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十六)
第六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七百一十一條 固定式照明燈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220V,手燈或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應小於50V,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用的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25V。
在同一地點安裝不同照明電壓等級的電源插座時,應有明顯區別標誌。
第七百一十二條 露天煤礦各作業場所的照度應符合表23要求。
第七百一十三條 接觸網的電壓等於或小於1650V時,在其固定或移動的電杆上,可懸掛照明線。接觸網與照明線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1.5m,且兩者采用的絕緣子必須相同。
第七百一十四條 變電所(站)、整流站、絞車房等重要場所,以及大中型采掘運輸設備應配備通信設備。
通信設備應不受接觸網、高壓線、雷雨放電和雜散電流的影響。
第七百一十五條 提升絞車必須有聲、光信號裝置,信號裝置的供電線路上嚴禁接其他負荷。
第七節 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第七百一十六條 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和電纜。特殊情況帶電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七條 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和非值班電氣人員,嚴禁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三)操作人員身體任何部分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24的要求;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隔欄、護架等。
(四)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其外殼必須可靠接地(直流充電手持式工具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檢修多用戶使用的輸配電線路時,應製定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九條 操作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25的要求。
第七百二十條 高壓變配電設備和線路的檢修及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製度。
停電線路維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由負責人統一指揮。
(二)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該線路斷開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專人看管或加鎖,並懸掛“有人作業,嚴禁合閘”字樣的警示牌。
(三)停電後必須驗電,並掛好接地線。
(四)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五)確認所有作業完畢後,摘除接地線和警示牌,由負責人檢查無誤後通知調度恢複送電。
第七百二十一條 移動金屬塔架和大型設備通過架空線時,必須與架空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二條 挖掘機作業不得影響和破壞電纜線、電杆或其他支架基礎的安全,不得損傷接地導體和接地線。
第七百二十三條 爆破危險區的架空輸電線、電纜和移動變電站等,在爆破時應停電。恢複送電前,必須對這些線路進行檢查,確認無損後方可送電。
第七百二十四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全保護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校準。
更換熔斷器時應切斷電源。在打雷或下雨時更換熔斷器,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五條 在架空輸配電線下或附近行駛或作業的機械設備,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遠)點至電線的垂直(水平)距離,不得小於表25的規定值。
第七百二十六條 在1650V及以下的接觸網上帶電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觸網的正負線必須用木杆架設。
(二)操作人員經過專門訓練,持證上崗。
(三)使用專用的作業車或專用的具有絕緣的梯子。
(四)雨、雪、霧天嚴禁作業。
(五)安全負責人在地麵監護。
第八節 爆炸材料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第七百二十七條 爆炸材料庫房區和加工區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可采用戶內式,但不應設在A級建築物內。
變電所與A級建築物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柱上變電亭與A級建築物的距離不得小於100m,與B級和D級建築物不得小於50m。
第七百二十八條 1~10kV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危險場所的建築物。其邊線與建築物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A級和B級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電杆間距的2/3,且不應小於35m;與生產炸藥的A級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50m。
(二)與D級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電杆高的1.5倍。
第七百二十九條 由變(配)電所至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的380V/220V級配電線路,必須采用金屬鎧裝電纜,並在地下敷設。
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於15m。電纜的入戶端金屬外皮或裝電纜的鋼管應接到防雷電接地裝置上。在電纜與架空線的連接處應裝設防雷電裝置。防雷電裝置、電纜金屬外皮或鋼管和絕緣鐵腳應連在一起並接地,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第七百三十條 低壓配電應采用380V/220V五線製係統。
第七百三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場所中的金屬設備、管道和其他導電物體,均應有可靠的接地,其防靜電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0Ω。該接地裝置與電氣設備的、防雷電的接地裝置共用,此時接地電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據具體情況,還應采用其他的防靜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