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監督檢查各單位在生產安全儲存、運輸、使用爆炸物品的執行情況。
三、對公司的爆炸物品實行動、靜態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查出的安全生隱患,采取措施及時督促整改。
四、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對報廢的炸藥、雷管進行安全銷毀。
五、對使用、管理、運輸和監察爆炸物品的“放炮員、保管員、押運員、安全監察員”(簡稱“四員”)定期進行安全培訓、複訓,做到持證上崗,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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