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井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應根據項目建設的特點及井田地質報告,對建設過程中的主要危險源編製相應的防治措施,包括:防治瓦斯災害、防治水、 防治粉(煤)塵、防治火災、地熱害、衝擊地壓、頂(底)板、 季節性及其它災害防治措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製定安全管理製度,明確安全管理崗位職責。
(四)應根據礦井建設的特點,編製生產與職業健康安全方麵保障措施。
(六)應編製礦井建設期間避險係統構建方案,包括礦井監測監控係統、井下人員定位係統、井下緊急避險係統、礦井壓氣自救係統、礦井供水施救係統、礦井通信聯絡係統。
(七)應編製礦井建設期間各類災害安全應急預案,包括:總則、組織指揮體係及職責、預警和預防機製、應急響應、後期處置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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