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礦的勞動用工行為,促使我礦的勞動用工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有序化,以起到調動、保護、發揮好各方麵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我礦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維護礦方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企業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遵照《西海煤電默勒分公司勞動用工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礦井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三礦範圍內作業臨時工(主要為農民工),協議工、(以下均稱為臨時工),對特殊崗位員工及經公司統一錄用的協議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錄用準入製度
第三條、招聘範圍:本規定所指農民工指為保證礦井施工和生產任務的完成,我礦自行招錄的季節性、臨時性的,非勞務派遣性質的用工人員,主要從事礦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所指協議工是隻經公司核編後統一招錄的比較穩定的協議用工,主要適用於為礦井生產做設備維修、運行等輔助性的非管理性地麵崗位及後勤服務崗位或特殊作業人員
第五條、礦井作業農民工招聘條件:年齡在18—50周歲,礦井井下作業必須是男性,身體條件良好,並且具有一定的煤礦工作經驗和礦井安全知識。
第六條、協議工男女不限,年滿18周歲,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狀況良好,遵紀守法,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具體要求依照公司相關準入條件。
第七條、我礦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包括井上下電工、礦井通風、瓦斯監測、井下調度絞車司機、電鉗工、巷道掘進爆破工、井上下信號把勾工、液壓泵司機等)。招聘條件必須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知識,年滿18周歲,身體條件符合該工種作業要求。
第八條、礦臨時用工招聘必須在勞動定員的限定範圍內進行,不得超定員招用臨時工。臨時工的招錄必須參照公司相關製度統一進行,礦方招錄時不得有悖於公司相關規定。
由用人部門根據礦井生產、維修等施工任務的實際需要,依照礦井作業人員準入條件自行招錄,並向礦安全科提供詳細的人員信息資料,經審核後參加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後,根據考核情況方決定是否錄用。
第三章、入礦安全教育培訓
第九條、所有入礦新工人(包括農民工、協議工),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1)、持區隊用工證明至礦安全科參加不少於72課時礦井作業等相關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教育培訓合格上崗證後方可上崗作業,若安全培訓不合格人員,不予以簽訂勞動合同,勸其離礦。
(2)、經安全培訓合格後,所有礦方農民工每班必須參加班前1小時班前會議,每天參加班後2小時安全教育學習,每周二必須參加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每月必須參加“每月一考”安全知識考核。
(3)、協議工根據礦安全科通知及時參加礦方或公司舉辦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特殊工種人員必須經煤礦相關資質機構安全教育培訓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4)、新招收的農民工請假離崗15日以上後複崗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
(4)、進入礦井施工場地,必須按規定領發穿戴勞護用品,嚴守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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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思想集中,嚴禁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5)、農忙季節,需回家務農的,應嚴格履行請假製度,反對不請假或超假,礦井作業農民工請假不得超過30天,若超過30日則必須解除勞動關係方可離礦,若自行離礦,視為自願解除與我礦勞動合同。
(6)因工作或崗位變動確需招用由公司核準招收協議工人的,人員需求計劃需經礦長審核同意,並報請公司領導審核同意,後提交公司人力資源部登記,由礦安全科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所有在三礦管轄範圍內從事井上下各崗位作業的農民工、協議工,必須至礦安全科辦理相關手續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若無故不簽訂合同者,視為自願放棄與礦方的勞動關係,任何部門不得安排其從事礦井範圍內所有工作。
(1)、礦施工隊根據礦方生產任務的需求,遵照礦井定員配置,從社會招錄農民工後,出具區隊用工證明,指派專門負責人帶隊至三礦安全科辦理相關入礦手續及簽訂勞動用工合同。
(2)、新招收的協議工持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用工分配派遣單或礦方用工部門證明,至三礦安全科辦理相關入礦手續,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
(3)、我礦對農民工、協議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我礦依法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
(5)、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礦方與礦所有臨時工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6)、我礦若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臨時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經全體用工者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製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所有礦方臨時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我礦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礦方負責第一時間告知所有臨時工人。
第十一條、所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礦井臨時用工人員,必須參加工傷保險,無故不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持安全科培訓合格上崗證、有效身份證明至礦綜合辦公室辦理工傷保險。
(2)礦綜合辦相關人員及時為安全培訓合格予以上崗作業人員辦理工傷手續,並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及時更新核對工傷參保人員信息。
第十二條、經各方麵原因解除合同人員,持安全科離礦證明書,及時至礦綜合辦辦理工傷保險注銷手續,若為辦理任何離礦手續自行離礦,自離礦之日起,視為自願放棄該保險所有的權力。
第六章新工人入礦手續辦理方框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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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有效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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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安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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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調度室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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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區隊介紹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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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安全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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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房領取自救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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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室領取定位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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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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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辦辦理工傷保險及登記流動人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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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簽訂勞動合同 |
出具安全培訓合格上崗證
第十三條、具體規定:(1)、新入礦人員持區隊用工證明,首先至三礦調度室進行登記,調度室經辦人員簽字後,在區隊證明上簽字,入礦人員持此證明到安全科辦理相關手續,安全科首先進行審核該人員身體等各方麵是否符合礦井作業準入條件,入礦人員必須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複印件(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安全科不得無故扣押入礦人員身份證件。
(2)、安全科必須進行安全培訓學習72課時,每一課時在安全培訓學習記錄上簽字並按手印,達到規定培訓時間後進行書麵安全考核,卻因各種原因不能書麵考核的人員,可有指定的委托人員代筆並做好記錄。
(3)、經考核合格後,安全科頒發安全培訓合格上崗證方可允許上崗。
(4)、礦綜合辦在辦理新入礦人員工傷保險的同時,必須給所有參保人員照相和留存信息,每10日向當地派出所及公司人力資源辦公室上報流動人口登記信息,若不及時上報發生的一切責任由礦相關經辦部門負責承擔。
第七章勞動關係及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礦井所有臨時工勞動均有安全環保科負責簽訂、保管、存檔。
(1)礦井作業農民工以勞動合同內相關規定進行檔案管理。
(2)臨時用工人員以公司總體人事招用規定管理,簽訂短期勞動協議為主,協議到期後視我礦人員需求狀況和具體人員的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續簽。
(3)礦安全科需建立專門的臨時工勞動協議台賬,對臨時工勞動協議及用工信息進行歸檔管理。
第八章工資待遇及福利
第十四條、(1)井下作業農民工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考核指標,根據工作完成情況實行薪酬分配。
(2)協議工按所從事的崗位確定臨時工的月工資檔次,月最低工資不低於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單位對臨時人員進行年終考核,達到標準的,可以留用,合同期滿可續簽勞動合同。
(4)農民工因在當地已參加鄉鎮醫保,在礦務工期間可自行繳納醫保、社保的,其繳納費用由工資形式支付給本人。
第九章 解除和續訂勞動合同規定
第十五條、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有在礦務工臨時人員,可予以辭退。
(1)、違反勞動紀律、規章製度,經教育不改,經常遲到、早退、無故曠工、不服從正常工作分配及調動的。(2)、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3)、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4)、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礦或公司依法製定並公示的各項規章製度的;(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礦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8)、本人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向區隊提出申請,(公司發薪協議人員應提前一個月內以書麵形式向礦方提出申請),到安全科辦理相關離礦手續後方可離崗。(9)、公司發薪協議人員續訂勞動合同,在合同期滿前30天通知對方,雙方協商,同意續簽合同的,否則,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章離礦相關手續辦理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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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隊離礦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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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房、調度交回下井配備儀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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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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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區隊財務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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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財務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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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綜合辦解除工傷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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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 |
第十六條、具體規定:(1)、離礦人員持區隊離礦申請至礦調度室交回入礦時所配備的礦燈、自救器、人身定位卡及其它作業所配發的工具,經調度室經辦人員簽字後到三礦安全科填寫《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簽字按手印,持安全科離礦證明後再至礦綜合辦注銷工傷保險,最後至礦財務科領取下井儀器押金和至區隊領取當月工資。
(2)、所有與礦方解除合同人員,不得在礦區範圍內逗留,必須當日離礦。
第十一章特殊工種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為進一步規範我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持證上崗工作,保障我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1、煤炭行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安全檢查員、爆破工、班組長、采煤機司機、井下電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絞車操作工、礦井泵工、區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皮帶輸送機司機、通風工、瓦斯檢查工、信號工、主提升司機、通風安全監測工、主扇操作工、掘進機司機、耙岩機司機、鑿岩機司機、井上下(把鉤)工、礦內機動車司機、金屬焊接(切割)工、高低壓電工、鍋爐工等。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滿18周歲;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在一線工作兩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或技校、中專畢業生,取得國家統一特種作業操作證者;
(四)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特種作業人員經三級或二級安培中心按國家規定的本工種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的要求進行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相關專業的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可不再進行培訓而直接參加考核。
4、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須由安全科統一培訓、考核和辦證。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年度和月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不得以任何借口少送學員。每少送一人參加培訓,由礦安全科出據,罰單位2000元,個人不少於500元,隊長每人200元。
5、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複審,因個人原因未按照要求進行複審造成證書作廢的,對本人罰款不少於500元。重新辦證由個人承擔培訓、辦證費用。未取得有效證件前,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由安全科保管,安全科負責證書複印件的製作,複印件發給本人保管。複印件丟失需重新辦理時,由本人向財務科交納10元辦證費,憑財務科收據安檢科方給予辦理。
7、特種作業操作證,按照要求及時進行複審。
8、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各單位不得安排無特種作業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發現違犯者,對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02manbetx.com
的,加重處罰。
9、特種作業人員不得隨意調崗。確需變換工種的,需經礦長批準,報安全科備案。不經允許私自調崗導致證書失效者,罰本人500元,相關人員分別進行處罰。
10、各單位的培訓主管負責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計劃編製和組織工作;安全科負責對全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辦證、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11、特種作業人員在本礦工作年限不到一年而離礦的,如無特殊情況,扣罰個人600元作為培訓取證費用。工作年限在一年到二年之間(包括二年)離礦的,扣罰個人200元作為培訓取證費用。工作年限在二年到三年之間(包括三年)離礦的,扣罰個人100元作為培訓、複訓費用,工作年限在四年及四年以上離礦或公司正常調動的不收取培訓、複訓費用。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安全科按規定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嚴重“三違”達3次以上的;
(二)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12、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13、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或轉讓。持假證者,一經發現罰款1000元,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4、本規定從編發之日起執行,上述罰款款項由安全科出據後,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從各單位結算工資中扣除。
15、有特殊工種證但不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不享受特殊工種的相應待遇。
16、特殊工種複印件丟失辦證費及特種作業人員離礦扣罰的培訓費統一轉入培訓專用帳戶,此帳戶每季度由安檢科負責核對一次,費用的使用由礦領導統一研究決定。
第十二章特殊工種證件管理製度
第十九條、為了堅持對特殊工種人員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管理工作,特製定以下製度:
1、所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辦證。
2、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對不持證上崗人員以違章處理。
3、特殊工種證件有效期到期必須及時更換,對於不及時換證,持無效證件上崗的特殊工種人員,查處後以違章處理。
4、特殊工種人員證件因長期使用,造成字跡、照片不清楚等情況應及時更換,否則、查出後以無效證件處理。
5、特殊工種證件持證人員必須妥善保管,避免損壞、丟失、轉借等否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6、如持特殊工種證件持證人員離職,隊必須在五天內報告相關職能科室,如不報告,辦證費用從隊長工資中扣除。
7、對不辦理手續就離礦的人員,辦證費用從其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十三章附 則
第十七條、本製度適用於默勒三礦範圍內所有臨時用工的管理及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
(1)、本製度若與國家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相悖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2)、、本製度解釋權屬默勒三礦安全科。
(3)、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默勒三礦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