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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十三)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07-07 13:45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第三章 運 輸

第一節鐵路運輸

第五百八十八條 鐵路運輸設備,必須按設備檢修周期定期進行檢修和保養。

第五百八十九條 鐵路附近的建(構)築物和設備接近限界,必須符合國家鐵路技術管理01manbetx

第五百九十條 線路平麵及縱橫斷麵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輸線路上各種機車運行的限製坡度和曲線半徑應符合表18要求。

(二)電力機車牽引運行的單行空車下坡線路最大坡度大於30‰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於40‰。

第五百九十一條 路基必須填築堅實,並保持穩定和完好。

裝車線路的中心線至坡底線或爆堆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3m;上裝車線應根據台階穩定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3m。排土線路中心至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5m,至受土坑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4m。

第五百九十二條 橋梁、隧道應按規定設置人行道、避車台、避車洞、電纜溝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施,立體交叉處的橋梁兩側應設防護設施。

第五百九十三條 線路終端外必須留有不小於30m安全距離。

第五百九十四條 鐵道線路直線地段軌距為1435mm,曲線地段軌距按下列規定加寬: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換軌枕的線路大修地段,按表19規定加寬。

(二)舊有線路應按表19規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執行表20規定值。

第五百九十五條 直線地段線路2股鋼軌頂麵應保持同一水平。

曲線地段外軌的超高度的計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h--外軌的超高度,mm;

v--實際最高行車速度,km/h;

R--曲線半徑,m。

雙線地段外軌最大超高不得超過150mm,單線不得超過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條 道岔應鋪設在直線地段,不得設在豎曲線地段。道岔應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條 鐵路與公路交叉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根據通過的人流和車流量按規定設置平麵或立體交叉。

(二)平交道口應有良好的瞭望條件,並按規定設置道口警標和司機鳴笛標、護欄和限界標誌;應按標準鋪設道口,其寬度應與公路路麵相同;公路與鐵路應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時,其交角不得小於45°。

(三)道口應按級別設置安全標誌和設施。

(四)道口兩側平台長度不應小於10m,銜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於5%;否則應製定安全措施

(五)車站、曲線半徑在200m以下的線路段和通視條件不良的路塹不應設道口。道岔部位嚴禁設道口。

重型設備通過道口,必須得到煤礦企業批準。

第五百九十八條 守車(尾車)內必須有緊急製動閥。車輛的製動梁應有防止脫落的保安裝置。

第五百九十九條 進站信號機外、製動距離內為6‰下坡道的車站,應在正線或到發線的接車方向的末端設置安全線;因受地形限製,設置安全線有困難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安全線的有效長度一般不得小於50m。

第六百條 坡度超過1.5‰的線路上停留的車輛必須連掛在一起,並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線、避難線嚴禁停留機車、車輛。

第六百零一條 通勤列車運行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編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將職工乘坐的車輛編入采剝列車。

(二)通勤車必須用專用棚車。

(三)通勤列車與尾車間必須有隔離車。

第六百零二條 關門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在編組時嚴禁有關門車。

(二)采剝列車在運行中,允許有1輛關門車,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車、火藥車嚴禁有關門車。

第六百零三條 影響行車的施工地點,必須設置移動停車信號,並設專人防護;未恢複到安全行車的條件時,嚴禁撤除防護。

第六百零四條 在區間內施工時,應在區間兩端外各50m處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在不小於100m處(複線不小於200m)派專人顯示停車信號。

在站內檢修信號、通信設備、線路、道岔等,必須與車站值班人員聯係,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六百零五條 使用輕型車輛時,必須經車站值班員同意,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該車必須有負責人。

(二)有足夠的人員能隨時將輕型車輛撤出線路。

(三)備有防護信號。

(四)有製動裝置。

(五)在自動閉塞區間運行時,有絕緣車軸。

第六百零六條 超級、超限特種車輛運行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條 各種信號機及表示器在正常情況下的顯示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站、接車進路、通過、遮斷信號機不得小於500m。

(二)高柱出站發車進路、預告信號機不得小於300m。

(三)調車、矮型出站、矮型進路、複示、引導信號機及各種表示器,不得小於200m。

(四)移動線上的色燈信號機不得小於250m。

在地形、地物影響視線的地方,進站、通過、遮斷、預告信號機的顯示距離,在最壞條件下不得小於200m。

第六百零八條 信號機應設在列車運行的左側或其所屬線路中心線上空,隻能設於右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條 以下部燈光中心距鋼軌頂麵距離為準的色燈信號機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進站、接車進路色燈信號機(帶引導信號機)為5000mm;露天煤礦坑下,為4500mm。

(二)出站、發車進路、調車、預告信號機為5300mm。

(三)通過信號機為4500mm。

(四)複示、遮斷信號機為5500mm。

(五)矮型調車、出站、進路色燈信號機為350~450mm;半固定線上的高柱信號機為3500mm。

(六)移動線路上采掘線、排棄線的信號機為1800mm。

第六百一十條 進站信號機應設在進站道岔尖軌尖端(順向為警衝標)15m以外的地點,因調車作業或製動距離的需要延長的,一般不超過200m。

第六百一十一條 站內正線及到發線上的道岔,均須與有關信號聯鎖,區間內正線上的道岔,必須與有關信號機或閉塞設備聯鎖。各種聯鎖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進路上有關道岔開通位置不對或敵對信號機未關閉時,該信號機不能開放;信號機開放後,該進路上的有關道岔不能扳動(回路控製聯鎖的道岔除外),其敵對信號機不能開放。

(二)正線上的出站信號機開放時,進站信號機不能開放通過信號;主體信號機未開放時,預告信號機不能轉為開放。

(三)裝有轉換鎖閉器、電動轉轍機的道岔當第一連接杆處的尖軌與基本軌間有4mm及以上間隙時,不能鎖閉或開放信號機。

第六百一十二條 電氣集中聯鎖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機車車輛通過道岔時,該道岔不能轉換。

(二)列車進路向占用線路上開通時,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引導信號除外)。

(三)能監督是否擠岔,並於擠岔的同時,使防護該進路的信號機自動關閉。

(四)被擠道岔未恢複前,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

在控製台上,電氣集中聯鎖設備必須設置監督道岔位置、線路與道岔區段是否占用、進路開通與鎖閉、複示有關信號機的顯示裝置。

電鎖器、轉轍回路控製器聯鎖設備,必須保證車站值班員能控製接、發車進路和信號機開放與關閉。在控製台上,電鎖器聯鎖設備必須有接、發列車的進路開通表示;進站信號機的開放、關閉和出站信號機,引導信號的開放表示;到發線設有軌道電路時,應有到發線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條 道口自動信號必須在列車接近道口時,向公路方向顯示停止通行信號,並發出音響通知,如附有自動欄杆,欄杆應自動關閉。

在列車未全部通過道口前,道口信號必須始終保持停止通行狀態。自動欄杆必須始終保持關閉狀態。

第六百一十四條 通信幹線及信號電線路,應廣泛采用地下電纜。采用架空線路時,信號、通信架空電線最低點至地麵或其他設備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導線至地麵的距離為2.5m。

(二)在市郊區,車站內的通信導線至地麵的距離為3m。

(三)在農作物區,最低導線與可能種植的最高農作物和農業機械的最高點的距離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車道、城市人行道和通過居民區時,最低導線與地麵的距離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時,最低導線與地麵距離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時,最低導線與通過船隻最高點的距離為1m。

(七)跨越房屋時,最低導線與屋頂的距離:房脊為1m,平房為2m。

(八)導線與建築物的最小水平距離為2m。

(九)導線與樹枝的最近水平距離:在市內為1m,在市外為2m。

(十)兩通信線路交越時,最近導線的垂直距離為0.6m。

(十一)電杆與地麵管線平行時的水平距離為1m。

(十二)電杆與最近鋼軌的最小水平距離為地麵上杆高的1.4倍。

與電力線交叉時,由交越點至最近一根電力線杆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節 汽車運輸

第六百一十五條 礦用汽車在作業時,其製動、轉向係統和安全裝置必須完好。應定期檢驗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應設示寬燈或標誌。

第六百一十六條 礦內各種汽車道路,應根據具體情況(彎度、坡度、危險地段)設置反光路標和限速標誌。

汽車道路必須有灑水車灑水降塵。

第六百一十七條 嚴禁采礦汽車在礦內各種道路上超速行駛,同類汽車不得超車。礦內各種車輛(正在作業的平路機除外)必須為采礦汽車讓行。

第六百一十八條 礦山道路的寬度應保證通行、會車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條件限製、達不到規定的寬度時,必須視道路距離設置相應數量的會車線。

礦山道路必須設置護堤,高度為汽車輪胎直徑的2/5~3/5,底部寬度不應小於3m。

第六百一十九條 礦內長距離坡道運輸係統,應在適當位置設置避難車道和緩坡道。

第六百二十條 霧天或煙塵影響視線時,應開亮霧燈或大燈,並靠邊減速行駛,前、後車距不得小於30m;能見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六百二十一條 冬季應及時清除路麵上的積雪或結冰,並采取防滑措施,前、後車距不得小於50m,行駛時不準急刹車、急轉彎或超車。

第六百二十二條 自卸車不得在礦山道路拖掛其他車輛;必須拖掛時,應采取安全措施,並設專人指揮監護。

第六百二十三條 汽車在工作麵裝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待進入裝車位置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範圍之外;正在裝車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二)正在裝載的汽車必須製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嚴禁其他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

(三)汽車必須在挖掘機發出信號後,方可進入或駛出裝車地點。

(四)汽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六百二十四條 卸料平台應有信號、安全標誌、照明和足夠的調車寬度。卸料點必須有可靠的擋車設施。不同類型汽車應有各自卸料點,使用同一個卸料點時,應保證大型車安全。

第三節 帶式輸送機運輸

第六百二十五條 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傾角,上行不得大於16°,嚴寒地區不得大於14°;下行不得大於12°。特種帶式輸送機除外。

(二)鋼絲繩芯輸送帶的靜安全係數,不得小於表21中的數值。

(三)帶式輸送機的運輸能力應與前置設備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條 布設固定帶式輸送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避開工程地質不良地段、老空區,必要時采取安全措施。

(二)應在適當地點設置行人棧橋。

(三)帶式輸送機下麵的過人地點,必須設置安全保護設施。

(四)應設防護罩或防雨棚,必要時設通廊。傾斜帶式輸送機人行走廊地麵應防滑,並設置扶手欄杆。

(五)封閉式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通風、除塵及防火設施,暗道應按一定距離設置通向地麵的安全通道。

(六)在轉載點和機頭處應設置消防設施。

第六百二十七條 帶式輸送機應設置下列安全保護裝置:

(一)應設置防止輸送帶跑偏、驅動滾筒打滑、縱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護裝置;上行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止輸送帶逆轉的安全保護裝置,下行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護裝置。

(二)在帶式輸送機沿線應設緊急聯鎖停車裝置。

(三)在驅動、傳動和自動拉緊裝置的旋轉部件周圍,應設防護裝置。

第六百二十八條 帶式輸送機運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用輸送采剝物料的帶式輸送機運送工具、材料、設備和人員。

(二)輸送帶與滾筒打滑時,嚴禁在輸送帶與滾筒間楔木板和纏繞雜物。

(三)采用絞車拉緊的帶式輸送機必須配備可靠的測力計。

嚴禁人員攀越輸送帶。

第六百二十九條 維修帶式輸送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修時必須停機上鎖,並有專人監護。

(二)在地下或暗道內用電焊、氣焊或噴燈焊檢修帶式輸送機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條 清掃滾筒和托輥時,帶式輸送機必須停機上鎖,並有專人監護。清掃工作完畢後解鎖送電,並通知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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