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病防測法》和《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的要求。為了預防職業病危害因素對職工健康的損害,避免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結合我礦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的具體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預防監測管理機構。
第二條接觸職業病危害(粉塵、高溫、有毒有害氣體、噪聲)人員的健康監護內容主要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職業健康檢查和信息管理。
第三條我礦委托有資質的經自治區煤監局備案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評價。並將其結果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四條 要按《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的要求。開展粉塵、有毒有害氣體、高溫、噪聲的日常監測工作,並將其結果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五條 要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從業人員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檢查,和離崗時健康檢查,其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
第六條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應按照下表執行。
接觸有害物質  | 
          ·檢查對象  | 
          檢查周期  | 
         
煤塵(以煤塵為主)  | 
          在崗人員  | 
          2年1次  | 
         
觀察對象、 Ⅰ期煤工塵肺患者  | 
          每年一次  | 
         |
岩塵(以岩塵為主)  | 
          在崗人員、觀察對象、 Ⅰ期矽肺患者  | 
         |
噪聲  | 
          在崗人員  | 
         |
高溫  | 
          在崗人員  | 
         |
化學毒物  | 
          在崗人員  | 
          根據所接觸的化學毒物 確定檢查周期  | 
         
接觸職業危害作業退休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
第七條 要將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日常監測資料、體檢資料以及相關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資料、信息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監護檔案、並進行微機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