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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作者:未知 2008-12-01 02:59 來源:本站原創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煤礦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局)《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有關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和文件精神,加強重慶市煤礦安全培訓管理,規範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促進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健康發展,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煤礦安全培訓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培訓;教考分離,保證質量;突出重點,全員培訓的原則。
第二條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全市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市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負責本企業職工安全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按規定選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並認真組織企業職工的全員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三條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組織、考核、發證工作。
(一)煤礦安全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集團公司、總公司(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及各類煤礦礦長。
(二)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經理、副礦長、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煤礦企業各級安監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煤礦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各類煤礦采煤、掘井、運輸、機電、通風、地測、調度等安全生產區、科、隊、井、外承包煤礦工程施工隊等負責人。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檢查工、主提升機操作工、井下電鉗工、采煤機司機、瓦斯檢測工、防突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工、主扇風機操作工、礦井泵工、絞車司機、輸送機司機、信號工、電機車司機等。按照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管理。礦山救護隊員按照國家總局的規定進行管理和培訓。
第四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行資格認定製度,未經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評估驗收,認定不合格的安全培訓機構不得參與安全培訓工作。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分四個等級。一級、二級資質證書,由國家總局審批、頒發;三級資質證書,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批、頒發;四級資質證書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委托各安全監察局(工作站)審批、頒發。
第五條 取得一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煤礦安全評價、谘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一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區縣有關部門和鄉鎮分管領導及其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煤礦安全評價、谘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區縣有關部門和鄉鎮分管領導及其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煤礦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除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煤礦企業的其他人員的培訓、考核、由煤礦企業負責。
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申請、應當具備的條件、程序和有效期限等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第20號令之第七條至第十五條執行。
第七條 各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各煤礦企業應當製定煤礦安全培訓的考核製度,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製度,製定並落實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八條 各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認真做好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培訓教學大綱組織教學。
積極搞好培訓需求調研,科學合理製定培訓方案,選用優秀教材,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培訓質量。
第九條 嚴格考核發證。重慶市煤礦安全監察局成立由主要領導負總責的煤礦安全培訓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人事培訓處負責。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要嚴格按照職能職責考核標準,對參加培訓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考試,嚴肅紀律,嚴格把關,不達標準不能發證。要嚴格特種作業操作證(IC卡)的發放管理,所有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全國統一的特種作業操作證(IC卡)上崗作業。
第十條 要以增強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知識和現場操作技能為重點,以企業自主培訓為主,對全體煤礦職工進行嚴格的安全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由國家總局統一製定。培訓考核合格者發給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鑒印的資格證。
第十二條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考試合格後,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後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煤礦井下作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文化程度為高中(中專)及其以下無煤礦專業的人員,煤礦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2年。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滿,應當於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複訓。經複訓考核合格後,辦理合格手續。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由原發證部門複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需延期或複審的,應當於期滿1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複訓。複審內容包括責任02manbetx.com 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經複審合格的,辦理合格手續,予以確認;複審不合格的,應重新參加培訓,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辦理合格手續,予以確認。未按期複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和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考核頒發的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五條 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或者舉報。
第十七條 各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要求,安排教學內容,加強教學調研與改革,製定出切合實際的教學與培訓計劃。各級培訓機構每年要結合本機構教學情況,組織開展一次教學研究活動,不斷改進教學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八條 建立優化教師隊伍的有效機製,實施培訓教師資格製度,完善教師資格聘任製度。要按照國家總局的要求,配齊配好教師。一級、二級培訓機構的教師的考核頒證、參加人數按國家總局要求辦理。三級培訓機構要有8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曆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四級培訓機構要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或專科以上學曆的專職或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必須參加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的教師資格培訓,經考核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認真備課,執行教學計劃的各科教案或講稿,要妥為保管,以備檢查。
第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煤礦安全技術培訓質量評估製度。要嚴格按照國家總局的質量評估標準,建立質量評估製度,加強對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機構的監督和辦學質量的檢查。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年都要組織一次自評。各煤礦監察分局(工作站)要組織力量,有步驟、分類別地對其轄區內三、四級培訓機構進行抽查或檢查。凡一年內沒有一次安全培訓的,取消培訓資質;凡兩年沒有完成培訓(複訓)計劃的,取消培訓資質。
第二十條 保證安全生產技術培訓經費的投入。各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指導性標準收費。
各級培訓監管部門要將安全生產技術培訓經費列入預算,保證培訓任務的完成。安全技術培訓所需經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相應渠道列支,做到收支兩條線。要加強安全培訓經費的管理,結合實際,完善教學設備,特別是教學儀器、儀表、安全防護設備、有關通風、風電瓦斯閉鎖、采掘設備及模型放炮器性能檢查等。
第二十一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不得以盈利為目的。要堅決製止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等不正之風。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的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建立和完善產煤區縣(自治縣、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獨立的四級煤礦安全培訓中心,負責對不具備建立四級煤礦安全培訓中心條件的煤礦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並按考培分離的原則,由區縣(自治縣、市)煤礦安全監管機構組織培訓考核,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要充分利用電視、多媒體等手段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一級、二級、三級煤礦安全培訓中心,要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全培訓機構及教師認證辦法》的要求,加強內部建設,深化教學改革,引進先進教學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培訓質量。所有三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必須配置與培訓內容相配套的特種作業人員《煤礦工人崗位安全培訓叢書》、多媒體培訓軟件等作為完善和申報、評估(複審)培訓機構資格的其中條件。
第二十四條 各煤礦企業要認真、嚴格地做好參加培訓人員的考試、考核工作,並建立經煤礦企業、培訓機構和職工本人三方簽名的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檢查工作。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要定期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進行抽查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依靠一、二、三和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這個平台,有計劃、分步驟、嚴標準地對待上崗新工人、班(組)長以及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上崗、生產技能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使其熟悉和了解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增強法製觀念、自主安全意識和施救知識。
第二十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實行報批審查製度。三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在每年初將年度的培訓計劃、任課教師、教學內容等材料報其轄區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一級、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在每年初將年度培訓計劃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班。未經審批擅自開班的,一律不予認可。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井下特種工作人員,必須進行與本崗位(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實際操作培訓。各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統一大綱組織教學活動。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
第二十八條 為加強和規範煤礦安全培訓考試工作,成立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培訓考試中心,建立安全培訓考試題庫,負責全市煤礦安全培訓考試工作,做到考培分離,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九條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年開展一次對重點地區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專項監察。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證件的合法性(頒證機關、印章、項目內容是否過期等);人員、證件是否相符;上崗人員是否做到持證上崗等。
第三十條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各監察分局(工作站)在對煤礦進行安全培訓專項監督檢查和日常安全監察時,必須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製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井下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察,發現無證上崗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吊銷礦長安全資格證
(一)三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吊銷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礦長的安全資格證,並在五年內不得再次獲得,並實行備案監管。
(二)被責令停產整頓經驗收不合格決定關閉的煤礦,吊銷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礦長的安全資格證;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各煤礦安全監察局(工作站)、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各職能部門在監督檢查中,一個月內3次或3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吊銷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礦長的安全資格證。
(四)煤礦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各監察分局(工作站)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吊銷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礦長的安全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 各監察分局(工作站)在確認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後,應立即報考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人事培訓處,由人事培訓處代局發出吊銷該企業礦長安全資格證通知書並收繳(也可委托監察分局(工作站)收繳)安全資格證,同時在本局局域網公示。
第三十三條 建立煤礦安全培訓信息統計報告製度。各三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別將本機構上半年、全年各類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情況(統計表見渝煤安監人培字[2005]292號)統計上報所在轄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局(工作站)彙總後,報送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人事培訓處。一級、二級安全培訓機構,直接報送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人事培訓處。
第三十四條 煤礦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或轉讓,一經發現予以沒收。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從事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複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礦企業要加強領導,管好安全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等重大問題,重視培訓機構領導班子和培訓工作者隊伍建設,製定全年工作計劃時,要將煤礦安全培訓作為重要內容,同步考慮,統籌安排。主要領導要把培訓工作列入一項重要工作議事日程,經常研究,幫助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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