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防治水知識彙總
地測防治水知識彙總
煤礦安全01manbetx
1.炮掘巷道貫通時,相距20 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108)
2.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測03manbetx
。(252)
3.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253)
4.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製定雨季防治水措施,並應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253)
5.煤礦企業必須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水流係統的彙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掌握當地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係統。(254)
6.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必須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255)
7. 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256)
8.使用中的鑽孔,必須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258)
9.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259)
10. 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範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260)
11.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260)
12.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264)
13. 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範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並建立疏排水係統。(268)
14.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當開拓到設計水平,隻有在建成防、排水係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271)
15.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隻有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後,方可掘進。(273)
16.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273)
17. 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273)
18.通過防水閘門牆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273)
19.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牆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273)
20.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並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273)
21.防水閘門竣工後,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273)
22.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於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於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在24h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273)
23.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等地下水動態和鬆散含水層湧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03manbetx
,防止滯後突水。(276)
24. 礦井主要排水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278)
25.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278)
26.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278)
27.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278)
28.主要排水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278)
29.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278)
30.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278)
31.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280)
32.湧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湧水量。(280)
33.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湧水量。(280)
34.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麵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281)
35.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281)
36.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並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285)
37.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288)
(1)加強鑽場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麵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3)在打鑽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4)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鑽孔數目。
38. 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製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準繼續鑽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並規定避災路線。(289)
39. 鑽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290)
40.探水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鑽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鑽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291)
41.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03manbetx
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292)
42.老空積水區高於探放水點位置時,隻準打鑽孔探放水。(292)
43.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292)
44.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292)
45. 鑽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製放水流量。(293)
46.鑽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調度室。(293)
47.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294)
山東煤礦老空水害防治安全監察規定(魯煤安監字〔2007〕149 號)
1. 煤礦必須及時排查03manbetx
本礦井區域內的老空和老窯積水情況,每季至少一次收集、調查、核對相鄰礦井老空積水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建立台帳。將本礦井的積水區和礦界外100m 範圍內的相鄰礦井的采掘工程、積水區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等有關圖紙上。(2)
2.煤礦必須及時排查分析本礦井區域內的老空和老窯積水情況,每半年至少修訂一次積水線、積水量、積水上下限標高、探水線和警戒線。(2)
3. 嚴禁對老空區直接使 用巷探。凡受老空水威脅作業地點未進行探查和探放水的,嚴禁一切采掘作業。(4)
4. 掘進工作麵接近警戒線時,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超前探放水,並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6)
5.采煤工作麵受老空水患威脅時,必須編製專門的探放水設計,並嚴格按批準的措施執行。
6. 建水閘牆封堵老空積水時,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設計和質量監督。(6)
7.對已建成的水閘牆要長期監控,采取有效的防突水措施並納入水災應急處置預案.(9)
8. 在難以排除的水淹區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中進行采掘活動時,必須按規定編製開采設計,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確認安全可靠、批準後方可施工。(10)
山東省加強井工開采礦山水害防治工作特別暫行規定(魯安監發[2007]126號)
1. 當礦井湧水量出現突增、突減以及水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要先停產撤人,然後分析原因。(2)
山東省煤礦防治水管理規定(魯煤安管〔2007〕122號)
1. 煤礦企業要加強與氣象、防汛和水利等部門聯係溝通,建立有效的預警處置機製,凡出現橙色預警以上大雨、暴雨、冰雹等災難性天氣或上遊水庫泄洪時,要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應急處置措施。(19)
2.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及以上的礦井,必須在新水平或新采區建成防、排水係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區域開拓掘進。(38)
3. 礦井采用垮落法管理頂板、開采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采煤工作麵,采煤工作麵長度一般不得超過100m。(50)
礦井水文地質01manbetx
1. 根據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含水層性質、富水性,補給條件,單井年平均湧水量和最大湧水量、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等項,把礦井水文地質劃分為簡單、中等、複雜、極複發雜四個類型。(4)
2. 凡新開鑿的井筒、主要穿層石門及開拓巷道,都要及時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並劊製井筒、石門、巷道的實測水文地質剖麵圖或展開圖。(11)
3. 對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湧水量尚未穩定和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一般應每天觀測一次。對潰入性湧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產,應每隔壁1~2小時觀測一次,以後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湧水量穩定後,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12-2)
防治水工作條例(煤生字第〔86〕629號)
1. 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留設防水煤柱。(29)
(1)煤層露頭風化帶。
(2)在地表水體,含水衝積層下和水淹區鄰近地帶。
(3)與強含水層間有水力聯係的斷層或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4)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老空區。
(5)導水、充水的陷落柱與岩溶洞穴。
(6)分區隔離開采邊界。
2.隔水層厚度是指開采煤層底板至含水層頂麵之間隔水的完整岩層的厚度。(34-3)
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
1. 巷道開工單應提前3天發送地測科。(1-1-1)
2. 3000m以上貫通測量應有設計、審批、總結,貫通測量精度符合01manbetx
規定或工程要求。(1-2)
3. 堅持巷道開門、貫通、停頭、複工、停采及工程進度等通知單製度。(1-3)
4. 水情水害預報應包括周分析、月預報、季預報、年預報。年、季、月底總結,並按年裝訂成冊。(7-2)
5. 防探水鑽孔必須有單孔設計。(8-1-3)
集團公司防治水技術管理規定(2007年版)
1. 煤礦水害防治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治不好不采”的原則。(2)
2.水害綜合治理措施包括“防、堵、疏、排、截”。 (2)
3.工作麵集中出水超過5m3/h且水發渾、發白、底鼓等有出大水征兆時要及時報告集團公司。(8)
4. 受水威脅工作麵回采地質說明書必須在工作麵安裝之前,報公司審批,不經審批工作麵不得安裝。(10)
5. 礦井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避水災演習,井下避水災路線必須暢通,路標設置正確、醒目。
6. 對於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水量尚未穩定或未掌握變化規律之前,一般要三班派專人觀測。直至湧水量穩定或已查明湧水對礦井(井巷工程)安全威脅不大時,方可轉入正常觀測。(15-3)
7. 封孔不良鑽孔台帳應包括孔號、鑽孔坐標、施工時間、施工單位、孔深、終孔層位、抽水、測斜資料、封孔情況及質量評述等內容。(15-7)
8. 凡井下采掘工作麵發生5m3/h以上(含5m3/h)的比較集中的出水點,均要現場編錄上賬。(15-8)
9. 與井下相通的排水孔、電纜孔以及水文觀測孔的孔口,必須高出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否則必須采取加蓋、封口、加高等措施。(19)
10.地麵觀測孔要及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19)
11.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以防地表水流入井下。(19)
12. 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對水庫、河流、地麵裂縫、塌陷積水坑進行檢查觀測,並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彙報、處理。(21)
13.不準對老空水、含(導)水斷層、陷落柱、導水鑽孔、強含水層直接使用巷探;巷道確需穿過含(導)水斷層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22)
14. 采掘工作麵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探放水,確認無突水危險後,方可前進。(23)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窯時;
(2)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區域,采掘工作麵有出水征兆或情況不明時;
(3)接近或通過含水層、導水斷層、含水裂隙帶和陷落柱時;
(4)采動影響範圍內有承壓含水層、含水構造或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
(5)接近有水和泥漿積聚的灌漿區時;
(6)接近四、五、奧灰封孔不良或有懷疑的鑽孔,有出水危險時;
(7)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8)接近風氧化帶時;
(9)接近其它可能出水(突水)的地點時;
15. 探放水鑽孔必須有單孔設計,內容包括施工地點、開孔位置、方位、傾角、岩性、終孔深度、岩性、預計水壓、套管級數、套管直徑、長度、耐壓試驗壓力、打壓時間、是否取芯等。(24)
16.探放老空水,應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標明積水區及其最低點的具體位置和積水外緣標高,注明積水量、探水線、警戒線。(25-1)
17.探放老空水,積水外緣無把握時,外推60m作為積水老空區的警戒線,采掘工作麵進入探水線前,必須超前探放水。(25-1)
18.巷道通過導水或可能導水的斷層前,必須超前探水。(25-2)
19.若斷層導水,必須先注漿加固斷層帶,確認注漿加固達到要求後,巷道方可穿過斷層帶。(25-2)
20.凡是受水害威脅煤層位於大型斷層(H≥30m)下降盤位置、且斷層屬於一般控製或推斷的,在距本盤斷煤交麵線200m處作為探水起點,采取“邊探邊掘”的措施。(25-2)
21.工作麵回采前采用鑽探或物探手段探明斷層位置和導水性,留足斷層防水煤柱。(25-2)
22.采掘工作麵遇有導水可能的封孔不良鑽孔前,分別采取重新掃封孔、留設煤柱、井下探水等措施。(25-3)
23.探放鑽孔水時,對有測斜資料的地麵鑽孔,超前距不得小於20m,無測斜資料的地麵鑽孔超前距不得小於40m。(25-3)
24. 探放老空水,必須具有孔口控水裝置。(26-1)
25.探放老空水,鑽孔成組布設,並在平麵上呈扇形。(26-1)
26.探放老空水,鑽孔終孔位置平距不超過3m,厚煤層內各鑽孔終孔的垂距不超過1.5m。(26-1)
27.探放老空水,開孔位置布設在易於泄水的巷道內,終孔位置布設在老空積水區的最低或較低處。(26-1)
28. 探放鑽孔水應先根據鑽孔測斜資料,確定鑽孔的準確位置,然後以鑽孔位置為中心,扇形布置鑽孔。(26-3)
29. 在預計水壓大於0.1MPa的地點探放水時,必須按設計下好孔口管,經注漿固定進行耐壓試驗。(28-2)
30.耐壓試驗的壓力不小於水壓的2.0倍,持續時間不少於20分鍾,不合格者必須重封。孔口管必須上好抗壓能力大於水壓2.0倍的水門。(28-2)
31.施工水壓大於3.0MPa的鑽孔時,要有防噴及反壓措施,應使用防噴帽及鑽杆卡持器。(28-3)
32.凡在下山探放水,必須有排出預計最大湧水量的排水能力,並安排專人看泵,若鑽孔突然湧水,排水能力小於湧水量,或泄水條件不好時,必須及時關閉水門。(28-4)
33.探放老空水鑽孔必須先用Φ50mm孔徑鑽透,然後根據需要再擴孔徑,透前必須有瓦斯檢查員和值班領導在現場。(28-5)
34.初次揭露的含水層進行疏幹放水時,要有批準揭露含水層的安全技術措施和良好的疏排水條件,水壓必須降到0.2MPa以下,放水孔總放水量一般不大於100m3/h。(28-7)
35. 新建的防水閘門、水閘閥要經過高於設計水壓的耐壓試驗,其穩壓時間應在24h以上。(34)
36. 在防水閘門以外50m範圍內設置專用工具箱,用於存放關閉防水閘門工具、壓力表及附件。並有專人保管,不得挪用丟失。(35-3)
37.防水閘門泄水管閘閥的上部螺杆應加外套,並在螺杆上塗滿耐水鈣基潤滑脂,以防螺杆生鏽,轉動不靈。(35-4)
38. 每半年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進行防水閘門的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在雨季前進行,關閉試驗必須製定專門技術安全措施,關閉試驗後寫出總結報告。(35-2)
39. 防水閘門、防水閘閥由掛牌維修負責人每月巡回檢查一次,每一次檢查情況必須填寫專門檢查表存檔備查,注明檢查內容、日期、檢查人姓名、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等。(35-5)
40. 防水閘門每5年進行1次壁後注漿加固,受采動影響時及時注漿加固。(35-7)
41. 為了留足以斷層為界的防水煤柱,可采用鑽探、物探方法查明斷層的位置及導水性等,不允許采用巷探的形式探查邊界斷層,探後的鑽孔要封閉。(43)
42. 陷落柱和火成岩侵入體的區域以及地塹、向斜軸部及落差較大的斷層組等都是受水威脅特別嚴重的富水區,要及時鑽探或物探確定各類構造的產狀,查明充水裂隙的範圍及含水層的富水性,編製防水煤柱留設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44)
43. 露頭煤的開采必須留足保護岩帽,采中厚及薄煤層時,保護岩帽不得少於20m,采厚煤層時,保護岩帽不得小於采高的五倍。(45)
44. 受水威脅的采煤工作麵,一般落差大於1.5m或雖小於1.5m但有導水跡象的斷層要根據實際水壓,進行計算留設煤柱,但最小不得小於20m。(46)
45. 在受水威脅的地區,巷道一般不得破壞十層煤底板,在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區,水壓大於0.06MPa,起底超過0.5m,或水壓小於0.06MPa,起底超過1m,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47)
46. 開采下部煤層時不得破壞上覆煤層斷層煤柱,不得對斷層煤柱進行任何形式的回采。(49)
47. 底板受構造破壞塊段突水係數大於0.06MPa/m,正常塊段突水係數大於0.1MPa/m的,要采取疏水降壓或注漿改造等有效措施後方可回采。(50)
48. 導高係指承壓水沿裂隙上升的高度。確定危險導高的標準是:鑽孔不到含水層就有湧水,水壓同該處下伏含水層的水壓相近。(54)
49. 采用疏水降壓采煤的工作麵附近,必須有水壓觀測孔,並定期進行觀測,一般2~5天觀測一次,放水孔要在工作麵撤除後5~7天逐孔關閉。(51)
50. 放水孔的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54)
(1)終孔孔徑不小於73mm;
(2)放水孔下設不少於二級套管,末級套管盡量接近含水層;
(3)孔口要安設不小於水壓1.5倍的水門。
51. 回采過程中,疏水降壓鑽孔不得隨意挪作它用,不經礦總工程師同意,不得隨意關閉鑽孔。(55)
52. 未做物探的工作麵,要按擴散半徑10~30m均勻布設注漿鑽孔。(59)
53. 對工作麵進行注漿改造時,工作麵初壓及周壓段、外圍集中壓力區、構造發育段(尤其是斷層交叉部位)、向、背斜褶曲的軸部、含水層富水段、隔水層變薄區都要酌情加密鑽孔,並使鑽孔盡量與裂隙發育方向垂直或斜交。(59)
54.地麵使用粘土水泥製漿係統,每次注漿前都要進行一次注漿管路耐壓試驗,壓力達到設計終孔壓力。(62)
55. 為提高鑽孔利用率,注漿孔要分序次施工,相鄰鑽孔在含水層段小於50m時,不得同時透含水層。(63)
56. 注漿終孔孔口壓力要根據采煤工作麵不同的標高和不同的地質條件選擇,一般不低於孔口水壓的2.5~3.5倍,對底板較破碎的九、十層煤工作麵,終孔壓力可適當降低,並在工作麵注漿改造設計中加以明確。(66)
57. 鑽探檢查注漿改造效果時,檢查孔的數量不少於注漿孔的20%;有條件時可采用注漿前後物探對比檢查。(67-1)
58. -100m水平以上檢查孔水量不大於50m3/h時,采煤工作麵方能進行開采。(67-2)
59. -100m~-350m水平檢查孔水量不大於30m3/h時,采煤工作麵方能進行開采。(67-2)
60. -350m水平以下檢查孔水量不大於20m3/h,采煤工作麵方能進行開采。(67-2)
61.注漿改造效果重點檢查構造薄弱帶、富水區及注漿質量較差的地段。(67-3)
62. 凡八層煤回采前已對五灰進行注漿改造的工作麵,回采九層煤前必須對異常地段及出水地段進一步對五灰注漿改造。其注漿孔數不少於八層注漿總孔數的50%。(68)
63. 回采十層煤前注漿檢查孔的數量不少於九層總孔數的50%。(68)
64. 所有受水害威脅工作麵不管采用何種采煤方法、何種采煤工藝開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否則不得回采。(79)
(1)生產水平和采區的排水能力達到規定要求;
(2)具備自然泄水條件;
(3)對落差大於1.5m或有導水跡象的斷層留足防水煤柱;
(4)受水威脅的煤層,采煤工作麵設計首先要考慮有利於自然泄水,一般情況下以仰采為宜。工作麵長度不得大於100m。對底板較軟、礦壓較大、支柱鑽底嚴重的10層工作麵,麵長一般不得超過80m。經疏水降壓突水係數小於0.06MPa/m,工作麵可適當加長,但不得大於100m。
(5)查清水文地質條件,采取切實可行的防治水措施,確保工作麵不出大水;
(6)對疏水降壓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按照注漿改造標準對五灰進行注漿改造。
65. 受水威脅的八、九層煤工作麵,頂板為灰岩或泥灰岩,回采時不易冒落,在切眼及上下兩巷必須提前施工好放頂眼。(80)
66.工作麵回采期間懸頂距離(走向×傾向)不超過2×5m,否則,必須實行人工強製放頂。(80)
67. 對受奧灰水害威脅的回采工作麵(突水係數大於0.1MPa/m),必須采取物探與鑽探方法探查奧灰頂部20m範圍內的富水性。(83)
68. 泥漿泵每次用完後必須用清水將水閥及缸套部分、吸漿籠頭等進行徹底衝洗,保持清潔。(87-3)
69.使用轉盤固定鑽機時,可使用錨杆固定,錨杆不少於4根,錨杆直徑不小於16mm,長度不小於1.2m。(88-8)
70. 凡需要使用小絞車提升鑽具時,必須設有牢固的固定滑輪,其滑輪方向必須和鑽孔方位一致。(88-9)
71. 鑽探時回次鑽程不得超過岩芯管長度。(88-13)
72. 需要站在鑽機上丈量餘尺時,應停鑽進行,以免鑽杆回轉傷人。(88-13)
73. 鑽進過程中若發生機械故障或突然停電,應立即拉開動力開關,用人力將鑽具提到安全孔段,以免埋鑽。(88-15)
74.鑽探施工人員必須穿戴整齊,紮緊袖口褲腳,以防鑽杆纏住傷人。(88-16)
75. 鑽探施工過程中,每台班不得少於3人。(88-18)
76. 每個鑽孔施工現場必須有預想剖麵圖,內容包括地點、孔號、傾角、煤岩層層位及深度,套管長度,終孔深度等。(89-4)
集團公司精品采區規定
1. 鑽機固定牢固,壓柱無重楔、重帽、卸載並按規定連接;各類防護裝置齊全、有效。(6-3-2)
2. 采區內放水孔水門開關靈活,無鏽蝕、不漏水,注漿孔封堵及時,不漏水。(6-4-2)
3. 注漿管路進入工作麵兩巷前應吊掛平直,不漏漿。(6-4-4)
4. 受水威脅采煤工作麵底板變軟時,及時采取防支柱鑽底的措施,鐵鞋規格符合措施要求。(6-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