四十三條 電源裝置每次充電前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檢查各電池見連接極柱是否正確,接線端子的連接是否牢固。

第四十五條 充電機電源的兩極(電源的正極接電池的正極,電源的負極接電池的負極)不得接反。

第四十六條 整流設備充電插銷必須采用電源裝置的專用插銷,不得用其他替代。

第四十七條 打開全部電池旋塞,清除放在電瓶上的工具、物品與髒物。

第三節 充電作業
第四十八條 首先再檢查一次電源連接是否正確,觀察電壓表的指示值,並做好記錄。然後再起動整流器開始充電。

第四十九條 注意觀察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其中包括電解液的比重和溫度、電池的端電壓、充電電流的變化),如有異常情況應停電處理,不準電池帶故障充電。

第五十條 各種型號的電瓶及充電機,其充電方式、充電時間、充電電流、常規充電或快速充電,應按該產品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執行。

第五十一條 在有80%的單體電池電壓升至2.4伏時,才可改用第二階段充電。當電解液冒出細密強烈氣泡,而且達到2.5伏以上,電壓、密度穩定3小時不變,即為充電完畢。

第五十二條 停止充電前各電池槽的密度:酸性為1.26±0.01,當小於1.25或大於1.27時,可用蒸餾水(當大於1.270時)或密度為1.300的稀硫酸(當小於1.250時)調整。堿性為1.17—1.220。液麵高出極板高度:酸性為10—20毫米,堿性為15—30毫米。

第五十三條 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合成堿電解液43°C;苛性鈉電解液35°C;硫酸電解液45°C。溫度超過時,應立即停充或降低電流充電,待冷卻後再充。測量溫度時應不少於3塊電池。

第五十四條 檢查連接線和極柱,不得有過熱或鬆動現象。

第五十五條 電池中電解液溢出時,應及時吸出、擦淨。

第五十六條 監視充電設備的運行情況,遇有不正常現象立即停充,待處理後再充電。

第五十七條 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緊固連接線、螺帽。禁止將搬手等工具放在電池上。

第五十八條 在充電過程中,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電池電壓,電流、液麵、密度和溫度,並做好記錄。

第四節 充電完畢
第五十九條 充電完畢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拔掉插銷,待1—1.5小時後,才準蓋上電池旋塞。然後,擦淨注液口的酸堿跡,蓋上電池箱蓋,鎖上螺栓,待用。

第六十條 工作結束後,打掃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儀表,並填寫當班工作日記及交接班記錄,再行交班。

第五節 充電室設施
第六十一條 充電室必須設置水源,以備衝洗蓄電池之用。

第六十二條 充電室必須設置電壓表、點溫計、比重計及溫度計

等檢測儀表。

第六十三條 充電室必須設置防火工具和防火器材。

第六十四條 充電室必須設置充電架及推移電瓶箱的設備或起吊

設備。嚴禁占用機車充電。

第六十五條 充電室必須設置護目眼鏡,橡膠手套,膠靴及橡皮圍裙等,以備配製電解液時使用。

第六十六條 盛電解液的容器必須堅固、耐酸堿。在配製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如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以免硫酸飛濺,燙傷工作人員。

第六十七條 配製酸性電解液時,充電室內必須備有中和電解液的5%硫酸鈉溶液,遇到電解液燙傷時,先用中和電解液清洗,然後再用清水衝洗。

第六十八條 配製堿性電解液時,事先準備好足夠的3%的硼酸水和清水,以備皮膚沾有堿液時衝洗。

第六節 其他注意事項
第六十九條 每周檢查一次漏泄電流和清洗特殊工作栓。

第七十條 每周必須檢查和調整每隻蓄電池電解液的密度。

第七十一條 堿性蓄電池使用300—350個循環,酸性蓄電池使用六個月應全部更換一次電解液並進行清洗,然後按初充電方式進行充電。

第七十二條 每組電瓶使用達30個循環時,要進行一次全麵檢查,進行一次均衡充電。

第七十三條 配製硫酸電解液必須用純水或蒸餾水。

第三章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十四條 修理工必須經專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者,才能從事本工作。

第七十五條 修理工必須穿戴配備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進入工作崗位。

第七十六條 修理工工作必須在機車停止運行狀態下進行。檢修一般在機車庫內進行,臨時小故障處理可在運行線路上進行,但要和井下運輸調度站聯係並征得同意要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車輛衝撞檢修車輛及檢修人員。

第七十七條 被檢修的機車停穩後,要用止輪器,木楔等將車穩住,架線機車落下集電器,拉開總開關,切斷機車架線電源,蓄電池機車撥開電池插銷。

第七十八條 修理電器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後進行驗電,再行對地放電。

井下蓄電池機車的電器設備隻允許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二節 檢修操作前的準備
第七十九條 必須仔細檢查各種起吊、搬運、裝卸用工機具、繩索,確認安全後方可使用,防護品以及量具、儀器、儀表等,必須齊全完好,備齊所需材料配件。

第八十條 拆裝電機、減速箱、輪對、電源箱等重大部件時,應使用起重設備,並由專人指揮,起吊所用工、機具必須符合要求,嚴禁在起重物下行走站立。

使用千斤頂頂起重物時,必須使物體的重心作用在支點的中心範圍之內,避免工件歪倒傷人。

第八十一條 修理人員工作位置應能防止因操作不當或操作失控時,工件、工具對自身或他人傷害。

第三節 檢修工作的原則
第八十二條 使用手錘、手鉗、螺絲刀等手工工具時,應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八十三條 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手電鑽、手砂輪)應當注意電機外殼必須接地,並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八十四條 工件鑽孔時應用夾具夾緊工件,嚴禁用手持工件鑽孔。

第八十五條 從事電焊、氣焊、噴燈焊接工作的人員,要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操作。

第八十六條 操作大型專用機床經過培訓,並取得合格證者,才能進行操作。

第八十七條 拆卸機軸時應使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銅棒平衡敲打。安裝軸承時應先將軸承在75°C--100°C的油中加熱10—15分鍾再行裝配。

第八十八條 部件的拆裝應按順序進行,拆卸下來的機件應當加以標記,並用煤油清洗幹淨(軸承清洗後要用細白布擦拭幹淨)。清洗軸承箱、齒輪箱後,必須認真檢查防止留有雜物。

第八十九條 磨損超限未經修複的零件不得使用。軸與軸孔磨損後允許采用電鍍、噴塗等工藝修複,在滿足強度的條件下,也可以鑲套處理,但不得用電焊修補。鍵槽之間不得加墊,平鍵槽磨損後,輪軸、鍵槽允許同時加寬5%。裝配軸承時軸徑不得衝麻麵。

第九十條 熱裝輪轂時,必須保護軸及齒輪不受熱。熱裝輪轂用小錘敲擊聲音清脆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第九十一條 同一台電機應用相同型號的炭刷。新炭刷裝配前必須在整流子上或其相同的圓柱麵上用細紗紙打磨吻合。

第九十二條 炭刷壓力調整、集電弓接觸壓力的調整都應測定,並符合要求。

第九十三條 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GB3836.2—83D 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 必須注意保護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麵不受損傷,防爆麵可以化學處理或定期塗防腐油脂,不得塗油漆。

第九十五條 機車檢修質量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並按規定進行試運轉。

第四節 工作結束
第九十六條 檢修機車經試運轉合格後,要填寫檢修記錄,內容包括:檢修日期、檢修部位、檢修人、驗收人等。

第九十七條 工作結束要清理工作場地,做到文明整潔;離開工作現場時要切斷有關的風、水、電源。

第五節 有關說明
第九十八條 本規程隻作為礦用窄軌14噸及以下電機車修理工操作依據。檢修質量標準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執行。

第九十九條 本標準未盡部分按有關規定及產品說明書中要求進行。

第四章 礦車修理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條 礦車修理工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助手和學徒工可在合格的修理工的指導下,從事有關操作。

第一百○一條 礦車修理工必須熟悉礦車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熟悉本工種使用的工具、設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知礦車檢修質量標準和完好標準。

第一百○二條 所有礦車都要編號,建立檢查、檢修記錄薄,並注明礦車的型號、編號、檢查、檢修日期、檢查檢修人以及檢查檢修內容和存在問題。

第一百○三條 檢修、檢查電器及電力拖動設備時,必須執行停送電製度,並及時填寫檢修記錄。

第一百○四條 機械設備運轉中,禁止人員接近轉動部位,處理故障時必須在停止運轉後進行。

第一百○五條 多人工作的場所,要統一指揮,明確分工,行動一致,安全措施到位。

第一百○六條 有關車、鉗、鍛、鉚、焊、起重等工作,應由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並持證上崗,應分別遵守有關工種的01manbetx

第一百○七條 操作起吊、行走設備時,周圍應無障礙。重物下及運行前方嚴禁站人。

第一百○八條 操作運轉設備時,發現異響、異常現狀等不正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運轉,查找原因進行處理。

第一百○九條 工作時必須穿工作服及穿戴好防護用品,女工必須帶防護帽,辮子、長發不得外露。使用專用設備或工具時,操作人必須熟悉其性能、使用方法,按01manbetx 作業。

第二節 工作前的準備
第一百一十條 工作前應按當班任務準備好所需工具、材料、配件等。

第一百一十一條 工作前準備好所使用的工具,並檢查是否齊全、完整、可靠。

第一百一十二條 要詳細檢查退輪機、裝輪機、整形機等設備是否完好,運轉是否正常,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第三節 檢查、修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修理工按規定在車場進行“列檢”工作時,要設置明顯的“列檢”標誌,列檢人員要注意來往車輛。列檢過程中當發現需要修理的礦車時應調出修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礦車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修理:

1、碰頭損壞或無碰頭,碰頭彈簧損壞,螺絲斷裂、鬆動;

2、礦車底盤變形超限,底梁開裂或鉚固件鬆動;

3、輪軸彎曲變形,輪對擺動超限或轉動不靈活;

4、礦車箱體有裂紋、破損或變形超限;

5、連接裝置磨損超限或斷裂,防脫裝置損壞;

6、連接螺栓、銷軸等零部件損壞或缺少。

第一百一十五條 修理礦車,應在專用場地或車間內進行,在井下修理礦車應在專用巷道或硐室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凡必須在運輸線路上修理礦車時,應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措施進行施工。

第一百一十七條 礦車輪對軸承應注入適量的潤滑油脂,經常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每半年內至少注油一次,每一年內必須清洗一次。凡損壞的軸承、彈性檔圈等零件必須及時更換。

第一百一十八條 礦車整形前,應對礦車進行檢查,箱體內確無雜物,方可啟動整形機慢慢下放於車箱內進行整形。人工整形時,手錘前方禁止站人,防止飛錘傷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在拆裝礦車碰頭時,要使用專用工具,人員不得站在碰頭正麵,防止彈出物件傷人。

第一百二十條 裝卸車輪要用專用工具或退輪機、裝輪機,禁止敲打,並注意零件不受損壞;在裝卡工件時要放穩擺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脫傷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拆卸軸承時,應使用退卸器,安裝軸承時應事先放在75--85°C的油中加熱(最高不得超過100°C),加熱10—15分鍾後在行裝配。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工拆卸裝配軸承時,要選用銅棒、鋁棒等軟金屬平穩擊軸承,防止損壞軸承及軸頭。

第一百二十三條 凡中修、大修時,應首先檢查礦車狀況,確定檢修部位,內容及檢修方法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條 礦車修理人員應將檢查、檢修情況,以及存在問題詳細記錄在檢查、檢修薄內。

第一百二十五條 工作結束後應清理工作場地,打掃環境衛生。將工具、材料、零件、配件分類存放整齊,切斷電源並閉鎖。

第四節 驗 收
第一百二十六條 凡修理後的礦車必須按完好標準驗收;大修後的礦車按檢修質量標準組織驗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必須按礦車編號將驗收日期、驗收結果、驗收人員記錄在礦車台賬上。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修理後的礦車必須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翻車機司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翻車機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一百三十條 翻車機司機應熟悉本崗位的機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熟悉崗位範圍內的供電係統,信號聯絡方式及一般故障的處理方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度和交接班製度。

第一百三十二條 翻車機司機上崗時應穿著規定的勞保用品。

第二節 翻車作業前的準備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條 翻車機開動前應確認電動機、減速器、製動裝置、內外阻車器、滾圈、滾輪、軸承、開關、信號裝置等,設備設施處於完好狀態。

第一百三十四條 開動前應向各部軸承、回轉部位等注油,並檢查減速器油位是否符合標準。

第一百三十五條 檢查各回轉部位的保護罩及危險部位的護欄是否齊全完好。

第一百三十六條 檢查散水除塵裝置應能正常使用。

第三節 翻車作業
第一百三十七條 翻車前應先開空車運轉,以便觀察各部機構運轉情況,確認無誤後再行翻車。

第一百三十八條 翻車前向貨倉下口崗位人員發送翻車聯絡信號,待收到準許翻車信號後,才能翻車。

第一百三十九條 向翻車機內推車時,推進速度不大於1米/秒。

第一百四十條 在翻車機前摘鏈時必須停車,並用專用工具操作。

第一百四十一條 開動翻車機到裝車位置(即內外軌道對正)停穩,打開阻車器,推進重車,在頂出空車後,關閉阻車器,再行翻車。

第一百四十二條 設備運轉時,翻車工不得離開操縱台,應仔細監視運轉狀態,發現異常現象立即停機。

第一百四十三條 礦車翻完後,要用專用工具掛鏈,嚴禁用手直接掛鏈。

第四節 工作結束
第一百四十四條 工作結束後,打掃好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填寫好工作日記及交接班記錄,再行交班。

第五節 安全注意事項
第一百四十五條 檢查各部機件和注油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運轉,並掛上停止作業的標誌牌。

第一百四十六條 礦車在翻車機內掉道時,必須切斷電源,再行處理,並設專人監護。

第一百四十七條 當處理故障必須進入翻車機時,必須關閉外阻車器,切斷電源,係好安全帶,再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翻車過程中如煤塵較大時,應灑水除塵。

第一百四十九條 保管好防火工具及防火器材。

第六章 窄軌鐵道軌道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五十條 軌道工應熟悉掌握軌道量具及施工設備的主要使用方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軌道工凡鋪設、維護軌道前必須經調度及有關人員同意後方準施工;同時必須熟悉和嚴格執行《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本規程。

第一百五十二條 開工前,首先檢查所用工具是否齊全、完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地點前,必須有專人檢查施工地點及巷道的支護情況;排除不安全隱患,方可施工。

第一百五十四條 用釺子和錘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垛斧鏟螺絲時,掌釺人要戴防護手套,打錘人操作時不準戴手套,並且不準和掌釺人站在同一條線上,防止走錘傷人。打錘人應注意周圍環境,防止意外。

第一百五十五條 搗固道床或臥底時,人與人之間間隔距離不少於2米。

第一百五十六條 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釘時,不準手握滿把,以防壓手。

第一百五十七條 砸道釘時,必須手心向上栽道釘,用錘輕輕穩牢,隨後再加力釘進去;防止砸手或道釘蹦起傷人。嚴禁在鋼軌上或軌縫處直道釘。

第一百五十八條 施工作業時,所用的工具不準碰觸電纜、電話線及電氣設備。

第一百五十九條 使用起道機或千斤頂起道時,要垂直方正、不準歪斜,鉤腳要牢固地掛在鋼軌上,操作人員的頭部和手臂要躲開壓杆或千斤頂。

第一百六十條 用起道機或千斤頂起道時,鋼軌頂起後要隨起隨墊,所有作業人員的手腳不準伸入軌底或軌枕下麵,以防跑牙或歪斜傷人。

第一百六十一條 軌道工使用氧氣或電焊工具進行長軌焊接時,應按電氣焊工的技術操作規程執行並符合《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必須經正規培訓持證上崗的焊接操作人員操作。

第一百六十二條 施工過的軌道,必須加換地線;並符合下列規定:

1、加換地線時,地線電阻值必須相當於長度相同、斷麵不小於50平方毫米銅導線的電阻值。

2、平行鋼軌上的軌道連接線間距,不大於50米。

第一百六十三條 更換翻修軌道及道岔軌道結束後,必須試車、驗道;並經班(組)長驗收,確無問題時方可撤離現場。

第一百六十四條 手工鋸軌時將要鋸的鋼軌墊平、擺正,丈量長度。並在鋸口的側麵及頂麵劃線。

第一百六十五條 軌道鑽眼時,應先劃好孔的中心線,將卡子掛住軌底,手搬鑽的兩端頂緊,並與鋼軌垂直。一隻手搬鑽柄、另一隻手握螺母,使鑽頭均勻受力,快要鑽透時,要輕鑽、慢鑽,防止鑽孔出口不整齊,上螺絲時,不準用手指探測螺絲孔,不得用鐵錘打魚尾板,不準用錘打螺絲。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井上、井下的軌道線路,必須每班巡道,按檢查、檢修周期經常巡回檢查和處理故障,保證線路處於完好狀態。

第一百六十七條 軌道工每班結束時,必須填寫本班工作彙報日誌。

第二節 平巷施工與維修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在有機車運行的線路上施工時,區段的兩端40米以外必須設紅燈示警,並設專人監護。

第一百六十九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段時,通過前必須經專人檢查軌道線路,確認無影響列車通過的隱患時方可放行。車輛通過時,所有工作人員必須躲在安全地點。

第一百七十條 在有架線的地點施工時,所攜帶長柄工具要正確使用,不得碰架線,以防觸電。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凡雙軌運輸遇特殊情況下不能行駛機車時,必須在此線路的兩端用明顯的標誌警示,並通知調度,確保行車安全。

第一百七十二條 在主要運輸大巷工作時,應注意:

1、監護人員與工作地點之間不少於60米。

2、遇有彎道時,監護人員必須在直道部位。

第一百七十三條 裝卸鋼軌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1、人工裝鋼軌時,要使用專用車盤。

2、裝卸鋼軌時,要由一人喊號、一頭先起或一頭先放。

3、運送鋼軌的專車不準乘人,並有專人前後監護,車速不

得大於2米/秒,嚴禁在曲線段會車。

4、在主要運輸巷道人力推車運送鋼軌時,在鋼軌車前60米以外必須有人探路,後麵要有人持紅燈警戒。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有架線的巷道,從礦車內往外卸物料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一百七十五條 用煤車或材料車裝料時,其物料不得超過煤車前後邊緣0.2米,兩側不得超出車寬。超過時必須製定特殊物料運輸措施。

第一百七十六條 彎道器使用時應注意:

1、將加工的鋼軌放平穩,軌底向下。

2、彎道器要放平、墊穩,並使兩鉤爪牢固的卡住鋼軌。

3、用絞杠或釺子擰緊絲杠,兩人用力要均勻,不得用力過

猛,並墊好保險杠,防止壓手。

第一百七十七條 鋪設曲線軌道的規定:

1、鋪設曲線軌道,必須從曲線的一端向另一端進行,不應在緩和曲線的起點設有接頭。

2、在曲線的外側不準有人同時作業。

第三節 斜巷更換和翻修軌道
第一百七十八條 開工前要關閉上口擋車器或擋車欄,方可進入現場。

第一百七十九條 進入現場之前,必須將斜巷上口附近5米以內的浮雜物清理幹淨,並設專人監護看守,以防異物滾落傷人。

第一百八十條 施工時,拆鋪軌道不應同時進行,否則必須製訂專項措施。上端工作人員要注意下邊工作人員的安全。

第一百八十一條 工作人員要站在平穩可靠的地點,對所用工具要放穩、放牢,傳遞工具時,要互叫互應,不準亂扔。

第一百八十二條 工作中清理出來的煤、矸石及雜物,應及時裝車運走;施工完畢後,必須將矸石、物料清理幹淨,不準影響安全行車。

第一百八十三條 在巷道內施工,需要運送鋼軌或物料時,必須和斜巷上、下井口的信號工及絞車司機聯係好,說明運送地點、行車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一百八十四條 運送鋼軌時,要捆綁牢固,下斷必須設置兜攬防護罩,防止鋼軌在運行中脫落或竄出。

第一百八十五條 裝卸物件時,必須用繩扣將車栓牢後方可進行裝卸。

第一百八十六條 施工地點的新舊鋼軌、枕軌都必須整齊牢固的存放在寬暢地點。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在斜巷作業時除執行上述規定外,還必須執行本規程有關規定。

第四節 軌道維修
第一百八十八條 軌道維修工不準單人作業。

第一百八十九條 使用大頭鎬進行搗固時,工作人員的前腳站在被搗固的軌枕上,腳尖不準伸出軌枕邊緣;後腳站在兩軌枕中間,並不準踏入軌底,搗固範圍自鋼軌中心向兩側各200—250毫米。

第一百九十條 多人作業搗固時,不準打飛鎬,要統一行動,不準亂打道岔、軌枕和鋼軌,防止飛起石頭傷人。

第一百九十一條 調整軌道方向,要由一人指揮,撥道前應撥開軌枕端部和防爬木撐撥移方向一側的道碴,撥曲線時,應先將曲線兩斷直線撥直,將彎曲線撥入曲線以內,統一進行調整。

第一百九十二條 空重車道在同一條巷道內,維修工巡查線路時,兩人不準沿同一條軌線行走,各自應有前後警戒的分工。

第一百九十三條 處理故障時,必須有一人觀察來往車輛,遇有彎道時,必須有人到來車方向設置防護。

第一百九十四條 維修工必須認真檢查線路,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對影響通車而在短時間內不能排除的故障隱患,必須在隱患地點前後各60米處設置防護,並通知調度,得到許可後方可施工處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 維修工應熟悉、掌握軌道的絕緣檢查及維修,每月必須檢查兩次,做好記錄。經常清理道床淤泥積水,防止泥水導電。

第一百九十六條 維修工過交叉道口或通過橫貫交叉的巷道時,要做到:一站、二看、三通過,不準與機車爭道搶行。

第七章 架線工
  (窄軌架線電機車牽引網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作業前由施工負責人召集全體施工人員聽取技術負責人貫徹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條 架線工在作業前應認真檢查工具、材料和所需用設備確認良好,檢查作業環境確認安全。

第一百九十九條 檢修、更換、延長牽引網絡都必須取得運輸調度同意。

第二百條 在牽引網絡上施工,必須停電作業,停送電步驟如下:

1、停電

2、驗電

3、接地。接地線必須設在電源側施工地點前10米處。施工地點兩端設專人

了望(帶信號)。

4、施工完畢,施工負責人檢查線路,確認無問題,清理現場。

5、送電。拆除接地線,送電。

第二百○一條 短路接地線應用8#鐵絲雙股,一端緊固在接觸線上,另一端緊固在鐵軌上。

第二百○二條 地線接法:先接接地端,後接接觸端,拆除時,先拆接觸端,後拆接地端。

第二百○三條 空中作業上下傳遞工具、材料,禁止扔拋。

第二百○四條 本操作規程有關部分按《窄軌架線電機車牽引網路維護及運行規程》(以下簡稱為《規程》)執行。

第二節 新線架設
第二百○五條 新線架設前,必須檢查巷道所給出的懸掛點間距、懸掛高度、橫拉線兩端的線鉤固定情況和吊線鉤材質情況等應符合《規程》中第4.7條1款和2款的規定。

第二百○六條 橫拉線可在施工之前按《規程》第4.7條6款執行。

第二百○七條 施工順序:設橫拉線、放線、掛吊線鉤、掛接觸線入吊線鉤內,作好首端終端頭(終端製作:將接觸線折回頭,穿上絕緣子,用兩股繩卡緊固好,中間段再打一道絕緣子,一端用接觸線絕緣子相連接,另一端為固定端),最後按順序分段緊線,全線路緊線完畢,在未拆除最後一道緊線器之前必須打好終端頭(尾終端),尾終端製作法同首終端,所不同處在固定端前加一組拉緊螺栓(花蘭螺栓)。緊固尾終端後方可拆除最後一道緊線器。

第二百○八條 新架設的接觸線(包括延長線段),其中有直線段和曲線段時,應從直線段一端分段緊線和固定線。

第二百○九條 拉緊曲線段內接觸線,吊線鉤必須掛在吊線器外側,分段進行;在固定吊線器時,施工人員必須站在接觸線外側進行工作,以防接觸線傷人。

第二百一十條 整盤運送接觸線,應采用平車,平車上麵應放置轉盤,將整盤接觸線用鏈式起重機拉起,對準平車上的轉盤放好,轉盤中心要穿一根鐵管,最後將線盤用10#以上鐵絲緊固在平車上,緊固合格後,方可運行。

第二百一十一條 放線時,必須從一端向另一端緩慢放,線盤處至少有兩人以上監護,拉線時應用人工拉線,統一指揮。

第二百一十二條 緊線作業中,應使用滑車和緊線器。當線拉緊後,必須將緊線器手柄摘下來,以防跑滑手柄傷人。

第二百一十三條 新架設的接觸線應全部符合《規程》中第4.7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安裝饋電線之前,應遙測接觸線對地電阻,饋電線安裝完畢試送電之前應再搖一次,符合《規程》中的第4.7條12款的規定時方可試送電。

第二百一十五條 在通車運行之前,協助軌道工檢查各接縫處的回流線和應設的絕緣點,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節 牽引網絡維修和更換
第二百一十六條 在牽引網絡的一切施工,必須執行本規程的《一般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 拆除接觸線,應先拆除兩頭終端,後拆除接觸線(拆除曲線段接觸線時,必須兩人進行)。

第二百一十八條 更換部分接觸線時,應用緊線器將新接觸線兩端拉緊,再將舊線按“第217條”要求拆除。

第二百一十九條 更換部分橫拉線之前,應對所要更換的新橫拉線確定好具體位置並計算好尺寸,做好準備再行施工。

第二百二十條 處理接觸線故障,清掃絕緣子,部分更換吊線器時,不必全線路停電,但必須執行分區段停電,並與運輸調度聯係好,然後施工。

第二百二十一條 立放電杆時,要使用滑板及叉杆(叉杆必須兩副,長、短各一副),麻繩做溜繩(拉溜繩分兩組,分別在叉杆對麵的兩側),立、換、抬、運電杆,都要由專人統一指揮,並做好警戒。

第二百二十二條 地麵蹬杆或蹬梯作業時,在蹬杆前必須檢查電杆根部腐朽情況,然後係好安全帶,再行作業。空中作業必須有監護人,監護人不準站在杆底部。

第二百二十三條 暴風大雨天禁止空中作業,停止一切正常檢修(特殊情況需製定措施,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百二十四條 禁止站在電機車上檢查、檢修牽引網絡。

第八章 斜井人車修理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 人車修理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操作。

第二百二十六條 按有關規定檢查、檢修、試驗人車並做好詳細記錄,保證人車安全運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檢查檢修人車時,要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仔細檢查所用工具設備,不得存在缺陷。

第二百二十八條 人車檢修應在修理車間或是井口平車道上進行。若在斜坡道上檢修時,一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井下洞室檢修機車,實行電焊、氣焊時應嚴格按措施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 多人作業或是起吊車體、部件等,要密切合作,互相照應,並由組長統一指揮。

第二百三十條 檢修過程中應遵守鉗工、焊工、起重工等工種的有關操作規定。

第二節 修理工檢查檢修人車的程序及質量事項
第二百三十一條 自動落閘機構

1、鉤頭、插銷:鉤頭拉杆偏轉度應小於15度,插銷防脫

裝置有效。

2、開動大彈簧:不變形不失效(按說明書調整彈簧尺寸長

度,試驗時閘不落為彈簧失效)。

1、 撞塊與扭杆間距:符合說明書規定,但必須小於人車正

常提升時下連杆(前連杆)凸台與導向箱之間的距離。

第二百三十二條 手動落閘機構

1、搬把:手閘搬把安裝正確,操作時帶動手拉杆或手拉繩的行程大於50毫米。

2、拉杆(或拉繩)彈簧:拉杆(或拉繩)機構零件齊全、平直、操作靈活可靠,彈簧不失效(手把鬆開後,彈簧能將手把彈回原位為彈簧不失效)。

3、撞塊與扭杆間距:插爪式人車一般應小於45毫米,但要保證手閘操作靈活;抱軌式型人車手拉鎖頭靈活可靠。

第二百三十三條 製動器

1、插爪式人車

(1)刹車軸、扭杆、扭簧等齊全有效,轉動靈活,扭簧不失效(抬起插爪擋器與掛鐵相齧合為扭簧有效。)

(2)插爪、固定軸、限位器、插腳、軸、墊、銷齊全有效,位置正確。

(3)製動壓板間隙:壓板不變形,螺絲緊固與車體槽鋼間隙為2—3毫米。

2、抱軌式人車

(1)抱爪、牙片、扁軸、斜形箱等應齊全完好,抱爪下落後與軌麵夾角:靜止脫鉤試驗70度~75度,空車全速試驗90度~95度,重載脫鉤試驗小於105度。

(2)楔形箱:固定壓板螺絲緊固,斜形箱左右移動20~24毫米。

第二百三十四條 緩衝裝置

1、 插爪式人車

(1)緩衝木材質及安裝要求:緩衝木應是紅鬆,椴木也可以,

但插腳滑過部分不許有節疤,安裝要牢固。

(2)劃深劃長:插腳劃深一般25~30毫米,未劃長度不小於1000毫米(10型)、1200毫米(15型)。

2、抱軌式人車

(1)緩衝繩規格及安裝:按說明書要求,安裝牢固,索節可靠。

(2)緩衝繩調整:緩衝繩按說明書調整,但一次拉出長度最長不得大於1.4米,緩衝繩最小餘長不得小於1.6米。

第二百三十五條 轉向架、軸輪組:

1、 軸輪組:轉動靈活不晃動,踏麵磨損不超限。

2、 輪組與枕座心盤等,安裝牢固可靠。

3、 調整墊:旁邊枕座與車體間隙用墊調整,一般上部1

毫米,下部4毫米,不應過大以免車體擺動過大。

第二百三十六條 車間連接件、保護鏈:零件齊全,磨損不超過原尺寸的10%。

第二百三十七條 車體及坐席:車體槽鋼應平行,不平行度小於4‰,全長小於10毫米;車體槽鋼應平直,不直度小於3‰,全長小於10毫米;坐席、扶手等齊全。

第二百三十八條 車間支承:抱軌式人車支承杆與軸間隙小於10毫米,抱軌式人車碰頭完整。

第三節 工作結束
第二百三十九條 檢查檢修後的人車必須做手動落閘和鬆繩落閘試驗,並做好詳細檢修試驗記錄。

第二百四十條 清掃工作現場,做到文明生產。

第九章 人車跟車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 跟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百四十二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接班人不來交班人不準脫離工作現場。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二百四十三條 交接班應做到:

1、 交待上班運行情況和可能發生02manbetx.com 的因素;

2、 交待上班發生事故的情況、原因和處理情況;

3、 交待運行線路、道岔、信號、路燈、路標等情況;

第二百四十四條 斜井人車跟車工負責每班做一次人車手動落閘試驗,並協助人車專職維修工做好有關人車檢查和試驗工作。

第二百四十五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負責摘掛紅尾燈。

第二百四十六條 1、檢查乘車秩序,乘員應坐好,不得超員,人車連接處禁止站人,人車的安全防護鏈必須掛好。

2、檢查乘員不準有攜帶超長、超寬的工具,不準將火藥、雷管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或其他物料帶入車內。

第二節 運行前檢查
第二百四十七條 斜井人車跟車工應做:交班後檢查人車的各部件、連接裝置和手動落閘機構等,特別要使人車自動落閘機構閉鎖應處於打開位置,製動裝置應靈活好使,一切檢查合格後才能運行。

第二百四十八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應:接班後檢查連接插銷、連環、人車連接裝置、碰頭等各部件應良好。

第三節 運行操作
第二百四十九條 斜井跟車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確無掉道危險時,方可運行。

2、跟車工要熟悉信號,必須隨身攜帶專用人車信號發射機,發送信號時必須準確。下班時必須將信號機交回充電室按時充電。

3、跟車工行車時注意了望,隨時做好正常停車和緊急手動落閘停車的準備。

4、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跟車工必須搬動手閘停車:

(1)線路或巷道遇有障礙物,或有其他危險情況時,已發出停車信號絞車沒有停車或來不及通知絞車司機時。

(2)絞車失控,人車下行速度超過正常速度時(即帶繩跑車)。

第二百五十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跟車工要隨身攜帶口笛,用鳴笛來作為同電機車司機的信號聯絡。待全麵檢查工作完畢並合格後,向司機發出開車信號。發送信號要清晰、準確,嚴禁用手勢或口頭喊話來代替信號。

2、跟車工必須坐在列車尾車的最後一排座位上跟車,行車時注意暸望,運行中發生特殊情況及時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

3、運行中發現同一線路後有列車開來時,應搖動紅燈向後麵列車司機發出警號,防止發生追尾。

第四節 下 班
第二百五十一條 每次運送人員結束後應及時檢查車內情況,並將車廂內清掃幹淨,下班時將列車紅尾燈交送充電室及時充電。

第十章 行車調度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 二百五十二條 電機車運輸行車調度工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熟悉本礦運輸係統圖。

第二百五十三條 電機車運輸行車調度工應能繪製電機車運行圖表和填寫行車記錄。

第二百五十四條 電機車運輸行車調度工必須熟悉本規程,掌握運輸係統各個環節的車場、巷道情及行車時間,軌道、道岔、行車信號、通訊設備、煤倉、翻車機、機車、礦車和主井提升的情況,還要掌握各機車司機的基本情況,掌握各采、掘區本班的生產情況。

第二百五十五條 調度工必須監守崗位,精心調度。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離崗時,必須由熟悉調度工作的人員頂崗。調度工要向頂崗人員交清各項安全注意事項。

第二百五十六條 調度工對運輸係統的信號集中閉塞裝置或通訊、信號等設施要嚴格管理,正確使用。

第二節 交接班
第二百五十七條 調度工必須在現場交接班。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交接班時要交清下列情況:

1、 上一班運輸任務完成情況和煤倉貯煤情況。

2、 行車信號、安全設施情況:有無故障及事故處理情況。

3、 線路上有無施工作業人員及施工地點、時間、內容、負責人

等情況。

4、 機車和礦車的數量及分布情況。

5、 各級領導的指示和上級調度部門的通知等。

第三節 行車調度
第二百五十九條 調度工要根據礦(區、科、隊)領導的指示或上級調度部門的調度,根據上一班留的條件和本班的運輸任務,統籌安排,及時調配車輛運送,努力提高電機車運輸效率和礦車周轉率。

第二百六十條 調度工要隨時了解各采區出煤和煤倉貯煤情況,對於出煤集中、煤倉容量小的采區要作為重點,優先供車,盡量做到均衡運輸,做到各采區或供車點既不影響生產,又不積壓車輛。

第二百六十一條 調度工要隨時掌握各掘進區(隊)用車及存車情況,以便及時供車。

第二百六十二條 如有個別采區出水煤較多時,調度工要及時彙報有關領導。

第二百六十三條 在交叉道口或單軌區段的行車調度要按下列要求進行:

1、調度工要利用信號閉塞係統或通訊、信號等手段及時掌握空、重車進出情況。

2、如有兩個方向列車要同時經過一個交叉道口或單軌區段時,調度工要監視信號、集中閉塞裝置的自動閉塞情況。

3、如無自動控製裝置,要提前用信號燈給一方紅色信號,使一方停車,一方行駛;如有一方是重車時,一般情況要停空車,讓重車。

第二百六十四條 在運輸線路上如有人要求施工或維修時,調度工應按下列情況辦理:

1、 工作量不大,又不危及行車安全的施工或維修,可利用

行車間隔時間進行,並通知電機車操作人員注意前方施工人員安全。

2、 凡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施工單位要提前報礦(運輸區或主管單位)批準,簽發施工單。

3、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地點可能來車方向各端60米處設置停車防護信號。

4、調度工要根據施工或維修現場情況通知電機車司機在經過該施工區段前停車或慢速通過。

第二百六十五條 如遇到列車中有損壞的礦車或運煤列車中有裝矸石、設備、雜物的車輛時,調度工要及時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四節 處理事故
第二百六十六條 運輸設備、行車信號等發生故障時,調度工要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排除。

第二百六十七條 發生較大事故時,調度工要及時彙報有關領導,組織力量進行處理。

第二百六十八條 發生人身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時,調度工要立即向領導和上級調度部門彙報,並采取應急措施,進行搶救。

第五節 記 錄
第二百六十九條 調度工要根據本班的實際運輸情況,包括運輸任務、車輛周轉、事故情況等按時準確繪製電機車運輸行車調度圖表和填寫其他有關記錄,並按要求及時上報。

第十一章 立井信號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七十條 立井信號工必須經過正規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百七十一條 立井信號工應在便於觀察了望及收發信號的信號房(室)內操作。

第二百七十二條 當班期間應遵守崗位責任製,並集中精力按照統一的信號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第二節 交接班規定
第二百七十三條 罐籠等提升容器在運行中,不準進行交接班,必須在罐籠到位停穩,打停車信號後,才準交接。

第二百七十四條 信號工應現場交待清楚以下內容:

(1)主、備用信號及專用聯絡電話等通訊信號的完好狀況。

(2)其他有關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況。

(3)上班有關運行工作情況。

(4)當班有關注意事項。

第二百七十五條 發現以下兩種情況,交接班雙方均不得私自交接,須立即彙報有關領導妥善解決後方準交接:

(1)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狀態。

(2)交班人交待不清當班情況。

第二百七十六條 信號工接班後,應首先與絞車司機及其他信號工聯係好,仔細檢查試驗有關信號設備、設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完全可靠後方可正式提升。

第三節 信號發送
第二百七十七條 在上崗期間,應主動與把鉤工密切配合,當把鉤工向信號工發出發送信號指令後,信號工有責任監視乘人和裝罐等情況,在確認一切正常後方可發送信號。

第二百七十八條 信號發出後,信號工不得離開信號房(室),並應密切監視提升容器、鉤頭及信號顯示係統的運行情況,如發現運行與發送信號不符等異常現象,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查明原因處理後方可重新發送信號。對於事故隱患,應及時上報有關領導解決處理。

第二百七十九條 在井筒運送爆破材料時,應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操作,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按相應的升降速度運行。嚴禁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時間內發送運送爆破材料的信號。

第二百八十條 多層罐籠或多水平提升時,井口上、下各層或各水平信號工,必須按下列程序操作:

(1)下井口總信號工在收齊井下各崗位信號工發來的信號後,方可向井上總信號工發送信號。

(2)上井口總信號工在收齊井下各崗位信號工和下井口總信號工發來的信號後,方可向絞車房司機發送信號。

(3)井上、下總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信號,均不得發出開車信號,此時可用備用信號或用通訊設備聯係,避免發錯信號。

第二百八十一條 發出開車信號後,一般不得隨意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須先發送停車信號後再發送其他種類信號。

第二百八十二條 正常情況下,隻準使用主用信號係統,隻有當主用信號係統發生故障時,才準使用備用信號係統,同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複,修複後,立即恢複使用主用信號係統。

第二百八十三條 上崗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確實需要離開時,應先打好定點閉鎖信號,並向有關領導請示批準。

第二百八十四條 當絞車連續停運6小時及以上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所屬信號係統進行全麵檢查試運,確認一切正常後方準發送提升信號。

第二百八十五條 當班期間,應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

第十二章 立井把鉤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 把鉤工必須具有立井把鉤工的工作經曆,熟悉把鉤工作,並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百八十七條 在絞車運行期間必須精力集中,隨時注意觀察指示信號、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安全門、罐門、鋼絲繩等設施的情況,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條 井口房內不準有閑人逗留,嚴禁任何人往井下扒瞧。井底嚴禁任何人從罐下通過。

第二百八十九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交接者要交清本班安全情況和機器運轉情況;接班者要檢查所有安全設施的完好狀況,確認一切正常方可開始工作。

第二節 提升物料
第二百九十條 升降物料時,檢查裝車數和重量均不得超過規定。

第二百九十一條 升降物料時,把鉤工按下列程序操作:

(1)罐籠到停罐位置立即推上罐座。

(2)罐停穩後拉開井口安全門和罐門。

(3)打開罐內大小罐擋,打開進罐側阻車器,向罐內推車進罐。

(4)進罐後立即合上罐擋

(5)經檢查無誤,關上罐門和安全門,打開托罐座後,向信號工發出可向下放罐信號。

第二百九十二條 推車時,把進罐籠的車放過擋車器後立即搬回擋車器擋好後邊的車,任何時候不得把車輛提前放過擋車器。

第二百九十三條 道心有人時,嚴禁操作推車機。

第二百九十四條 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同時乘人裝物。

第二百九十五條 使用平板車、特殊型專用車提升物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超重、超長、超高和超寬。

(2)裝車物料必須穩固,重心不偏,捆綁牢靠。

(3)車輛在罐內位置適當,穩固,牢靠。

第二百九十六條 升降管子、軌道等長料時,執行專項措施。

第二百九十七條 升降爆破材料時,火工人員應事先與井上下把鉤工聯係,並經礦當日值班領導批準後才準裝罐。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附近存放爆破材料。

第二百九十八條 遇到罐籠內卡車或在罐籠內掉道時,要與信號工聯係好後,應使用繩索係著的長柄工具處理。

第三節 提升人員
第二百九十九條 罐籠乘人數量不得超過定員‘

第三百條 提升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一條 當罐籠停穩發出停車信號後,必須先打開安全門和罐門,待人員下完之後,上罐籠人員才準進罐,任何人不得私自打開罐門搶上搶下。

第三百○二條 攜帶爆破材料的火工人員乘罐籠時,每層罐籠乘人數量不得超過4人,無關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第三百○三條 開車信號未發之前,必須檢查乘罐人員身體或攜帶工具有無突出罐外的情況,確認無誤後,才準發出開車信號。

第三百○四條 攜帶工具材料影響他人安全者,需安排妥善後,方可乘坐罐籠。

第三百○五條 人員不得與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蝕性的物品同乘一個罐籠。

第三百○六條 升降人員時,進車側的擋車器必須閉合,一切車輛停止往井筒方向運行。

第十三章 斜井及矸石山信號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七條 斜井信號工必須由工作認真負責,有一定的提升把鉤工作經驗,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百○八條 提升信號聲光齊全,通訊設備可靠。兼作行人的運輸斜巷,要設置紅燈信號,行車時紅燈亮。嚴格執行“行人不開車,開車不行人。”的規定。

第三百○九條 絞車、連續牽引車、架空乘人裝置等提升設備停運超過6小時以上或因事故檢修後,開車前必須對所有信號和通訊設備進行檢查試驗(試驗前必須與各信號點及絞車司機聯係明確後再進行),確認正確、靈活、暢通後,方可作業。

第二節 收發信號
第三百一十條 在崗位上,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在聯係工作中(如用電話或口頭與他人聯係時)發送信號,必須集中精力,細心操作。

第三百一十一條 收到的信號不明確時,不得發出開車信號,可用電話或回點等方式查明原因,並且廢除本次信號,重新發送。

第三百一十二條 發出信號後,發現提升容器的運行方向與所發信號規定的方向不一致時,應立即發

出停車信號,待查明原因後,再重新發出信號。

第三百一十三條 工作中必須與把鉤工密切配合,聯係信號要清晰準確。當把鉤工允許發信號時,信號工應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發送信號。

第三百一十四條 信號發出後,不得離開信號機房,要觀察提升中的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係統,如有緊急情況,可隨時發出停車信號。

第三百一十五條 多水平提升時,信號工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水平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2)在中部車場操作信號時,、除嚴格執行“第313條”外,還必須做到彎道處嚴禁站人。

第三百一十六條 斜井升降人員時,信號工操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按照跟車工操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2)每班掛人車時或斜井井筒檢修後,信號工必須與絞車房聯係,進行一次人車空載試道運行。

(3)信號工發出人車發車信號後,嚴禁再上、下人員,也不準廢除本次信號再上、下人員。

第三百一十七條.矸石山信號工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接班後的信號試驗按“第309條”進行。

(2)開車前,應檢查並確認山上、架子、軌道、裝載點沒有人員時,方可發出開

車信號。

(3)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時,必須與絞車司機聯係後操作停車信號,同時監視好信號機,停止信號至卸矸完畢後廢除。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百一十八條 各信號工與絞車司機必須用統一的信號指令含義進行工作聯係,不得私自改變,也不得任意臨時規定信號

第三百一十九條 運輸大件、井筒檢修、處理事故、運送火藥等特殊運行時,應提前與絞車司機聯係明確,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三百二十條 在崗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嚴禁私自找他人代崗,需離崗時,必須請示有關領導批準。

第三百二十一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第十四章 斜井把鉤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 斜井把鉤工必須懂得所使用車輛、防跑車裝置、工具等設備設施的結構以及使用性能,並能正確處理運行中出現的一般故障,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三百二十三條 運行車輛的傾斜井巷,嚴格執行“行人不開車,開車不行人。”的規定,把鉤工負責監督執行。

第三百二十四條 凡是傾斜井巷上部車場(或井口)的阻車器或擋車欄必須經常處於關閉狀態,放車時,方準打開。

第三百二十五條 斜井提升,應加裝保險繩。

第三百二十六條 上崗前必須紮緊袖口和腰帶,作好自身安全保護。

第二節 準備工作
第三百二十七條 上崗後,必須詳細檢查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和接頭(鉤頭與鋼絲繩的連接)以及各種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並查看鉤頭15米以內的鋼絲繩是否有打結、壓傷、死彎等不安全隱患,如不符合提升要求,嚴禁提升,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三百二十八條 詳細檢查斜巷內有無影響安全提升的障礙隱患,有無其他人員正在進行工作,如有障礙隱患要及時處理,如有其他人員則應及時通知其撤到安全地帶,確認安全後,方可提升。

第三百二十九條 認真檢查設備、材料必須捆綁固定牢靠、穩定。

第三百三十條 認真檢查核對所掛車輛的重量和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 運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設備、材料等物件必須有專項安全提升措施,並嚴格執行。

第三百三十二條 斜井運送爆破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檢查信號裝置是否可靠。如果信號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嚴禁運送。

(2)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一層爆破材料,如檢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拒絕運送。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碼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邊緣,否則不得運送。

(4)提升前必須通知絞車司機和其它水平把鉤工,車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5)運送爆破材料時,不得同時運送人員和其他設備、材料或工具等。

第三節 摘掛鉤操作
第三百三十三條 待車停穩後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摘掛鉤。

第三百三十四條 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2)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距外側軌道200毫米左右進行摘掛鉤。

(3)在單軌操作時,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4)在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進行摘掛鉤,如果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橫道一側。

(5)摘掛完畢需越過串車時,必須從車輛運行上方越過,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三百三十五條 摘掛鉤時如遇到摘不下、掛不上的情況,嚴禁蹬繩操作,必須采用專用工具操作,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三百三十六條 掛人車時,首先應檢查人車各部位(特別是人車所帶的防墜器)、保險繩、連接裝置確認完好,靈活可靠,然後掛好鋼絲繩進行試車。試車時除跟車工外其他人員禁止乘車,確認安全可靠後,才能運送人員。

第三百三十七條 每次掛鉤完畢,必須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接裝置等再詳細檢查一遍,看是否完好正確、牢固可靠,然後了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障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後打開上部車場(或井口)擋車器(或擋車欄),進入躲避洞、信號硐室或安全地帶,方準發給信號工開車命令。

第三百三十八條 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或事故,及時與信號工聯係發送緊急停車信號,並立即趕赴現場,詳細檢查,拿出處理意見,及時向領導彙報進行處理。

第三百三十九條 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將鋼絲繩、保險繩、工具和多餘不用的連接環、插銷等連接裝置放置在軌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帶。上部車場(或井口)把鉤工還應檢查擋車器或擋車欄是否處於關閉狀態,確認後方可離開現場。

第四節 其他規定

第三百四十條 傾斜井巷在軌道維護、掉道處理、檢修等工作之後,提升之前,必須對軌道線路、巷道環境、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詳細檢查,並且進行一次空車試運行,確認巷道、軌道和各種安全裝置正常後,方準提升。

第三百四十一條 串車進出車場,應做到目接目送,與信號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隨時發出停車信號的準備。

第三百四十二條 在傾斜井巷設置的風門,當車輛通過後,必須能夠自動關閉。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防止風流短路。

第三百四十三條 上崗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嚴格執行斜井的有關安全規定。

第十五章 小絞車司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小絞車(指電機功率40KW及以下)司機,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百四十五條 必須了解本設備的結構、性能、原理、主要技術參數、牽引能力及完好標準等,並會一般性檢查、維修、潤滑保養及故障處理。

第三百四十六條 必須了解該絞車提升斜巷的基本情況,如斜長、坡度、變坡地段、中間水平車場(甩車場)支護方式、軌道狀況、安全設施配置、信號聯係方法、牽引長度及規定牽引車數等。

第三百四十七條 小絞車硐室(或安裝地點)應掛有司機崗位責任製和小絞車管理牌板(標明:絞車型號、功率、配用繩徑、牽引長度、牽引車數及最大載荷、斜巷長度及坡度等)。

第三百四十八條 必須執行“行人不開車,開車不行人。”的規定,並在斜巷上下口、中間水平車場等處安裝示警紅燈,由司機操縱,開車紅燈亮,停車紅燈滅。

第三百四十九條 必須穿工作服,紮緊袖口,精力集中,謹慎操作,不得擅自離崗,不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情,行車時不準與他人交談。

第二節 準備工作
第三百五十條 檢查小絞車安裝地點(硐室),頂板支護必須安全可靠,便於操作和了望,無雜亂異物。

第三百五十一條 檢查小絞車的安裝固定應平穩牢固,穩壓支柱底座墊木無鬆動腐朽。用地錨或混凝土基礎的小絞車要檢查地錨,基礎螺絲無鬆動、變位,目視查看滾筒中線是否與斜巷軌道中線(提升中線)一致,安裝在巷道一幫的絞車,其最突出部位應距軌道外側不小於600毫米。

第三百五十二條 檢查小絞車製動閘和工作閘(離合閘)。閘帶必須完整無斷裂,磨損餘厚不得超過完好標準,鉚釘不得磨閘輪,閘輪磨損不得超過完好標準,表麵光潔平滑,無明顯溝痕,無油泥。各部螺栓、銷、軸、拉杆螺栓及備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齊全,無彎曲、變形。施閘後,閘把位置在水平線以上30度—40度即應閘死,閘把位置嚴禁低於水平線(其他小絞車閘的工作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2/3—4/5,此位即應閘死)。

第三百五十三條 提升鋼絲繩應無彎折、硬傷,無打結,無嚴重鏽蝕,斷絲不超限。在滾筒上繩端固定要牢固,不準剁股穿繩,在滾筒上的排列應整齊,無嚴重咬繩、爬繩現象。纏繞繩長不得超過絞車規定允許容繩量,繩徑符合要求。鬆繩至終點,滾筒上餘繩不得少於3圈。保險繩直徑與主繩直徑應相同,並連接牢固。繩端連接裝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小絞車應有可靠的護繩板。

第三百五十四條 檢查小絞車控製開關,操縱按鈕、電機、電鈴等應無失爆現象。信號必須聲光兼備,聲音清晰,準確可靠。

第三百五十五條 JD係列絞車試空車時:可鬆開離合器,壓緊製動閘,啟動絞車空轉,應無異常響聲和震動,無甩油現象。JH係列絞車試空車時:可鬆開製動閘,啟動絞車空轉,應無異常響聲和震動,無甩油現象。

第三百五十六條 通過以上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向上級領導彙報,處理好後方可開車。

第三節 起動
第三百五十七條 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後,首先應送上紅燈,向行人示警。閘緊製動閘,鬆開離合閘,按信號指令方向起動絞車空轉。

第三百五十八條 JD係列絞車緩緩壓緊離合閘把,同時緩緩鬆開製動閘把,使滾筒慢轉,平穩起動加速,最後壓緊離合閘,鬆開製動閘,達到正常運行速度;JH係列絞車重荷上下山運輸,應視負荷重量選擇快慢速掛擋,禁止超載運行。

第三百五十九條 小絞車司機必須在護繩板後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麵(JD係列絞車)或滾筒前麵(出繩側)操作,嚴禁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

第三百六十條 下放礦車時,應與把鉤工配合好,隨推車隨放繩,不準留有餘繩,以免車過變坡點,突然加速崩斷鋼絲繩。

第三百六十一條 JD係列絞車禁止兩個閘把同時壓緊,以防燒壞電機;JH係列絞車禁止不鬆閘就開車,以防燒壞電機。

第三百六十二條 如起動困難時,應查明原因,再行起動,不準強行起動。

第四節 運行
第三百六十三條 小絞車運行當中,應集中精力,注意觀察,手不離閘把,如收到不明信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第三百六十四條 注意小絞車各部運行情況,如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後再運行:

(1)有異常響聲、異味、異狀。

(2)鋼絲繩有異常跳動,負荷增大,或突然鬆弛。

(3)壓、戧支柱或地錨有鬆動現象

(4)嚴重咬繩、爬繩現象。

(5)電機單相運轉或冒煙。

(6)突然斷電或有其他險情。

第三百六十五條 司機應根據提放煤、矸、設備、材料等載荷不同,以及斜巷的變化起伏變化情況,酌情掌握車速。嚴禁不帶電放飛車。

第三百六十六條 雙速絞車除執行本規程外,必須執行下列要求:

(1)變換擋位時,絞車停止無負荷情況下,才可扳動調速手把,進行變速,不得在絞車運轉情況下換速。若調速手把扳動困難,可點動電機,再扳調速手把,不得硬扳擊打。

(2)在重負荷上下山運輸過程中,如需停車,須在電機停電後操作製動手把將電機對輪閘住,並在車輛後部加掩支柱,以防下滑。

(3)減速箱內油溫最高不超過90度,最高溫升不超過60度。

第五節 停車
第三百六十七條 接近停車位置,應先慢慢閘緊製動閘,同時逐漸鬆開離合閘,使絞車減速。聽到停車信號後,閘緊製動閘,鬆開離合閘,停車、停電。

第三百六十八條 上提礦車,車過變坡點後,司機應停車準確,嚴禁過卷或停車不到位。

第三百六十九條 正常停車後(指較長時間停止運行),應拉滅示警紅燈;司機需離崗時,必須將控製開關停電閉鎖,不經常使用的絞車,還必須將鋼絲繩整齊的纏繞在滾筒上。

第六節 其它規定
第三百七十條 嚴禁超載、超掛,嚴禁鐙鉤、扒車。

第三百七十一條 礦車掉道,禁止用小絞車強拉複位。

第三百七十二條 因處理事故或其它原因車輛在斜巷中停留時,司機應集中精力,注意信號,手不離閘把,嚴禁離崗。如需鬆繩處理事故時,必須由施工人員采取措施,將礦車固定好。

第三百七十三條 如在斜巷中施工,或運送支架、超長、超大物件,應按專項措施執行。

第十六章 無級繩牽引絞車司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七十四條 絞車司機,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百七十五條 必須了解本設備的結構、性能、原理、主要技術參數、牽引能力等,並會一般性檢查、維修、潤滑保養及故障處理。

第三百七十六條 必須了解該絞車運輸巷道的基本情況,如斜長、坡度、變坡地段、中間水平車場(甩車場)支護方式、軌道狀況、安全設施配置、信號聯係方法、牽引長度及規定牽引車數等。

第三百七十七條 絞車硐室(或安裝地點)應掛有司機崗位責任製和小絞車管理牌板(標明:絞車型號、功率、配用繩徑、牽引長度、牽引車數及最大載荷、斜巷長度及坡度等)。

第三百七十八條 必須執行“行人不開車,開車不行人。”的規定,並在斜巷上下口、中間水平車場等處安裝示警紅燈,由司機操縱,開車紅燈亮,停車紅燈滅。

第三百七十九條 司機應穿著工作服,紮緊袖口,精力集中,謹慎操作;不得擅自離崗,不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情,行車時不準與他人交談。

第二節 準備工作
第三百八十條 檢查絞車安裝地點(硐室),頂板支護必須安全可靠,便於操作和暸望,無雜亂異物。

第三百八十一條 檢查絞車的安裝固定應平穩牢固,護身支柱底座墊木無鬆動腐朽。用地錨或混凝土基礎固定的絞車要檢查地錨基礎螺絲有無鬆動、變位,目視查看滾筒中線是否與斜巷軌道中線(提升中線)一致,安裝在巷道一幫的絞車,其最突出部位應距巷道幫不小於600毫米。張緊器重錘懸掛裝置鋼絲繩應符合規定要求、牢固可靠。

第三百八十二條 檢查減速箱和液力推杆裝置內油位是否正常,油質不得隨意更改;檢查開放式齒輪潤滑和完好情況。

第三百八十三條 絞車製動閘磨損量和油的品質必須符合完好標準,製動力矩符合規定,輪襯繩槽磨損不超過20MM,各部螺栓、銷、軸、拉杆螺栓及備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齊全,無彎曲、變形。

第三百八十四條 鋼絲繩無彎折、硬傷、無打結、無嚴重鏽蝕,斷絲不超限、在滾筒上纏繞要緊固,排列應整齊,無咬繩、爬繩現象。纏繞圈數符合絞車說明書規定允許值,繩徑符合要求。繩端連接裝置應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

第三百八十五條 檢查絞車控製開關,操縱按鈕、電機、電鈴等應無失爆現象。信號係統和通訊係統必須聲光兼備,聲音清晰,準確可靠,跟車信號手機必須有急停按扭。

第三百八十六條 試空車:啟動絞車空轉,應無異常響聲和震動,無甩油現象。

第三百八十七條 通過以上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向上級彙報,處理好後方可開車。

第三節 起動
第三百八十八條 提前將運輸的車輛附掛在牽引儲繩車上,並符合連接要求。

第三百八十九條 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後,首先應送上紅燈,向行人示警。鬆開製動閘,按信號指令方向起動絞車運轉。

第三百九十條 嚴禁在絞車正麵或滾筒前麵(出繩側)操作。

第三百九十一條 禁止不鬆閘就開車,以防燒壞電機。

第三百九十二條 如起動困難時,應查明原因,再行起動,不準強行起動。

第四節 運行
第三百九十三條 絞車運行當中,應集中精力,注意觀察,人不離操作按扭和閘把,如收到不明信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第三百九十四條 注意絞車各部運行情況,如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後再運行:

(1)有異常響聲、異味、異狀。

(2)鋼絲繩有異常跳動,負荷增大,或突然鬆弛。

(3)壓、戧支柱地錨螺栓有鬆動現象

(4)嚴重咬繩、爬繩現象。

(5)電機單相運轉或冒煙。

(6)突然斷電或有其他險情時。

第三百九十五條 在重負荷上下山運輸過程中,如需停車,須在電機停電後操作製動手把將電機對輪閘住,並在車輛後部加掩支護,以防下滑。

第三百九十六條 用於重荷下山運輸時,必須在電機運轉狀態下進行,嚴禁無電自由下滑,防止製動失靈飛車。

第三百九十七條 減速箱內油溫最高不超過90度。

第五節 停車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在聽到停車信號後,閘緊製動閘,同時切斷絞車電機電源。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上提車輛,車過變坡點後,司機應停車準確,嚴禁過卷或停車不到位。

第四百條 正常停車後(指較長時間停止運行),必須將牽引儲繩車放在平巷內,嚴禁吊鉤停車,停車後應拉滅示警紅燈;司機需離崗時,必須將控製開關停電閉鎖。

第六節 其它規定
第四百○一條 嚴禁超載、超掛,嚴禁鐙鉤、扒車。

第四百○二條 礦車掉道,禁止用小絞車強拉複位。

第四百○三條 因處理事故或其它原因車輛在斜巷中停留時,司機應集中精力,注意信號,手不離閘把,嚴禁離崗。如需鬆繩處理事故時,必須由施工人員采取措施,將礦車固定好。

第四百○四條 運送支架、超長、超大物件,應按專項措施執行。

第四百○五條 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並同時執行斜井的有關安全規定。

第十七章 無級繩牽引絞車跟車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條。跟車工必須懂得所使用絞車和車輛、防跑車裝置、工具等設備設施的結構以及使用性能,並能正確處理運行中出現的一般故障,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四百○七條。運行車輛的傾斜井巷,嚴格執行“行人不開車,開車不行人。”的規定,跟車工負責監督執行。

第四百○八條 凡是傾斜井巷上部車場(或井口)的阻車器或擋車欄必須經常處於關閉狀態,放車時,方準打開。

第四百○九條 斜井提升沿途必須有躲避硐,躲避硐內應有可收發信號裝置,聲光齊全,聲音清晰。

第四百一十條 上崗前必須紮緊袖口和腰帶,作好自主保安。

第二節 準備工作
第四百一十一條 上崗後,必須按規定詳細檢查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各部分連接裝置以及各種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齊全,鋼絲繩是否有打結、壓傷、死彎等隱患;檢查鋼絲繩通過壓繩輪是否正常,繩輪和輪係是否轉動靈活;水平彎護軌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變形;檢查牽引儲繩車完好狀態。

第四百一十二條。檢查巷道內有無影響安全提升的隱患,有無其他人員工作,如有,則應及時通知其撤到安全地帶。

第四百一十三條 認真檢查設備、材料必須捆綁固定牢靠、穩定。

第四百一十四條 認真檢查核對所掛車輛的重量和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 運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設備、材料等物件必須有專項安全提升措施。

第四百一十六條 在上述檢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合格後方可開車,如不符合提升要求,嚴禁提升。

第三節 摘掛鉤操作
第四百一十七條 待車進入平巷停穩後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

第四百一十八條 摘掛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嚴禁站在道心內,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2)在單軌運輸操作時,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3)在雙軌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進行摘掛鉤,如果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01manbetx 》的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橫道一側。

(4)摘掛完畢需越過串車時,必須從車輛運行上方越過,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四百一十九條 摘掛鉤時如遇到摘不下、掛不上時,必須采用專用工具操作,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四百二十條 每次掛鉤完畢,必須對車輛各部位、連接裝置等再詳細檢查一遍,然後了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障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後打開上部車場擋車器(或擋車欄),進入躲避洞、信號硐室或安全地帶,發給信號工開車指令。

第四百二十一條 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或事故,及時用手持信號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並立即向領導進行彙報。

第四百二十二條 上山運輸時,跟車工在車盤前麵觀車,到達變坡點時,跟車工躲到護身點柱後,等車盤通過後,在車盤後跟車;下山運輸時,跟車工在車盤後跟車;跟車工與所運設備間距10—15米。

第四百二十三條 下山運輸變為上山運輸時,在下山坡底以裏預先安排第二個跟車工,車盤通過變坡點後,由第二個跟車工在車盤前麵跟車。

第四百二十四條 巷道拐彎時,必須提前安排第二個跟車工在彎道外側觀察列車安全通過。

第四百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人在列車兩側或下方行走和通過。需要人員通過時必須停車。

第四百二十六條 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將鋼絲繩、保險繩、工具、連接環、插銷等連接裝置放置在軌道以外的安全地帶。上部車場(或井口)把鉤工還應檢查擋車器或擋車欄是否處於關閉狀態,確認無誤後方可離開現場。

第四節 其它規定
第四百二十七條 巷道在軌道維護、掉道處理、檢修等工作之後,必須對軌道線路、巷道環境、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詳細檢查,沒有問題後,方準提升運輸。

第四百二十八條 車輛運輸時應做到目接目送,隨時作好發出停車信號的準備。

第四百二十九條 在傾斜井巷設置的風門,當車輛通過後,必須能夠自動關閉並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防止風流短路。

第四百三十條 上崗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嚴格執行斜井的有關安全規定。不符合規定以及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必須製止。

第十八章 運料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三十一條 運料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運料工必須熟悉運料路線的巷道支護、軌道及道岔質量、安全設施完好情況。

第四百三十三條 必須按供料計劃的規格、質量、數量裝料,並及時準確地將物料運往作業地點。

第四百三十四條 裝運不同物料時,應使用不同車輛(礦車、花車、平板車),並按措施規定要求將物料捆牢。

第四百三十五條 在架空線下裝載物料,如需要停電必須按規定停電後進行工作;嚴禁站在礦車內(或其他車輛上)裝卸車。

第四百三十六條 裝卸物料時,必須將車輛掩牢。在坡度較大地點,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將車穩牢。

第二節 裝卸料
第四百三十七條 裝、運、卸過程中,應根據不同的物料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不得損壞物料。

第四百三十八條 裝車前檢查車輛及連接裝置。車內雜物要清理幹淨,防止裝料時崩起傷人。

第四百三十九條 一車內盡量裝同一長度的物料。一車內裝不同長度的物料時,必須將長料放在底層,短料放在上部。

第四百四十條 裝、運、卸金屬支柱時,不準亂扔亂放。摩擦式金屬支柱,要將柱心插入套柱內,打緊水平楔;單體液壓支柱,要將柱筒內的乳化液放淨,活塞收縮到位。裝拱形支架時,兩邊用木墩或木楔擠緊,防止滾倒。

第四百四十一條 兩人同時裝卸長物料時,必須互叫互應,動作協調,口號一致。

第四百四十二條 拆垛搬取物料時,人要站在牢靠地點,由上往下,由外往裏搬取物料,不準先抽取中、底層,懸空頂層;嚴禁放垛取料,防止倒垛傷人。

第四百四十三條 用鐵鍁裝碴子、沙子時,前後左右要互相照應好,避免工具傷人。

第四百四十四條 卸料時必須按物料的規格尺寸將料整齊、牢固、可靠擺放。

第四百四十五條 卸料時應站在車輛的兩端,物料垛距車幫必須保持有足夠的安全間隙,以防物料滾垛傷人。

第四百四十六條 裝卸物料完成後,清理好現場,並及時將空車運到指定地點。

第三節 平巷、斜巷運料
第四百四十七條 推車時不準將手扶在物料的最上層或車幫,不準將頭伸入車的上方,以免擠傷,並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第四百四十八條 平巷、斜巷運料過程中如需使用電機車、小絞車等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相應工種的“技術操作規程”。

第四節 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百四十九條 裝卸物料時必須對裝卸地點的管線、設備、等進行有效保護,防止損壞。

第四百五十條 下列地點禁止堆放物料:

1、變點所、水泵房、空氣壓縮機房、爆破材料庫、測風站、躲避硐、信號把鉤硐室等地點。

2、頂板破碎、壓力大、支護狀況差的地點。

3、巷道斷麵小,影響通風行人的地點。

第四百五十一條 裝卸料人員不準扒乘材料車。

第四百五十二條 裝卸物料需起吊時,必須執行相應的“技術操作規程”,以確保安全。

第十九章 巷道清理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五十三條 巷道清理工必須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四百五十四條 巷道清理工必須熟悉責任範圍內巷道線路情況及有關規定。

第四百五十五條 在運輸大巷工作時,要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 班前必須將施工地點、內容通知調度及有關人員。

2、 在工作地點兩端60米以外,必須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

3、 機車通過時,必須停止作業,人員必須站在人行道一側或安全地點。

第四百五十六條 在有架線的地點工作時,應按規定執行停送電製度。

第四百五十七條 斜巷和采區巷道清理時,必須執行“行車不作業,作業不行車”的製度。

第二節 作業前準備
第四百五十八條 仔細檢查作業地點環境,巷道頂板、支護、架線、軌道等有無安全隱患,存有隱患時必須先處理後方可作業。

第四百五十九條 斜巷吊鉤作業時,上部車場設立警示牌,上車場擋車裝置必須處於關閉狀態,絞車司機嚴禁離崗,信號把鉤工負責警戒。

第三節 作業
第四百六十條 挖水溝時,人員要拉開一定距離,兩人同裝一車時,必須互相協調,確保安全。

第四百六十一條 注意保護水溝附近的風水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四百六十二條 需掀水溝蓋板時,先將水溝蓋板上麵的雜物清理幹淨,然後用專用工具將蓋板撬起,另一人將蓋板掀起,把蓋板放到不影響工作和行車的地方,並要擺放穩固。

第四百六十三條 清理的淤泥和雜物,應將其直接裝車或堆放到不影響行車、行人的地點。

第四百六十四條 使用長把工具處理煤奪取或硬的地方時,必須注意周轉其他人員,以防傷人。

第四百六十五條 在巷道內回收舊物料、廢舊蓋板或回收設備時,裝車前,應將車穩牢,裝車時必須相互協調。

第四百六十六條 巷道清理完畢,及時將車運走,必須保證人走料淨。

第四節 工作結束

第四百六十七條 清點好所用工具。

第四百六十八條 撤除警示標誌,將架空線、斜巷安全設施等恢複至工作狀態,並向調度及有關人員彙(通)報。

第二十章 電機車跟車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九條 機車跟車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持證上崗。

第四百七十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接班人不來,不準脫離工作現場。

第二節 作業前的準備
第四百七十一條 跟車工要聽完班前會後,領取跟車任務,到現場交接班。

第四百七十二條,跟車工必須隨身攜帶口笛,與司機密切配合,聯係信號清晰、準確。

第四百七十三條 列車運行前,跟車工必須檢查礦車裝載和車輛各部件、連接裝置情況,不符合要求不得編組運行。

第三節 作業

第四百七十四條 連接礦車時跟車工必須待礦車停穩後進行,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嚴禁站在道心內,必須站在軌道外側,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

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2、連接罐時,應站在巷道較寬一側。

3、連接礦車後,需越過車輛時,必須從車輛運行上方越過,嚴禁從車輛之間或車輛下方越過。

第四百七十五條 每次連接礦車完畢後,應注意了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障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後,方可向司機發出開車信號。

第四百七十六條 跟車工必須按措施規定乘坐,乘坐時必須注意架空線,防止觸電。

第四百七十七條 列車必須掛紅尾燈,按規定的指示線路行駛,不得隨意改變線路或走下行道,必須走下行道時要有專門措施並經調度人員批準。

第四百七十八條 列車運行時,嚴禁跟車工的頭和身體露出車外。

第四百七十九條 跟車工途中上下車時,必須和機車司機聯係,待車停穩後才能上下車。嚴禁扒車、跳車或在機車上、礦車內站立。

第四百八十條 運行發現同一線路後麵有列車開來時,迎搖動礦燈警示後麵列車,防止追尾。

第四百八十一條 車輛進入坡頭、坡底車場時,應提前和坡頭、坡底把鉤工聯係才能進車,不聯係不得進車。

第四節 故障處理

第四百八十二條 機車掉道時,跟車工要及時向司機發信好,待車停穩後再下車處理故障,

第四百八十三條 故障處理前要先在列車來車方向60米外設置警示,觀察故障地點安全情況,確認無問題後方可按要求進行故障處理。

第五節 工作結束

第四百八十四條 清點所使用的工具,向下一班交接,不完好不得使用。

第四百八十五條 當班跟車工必須向下一班交待本辦存在的隱患和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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