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新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8·20”機電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8月20日8時40分許,平涼新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井下3煤回風巷下段發生一起機電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11.34萬元。
2020年8月21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隴東監察分局牽頭,會同平涼市應急管理局及崇信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能源局、公安局、紀委監委、總工會依法成立了平涼新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8·20”02manbetx.com 調查組(以下簡稱02manbetx.com 調查組),對02manbetx.com 展開聯合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調閱資料,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類別,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防範措施。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平涼新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安煤礦)位於甘肅省平涼市崇信縣境內,是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於2004年7月在甘肅省投資成立的全資子公司。礦井於2005年7月開工建設,2011年10月建成。礦井地質儲量1.1億噸,可采儲量7425萬噸,設計生產能力90萬噸/年。2020年3月,生產能力由90萬噸/年核增至150萬噸/年。礦井內可采煤層5層,分別為煤1、煤2-3、煤3、煤4、煤5,開采深度為+250m~+1100m。煤層自燃傾向性為自燃,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瓦斯等級為低瓦斯,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
礦井采用立井單水平開拓方式,共有3個井筒,分別為主立井、副立井和回風立井,通風方式為中央並列抽出式,采煤工藝為綜采放頂煤。礦井劃分為 2 個采區開采,分別為近水平采區和上山采區,現生產采區為近水平采區。目前井下布置1個采煤工作麵為5204綜放工作麵,4個掘進工作麵為3205運輸道、3205材料道、3煤回風巷上段及3煤回風巷下段掘進工作麵。井下用電負荷由+535m水平中央泵房變電所供給,近水平采區變電所兩段母線采取分列運行方式,承擔采區的采煤、掘進以及運輸設備的供電。礦井裝備有監測監控、人員定位、供水施救、壓風自救、通訊聯絡、緊急避險等係統,並正常運行。
(二)“三證一照”情況
| 證照名稱 | 證照號 | 有效期限 |
| 采礦許可證 | C6200002011031130112027 | 2036年2月22日 |
| 安全生產許可證 | (甘)MK安許證字〔2020〕G0443B | 2021年6月22日 |
|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 320828197204062817 | 2021年6月8日 |
| 工商營業執照 | 916208237623684421 | 2022年7月18日 |
事故發生時,礦井“三證一照”齊全有效。
(三)巷修工區基本情況
新安煤礦巷修工區負責3煤回風巷下段掘進施工,工區在冊員工116人。其中,管理人員7人,鉗工4人,電工4人,輔助班42人,生產班51人,其它人員8人。事故當班,該工區負責的掘進工作麵正常作業。
(四)事故發生前礦井狀態 事故發生時礦井處於正常生產狀態,當班帶班礦領導為副總工程師狄敬遠。
二、事故區域情況
(一)3煤回風巷情況
3煤回風巷是礦井為優化通風係統施工的巷道,設計長度為771m,分上下兩段掘進。3煤回風巷下段設計長度為330m,由巷修工區施工,至2020年8月20日事故發生時已掘進169m。
(二)事故地點情況
事故地點位於3煤回風巷下段55kW絞車硐室內。該硐室處於麵向掘進工作麵的左手側,距離3煤回風巷與3煤膠帶巷交叉口120m,硐室高2.5m,寬3.6m,深3m。絞車硐室口安裝有一台JYB-40×1.25型絞車(55kW調度絞車),絞車電機伸入硐室內。絞車硐室內有兩台開關,其中一台為原55kW絞車已壞的開關。該開關緊靠硐室右幫放置,電源側和負荷側共4根電纜已全部拆除,掛在右幫,兩根信號電纜未拆除,接線腔螺栓已拆除,開關手把置於分斷位置。距損壞的絞車開關外側0.5m處放置有另外一台開關,接線腔上蓋已打開,為準備接線的開關。
(三)3煤回風巷下段供電係統概況
3煤回風巷下段電源由第一膠軌聯巷Y-108#移動變電站供給,在移動變電站負荷側安裝一台KBZ-400/1140(660V) 型饋電開關作為一級保護,為1號饋電開關,電壓等級為1140V,該饋電開關為3煤回風巷下段掘進工作麵機電設備及3煤膠帶巷膠帶運輸機供電。距離3煤回風巷下段55kW絞車硐室向外15m處左幫安裝一台KBZ-400/1140(660V) 型饋電開關,作為二級保護,為2號饋電開關,該饋電開關為3煤回風巷下段掘進巷道40kW刮板輸送機、55kW調度絞車、45kW臥底機和照明綜保供電。
(四)2號饋電開關使用情況
2020年7月8日,新安煤礦機運部對2號饋電開關進行檢修,更換真空接觸器(出廠日期:2018年11月)、接線腔端子排,檢修完畢試驗正常後入庫備用。
2020年8月16日,巷修工區領取該饋電開關,於8月18日早班安裝在3煤回風巷下段絞車硐室外15m處作為二級保護使用,8月19日早班對55kW絞車進行供電時,該饋電開關停送電正常。
經勘察人員現場測試,將1號饋電開關送電,2號饋電開關手把置於分斷位置時,其負荷側連接的55kW絞車電源電纜兩相帶電,一相不帶電。
1.《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製度》規定:“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氣安裝、試運行後,由礦組織技術、機電、安監、安裝、使用等有關部門檢查、驗收”。
2.《機電維修工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第十四條規定:“電氣設備停電後,開始工作前,必須用供電電壓相符的測電筆進行測試,確認無電壓後進行放電,放電完畢後開始工作”。
3.《停送電製度》第六條規定:“停電檢修的開關必須執行停電、驗電、放電、打接地線的停電操作程序和先拆除接地線、再申請送電的送電操作程序”。
4.《工作票製度》第一條規定:“一切運行中的電氣設備上的工作,均應按規定使用工作票,嚴禁不使用工作票在運行中的電氣設備上工作”。
5.《設備包機製度》第一條規定:“所有運行設備實行包機製度,包機人對所包設備的管理、使用、維修保養,安全運行及場所各種規章製度的執行和標準化機房建設全麵負責”。
6.《設備管理製度》第四條規定:“各單位對所使用、管理的機電設備要實行包機製,每台設備要掛牌並標明用途”。
三、事故發生經過、救援過程、善後處理情況
(一)事故經過
8月20日6時20分,巷修工區區長馬躍主持召開早班班前會,布置當班工作任務。該工區當班出勤22人,其中機電維護班3人、生產班12人、巷道起底5人、跟班幹部1人、區長1人。會上,馬躍安排了當班工作任務,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
約7時,馬躍接到井下夜班電鉗工周玉龍電話彙報,3煤回風巷下段55kW絞車開關故障,造成1號饋電開關跳閘,經確認為55kW絞車開關換向器燒壞。馬躍便安排維護班長張廣西帶領維護班下井處理。
8時20分,張廣西帶領維護人員趙斌、張小六到達3煤回風巷下段工作地點,張廣西確認2號饋電開關手把置於分斷位置,為防止誤送電,又拆除了熔斷器,並在開關上懸掛了“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準備用噴漿機開關更換已燒壞的絞車開關。3人將噴漿機開關挪移至絞車硐室後,檢查確認絞車開關未帶電並進行了放電,然後由趙斌負責拆卸燒壞的絞車開關電源側和負荷側電纜,張小六負責打開噴漿機開關上蓋。完成上述工作後,為了更換55kW絞車開關不影響3煤膠帶巷膠帶運輸機的運行,3人商定,由張廣西負責給1號饋電開關送電,趙斌負責在絞車硐室看護,張小六負責檢查刮板輸送機周圍設備情況。8時40分許,1號饋電開關送電後,在附近的跟班副區長柳振海聽到趙斌喊叫,便迅速趕到事發地點,發現趙斌觸電受傷,躺在絞車硐室地上。
(二)救援過程
事故發生後,柳振海立即組織正在附近作業的楊書健、楊海龍等人對趙斌進行心肺複蘇,同時彙報調度室。
調度室接到彙報後,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安排礦井相關負責人帶領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救護隊員及醫生趕往井下現場進行救治,並安排救護車在井口等候。同時,柳振海等人在現場製作簡易擔架,將趙斌護送至集中軌道下山約100m處時,與兼職救護隊、醫生相遇。隨隊醫生立即對趙斌進行了搶救並護送升井。
9時24分升井後,隨隊醫生對趙斌進行了進一步搶救,隨後由等候在井口的救護車送往隴縣人民醫院,14時56分,趙斌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傷亡人員情況
| 姓名 | 性別 | 民族 | 年齡 | 文化程度 | 工種 | 籍貫 | 傷亡程度 | 參加工作時間 |
| 趙斌 | 男 | 漢 | 33 | 大專 | 電鉗工 | 甘肅崇信 | 死亡 | 2009.9 |
(四)事故報告情況
8時50分,劉振海向礦調度室彙報了事故,9時50分新安煤礦負責人向崇信縣應急管理局報告了事故,崇信縣應急管理局分別於10時19分和11時16分向隴東監察分局進行了電話和傳真報告。
(五)死者及其善後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後,新安煤礦進行了事故的善後處理和遇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落實了國家相關賠償和撫恤政策,善後事宜得到妥善處理。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2號饋電開關手把置於分斷位置時負荷側電纜仍然帶電,趙斌在未落實驗電、放電、掛設接地線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搭接絞車開關時直接與帶電電纜芯線接觸觸電,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礦井機電設備維護不到位。一是2號饋電開關在使用過程中產生電弧致使斷路器觸頭粘連,開關手把置於分斷位置時不能正常分斷線路。二是設備維修檢查不認真,設備入井前的檢查項目不齊全,2號饋電開關安裝後未按礦井《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製度》要求組織檢查驗收。
2.礦井停送電製度執行不嚴格。一是巷修工區在安排進行55kW絞車開關維修過程中,未嚴格按照《礦井工作票製度》申辦停送電工作票,未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二是趙斌未穿戴絕緣膠靴、絕緣手套,在現場無人監護的情況下違章作業。
3.現場安全管理混亂。一是現場多台機電設備未按要求掛牌管理,1號饋電開關承擔多個施工地點供電,未明確管理單位和包機人員。二是當班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檢查不認真,對現場存在的違章作業行為排查治理不力。
4.礦井機電管理有漏洞。一是巷修工區未配備負責機電業務的管理人員,僅由1名班長負責日常機電安全管理工作。二是電氣作業人員專業工具配備不齊,當班機電維護趙斌無專用電氣作業工具。三是未建立《巷修工區停送電製度》《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製度》和《巷修工區安全生產責任製》。
5.礦井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培訓質量不高,效果不佳,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自保意識差,對維修過程中存在的因設備故障造成電纜帶電的風險辨識不清。
(三)事故類別 經綜合03manbetx 認定:該起事故為機電事故。 (四)事故性質 通過調查取證、現場勘察和查閱資料,綜合03manbetx 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趙斌,巷修工區電鉗工。在沒有嚴格執行驗電、放電、掛設接地線的情況下,違章冒險作業,觸電受傷,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責任。 2.張小六,巷修工區電鉗工。未履行職工安全互保聯保職責,對職工違章冒險作業未及時製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2000元的罰款。
3.張廣西,巷修工區維護班班長。未執行礦井《工作票製度》辦理停送電工作票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處給予撤職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4.馬躍,巷修工區區長,負責巷修工區全麵工作。對巷修工區工作安全管理不力,未督促維護班執行礦井《工作票製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5.王科,當班安檢員,負責當班安全檢查工作。未及時發現並治理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調離工作崗位,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3000元的罰款。
6.柳振海,當班跟班副區長,負責當班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未及時發現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對職工違章作業製止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7.孫衛龍,機運部設備專職管理員,負責設備日常管理工作。機電設備管理不到位,設備入井前的檢查項目不全,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4000元的罰款。
8.關紅玉,機運部設備專職管理員,負責設備日常管理工作。機電設備管理不到位,設備入井前的檢查項目不全,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4000元的罰款。
9.閆先龍,巷修工區書記,負責巷修工區職工安全培訓工作。未嚴格履行對職工安全教育職責,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降職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8000元的罰款。
10.季恒,機運部副部長,分管設備管理工作。機電設備管理不到位,未認真檢查督促設備維護工作,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6000元的罰款。
11.楊孝永,機運部書記,事故發生前為機運部部長。機電設備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6000元的罰款。
12.韓宏偉,培訓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負責礦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工作。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不深入,安全培訓教育效果差,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6000元的罰款。
13.陳雲,安全監察部部長,負責安全監察部全麵工作。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6000元的罰款。
14.劉鵬,機電副總工程師兼機運部部長。機電設備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6000元的罰款。
15.狄敬遠,副總工程師,協管巷修工區,當班帶班礦領導,負責當班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未及時發現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對職工違章作業製止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16.馬德昌,生產副總經理,分管巷修工區。對巷修工區安全生產管理不力,工區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17.趙東城,安全副總經理,負責礦井安全生產工作。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職工“三違”行為的查處工作督促不嚴,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18.魏連雲,機電副總經理,負責礦井機電設備管理工作。礦井機電設備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19.付德軍,黨委副書記,負責礦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督促區隊落實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不深入,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20.唐殿貴,總經理。安全管理職責履行不嚴格,督促、消除事故隱患不及時,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議處95270元的罰款。
21.王友海,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議處147280元的罰款。
22.新安煤礦井下發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建議對新安煤礦處49萬元的罰款。
六、防範措施
1.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全方位反思在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查缺補漏,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全麵排查整治各類安全隱患,狠反“三違”,切實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2.停止使用所有KBZ-400/1140(660V)型饋電開關(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編號:MAD030064),對該型號的饋電開關進行全麵排查檢查,在保證饋電開關完好,停電、閉鎖功能正常,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3.全麵排查礦井機電檢修、設備更換等管理製度及安全技術措施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建立健全符合礦井實際的機電檢修、設備更換等管理製度,嚴格落實停送電工作票和操作票製度。
4.電氣設備檢修作業時,必須執行停電、閉鎖、驗電、放電、掛接地線、掛牌的規定,同時要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製度,規範停送電操作流程。電氣作業時必須使用專業工具,穿戴絕緣膠靴、絕緣手套,在現場監護人的監護下作業。
5.抓好機電設備的全過程管理,配備滿足需要的機電設備管理人員,加強各類機電設備的檢修與維護,定期對電氣設備及保護裝置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確保機電設備安全可靠運行。必須嚴格按照01manbetx 規定和質量標準要求進行入井驗收,嚴禁不達標和不完好的設備入井使用。
6.加大各崗位職工安全技術操作技能和危險源辨識能力的培訓力度,確保從業人員熟悉相關安全規章製度和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堅決杜絕違章行為的發生。
平涼新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8·20”機電事故調查組 2020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