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救護車輛必須做到專車專用,專人管理,嚴禁亂開亂用。
二、嚴格履行值班車輛司機交接班手續,接班司機必須對車輛進行檢查、維護,使其保持戰備狀態。
三、司機根據工作日程安排,完成出車任務。其它車輛的使用出動,必須經分管指揮員同意。
四、礦山救護車、指揮車、化驗車,都必須做到專車專用,嚴禁做與救護工作無關事情。
五、司機要定期製定車輛維修計劃及零配件消耗計劃,每次所用材料、零配件都要填寫材料登記薄;每次出動車輛都要檢查、記錄耗油量和行駛裏程。
六、遵守交通規則,保證行車安全。
七、救護車輛不得私借他人,否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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