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煤集團公司員工轉崗、分流指導意見
吉煤集團公司員工轉崗、分流指導意見
為有效應對嚴峻經營形勢,繼續深化三項製度改革,鼓勵員工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推動員工轉崗分流,妥善安置富餘人員,現結合吉煤集團公司現狀,提出如下轉崗、分流指導意見。
一、轉崗、分流的原則
(一)精幹高效的原則。
(二)依法用工的原則。
(三)妥善安置的原則。
二、轉崗、分流目標
一是對扭虧無望、資源枯竭、安全無保障的礦井實行退出政策,地麵長期虧損、扭虧無望的單位能撤銷的撤銷、能合並的合並。
二是各成員企業對本單位機構設置、定編、定崗、定員情況進行一次細化梳理,精簡機構,重點壓縮管理和地麵人員。特別是對井下采、掘、機、運、通各崗位工種,重新進行勞動組織的核定,達到一線滿員,二線精幹的目的。
三是各成員企業依法依規清理倒流、掛名、長曠、工傷、私傷人員。保證井下員工隊伍的穩定,清理無正當理由倒流到地麵的員工。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並結合企業的規章製度,及時清理掛名、長曠員工;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員工,定期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對因工負傷、負傷確殘員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轉崗、分流安置渠道
(一)自主創業。鼓勵待崗員工自主創業,有條件的成員企業,可以為這些人員提供場地、設備及配套設施等。對能夠帶動企業待崗員工一起創業的,還可以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
(二)加大非煤產業開發力度。各成員企業要加大非煤產業的開發力度,提升煤機製造業的裝備水平,利用現有的林地和土地資源,開展林下經濟生產和種植養殖業。利用關井閑置的工業廣場、廠房,開展生產經營、生活服務、對外租賃等業務進行創收。
(三)加快開發域外煤炭資源力度。重點加快蒙東煤炭資源和雲南主焦煤的開發項目。
(四)工程承包。利用各成員企業礦山開采的專業技術隊伍優勢,麵向社會、麵向發達地區積極開展勞務合作,采取走出去的方式闖市場、承攬專項采掘工程。
(五)勞務派遣。各成員企業應積極與地方勞動部門協調合作成立勞務派遣公司,充分利用地方勞動力市場,並積極爭取政府公益崗位,開展後勤服務勞務輸出,拓寬轉崗分流人員的就業渠道,安置轉崗分流人員。
(六)清理退休返聘人員和臨時性用工。各成員企業要認真梳理退休返聘人員,要在近期按計劃實現逐步清退。有臨時性用工的單位,在年底前臨時性用工全部清退。
(七)主動協調、盡快移交企業辦社會職能。加快遼源、通化和舒蘭礦業公司企業辦社會職能的移交進度,力爭盡早完成移交工作。
四、轉崗、分流相關規定
(一)停薪留職。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期限3-5年,不再保留原崗位和級別,停發各種待遇。員工個人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單位繳納部分由企業承擔,個人繳納部分由本人承擔。
(二)轉崗、待崗。因定編、定員或礦井關、停、並、轉等原因進入待崗狀態的員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轉崗培訓,培訓期限三個月,培訓期間執行企業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培訓期滿仍然無法上崗安置的員工,轉為待崗,待崗期間執行企業所在地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待崗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員工在轉崗培訓及待崗期間,個人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省平均工資的60%核定。待崗領取生活費期間,個人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全部由企業承擔。
(三)管理人員實行內部退養。企業中層(含總經理助理級)及以下管理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3年的,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內部退養待遇標準由各成員企業視經濟情況自行決定。
(四)工人實行離崗待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人,可辦理離崗待退手續。
1、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3年的工人。
2、特殊工種年限符合規定並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2年的工人。
工人離崗待退期間待遇標準由各成員企業視經濟情況自行決定,離崗待退待遇不得低於屬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工齡滿30年及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員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也可提前退出工作崗位。管理人員待遇參照內部退養、工人待遇參照離崗待退待遇標準執行,各成員企業可結合實際退休年齡,按比例遞減執行。
(六)各成員企業也可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內部退養和離崗待退年齡界限。
五、其他規定
(一)對於井下一線、二線及地麵生產技術崗位上的員工,由各單位視實際生產、經營及安全運行狀況自行決定離崗條件。
(二)對於待崗員工的家庭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企業可協助待崗員工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各成員企業的待崗員工在本企業或吉煤集團範圍內給予二次安置機會,如因個人原因不服從組織分配的,企業將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企業的規章製度,給予解除勞動關係。
(四)工亡員工的配偶、子女如本人無要求不能待崗,雙職工夫妻不能同時待崗。
(五)通過關井和勞動組織整頓工作,各成員企業應加快整組提效的步伐,提前一年完成“吉煤集團各成員企業機構設置、領導職數配備、機關編製及管理人員管理權限的規定”所確定的工作目標。對於沒有完成定員指標的單位,管理人員離職退養後,人員隻減不增,機關人員隻出不進。
(六)各成員企業不經吉煤集團公司批準,不準招工。
(七)轉崗培訓及待崗員工在100人以上的單位可成立轉崗分流管理中心或由各級人力資源部門管理,具體負責待崗員工的轉崗分流、轉崗培訓、發放相關待遇和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各成員企業根據本指導意見並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製定可操作的實施辦法,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五、本《指導意見》由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修改權屬吉煤集團公司。
201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