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四樓煤礦安全副礦長安全培訓崗位責任製
陳四樓煤礦安全副礦長安全培訓崗位責任製
安全副礦長是煤礦安全培訓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專業知識。安全副礦長必須監督煤礦安全培訓的落實情況。
1、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安全培訓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和國家的安全培訓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培訓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培訓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培訓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
2、及時向礦長提出設置安全培訓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培訓管理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培訓工作需要。
3、協助礦長督促檢查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業務部門、人員的業務培訓、安全培訓崗位責任製、安全培訓管理製度等的落實情況。
4、每半年至少參加一次安全培訓辦公會議,並對煤礦安全培訓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5、組織編製煤礦安全培訓管理方麵的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6、協助礦長編製煤礦安全培訓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7、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水害治理培訓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
8、及時監督煤礦進行“六大係統”、“應急救援預案”、“職業病防治”、“三違人員”的培訓。
9、負責監督對安監員、特殊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10、完成公司要求的授課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