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1、礦井必須有完整、合理可靠的通風係統。礦井采區及掘進工作麵設計時首先要考慮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風係統、設計審查必須有通風部門審查。
2、礦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分區進行通風能力核定,每月安排生產計劃前,要分盤區進行分量核定,保證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當礦井或盤區通風能力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
3、新井及改擴建礦井建設,必須設計建井期間的通風方式。新水平的開拓延伸必須盡早形成獨立的通風係統。當係統形成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礦井外委施工隊組的通風係統管理要納入大井管理。
4、改變全礦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風係統時,必須由礦通風部門編製改變通風係統設計,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會審後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改變一個盤區通風係統時必須報總工程師批準。
5、每年對礦井通風阻力進行一次全麵測定。在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都應對通風網絡的阻力進行測定繪製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網路圖和礦井壓能圖。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全麵03manbetx
礦井網路結構和主力分布狀況,發現通風阻力分布不合理或火區及采空區進、回風側壓差較大時,應製定措施進行處理。礦井通風係統最大阻力路線回風段阻力應占總阻力的45%以下。多風井的通風礦井共用進風段的阻力為最小通風係統阻力的20%以下。
6、設有風機的風井必須裝置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和與其配套的電動機,其中任一台工作時都能產生近似相同的工況。經常保持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的能力與分網的風阻相匹配,工況點處於合理的工作範圍。
7、新安裝礦井主要通風機投運前、更換新風機或改造老風機後,必須進行通風機試運轉和性能測定工作,以後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性能測定,並建立完整可靠的性能測定數據庫。礦井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前,編製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安全技術組織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後,要及時繪製主要通風機靜壓(全壓)----風量、風量----輸出功率、風量----效率曲線,並編製礦井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報告。
8、改變主要通風機葉片角度或轉速,必須編製主扇運行狀態的請示報告,並製定施工安全措施和主扇單機運行安全措施堡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執行。
9、礦井主要通風機因故單機運行期間必須製定專項措施。但及運行在一周內,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時間超過一周的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10、礦井主要通風機負荷率,應大於60%。如果電機負荷率小於或等於30%,應更換電機,以提高礦井通風的經濟性。
11、每一生產水平和盤區都必須布置專用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盤區的長度,專用回風巷不得兼做軌道巷幾其它巷道。每月對回風巷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2、開拓盤區的掘進應形成分區通風係統。不允許三條或三條以上上山(下山)掘進過程中共用一繞道(包括上山停掘供風)。專用回風巷的掘進要超前其它巷道。對盤區巷道掘進,可保留最靠近工作麵的一個橫斷做為通風、運輸外,其餘橫斷必須封閉。盤區皮帶巷、軌道巷、專用回風巷道,沒有掘到位,嚴禁開掘工作麵順槽。
13、采掘工作麵和峒室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掘進巷道掘至回風繞道口以裏40米內必須形成獨立通風係統,否則不準繼續向前掘進。回采、準備工作麵必須在構成全風壓通風係統以後,方可進行回采和準備;不準在掘進或停掘供風期間進行回采準備工作。礦井主要皮帶巷和集中皮帶巷應有獨立通風係統。有瓦斯異常湧出的煤倉必須由引排瓦斯的通風係統。
14、在通往兩個獨立用風區的風路中,一般不準開掘連同巷道,以免形成角聯支路。采掘工作麵嚴禁布置在Ⅱ級(角聯中套角聯)以上的角聯支路上。如用風地點不可避免地布置在Ⅰ級角聯支路中,則其穩定性係數N應大於1.5,兩端的風壓差不低於該通風區段間風壓差的20~30%,且不低於60Pa。
15、控風設施的設置合理,要盡可能的減少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漏風,在礦井每一最大阻力路線分支不得設置控風設施,在一條支路中不得重複(兩處以上)設置控風設施。
16、嚴禁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串聯通風和采煤工作麵利用局部通風通風。如構成分區通風確有困難,需串聯通風(刀柱工作麵開切眼不在此限),受小煤窯貫通影響下開采工作麵采用升、泄壓通風方式及倉房式采煤方法時,必須編製而技術措施,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後,報集團公司批準。
17、刀柱工作麵必須取後退式采煤法,嚴禁擴幫兩側擴幫開采。
18、已經報廢或無用的井巷、風眼、溜煤眼均應及時填充或封閉,以簡化通風係統和保持通風係統風流的穩定性。
